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积累给我们更多的选择和机会。总结应该具有针对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下是专家给出的提高学习效果的十个建议,请大家参考。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一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保证以铁的纪律服务于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规章。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学习贯彻《条例》,要研判形势、研判任务、研判要义。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二、学习贯彻《条例》,要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学习贯彻《条例》,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认真学习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的条例。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要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强化敬畏意识。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有“彬彬有礼”、“恭恭敬敬”、严肃、认真的意思,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担心、忧虑",指做事谨慎不懈怠。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畏,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二是要讲规矩。规矩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规矩在约定俗成中成型,逐渐融入到思维习惯之中,进而会转化为行为自觉。俗话说没得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讲规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会乱套,效率必将低下,如果人人讲规矩,自觉按规矩办事,生活必然会一团和气,工作也会推进有力。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三是要讲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杜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选淘宝等,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要强化廉洁意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还规定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破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面对诱惑,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有的人可能觉得吃点喝点无关紧要,但任何事情都是从小到大,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后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平时常说一票否决,对于个人来说,触犯了“廉洁”才是真正的一票否决,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我们要算好事业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账和自由账,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总之,我们要学习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要在学习运用中当好排头、作表率,打牢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的思想基础。我们要掌握其精神实质同,把握基本要求,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心上,用以指导实践工作、规范自己言行。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区委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街道党工委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印发,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也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求。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现对照《问责条例》6种问责情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随着年龄增长、环境的变化,或多或少出现歇气、松劲思想,自己往往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务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对理论的再学习,没有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往往满足于一般的学,而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2.党员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思想意识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工作还有不扎实,不到位的地方,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够。部署安排工作讲的多,督导的少,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后期跟踪抓落实力度不够,把布置当落实,把安排当执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够,容易解决的问题过问得多,疑难问题督导的少,有些问题反复回潮。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街道工作具体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急事多、问题矛盾多。大量时间在处理具体工作,学习理论时紧时松,与日常工作联系不紧密,忽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就放松了党性修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所下降。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绩、出亮点的工作积极去抓,周期长、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总认为街道就是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只要按照上级指示具体执行就可以,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即可,创新的空间不大,思考的不多,热情减退,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当头,也不要最后,认为不批评就是表扬。
21.加强理论学习,明确责任担当。着眼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行政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理论、学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学得系统一些,学得扎实一些、学得深入一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责任学习,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带好干部,坚守底线,一身正气。
2.联系工作实际,锤炼思想作风。在工作中,要勇于负责,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和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的要求,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不唯书、不唯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以新时期好干部“五好”标准,结合“三严三实”要求,处理好\\\"远与近、虚与实、大与小”三大关系,争做“志实、学实、责实”的好干部。
3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权不谋一己之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责任担当,强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守纪尽责。严格对照《问责条例》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本人作为共产党员,认真研读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条例修订的背景、体现的理念、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以下三点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据公司党委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后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深刻在感受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学习《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对《条例》精神的认识和体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的剖析,与领导、同事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视自己在学风、思想学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平时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不透彻,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把握,总觉得自己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要不踩红线,与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就行了,从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虽比较坚定,但是怎样做、如何帮助分管单位有党员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维护核心不大会落实,有喊口号、走形式嫌疑。
2、在平时学习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态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够重视,轻视论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集体学可时有时满不在乎,被动参加,缺乏热情。二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识还不全面、不系统,存在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情况。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
3、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经验轻创新,长期以来受个人性格特点的影响,再加上知识、阅历、视野等不足,导致自己在工作中,虽然有创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创新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办法,有时思想僵化、墨守成规,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的劲头不足。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对于基层的服务需求和困难解决的不及时。面对基层坚持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考虑基层困难的时候少。深入基层少,以任务多为借口,下基层接地气少。这就导致了工作思路容易变窄,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声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注不强。三是有时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特别是近两年,思想上存在“求稳”的倾向,早些年的热情、早些年的锐气、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蚀弱化。
4、对照条例分析检查,另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艰苦奋斗的思想有所淡化,享受思想有所抬头。以前在基层工作时不分昼夜,任务以来,一整天不吃不喝也要完成任务,累了席地而坐,困了在长条椅上对付一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养尊处优的苗头时有显现。二是招待上边和外边一些来的同志,有时候有超标的现象。三是在我本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等制度执行方面不够好,逢年过节,也存在着朋友、同学、老乡、熟人之间人情往来拒而不坚的现象。表面上,这好像是一些小事,但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却是很大的。
四季度主要的工作是,加强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单位销售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经营单位的订货;其次是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第三是加强对鑫盛公司的指导,规范管理,创造更大的效益,并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根据以上主要工作,分类整理制订了如下措施和方法。
1、就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捷盛公司管理好西安园区的日常工作,分别制订了园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就餐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等,由于这些制度的制订,使园区面貌大有好转;其次是继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着力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就公司各经营单位销售工作,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各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产品市场变化,通过行业展会、产品推介会等,加快开拓新市场,争取更多订单;其次是与基层单位领导一道跑客户、揽订单,与优质客户深入沟通,向市场要效益;第三,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分布情况,制订了不同的销售策略,努力扩大产品订货;第四是根据各经营单位产品特点,有目的的对销售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销售员的工作能力;第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产品订货。
3、就泰力松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其次是指导泰力松公司加快新型焊带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努力提高公司效益;第三,根据泰力松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发展需求,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泰力松公司的盈利能力。
4、就鑫盛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加强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实现铜合金产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早日达产达效;其次,指导鑫盛公司制订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流程管理,对鑫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标准化生产,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第四,加快鑫盛公司规格丝生产项目的推进,尽快实现销售。
对于明年工作的打算,重点放在调研汽车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是生产工艺、市场及3c认证等工作,早日实现汽车线束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另外还要调研漆包线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相应安排,主要是调研微细圆漆包线和微细扁漆包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实现代工生产能力,并有一定量的产品销售。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人,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做政治站位上的明白人;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组织工作上的规矩人;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做廉洁奉公的干净人;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认真履职的责任人;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忠诚有德的老实人,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本人作为共产党员,认真研读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条例修订的背景、体现的理念、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以下三点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四
大家一致表示龚组长的党课政治站位高,定位准确、界限把握清楚,理解深刻,党课内容信息量大,结合民政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的权威宣讲,对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大家表示收获很大,是最近这些年来最生动、最受教育的一堂党课。通过本次集中学习,进一步加深了我所党员干部对新《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和重大意义的理解,深刻认识到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对加强我所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我所党员干部廉洁守纪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大家表示一定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坚定“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增强行动自觉,学好新条例的内容,真正把遵规守纪做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把自己摆进去,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做新《条例》的拥护者和践行者,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下一步,一零一研究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将龚组长的党课与新《条例》作为近段时期的主要学习内容,两委委员、各支部、各部门要立刻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让学习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是近期党委书记袁德同志将结合六大纪律就加强基层支部建设讲授专题党课。三是各支部将通过专题研讨、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新《条例》和龚组长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习惯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工作生活。四是纪检监察人员要做熟知新《条例》各项内容的表率,加强监督检查,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五是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时刻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不触底线,不踩红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定“两个维护”,进一步打造我所良好的政治生态,做好各项工作。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五
)。
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处分c、留党察看处分d、开除党籍参考答案:b。
c、违反财经纪律d、挪用公款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警告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b。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c、四d、五。
参考答案:d。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参考答案:c。
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任参考答案:b。
c、从重或者加重d、严厉参考答案:c。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参考答案:c。
c、从重或加重d、减轻参考答案:a。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警告参考答案:c。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参考答案:a。
)。
)。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参考答案:abcd。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参考答案:abcd。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参考答案:abcd。
)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参考答案:bcd。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参考答案:bcd。
)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c、强制他人集资的。
d、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参考答案:abd。
d、对10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参考答案:abcd。
)
a、党员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性质。
)
a、某县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对赵某应按贪污处理。
b、党员干部钱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对钱某按。
受贿处理。
c、党员干部孙某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对孙某按贪污处理。
d、党员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无论李某是否知道,都应以受贿追究李某的责任参考答案:abc20、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三陪”服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参考答案:abc。
【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参考答案:ac。
)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c、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
c、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d、人大的领导干部参考答案:ab。
)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a、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d、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参考答案:abcd。
b、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c、性质。
d、情节。
参考答案:abcd。
()。
参考答案:对。
()。
参考答案:对。
()。
参考答案:错。
()。
参考答案:对。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改组和解散。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改组、解散。
答:一年内。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答:二年内。
答:二年。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五年内。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经查证属实的;。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及其他人员的;。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刑的;。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答:一个月。
答:一个月。
答:六个月。
答:开除党籍。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严重警告。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六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要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强化敬畏意识。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有“彬彬有礼”、“恭恭敬敬”、严肃、认真的意思,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担心、忧虑",指做事谨慎不懈怠。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畏,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二是要讲规矩。规矩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规矩在约定俗成中成型,逐渐融入到思维习惯之中,进而会转化为行为自觉。俗话说没得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讲规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会乱套,效率必将低下,如果人人讲规矩,自觉按规矩办事,生活必然会一团和气,工作也会推进有力。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三是要讲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杜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选淘宝等,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要强化廉洁意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还规定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破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面对诱惑,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有的人可能觉得吃点喝点无关紧要,但任何事情都是从小到大,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后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平时常说一票否决,对于个人来说,触犯了“廉洁”才是真正的一票否决,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我们要算好事业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账和自由账,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总之,我们要学习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要在学习运用中当好排头、作表率,打牢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的思想基础。我们要掌握其精神实质同,把握基本要求,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心上,用以指导实践工作、规范自己言行。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七
围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专题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全体党员进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学习需要长期坚持,要把学习贯穿始终,只有经过长期反复、深入仔细的学习研讨,才能对所学内容深刻领会,入脑入心。党建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必须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要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贯彻落实好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提高个人党性修养和对廉洁从政的认识都有很大帮助。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要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党纪,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会议指出,共产党员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要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全体党员要对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心存敬畏,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的党性修养、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要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八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据公司党委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后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深刻在感受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学习《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对《条例》精神的认识和体会。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的剖析,与领导、同事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视自己在学风、思想学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平时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不透彻,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把握,总觉得自己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要不踩红线,与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就行了,从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虽比较坚定,但是怎样做、如何帮助分管单位有党员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维护核心不大会落实,有喊口号、走形式嫌疑。
2、在平时学习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态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够重视,轻视论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集体学可时有时满不在乎,被动参加,缺乏热情。二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识还不全面、不系统,存在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情况。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
3、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经验轻创新,长期以来受个人性格特点的影响,再加上知识、阅历、视野等不足,导致自己在工作中,虽然有创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创新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办法,有时思想僵化、墨守成规,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的劲头不足。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对于基层的服务需求和困难解决的不及时。面对基层坚持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考虑基层困难的时候少。深入基层少,以任务多为借口,下基层接地气少。这就导致了工作思路容易变窄,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声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注不强。三是有时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特别是近两年,思想上存在“求稳”的倾向,早些年的热情、早些年的锐气、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蚀弱化。
4、对照条例分析检查,另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艰苦奋斗的思想有所淡化,享受思想有所抬头。以前在基层工作时不分昼夜,任务以来,一整天不吃不喝也要完成任务,累了席地而坐,困了在长条椅上对付一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养尊处优的苗头时有显现。二是招待上边和外边一些来的同志,有时候有超标的现象。三是在我本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等制度执行方面不够好,逢年过节,也存在着朋友、同学、老乡、熟人之间人情往来拒而不坚的现象。表面上,这好像是一些小事,但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却是很大的。
四季度主要的工作是,加强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单位销售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经营单位的订货;其次是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第三是加强对鑫盛公司的指导,规范管理,创造更大的效益,并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根据以上主要工作,分类整理制订了如下措施和方法。
1、就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捷盛公司管理好西安园区的日常工作,分别制订了园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就餐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等,由于这些制度的制订,使园区面貌大有好转;其次是继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着力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就公司各经营单位销售工作,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各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产品市场变化,通过行业展会、产品推介会等,加快开拓新市场,争取更多订单;其次是与基层单位领导一道跑客户、揽订单,与优质客户深入沟通,向市场要效益;第三,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分布情况,制订了不同的销售策略,努力扩大产品订货;第四是根据各经营单位产品特点,有目的的对销售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销售员的工作能力;第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产品订货。
3、就泰力松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其次是指导泰力松公司加快新型焊带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努力提高公司效益;第三,根据泰力松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发展需求,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泰力松公司的盈利能力。
4、就鑫盛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加强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实现铜合金产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早日达产达效;其次,指导鑫盛公司制订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流程管理,对鑫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标准化生产,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第四,加快鑫盛公司规格丝生产项目的推进,尽快实现销售。
对于明年工作的打算,重点放在调研汽车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是生产工艺、市场及3c认证等工作,早日实现汽车线束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另外还要调研漆包线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相应安排,主要是调研微细圆漆包线和微细扁漆包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实现代工生产能力,并有一定量的产品销售。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人,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做政治站位上的明白人;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组织工作上的规矩人;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做廉洁奉公的干净人;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认真履职的责任人;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忠诚有德的老实人,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区委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街道党工委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印发,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也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求。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现对照《问责条例》6种问责情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随着年龄增长、环境的变化,或多或少出现歇气、松劲思想,自己往往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务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对理论的再学习,没有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往往满足于一般的学,而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2.党员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思想意识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工作还有不扎实,不到位的地方,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够。部署安排工作讲的多,督导的少,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后期跟踪抓落实力度不够,把布置当落实,把安排当执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够,容易解决的问题过问得多,疑难问题督导的少,有些问题反复回潮。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街道工作具体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急事多、问题矛盾多。大量时间在处理具体工作,学习理论时紧时松,与日常工作联系不紧密,忽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就放松了党性修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所下降。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绩、出亮点的工作积极去抓,周期长、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总认为街道就是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只要按照上级指示具体执行就可以,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即可,创新的空间不大,思考的不多,热情减退,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当头,也不要最后,认为不批评就是表扬。
21.加强理论学习,明确责任担当。着眼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行政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理论、学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学得系统一些,学得扎实一些、学得深入一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责任学习,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带好干部,坚守底线,一身正气。
2.联系工作实际,锤炼思想作风。在工作中,要勇于负责,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和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的要求,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不唯书、不唯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以新时期好干部“五好”标准,结合“三严三实”要求,处理好\\\"远与近、虚与实、大与小”三大关系,争做“志实、学实、责实”的好干部。
3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权不谋一己之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责任担当,强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守纪尽责。严格对照《问责条例》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一、学习贯彻《条例》,要研判形势、研判任务、研判要义。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二、学习贯彻《条例》,要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学习贯彻《条例》,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二)解散。
第十二条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区委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街道党工委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印发,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也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求。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现对照《问责条例》6种问责情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随着年龄增长、环境的变化,或多或少出现歇气、松劲思想,自己往往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务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对理论的再学习,没有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往往满足于一般的学,而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2.党员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思想意识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工作还有不扎实,不到位的地方,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够。部署安排工作讲的多,督导的少,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后期跟踪抓落实力度不够,把布置当落实,把安排当执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够,容易解决的问题过问得多,疑难问题督导的少,有些问题反复回潮。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街道工作具体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急事多、问题矛盾多。大量时间在处理具体工作,学习理论时紧时松,与日常工作联系不紧密,忽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就放松了党性修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所下降。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绩、出亮点的工作积极去抓,周期长、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总认为街道就是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只要按照上级指示具体执行就可以,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即可,创新的空间不大,思考的不多,热情减退,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当头,也不要最后,认为不批评就是表扬。
21.加强理论学习,明确责任担当。着眼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行政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理论、学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学得系统一些,学得扎实一些、学得深入一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责任学习,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带好干部,坚守底线,一身正气。
2.联系工作实际,锤炼思想作风。在工作中,要勇于负责,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和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的要求,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不唯书、不唯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以新时期好干部“五好”标准,结合“三严三实”要求,处理好\\\"远与近、虚与实、大与小”三大关系,争做“志实、学实、责实”的好干部。
3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权不谋一己之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责任担当,强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守纪尽责。严格对照《问责条例》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胸怀“国之大者”,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信访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任务要求,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四级联调机制,去年一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725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深入开展信访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二,要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条例》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这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去年以来,我们在常态化推进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关口前移,紧盯“事要解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教育质量改善、房地产遗留办证难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督查督办、跟踪盯办,以强力督查问效,倒逼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全面推动信访工作格局由“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转变,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下一步,我们将始终扛起“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政治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制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督查督办促落实的作用,强化定期研判调度,层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综合效能。
第三,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基本方法。《条例》明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我们要充分认识法治对于做好信访工作的引领、保障作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做到诉求合理的依法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确保群众反映问题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持续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积极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树立“维权不能违法”的观念,着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耐心细致做好网民留言、群众反映问题核实答复,2021年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群众留言和人民网留言80余件,实现群众诉求早发声、社会矛盾早发现、具体问题早解决,极大地分流了信访原有渠道的工作压力,主动靠前化解社会矛盾。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创建活动为依托,主动把信访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方式,“法理情并用”推动“事心双解”,努力实现群众合理诉求“最多访一次”“最多访一地”。突出标本兼治,扎实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问题。持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努力将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规章。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围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专题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全体党员进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学习需要长期坚持,要把学习贯穿始终,只有经过长期反复、深入仔细的学习研讨,才能对所学内容深刻领会,入脑入心。党建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必须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要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贯彻落实好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提高个人党性修养和对廉洁从政的认识都有很大帮助。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要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党纪,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会议指出,共产党员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要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全体党员要对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心存敬畏,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的党性修养、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要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认真学习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的条例。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要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四、要强化廉洁意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还规定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破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面对诱惑,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有的人可能觉得吃点喝点无关紧要,但任何事情都是从小到大,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后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平时常说一票否决,对于个人来说,触犯了“廉洁”才是真正的一票否决,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我们要算好事业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账和自由账,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总之,我们要学习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要在学习运用中当好排头、作表率,打牢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的思想基础。我们要掌握其精神实质同,把握基本要求,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心上,用以指导实践工作、规范自己言行。
此次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总则、分则、附则3大篇章,11个小章节、142条、19000余字。新《条例》内容较原《条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有的条块全文都修改了。总则部分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分则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板块均有修改。《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距离上次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再次释放出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进一步说明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信心和担当精神。
我觉得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了政治性。总则中增写了3处: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四个意识”。总则突出了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政治纪律着重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二是彰显了时代性。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明确规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三是增强了针对性。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通过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树牢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的底线意识。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后有如下感悟:
一是要坦荡磊落做人。做事先做人,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算清人生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时间账和价值账,继续做一个正直的、善良的、有作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做一个吃小亏的老实人,让有限的人生尽可能精彩。时刻铭记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常思常忆公仆服务的初心宗旨,诚恳做人,踏实办事,保持风骨,沉稳低调,忠厚传家。
二是要心存敬畏行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法纪这是守规矩的思想基础。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领导,也敬畏自己手中或轻或重的权力,不侥幸,不轻浮。珍重领导和同事们对自己的包容和厚爱,把组织给予的岗位作为干事创业、行善积德的平台,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当好服务员,努力为改革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强化落实服务,在干事创业中体现尽责和担当。
三是要以身作则带人。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管住自己,管好家人;带头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气,带好下属,打造快乐奉献的团队;带头踏实做事,勤学苦练,不蝇营狗苟,不投机取巧,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干事创业上,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绩效,有效降低闯祸的机率,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区委办公室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苦练服务本领,敢于担当奉献,习惯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做好“三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将贯彻《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通过每周一集中学习、每月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把《条例》学深悟透,真正学出坚定信念、学出绝对忠诚、学出使命担当、学出纪律规矩。旗帜鲜明的讲政治,牢记“党办姓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在一文一事中忠诚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履职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上,全力以赴做好以文辅政、参谋决策、统筹协调、督查落实、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把践行“五个坚持”与学习贯彻《条例》结合起来,作为区委办干部的思想和行动指南,紧扣服务“两区一枢纽”发展这个定位,坚持思考工作不离大局、定位工作不偏大局、部署工作融入大局,真正做到“身在兵位、胸为帅谋”。以“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为要求,认真对照“五个坚持”,全面找准补齐信念、政治、责任、能力、作风上的短板,着力解决“三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精致等方面的差距,提升“三服务”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努力打造“高效、标准、规范、专业”的高素质党办干部队伍。
三是锻造过硬队伍。从严从实履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紧绷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三根弦”,锻造一支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办公室队伍,做到提笔能写、张口能讲、遇事能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办铁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认真学习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的条例。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要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四、要强化廉洁意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还规定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破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面对诱惑,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有的人可能觉得吃点喝点无关紧要,但任何事情都是从小到大,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后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平时常说一票否决,对于个人来说,触犯了“廉洁”才是真正的一票否决,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我们要算好事业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账和自由账,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总之,我们要学习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要在学习运用中当好排头、作表率,打牢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的思想基础。我们要掌握其精神实质同,把握基本要求,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心上,用以指导实践工作、规范自己言行。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据公司党委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后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深刻在感受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学习《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的剖析,与领导、同事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视自己在学风、思想学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平时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不透彻,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把握,总觉得自己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要不踩红线,与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就行了,从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虽比较坚定,但是怎样做、如何帮助分管单位有党员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维护核心不大会落实,有喊口号、走形式嫌疑。
2、在平时学习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态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够重视,轻视论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集体学可时有时满不在乎,被动参加,缺乏热情。二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识还不全面、不系统,存在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情况。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
3、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经验轻创新,长期以来受个人性格特点的影响,再加上知识、阅历、视野等不足,导致自己在工作中,虽然有创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创新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办法,有时思想僵化、墨守成规,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的劲头不足。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对于基层的服务需求和困难解决的不及时。面对基层坚持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考虑基层困难的时候少。深入基层少,以任务多为借口,下基层接地气少。这就导致了工作思路容易变窄,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声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注不强。三是有时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特别是近两年,思想上存在“求稳”的倾向,早些年的热情、早些年的锐气、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蚀弱化。
4、对照条例分析检查,另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艰苦奋斗的思想有所淡化,享受思想有所抬头。以前在基层工作时不分昼夜,任务以来,一整天不吃不喝也要完成任务,累了席地而坐,困了在长条椅上对付一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养尊处优的苗头时有显现。二是招待上边和外边一些来的同志,有时候有超标的现象。三是在我本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等制度执行方面不够好,逢年过节,也存在着朋友、同学、老乡、熟人之间人情往来拒而不坚的现象。表面上,这好像是一些小事,但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却是很大的。
四季度主要的工作是,加强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单位销售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经营单位的订货;其次是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第三是加强对鑫盛公司的指导,规范管理,创造更大的效益,并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根据以上主要工作,分类整理制订了如下措施和方法。
1、就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捷盛公司管理好西安园区的日常工作,分别制订了园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就餐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等,由于这些制度的制订,使园区面貌大有好转;其次是继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着力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就公司各经营单位销售工作,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各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产品市场变化,通过行业展会、产品推介会等,加快开拓新市场,争取更多订单;其次是与基层单位领导一道跑客户、揽订单,与优质客户深入沟通,向市场要效益;第三,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分布情况,制订了不同的销售策略,努力扩大产品订货;第四是根据各经营单位产品特点,有目的的对销售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销售员的工作能力;第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产品订货。
3、就泰力松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其次是指导泰力松公司加快新型焊带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努力提高公司效益;第三,根据泰力松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发展需求,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泰力松公司的盈利能力。
4、就鑫盛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加强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实现铜合金产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早日达产达效;其次,指导鑫盛公司制订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流程管理,对鑫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标准化生产,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第四,加快鑫盛公司规格丝生产项目的推进,尽快实现销售。
对于明年工作的打算,重点放在调研汽车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是生产工艺、市场及3c认证等工作,早日实现汽车线束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另外还要调研漆包线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相应安排,主要是调研微细圆漆包线和微细扁漆包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实现代工生产能力,并有一定量的产品销售。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人,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做政治站位上的明白人;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组织工作上的规矩人;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做廉洁奉公的干净人;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认真履职的责任人;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忠诚有德的老实人,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区委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街道党工委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印发,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也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求。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现对照《问责条例》6种问责情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随着年龄增长、环境的变化,或多或少出现歇气、松劲思想,自己往往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务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对理论的再学习,没有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往往满足于一般的学,而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2.党员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思想意识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工作还有不扎实,不到位的地方,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够。部署安排工作讲的多,督导的少,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后期跟踪抓落实力度不够,把布置当落实,把安排当执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够,容易解决的问题过问得多,疑难问题督导的少,有些问题反复回潮。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街道工作具体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急事多、问题矛盾多。大量时间在处理具体工作,学习理论时紧时松,与日常工作联系不紧密,忽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就放松了党性修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所下降。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绩、出亮点的工作积极去抓,周期长、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总认为街道就是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只要按照上级指示具体执行就可以,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即可,创新的空间不大,思考的不多,热情减退,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当头,也不要最后,认为不批评就是表扬。
21.加强理论学习,明确责任担当。着眼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行政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理论、学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学得系统一些,学得扎实一些、学得深入一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责任学习,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带好干部,坚守底线,一身正气。
2.联系工作实际,锤炼思想作风。在工作中,要勇于负责,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和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的要求,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不唯书、不唯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以新时期好干部“五好”标准,结合“三严三实”要求,处理好\\\"远与近、虚与实、大与小”三大关系,争做“志实、学实、责实”的好干部。
3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权不谋一己之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责任担当,强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守纪尽责。严格对照《问责条例》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3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例如,增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规定;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给予处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嘴下,搞两面派给予处分,等等。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探讨学习,重点学习2021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改变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样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详细,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刚好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探讨学习。
四是思做结合学。为促使党员干部以学促思,以思促做,学思做三结合,村两委成员及驻村工作队员通过学习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出不少于300字的心得体会,保证以铁的纪律服务于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一是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进一步深刻体会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其中心工作之一就是为读者服好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文化需求,这就要求自己作为图书工作者,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根本宗旨,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掌握党的科学理论、运用党的科学理论,这个科学理论就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是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工作的责任感。通过学习,我对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更加自觉、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三是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树牢了服务意识。图书馆馆员的工作就是服务,既为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运行保障,又通过各项工作的推进服务于读者。为此,自己把服务意识根植于内心,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左右的各项工作。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自身不足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为读者服务,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四是“思做”结合学。为促使党员干部以“学”促“思”,以“思”促“做”,“学”“思”“做”三结合,村“两委”成员及驻村工作队员通过学习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出不少于300字的心得体会,保证以铁的纪律服务于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本人作为共产党员,认真研读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条例修订的背景、体现的理念、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以下三点心得体会:
一、学习贯彻《条例》,要研判形势、研判任务、研判要义。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二、学习贯彻《条例》,要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学习贯彻《条例》,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四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五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六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属性。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标准作为最高评判标准,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国之大者”,“大”在格局。
指导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战略眼光向前看,系统全局、客观辩证,洞察主流方向和长远趋势。历史眼光向后看,总结规律,实事求是。理论知识向上看,仰望星空,辩证统一。实践方法向下看,脚踏实地,统筹兼顾。学习眼光向外看,左右看,开放心态,知行合一。审慎眼光向内看,以动态调整的方向定位精准的人生目标。创新眼光跨界看,点线面网维,多向思维,全方位地思考。
“国之大者”“大”在担当。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七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处分c、留党察看处分d、开除党籍参考答案:b。
c、违反财经纪律d、挪用公款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警告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b。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c、四d、五。
参考答案:d。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参考答案:c。
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任参考答案:b。
1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a、给予组织处理。
19、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的违纪责任。a、直接责任人员。
21、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处分。a、从重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d、严厉参考答案:c。
26、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参考答案:c。
c、从重或加重d、减轻参考答案:a。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警告参考答案:c。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参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下面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3、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参考答案:abcd。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9、贪污哪几种款物从重或加重处分?()a、党费b、社保基金。
13、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是:()。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参考答案:bcd。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参考答案:bcd。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对()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错。
3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属于贪污行为。()参考答案:对。
3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答案:对。
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参考答案:错。
45、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一、必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3.党员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对严重违犯党纪党组织的纪律的,应如何处理?
答:改组和解散。
5.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什么?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党员违反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直接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指什么?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2.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时间?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8.教唆他人违纪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9.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加重处分指什么?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如何处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答:一年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答:二年内。
11、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二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
1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
刑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9、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20、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3、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答:一个月。
答:一个月。
答:六个月。
答:开除党籍。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33、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4、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36、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何种。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7、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8、投敌叛变的或者向敌人自首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
4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43、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4、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答:撤销党内职务。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51、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严重警告。
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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