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服务合同纠纷(通用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7 14:15:21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通用16篇)
时间:2023-11-17 14:15:21     小编:JQ文豪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进行商务活动时都需要合同的保障。编写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请大家务必仔细研究以下合同样本,确保自身权益。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一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参考阅读。

一、案情简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

协议书。

》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xx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xx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二

手机: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手机:______。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____年__月__日____先生____小姐婚礼摄影服务,服务时间为__小时,服务价格共计____元,预收定金____元,服务余款共计___元婚礼当日以现金方式结清。

服务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摄影服务内容有:

1、乙方提供摄影师_名,摄影助手_名。(备注:____________)。

2、拍摄张数__张左右(具体张数根据婚礼时间安排、天气、和环境因素而定)。

3、后期调色修饰处理__张。(是否需要自行选择需要处理照片___)。

4、所有修片将配乐制作电子相册。

5、所有原片修片以jpg格式全部刻录于dvd中交付甲方。

二、乙方若因故不能按时为甲方提供服务,应提前通知甲方,除返还甲方定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当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若因故取消婚礼或更改婚期视为单方面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若因设备原因造成拍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拍摄造成影响的,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仍对甲方造成一定影响的(部分数据丢失),则乙方按照丢失数据所占时间段的比例对甲方提供该时段内相应费用的等额赔偿,若造成重大影响的(全部数据损失),乙方除退还所收定金及婚礼跟拍服务费外还应按照摄影服务费进行等额赔偿。

五、摄影工作期间乙方人身及所携带设备由于相关婚礼过程中外界原因发生意外,如所乘车辆发生事故或鞭炮所造成的伤害与损失,或酒水彩带喷洒等造成的`损坏,或在新人家中设备被盗,甲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乙方在拍摄婚礼过程时,其他任何人员(无论何种身份)均不允许干扰拍摄,因其干扰行为造成乙方工作不能完成并且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拥有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及在不损害甲方名誉为前提下的作品使用权。

八、婚礼摄影服务属于纪实性艺术创作,每对新人的婚礼都因其时间,地点,天气,环境,流程等诸多不同而导致最终的影像呈现独一无二性,乙方无法保证一定能拍摄到何种画面或场景。

九、乙方的婚礼摄影手法及后期风格都属于唯美纪实类,绝大多数照片的后期处理不做人物体形及皮肤修饰,部分特殊情况适当修饰处理,程度由摄影师自行把握。新人请勿用传统婚纱照那种过度失真的修改来要求纪实类婚礼摄影。

十、本协议所有条款得到双方一致意见并共同签订遵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

乙方(签字):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三

合同编号: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1、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具体约定详见附件1规定。

2、甲方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乙方安排,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保管。

3、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乙方在通知甲方后仍不履行超过6个月的,乙方可任意处置样片、成品,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

5、乙方收到钱款后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6、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确认。

7、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当在甲方取件时当面销毁。

8、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乙方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

9、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其中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10、乙方按照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11、乙方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隐私保密。

第二条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费用。

3、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免相应费用。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免费补拍;无法补拍或甲方不愿补拍的,乙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按照相应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6、乙方擅自发表、使用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或泄露甲方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摄影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1(婚纱摄影服务预约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四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以_________影像俱乐部网站为交流平台,免费为乙方提供个性写真服务。

2.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所组织的各类拍摄活动;。

3.乙方自愿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照片、个人信息等均为自愿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可靠。如因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原因而引发的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有权在网上发布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宣传,并且,在所组织的各类拍摄活动中,为乙方提供参与的机会。

5.甲方如实制作、发布乙方资料(包括:照片、个人资料等),并由乙方监督认可。同时,甲方有义务和乙方一起维护乙方的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肖像权。

6.在甲方不定期举办的各类拍摄活动中,将优先考虑为乙方提供参与机会。

7.乙方对于在甲方组织的拍摄活动中,由甲方会员拍摄的以乙方为模特的摄影作品享有个人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会员不得将摄影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8.乙方授权甲方及其会员在非商业领域使用上述第7条提及的摄影作品,包含不限于在甲方管理的_________影像俱乐部网站上发布、讨论以及评比。

9.上述第7条提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拍摄者所有,肖像权归被拍摄者所有。

10.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个人肖像权不受损害,如果需要在其它媒体发表或参赛上述摄影作品,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11.按照自愿原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单方面取消协议,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认可为准。在甲方认可之后一月内,甲方必须把所有乙方的照片资料从甲方网站收回,双方的义务也同时终止。

12.本协议书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以双方签章时间为准,乙方对于合同期满后的续约有优先考虑权,期满无异议视作自动续约。

1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五

邮政编码:___。

电话:___。

乙方:___。

邮政编码:___。

电话: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拍摄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在甲方约定拍摄之日(即本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公历: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乙方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约定地点)提供摄影服务。

1、拍摄标准乙方使用_________部数码摄影机拍摄。拍摄照片不少于_________张。

2、后期要求乙方拍摄完成后,_________(是否)需要对所拍摄的相片进行后期处理。若需要后期出理,则具体要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要求则填写“无”)。

1、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拍摄即日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相册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货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标准:数据邮箱发送。交货方式:快递或甲方提货甲方补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则填写无)。

1、根据第一条中甲方选择的各项服务项目,甲方向乙方缴付摄影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支付方式。

分两次付款:预订时支付订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拍摄当日付清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1、甲方应于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到达乙方指定场地,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拍摄。

3、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需提前_________日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选样及取件。

5、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热情服务和尊重甲方意愿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包括咨询、化妆、服装、造型、拍摄在内的摄影服务。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甲方拍照,看样及取件。

7、乙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乙方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须征得甲方认可签字。

8、乙方应以协商价格将相关____________片及影像资料提供给甲方,若甲方不认可,乙方应当现场将影像资料无条件删除。甲方成品在超过规定日期_________月仍未领取的,乙方行使通知、告知义务后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9、乙方不可随意转让合同,除非经甲方同意。

六、违责任。

1、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返还订金的_________%。

2、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返还_________%订金。

1、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摄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维权组织申请调解。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六

(一)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二)甲方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乙方安排,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超过6个月的,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不负保管责任。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

(五)乙方收到钱款后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七)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当在甲方取件时当面销毁。

(八)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乙方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

(九)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其中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十)乙方按照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乙方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隐私保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费用。

(三)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免相应费用。

(五)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免费补拍;无法补拍或甲方不愿补拍的,乙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按照相应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发表、使用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或泄露甲方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三、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摄影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持有一份合同。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七

住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联络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营业登记字号:_______。

兹为下列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订定本合同,载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约定事项详细记载;该表格所载双方约定事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的品质及品质无瑕疵。

第三条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乙方免除给付义务,甲方亦免给付价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对甲方无利益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协议的内容继续。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迟延给付的,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第四条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摄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7日以上的期限请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补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内重新制作、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或修补显无意义的',甲方除可径行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五条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给付迟延的,甲方可径行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甲方于约定的化妆、试穿、摄影等期日内,应配合乙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日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应以书面定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条甲方应于约定的选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选择____________片,于约定的取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取回相片。甲方不于约定的期日选择____________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应订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选择____________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选择____________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自该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双方同意甲方不于第一项期限内选择____________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经保管六个月后可请求收取报酬及保管费,并销毁____________片或照片,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因合同终止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____________片,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应连同照片同时交付予甲方;未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____________片,乙方应予以销毁。

第十条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合同完成的摄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为其他使用或利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应确保其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衣物、工具或场所等,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

第十二条乙方可收受定金,其金额于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范围内,由双方约定于附表中。

第十三条租借的礼服无灭失、毁损情形时,乙方应无息返还收受的押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共计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民法通则、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八

乙方应甲方要求为其提供产品图片的摄影服务,经双方共同协商服务协议如下:

1、拍摄项目为、公司产品照。

2、拍摄商品类别为、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辅助物品。

3、此次拍摄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摄影费、30元/单个(件)产品合计金额以实际拍摄产品个数为依据(分次清单)甲方如需要乙方提供发票,甲方需承担费用6%的发票税费。

4、甲方在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支付1000元定金,乙方向甲方出据定金收据(发票加6%的税),待甲方收到成品图片(处理完成的图片)文件后立即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5、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其所要拍摄商品。

6、乙方保证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将拍摄的图片等资料外泄或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不得留有甲方产品的原件,但是乙方如需有对外展示这些图片的须经甲方同意。如因乙方泄露其产品资料而让甲方蒙受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索取相应赔偿。

7、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因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拍摄)。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8、本协议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9、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乙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九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摄像师,在年月日点至点,上海,拍摄甲方以数码摄影摄像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摄像服务。

第二条服务设备及标准。

(一)摄影要求:

使用相机拍摄,制作光盘或拷贝数据交付。

(二)摄像要求:

使用摄像机拍摄,拍摄完成后交付给甲方。

1、成品dvd光盘交付时间为拍摄完成后日内。

2、制作达到:图像清晰、色彩还原好、画质优良。

第三条报酬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报酬(大写)元。

(一)结算方式:现金。

(二)付款时间:。

拍摄当天支付。

第四条(一)如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或缺席,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得有危险、违法、违规(违反拍摄地相关禁拍规定,如:展览会、商铺、会馆、政府机关、寺庙等等,如出现事故,责任损失由客户负责)等非正常拍摄,拍摄难度较大的要改拍,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

甲方(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服务者):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1.拍摄套系名称:________________(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8.赠送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应避免日晒、受潮,在正常保存下______月之内出现开胶、变形或脱色等质量问题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摄影服务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拍照、看样及取件;

5.乙方因故放弃拍摄权可转让第三方,但必须经甲、乙、第三方共同确认。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物业服务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点,规避纠纷。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以免因为对服务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其次,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二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解决。首先,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其次,对于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同时,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最后,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履行保证金等约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我们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项,但还是无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较复杂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并给予我们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段: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履约。

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双方及时了解和核查履约情况。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合同纠纷不仅仅是个别案例,也反映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在纠纷处理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纠纷背后的问题,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理解的差异,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才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诉讼代理合同都要写明甲乙两方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持该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须真实的写清楚事情的缘由,并且提供有效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如果有什么异议一定要及时说出,双方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x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五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摄影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六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2784635.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