合同是一种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在商业交易中的责任和约束。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双方仔细阅读,避免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请参考以下内容,以确保顺利完成交易。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一
一)签订不含确定金额的销售合同,即供货协议,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4)与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关联方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二)签订含有具体金额的销售合同,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1)合同金额。
第11条销售合同订立后,客户经理将合同正本交销售助理归入该客户的档案盒,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销售助理应将销售合同扫描成电子档归入电子档客户资料。
第四章销售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12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条款,合同变更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变更申请单》,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审批权限规定报相关权限人审批。
第13条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销售合同自动解除,销售部客户经理与客户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的应出具《客户流失报告单》说明缘由和后续管理措施,报销售经理审核,上一年度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合同约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客户,《客户流失报告单》销售经理审核后应报总经理确认。
第14条未发生合同解除条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户经理填写《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签署《销售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审批前均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中应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确双方职责。
第15条销售部客户经理依据变更后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合同解除协议》办理由于变更和解除导致的违约赔偿事项,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约定无法履行的诉讼事项。
第16条销售经理按月检查客户经理对违约赔偿事项的管理情况,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第五章销售合同存档与保管。
第17条销售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和《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以及其他关联的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变更申请单》、《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客户流失报告单》),必须齐备并归类存档。
第19条客户经理应每月检查登记表的到期时间,确保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提前与客户签署新的销售合同;若客户不同意签订新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按本制度第13条执行。
第20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
第六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23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二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三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销售合同是指本公司为了确定与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销售供应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销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条本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4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号由销售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保管,供查阅和使用,已作废版本应予以注明。
第5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三)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七)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八)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6条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尽量采用公司经审批的统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经公司法律顾问及销售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若客户不愿意签订销售合同,由客户经理填写《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免除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应按“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xx条款”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应报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8条与客户签订不含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本制度第6条、第9条规定权限审批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9条与客户签订含有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评审表》,结合“销售订单评审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签订。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四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五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用户自然情况。
6.2.3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履行合同情况。
6.2.5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用户名称。
6.3.5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六
1、目的:通过对销售合同(包括产品订单、要货传真件等要约性文件)执行过程的跟踪,提高合同履行质量,提高公司合同履行信誉,减少公司资金风险。
2、范围:对所有有效的销售合同(包括产品订单、要货传真件等要约性文件)的执行过程的管理。
3、职责:
3.1业务办负责所有销售合同跟踪的组织协调,监督销售合同执行的效果。
3.2各办事处负责其所管辖区域销售合同具体的跟踪执行,并为公司及时提供合同执行的`相关信息。
3.3相关领导对销售合同执行偏差做出处理决定。
4、工作流程见工作流程图[见附表]。
5、相关文件。
5.2《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6、记录:
6.1销售合同跟踪记录表。
6.2销售合同执行协调书。
6.3销售合同执行偏差处理报告。
6.4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协调资料,包括来往信件、电子邮件、补充协议、会谈纪要。
7、注释:销售合同执行偏差是指在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地方。
附表1销售合同跟踪记录表。
记录人:
附表2销售合同执行协调书。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七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规定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或者下属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程序执行,同时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八
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合同为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3条项目部各级主管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
第十条本市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市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三
为使酒店的采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合理控制成本,加强内部工作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部门。
酒店设立专职采购部,隶属酒店财务部管理,接受财务总监、成本控制、集团稽查部及其它部门的监督,全面负责酒店的采购工作.
二、采购部工作基本要求。
1.所有采购项目均需董事会签批授权及酒店财务部批准同意。
3.所有采购物品的品质须保持一惯稳定。
4.采购部工作人员须对自己采购物品的价格和品质负责。
6.所有供应商名片、报价单、合同等资料及样品采购部须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有人员变动时须全部列入移交.上述资料及采购人员自购物品价格信息采购部每天须录入至采购部价格信息库.
8.采购部禁止采购任何未下申购单的物品,否则财务部将不予以报销。
9.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品或私自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
10.采购部负责跟进各协作厂商的货款及时签批支付事宜.对到期的应付帐款,酒店应及时支付,以建立酒店良好形象,维护酒店财务信誉,同时也为日后的采购工作提供便利.
三、采购审批程序。
1.申购单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经理(仓库主管)资产会计复查董事同意采购部询价财务总监稽查部行政办。
董事会申购单返回采购部。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元以下的由采购部现金自购的物品,采购部须事先货比三家,并在申购单上注明询价结果和选定的供应商,经董事会最后批准后方可采购.酒店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将对价格及品质进行不定期抽查.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财务审批行政办审批董事会审批盖章或签字。
执行合同或协议。
评定小组由采购部、使用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集团稽查组成。
3.赊购(月结)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蔬菜、肉类、冻品、三鸟、海鲜,水果由各厨主厨直接下单至采购部叫货.其它物品按上述第1、2、3款程序执行.
各月结供应商选定办法:采购部每月每类物品均应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采。
购部、使用部门、主管副总、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组成供货商评定小组,通力合作,进行价格及质量的比较和讨论,选定供应商。采购部及上述相关部门可分头或联合组织市场调查,根椐市场调查的价格,与供应商确定固定的一个月的供应价,在此确认期间内,供应商将按此固定价格提供酒店所需的物料.
四、采购监督。
采购成本的控制由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共同完成,平时各部门应及时到市场上了解价格行情,以促进酒店采购成本的控制与监督.
五、供应商管理。
1.财务部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牵头,组织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酒店每类物品须有至少三家供货商),淘汰部分不合格供货商.
2.选用供应商角度采用1+2+n原则,所谓1+2+n是指一类商品一个主供应商、2个辅助供应商、n个考察供应商。这类商品只有一个主要供应商,大约70%的物资从他手中购买。2个辅助供应商提供大约20%的物资,一旦主供应商出现问题能有其他供应商立即顶替。数量不限的考察供应商既是辅助供应商的后备力量,也使酒店在采购极其特殊物资时无购买死角。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 和减少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及北京市劳动法规,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发展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审查、监督和管 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以及劳动合同信息的录入、管理维护工作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
本制度中的“外派”是指公司总部员工被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 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 位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公司总部管理的方 式。
本制度中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之 间变动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调入单位管理 的方式。 1 第四条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采取“分级授权、独立签订、统一规 划、协调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分公司 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驻外营业部等)等单位负 责人代表公司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各 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审核并规范与劳动关系 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公司总部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 用工备案工作,并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 备办等)等单位完成各自的相关申报工作;负责各部门、分公司及其 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劳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工作。
直接负责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劳动合同管理事务:
(二)公司外派至各子公司和参控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级(含) 以上职务人员; 直接负责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保管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员工劳动 2 合同文本。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职责。
负责各部门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务,同时负责协助、 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处 理劳动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事务。
第八条 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 更、终止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职责。
各分公司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 司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工作;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争议,妥善保管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文 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与 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条 外派机构及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由外派人员所属部门管理,无所属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公司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员工与公司总 部建立劳动关系,由所属各部门负责其劳动合同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承担管理领导责任; 同时各部门、 单位指定的 “劳动关系管-理-员” , 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如下:
(二)负责审核、发放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录入、维护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统计的相关 信息;
(五)对所掌握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室、人力资源部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案 件,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 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等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单位需使用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劳动合 同范本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附加相关条款 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各部门、 单位应当按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在其入职后一个 月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因出现时间贻误等工作失误导致法律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 责任。
第十五条 凡公司有偿接收、 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员工, 双方 4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执行已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 当按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和违约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 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规定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以下人员: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一年期、三年期,适用以 下人员:
2. 除以上所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年期劳动合同的 人员之外,公司其他人员一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由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合同期限, 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 一年期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及首期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三个月, 特殊岗位需要约定更长试用期的,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 公司与员工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公司与同一员 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同一法人主体内的各单位之间调 动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 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 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要求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并 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七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统一工作安排,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调整员 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 可对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进行调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 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外派员工至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工作, 6 应当履行相应的外派审批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维持原劳动合同管理 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同 一法人主体内各单位之间调动的,需履行相应的内部调动审批和劳动 合同变更手续,自到调入单位报到三日内,由调入部门负责完成劳动 合同变更并进行管理。
如当地劳动部门要求改签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的,应当按要求改 签,合同起始日期从报到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含各部门、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及 其他分支机构) 、子公司等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调动的,应当先由员工 本人提出申请,协商解除、终止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新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天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即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 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条 试用期内,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确保在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签 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 十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公司或员工提出不再续签的, 双 方均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 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拒绝签订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 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及培训、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保密、竞业 限制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及相关法规追究 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
(一)公司招取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国家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 需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一)公司关键员工依照专项辞职管理办法确立违约责任和办理 相关手续,关键员工包括:
1. 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公司总裁、常务副总) 、 高级专员;
(四)公司有偿接收、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需承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责任;
(五)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约定或另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将对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 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并作为 部门、单位负责人考核和劳动关系管-理-员考核内容,具体见相应考核 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员由所属部门指定任命, 应于任命或变更之日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单位担任劳动关系管-理-员的员工应当了解国家劳动法规 和公司相关规章,熟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及要求。
(二)未及时、准确的完成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终止手续的;
(三)延误提供各项工作报表或所提交报表数据有误的;
(四)未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电子系统中本部门、单位劳动合 同管理相关信息的;
(六)泄漏劳动合同涉及的公司薪酬等秘密信息的;
(七)不按规定管理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损 毁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文本的;
(十)其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及 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当事人 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申 请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五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11 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在遵守本条例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劳动法规及工作 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如遇国家劳动法规调整,以新颁布的国家法规为准, 本制度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经过合法程序对此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和更 新。修订、更新的条款同样作为此制度的必要构成部分,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及后续修订、 更新条款自公司内公布或员工签 收后即视为在法律上公示、告知、送达员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本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3.1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3.2试用期规定
类别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后,20%部分的工资不予补发。
3.3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3.5合同附件
3.5.1公司各项相关制度文件
3.5.3竞业限制协议 对所有高层管-理-员工、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均需签定《竞业协议书》(见附件七),其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进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3.员工如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5.所有劳动合同终止,须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一式两份,签订后,人力资源部需存档。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调用
各部门及员工个人需要调用或查询劳动合同时,应向所属人资部门填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六
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又是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步骤,而约束市场经济唯一的条款就是市场经济合同,市场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本文就企业如何预防经济合同风险为目的,分析企业经济合同防范风险的必要性,同时阐述了经济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合同法问题的有效处置方法,最后总结了企业经济合同风险对策。
企业合同经济风险的意义就是,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例如,政治变化,市场变化,经济变化等因素。)不同于企业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为或者企业本身某些专权的行为,最终发生的纠纷,企业经济合同就是为解决这些纠纷,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后果。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关乎着国民经济。企业合同是约束企业的最佳手段,增强企业合同经济管理,既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经济法律纠纷问题,又能够最大质量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维护企业的合理权和合法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仅能够控制企业的损失,还对企业的发展和促进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合同纠纷不单单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企业的合同纠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形象、信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企业经济合同风险防范是一个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步骤,企业应当成立相应部门,从源头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经济合同是属于文字类,中华文化博大精深[1],一个词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释,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细审核,或许仅仅一字之差就能让企业遭受巨额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来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
(一)事前防范。
1、对合同的仔细检查核对。对法人的检查,可根据对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门去验证核实有关证照,不可大意,更不可仅仅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
2、小型企业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却不符合工商局对法人的规定,此类问题可以继续签署合同,但需要双方上级进行到场监督。
3、小型企业不具有独立营业执照,不管是上级或是任何部门所签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4、确定法人准确无误之后,还要注意核实法人的运营范围,不可有违反运营规定的行为出现。
5、检查核实对方资信问题,对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调查,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性检查。
6、法人除企业外的净资产核实,银行帐户流动资金调查,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法人具有资金流动。
对于对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盈利,企业业绩,企业履约等等。
(二)事中控制。
1、签订书面纸质合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很多行业已经信息化,为了节省不必要的麻烦,合同也出来了电子合同,但在法律层面来讲,电子合同并不具备法律保护,书面纸质合同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对后期的法律纠纷更方便举证。
2、合同格式要规范,文字要用合同规定文字。语言表达要清晰,完整,没有歧义冲突。确保对方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合同盲区。
3、合同内容要规范合法,条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证性。要避免的是违约条款和争议处理这两块,违约条款一定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写在合同当中,决不可口头商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核实违约条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纠纷引起后续问题。
4、要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有“免除”“解除”“义务”等词,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对应的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合同条款对于双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
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签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签署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签署权限,授权委托书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加盖。
6、合同签署成功后,双方企业应该成立小组,专门负责合同后续跟进,做好监督工作。成立小组可以更方便,及时的发现合同实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7、合同实行中不论是保管还是搜集,都要求必须是完好无损的材料,实行过程中若是之前商定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补充相应内容的协议,并作为附件同合同一起保管。8、留意传真,邮件。避免竞争对手恶意中伤,双方邮件传真往来,都必须盖上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才视为有效。
(三)事后弥补。
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后期合同风险处理可考查以下几点。
1、对于合同条款需要更改的情况下,必须是双方法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更改,若是合同变卦,需要签署书面变卦协议,对于变卦的内容必须清楚明了的进行书面表达。
2、法人代表某一方进行债务延迟,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行,另一方法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及期限内行驶权益,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3、在法律的层面上,双方商定解除合同时,行驶解除合同权益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到场,签订想换协议,并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情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双方签字。
发生合同法律问题纠纷时,双方法人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合同交予律师解决,用法律来解决合同纠纷,在提交诉讼时,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法人在提交诉讼前应该注意合同上规定的诉讼有效期,损失在诉讼有效期之后上诉也不具备法律效益、若未过诉讼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紧时间上诉,避免时间问题失去胜诉权。
(二)法人要明白合同中是否有诉讼管辖条款,没有的情况下,被告则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实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案件,法人应该在被告的管辖法院提交诉讼。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于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该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请诉讼保全。损失最终结果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败诉,该方需要承担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赔偿。
(四)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权进行强迫执行。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天或者十五天内进行上诉,二审结果下来,当事人就必须执行。
前文讲解合同风险以及风险处理措施,下面列举几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采用书面纸质合同,内容要明确有效,合同中要有纠纷解决的有效约定,双方法人、律师必须到场。
(二)合同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必须进行清晰的签字盖章,若有模糊或者错误的情况必须重新拟定合同。
(三)合同页数超过两页以上时,应当防止任意一方随意变更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内容双方律师必须认真审核。
(四)若是多页合同,每一页都必须签字盖章,最后还应该盖骑缝章,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后续合同纠纷。
(五)合同文本若要修改其内容的情况下,应该告知对方,在取得双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内容,后期签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在修改地方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修改才具备法律性。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昌盛,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到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法律的不完善,各类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纠纷随处可见。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纠纷不仅仅会给企业带来资金影响,更会造成企业的外部形象受损。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损失出现,企业应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扼杀在襁褓之中,确保企业权益不收侵害,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企业若想要更好的发展就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避免纠纷出现。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良好的形象,信誉才能够更加长远的发展。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七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八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哪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九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但是到1984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村民委员会属于社团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由于社团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不相同,加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
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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