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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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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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要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制定计划的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弹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制定的过程,更取决于执行的过程。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一

为使学校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则。

二、内容。

1、归档制度。

(1)对资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照资料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3)将资料放入档案,并输入资料库。

2、核查制度。

检查核对一般定期进行。但突发事件之后或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3、保卫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

(2)备齐必要的存档设备。

(3)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4、统计制度。

(1)人事档案的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档案整理和保管情况。

(4)档案及设备利用情况。

5、转递制度。

档案转递一般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

(1)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2)填写人事档案转递记录;。

(3)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6、借档制度。

(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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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二

业专科毕业实习计划安排如下:

一、xx-xx学年度第一学期。

1、第4周前完成提前毕业学生的统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2、第5-8周各教研室与实习单位、实习基地的联系安排。

2、第9-10周明确实习指导教师,毕业实习动员大会。

4、第13周后组织实施实习就业工作。

二、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

1、第1~9周组织实施实习就业工作。

4、第15周指导教师报送实习成绩、资料等,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成绩。

5、第16周向教务处提交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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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xx届毕业生实习进程安排表。

时间。

工作安排。

参与人员。

备注。

各毕业班召开以实习为主题班会。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11月6日—11日。

提交实习调查问卷、毕业生实习意向数据分析报告表。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召开外语系xx届毕业生实习动员大会。

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实习班班主任以及全体外语系10届毕业生。

11月19日—11月底。

联系实习单位,填写用人单位信息需求表;初步确定参加招聘会公司名单;确定招聘流程。

各教研室主任、实习工作负责人员。

举行旅行社、各类公司、饭店等招聘会。

实习工作负责人员。

提交实习审批表、实习协议书、各班级实习单位一览表、发放实习手册。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按各表要求进行填写后,统一提交系部。

提交实习手册。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进行成绩考核,并负责输入实习成绩。

毕业班班主任。

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各班主任。

表格要求:

1)实习协议书:敲好单位章,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系部。

2)实习单位一览表、班级通讯录:表中的每一栏都是必填项目,特别是单位地址,要求详细,书面稿和电子稿上交。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三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业的规则、条文,规矩也就是游戏规则:比如下象棋和下围棋。没有游戏规则就没办下。规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项羽力能扛鼎,勇冠三军,却因为过分自大、刚愎自用,最终落得个自刎乌江的下场,而越国大夫范蠡深知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在灭吴之后,并不邀功请赏,反而急流勇退,告老还乡,经商贩马,以享余年。由此可见:人们在张扬个性的同时还要学会自我约束或接受来自外界的约束,才能实现双赢。不仅赢得个性的发展,更有智慧上的收获。

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地位。对我们企业来说,也是同样如此。好的制度能够使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不好的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不断修改、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员工、适应企业、适应社会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

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规章制度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应该无处不有。小到个人职责,大到公司规章,应该随处可见。特别是我们在工作中如若没有一个规范和标准的话,你的责、权、就没有办法量化,就没有你价值的体现,同样一件事,若有不同的人去做,所做的过程及结果肯定是不一样。所以说任何事都必须有一个标准,让所有的人围绕着一个标准去做,所做的过程及结果都是一样,这才是真正的管理。

为什么要讲规章制度呢?因为企业大了机会也多了,同。

时,问题也多了,“人”的因素也会越来越多。用规章制度实现非人化管理,就会产生三方面的好处。首先,把智慧凝结下来。其次,解放了经营者。最后,实现规范化运作,抑制了人为因素。

从狭窄思维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是不能生存发展的。因此,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果从后一个观点来看问题,我们就可以支持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了。

有一个故事,说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可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实际上,轮流分粥就是七个人总结经验教训后订出的一项制度。

通过此故事得出一个结论: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说不同的制度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可见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不但能化解集团内部矛盾,更重要的是把集体智慧凝结下来,达到提高效益和公平、公正之目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立法是同样的道理,国家制定的法律再健全,如果人人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必然会造成国家的混乱,社会的动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再好、再规范,如果内部成员都不遵守,相当于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说企业的管理层对其内部成员的违章违规行为不照章处罚等于包庇纵容违章者。最终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降低效能,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而演变成违法的问题。因此,每一个企业都要形成良好的规章制度文化,在内部控制中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保障职。

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企业组织劳动所必须的一项制度,它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l、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

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

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正常秩序,企业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采取某些处理措施,从而有利于保证企业有序生产或经营。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

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内容。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工奖惩规定等,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企业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

公司简介。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月xx日,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位于xx。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二级;亦可承包水电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景观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装潢服务、花卉、盆景、工艺品销售。

公司在董事长xxx的领导下迅速蓬勃壮大,我们拥有一流的人力资源,能力超凡的领导人员,积极向上、稳重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的部门体系。高级工程师50人,其他有职称人员148人,有经验丰富、技术娴熟施工队伍。公司坚信“团结就是力量”,做好各部门间接洽工作,保证质量,顺利完成工作。因此受到业主多方面好评,并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品质源于专业,专业铸就精品。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来岁月的征程里定会始终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质量、一流的速度、一流的服务”,为业主奉献更多的精品工程,为人民创造更好的服务,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上班时间早8:00。

午休11:30——14:00。

下班时间晚17:3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2: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运作、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一些具体的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起到了制度化形式管理和推动,同时进一步挖掘了员工的潜能,调动了员工工作的主动性。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因此,只有不断地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感言。

一个不遵守制度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制度只能对君子有效。对于小人,任何优良制度的威力都将大打折扣,或者是无效的。那么作为豫甲公司的合格员工;应努力使自己变成君子,而不做小人。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结合《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从经验管理型模式(目视管理)向科学管理的模式(制度管理)转变。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在运作规范化的企业组织中,体现其管理模式特性的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调控企业行为,保证稳健、快速、健康运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公司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正如一个人要有健全的四肢及协调性,各司其职,按章办事。一个企业更是如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这尤其重要,制度是企业发展之根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其发展空间是非常狭隘的,更重要的是企业形象却是在一系列看似繁杂的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建立一套健全并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法宝。

创新是灵魂、是动力、是源泉。成功的企业背后必定有一套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实施。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一切创新的因素充分涌流。我们要遵从原则,遵从市场行为准则,遵从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致力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涵盖公司组织和运行、企业文化,提供产品以及营销管理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公司内部创业、资源分配,资源吸引的有效管理办法,最大程度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四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招聘与录用。

2.1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2.5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2.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2.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2.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2.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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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五

一、指导思想:

本着“营造氛围、培养习惯、提高素质”(即:营造团结、文明、友爱、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培养软件班同学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习惯;提高广大同学的自身素养)的指导思想,为学生成才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实现宿舍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提升宿舍文化建设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注重工作实效,调动学生主体在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1、宿舍文化建设的目标:宿舍全员参与;美化居住环境,提高文明修养,浓郁文化氛围,培养良好习惯,提高综合素质。

2、宿舍文化建设的目的:配合落实素质拓展计划;丰富宿舍文化建设内涵(强化并注入审美文化、思想道德文化、人际交往文化、行为文化、心理文化、制度文化等);实现宿舍文化建设的制度化和长效管理。

3、宿舍卫生区域——包括:所在的宿舍,走廊、厕所、盥洗间及宿舍区的公共卫生。由值日生、寝室长、宿管阿姨和总院及院学生会生活部负责管理并考核。

三、宿舍卫生要求:

(一)总体要求:

四净:桌子抹净、地面扫净、脏物除净、床铺干净。

三线:桶盆一线、被子一线、鞋子一线。

二无:无积水、无垃圾纸屑。

一查:学生会督查。

(二)、宿舍内卫生要求:

1、门窗:门前、门后擦干净;窗玻明净,窗台、窗框干净无污物,禁止随地吐痰,乱抛瓜皮果壳、纸屑及其它废弃物。

2、桌凳摆放整齐,框架边角无杂物和积尘,桌面干净美观,装饰品定期除尘。

3、地面包括门前区域,先扫除杂物,再拖净,无污泥积水和口香糖等黑斑块。

4、及时清倒垃圾,确保宿舍内环境洁净。卫生工具摆放有序(废品收集放置有序)。严禁将杂物倒入厕所的水池内,由此乱倒杂物引起的下水道堵塞者,应承担疏通费和受损件修补费。

5、禁在墙上乱涂乱画或打手印、球印、脚印等,墙壁(包括走廊),保持干净无尘,无脚印、球印或其它黑印,瓷砖干净光亮。屋顶、墙角、走廊角无蛛网和吊灰。

6、各宿舍,对本宿舍内及包干区,按项目明确分工,定责定人,认真打扫,个人床铺,自行清洁,床单、枕巾、被子按要求摆放,并能做到每月洗一次,保持干净整洁。

(三)、宿舍区域的走廊、楼梯、厕所、盥洗间:

1、走廊

(1)先扫后拖,确保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口香糖等黑斑块。

(3)楼边窗,要擦干净、无灰尘。

2、厕所、盥洗间

每天冲净便池,地面先扫后拖无杂物,无污泥积水;墙面、挡板、门窗擦干净,无脚印或其它黑印等;屋顶、墙角、走廊角无蛛网和吊灰;卫生工具摆放有序。

四、检查与考核:

1、检查办法:学生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反馈与整改相结合。

2、考核办法:每月考核,根据学生会检查情况汇总,评出优、良、中、差等级的宿舍,纳入班级个人考核。

3、奖惩方法:根据每月卫生检查情况汇总,作文明宿舍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之一。

五、其它:

1、请所有学生能在小事中提高自身素质,时刻以“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做为自身做事的准则。

2、请班长及全体班委会做好带头作用,,加强平时对同学的引导管理,干部干部,先干一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本制度由于是第一次制定,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我们一直都在努力,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软件班的同胞们,来,让我们做得更好!

2012级软件技术i班

2012.11.13

学生宿舍系住校生的主要生活、学习的场所,住宿生的一日生活是否有序,直接关系到校风的建设,关系到住宿生的切身利益。创设一个良好的宿舍环境,不仅能提高住宿生的品德修养,增强住宿生的独立生活和自理能力,还能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树立正确的舆-论风气。

一、 学生宿舍纪律要求

1、学生宿舍由德育处统一管理,所有在校生必须服从德育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按学校事先统一安排的床位就宿,未经生活老师同意不得自行更换床位;学生住宿所用床上用品,均按学校统一要求规格购买,垫被厚度不得超过5公分,被子要方便折叠,蚊帐四角需做好挂钩,方便收挂。

2、要遵守作息时间,每天按时起床,按时清扫卫生,按时上课和晚自习并带齐学习用具,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回宿舍,若确因身体原因,需回宿舍休息的,须出示由校医和班主任(或值班教师)签名的病假条,方可进入宿舍;按时上晚自习,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洗漱、看书、说笑、吃喝、听录音机,熄灯后不得使用手电,任何人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台灯。

3、在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追跑、打闹,不得大声喧哗。

4、住宿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就寝,不得自行更换,住宿生不得串楼层、串宿舍,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住校生不得带校内外非住宿生进宿舍楼或留宿,不要在宿舍存放非住宿生的东西。

5、住宿生平日因病、因事回家,必须亲自找班主任(或值班教师)和生管教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周末不能回家者,应办好留宿申请手续,经德育处批准后,方可留宿(非外地学生,原则上周末不留宿);星期日因故未能返校者,需家长亲自与班主任或生活教师联系,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6、晚自习下课铃响后,学生应在十分钟内关好门、窗,关好灯,迅速离开教室,回宿舍做好睡前准备工作.

及时劝阻,并向教师反映。

8、未经允许不拆看他人的信件,不随便使用和翻动他人物品,不随便拿他人的物品,借钱、借物要归还。

9、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住宿生的消费水平应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要节约开支,不攀比,不要追求过度消费。

10、住宿生节假日回家应主动向家长汇报自己在学校的`生活学习情况,积极主动帮助家里做力所能及的家务。

11、住宿生要有较强的人身安全意识,平日注意人身安全和用电、用火的安全,不得将电脑、手机、游戏机、电热棒、电炉、电蚊香器、台灯等带到学校使用,不得随便拆改电路、乱拉电线、乱安插座。

12、住宿生个人钱物放在小柜内要及时锁好,贵重物品不要带到学校。校园内禁止携带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

13、住宿生要尊重教师和工人师傅,见面主动问好,要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要尊重工人师傅的劳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他人。

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学生宿舍必须全天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无碎纸、无果皮、无痰迹、无积水。做到墙壁上无脚印,不在宿舍内外乱扔废弃物。

2、学生宿舍必须整齐划一。做到窗台、柜顶、床上无杂物(杂物一律放入物品柜和床下抽屉内。)床头书架、学习书籍要摆放整齐。床上被褥要按要求叠好,码放整齐。床上不得放各种包、袋、书本、衣物及其它杂物。床下放鞋,每人限带3双鞋(含拖鞋),毛巾统一叠放在盆沿上,床架上不允许挂任何东西。

3、住宿生每天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个人内务宿舍卫生的清扫工作,早上8:00前,做好宿舍卫生,接受值班领导和学生会的检查。

4、坚持周三大扫除制度。每个住宿生必须按照大扫除分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完成大扫除任务。

5、住宿生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在宿舍进餐,不得叫外卖。

6、要保持卫生间的整洁卫生,不得将废弃物、果皮等倒入洗脸池及大小便池中,便后要立即冲水。

7、注意节水、节电,合理使用空调,做到人走灯灭。

8、住宿生要搞好个人卫生,每天晚上熄灯前要洗脸、洗脚、刷牙。床单、枕巾、被套要保持清洁,定期换洗。

9、不得将个人衣服、鞋袜、破旧杂物等堆放在宿舍水池内,要保持水池干净整齐。

10、住宿生要支持宿舍长和值周生的工作,有不同意见要向教师提出,合理解决。

11、实行纪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当天公布检查结果,每周进行以班为单位的积分评分统计,评比纳入学校班级常规评比。

三、值日生和宿舍长工作职责

(一)值日生职责

1、各宿舍每人轮流负责一天值日工作。

2、值日生负责本宿舍全天的卫生工作,每天拖洗地板,及时清理垃圾,不得将垃圾扫至床下及门外楼道,注意关灯锁门。

3、值日生要按照宿舍一日常规要求,在起床、卫生、扫除、熄灯等方面监督检查全宿舍同学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好人好事或违纪行为,必须于当日或次日晨主动向生活老师报告。

4、值日生必须服从宿舍长的督促和检查,支持宿舍长工作。

(二)宿舍长职责

1、每学期由宿舍全体同学选出一名表现突出的同学作宿舍长。宿舍长要和宿舍成员一起,努力把本宿舍建成星级宿舍。

2、宿舍长必须提醒本宿舍同学按时起床、出操,按规定执行有关请假制度、按时上课、上晚自习、按时熄灯。宿舍长有权督促检查值日生及舍员的纪律、卫生、财产保管等工作。宿舍长不负责任将追究宿舍长责任,同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同学责任。

3、宿舍长每天要清点本宿舍同学的出勤情况,对有事请假回家或外出未归的同学,要在熄灯前及时汇报给值班老师。

4、宿舍长如发现舍员身体不适或思想情绪波动较大者,应及时向生管教师报告。

5、宿舍长要注意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6、宿舍长对工作应认真负责,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全宿舍同学应支持宿舍长工作。

四、学生宿舍公物保护要求

1、爱护宿舍的门窗、玻璃、窗帘、床、物品柜、抽屉、空调等公物,不得任意破坏。用手开门、关门要轻,不得摔门踢门。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周六或节假日离校时要切断电源,关好窗户锁好门。损坏公物者要赔偿。

2、要爱护室内、楼道的墙壁、楼梯扶手,不准在上面涂写刻画,不得在墙上钉钉子挂物品等。

3、不得向楼下泼水、扔废弃物。

4、公物损坏后应主动向值班教师报告并到主管部门赔偿,若不主动报告,经查出加倍赔偿。

5、凡故意破坏公物者,从严处理。

五、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1、要树立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可疑情况或险情,除冷静处理外,应立即与生活老师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2、学生个人的少量零用钱、餐卡、等物品,一律放入物品柜中锁好。

3、学生住宿只带简单行李、日常用品、常用必备的衣物等。贵重物品、多余物品及各种箱子、大提包等均不要带到学校。

4、寝室内不准带火源,不玩火,不允许私自点蜡烛、蚊香,不燃烧废弃物。

5、寝室内严禁出现管制刀具、尖锐凶器等违禁品。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六

近年来,公司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三集五大”工作重心,以推进农电”四接轨”为企业内部管控建设目标,以标准化建设和依法治企专项行动为抓手,梳理接口,规范管控,在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下面我对县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做以简要汇报:

公司领导对规章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视,明确了企管部为专业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设兼职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发布和宣贯。

对照《国网公司基础标准目录》,通过收集清理、整合修订,公司现有工作标准26项、管理标准290项、技术标准13项、规章制度296项。在公司oa系统上进行了宣贯公示传达。形成了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框架的标准化建设体系。

三、上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积极与“三集五大”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进行对接。从2012年至今,共接收执行上级下达各项规章制度77项,其中包括《国家电网公司xxx办法》等国网公司规章制度7项,《省电力公司xxx五项制度》等省公司规章制度40项,《市公司xxx办法》等市公司规章制度30项,全部贯彻执行到位。

四、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具体执行情况1、抓好规章制度的“制定”环节:

总的来说把握以下原则:

上级单位省、市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按省、市公司规定执行;上级单位省、市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县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上级单位省、市公司、县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市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2、抓好制度的“执行”环节:

一是抓好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对上级下达和公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对口部门必须事先仔细研读,在透彻掌握、领会要义的基础上,要及时组织系统的宣贯培训。让干部员工在准确掌握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能践行到位。

二是分层次监督、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修订中层干部管理及考核办法,2011年,2012年连续对所有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了年度测评考核,加大中层管理团队在规章制度方面的执行力度。

打造一个有效的管控流程,各部门通过每月至少一次的“月履职”方式,检查各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的落实程度并进行月度考核。

安排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其他职能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执行情况,加大问责力度,对未按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行为,严格按规定扣减责任部门月度绩效工资总额。

三是强调与上级单位的沟通。

引导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充分注意与上级单位,主要是市公司对口工作的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避免具体工作中因缺乏与上级单位沟通而导致“无用功”的现象出现,使公司职能部门和上级职能部门之间形成“热线”畅通,提升工作质效。

通过紧抓“制定好”和“执行好”两条主线,经过近年的不懈努力,公司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上级单位省市公司、县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更加详细到位。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为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打下了坚实基础。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规范管理提升效率。

企业管理体系是企业日常运营的管理基础,而构成管理体系的是一系列的制度和流程文档。

为了使公司尽快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明确工作职责,理清工作界面,提高公司的执行力,消除管理中的盲点。公司于2010年上半年起开展了制度建设及流程制订工作。本次流程制订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部门、中心根据公司现有流程分解细化成部门、中心工作流程,随后开展第二阶段流程讨论修订工作并与现有制度进行管理统一,最后由公司汇集整理形成公司层的管理流程并试运行。按照完善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促进内部工作效率的提高,公司企业管理部一方面坚持检查已有的规章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授权体系是否健全;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现有制度与流程是否存在对当前工作有制约的情况,并围绕这两个工作重点展开一系列的工作,在公司制度建设及流程梳理工作时对正在实施有效版本的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发现与管理不相适宜的流程设置,将会在薄弱环节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做整改。

汇编成册,强化了制度建设,规范了工作行为。从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流程逐步进入优化阶段。

修改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用绩效考核引导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绩效考核工作一共进行三次大的“变革”。2010年四月,形成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六月份,经过各位领导的多次会议研究,将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十月中旬,首先,我们对原绩效考核办法做了全面的研究,收集多方资料,并下基层进行调研,对搬家中心、设备管理中心、维修中心等生产情况、管理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都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围绕公司三年滚动规划的内容,修订完善了考核办法,出台了新的《神南产业发展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经过修改后的绩效指标体系由财务绩效、顾客与市场绩效、内部运营绩效、学习与成长绩效四个维度的评价指标、评议指标和计分办法等组成。突破传统的以财务为核心的计量评价办法,把公司的战略目标、关键性指标与其实现的过程联系起来,把企业当前的业绩与未来的获利能力、成长能力联系起来。

公司希望通过开展此次流程制订工作,结合公司2011年管理目标和改进项的有关内容,对现有的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和修订,以配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规范公司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为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提升保驾护航。

天桥镇教育总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

建设情况报告镇活动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省教育实践活动总体部署,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总要求,紧紧围绕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整治“四风”问题,推动相关制度机制的改革创新和贯彻执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实现密切联系群众、弘扬优良作风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按照《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题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全省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我总支作风建设、反对和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推动民生改善,根据我总支对照检查材料等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落实措施,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解决作风问题的根本举措,改“四风”不能“一阵风”。我总支结合教育系统图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坚决防止反弹,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

1.需要长期贯彻落实的制度2个。

三、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上下联动、整体推动,由中心学校牵头统筹协调,对相关制度建设研究部署,进行具体安排和贯彻落实。各支部负责人对涉及的制度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强化督促检查。制度建设计划由中心学校全面组织实施。

(三)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推动制度落实。通过自查、督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将制度的执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快处理,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天桥镇教育总支委员会2014年10月31日。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七

薪酬基础和标准设定:。

员工获得薪酬的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第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表现。但究竟什么是岗位的具体要求,怎样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成绩,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完成编订职位说明书、任职说明及绩效考评指标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首先需要分解公司经营活动,确定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以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明确下来。工作职责的界定、公司对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合在一起,是确定岗位固定薪酬的基础。

同时,为了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状况,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建立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包括绩效考评指标、能力考评指标与态度考评指标等。公司通过考评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业绩表现,确定其为公司业绩作出的贡献,进而确定员工奖金的发放比率。员工可能超出岗位对业绩的基本要求,也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他们领取奖金的额度。员工业绩考评结果是确定岗位业绩奖金的基础。

薪酬结构和薪酬设计:。

基于职务说明书和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来的薪酬制度,一般而言包括固定薪酬+业绩薪酬+福利等形式。固定薪酬设计必须使员工薪酬水平保证相对的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内部公平指薪酬能够反映出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业绩的价值贡献,一般来说,人力资源部需要从三个方面对岗位进行评估:1.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2.岗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3.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

人力资源部门利用分析的结果确定薪酬差异范围,并设立岗位薪酬级别阶梯。内部公平隐含的意义之一,就是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要体现出来。外部公平即薪酬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公司各岗位薪酬级别需要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确保此薪酬水平下公司能招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还需定时了解竞争对手薪酬变化情况,以确保公司薪酬水平保持动态竞争力。但是,由于岗位价值评估不可能完全准确,企业往往引入业绩薪酬制度,目的是使薪酬结构更公平、更加具有竞争力和灵活性,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业绩薪酬主要指由员工业绩考评成绩确定的业绩奖金——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由于业绩表现不同最终导致收入可能有较大差异。除此之外,公司也可能视年度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福利是薪酬体系的必要补充,能有效缓冲员工对固定薪酬和业绩薪酬的相对不满。举例来说,大多数外资企业就是通过提供优惠的福利政策来降低员工流动率,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参考其他企业的福利水平制定公司福利制度。

员工发展和薪酬提升:。

合理的薪酬体系要能推动员工薪酬水平不断上升。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业发展路线,完善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竞争上岗或进一步提升的机会。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主动实施培训计划,给员工提高技能的机会。员工技能的提高往往伴随着工资级别的提高和工作业绩考评的上升,这在以考核奖惩体系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显得尤其重要。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八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政教处负责考勤工作。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行政值周人员。

3、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7、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绩效工资;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评先规定。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学校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架,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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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九

为适应学校规模化,企业化发展的需要,保证政令通畅,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我校档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安全性,对学校的文书、档案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归档单位:

学校设立机要室,管理、存放学校机要档案,归行政部领导,设专管人员负责。

2、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学校的红头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作合同、购销合同、加盟合同、获奖证书、主要会议记录等经营性文件。

2)学校员工档案、教师档案、学员档案、业务关系档案。

3)学校教研成果、优秀教案、教材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总结性材料。

4)学校宣传的传单、报纸、杂志、广告、剪报等有关学校的报道(报纸、音像)。

5)其他的有本校缮印的公文(含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3、收、交档案、归档案:

1)学校全体员工应具有存档、归档意识,积极配合学校机要室做好机要档案管理工作。

2)学校经营性文件要及时归档,各分校、部门签收的外来文件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送机要室归档。

3)各分校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年底交于行政部归档,各单位,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4)学校员工、教师应在签定用工合同两个工作日内由人事部收齐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送至专管员归档,如有续签及变更合同的,应由机要室提前两个月通知及时办理,旧合同继续保留,任何分校没有签发、存放权。

5)学员档案(含成人、少儿、中学生及所开设的新业务的学员):各分校应于每月3号前把上月结课的档案上交客户服务中心。

6)凡有外联业务的部门、分校、个人,应每周二下班前将新增的详细信息及时送交机要室补充进业务档案。

7)全校所有部门、分校的总结性材料完成后应由该部门或分校负责人拷贝收集后每周一下班前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

教学。

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二

第一条:我们的口号:展开科学的翅膀,放飞科学的梦想。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部内部管理、增强部里的凝聚力,强化科技部组织建设、明确成员责任、提高科技部成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科技部工作特定此制度。

第三条:科技部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此章程并且很好的执行下去。

第二章工作范畴。

1、了解学院、同学需求的信息,根据信息策划,更好的完善科技部工作;。

2、积极配合校团委以及各部门承担的校大型活动的运行工作;。

3、加强和发展和校、院其他部门的关系,促进校团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成员职能。

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到四名,干事若干。

部长职责。

1、团结部内工作人员,增强部门的凝聚力,使部内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各自才能,让每位成员都有锻炼自我的机会。

2、协调科技部同其它部门的关系,。

3、主持本部门例会,传达任务。

副部长职责。

1、协调部长做好各方面工作及协调部内成员关系。

2、监督部长及部内成员。

3、配合部长及老师完成工作。

部员职责。

1、做好部内安排的任务,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准时参加会议;。

3、参加本部门,校组织的活动;。

4、监督部长、副部长工作;。

5、当其他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帮助时,应积极给予协助。

6、尊敬院团委老师、书记、各部部长。

成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部门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本部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3、有参加本部门各项活动的权利。

成员的基本义务。

1、文明爱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3、遵守本部门章程执行本部门决议,积极参加本部门活动。

4、我部门所有成员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违者按相应规定处理。

5、部门成员要做到学习态度端正,政治思想上进,个人作风严谨,品格优良。

6、部门成员工作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服从上级指挥、领导。

7、部门成员认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相互配合团结一致,工作中倡导团队合作精神,要保持工作的整体性和一致性,要服从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8、工作中实行分工不分家,所有成员要做到。

9、工作中灵活变通,能够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并妥善解决。

第四章工作制度。

活动制度。

第一条:决定开展活动前必须交部长及团委领导批准,经各成员讨论确定,活动方可实施,写好活动策划交团委领导批准。

第二条:开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书的方案执行,如遇到特殊情况改变方案须经部长同意,例会中活动组织人要汇报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大型活动须有照片等资料),并如实写出总结并交于办公室存档。

第一条: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必须在活动或会议前请假,且须本人请假。

第三条:各成员请假备案,事后补假,请人带假视为无效。

第一条: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在各项工作中,各组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分工明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组长。

例会制度。

第一条:每次例会必须实行考勤。

第二条:参加会议人员不可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出入。

第三条:开会是须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不许接电话。

第四条:开会时须遵守纪律。

物品管理制度。

部门物品有部长和副部长统一管理,物品借用及转移需部门负责人知晓并同意,物品借用需遵循固定的手续。

资料汇总制度。

部门成员在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以后,应在半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筛选完毕汇总到制定成员手中,统一收录至部门360网盘。

值班制度。

部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制定的值班表轮流进行值班。

培训制度。

部门由组建起1个月内,由部长副部长带领,每周进行培训,教授部门技术,要求全员到场,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奖惩制度。

部门成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体见附录1量化管理制度),表现较好者可视情况授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轻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考虑除去部门成员资格。对于违规过程中出现的财务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负责。

校学生会科技部。

二〇xx年十月。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四

无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事业单位抑或是政府部门,建立紧急情况应急机制非常的重要。世界经理人办公伙伴为您提供了一篇范文,你可以参照着为公司建立相应的制度。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3日。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五

1.模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管理、使用好本班组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对所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紧固良好,调整良好。

3.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抢修。

4.负责制定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上级领导审核,并负责检修保养计划的实施。

5.做好本班设备的技术档案。各设备的维修、故障的排除、零部件的更换等情况均应清楚地填入班组档案,每月定期交上级领导审阅。

6.负责本班责任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和设备技术状态管理,按质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和记录,为酒店统一核算提供资料。

7.负责班组的安全和防火工作,落实酒店关于安全和防火保卫工作的计划和规定。负责本班组职工的思想教育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8.做好本班组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每月报上级领导汇总。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六

1.协调部门经理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全酒店管辖范围内所有能源统计,水、电、油汽等能源的抄表及报表工作,统计后报部门经理及财务经理备档。

3.制定节能计划,在保证酒店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计算出能源比耗表,挖掘设备节能潜力,并做好存档备档工作。

4.负责制定年、季、月度能源计划,同部门经理一起商讨设备整改方案,参与节能设计提出可行性方案,确保酒店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

5.负责制定节能培训计划,激发全酒店员工节能意识,并做好督促及落实工作。

6.负责水、电稽查工作,每天对全酒店及营业处巡视一至二次,并做好能源检查报告,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呈报总经理批示。

7.协助总工做好高、低配电的技术革新的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节能效应。

8.负责与水、电、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协调,以保证良好的外界环境。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是指本办事处所辖内各村的村道、居民组内主街道、支巷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街道养护管理。

(一)各村道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各村街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村道路养护的技术指导。

(三)各村道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各村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各村道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五)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

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一)禁止在街道周围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禁止在街道周围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禁止在街道周围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禁止在街道周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禁止在街道周围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禁止在街道周围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禁止在街道周围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道路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八

镇党委、政府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有漏必赌,有章必建的原则,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财,很好的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工作全局,创建了

学习

型、实干型、勤廉型、创新型的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基层干部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主要做法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我镇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党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度清理和完善工作。对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审查和归类。共清理、审查各类规章制度52项。结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广泛调研、座谈的基础上,找准机关、单位、村居等各个方面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持、完善、废止、新建”的要求,进行专项制度建设,继续坚持的10项,完善的32项,拟新建的10项。

镇党委、政府在制度清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领导小组严把起草关、征求意见关、论证关,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力争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党委、政府先后修订与制定了《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实施方案》、《村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意见》、《工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村居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机关管理办法》、《财经管理制度》、《党员管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村级经费管理办法》、《镇村干部管理办法》、《大学生村官管理制度》、《干部驻村任职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六大员”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党员服务承诺制度》、《机关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关于

村(街)干部补贴标准及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党校工作制度》、《党员联系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流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意见》、《民主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消防工作制度》、《集镇管理办法》、《“六城联创”工作奖惩办法》、《镇环卫工作制度》、《

安全

生产制度》、《林业管理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管理规定》、《首问首办责任制》、《民主

生活

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廉政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和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三资”代理服务管理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学习、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定和修改的同时,做到了制度进思想、见行动,让全镇的干部职工学习、工作与生活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理顺了各种关系,减少了违纪案件的发生。另外,在每年度各项中心工作推进中,都要认真研究,针对性的制定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方案。

在制定好各项规章制度后,镇领导班子把规章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镇范围内起到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干部管理力度。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干部作风优化领导小组不断深入基层窗口进行督察、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违纪干部职工,对照党纪政纪,严格处理,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干部职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钻空子,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组工干部的思想素质。首先镇领导干部积极引导大家按照党纪政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他们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引导他们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利益关系,增强组工干部责任感,事业心。有的放矢的摆事实,讲道理,对干部职工进行淡薄名利教育,使每个人都认识到

岗敬业,为人民服务,无尚光荣,做遵守规章制度的模范。

3、不断总结经验不足,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每年年终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重点是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查缺补漏,促进制度建设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的制度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

成绩

,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学习和改进,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为推动基层反腐倡廉与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驾护航。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九

一、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能分工。

1、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派驻的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3、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4、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中的水电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5、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建设单位实行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任务。同时,每周五下午派人参加监理周工作例会。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并要搞好协调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要亲自到施工现场,搞好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在隐蔽等关键工程施工时,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协助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于工程管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要集体商议处理方案,并向领导做好汇报工作。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对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抽检其供货严格守法、定货合同(或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明晰表等证件是否一致齐全。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承包人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2、严把材料价格关。检查审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抽验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电器、装饰等材料,督查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4、监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5、对于电梯、电器、通风等关键设备,要成立采购工作组,进行采购。

(三)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检验承包人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欢迎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五)工程资料管理。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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