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优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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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优质19篇)
时间:2023-11-16 06:52:18     小编:笔尘

健康饮食和适量运动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关键。总结要突出主题和亮点,重点突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果和收获。接下来是一些关于个性发展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一

企业想要促进相关项目的开展,具体的建议书需要制定好哦!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企业项目的建议书,相信能带给大家帮助。

为了甲、乙双方在友爱镇项目上取得成功合作,保障项目开发顺利实施,我方建议甲、乙双方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合作:

方式一:项目建筑设计合作方式

方式二:项目全程策划合作方式

方式三: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委托代理合作方式

各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以下所称甲方指本项目投资方,乙方指西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一、 乙方工作内容

1.概念性功能定位建议

乙方负责项目的实地踏勘,场地现状调查与研究,定位研究,功能确定,并考虑项目的以下特征:

(1)基地的独特引人之处 ;

(2)地理位置的关联资源 ;

(3)充争认识市场的竞争性、项目的机遇与劣势 ;

(4)对当地相似的一些在建项目进行调查;

(5)深化系列产品,将项目市场战略定位于具有独特性、创新性.

2.概念性总体规划

(1)区位分析,描述其周围地块资产和竞争者,交通状况等;

(2)基地分析(包括用地分析、景观分析、市政工程等);

3)概念性规划总平面 ;

(4)各个区域的初步概念性建筑规划;

(5)分类描述建筑设计和主要产品类型,明确设计理念和方向;

(6)景观的.概念性规划、分析及具体描述 ;

(7)基地内部交通分析;

(9)初步的财务分析并按照设计规范制作相应的设计图册.

二、合作方式

甲方拟定相应的设计任务书,并同乙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由乙方以包干价执行本项目规划设计。

三、项目设计方案的费用

本项目总概念方案设计包干费用为: 6元/平方米(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单位为基数), 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情况以外费用不变。

一、乙方工作内容

1、房地产市场研究:投资环境分析、市场调查和分析、周边竞争楼盘调查;

2、项目区域分析;

3、项目swot分析;

6、项目投资分析:销售价格确定、成本分析、资金使用、筹措、融资分析;

7、项目实施计划与控制:项目进度计划与控制、工程建设计划与控制、资金使用计划;

8、财务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不确定行分析;

9、营销策划:营销整体规划;价格策略执行计划;

10、风险控制措施及建议.

二、合作方式

1、乙方提供项目策划报告书。

2、在策划书完成后,乙方为甲方做方案汇报和相关疑问的解答。

3、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为甲方提供部分咨询服务。

三、费用收取

甲乙双方采用包干制方式合作,乙方收取甲方20万元作为本项目策划的佣金。

一、 乙方工作内容

1、房地产市场研究:投资环境分析、市场调查和分析、周边竞争楼盘调查;

2、项目区域分析;

3、项目swot分析;

6、项目投资分析:销售价格确定、成本分析、资金使用、筹措、融资分析;

7、项目实施计划与控制:项目进度计划与控制、工程建设计划与控制、资金使用计划;

8、财务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不确定行分析;

10、风险控制措施及建议。

(二)、销售实施

全面代理楼盘销售,负责组建销售团队,完成整个楼盘销售回款等工作。

方式

1.乙方提供项目策划报告书,并对策划内容提供咨询辅导;

3、销售实施阶段乙方组织相应人员全面实施楼盘销售。

三、费用收取

1、策划费用按项目销售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五收取,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销售代理佣金:按本项目实际销售总额的2.5%提取代理佣金,(含广告费)。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负责人:有限。

3.项目建设地点:舒城县合安路。

4.项目联系人:有限(联系电话:)。

5.项目投资规模:该项目拟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1200万元(车辆20台800万元、建筑物及构筑物3000平米370万元、办公设施3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2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100万元。

项目计划用地20亩,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项目背景和政策支持。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主要投资人有限一直从事物流货运行业,对物流货运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物流货运市场和环境有较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另一方面,目前公司租赁其他企业场所进行办公经营,公司发展受到场所瓶颈制约,规模难以扩大;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我公司已无法承接日益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投资建设该项目已成为客观需要。

该项目拟投资1500万元,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优良的运输设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人员就业和税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

1、国家宏观方面。

物流是一个控制原材料、制成品、产成品和信息的系统,从供应开始经各中间环节的转让及拥有而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实物运动。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服务业。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中国物流行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物流体系不断完善,行业运行日益成熟和规范。

2009年以来,我国物流行业逐步走向复苏的,物流市场整合步伐加快,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和结构性变化。

从区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物流业受外需萎缩影响较大,增速放缓;中西部地区以内需为主,加上产业转移,物流行业将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保证经济协调、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基础和支撑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物流产业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张;与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相适应,物流产业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随着物流市场的不断扩大,物流产业内的分工将越来越细;物流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将日趋规范,市场秩序与环境条件也将进一步优化。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我国物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物流行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农村物流、零售业物流等细分市场投资前景乐观。

2、我县方面。

随着国家继续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省委大力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我县融入合肥经济圈建设,我县经济发展将迎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社会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同时《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如仓储物流等第三产业,培育骨干商贸企业和商贸服务企业;增强三次产业之间的协调性,促进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均成为该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项目的投资人概况。

采用优良运输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培训高水平员工队伍,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

本项目建成后,将提高本镇乃至本县物流服务行业实力,对本镇乃至本县商贸流通特别是农产品流通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项目选址。

该投资建设项目位于舒城县。

地处舒城南大门,舒城、庐江、桐城三县结合部,全镇辖12个村和一个街道居委会,总人口3.34万人,总面积78.4平方千米,现有耕地2.4万亩,山场4.5万亩,其中,优质茶园8000亩,盛产茶叶,是全省闻名的“茶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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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三

xx镇xx自然风景区海拔2303米,由于地质地貌条件和气候、土壤、植被的垂直分布,使项目区构成灌丛,森林和亚高山草甸三大生态系统,是xx保存最完好的生态区域,素有华北“小西—藏”之称,是避暑休闲和旅游的最佳地方。项目毗邻xx,除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外,环境优美,气候温和,通讯便利,交通方便,开发的市场和潜力巨大。

xx镇是中华三祖文化的发祥地,古文化遗址修护及人文旅游景点初具规模,每年到xx寻根祭祖的游人络绎不绝,而与之相匹配的休闲生态游才刚刚起步。为此,xx镇党委、政府将旅游产业化做为今后几年的优先发展方向,尤其将xx避暑休闲开发做为xx文化旅游产业的延伸,使旅游产业真正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

从国际看,在全球逐步变暖的趋势和背景下,世界各地的避暑型气候资源已经属于越来越紧缺和珍贵的生态环境资源。目前,香港佳顿集团有限公司就对项目区及其周边地区开发表示了浓厚兴趣,并与镇政府签署了有关协议。

从国内看,随着全国气温的不断上升,许多城市已成“火炉”,甚至包括一些北方城市。而xx自然风景区却以凉爽宜人的气候,打出“清凉气候牌”吸引着国内“火炉”城市的人们纷纷涌入。针对这一现象,xx镇能够打造依托森林草甸资源、气候资源,在项目区修建避暑山庄、酒店、乡村旅舍等高中档的住宿场所和狩猎尝跑马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2、新建狩猎尝跑马尝过山索道各一处;

3、附属设施:道路、台阶、护栏等。

从20xx年起至20xx年止,共计xx年。

20xx年,为规划设计阶段;20xx年,为主体施工建设阶段;20xx年主体完善和配套建设阶段;20xx年试点运营和投入使用阶段。

预计总投资xx亿元,其中主体工程xx亿元,附属设施xx亿元,其它xx亿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承担单位统一筹措。其中拟贷款xx亿元,自筹xx亿元。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四

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项目四至、规划指标、规划限制条件等基本状况。如果属于公开出让项目,需对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相关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状况、地价款支付时光、土地交付条件及交付时光等进行描述;如果属于合作或转让项目,需对项目背景状况、产权状况、已取得的合法性文件、合作或转让方式、土地价格、付款期限、附加条件等状况进行描述。

2、项目现状。

根据现场勘查状况,对项目宗地的地形、地势、开发状况、交通便利度、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状况、是否需拆迁补偿、是否受周边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描述。

3、项目周边环境及配套状况。

包括项目所处区域目前城市定位、城市发展状况、周边市政及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状况、周边道路及公共交通设施状况、与城市标志性建筑和主要政府机构之间的距离等。

4、项目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提示。

对项目存在的不确定及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并提出初步解决方式。

对项目所处区域未来规划发展前景、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动力状况进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道路及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等。

1、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房地产发展状况。

对项目所处城市及区域近期房地产市场供应量、成交量、销售单价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作出简要总结。

2、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市场状况。

对项目所处区域近年具可比性土地出让及转让项目成交状况、价格特征进行简要总结性描述。

3、项目所在区域在售楼盘概况。

对项目所处区域具可比性在售楼盘开发状况、成交状况、价格特征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并就其市场去化状况、销售周期进行调研决定。

1、对项目出让(转让)价格及可理解地价作出初步决定。

2、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状况作出初步评价。

3、对项目整体状况、项目发展前景进行概述性总结,并提出。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五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及众多资金雄厚的上市公司进入。由于处于公用事业体制转轨初期,各种政策不完善,行业进入障碍主要是资金及政策限制,门槛较低。

5、潜代品

水的替代威胁较小,但也面临着来自纯净水企业对生活用水的替代、净化处理企业对工业用水的替代等。

本建议书包括以下4个部分

项目背景及对a公司咨询需求的理解

对我国水务行业商业机会的看法

对解决a公司收购项目的整体思路及方案

项目进程计划及成果

影响收购的各关联因素关系图

咨询项目实施程序

收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收购方式的确定

收购通常可采取资产置换、现金收购股权、合资合作、承担债务等方式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我们将根据收购方的战略,选取合适的方式,以最小代价达到其收购目标。

收购的潜在风险

根据我们对中国水务行业的认识和理解,以收购方式进入水务行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被收购方管理层及员工的反对、目标企业的历史包袱、当地政府的限制、潜在的收购竞争对手及收购后的业务整合风险,如果是收购上市公司,还将面临更多的法规及监管程序限制。

我们将采取下列对策降低和规避上述风险:一是通过对水务行业及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充分揭示目标企业隐藏的问题如网管陈旧、欠费、人员对改制收购的心理等,解决信息不对称。二是充分利用咨询公司的关系网络,沟通相关各方关系降低各种阻碍。三是对目标企业估值,设计合理标准应对收购对手竞争。

收购过程的协调

收购过程将涉及律师、审计、评估协调及与被收购方的谈判。可以形成以咨询顾问为总联系人的收购小组,协调解决收购中法律、财务等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政策妥善解决被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协助与被收购方的谈判。

融资及支付

我们将根据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合适的融资结构及支付方式,以降低收购成本。

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能否成功的最后关键问题就是能否有效地完成整合以创造价值。整合涉及如何实现收购方与被购企业的协同效应,采取何种营运方式实现财务目标及收购战略目标,进入新产业后如何进一步实施产业整合以不断扩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运用咨询顾问的丰富整合经验,对水务产业营运及价值链的深入研究,发现水务行业的投资机会,设计整合重组方案。目前我国水务企业对产业链的整合刚刚开始,bot及tot模式还不成熟,信息化程度还较低,存在大量业务创新机会,我们将利用自身优势向客户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及产业整合路径。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及众多资金雄厚的上市公司进入。由于处于公用事业体制转轨初期,各种政策不完善,行业进入障碍主要是资金及政策限制,门槛较低。

5、潜代品

水的替代威胁较小,但也面临着来自纯净水企业对生活用水的替代、净化处理企业对工业用水的替代等。

本建议书包括以下4个部分

项目背景及对a公司咨询需求的理解

对我国水务行业商业机会的看法

对解决a公司收购项目的整体思路及方案

项目进程计划及成果

影响收购的各关联因素关系图

咨询项目实施程序

收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收购方式的确定

收购通常可采取资产置换、现金收购股权、合资合作、承担债务等方式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我们将根据收购方的战略,选取合适的方式,以最小代价达到其收购目标。

收购的`潜在风险

根据我们对中国水务行业的认识和理解,以收购方式进入水务行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被收购方管理层及员工的反对、目标企业的历史包袱、当地政府的限制、潜在的收购竞争对手及收购后的业务整合风险,如果是收购上市公司,还将面临更多的法规及监管程序限制。

我们将采取下列对策降低和规避上述风险:一是通过对水务行业及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充分揭示目标企业隐藏的问题如网管陈旧、欠费、人员对改制收购的心理等,解决信息不对称。二是充分利用咨询公司的关系网络,沟通相关各方关系降低各种阻碍。三是对目标企业估值,设计合理标准应对收购对手竞争。

收购过程的协调

收购过程将涉及律师、审计、评估协调及与被收购方的谈判。可以形成以咨询顾问为总联系人的收购小组,协调解决收购中法律、财务等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政策妥善解决被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协助与被收购方的谈判。

融资及支付

我们将根据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合适的融资结构及支付方式,以降低收购成本。

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能否成功的最后关键问题就是能否有效地完成整合以创造价值。整合涉及如何实现收购方与被购企业的协同效应,采取何种营运方式实现财务目标及收购战略目标,进入新产业后如何进一步实施产业整合以不断扩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运用咨询顾问的丰富整合经验,对水务产业营运及价值链的深入研究,发现水务行业的投资机会,设计整合重组方案。目前我国水务企业对产业链的整合刚刚开始,bot及tot模式还不成熟,信息化程度还较低,存在大量业务创新机会,我们将利用自身优势向客户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及产业整合路径。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六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负责人:有限。

3.项目建设地点:舒城县合安路。

4.项目联系人:有限(联系电话:)。

5.项目投资规模:该项目拟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1200万元(车辆20台800万元、建筑物及构筑物3000平米370万元、办公设施3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2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100万元。

项目计划用地20亩,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项目背景和政策支持。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主要投资人有限一直从事物流货运行业,对物流货运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物流货运市场和环境有较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另一方面,目前公司租赁其他企业场所进行办公经营,公司发展受到场所瓶颈制约,规模难以扩大;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我公司已无法承接日益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投资建设该项目已成为客观需要。

该项目拟投资1500万元,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优良的运输设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人员就业和税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

1、国家宏观方面。

物流是一个控制原材料、制成品、产成品和信息的系统,从供应开始经各中间环节的转让及拥有而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实物运动。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服务业。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中国物流行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物流体系不断完善,行业运行日益成熟和规范。

以来,我国物流行业逐步走向复苏的,物流市场整合步伐加快,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和结构性变化。

从区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物流业受外需萎缩影响较大,增速放缓;中西部地区以内需为主,加上产业转移,物流行业将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保证经济协调、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基础和支撑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物流产业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张;与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相适应,物流产业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随着物流市场的不断扩大,物流产业内的分工将越来越细;物流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将日趋规范,市场秩序与环境条件也将进一步优化。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我国物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物流行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农村物流、零售业物流等细分市场投资前景乐观。

2、我县方面。

随着国家继续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省委大力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我县融入合肥经济圈建设,我县经济发展将迎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社会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同时《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如仓储物流等第三产业,培育骨干商贸企业和商贸服务企业;增强三次产业之间的协调性,促进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均成为该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项目的投资人概况。

采用优良运输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培训高水平员工队伍,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

本项目建成后,将提高本镇乃至本县物流服务行业实力,对本镇乃至本县商贸流通特别是农产品流通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项目选址。

该投资建设项目位于舒城县。

地处舒城南大门,舒城、庐江、桐城三县结合部,全镇辖12个村和一个街道居委会,总人口3.34万人,总面积78.4平方千米,现有耕地2.4万亩,山场4.5万亩,其中,优质茶园8000亩,盛产茶叶,是全省闻名的“茶叶之乡”。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七

今天的企业在两个世界中竞争:一个是管理者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世界;另一个则是由信息所构成的虚拟世界。

it在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在很多企业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流程复杂且变化多,且无法形成端到端的高效流程。

3、缺少整体规划,it投资大部分变成了信息孤岛,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建设。

it系统如果不能满足商业需求,那将是大大的浪费,而业务过程没有相应的it支持,效率很难提高。基于战略先行的企业架构的目标就是帮助企业通过it投资获取最大的商业价值,它是一种高层次的企业视野,聚焦于组织的it架构和业务架构之间。

为了了解企业架构,我们先从it应用在每个企业信息化发展成熟度历程来看:

1、it响应业务。

企业业务的高速发展需要信息系统的辅助,这个时期主要靠各业务单元分别给it部门提出自己的需求来推动it项目建设。企业常使用“项目导向”的信息化建设方法,于是在日趋复杂的业务需求面前落入无法支持的尴尬境地。当遇到无法整合新的业务时,只有一个解决的办法,那就是又再次提出新的项目。

2、it协同业务。

随着各业务推动的it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导致信息孤岛的存在,it开始无法适应业务的变化,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企业必须把信息化看成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综合,企业需要一个灵活、低成本、组件化的企业架构,通过业务组件之间不同的协作关系,就可以建立不同的运营模式,它是企业根据自身战略目标不断调整,不断积累的过程。

3、it影响战略。

现代企业面临着环境面临环境多变、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大型科技企业所面临的企业管理对象是复杂的组织体,企业面临的不再是单一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维度管理命题,而是全价值链的技术创新、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复杂组织体的管理。这种管理复杂度导致企业很难再依靠自我进化的发展模式,单凭企业家的勇气和魄力已经无法保持企业的基业长青。企业需要从战略出发,开展顶层设计,对战略进行业务与it的分解和对接,从而形成一套能够解决面对复杂多变环境的基于企业架构的治理方法论。一些优秀的企业开始在这种环境下深刻认识到it规划的缺失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后果,并继而从内在生发出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的需求。

ibm商业价值研究院在对全球5000多位高管进行了调研,大家普遍认为正身处历史转折点,技术进步在不断颠覆现状,且为今后带来巨大的动荡。产业日益融合,新的竞争对手层出不穷,而且速度相当惊人。他们认为在未来三到五年内,移动解决方案、物联网和云计算将对企业业务带来重大影响,it已经不再知识企业的辅助角色,它正在慢慢变成业务的一部分,很多企业也已经开始进行从战略先行出发的企业架构规划项目,从业务推动it建设发展为it影响业务架构到最终it推动战略制定。

在企业决定实施企业架构项目之前,我们来看看成功的企业架构能帮我们解决的一些问题,这有助于对企业架构能做到什么有个概念性的认识:

1、问题:不可靠的企业信息。

不同信息系统的数据重复甚至不一致将导致企业获取到不可靠的信息。企业如果在不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做决定将是很严重的问题。企业构架可以帮助组织理解什么信息是不可靠的,它影响到哪些组织,解决问题需要哪些步骤。

2、问题:不及时的企业信息。

企业不仅依赖可靠的信息,企业还需要及时的信息作出决定来适应变化,否则可能错过最佳时机。不及时的信息往往也会导致频繁的人工干预,而人工干预也就意味it系统没有很好地与业务需求整合。企业构架可以帮助组织理解使用哪种方法会更好,尽可能地减少人工干预。

3、问题:新的潜在复杂项目。

企业的发展势必带来新的潜在项目,如果没有完全理解这个项目同业务过程之间的关系,项目往往是不会成功的。企业构架能帮助it部门在项目开始之前准确理解商业需求,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项目成功的几率。

以上九个问题其实也是企业架构能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如果要简单的说明价值,其实就一点:战略到运营的衔接,帮助企业建立可持续优化的经营模式,实现企业发展蓝图的战略目标。企业架构通过业务和it两方面去达成这个目标:

1、业务能力的系统建设:帮助各专业业务线条进行有效的横向沟通和配合,减少或消除业务能力的重叠和资源浪费。对新业务系统的建设变化为新的业务能力单元建设,以后各个业务部门使用的不再是孤立的业务系统,而是按需由业务能力单元组装成的可灵活配置的业务应用。

2、提高it投资回报:每个it项目都是遵守企业架构规划而开展的,确定了it投资的价值最大化,同时规避、减少或消除it项目风险。

如果你认同企业架构的重要性以及它所能带给企业的价值,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企业架构主要包括哪几部分。

总的来说,企业架构包括战略架构、业务架构和it架构。

1、战略架构:主要定义了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以及企业内外部协作关系,描述了企业如何满足客户需求、进行市场竞争、与合作伙伴合作、建立运营体系、考核绩效等,核心是确定企业的核心能力并进行能力分解,建立了企业战略与日常运营之间的关联关系。

2、业务架构:主要包括了业务流程、业务信息、业务规则、组织架构等几个方面。很多流程都是企业信息化的起点,it的很多需求都来自于流程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业务流程。

3、it架构:主要包括数据架构、应用架构和技术架构。

4、数据架构:数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真实表现,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以后,才能成为企业运转和经营决策的`关键信息。数据架构的设计主要包括数据项、属性和关系的模型建立。

6、技术架构:是it架构中比较底层的架构,它定义了如何建立一个it运行环境来支持数据和应用架构,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对于以上几部分内容,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现状和未来的架构,既要考虑到如何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资源,也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为了构建一个成功的企业架构,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关键点和工作方式:

1.ea项目必须由高层发起和推动。

企业架构的重点应该是企业未来的目标,而不是现在的问题。企业架构属于战略层面的工作,是自上而下的,这属于管理范畴,而不只是技术范畴。但目前国内很多企业都只有it架构图,用来描述复杂的系统功能、数据关系和网络设施,却没有反映业务的架构图,这导致企业it规划工作主要由it部门负责。而it部门处理各业务部门的问题都忙不过来,导致他们的精力只能从it角度出发去了解现有系统情况再进行系统改造,这根本无法真正达到企业级架构帮助改善运营、实现业务和it相互支持的目的,所以正确的企业架构设计方法应该由企业高层管理者发起和推动。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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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

工业企业项目建议书应该怎么写呢?大家爱是否了解过工业企业项目建议书书写格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业企业项目建议书范文,请参考!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中小企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一

单位负责人:(厂长或经理)。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理由:

从国内外技术上、产品质量上的差距,从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增加收益等方面,说明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中方合营者的情况:

介绍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利条件,包括企业性质(国营或集体)、人员情况、技术力量、领导班子、固定资产、设备、场地、原有产品产量、产值、利润、产品出口等情况。

四、外国合营者的情况:

外国合营者公司名称、国别、资本、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

五、合资经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二)合营年。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造)。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总数和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屋、机器设备等作价的估算,现金投资(外汇、人民币)和来源(自筹、贷款、租赁);外国合营者以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对其作价、估价方法和估算金额。

(七)产品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拟达到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竞争能力,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估计。

(八)生产(经营)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及已具备的条件。

(九)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产品的性能和价格(内外销)、成本、收益估算。生产手段、生产效率提高程度。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效果。中外双方经济收益匡算:合营期间各方利润、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的估算等。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合营期间的税收、劳动就业人数、技术水平的提高等。

六、项目实施计划:

何时进行技术交流、出国考察、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洽谈、签约、施工、试车和投产等。

如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于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三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

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四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人贿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五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人贿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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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六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制定了县级权限内外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岳西县发展改革委是岳西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修订本)》负责核准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外商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外商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或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证明文件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七

一、项目名称:合资生产(经营)××××产品项目项目主办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厂长或经理)。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理由:

从国内外技术上、产品质量上的差距,从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增加收益等方面,说明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中方合营者的情况:

介绍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利条件,包括企业性质(国营或集体)、人员情况、技术力量、领导班子、固定资产、设备、场地、原有产品产量、产值、利润、产品出口等情况。

四、外国合营者的情况:

外国合营者公司名称、国别、资本、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

五、合资经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二)合营年。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造)。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总数和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屋、机器设备等作价的估算,现金投资(外汇、人民币)和来源(自筹、贷款、租赁);外国合营者以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对其作价、估价方法和估算金额。

(七)产品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拟达到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竞争能力,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估计。

(八)生产(经营)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及已具备的条件。

(九)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产品的性能和价格(内外销)、成本、收益估算。

生产手段、生产效率提高程度。

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效果。

中外双方经济收益匡算:合营期间各方利润、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的估算等。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合营期间的税收、劳动就业人数、技术水平的提高等。

六、项目实施计划:

何时进行技术交流、出国考察、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洽谈、签约、施工、试车和投产等。

如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附件:

(一)邀请外国合营者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如须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要附计划。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企业项目建议书核准篇十九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们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发现,在工程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项目建设中也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前期工作缺乏深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定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建设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根据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审批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造成项目决策走了过场、流于形式,立项批复建设内容与实际应建设内容出入较大,甚至有些项目已经竣工,前期建设手续尚未完成,投资概算对造价的控制失去意义;有的更是拍脑袋,盲目上马,造成大量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的出现。

二、项目组织管理薄弱。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工程建设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要求很高。现在很多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都要“先搭台,后唱戏”,大都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临时组建“工程项目指挥部”进行管理。而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在项目决策、概预算审查和施工管理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经验。在实践中,如有些项目缺乏科学决策,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致使投资的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勘察设计部门、监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建设业主恶意串标,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骗取国家资金;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工程建设质量低劣;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对超计划投资部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报批,而是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再要求增加投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无效投资以及建成后运行效益低下等一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客观规律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项目招投标不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部分项目存在不公开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现象。有的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来代替,或利用职权违法指定分包;有的擅自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建筑工程,而依法应招标的一些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中标后,出卖资质,违规;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现象;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死,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甚至有些建设单位抛开招标结果另起炉灶,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更有部分项目不搞招投标,直接指定施工队伍。以老河口市为例,20__年有162.64万元的市政工程未订合同就进行施工。

四、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在工程监理机构的确定上,却并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的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隶属关系,出现“儿子”监理“老子”的怪现象;有的监理不负责任,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工程;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不规范,签证内容不全,甚至弄虚作假,违规签证,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趁之机;有的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未对价格进行确认;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不了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

五、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严重。部分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从而使工程造价不切实际。有的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问题,故意不签、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以湖北省老河口市为例,市审计局两年多来对政府投资的42个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表明:审核工程结算1.2亿元,审定金额9237万元,核减施工单位高估冒算金额达2763万元,平均核减率达23%%。高估冒算主要表现有重复计算、变更调减部分不扣除、不按招标规定下浮、高套定额或建设单位高价签证等。六、工程概算先天不足,超投资现象突出。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投资额确定后,工程建设单位应该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严格地监控,把工程建设实施中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实际发生额度控制在限额以内。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项目实地勘测不细、设计深度不够,投资概算过于粗糙,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由于对项目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很多项目存在以行政领导人的好恶为标准,对施工中的工程想改就改,有的项目一改再改,造成实际施工与计划脱节,人为的出现大量的计划外工程项目,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失控。以20__年至20__年已完工程为例,24个项目计划投资1541.4万元,实际完工投资1986.59万元,造成超计划投资445.19万元,超投资部分占计划投资额的28.88%。

七、投资体制改革不彻底。突出表现在政府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投资体制落实不到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常是政府直接组织项目建设,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在工程质量、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工期较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而且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投资管理亟待改进。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给少数心怀不轨者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已是刻不容缓。要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投资管理、投资控制办法进行改革。

1.改革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模式。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临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在建设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2.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一是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承包商,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在招投标工作中要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二是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维护计划管理的性。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及时制止超计划、超规模的建设项目,不要等“木已成舟”后再去查纠此类问题。三是监督制度。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必须建立监督制衡机制,纪检、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工程项目的使用部门,都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运作过程的监督。四是工程监理制度。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五是变更签证会审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组集体讨论审查确认,必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审计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3.完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将现行政府投资工程财政拨款方式由财政拨款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拨给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和监理单位。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减少各个项目的资金积压,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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