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热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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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热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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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组织部门进行决策、评估和分析的基础。报告中的图表、图像和表格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数据。如果你对报告写作感到困惑,不妨参考下面几篇范文,或许能够解决你的疑惑。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一

党支部积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开展有关线上分享会,引导学生党员学习正能量,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内容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此外,党支部,加强对党支部有关学生社团的管理,保证社团的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学生观看《思想的力量——如何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宣传片,引导学生更深入理解意识形态工作,党支部专门针对部门内的学生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

党支部积极组织学生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党支部以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开展有关工作,如定期开展分享会,组织同学们观看视频,分享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邀请老师开展座谈会,通过系列活动保证同学们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领会好,做到学以致用,真正用先进思想武装头脑。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二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代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xx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采取多项措施宣传、落实“一法两条例”,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力度和服务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开展宣传学习,普法工作不断推进。

一是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平时的企业走访、安全生产月、3·15普法等活动多次开展“一法两条例”的宣传;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到各乡镇、循环经济示范园集中宣传,深入企业、车间面对面宣传,累计参与宣传的民营企业逾百家;通过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子站平台、各行业各领域政企交流互动群以及其他多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多方位开展学习培训。自“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法律、条例的内容、精神;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理解水平和业务素质;多部门联合组织企业培训班,为企业家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受训企业家达1000多人次。

(二)聚焦减负融资,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一是注重政策支持。制定《肥东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肥东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是推进减负工作。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出台了《肥东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规范涉企收费的文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围,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了10万,增值税改革继续深化。从2019年第一季度涉税数据显示,全县3099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100%,减免企业所得税额3290.08万,同比新增减免税额1634.58万,新增享受户209户;2019年第一季度全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10405户次,减免税额2302.03万,同比2018年第一季度优惠税额增长了43.03%,新增享受户1958户;2017年以来,为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39家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免收费60项次,免收资金达1251.1万元,其中:市级免收金额4.4万元,县级免收金额1246.7万元;取消、停征我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年减负额约2700万元。

三是积极破解融资难题。加大财政扶持,2019年初预算安排扶持产业资金3.5亿元、扶持企业科技创新资金1.2亿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积极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续贷过桥资金、“劝耕贷”等财政金融产品,2019年新增政银担贷款3.96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贷款余额逐年递增,2018年民营经济贷款余额约161.1亿;推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截止目前全县3家民营企业(合矿机械、久易农业、东锦园林)在“新三板”挂牌,54家民营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省股交中心科创板企业共10家,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14098万元(中南光电5800万元,超清科技4998万元,合矿机械3300万元)。

(三)围绕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推进双创基地建设。全县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12个,入驻企业406户,其中5个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1个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

二是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改造传统产业,持续推进海源机械、中原内配等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探索布局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合肥亿达智慧科技城、华夏幸福机器人小镇等项目建设;以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培育以海特精工、中南光电、希尔凯电气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制造向“智造”转型,推动制造业生产技术水平、智能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下好创新“先手棋”。三年来,全县专利申请10244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6839件;专利授权1898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4件。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家,省、市创新型企业36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点2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家,企业技术中心59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3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4家,市知识产权贯标企业16家。“三品一标”总数达147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发展到41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总量均位居全省前列。2018年我县在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排名前移十位,跃居第74位。

(四)完善服务保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成肥东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小家电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盐红四方“众销”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创业辅导等免费服务。

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中心共进驻县级部门、机构49个;努力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一网通办”,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广泛了解企业意见和建议,全面贯彻落实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工作。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型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合理流动和激励保障机制。研究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加大本土人才的培育力度,在企业选拔一批技术拔尖人才,动员企业积极申报“363”团队、庐州英才、228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努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合作,搭建人才和技术服务平台,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发展,吸引高新技术落地产业化,力争在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上创新突破。

(一)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视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构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但我县尚未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各自为战,导致有些工作无人问津、出现盲点。二是法律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以及学习培训,但是效果不明显,部分执法人员对一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对承担的法律职责比较模糊,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主动学法用法的意识也较为淡薄。

(二)管理工作粗放,监督检查机制缺失。首先,管理体系不完善、统计信息不健全。我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为经信局,具体业务由经信局下设的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作人员少,管理职能淡化、弱化,统筹协调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力度不够,对不同行业企业牵头抓总、分类指导能力不足,致使管理粗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但我县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数据较为全面外,中小企业税收、就业和非工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等方面基础性数据欠缺,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的准确把握、分析判断及制定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没有建立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虽然其中没有具体明确定期的时间间隔,但是应该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三)服务效能亟待提高,扶持措施亟需加强。首先,职能部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放管服”改革还不够彻底,重检查、轻服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和企业办事难、慢、繁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创新、市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的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工作缺乏主动性、灵活性、有效性。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方面,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获得本级政府采购合同情况不容乐观。再次,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担保、法律、审计、征信等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且分布不平衡,服务效率不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多。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总量不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不少中小企业管理方式落后,以家族式经营为主,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动力不足,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企业用地难、融资难、负担重等老问题依然突出;企业投诉维权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当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时,很少走司法程序,也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和行业组织反映、投诉或举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一法两条例”中的法定职责,细化、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发展创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一是狠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采取专家解读、专题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的主旨精神和实质内涵,使每一个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并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二是积极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面向全社会宣传“一法两条例”。开展送法律、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利用我县中小企业服务等平台为依托,将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宣传到每一个中小企业,并做到突出重点、经常更新,想方设法地调动企业学法懂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好企业及自身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研判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形势,总结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准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突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的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其他行业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落实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等制度,定期发布全县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把握企业所需所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政府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执行效果的检查和考核,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扶持,不断健全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在财政预算中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力度,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并以此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的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严把项目评审关,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实效。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宏观管理服务与精准指导支持有机结合,认真对照“一法两条例”,逐章逐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改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放管服”改革一项一项落到实处,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切实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指导,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价格收费,加强服务监管,破除服务垄断。不断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强已有的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增强平台影响力。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

(五)全力以赴出实招,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立足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进主导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扶持壮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达标升级。培育壮大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合作,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引导企业把握市场动态,增强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提升产品质量,形成一大批“专特新精”企业。

二是提升县域工业化水平。以县域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为依托,优化配置土地等生产要素,完善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和服务,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招引聚集一批配套中小企业,延长强化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对于要求转型转产或依规治污的小微企业,引导其入驻工业集中区,并提供政策、技术支持,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升企业资信度。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帮助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潜力,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强化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支撑。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鼓励贫困家庭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完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综合协调、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中对土地、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需求。为中小企业减负减压松绑,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对企业及其产品重复交叉检测、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企业采取限产压产措施,保证企业正常产能。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我县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多互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逐一对照“一法两条例”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的各项措施,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三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各项重点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20**年《条例》颁布后,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局党组高度重视,把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每年的专项学习任务、督查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对《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贯彻进行组织和部署;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对《条例》和《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和辅导;利用工作宣传栏、政务平台和局系统qq群、微信群等平台,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

(二)强化领导,把握机关党建重点。

1、党委书记带头抓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建工作开展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胡斌同志既是党组书记、局长,也是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局属各支部书记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是一肩挑。作为机关党委书记的胡斌同志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检查,坚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定期讨论、研究和指导各支部的党建工作。在党组织经费的保障上,实行实报实销,确保了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

2、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一是局直属机关党委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职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胡斌同志作为机关党委书记在年初与各支部书记、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党支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三项目标责任书,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个目标一起订、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担、两个成果一起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二是目标责任书内容具体实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有督办,年末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先进单位评先内容,确保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3、不断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新组建的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现有支部14个,党员312名,其中在职党员200人。原文体局机关党委和直属10个党支部、新广电局党总支和直属4个党支部,均做到了党组织设置全覆盖,按期换届,班子健全,分工明确。今年11月份,文体新机关党委和直属各支部都按时进行了换届,新广电局因新闻出版与广电职能整合,及时向市直机关上报撤销孝感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直属机关党委建制,设立党总支。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机构改革后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实际,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党组织。

4、高度重视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目前全局专兼职党务干部48人,占党员总数的15%,并按要求选送党务干部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升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局党组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在20**年文体局机关支部改选中,有许多年青的同志被推选到支部工作,5名支委中就有4名是80后。同时,注重调动党务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局党组书记和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定期与党务干部交心谈心,了解党务干部的思想和动态,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难题。党务干部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能够尽职尽责、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健全制度,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要求,加大市纪委“十个严禁”的推进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文体局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系基层工作制度》等12项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新广电局对已有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有的70项制度,修订完善了《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等10项制度,以制度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的落实,着力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着力解决了“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了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了督导组的高度评价。

2、建立健全了党组织生活制度,提高了党组织生活质量。一是以修订完善《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截至11月底,已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5次、支部委员会12次、上党课4次、党员集中学习培训30次。二是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制定了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标准,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全部党员被评定为“好”的等次。三是采取专家辅导、警示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方式,增强了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3、健全和执行了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了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除平时常抓不懈外,对重要的节点,如干部的婚丧喜庆事宜、子女上学等都下发严禁公款吃请、铺张浪费、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的通知,并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每月两次的暗访,并将结果通报。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今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的各阶段、各环节也促使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的次数较往年多,从活动的第一阶段到最后阶段,各支部广泛开展了两次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局党员领导干部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机关的组织生活会。

4、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20**年,发展党员4人,全部在基层一线工作,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人,女性党员2人。同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开展定期谈话,有计划地选送了5名入党积极分子到机关工委党校参加培训。按照机关工委下发的有关党费收缴的通知要求,严格按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按工资变动核定党费缴纳基数,并对20**、20**、20**年三个年度收缴党费情况进行了清收,对所属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党务干部要进一步配强。

目前,机构改革组建新的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后,我们要及时理顺党组织。另外,我局现有党务干部48人,占党员312人的15%,比例不小,但全部是兼职人员,没有1名专职的党务工作者。虽然,这些兼职人员积极工作,认真履职,但由于承担了大量其它工作,系统性学习、钻研党建业务的机会不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强,影响我局党建工作更好地开展。按照市直机关工委20**年工作要点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成立直属机关党委的可设立党委办公室的要求,下一步,我们要积极争取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的党务干部,加强机关党委的力量。

(二)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

虽然原文体局、新广电局党组织都多次被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也做了很多有特色的工作,创造了许多有亮点的成绩,但有的党建活动仅仅只是按部就班地实施,也有一些党建工作还停留在方案和计划中,或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又中途放弃了。对所属支部的党建工作虽然有要求,也开展了一些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但指导的力度和效果上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特别是结合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队伍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和方法还不够多。

(三)机关党建工作缺乏更加有效的交流平台。

在“三会一课”、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群众等很多方面,我局想了一些具体的办法,采取了一些有效的举措,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所属支部的党建工作也各有特色,各具亮点,但搭建的党建工作交流学**台还不够,很多好的做法和成绩没有在系统内得到有效地交流,创造的典型经验又是“墙内开花屋内香”没有很好地宣传出去,也没有在市直机关和全市得到有效地宣传和推广。

我局将借此次对《条例》和《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迎检之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一)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凝心聚力、推动发展。

把学习贯彻《条例》和《实施方案》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学习党章和廉政准则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周四学习日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围绕文体广电新闻出版职能整合,我该如何做,开展思想大讨论,促进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提升,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际成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我市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的奋斗目标上来。

(二)以创建服务型党组织为重点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

围绕我市发展大局,立足文体广电新闻出版职能,找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按照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创新活动载体,突出服务意识,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探索岗位服务、志愿服务、结对服务的途径和办法,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为重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进一步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专项整治、建章立制工作,落实好“两方案一计划一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取得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改进机关作风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群众评价机制,使机关作风建设在群众的监督和推动下,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制度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松懈。把党风廉政建设之弦绷得紧而又紧,着力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具体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真正让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通过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执行力,提升机关工作的效能,带头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四)以建设活力机关为重点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营造团结奋进的干事创业氛围。

进一步深化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结合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广电局组建的实际,着力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凝聚人心,激发斗志;努力加强机关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经常性的书画摄影、棋牌竞赛、球友联谊和体育健身等干部职工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文体活动,丰富机关精神文化生活;要注重改革创新抓工作的落实,**发展的瓶颈抓工作的落实,解决遇到的问题抓工作的落实,积极谋划20**年的工作,提前思考“十三五”的规划。

(四)以健全细化考核评价体系为重点加强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机关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继续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支部党建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着力细化完善符合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实际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深化机关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机关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进党建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四

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为贯彻市委叧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学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学习传达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提高站位,狠抓学习教育。

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学习《条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提高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聚力主业,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的管控力度,进一步筑牢與论宣传主阵地。二是不断强化外宣工作力度。在全国两会期间,协调对市委书记进行专访,深度挖掘5名高中生勇救落水妇女、我市首位捐献人体器官王春侠、残疾姑娘海浪先进事迹,中省媒体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三是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稿件10余篇,在广播电视台定时播出《依法扫黑除恶共建美好家园》公益宣传片,创作扫黑除恶快板《扫黑除恶出重拳》等文艺节目。四是做好媒体宣传。《新华网》《人民网》《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多次聚焦创文工作,扩大了创文的影响力。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创文大家谈》《创文轶事》专题专栏40余个,刊发稿件675篇。扎实做好网站、微信管理工作,推送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的工作动态、活动信息1187篇(条),《创文简报》刊发创文动态41篇,简讯52条。召开媒体调度会12次,发挥宣传矩阵作用,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五是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市28家行业部门参加“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后节分,11家单位创建“文明部局”,161家单位创建市级先进集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校园。开展第二届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待市委文明委会审定。“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占比分别达到80%、65%、67%,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车让人、人遵规”文明出行专项行动,评选表彰文明交通示范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个。组织开展了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餐厅示范店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示范户20家、文明餐厅73家。成功举办第五届道德模范和第三届“好人”评选表彰活动。荣获“第七届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荣誉称号,5人荣登“中国好人榜”,10人(群体)荣登“陕西好人榜”,评选市级道德模范22名,好人40名。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今后一段时期,将持续不断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大宣传工作格局,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工作中心环节,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五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1、有专项的.普法经费开支。我局在20xx年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0万元的专项经费开支,确保足额专款保障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2、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我局与消防大队联合,在全区每一个社区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橱窗,不定期更换各种消防安全、工业生产安全知识法制宣传图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局还在“盐田区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网”上开辟了“法规标准”栏目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发布了400余则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六

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条例》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学习贯彻活动,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组织集中学习,营造宣传氛围。

《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主要党内法律法规。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提高政治地位,集中学习贯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特别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和运用《条例》。我局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传达通知精神,集中学习原文。强调宣传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和工作内容,要求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理解《条例》精神,紧密结合生态环保主营业务、使命和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交流,领导干部领导,员工跟进方法,交流对本条例的认知、意见和未来计划。我们都同意,本条例的引入是党宣传工作科学、标准化、制度化的重要里程碑。为进一步提高四意识,加强四信心,实现两维护提供思想保障,指出方向。我们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学习、宣传、实施和实施本条例,有效弥补思想工作的不足,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环保铁军。

今后我局将把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多措并举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思想上的保障。进一步深入贯彻学习《条例》工作,各党支部将开展专题学习讨论,把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通过各项活动保证大家把学习《条例》工作落到实处,学习好、领会好,做到学以致用,武装好自己的思想头脑。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七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2014]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2014年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副科级后备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去年8月以来,我区已先后从副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3批9人到信访办挂职锻炼,他们通过接访值班,疏导群众集访,处置突发事件,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到省、进京接返上访人员。一方面磨砺了后备干部综合素质,体察了社情民意,学会真心为民。另一方面为信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信访工作力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从2014年10月起,由区司法局安排2名律师每周星期三轮流到区信访办值班,为涉法涉诉上访群众答疑释惑出主意。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以来,通过律师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疏导、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接待处置了涉法涉诉类来访220人次,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调查座谈3次,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既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依法规范上访秩序。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宗场乡民胜村村民在市重点工程新建变电站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中,占地户和未占地户从各自利益出发,在分配比例标准上产生分歧,纷纷非法阻工、上访。律师在接访村民中,在村民大会上,在田间院坝中,面对面讲政策、讲法律,最终组织村民达成了合理的分配比例,把征地费发放到村民手中,化解了矛盾,确保了这一重点工程顺利施工。

三是狠抓基层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健全了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了专职或兼职信访员,基层信访工作做到了有专人负责,使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了基层信访工作基础。此外,基层还结合自身实际,创出了一系列好的做法,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信访值班接待制度。区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信访问题首次处理责任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区法院坚持每月20日“院长接待日”,变上访为下访、由来访改约访、扩建信访大厅,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起到了亲民、便民和利民的作用。沙坪镇坚持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和党员包户的“三包干”责任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高店镇在信访工作中实行“一表三卡”即“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和信用卡、责任卡、回复卡”,成效明显,受到干部群众好评。

(一)信访群众诉求各异,有的与现行政策规定存在差异,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以制造事端来达到无理要求。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识没有完全到位,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不多,履责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还存在问题。

(一)抓住“事要解决”这个核心,认真做好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大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二)抓住信访部门建设这个关键,打牢信访工作基础。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基层,关键在信访部门。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积极为信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好信访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的问题,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物力保障和财力保障,使之能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

(三)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突破口,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提了许多新的要求,在信访工作实践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探索和积累新办法新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的办信、接访和信访事项受理、承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查制度,信访事项的通报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公示制度,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等。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九

xx-xx县纪委:

继2月24日怀远县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工作会议之后,古城乡2月25日召开乡党政联席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于2月26日组织乡村干部及乡直机关负责人认真传达了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7年乡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科学落实

我们组织传达学习了怀远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的理论方向和新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了《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

二、强化学习教育,推进作风建设

导干部进机关,到学校、到农村讲廉政党课不得少于2次。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造干部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观念,解决干部工作效率低,诚信意识不强和行政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现象,真正树立起廉洁、诚信、勤俭、奉献的健康思想,自觉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乡级领导干部带头按照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随时随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纳任何影响公正执行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公道正派,不任人为亲,徇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明确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农民群众最为熟悉的计划生育、农村低保、退耕还林、良种补贴、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政策都进行了公示。

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服务大局

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安全生产、退耕还林工作和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纠正思想不进取、工作不落实、政策不执行、心态不正常、思想作风不端正、原则性不坚定、自律不严格、纪律不遵守、群众利益不关心的严重问题,进一步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

五、加大信访违纪查处力度

按照县纪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廉政巡查试点,加大信访违纪违法查处力度,随时保持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纯洁党员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倡导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信访举报回复制度,认真排查信访线索,保证信访举报事项件件落实,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建立健全信访接待、登记、办理等制度,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省、市及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古城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深入贯彻学习全会《报告》精神,在、县政府和县纪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职尽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20011年3月1日

___________部:

根据xx-x[20xx]xx号《关于xx-xx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坚定不移地贯彻落“xx-xx发展战略”(以下简称“xx-x”战略),为xx-xxx-x保驾护航。xx-xx公司收到文件后,党委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优势,在全公司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xx-x发展战略”的高-潮,通过集中学习和宣贯,全公司员工进一步加深了对xx-xx产业的理解和认识,更加坚定了对xx-xx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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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

区纪委:。

20**年****召开的区纪委第*届二次全会是总结我区2013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会后,我乡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乡全体干部学习,及时将会议精神融会到今后的各项工作中.现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我单位于1月28日上午召开了由乡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干部参加的大会,会上传达了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主要精神以及区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学习了《突出中心任务,护航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工作报告.会上,与会人员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

20**年,我们将以区纪委*届二次全会为起点,继续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学习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廉政思想教育。

1.立足警示,抓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典型引导,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全乡党员干部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在适当的时候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到**接受廉政文化警示教育.在阵地建设上更加科学规范,并向村、组、机关延伸,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让全乡党员干部受到心灵的洗涤.在行动上,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要求.

2.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率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狠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和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开展以公款吃喝为主要内容的纠正奢侈浪费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使遵守规定和执行纪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是立足规范,抓制度建设.在规范制度上狠下苦工,做实做细.从严规范上班、请销假、财经和考核等制度,用刚性制度管理干部,约束干部和保护干部.

二是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项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领导,责任单位一一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三是立足监督,抓典型查处.常态化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和惠民资金的使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逗硬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单位作风建设的跟踪监督检查,狠抓典型个案的查处,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净化一方.

对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会议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贯穿于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大局,在“****”的建设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而努力工作.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一

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纪发【2012】62号)文件要求,我镇对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开展对《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规定》取得实效

镇党委对贯彻落实《规定》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镇党委、纪委将学习贯彻《规定》做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镇党委书记***是学习贯彻《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并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要求镇领导班子带头学,切实作好学习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带动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真学习、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当天,全镇17村、2个社区的支书、主任、文书、服务员以及镇机关职工全体共87人参加了学习培训会。会上,由镇党委成员传达了县关于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对《若干规定》的五章二十九条进行逐项解读,指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会后,各村(社区)陆续组织本村(社区)的基层干部和党员召开各自的培训学习会议,各村(社区)共计组织学习培训会19次、270余人。

三、通过多种形式,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1、把《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治庸问责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相关活动相结合。通过召开专题会、学习警示材料、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等形式,把《规定》的宣传教育融入到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中,认真查找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标管理,强化了监督与考核。

3、进行“三资”清理,查找违规违纪现象。今年7月,我镇对全镇19个村(社区)进行了资产、资源、资金(“三资”)三方面的清理,同时重点对主要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村,进行了专项的财务审计,经过清理和审计,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对镇财政所和农业中心落实惠农项目进行清理,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

4、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8月13日,我镇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把《规定》的原文印发到各村(居)、基层站所,要求其时刻按《规定》办事,共计发放25份。同时,在认真学习《规定》全文,全面把握其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镇纪委制作“廉洁履行职责自查自纠汇报表”,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对照《规定》的“八条禁止”、“四十一个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撰写剖析报告,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健全完善制度,建立确保《规定》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1、建立和落实了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截止目前,全镇村(居)共公开村务、党务57次、镇3次。

资金进行代理服务和监管,加强审计监督。

3、建立接待就餐、小车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降低了行政成本。

4、制定了“双述双评”制度。要求村两委班子和镇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分别在镇村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对反映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相关工作。

6、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7、健全党员干部监督制度。落实了《党委议事规则》、《重大事情报告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实行党委任免干部和处分党员干部票决制;坚持干部督导制,严格执行中央“五不许”、省纪委“四不准一严禁”和、县政府有关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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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二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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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三

一、案例分析:(共50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

2001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该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

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

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

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

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

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

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

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

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0、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四

亿泰集团:2月1日晚,亿泰集团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的讲话。会议要求:一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二要把贯彻落实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与谋划好2021年工作结合起来,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三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内涵,坚定政治方向,肩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四要抓好贯彻落实。坚决纠正学习贯彻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推动会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五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巩固反腐败工作压倒性胜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为实现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桑村镇:2月2日下午,桑村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区纪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会议要求: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二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贯彻各级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精准施治,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三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巩固“四个不摘”政策成果的监督,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四要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做深日常监督,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全镇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守纪律、担当作为,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篇章,确保完成“千年商邑·高铁新城·智汇桑村”的宏伟目标,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凫城镇:2月2日下午,凫城镇召开党委会议,迅速传达贯彻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的讲话,以及杨雷的工作报告。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领会区纪委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落实区纪委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全面深刻领会,在统一思想中凝聚践行合力。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班子成员要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带头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要求,为党员干部做出表率。三要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区纪委全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把握方向,突出重点,明确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时间表和推进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要严格执纪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全镇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城头镇:2月2日下午,城头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迅速传达学习了区纪委全会精神、毕志伟的讲话精神和杨雷的工作报告。会议要求:各党总支、党支部会后要迅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并认真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纪委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十四五”时期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水泉镇:2月2日下午,水泉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书记的讲话精神。会议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全面贯彻落实区纪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自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两个维护”的表率,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增强工作主动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守住“底线”,努力在2021年各项工作中展现新气象、新形象、新作为。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篇十五

市纪委:

接市纪委转发的济宁市《关于坚决制止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紧急通知》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成立了减负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时间、人员、精力,利用3天时间对农民减负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镇减负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级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识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党委、政府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听取减负工作汇报,研究减负工作。今年,结合张庄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并落实“一票否决”,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镇财政拿出专项资金2万余元,为各家各户统一免费配备了减负档案袋。三是定期开展农民减负监督检查工作。镇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年两次组织对全镇74个村的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大检查。9月7日至9日,我镇组织3个工作小组,组织纪检、经管站、财政所等部门开展了一次农民减负工作大检查。

(二)各项减负政策宣传到位。我镇多次组织召开减负工作专题会议和村干部会议,对中央、省、市一系列会议精神进行传达与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悬挂标语口号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减负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广造社会舆-论,使各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村电网改造和农民用电等收费中未出现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四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在银龄保险、学生保险、警铃入户险各类保险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群众自愿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收费,杜绝了乱摊派现象。

(四)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执行到位。制度建设

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因此,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并狠抓落实。一是完善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今年我镇进一步完善了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求各村对所有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利用“一牌”、“一栏”、“一卡”进行公示。镇纪委、经管站、财政所等部门联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把关,并及时进行调整、更新,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与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实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严格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施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杜绝了“一费制”以外的收费项目。三是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我镇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在全镇减负检查中没有发现村级基层组织、学校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代扣代缴订阅费用情况。四是严格落实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认真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减

负信访问题。向社会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农民负担信访和举报,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能及时查处。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从检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我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报刊订阅超标问题。镇减负整改领导小组到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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