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约束力强的文件,必须认真起草和履行。合同的语言应该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和不明确的词语。如果你需要起草一个合同,但不知道从何处开始,可以参考以下范文进行构思。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一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授予第三人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乙方交付甲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因此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创意和要求制作_____,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制作的_____,直到达到甲方对该作品的创作要求。
第九条乙方交付的作品(包括附件中的表1、表2)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同时可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接受乙方交付的作品并进行审读,该作品如符合约定的创作意图和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据以履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二
授权方:________,艺名: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演唱方:________,艺名: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鉴于:
1. 甲方系本合同约定歌曲的词/曲作者并独立拥有作品的全部版权。
2.乙方愿意有偿受让约定作品的版权。
为此,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订立条款如下:
1. 授权作品:
1.1 歌曲名称:《________》,又名《________》,英文名称《________》。
1.2 作品形式:甲方自己独立创作了上述歌曲的歌词/乐曲(以下简称“本作品”),并拥有该歌词/乐曲的版权。
1.3 创作与公开:
1.3.1 甲方创作上述本作品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且甲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1.3.2 本作品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通过发表、公开演唱、网络传播等方式公开。
2. 授权内容:
2.1 授权使用方式:________。
(1) 可在商业或非商业演唱会等各种场合以表演方式演唱各项作品。
(2) 可对其演唱录制音频和视频。
(3) 可对演唱制作、复制音像制品或dvd、vcd等数字制品并进行销售。
(4) 可授权广播、电视(含有线或无线电视、卫星电视、手机电视、iptv等)、网络(含国际互联网、手机网络、广电网络等)、手机、手机彩铃等媒体或终端播映其演唱或音视频。
(5) 可授权他人在影视剧中使用其演唱或音视频作为主题曲、背景歌曲。
(6) 可制作为mv或mtv或卡拉ok形式并可授权ktv等经营场所经营和使用。
(7) 可以________方式使用。
2.2 授权使用性质:________。
(1) 在约定期限内对上述各项作品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即除乙方外,其他人(含甲方、作者、版权人)均不得以相同方式演唱和使用。
(2) 在约定期限内对上述各项作品享有普通使用权,即除乙方外,其他人(含甲方、作者、版权人)均可以相同方式演唱和使用。
2.3 转授权与分许可:乙方不可再授权他人或者分许可他人使用,但在乙方对其演唱形
成的作品进行使用时,可对他人进行相应授权。
2.4 下游产品权利: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乙方将上述各项作品用于影视剧,或者制作为音像或数字制品和mv、mtv等形式作品,或者置入ktv系统中时,此类下游产品或作品形式均拥有独立权利,即使授权期限届满后,下游产品或作品仍可合法使用、发行、播映、销售,无须再另获授权或支付费用。
2.5 授权使用期限: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
2.6 授权使用区域:________。
(1) 全球范围。
(2) 中国大陆范围。
(3) 中国港澳台地区。
3. 授权费用:
3.1 双方同意:本作品演唱授权费用为:(税前/税后)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2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_日内,将上述授权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指定账号(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户名:________)。
4. 其他事项:
4.1 甲方保证:其创作本作品时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的情形;本作品为原创之作品,甲方拥有完整版权,并保证乙方使用时不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整,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4.2 评奖:
4.2.1 在授权期限内,乙方可以其对本作品的演唱及相应制品申报参加国内外演唱评奖活动,所获奖项均归乙方,但其中所获歌曲及其词/曲“作者”类别奖项全部归甲方所有。
4.2.2 在授权期限内,乙方不可以本作品参加除演唱外的其他任何评奖活动。
4.3 违约责任:
4.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4.3.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保证义务,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向乙方交付本作品或甲方对本作品的著作权存在瑕疵,或者因甲方的原因、行为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权利主张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乙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还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4.4 争议解决:
4.4.1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 如协商不成,按照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 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_____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三
合同编号:
委托创作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创作本合同约定的作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称作品,是指:
二、作品的具体要求为:见其它条款及附件。以下简称“作品”。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创作上述作品,甲、乙双方对作品著作权的约定如下:
1)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归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署名权,署名方式,第__种。(1、具名方式;2、不具名方式);
4)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乙方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作品进行修改,甲方受委托对作品的修改不视为对作品完整权的破坏。
四、供稿
1)乙方按以下方式供稿:第__种(1、将稿件发送到甲方指定邮箱:__________;2、将纸质稿件交付给甲方。)
2)乙方按以下周期供稿,第__种(1、一次性供稿,于__年__月__日之前一次性交付稿件;2、按周期供稿,每月一期供稿,于每月x号之前供稿。)
3)乙方供稿标准:每期供稿不少于x字。
4)验收:甲方对稿件验收合格视为交付,甲方收到稿件x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在x日内修改完毕,甲方对修改结果不满意可自行修改。乙方累计x次稿件经修改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委托。
五、稿酬
1)乙方交付每期作品后x日内,甲方支付当期稿酬。
2)甲方向乙方支付作品单页签约价格的x,具体数额双方另行约定;
3)支付方式为,第__种(1、现金;2、转账。)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均应明确知悉作品保密性对其商业价值具有巨大影响,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作品商业价值减损,均应向对方赔偿。
2)乙方不得创作或参与创作与该作品类型、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品。
3)故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项下的故事构思、创作内容、进度、剧本内容等相关内容,亦不得将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事宜对外进行任何泄漏,否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全部创作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乙方均应继续承担本条款约定之保密义务。
5)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年仍然有效。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用等)。
八、如乙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x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九、乙方拖稿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扣减约定报酬的x%,逾期超出x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x%费用退回,并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已支付报酬的x%)。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委托。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继续作品的创作。
十、乙方所完成的创作内容侵犯第三方的在先权利,或因创作内容引起著作权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一、乙方非独立完成创作,或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连续逾期达15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四、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或无效,均不影响甲方享有作品已完成部分的财产性著作权,乙方对已完成部分享有署名权。
十六、作品开发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出差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自行承担创作上述作品所需的条件和必要费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乙双方之间不建立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十一、本合同规定的报酬为:税前/税后。
十四、违约责任及其他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
2、甲方到期不能支付乙方作品报酬的,甲方应每日按约定报酬的0。1%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甲方实际支付该笔报酬为止。
十五、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月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四
鉴于:1,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面向社会征集"xx公司"会徽,吉祥物和主题语(以下简称"评选活动"),并从中评选出"。
京菲亚特杯足球赛"会徽,吉祥物,主题语的候选作品;2,以下签字的个人或实体(以下简称"参加人")愿意向本次评选活动提交参选作品(以下简称"参选作品").为此,xx公司与参加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本合同")并接受其法律约束:。
1.评选活动将依照"xx公司"会徽,吉祥物和主题语征集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举行.参加人确认,参加人已经阅读了评选办法,并同意遵守评选办法,接受其约束力.
2.为了参加评选活动,参加人必须签署本合同并将本合同,参选作品和评选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资料一并提交xx公司.如果参加人提交参选作品时未同时提交签署后的本合同,则参选作品将不会被接受也不会得到评审.如果参选作品由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实体提交,则其中每一个人或实体都应当分别签署本合同.
3.收到符合本合同和评选办法要求的完整的参选作品后,xx公司将接受参选作品参加评选活动.
4.参加人同意,在评选活动期间内,按照xx公司要求参加xx公司指定的有关宣传活动.
5.参加评选活动和签署本合同,表明参加人同意接受xx公司的专门委托,为xx公司创作具有著作权的参选作品以及需要与参选作品一并提交的所有其他材料(在本合同中,参选作品和所有其他该等材料统称为"参选作品资料").
7.本合同对参加人,xx公司及其继受人和受让人有效.参加人同意,对于任何参选作品,参加人或参加人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均不得行使或对xx公司或xx公司的任何被许可人,继受人和受让人强制执行参选作品的任何权利.上述规定的普遍性前提下,xx公司及其被许可人,继受人和受让人对参选作品资料享有全球范围的永久性权利,可以对任何或全部参选作品资料进行修改,删除或增添,无须为此向参加人或任何其他方支付任何款项或取得其批准或认可.
8.参加人理解并认可,参选作品并不具有保密性质,且xx公司也无须为此保密.参选作品当中出现的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任何限制,专有或保密说明均无任何效力.
9.参加人理解并同意,所有参选作品资料将不退还参加人.此外,将参选作品资料提交评选活动后,参加人将不再享有任何参选作品资料的使用权,而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全部或部分参选作品资料.除获相关奖励外,不得提出其他任何报酬要求.
10.参加人确认,参选作品可能会与xx公司独立开发的或其他参加人向评选活动提交的参选作品相似或相同.参加人同意,如果与该参选作品相似或相同的其它任何作品被选定为评选活动入围候选作品或中标作品,参加人无权为此而获得任何报酬,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参加人声明并保证:(a)参加人为申请参加评选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b)如果参加人为个人,参加人应至少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参加人年龄不足18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本合同应当由参加人本人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c)参加人在其他方面具有订立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权利或授权;(d)除了参加人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方为参选作品和所有其他参选作品资料有过贡献;(e)参选作品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未曾以任何方式公开展示,也不属于公开作品;(f)参选作品资料的任何部分均不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也不含有任何诽谤,中伤,淫秽或非法材料;(g)参选作品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xx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参选作品资料,无须向任何第三方取得任何许可或认可,也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12.参加人确认并同意,参加评选活动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料费,邮寄费,差旅费等)由参加人自行承担.
13.参加人确认以下地址为xx公司通知其地址,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两日内,书面通知xx公司.
姓名(单位):。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14.参加人确认并同意,参加人无权使用任何"xx公司"标志表达其身份或其参加的活动.参加人不得对外宣布参选作品已经提交评选活动这一事实.此外,参加人不得暗示,间接提示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一方或社会公众表示.
·委托培训合同·审计鉴定合同·委托投资合同·委托书。
16.如果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办法不一致,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17.如果xx公司的工作由其组建的经济实体承担,则本合同中xx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新组建的经济实体承担.
18.本合同自参加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xx公司。
(公章)。
参选作品标题:。
签字人:。
家长或监护人(如有适用):。
参加人法定全称(如有适用):。
签字和/或盖章(如有适用):。
日期: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五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创作本合同约定的作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称作品,是指:
二、作品的具体要求为:见其它条款及附件。以下简称“作品”。
第一章权益条款。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创作上述作品,甲、乙双方对作品著作权的约定如下:
1)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归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署名权,署名方式,第__种。(1、具名方式;2、不具名方式);。
4)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_乙方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作品进行修改,甲方受委托对作品的修改不视为对作品完整权的破坏。
四、供稿。
1)乙方按以下方式供稿:第__种(1、将稿件发送到甲方指定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将纸质稿件交付给甲方。)。
2)乙方按以下周期供稿,第__种(1、一次性供稿,于__年__月__日之前一次性交付稿件;2、按周期供稿,每月一期供稿,于每月号之前供稿。)。
3)乙方供稿标准:每期供稿不少于字。
4)验收:甲方对稿件验收合格视为交付,甲方收到稿件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在日内修改完毕,甲方对修改结果不满意可自行修改。乙方累计次稿件经修改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委托。
五、稿酬。
1)乙方交付每期作品后日内,甲方支付当期稿酬。
2)甲方向乙方支付作品单页签约价格的,具体数额双方另行约定;。
3)支付方式为,第__种(1、现金;2、转账。)。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1)甲、乙双方均应明确知悉作品保密性对其商业价值具有巨大影响,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作品商业价值减损,均应向对方赔偿。
2)乙方不得创作或参与创作与该作品类型、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品。
3)故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项下的故事构思、创作内容、进度、剧本内容等相关内容,亦不得将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事宜对外进行任何泄漏,否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全部创作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乙方均应继续承担本条款约定之保密义务。
5)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年仍然有效。
第三章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用等)。
八、如乙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九、乙方拖稿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扣减约定报酬的%,逾期超出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费用退回,并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已支付报酬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委托。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继续作品的创作。
十、乙方所完成的创作内容侵犯第三方的在先权利,或因创作内容引起著作权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一、乙方非独立完成创作,或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连续逾期达15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章其他。
十四、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或无效,均不影响甲方享有作品已完成部分的财产性著作权,乙方对已完成部分享有署名权。
十六、作品开发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出差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自行承担创作上述作品所需的条件和必要费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乙双方之间不建立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十一、本合同规定的报酬为:税前/税后。
十四、违约责任及其他。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
2、甲方到期不能支付乙方作品报酬的,甲方应每日按约定报酬的0.1%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甲方实际支付该笔报酬为止。
十五、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六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制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作品的文字脚本,委托乙方创作上述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作品署名方式由甲方决定。
第二条乙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授予第三人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乙方交付甲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因此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上述作品图片数:_________幅。
第五条对上述作品的一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创意和要求制作图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制作的图片,直到达到甲方对该作品的创作要求。
第七条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满足上述要求的图片交付甲方。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创作上述作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计算机设备和必要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交付的作品(包括附件中的表1、表2)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同时可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接受乙方交付的作品并进行审读,该作品如符合约定的创作意图和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十一条上述作品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酬,支付标准为_________,支付期限为作品提交给甲方后_________个月内。付酬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乙方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据以履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七
作品名称: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制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作品的文字脚本,委托乙方创作上述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作品署名方式由甲方决定。
第二条乙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授予第三人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乙方交付甲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因此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上述作品图片数:_________幅。
第五条对上述作品的一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创意和要求制作图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制作的图片,直到达到甲方对该作品的创作要求。
第七条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满足上述要求的图片交付甲方。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创作上述作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计算机设备和必要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交付的作品(包括附件中的表1、表2)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同时可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接受乙方交付的作品并进行审读,该作品如符合约定的创作意图和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十一条上述作品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酬,支付标准为_________,支付期限为作品提交给甲方后_________个月内。付酬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乙方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据以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八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28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1、甲方基于乙方文学艺术卓著创作能力,愿意委托乙方创作完成本协议约定作品。
2、在签署本协议前,甲乙双方已对拟创作作品的思路和方向进行交流且取得了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作工作。
3、本协议构成委托协议关系。为此,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达成如下约定:
一、创作目标。
(一)作品形式:____。
(二)作品名称:____(暂定名,最终名称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以下简称“本作品”)。
(三)作品篇幅:____。
(四)创作来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情形之一):
1、根据甲乙双方设想思路/历史故事直接创作。
2、根据真实人物/真实故事直接创作。
3、根据____的原著作品《____》改编剧本/创作动漫作品等。
1、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个日历天内,进行本作品创作前的酝酿、准备工作。
2、在准备工作结束后____个日历天内,提出本作品的创作思路,并由甲乙双方讨论、研究后,最终由甲方确定。
3、在本作品创作思路确定后____个日历天内,完成本作品背景资料的收集、分析。
4、在本作品的背景资料收集和分析完成后____个日历天内,完成本作品初稿创作。
5、本作品初稿创作完成后____个日历天内,完成对本作品初稿的修改、完善、调整和再度创作,直至定稿。
(一)资料收集与分析:
1、乙方负责本作品创作所需背景资料的收集,并应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个日历天内完成;同时,在此阶段内,乙方应提出本作品的创作成本预算,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本作品背景资料收集完成后,由乙方针对本作品的创作思路对背景资料进行分析、提炼和考证并形成基本分析要点,经甲方确认后以供本作品创作时使用。
3、在资料收集阶段,乙方认为需要进行相应实地考察、采风时,乙方提供相应考察和采风计划,由甲方决定后实施。
(二)作品创作:
1、本作品的创作共分为____个部分,乙方完成各个部分的初稿创作后,由甲方对乙方创作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修改意见,再度进行创作、修改,并可根据需要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3、乙方在创作过程中,如需要使用辅助人员,应在保证乙方亲自完成实质创作内容的前提下,安排辅助人员从事协助资料收集、分析等工作,且不得安排辅助人员参与实质创作工作,确保辅助人员不会对本作品提供任何权利主张。
4、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意见分歧:
1、在创作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对创作出现意见分歧,以甲方意见为准。
2、在创作过程中,甲方如认为乙方的创作及其修改无法达到其要求或者认为乙方的创作与甲方的委托创作意图相背离,甲方有权再行委托他人与乙方共同创作或者停止乙方创作工作而重新委托他人进行创作。
三、创作成本与酬金。
(一)本作品创作的成本包括:
1、本作品创作所需资料收集、复制等的费用。
2、按照甲方确定的考察与采风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采风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3、在创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耗材费用、邀请专家参与讨论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成本预算与承担:
1、本作品创作前,乙方拟定本作品的创作预算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执行;该预算如遇变更则亦应事先由甲方确认。
2、由甲方承担本作品创作的全部成本。
3、乙方在负责款项支出时,应如实开具发票,如遇无法开具发票时,则开具收款收据,并据此作为支出凭证,在创作成本中列支。
(三)创作报酬:
1、双方确认:乙方完成创作的酬金为____(税前/税后)____元人民币。
2、支付:
(1)本协议签署后支付酬金的____%作为定金。
(2)于完成初稿后____日内支付酬金的____%。
(3)完成最终稿后____日内支付剩余酬金。
四、创作成果分享。
(一)版权归属:
1、本作品自其最终成果和中间性成果形成或完成时,其版权归甲方单独享有,乙方对本作品不享有任何版权。
2、本作品的范畴和版权标的包括:创作思路、创作计划、创作纲要、本作品初稿、修改稿、定稿等。
3、在乙方完成本作品创作后,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权。
(二)作品使用:
1、在本作品定稿前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作品或以本作品参加任何学术交流、参加任何评奖活动;否则,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本作品创作过程中,乙方应对本作品的创作及创作思路、设想、计划等予以保密,直至甲方正式公开本作品。
(三)中途退出创作:
1、在创作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出退出创作;除非甲方认为乙方的创作不符合其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与乙方共同创作或停止委托乙方而直接委托他人合作继续完成创作。
2、如甲方停止委托乙方创作而重新委托他人创作或者委托他人与乙方共同创作时,则甲方根据乙方和重新的委托方对本作品的创作是否有实际贡献,决定对其进行署名。
3、在创作过程中,乙方如丧失创作能力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创作,甲方有权重新委托他人完成创作。
(四)评奖:
1、甲方有权决定以本作品申报参加国内外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如甲方决定不参加评奖而乙方提出申报“作者”类别的评奖时,甲方同意予以配合,但由乙方以甲乙双方名义申报。
2、甲方决定申报参加评奖时,参加评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参加“作者”类评奖时,参加评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甲方申报参加评奖时,参加评奖所获“作者”类荣誉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其余类别荣誉全部归甲方单独所有,所获物质奖励全部归甲方;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参加评奖时,参加评奖所获“作者”类荣誉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所获“作者”类别的物质奖励则在扣除乙方承担的申报费用后由甲乙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
五、其他事项。
(一)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除应当向守约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外,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延迟履行义务,应按日支付约定____元违约金。
2、乙方应保证其创作的内容系本人_____创作,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违反著作权法及我国相关法令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法律上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____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协议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手机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
2、乙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手机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一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在与离婚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二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创作委约项目承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就创作委约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创作,甲方提供相应的创作委约项目资金(其中创作酬金部分为________%、创作业务经费为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在协议生效后,根据《________创作委约制实施细则》由院财务部门向受聘委约创作者发放第一期创作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________%);创作业务经费则按票据报销;待委约项目(作品)完成并经院创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受聘委约创作者发放第二期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________%)。
第三条由甲方创作委约项目产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演出、出版乐谱和音像制品、媒体播放等权益)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权。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两年内,因使用作品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乙方享有________%,两年之后因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乙方自创作委约项目(作品)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联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经济利益按上一款进行分配。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但重大修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条乙方保证完成之创作委约项目确为本人创作成果;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历史文献资料(如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外国音乐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须申明,并负全部责任;如有抄袭情形,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须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乙方自签约之日起,享有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音乐创作各类活动的学术权益。课题结束后,乙方的权利终止。
第六条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创作委约项目规定的完整作品,或经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时,应全额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创作酬金和创作业务经费;乙方今后无权再受聘____________创作委约项目。
第七条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创作酬金、报销创作业务经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可暂时停止委约项目创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仍未支付、报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创作酬金和报销的创作业务经费。
第八条本承接协议所附之《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是指经甲方认可的甲乙双方对项目内容、创作过程、时间、酬金、业务经费以及最后提交创作委约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约定。《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是本承接协议的组成部分,应由双方签字认可。
第九条本承接协议履行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本承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对《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达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承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设执行机构________创作中心保存)。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三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四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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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在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七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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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篇十八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3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突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货款32000元。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按照现行合同法所采严格责任原则,罗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合同性质仍属运输合同,罗某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罗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罗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罗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罗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罗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归责的一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罗某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罗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罗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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