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一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处理案例解读(上)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用工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当下,用人单位面临着由资源消耗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变的转型压力,员工对体面劳动的诉求也日趋强烈,用人单位只有秉承依法经营、依法用工的理念和方略才能取胜。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本刊借“带法回家”栏目刊登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广大干部员工学习。
集团下属分公司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签订
某集团公司下设许多分公司。
答:分公司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应该由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经过集团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盖什么样的公章,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因为盖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在用人主体上,集团公司是惟一的,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具体用人问题,主要在于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如何管理和监控。
公司合并,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某单位是去年由两家企业合并后成立的,合并后原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下来,但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发放时间”都有所变化。由于单位人员众多,而且相对分散,如果一一变更恐怕过于烦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分立、合并的,由继承的公司承担原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公司分立、合并不是必须要变更原劳动合同。但是,前提是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继续履行。贵公司合并以后,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支付时间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首先取决于员工是否同意变更;若员工不同意变更,那么合并后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同意变更,那么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由于涉及到的人比较多,在员工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相应的工资支付时间调整通知、岗位变更通知,并予以公布。若员工没有异议,那么这也属于变更的一种方式。
企业并购:怎样念好劳动关系处理这本经
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同行业间企业发展态势产生差异、重组并购的新闻层出不穷。对于行业来说,企业并购带来了行业资源整合的挑战;而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对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更是对企业劳动关系处理能力的挑战。
请问:企业并购在人员整合上有哪些关键的法律问题呢?
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第一个月,公司有支付其合同约定工资的义务,自第二月开始,由于全面停产整顿,员工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在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一般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支付。
二是并购前后的劳动合同如何延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一般的原则是保持原劳动合同不变,由并购后的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但是,在坚持基本原则之前,还要看被并购的企业在并购前处于什么状况。如果处于破产状况,并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该企业自被宣布破产之日起就丧失了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该企业与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由原企业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或补偿。而对于通过破产拍卖程序完成对原企业并购的公司,其买回的是原企业土地、建筑物的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并没有安置或履行原企业员工或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在企业并购的问题上,被并购企业的员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安置或补偿,其原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继续延续的基础。当然,如果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已就员工安置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并购的协议来执行。
三是原公司员工并购前后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一般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新组建公司肯定会整合被并购企业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方面的员工,这些员工在被并购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主要取决于员工本人是如何从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的基础上,对于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实行统一的招聘程序,按照组建公司的需要,重新招录他们的员工,那么这应当属于员工根据本人意愿,自己决定是否到新公司来工作,则那些愿意加入新公司的员工工作年限不需要连续计算;如果并购企业直接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部门的员工纳入到新组建公司的销售体系中来,则属于非员工本人原因从一个单位被安排到了另一个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带来的问题就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署、企业内部的工作年限工资(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并购后员工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主要考虑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员工继续雇用所采用的方式。
公司合并、重组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某公司,在上海、杭州都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以自己的名义在之后与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208月,根据公司经营调整计划,由上海分公司合并杭州分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合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由各分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合并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新公司与员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按照原合同的条款规定继续履行原合同;第三种方式是对原合同不作处理,由新公司直接予以承继。该公司的合并采取的就是第一种方式。
到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属于新公司对于原劳动合同的承继,如果原劳动合同是在20之后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新设公司与员工之间已经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不仅涉及到主体的变更,而且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比如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为属于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不过,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于工作年限,除非原公司在解除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否则都应当连续计算。
员工调动,工作年限可以清零吗
李某自3月起一直在北京某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任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2008年10月,a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了另外一家内资企业b公司,李某受公司安排从a公司调入b公司任职。2008年10月30日,a公司给李某发出《调动工作函》,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李某自2008年11月5日起调入b公司任职,职位及工资均保持不变。a公司自即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3万元。”李某入职b公司后,当年12月,b公司提出与李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某对此提出异议。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他自193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至今已经超过十年,因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b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还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a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李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计算,李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请问:b公司究竟应不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此条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在适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为此,从a公司的《调函》可以看出,a公司是“因工作需要”将李某调入b公司任职的,而且b公司也认可这一事实,因此,李某的工作调动符合“非因本人原因”的条件,李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到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中,b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b公司与李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a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过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在b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中扣减。
可见,企业对员工进行调动,并不导致员工工作年限自然清零,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能以这样简单的方法来解决,不恰当的方式反而会给企业造成更沉重的负担。
企业薪酬调整:法律底线切勿逾越
国际金融危机下,为了让一些在低谷中挣扎的企业节省生产成本,许多人力资源专家开出了不同的薪酬“药方”。然而,由于薪酬“药方”多以降薪为核心,员工难免士气低落,有的“药方”甚至单纯为了控制人力成本而忽视法律,为另一场危机的到来埋下了伏笔。
请问:企业薪酬调整的底线又在哪里呢?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设置工资支付制度的时候,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法律在企业决定薪酬方面给予了很大的自主权。但是法律同时也明确了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要素,并要求这些都应该在薪酬体系中有所体现。
那么法律到底为企业留下了多大空间。就工资支付项目而言,人力资源专家完全可以在激励员工、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等方面发挥工资的天然优势,设置优化员工的工资类别。在薪酬体系的其他要素中,也处处可以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
首先,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曾经有过案例,由于企业产品滞销就将实物发给员工,这显然是违法的。也许有的企业会用期权来激励员工,但是这同样不能被视为工资。如果除去期权外,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其次,工资除了按照约定的数额发放外,还要按时发放,且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有些企业为了吸引人才而设置了年薪制,但这种情况同样需要每月支付一次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危机下企业可以合理使用年薪制这种薪酬制度。因为年薪制是一种以年为计时单位结算和计发报酬的工资形式,从法律上讲,单位只需在每月支付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在年底全部支付约定的工资。所以,对目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以在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调整员工工资的支付周期,企业还可以通过承诺在经济形势好转的时候增加工资等方法为企业赢得渡过寒冬的时间。
再次,企业因为订单严重不足、产能过剩停工、停产造成员工放假待岗(注意,这里的放假不是年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如果待岗在一个月内,那么企业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工资。如果超过一个月,但是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的,企业就要按照当地的规定给员工支付生活费。
最后,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受损,需要减发或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形,法律同样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原劳部发[1995]226号),企业工资总额可以与经济效益相联系,当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总额也可随工资下浮,但是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如果企业仅仅是因为短期困难造成资金周转不灵,而且也不愿意损害员工的忠诚,那么就可以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于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就目前各地法规来看,多数地区规定延期时间控制在一个月内。
调薪换岗:企业优化人员配置方略
答: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是不能依单方意思而变更的。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这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二
众所周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煤炭企业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直接关系到煤炭企业发展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影响着煤炭企业未来的走向。因此,本文阐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并探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从而提高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让煤炭企业在市场上具备足够的竞争力,获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英文名为“humanresourcemanagement”,属于管理学,主要是指在经济学、人本思想等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招聘、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发挥人力资源最大优势的一种管理方法。煤炭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仅可以对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进行协调,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化解矛盾;还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主观能动性,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从而最快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包含中所内容,但是在煤炭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人才培养。众所周知,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奠基石,优秀的人才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并创造出更加丰富的价值。因此,煤炭企业在展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人才的培养,确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第二,人才招聘。目前,在煤炭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人才也呈现出紧张的局面,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重点关注人才招聘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所需人才到社会、高校等地方进行招聘,保证所招聘的人才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满足煤炭企业用人需求。第三,人才评价。现阶段,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缺少人才评价这一环节,使得部分人才所获取的报酬与工作量不对等,极易产生跳槽的想法。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就需要重点关注人才评价工作,完善人才的报酬激励制度,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从而将人才的潜能激发出来,提高企业工作效率。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分析
(一)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人才是每一个行业发展的基础,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行业发展和经济效益,在煤炭企业中也不例外。在煤炭企业发展中,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帮助企业组建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并完善人才管理制度,此种情况下,每一位人才都能将自身潜能有所发挥,真正实现人尽其才,为煤炭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煤炭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助推煤炭企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实现煤炭企业的经济资源整合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变得更加重要。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要想充分实现快速发展,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前了解每一位人才的特点,根据每一位人才的特点合理划分工作岗位,让每一位人才在所在的工作岗位都能发挥出最大潜能,实现人才的最优配置,对企业内部现有的经济资源进行整合,让企业经济效益可以稳步的提升。
(三)通过绩效考核机制推动煤炭企业经济效益
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包含众多内容,其中有一项工作就是绩效考核机制。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让企业的经济目标快速实现,保证每一位人才的工资发放合理,让每一位人才都可以获取与劳动等同的报酬,实现按劳分配,在潜移默化中调动每一位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煤炭企业工作效率,推动煤炭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三、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对策分析
(一)煤炭企业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根据大量数据显示,目前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内部人才众多,但是在众多人才管理工作中,并不能实现人尽其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严重,对煤炭企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5]。面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煤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人才拥有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让每一位人才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出最大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煤炭企业发展逐渐走向国际化,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为内部人才安排出去学习的计划,让人才到优秀企业进行学习,掌握优秀企业人才管理工作的专业技能,对人才进行激励,不断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完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现阶段,虽然部分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人才绩效考核机制,但是所拥有的人才绩效考核机制落后,内容、方法陈旧,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降低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面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就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煤炭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保证所设计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目前发展情况和发展目标,在不同发展时期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做到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的与时俱进,从而保证经济考核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为煤炭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奖惩机制
在煤炭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煤炭企业发展前景越来越明朗,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更加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想保证所获取的经济利润最大化,就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奖惩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煤炭企业需要准确了解自身经济实力、经济管理工作内容、人才配置等等,严格参考这些数据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的奖惩机制,激发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潜能,提高人才在煤炭企业内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每一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如,有人工作中偷懒,有人工作中认真负责,针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就需要根据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情况,制定完善的人才奖惩机制,对工作能力强、为企业做出的贡献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能力弱,工作中出现偷懒、睡觉,没有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惩罚,从而调动每一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煤炭行业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多问题,无法获取合理的经济效益。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紧跟全球经济一体化走向和煤炭市场发展情况,再结合企业内部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对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做到人尽其才,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帮助企业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推动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5]何丽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分析[j].大陆桥视野,2016(16):24.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三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者,企业为了保证稳定的生产及产品的合格率,就必须要留住人才,所以企业就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公平、公正、合理的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问题而产生争议,使双方利益达到和谐的统一,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弊端
1.企业管理阶层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缺乏重视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也越来越高,他们不再象六、七十年代的工人一样,只知道埋头苦干,他们已经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近几年来劳动合同的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但仍有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管理认识度不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比如说,有些企业觉得员工与公司之间就是雇佣的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没有规范的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就会导致两者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影响正常的生产。
2.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内部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大多都是以兼职的形式来做这项工作的,这种不健全的组织机构就造成了内部员工之间的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等不良现象,而且企业也没有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来进行约束,让员工工作起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乱糟糟的一大片,使劳动合同名存实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企业利益也得不到合理的维护。
3.没有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大多数的企业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看作是稀松、平常的常规性工作,觉得随便一个办公室文员都能搞定,因此导致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良莠不一,再加上没有设立具体的岗位职责及要求,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
三、如何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
1.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度
第一,不论任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流程绝对不能省略,有一部分企业为了省事,就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这种方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没有书面的合同,承担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就不明确,这就是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的源头。我国《劳动法》已经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满一年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对劳动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将来要是发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状况,企业也只能自食其果。
第二,为了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双方基本情况的了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前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等一系列内容,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去了解一些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第三,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宣传力度,企业员工上岗前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做到清楚、明了,尤其是那些容易引起争议的薪酬、福利等敏感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合同是在双方协调统一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能有欺瞒、强制行为,如果劳动者不认同,可以拒绝签字,再进行调解解决。
2.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前的一系列工作
市场经济的时代是双向选择的时代,劳动者可以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入职前的体检工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劳动者没有传染病等一些不利于工作的现象存在,如果体检不合格,企业可以拒绝录用,符合要求以后才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如说,某企业在没有进行健康体检的情况下与某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一年后发现肺部出现了问题,与企业产生纠纷,而企业经调查发现这位劳动者在进公司前曾经在一家小煤矿工作过,这到底是本企业的问题,还是这个劳动者在原来煤矿工作时的问题,就说不清了。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进行入职前的健康体检,为了平息争议,解决纠纷,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赔偿损失。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第一,要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必须要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要有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序发展,为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对规章制度进行改动时必须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规章制度中如果存在需完善的地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并协商。
4.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某个劳动者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并不适合这项工作或者是在工作中出现违章、违纪等等不良的行为,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的原因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拿出足以让当事人信服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同书上必须要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才能生效,而且这些解除关系的一系列的文件材料,企业有必要存档保留,以备后查,避免争议。
5.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管理者是与劳动者进行直接接触的,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按章操作的话,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责罚,但责罚的方式一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对工人进行体罚或经济处罚,甚至责令其停工,这些都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不是管理人员想让干就干,不想让干就停的。而作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责任就更加的重大,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可以有效的规避劳动纠纷,搞好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正常工作中的纠纷调解工作,让将各种争议及纠纷在初始阶段就得到控制。
6.企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严格的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等款项,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加强劳动合同中每一个环节的管理,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达到和谐的统一。
总而言之,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水平越来越高,他们对劳动合同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个条款,让劳动者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规避争议,达到和谐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四
一、单位检测队伍建设现状
检测队伍的建设对人才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从事检测研究的工作人员需要有着开阔的视野,专业的实验能力和良好的心态,因此近年来国家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但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仍是对检测队伍建设的一个严格考验。
1.工作人员压力偏高
从进入检测单位时间的长短和工作人员年龄的高低还有职位的高低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工作人员的压力普遍很高。对于进入单位多年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已经没有当初刚入职的工作激情了,这时候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达到了瓶颈,他们对于职业的未来期待给他们本身造成了很大压力。而年轻的刚入职人员,他们拥有着饱满的热情,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却不能以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上级的严格管理和对职业的未来期待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压力。对于在检测单位有着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位置属于不上不下,过于渴望等级上升的想法会给他们施加严重的心理压力。
2.工作人员满意度一般
执行检测的工作人员在满意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刚入职的年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对一切都充满着好奇心,所以在工作满意度方面是很高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和入职年限的增加,对于中年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未来发展和工资收入的期待,使得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处于较低水平。而对于处于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提升的希望更是降低了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年龄大的检测人员对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进入了疲倦期,对于现有情况不存在较大的反应,他们的满意度处于中等水平。
3.工作人员对单位归属感较高
根据学历的高低,工作人员对检测单位的归属感也有所不同。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就职方面较不容易,所以他们的归属感最高。硕士学历的工作人言在选职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其他工作更有利于他们的话,他们会离开现有的工作,他们的归属感较低。而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则介于两者之间。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不容易找到另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这时候家庭生活的经营在生活中占据很大地位,所以他们轻易不会离职。
二、加强检测队伍建设的措施
1.从个人而言,强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1)培养职业认同感。只有正面、积极、肯定的认同感,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顺利地发展,而检测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在新工作人员入职时单位要注意对新员工的入职教育,唤醒他们对于检测工作的认真态度。当他们认识到检测工作的重要性时,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定的自豪感,这时候他们的职业认同感也会不断升高。
(2)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检测单位进行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还有学会对单位的整体进行管理。检测单位可以每年至少开办一次提高职员工作能力的教程,例如一些管理能力、实验能力提高班,或者举办一些小型的比赛,加强员工对自身水平提高的意识。
2.从检测单位而言,保证工作人员未来的职业发展
(1)加强对检测队伍未来发展研究。通过与国内外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比研究,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强化检测队伍的人力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未来发展研究。只有在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的情况下,单位的发展才能更加稳定。
(2)提供政策上的保障。通过对检测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完善检测单位的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并在这个基础上给职员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政策包长大内容要具体化,例如员工的聘用、岗位安排、收入设定等一系列员工最关心的职位要求。将单位的考核奖励与国家和社会挂钩,保证工作人员的利益不被侵犯。
(3)实施柔性管理。所谓柔性管理即人性管理。对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说都是比较喜欢更加人性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被强硬管理。通过更好的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检测单位在工作的安排上更加柔和,使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管理,这种方法可以极大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加强单位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避免在工作进行过程中员工产生不满,从而促进检测单位的健康发展。
总之,将国家、社会和检测单位进行挂钩,使得检测队伍的建设更加具有保障,同时柔性管理,使员工对工作满意度大大上升,这都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霞,姜远达,胡晓芳.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8)
[2]艾小平.我国当前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5)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五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用工市场呈现出复杂化趋势,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何预防和化解风险,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追求的目标。本文立足企业用工实践,分析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存在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规避与化解路径。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道,共同构成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保护体系。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对企业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在《劳动合同法》规范下,探讨企业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旨在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想将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规范与保护体系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不够清晰,很多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并且在职工发生伤害的时候,不对其损害进行负责,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键在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关系。
保护范畴之内。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争议最多集中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过程中,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模糊性,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因此一直是认定中的难点,而承包和经营,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因此有效界定这些法律关系是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法律风险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就要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自主决定权,也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这无可厚非。但是很多企业规章制度会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就存在《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交叉部分,一方面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利益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要厘清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与劳动关系和权益之间的关系,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劳动关系纠纷。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根据企业性质存在不同的程序,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存在着较高要求,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相对则较为灵活,前者更强调“资合性”,而后者更强调“人合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如果企业经营者不参照《劳动合同法》,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留下侵权隐患,在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时候,也将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企业具有自主决定企业经营的权利,但是很多规章因为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会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不仅无法起到规范企业经营的目的,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时候,企业经营者不能够用企业制度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会写入很多霸王性条款,比如将过多负担和风险转移给员工,损害劳动者权益,这些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也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劳动者隐瞒很多信息,没有尽到自身的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未如实告知的责任,同时也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中的原则进行,履行自身义务,平衡双方利益,以免在未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与损失。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也会带来潜在风险,付出较高的用人成本。
随着现代劳务市场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得到了广泛推广与应用。作为一种高效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模式受到了很多企业用工者的青睐,但是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时候,由于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人力资源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出现劳动者侵权纠纷的时候,往往不能有效界定责任,即使界定了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缺乏相应的资质与实力,也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也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与临时性,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在用工和岗位分配上,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
五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所要处理的重要关系,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可以减小企业劳动成本,避免潜在的劳动关系风险,同时也能激发劳动者潜力,推进企业发展提档升级。因此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指引,规避相应法律问题,减小风险,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六
摘要:伴随着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和雇用单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的人口数量是比较多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状态是由劳动力的输出来进行维持。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有着与自身发展符合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劳动合同法的发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给了劳动者更多选择的权利。
关键词:市场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
伴随着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和雇用单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间接的表明了我们国家现在的社会两极化分布严重,劳动者和雇用单位发生矛盾的时候也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更好的调节这两种关系,让这种不好的局面发生改观,如何才能保护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便可以很好的进行解决。这部法律将人力资源各个环节很好的衔接在一起,让劳动者在和相关单位进行签约的时候,自身的行为能够有所保障,假使以后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有了矛盾冲突,他们也可以根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犯,对于其单位来说,也能有合法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状态
1.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向发生改变
我国的人口数量是比较多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状态是由劳动力的输出来进行维持。很多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会流失掉很多优秀的人才,浪费了许多良好的资源。伴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发展趋势,许多企业开始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视起来,让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内部的“身份”不断提高,使其成为一个良好的企业重要的组成结构。
2.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只看到企业眼前的利益
对于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很多人将企业在人力上的投入设为重点,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听话,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但往往会忽略了员工自身的发挥空间。企业这样严格的要求虽然节约了开支,增加了收益,但企业追求过多的近期利益会导致员工培训机会的减少,让员工感觉到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全部的发挥出来,自身的价值与企业的理念追求没有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使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最后可能导致员工离职等现象,造成企业很大的损失。
3.企业对自身文化的建设不够
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有着与自身发展符合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彰显出这个企业有着很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也表明了这个企业的根基扎实。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使员工深受感染,让他们自身的价值更好的发挥出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而且企业文化可以对企业日后的发展方面有很好的指导方向。这些都是企业文化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一个好的企业拥有好的企业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
1.与之前的劳动法相比较,企业在雇佣员工的时候,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会受到很大的处罚。在劳动合同法中,如果企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协议,那么企业就有义务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中加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在以前的情况中又新添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3.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如果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的时候,除非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用人企业仍然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跟以前的劳动法相比较有很大的改动,以前的劳动法规定了只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企业就不需要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来避免以后的经济纠纷。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除非是劳动者自己不愿再与用人企业或者单位签署合同,否则其他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都需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改动,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避免用人单位随便停止合同从而对劳动者带来伤害。在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为了企业好,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合同期限,防止自己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4.违约金条款不可以随便在合同中确定。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企业才可以在合同中为劳动者确定违约金条款。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够擅自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状态的提议
1.积极建设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法的发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给了劳动者更多选择的权利。在这基础之上,怎么样才能更好的留住人才,是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企业文化的建设,便可以很好的给员工增加归属感,有了企业文化,一个企业便是有了灵魂。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可,大大增加了员工为企业服务的愿望。让员工更加卖力的为企业服务,避免跳槽等现象的出现。
2.完善薪工制度
一个好的额薪工制度,可以让员工更加努力的为企业服务。多劳者多得,使得员工都想多位企业多贡献,多拿一些薪水。合理科学的薪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3.招聘员工时多加注意
一个好的企业建立的根本,首先是有好的员工基础,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员工,那就需要在人才招聘的时候多加注意。在招收人才的时候,企业要注意的不仅仅只是应聘人员的专业、学历等。还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一个素质好的员工和一个素质差的员工相差很多。在招收完人才后,对其进行合适培训,可以增加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减少他们以后跳槽的可能性。
总结: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更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果可以很好的招收人才,便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发展空间。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很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多多注意,多多参照合同法,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1]王春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8).
[2]袁素平.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4).
[3]陈怡安.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现在商贸工业,2008,(5).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七
连带责任有着悠久的历史,连带责任的界定也在不断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连带责任中出现了很多不足。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完善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
一、连带责任现状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中也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界定,缺乏理论指导,连带责任的划分十分不清晰,而且连带责任的义务也不明确。在运行的过程中怎样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非常少,这就导致人们对连带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从司法的角度上看,连带责任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但是民商法又缺乏对连带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法官缺乏审理的参考性,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也无法体现出连带责任的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结合连带责任的现状合理的制定连带责任完善方案,发挥出连带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实际上就是指两人以上蓄意而致使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不是蓄意也造成了相同的侵害后果,这就是共同侵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人及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的过程中,对于共同侵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侵害结果是两人以上导致的,如果这两个人的'损害行为和结果不存在蓄意,也不是共同产生的过失,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部分人对于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侵权的后果即便是多人导致的,但是这些人在侵权之前并没有蓄意。对此,法律不应该让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部分人对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侵权人即便没有蓄意,也没有出现共同过失,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来划分连带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于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人的权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无法确定损害是哪位行为人造成的,这就需要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损害,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三)合伙或者合作导致的连带责任
无论是合伙还是合作,都应该由合伙人进行支配,任何一位合伙人都具有减低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合伙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承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合作的控股比例来分配。
(四)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委托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是代理一方和被代理一方出现了权力不明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当合同内的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存在欺骗的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如果有第三方参与,代理人需要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代理方出现了违法代理的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在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旧从事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需要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四是第三方在不具备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依旧开展代理活动,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五)共同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物品坠落的问题,就需要由各方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于施工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计方和所有方以及施工企业都要承担责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便是婚姻关系不存在,双方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生活中很多事情都属于共同责任,需要两人或者更多人来共同承担,这也是连带责任中明确规定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
三、结语
民商法中也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界定,缺乏理论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人及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部分人对共同侵权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侵权人即便没有蓄意,也没有出现共同过失,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来划分连带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合伙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相关部门必须结合连带责任的现状合理的制定连带责任完善方案,发挥出连带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论文题目篇八
1.何为法律规定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那么,何为“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呢?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递交了病假条,用人单位何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呢?是病假期满还是医疗期满呢?现实中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的计算是相同的。例如,如果劳动者依法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也应当在6个月内休完。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期计算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后者可以通过累计休假的方式休满医疗期,而前者由于存在终止的情况,因此,应当执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前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对于何为“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笔者认为是指病假期满,即劳动者需要连续提交假条,如果病假期满后未继续提交病假条,则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该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满,因为病假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未继续提交病假条,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已经完成,法律对其的保护已经终结。同理,如果劳动者处于孕期,其劳动合同亦并不是一定续延至哺乳期满,而是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2.医疗期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医疗期是否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呢?因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如果因此导致劳动者具备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绝大多数持此观点,笔者查阅了此类案例,司法实践中,亦是倾向于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操作有欠妥之处。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顺延,已经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如果再要求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者进行了双重保护,这对用人单位施以的社会义务过重。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注重经济效益是其首要任务,如果企业的社会负担过重,其经济效益必将因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劳动者的利益。
(2)劳动者因医疗期导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基于用人单位主观上的持续雇佣而产生的,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为用人单位设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有显失公平之嫌,这种失衡的公平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应当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称“《会议纪要二》”)的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二》对该问题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将此种情形与劳动者初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同一适用,值得商榷。
1.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支付二倍工资。
2.从制度设置目的及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影响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是很大的,《劳动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则不然,其工资、工作时间等均已经在入职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由于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对其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如果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其可以依据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如果将此情形与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等同适用二倍工资的罚则,对用人单位处罚过重。
当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考虑设置一个催告程序,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呢?这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1.合法终止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金时不在岗的员工不享受奖金,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则有权不予支付。理由如下:(1)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对劳动者工作质量的评价,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及发放数额。(2)用人单位制定的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其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劳动者应当遵守。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发放条件,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基于契约诚信精神,其应当遵守,履行约定。
2.违法终止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认定为违法终止(如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等),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金的规章制度制定合法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的前提下,应区别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合法程序后,违法终止的条件消失,终止有效,则无需支付年终奖金。实体违法的,且裁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继续回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其如果具备年终奖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果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金。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为防止劳动争议尤其是奖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奖金的支付条件,并对规章制度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但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是否构成终止无效?笔者认为,不应当据此认定终止无效。
1.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这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应当是知晓的、有预期的,其有义务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进行相应的准备,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其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影响。
2.对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该笔款项设置的初衷,不仅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付出劳动的肯定,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就业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
对用人单位设定此义务,已经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可能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及权益,如果再认定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即终止无效,无疑使得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有失公平。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但有些地方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有此内容。我们理解该文件的规定是为了使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所准备和预期,为劳动者设置一个缓冲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应当如何设定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以下称“代通知金”)的标准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代通知金的标准为: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为标准的。
笔者认为,此规定有欠妥之处,原因在于:很多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不固定的,如果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畸高,如上个月发放了奖金或者销售提成,以此为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则对用人单位来说,经济负担过重,不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过低,如上个月单位处于生产淡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一年中最低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亦不公平。基于劳动者上个月工资标准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可参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终止前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进行平均,以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比以上个月工资作为支付标准更加公平、合理。
1.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理由如下:(1)1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具备法定不得终止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此时劳动合同终止,不论裁决和判决结果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诉请,都会导致自劳动合同到期日至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未决状态,双方还可能因此而产生新的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3)不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如前所述,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公权力机关不宜对此进行过多的干涉,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权,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因为仲裁或诉讼的原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失公平。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同一劳动关系再行做出终止行为,则前后矛盾,无法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劳动合同到期的,仲裁和法院在作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裁决的同时,可同时作出劳动合同履行至劳动合同到期日的裁决,由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状态进行确定。
2.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符合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实体违法,则标准为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程序违法,则以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结,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会因此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能够合法、平稳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兼顾用人单位的相对公平,是我们大家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笔者撰写此文,希望能与大家对因劳动合同终止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亦期待通过更加规范、明确的立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劳动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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