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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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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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编写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权益保护是合同的核心目标,对违约行为应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一

二、考核范围。

纳入我办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补助的村村通水泥路,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含县主干道、工业集中区道路、其他道路)。

三、考核内容。

(一)硬件质量。

1.路面天天保持清洁,保洁率达85%以上。

2.公路两边的路基范围内无种植农作物、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路肩、边坡培修到位率达85%以上。

3.维护好沿路设施,无交通安全隐患,安全畅通率达90%。

4.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维护会车带等工作。

5.配合水泥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

6.养护工应接受街道办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经常上路,并将每日工作情况登记在册。

7.公路遭受自然灾害,养护工应及时抢修道路,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及路基一处塌方超过20立方米,应及时向镇政府通报并设置危险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8.养护工发现路政案件应及时制止并向镇政府汇报。

9.街道办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1)保持路面清洁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行车顺适;

(2)保持路基边坡稳定,水沟涵洞畅通;

23.路面天天保洁率达95%以上(20分);

4.路肩无杂物,培修率达90%以上(20分);

5.安保设施维护率达100%(5分);

6.涵洞边沟清理、塌方清理、会车道维护合格率90%以上(10分);

7.积极配合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等养护工程(5分);

8.主动接受技术指导,并将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册(5分);

9.对危险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上报(5分);

10.有效制止违章车辆并及时上报(5分);

11.无交通安全隐患(5分);

12.积极完成镇村安排的其他工作(5分)。

以上考评办法,全部达标得满分,不达标按比例扣分,完为止。

六、考核方式。

考核由街道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组负责,每年组织考评两次(每半年一次)。考核组将日常检查结果和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综合界定各村养护质量与管理等级的重要依据。

七、奖惩措施。

1.街道办与各村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责任书》,量化责任指标,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检查考核。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对各村路段进行随机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年终汇总评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各村位次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组,对前三名的村和先进个人由街道办进行奖励,对最后一名的村和表现特差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考核内容定期对养护人员所负责的路段进行检查,并将养护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兑现奖惩。

八、附则。

本办法由街道办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二

2007年,**农村公路以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活动为主线,以提高公路畅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理念,强化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加强考核,努力提高养护质量,确保公路畅通,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养护质量完成情况:全市列入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1383.066公里,截止11月底好路里程达到1094.808km,好路率为79.2%,年平均好路里程达到1091.662km,年平均好路率为78.9%,高于目标管理指标3.9个百分点。

2、文明建设完成情况:巩固文明站10个;文明队58个;巩固文明路577.922公里;新建文明队1个;新建文明路20公里。

3、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整治取得显着成效。全市共整治农村公路6385.877公里,验收合格里程5631.463公里。

4.沥青路面沥青厚罩:72.3公里,超计划5.7公里。

5.新建养护管理示范路100公里。

6.特坏路段治理9条70公里。

7.完成公路普修、水毁抢修任务;备用料石235999立方米,清理塌方37084.4立方米,修复路基53077立方米,修复路面444.32km。截至11月底,共修补沥青路面坑槽30142平方米,疏通涵洞1510道,清理边沟3107km,培筑路肩2760km。

8.调查桥梁355座,其中危桥41座。

9.完成养护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养护报表。

10.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从处理路面病害入手,加强公路日常养护。近年来,全市农村公路油路老化程度加剧,超限车辆不断增加,致使公路路面损坏严重,有路难行的矛盾日趋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面对这种现状,想方设法,运用一切养护手段消除路面病害。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养护。对油路病害,随时发现,随时修补。坚持小坑大补,浅坑深补,圆坑方补的办法,注重处治效果。对油路坑槽严重路段,组织专业队维修,先补强,后补坑,再罩面。对砂石路,在备足备好养护材料的前提下,抓住雨后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填补坑槽,铲除车辙,调整路拱,铺撒磨耗层。在全力抓好路面养护的同时,认真搞好边沟清理、涵洞疏通、路肩培筑、边坡整修和桥涵构造物维修等工作。

2、突出重点,加大特坏路段整治力度。我市农村公路大多修建于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由于受投资限制,路基的填土高度普遍不足,排水设施缺乏,公路的抗洪排水能力很差。近几年,在连续阴雨和超限车辆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大部分路段出现排水不畅、翻浆、沉陷等病害,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经调查,损坏最为严重的路线共9条,70多公里。通过采取抛石挤淤、换填软基、设置盲沟和截水墙、抬高路基、重新铺筑路面结构层等措施,下力气综合整治,历经艰难困苦,终于使麟凤路、汤齐路、南岐路、**千南线、渭北环线等特坏路段得到有效整治,使有路难行的矛盾得到缓解。

3、深入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

质量是公路建设项目的灵魂和生命,同样也是公路养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按照省公路局安排,今年我们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活动。针对农村公路养护中质量意识淡薄、管理方式粗放、考核标准模糊等问题,制定下发了“**市农村公路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市养护管理示范路”活动实施方案,转变观念,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考核,引导全路员工树立养护管理新理念,建立科学的养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精细养护,科学养护,严格工艺,规范操作,提高养护质量,全面实现养护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及时性,预防性,规范性的养护措施,为社会公众提供常年好路,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养管分离到位、制度建设到位、逐级考核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示范带动到位。要求养护制度、工作标准、目标责任分解、工作实施、养护考核精细化。通过开展公路养护质量年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全系统养护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年初下达的105.2公里养护管理示范路,经过市处10月份验收全部达标。

4、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路普修活动,进一步优化公路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养管,提升服务水平。从十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个以公路普修为重点,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群众性公路普修热潮,彻底改变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我们积极响应,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整修路基,铲除杂草,疏通涵洞,清理塌方,清除堆积物,拆除违章建筑,在公路普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技术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使全市农村公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公路技术状况得到恢复,通行能力显着提高,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5、继续修复水毁公路。今年8月8日的强降雨给我市公路造成严重损毁,特别是**、**、**、**等县公路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2745多万元。山体下滑,路基边坡坍塌,大量泥石流涌向路面,桥涵引道被冲毁,先后有4条公路交通中断。给车辆的正常通行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尽快修复水毁创伤,提高路况质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我们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养路队员,加班加点,填补缺口,清除路面淤泥、疏通涵洞和水沟,经过抢修,水毁公路基本得到恢复。所管公路未发生因管护不善导致的安全事故。

6、深入发动,广泛动员,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路容路貌整治活动。

农村公路作为广大农村地区最主要的运输载体,直接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体现着一个地区的精神风貌,反映着文明家园的创建成果。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里程不断增加,养护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但国家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严重不足,仅将县公路和主要乡公路纳入养护管理,全市列入养护的农村公路只占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的24%,其余农村公路均未纳入养护管理范围,造成这些道路失修失养,路况质量逐年下降,病害不断增多,降低了道路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效果。为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去年6月份市局专门下发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动员群众大力开展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整治活动的通知。整治的目标是创造一个“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今年5月中旬,市处组织人员,分两片对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经过抽样检查,合格里程5631.463公里。据统计,全市共修补油路坑槽634185.87平方米,砂石路坑槽1420876.85平方米,培筑路肩12771.754公里,清理塌方118131.62立方米。通过整治使农村公路达到了路面平整路况好,路肩整洁路容美,路基稳定边沟畅,绿化整齐全环境好,路产完整无障碍的要求,彻底改变了“脏、乱、差、堆、占”的局面,巩固了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了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

7.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农村公路油路罩面工程中应用新型沥青石料一体洒布车罩面新工艺,解决了洒布车洒过热沥青后,人工撒石料,时间长、石料不均匀、油石粘结差的弊端,保证了油路罩面效果。在全市通村水路建设中推广应用电动抹光机,提高了水泥路路面强度和平整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我们把创建养护管理示范路作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根据省公路局下发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标准,市处制定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标准》,将市局下达的100公里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任务分解到县站,落实到线路;各县站积极对照标准,寻找差距,整改完善,充实提高。经市处年终检查全部达标。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三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工程名称:工程位置:省县(市)乡(镇)承保范围:线路名称(起点、止点、里程)。

二、工程内容及造价。

1、修补破损沥青路面。

破损沥青路面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合计修补破损沥青路面造价为元。

2、路肩整修。

路肩整修米,单价元,合计路肩整修造价为元。

3、边坡整修。

边坡整修米,单价元,合计边坡整修造价为元。

4、粉刷里程碑。

粉刷里程碑平方米(块),单价元,合计粉刷里程碑造价为元。

5、制作安装里程碑。

制作安装里程碑块,单价元,合计制作安装里程碑造价元。

9、对翻浆路基处理,压实度应达到95%以上。

10、进场原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沥青采用道路沥青100#,有沥青三大技术指标的检验证书。

11、油路面修补采用8-10吨光轮压路机。

12、未尽事宜,按公路规范执行。

四、付款方式。

经国家、自治区(省)、地(州)、县(市)申遗办验收组验收合格,申遗资金到位后拨付工程款。

五、工程期限。

于2012年8月8日开工至2012年8月22日完工。

六、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七、双方义务。

1、乙方: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在施工中应注意文明施工,注意施工安全。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3)工程完工后若因雨、洪水等原因而出现路肩(边坡)损坏现象,乙方必须在大峡谷申遗之前无偿恢复。

2、甲方:

(1)、负责协调当地有关各项事宜,如水、电、交通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可责令乙方停工、整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四

为切实加强我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村将陈家湾至鸽子阡,村委会至堰沟湾的公路养护工程承包给陈祖菊(以下简称乙方),并由村委会与具体承包人签订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落羊河村通组公路养护项目。

(二)项目资金:每年包干价6200元。

二、乙方责任

(一)公路养护要求

1、砂石路面养护要求:

(1)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对路面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用适宜材料层层回填夯实,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2)边沟应保持排水通畅,长年不积水。

2、其他要求

(1)对所管养公路有效路面内有自然堆积物(飞石、塌方等)要及时尽快排除,确保道路通畅。

(2)按技术规范要求备足养护材料(砂、石、土等),随时

对路面坑凼进行填补,确保路面平整。

(3)对于方量较大的泥石流、塌方(50方以上)等自然灾害,要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报甲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对瞒报、漏报、报告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将追究相关责任。

(4)应经常对桥涵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危险桥涵应设立取载、限行等标志;桥面要清洁并保持排水通畅;桥头接线应保证平顺、无跳车、无隐患。

(二)公路保护

1、加强村民教育,议定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要求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两旁砍柴伐木、取石、挖土和挖排水沟,不能损坏路面、涵洞、边沟、路肩。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挤占公路留用地,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堆石、堆柴、堆砂、搭棚、修房、摆摊设点,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2、保护公路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地段自制增设必要的警示标志牌。

(三)安全养护

1、乙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学习,制定切实的安全生产保障方案。

2、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并注意过往车辆。

3、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4、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三、甲方责任

(一)组织人员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甲方在检查乙方工作情况后,如果乙方按要求对公路进行了养护,认真履行了本合同,甲方每年按养护里程和考核标准支付乙方养护管理经费。

(四)甲方年底组织一次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召开一次公路养护工作会议,对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公路路况良好且公路等级标准稳定提高、养护工程费筹措、使用管理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全年路况质量差、擅自挪用或挤占养护经费的将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养护经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财政所报账一份。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乡(镇) 村 组 (姓名) 为了加强对我县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切实解决该公路的日常养护,维护路产路权,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管养线路及里程

二、管护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公路养护管理

1.甲方将 以承包方式交给乙方管养。

2.乙方承担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清扫路面及路肩,清挖边沟无杂草(边坡不低于1.2m高)疏通涵洞,清挖少量塌方。其他附属设施:行道树、公里桩、百米桩刷白、警示墩、警示桩每年按甲方的要求用红白油漆复刷一次。

3.做好公路日常巡查,特别是在汛期发现险情应及时向公路管理所汇报,并无条件积极参加抢险工作。

4.泥结路面养护质量要求:路面平整、无沉陷、无坑槽、无

翻浆、无打滑现象,良等路 公里,次等路 公里,好路率在 %以上,无差等路,保障公路晴雨畅通。

5.承包人每月不少于 次保洁,发现塌方应立即清理,确保畅通,塌方在 立方米以上,应及时上报由公路管理所安排清理。

四、公路路政管理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两侧 范围内(以公路边沟外缘为准)不能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许设置杆、管、线等设施,不许在公路两侧进行开山炸石、取土、堆物、晒场等活动阻塞交通,不许挖掘公路、挖沟引水、破坏公路。如遇上述情况,应即时制止他人行为并向路管所汇报。

五、安全管理

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确保自身安全,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严格按规范操作,因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范,造成的任何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可自行参保人身意外险。

六、承包费支付方式

管养线路每公里每月 元,且按月验收支付承包费,每月扣除总金额 %作质保金,年终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保质金 元。

七、甲方的工作职责

1、甲方对乙方承包管养的线路进行每月底检查,平时抽查。

根据管养工作量和路况指标支付承包费。如经查实,管养工作未正常开展,将停发当月承包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

2、为乙方的管养提供技术指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五

甲方:乙方: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下达的养路费预算和示范区配套的养护资金计划,我街道将社区道养护工程承包给(以下简称乙方),并由居委会与具体承包人签订协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社区道养护工程;养护里程:公里养护金额:元/年。

二、乙方责任。

(一)公路养护要求。

1、沥青路面养护要求。

(1)保证路面清洁平整、无坑凼。

(2)加强上路巡查,掌握路面情况,及时排除有损路面的各种不良因素,发现路面初期灾害应及早维修,并报街道办事处国土建设办备案。

(3)应重视路面排水。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坑槽和裂缝,防止地表水渗入基层;对已渗入基层的积水,应设纵横向盲沟排水,地下水位较高的在排水沟下面设置腹式盲沟;应加强路面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

2、砂石路面养护要求:

(1)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对路面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用适宜材料层层回填夯实,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2)边沟应保持排水通畅,长年不积水。

3、其他要求。

(1)对所管养公路有效路面内有自然堆积物(飞石、塌方等)要及时尽快排除,确保道路通畅。

(2)按技术规范要求备足养护材料(沥青、砂、石、土等),随时对路面坑凼进行填补,确保路面平整。

(3)对于方量较大的泥石流、塌方(50方以上)等自然灾害,要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报甲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对瞒报、漏报、报告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将追究相关责任。

(4)应经常对桥涵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危险桥涵应设立取载、限行等标志;桥面要清洁并保持排水通畅;桥头接线应保证平顺、无跳车、无隐患。

(二)公路保护。

1、加强村民教育,议定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要求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两旁砍柴伐木、取石、挖土和挖排水沟,不能损坏路面、涵洞、边沟、路肩。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挤占公路留用地,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堆石、堆柴、堆砂、搭棚、修房、摆摊设点,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2、保护公路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地段自制增设必要的警示标志牌。

(三)安全养护。

1、乙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学习,制定切实的安全生产保障方案。

2、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并注意过往车辆。

3、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4、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5、各居委会在聘请道路养护管理人员时,按照省、市及区有关规定应签订相关道路养护协议和购买相关保险。

三、甲方责任。

(一)组织人员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对乙方一时无力抢修恢复的泥石流、塌方等较大(100方以上)的自然灾害,乙方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报甲方,甲方视情况组织力量抢修,费用由甲方每年固定在养护资金中提取。

(三)甲方在检查乙方工作情况后,如果乙方按要求对公路进行了养护,认真履行了本合同,甲方每年按各社区的养护里程和考核标准支付乙方养护管理经费。

(四)甲方年中和年底各组织一次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召开一次公路养护工作会议,对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公路路况良好且公路等级标准稳定提高、养护工程费筹措、使用管理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全年路况质量差、擅自挪用或挤占养护经费的将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养护经费。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上级公路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改革。

进程,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安全与畅通,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各乡镇、村承包养护。经研究,甲方将指定农村公路交由乙方承包养护,并签定如下合同:

一、公路线名、里程及养护费用。

甲方将总里程公里交由乙方承养。总养护费用为元。

二、养护施工主要工程量。

扎麻什乡:郭米寺公路.里程共长3公路,全线进行路面保洁及。

清理边沟1500米,填补路基缺口94立方,全线整修路肩边坡。尕大板村公路共长3公里,全线进行路面保洁,填补路基缺口120立方,,清理边沟2000米,全线整修路肩边坡。

三、农村公路养护要求。

1、乙方必须加强承养公路的管理与养护。

(1)、砍除路肩边坡杂草(要求:公路边坡保证牢固稳定,)。

(2)、路面保洁(要求:路面清扫干净,路面裂缝进行沥青灌缝。

处置,)。

(3)、清理边沟(要求:底宽40厘米、排水良好,)。

(4)、补培路肩(要求:尺寸50厘米,坡度1:1.5夯实平顺、排水良好,)。

(5)、砂砾路面(要求: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拱适度,料堆按规定10至15米堆放,含土量不大于5%。)。

(6)、桥涵维护(要求:桥面清扫、栏杆粉刷,及附属构造物的维修,涵洞进出口清理。)。

(7)、标志牌、构造物、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清晰,功能正常。

(8)、养护资料齐全,2、路政管理。乙方必须加强所养护公路的路政管理,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和损失,出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房、破损公路、架埋设管线等路政案件必须当天内报告甲方进行处理,并提供有关线索及帮助。

3、乙方必须加强所养护公路的日常巡查,做好公路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影响道路安全的水毁和坍塌路面及堆积物,出现重大水毁垮方当天内及时报告甲方和村委会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恢复的缺口乙方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四、检查及支付形式。

1、甲方对乙方养护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让乙方更正。

2、甲方按月、按季对乙方所养护公路进行检查及考核,按本合同前列要求对乙方路况进行检查核定,达到要求则按养护里程每年底一次性支付,3、乙方若不能达到路况质量要求,则按比例(良等路所差比例)扣除养护费款。

4、乙方不按要求完成路政管理、水毁抢修及有关工作的,(1)路产损失按国家发布的物价标准,由乙方赔付给甲方,并给予一次50元的罚款;(2)小水毁塌方及缺口不按要求予以恢复的,由甲方按恢复预算价扣回承包款进行恢复,重大水毁塌方不及时报告甲方的,由甲方按恢复预算价扣回承包款进行恢复外,并给予乙方一次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3)其它未有物价标准的路产路权损失由乙方按恢复预算价赔付给甲方。(4)、养护资金先行支付50%,其余部分待检查考核完成后支付。

五、合同取消及免责条件。

1、如乙方在检查中路况质量达不到要求,在甲方明确指出后仍无明显提升,则甲方书面通知取消乙方承包资格,不再付给乙方承包费,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不能擅自取消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甲方不再付给任何养护费用余额。

3、乙方所有工作及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及自身安全工作,其行为责任及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

4、乙方施工任务完成后,必须足额付清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工资拖欠现象跟甲方无关。

5、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台帐。

6、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留存壹份,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

签字:二o一三年月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七

今年以来,我站在上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观念,从加大养护机制改革和管理力度入手,坚持以“长寿命、低成本”的科学养护观为指导,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全面推动了农村公路养护与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全年共投入养护经费120多万元,经自检,县道好路率为69.9%,综合值为36.2%。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站管养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边200平米、疏通桥梁5座,涵洞14座、处置翻浆2800平方米。

二、养护备料任务完成情况:

县道养护已完成备料:碎石为100m3、沥青50t;乡道养护已完成备料:碎石为720m3,沥青120t,100%完成备料任务。

1、抢前抓早,尽快恢愎路况。

我站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布署,从3月20日起就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了全面早春养护。

由于乡道多年弃养,路面坑槽连片,路基多年没有按标准进行整修过,路肩缺土比较严重。我们接养后,早春养护与干线公路同步进行并按着高标准进行修补各种病害,利用20天时间将乡道路面的各种病害全部处理完。路基养护按1492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彻底改变了面貌,受到了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的好评。

2、科学养护,降低成本。

规范》进行作业,坚持圆坑方补,用科学养护法指导养护生产,使今年的早春养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大降低了养护成本。

3、落实责任,提高管养水平。

为了抓好今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我站在年初将全省农村公路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详细传达,并把早春养护作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此后,又相继召开了生产、机务、财务、道班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落实。使入会同志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签定责任状,为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4、抓重点、难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5、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争创文明样板路。

我站在日常公路养护中,认真学习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公路软、硬件设施的配套工作,提高公路管养水平。我站在原有路况基础上,不断加大养护力度,除了进行必要的大中修改造工程以外,还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适当的工程技术措施,坚持日常养护,及时修复破损部分,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公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进行不间断的维护。使我站公路路况质量逐年上升。

公路绿化、香化是样板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大肇沿线完成栽植各种花卉15公里,为样板路建设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保证措施。

(一)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年初,站召集了养护、大修及办公室的骨干成员,认真分析我站农村公路的养护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以谋求发展主题,广泛征求意见,探索使公路养护各项工作摆脱困境的方法和途径,为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养护管理措施。

调整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由于近两年来单位大修工程建设目较少,人员闲置较多,经会议研究决定,将原有的工程公司人员、三产人员解散,全部充实到养护生产工作中去,从而壮大养护队伍。

制定的严格的考勤制。将工作效率、工程质量与个人工资挂钩,大大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护生产正常运行。

自早春养护开始到现在,我站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包括每月用于油燃料、伙食费、小型材料费、必要工具费、办公费用等。

(三)、加强基础工作,规范内业资料的管理。

准确、上报及时;整理归档有序全面。

(四)、注重培训,提高养护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公路养护水平的好坏,员工的素质是关键。因此,我站采取各种形式,抓好职工培训工作。一方面,我们通过抓好春季集中办班培训来提高职工道德、技术、业务素质。为使培训不流于形式,我们在集中办班上请懂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同时还制定了严格培训制度,对取得好成绩的人员进行现金奖励,对不及格的罚当月30%工资,及格率达100%。另一方面,我们还利用“六一九”养路员工节开展答题和进行竞技比赛的形式提高员工们的技术、业务水平。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使培训工作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肇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机构和职能、养护资金来源等问题。我站正在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路养护招投标的管理模式,不断地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水平。

六、存在的问题。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我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长,养护资金不足,管理人员少,管理难度大。

(二)、我站农村公路水毁抢修,缺少工程机械,施工效率低,水毁修复进度慢。

(三)、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公路管理养护力量薄弱,普遍存在业务不熟、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

肇州县公路管理站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缘石的路段种植草皮,草高应保持低于路缘石,保持排水顺畅。

第二十条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一条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镇街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区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法制办对镇街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

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镇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的规定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条坚持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及时发现并大力推广以车养路、以名养路等农村公路养护新做法。

(一)以车养路,即农村公路建成通达小公交车后,通过公开拍卖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二)以名养路,即通过公开拍卖线路、桥涵名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九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1、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提倡农村公路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绿化,改善视觉环境,增强行车安全,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备注:目前我国乡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交通指示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还存在不完善制度,需要加大资金后续投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一

为落实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强化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不断提高路况质量,确保2014公路养护任务的全面完成,金钟街道办事处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任务。

负责本村公路条公里的养护工作;做好辖区内公路安全监管工作。

二、任务指标。

(一)清扫路面,整修路肩;

(二)清理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及建筑材料;

(三)及时排除公路安全隐患;养护人员安全作业,确保无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路面平整干净,无堆占、残损、抛撒物。

(二)路肩培土到位,无杂草和堆积物,整齐美观。

(三)边坡稳定、平顺无冲沟。

(四)边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无堵塞。

(五)桥梁、涵洞无杂物、杂草,水流畅通。

(六)及时处理山洪、水毁造成的塌方等。

(七)对辖区公路不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上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全年养护人员安全无事故。

(八)辖区路政事案及时发现并上报路政管理部门。

(九)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十)能按时参加办事处公路管理所组织的例会和各项活动并完成县公路管理站和办事处公路管理所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养护经费:每公里每月,按考核结果兑付。

五、检查考核办法:按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所下达的任务坚持日常养护,村委会每天应上路巡查,管理所每周对辖区内所列养路段进行巡查,县公路管理部门每月对各农村公路管理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半年及年终实行全面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兑现本养护经费。

六、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一)路基部分(30分)。

1、路肩表面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10分)。

2、边坡稳定、坚固,无冲沟、松散,坡度合理。(10分)。

3、排水设施无淤塞,排水畅通,进出水口完好。(10分)。

(二)路面部分(20分)。

1、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整洁。(12分)。

2、及时垫补坑槽,发现并及时上报路面病害。(8分)(三)桥、涵部分(10分)。

1、桥面清洁无杂物,桥面排水畅通,泄水孔完好无堵塞。

(2分)。

2、警示标识醒目、完整,栏杆、护栏牢固、可靠。(2分)。

3、涵洞排水畅通,无淤塞。洞口无杂物堆积。(2分)。

4、洞口及洞内路面无塌(散)落物、滞水或结冰等。(2分)。

5、定期检查桥梁、隧道、涵洞,发现病害及时上报。(2分)(四)规范管理(20分)。

1、村委会管理机构建立,管理责任落实到位。(4分)。

2、巡查记录及整改情况等痕迹化管理明晰。(4分)。

3、季节性养护和水毁抢修等集中性养护开展及时、有效。(4分)。

4、每季度末按考核结果及时兑付养护责任人报酬。(4分)。

5、上墙图表及时更新,巡查考核结果真实,检查通报下发及时。(4分)(五)沿线设施(5分)。

1、标志、标线定期清洗,清除遮挡物。(2分)。

2、安全设施定期清洗,保持完整、坚固可靠。(3分)(六)综合环境(10分)。

1、路线两侧无建筑、生活垃圾,路宅、路田分界清晰。(5分)。

2、路政事案的发现制止,及时上报。(5分)(七)绿化(5分)。

绿化管护精细,按要求及时修剪,按时浇水施肥。(5。

分)。

七、奖罚规定。

1.全年总评分达75—85分的不奖不罚。每少一分扣罚1%经费,每超一分奖励1%经费。

2.无故缺席办事处管理所组织的会议、检查者,每次从该经费中扣除50元。

3.年终总评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办事处公路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金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盖章)(盖章)。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二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三个层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村道,其他旅游路、产业路及专用道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补助、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区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市公路局审核。

(一)指导各镇(街)做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委备案。

(三)检查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并组织考核。

(四)负责全区县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五)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全区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指导。

(六)负责全区桥隧检测、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以及指导镇(街)开展乡村道桥隧养护工作。

第八条各镇(街)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乡村道本级财政预算及养护计划并报区公路管理处审核。

(三)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开展乡村道养护和安全工作。

(四)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良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标志标牌、护栏、警示桩(墩)、里程碑等设施的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一)各管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各管养单位应加强公路监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各管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十一条大中小修管理。

(一)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公路达到大中小修工程条件的,应当进行大中小修。

(二)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向区交委申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大中修工程管理。按照《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各管养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区交委。

第十三条安全与应急。

(一)各管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责任制。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各管养单位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隧道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管养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定和完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各管养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区公路管理处统一收集汇总,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

(一)各镇(街)应在每月20日向区公路管理处报送渝北区公路水毁情况统计表、渝北区镇街农村公路养护月报表。

(二)各镇(街)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因道路建设维修等原因引起交通断道须报区公路管理处备案。

(三)汛期、极端天气时,区公路管理处应加强对各镇(街)管养的乡村道通畅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收集汇总公路水毁或冰雪情况,并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据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进行。

(二)区交委负责县道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检查,以及乡村道的年终检查;区公路管理处负责乡村道的不定期检查和季度检查。

(三)考核的具体标准按照《渝北区农村公路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区交通年终考核,并报送区政府。

第十八条各管养单位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通过“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解决养护资金不足。

(二)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安保设施齐全、绿化栽植到位的水泥(沥青)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9000元;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的泥结石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8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6000元。补助里程需经市公路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年报数据库。

(三)依据实际,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桥隧检测和公路综合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区交委根据区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将养护资金拨付各管养单位。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xx〕71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三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四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五

责任书。

二〇一三年。

甲方:万龙山乡人民政府乙方: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全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主要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责任人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养护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各村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二、养护管理。

(一)路基养护。

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密实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挡墙等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无杂草。

(二)路面养护。

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采取措施处治路面坑槽、翻浆、断碎板等病害,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与涵洞养护。

桥涵经常保持在二类及以上技术状况;桥面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漫水桥泄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警示标识醒目、完整;涵洞无淤塞、水流畅通。

(四)沿线设施。

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完整、端正、醒目、有效,缺失路段警示及时补齐修复。

(五)路政管理。

及时处治公路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新增违章建筑,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堆、乱放、乱搭、乱挖、乱种和以路为市。

(六)绿化养护。

沿线绿化管护良好,修剪整齐;宜林路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栽植适宜的苗木、花草,改善路测环境,每年冬季刷白一次。绿化率达到60%以上。

(七)巡查与水毁抢修。

坚持日常上路巡查,发现病害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警示与路政协管;雨雪季节等特殊天气加强巡查力度,加密重点路段巡查频率,及时疏通排水,清除路面积雪积冰,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一般性水毁和少量塌方等突发性灾害,要在7天内抢通。对暂时不能处治且影响运行安全的水毁路段,要立即设置警示标记,必要时封闭交通并向上级报告。

(八)安全工作。

上路作业要穿安全标记帽服;占道作业要设置醒目安全的警示标记或弯道上作业要有人指挥交通。

(九)积极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

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工作作为推进管养年活动的重要抓手,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各村选取不少于村道总里程的50%作为文明示范路予以推进。

三、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和破坏严重的村,在年终目标考核中扣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政府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六

为加强全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镇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三)对全镇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总结、推广公路养护管理经验;

(五)指导各村成立公路养护机构,并督促落实好相关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

二、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 1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协会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三、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达到以下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边沟、桥梁、涵洞排水畅通,公路构造物完好,逐步达到“有路必养、通路必畅”的目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可采取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义务分段养护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流动养护、村民养护承包、委托养护等多种形式。

2

第十条 日常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清扫路面、清沟排水,保持边沟涵洞畅通;清除杂草、堆积物和小型塌方(30方以内),及时修补砂石路面坑槽,确保公路无积水;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通村水泥路的季节性养护,以镇集中专业养护队伍为主,采取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负责全镇范围内通村水泥路的养护工作,每年7月为集中养护月,养护道班按实际养护面积计取报酬。

专业养护实行合同管理,推行养护工程监理制度,严格交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四)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等应由各村(居)委会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五)各村委会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用地点的树木需要采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筹措和使用

不搞强行摊派,实行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

(四)争取其他部门帮扶资金及捐赠物资;

(五)受益单位和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所包括的资金和劳力;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以村为单位,统一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平调、挪用、截留、挤占,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必须凭养护方案报镇财政所审核;其使用必须由镇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村、组、户公路的建设、日常养护、管涵清理、路面保洁、边沟清畅等工程费用;

(二)公路养护工程维修资金;

(三)季节性养护人员报酬。

七、检查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以村为单位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评定,镇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达到优良的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不力的村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 乙方责任人: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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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七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全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责任书: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责任人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养护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各村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一)路基养护。

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密实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挡墙等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无杂草。

(二)路面养护。

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采取措施处治路面坑槽、翻浆、断碎板等病害,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与涵洞养护。

桥涵经常保持在二类及以上技术状况;桥面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漫水桥泄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警示标识醒目、完整;涵洞无淤塞、水流畅通。

(四)沿线设施。

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完整、端正、醒目、有效,缺失路段警示及时补齐修复。

(五)路政管理。

及时处治公路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新增违章建筑,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堆、乱放、乱搭、乱挖、乱种和以路为市。

(六)绿化养护。

沿线绿化管护良好,修剪整齐;宜林路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栽植适宜的苗木、花草,改善路测环境,每年冬季刷白一次。绿化率达到60%以上。

(七)巡查与水毁抢修。

坚持日常上路巡查,发现病害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警示与路政协管;雨雪季节等特殊天气加强巡查力度,加密重点路段巡查频率,及时疏通排水,清除路面积雪积冰,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一般性水毁和少量塌方等突发性灾害,要在7天内抢通。对暂时不能处治且影响运行安全的.水毁路段,要立即设置警示标记,必要时封闭交通并向上级报告。

(八)安全工作。

上路作业要穿安全标记帽服;占道作业要设置醒目安全的警示标记或弯道上作业要有人指挥交通。

(九)积极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

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工作作为推进管养年活动的重要抓手,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各村选取不少于村道总里程的50%作为文明示范路予以推进。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和破坏严重的村,在年终目标考核中扣分。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八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全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责任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所有通达行政村或自然村且能行驶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一、甲方的责任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镇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三)对全镇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总结、推广公路养护管理经验;

(五)指导各村成立公路养护协会,并督促落实好相关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

二、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协会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养护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各村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三、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达到以下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边沟、桥梁、涵洞排水畅通,公路构造物完好,逐步达到“有路必养、通路必畅”的目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可采取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义务分段养护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流动养护、村民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日常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清扫路面、清沟排水,保持边沟涵洞畅通;清除杂草、堆积物和小型塌方(30方以内),及时修补砂石路面坑槽,确保公路无积水;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通村沥青(水泥)路的季节性养护,以镇集中专业养护队伍为主,采取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负责全镇范围内通村沥青(水泥)路的养护工作,每年7月为集中养护月,养护专班按实际养护面积计取报酬。

专业养护实行合同管理,推行养护工程监理制度,严格交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四)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等应由各村(居)委会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五)各村委会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用地点的树木需要采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筹措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在珍惜民力、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不搞强行摊派,实行专款专用。

(一)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

(四)争取其他部门帮扶资金及捐赠物资;

(五)受益单位和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所包括的资金和劳力;

(七)协会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一)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以协会小组为单位,交村养护协会统一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平调、挪用、截留、挤占,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必须凭养护方案报村协会审核;其使用必须由各村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群众和会员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会员和群众监督。

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村、组、户公路的建设、日常养护、管涵清理、路面保洁、边沟清畅等工程费用;。

(三)季节性养护人员报酬。

七、检查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以村民每月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评定,镇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达到优良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乙方责任人: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农村公路养护合同书篇十九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

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

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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