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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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时间:2023-11-16 16:00:04     小编:笔砚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总结经验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需要与方向。撰写一份较完美的总结需要有系统性和条理性。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一

一、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输配电等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记录齐全、数据准确。

二、蒸汽锅炉,分汽包,空气压缩机的风包,油水分离器,以及氧气,乙炔瓶属于压力容器。

三、新购特种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有设计,安装报告,及验收手续等,否则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特殊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五、蒸汽锅炉使用,管理和维修,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

六、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七、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运行时,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运行。

八、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司炉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九、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技术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按规定的时间联系有关单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验,对运行锅炉进行检验。

十、承接检修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电焊人员和管工人员,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焊工工艺和管工工艺进行施工。

检修锅炉的同时,附属设备和水处理设备、电器、仪表应同时修理检验。

检修后的锅炉,必须保证使用相应的一周,并有完整的检修记录、材料、证明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内。

十一、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十二、水质化验项目及次数应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原水水质,(包括硬度、ph值、氧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验一次,有条件应做全分析。

2、经过凝聚、沉淀、过滤的水每日至少化验一次,根据化验结果调整凝聚剂、澄清剂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应大于或等于7。

3、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水介质(硬度、碱度、氧根、ph值、溶解值)至少每班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器中的交换剂接近失效前,应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4、炉水水质每班至少化验一次,炉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对碱度应定期核验。

5、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应详细填写水质化验报告表。

6、锅炉排污是控制水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故锅炉运行中的排污量和方法必须在化验员对水质分析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十三、氧气、乙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和妥善保管,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充气。

十四、井下从事焊割作业,必须书写完整的动火报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方可操作,操作时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氧气瓶上下井时必须分装捆绑牢固,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m/s。

十五、氧气瓶应装有防震梅胶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将安全帽拧紧不得扔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暴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冬季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时,严禁使用火焰加热和使用铁器猛击。

十六、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核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定期到劳动部门校验。

十七、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或断油信号。

十八、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对各段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过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压缩油闪点不得低于2/5℃,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十九、空气压缩机风包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压缩机和气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保证在120℃以下。

二十、起重设备的超重能力应大于载荷的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载荷与起重设备轴线一至,起重用的钢丝绳头,不得用其它物体代替,重物起吊后严禁作业人员至于重物下方。

二十一、高压配电装置及电力变压器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高峰负荷到来之前,结合预防性试验进行定期检查,其间隙至少半年一次。

二十二、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电器的定期检查,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降到高峰到来以前进行,事故或掉闸后应立即进行维修检查,其间隔每年不少于两次。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二

电气实验工作是鉴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状态,测试分析设备技术性能,正确判断设备能否投入使用,予防设备损坏,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为搞好我厂电气实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长期(超过8个月)停止运行和移动后的高压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实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实验。

2、新安装、大修理和检修后的高压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分别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实验。

3、本厂使用的各种保安用具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周期,实验标准,定期实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地面电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所有接地元件,接地电阻,于每年雷雨季节前测定一次,主要场所如土质不良,应酌情增加测量次数。

5、厂各机电保护,每年要依据电网系统方案试运行和各负荷变化情况,进行依次整定实验。新安装主要设备在投入运行前,机电作整定实验。

6、参加实验人员须由有实际检修经验,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实验操作作证的电工或技术人员担任。

7、实验人员应熟悉现场和设备的情况,严格执行电气实验规程,严格采取现场保安措施而后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表、仪器和设备,准确无误的进行实验。

8、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主要设备和历年实验资料和档案,对实验结果必须全面得、历史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三

1、按年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4、特种设备电梯重大维修验收及年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归档。

1、材料完整齐全。

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5、由档案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以指导,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旧档的组织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1、编制立卷项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有关条款归入卷内,便于次年立卷。

2、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最近的在最上面。

3、一台特种设备一个立卷,一个档案盒。

4、定时交档案室:文件量少的,一年交一次,次年上半年收集。文件量大的,一年交两次,次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5、记录档案文件材料须用碳素笔写。在无特殊情况下,须用a4纸。

1、档案的管理:区分全宗,正确立档单位;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形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案卷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

2、档案保管:本单位设立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3、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

4、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2、档案利用方式有: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3、依据国家统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档案统计工作。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五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职工的入企教育、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

对入企的新职工,其中包括新招工人,外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以及招收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在没有分配到施工队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劳资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按正规化教育方式实施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防火、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等安全常识。

入企教育结束后,应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分配到施工队,进行队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或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分配到施工队后,对新工人再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有:

本队施工工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本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人员分工负责的内容。

新职工或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班组后,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对自己将从事的作业、进入的岗位,获得基本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上岗作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劳动纪律;

本工班、班组施工任务,人员分工情况,各工序相互联系,本工序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三级教育的内容及要求,本工区负责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施工队教育由工区安质部长组织,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配合实施;操作岗位教育由专职安全员组织,质检员协助,施工队长配合实施。

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组织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安全教育补课,重新考试,必须达到合格,才准上岗。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六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全学区的财务收支,在校长领导下,按照财务制度,由中心校财务室统一收支,各村组办学经费按校内分配制度由中心校统一下拨,村组负责人管理使用,同时要向中心校财务室报帐,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1、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做到增收节支,勤俭办学,严禁辅张浪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2、实行实记入帐制,坚持做到收支有依有据,严禁收入不出据,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和“小金库”,严禁支出无凭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多支多报。

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教师私自乱收费现象发生。

4、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销制度,坚持报销标准,控制出差人次数,出差人员须经学校派遣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5、学校财务收支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支出,保证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落实,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有计划的偿还下欠债务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6、实行帐款分离,会计管帐不经手现金,出纳经手现金不管帐。

1、学校现金实行银行开户管理,任何收入必须坚持先入行后支出,杜绝坐收坐支。

2、学校出纳手中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若因现金被盗,后果自负。

3、学校出纳必须按时收好学校一切经费并及时入库,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清一切经费,严禁任何人抓挪学校公款。

4、学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校公款,若因特殊情况借款300元以下可由出纳视其情况借支,但必须保证按期如实收回,否则由出纳自行负责。300元以上借款需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如经办人不按规定办理借款属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教职工福利,津补贴发放,使用工资发放清册或领条,节假日加班补贴和有关活动补助,由经办人开条,校长审核,会计制单后,校长签字发放。对外收费、购物、乘车、住宿、招待等业务开支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务工开支必须使用税务票据。坚持报销票据要素齐全,所有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字,校长审核后方能报销。

大宗物品严格按照教育局购货渠道、质量、价格进行购置,严禁任何人私自订购教仪,桌凳,校服,教辅资料等大宗物品。严禁任何人以私人名义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生用品或其它商品。学校购置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设施,金额500元以下,由分管人员安排,经请示校长同意后执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10000元以上大宗物品由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报教育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学校购置的一切物品发票,须注明经办人和验收人,校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自觉接受上级各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督促学校纠正。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财务人员按月注好帐,交校长审阅后,定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期初财务收支计划,期末财务决算,提交全体教师会或教代会审议。

学校修建(含职工集资房)30万元以上工程,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小型维修和排危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从节约出发,精打细算,用较少的钱办较多较好的事。所有学校建设工程按教育局文件自学接受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做到分类造册进入固定资产帐目,杜绝资产流失。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七

顶板破啐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一般都采用铺金属网的办法,从而形成一种人工假顶金属网假顶。

我国现有的厚煤层(6m以上)多数江用分两层开采(主要指综采工作面),开采上分层时要为下分层采煤有利条件。其主要措施也是铺金属网(目前采用铺顶网方式的较多),使垮落的岩石胶结成再生顶板。采煤机的这种条件下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经常维护假顶,保持假顶的完整性,防止下分层出现坠包而破网。采煤机司机要掌握好分层采高,力求使支架梁与顶网保持同一平面上,以减少金属网所受拉力,防止因过渡弯曲而发生崩落事故。

(2)在金属网下割煤时,采煤机的滚筒不应靠近顶板截割,以免割破顶网。一般要求留200mm—300mm厚的假顶。

(3)在金属网下割煤时,尤其是采上分层、底板是煤而不是岩石时,采煤机一定要割平,不能出现台阶式底板,否则会给推溜、移架造成困难。

(4)为了给下分层采煤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消除或减少漏矸冒顶现象,根据垮落的顶板岩石性质,采取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泥浆的办法,促使冒落岩石胶结形成再生顶板,从而为下分层采煤创造有利条件。

(5)当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采煤机司机要及时掌握和调整各分层的采高,以免造成下分层采高过大或偏小,从面给采煤机截割时带来困难。为此,开采后沿走向每推进一定距离后,仍要在工作面沿倾斜方向每隔10m—15m打一钻孔,继续探查煤厚,以便随时调整和控制上下分层的采高。

(6)当片帮煤大量塌落时,尤其是大块煤掉落到溜槽或采煤机滑靴附近堵住采煤机时,应先进行人工破碎,然后再装煤。

(1)当断层位于工作面中部、落差小、附近煤层厚度大于滚筒直径时,一般可使工作面平推硬过,采取留底煤的办法。也就是在底板上留下一块三角煤(增加了煤炭损失)。如不留底煤,也可以在底板上垫坑木矸石,使其保持一定坡度,以保证采煤机及输送机顺利通过。目前较多的是采取留底煤的办法。

(2)当工作面的断层落差较大,附近煤厚水于滚筒直径时,一般用拉底或挑顶的办法,使采煤机顺利通过。

(3)当断层靠近上下平巷、落差较大、难以处理时,则可采用另开一段平巷,用联络眼与原平巷连通的方法,将工作面缩短,躲开断层。

(1)对于落差大致等于或小于煤层厚度的倾斜(与工作面斜交)断层,一般采用让采煤机硬过的办法。

(2)工作面采煤机通过断层时,如果煤壁方向与断层线互相平行或相交的角度太小,则断层的暴露范围将很大,会引起顶板压力,急剧增加,顶板维护将十分困难。因此,为了使断层与工作面交叉面积尽量小,应在通过断层以前预先调整好工作面方向。一般在工作面距断层15m左右时进行调整,使工作煤壁与煤层保持一定的夹角,夹角越大,交叉面积越小,顶板的维护越容易,但通过断层的时间相对延长。根据经验,一般认为交角为250—400之间较好。

(3)采煤机通过断层时,要特别注意底板坡度的变化、顶板破啐和坚硬岩石等问题。普氏系数在4以下时,可采用采煤机直接割的办法;如果岩石硬度再高时,则要采用打眼放炮的方法预先挑顶或起底。顶板破碎时,支架移动要和采煤机配合好,应在采煤机前滚筒割煤后立即移架支护。

(4)当采煤机通过工作面断层时,不论断层是在工作面上部或下部,一般应采用起底的办法,尽量不要采用挑顶,以避免破坏顶板岩层的稳定性,增加维护上的困难。由于断民层的顶板比较破啐,支架就采用擦顶移架的方法。

我国倾斜煤层的储量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倾斜煤层的综采工作面用好采煤机是十会重要的,并且要注意许多问题。

(1)使用链牵引采煤机时,若倾角大于150,必须使用液压安全绞车,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使用无链牵引采煤机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2)在倾角大于300的工作面,从减少运输设备和电力消耗一考虑,应采用自溜运输方式为好。

(3)采煤机在运行中一旦发生断链,输送机应立即停转,防滑杆随即插入输送机刮板,防止采煤机下滑。因此,要求采煤机断链和输送机停转要有安全连锁装置。

(4)对于倾角大、煤质硬的煤层,采煤机应采用单向割煤,也就是沿工作面下行割煤,上行跑空刀,往返进一刀的割煤方式。这样可以避免上行割煤时采煤机打滑、牵引牵引速度太慢,尤其是煤质坚硬时前滚筒割下来的大块煤卡住采煤机等现象。

(5)为确保安全,在上平巷还可以增设同步防滑绞车。采煤机割煤时,司机可用载波信号和绞车司机进行协同操作。

(6)倾角大的煤层,采煤机下行割煤时,上平巷的张紧装置要保证牢固可靠,并有足够的张紧力,特别是平链轮传动的采煤机,本身吐链就不快,会因卡链、馈链而发生断链事故。

(7)倾角大的煤层,使用平链轮传动的采煤机下行割煤时,采煤机机身一定要坚固的导链装置,防止牵引链把导链轮拨出。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八

三级”是指新职工的入企教育、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

(一)入企教育。

对入企的新职工,其中包括新招工人,外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以及招收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在没有分配到施工队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劳资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按正规化教育方式实施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意义、目的和任务等;。

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防火、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等安全常识。

入企教育结束后,应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分配到施工队,进行队级安全教育。

(二)施工队安全教育。

新工人或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分配到施工队后,对新工人再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有:。

本队施工工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本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人员分工负责的内容。

(三)操作岗位教育。

新职工或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班组后,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对自己将从事的作业、进入的岗位,获得基本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上岗作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劳动纪律;。

本工班、班组施工任务,人员分工情况,各工序相互联系,本工序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三级教育的内容及要求,本工区负责施工队教育和操作岗位教育。施工队教育由工区安质部长组织,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配合实施;操作岗位教育由专职安全员组织,质检员协助,施工队长配合实施。

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组织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安全教育补课,重新考试,必须达到合格,才准上岗。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九

一、实验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帐,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品帐,做到总帐、分类帐与物相符,仪器与仪器橱卡记录相符。

三、仪器存放应定橱定位,做到分类科学、取用方便、整齐美观。要按仪器性能做好防尘、防压、防蛀、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磁及避光等工作。仪器、药品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四、贵重精密仪器,要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后才能启用,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定期擦抹或用机械吸尘除灰。贵重、普通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都要存档管理。

五、各种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中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结合课程标准或教材的变化,要及时更新补充新的仪器,保持教学仪器数量和品种的动态平衡。

六、易燃、易爆、有毒药品,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如有剩余,要如数回收。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按帐点物,逐件交接,遇有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十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防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内的电气设备,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

五、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二、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三、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四、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

五、防爆型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一

1、在专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员的全面质量管理。

2、负责制定医院各部门、科室的`质量标准及实施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分析、

反馈全院医疗质量信息,并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定期抽查出院病历,门诊病历以及处方质量,每季度出一期质量分析简。

讯,按时抽查结果反馈给有关科室。

4、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临床、医技、功能科室的环节质量控制工作。

5、建立并领导全院医疗质控网络医疗质量互检网络,并负责质控人员的业务培。

训。

6、进行病历书写培训,不断提高全院医生的病历书写能力。

7、负责全院全面质量考核,考核结果由主管院长签字后交财务科。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二

科室质量控制小组是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质控小组职责如下:

1、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人组成。

2、在科主任的领导和院质控科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护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每份终末病历由科主任和质控小组成员负责质控达标。

3、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与绩效工资挂钩。

4、定期科室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5、对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情况按规范进行检查(病历、处方、申请单、报告单、护理等),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6、对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护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科主任并提出改进意见。

8、定期分析评判本科室各阶段医疗质量动态,总结归纳,并对需改进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报告科主任批准,协助科主任督促落实。

9、定期向院质控科反馈本科室质控工作进行情况,对违犯医疗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事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上报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10、对住院病历进行归档前自查,各病区在不影响病历按时归档的前提下,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灵武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中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及时补充纠正。

11、参加医疗质控办公室的会议,反映问题。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三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特殊学校的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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