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作总结(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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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作总结(专业16篇)
时间:2023-11-15 05:58:15     小编:紫衣梦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潜在问题,为以后的成长做好准备。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意义,为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接下来,我们给大家推荐一些精华的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技巧。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一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环境污染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三

烟花四月,五月夏来,一个石榴红似火的五月,一个唱响党歌的五月,就这样匆匆走过了。在这个月里,我们文艺部参与了第一届轨道文化节的筹备工作中来,每一个干事都非常积极的配合这次文化节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和组织部共同举办了城市轨道交通学院首届班际合唱比赛的活动,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得到学院领导的高度赞扬与肯定。这次合唱比赛的举办主要是为了纪念建党90周年,增强学生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强校园内的爱国气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热烈、喜庆的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我院团组织和共青团员队伍建设,展现交院学子的青春风采。

利地进行,包括歌曲的准备和秩序的维持等都做的很好。总的来说,这次的合唱比赛活动是很成功的。

为了能够成功举办这次的合唱比赛,我们部门的前期工作也做了很多:1、加强宣传工作,落实到每个班级2、我们部门和组织部的师兄师姐经常抽空到每个班去,做必要的指导3、两个部门经常讨论比赛当天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4、申请教工之家、邀请嘉宾、订做锦旗、秩序的维持和现场的布置等。这次活动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我们两个部门前期工作的充分准备以及各个班级的共同努力。

这次的活动中,我们也看到不足:1、几乎每个班在合唱中跟不上伴奏,指挥员表现也不怎么好,这说明监管力度和训练力度还不够2、前期准备工作的分配不怎么合理。但是我们会总结经验,发扬优点,改掉不足,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佳绩!

城轨学院文艺部

时光如白驹过隙,匆匆而逝。一眨眼间三国已经圆满落幕,迎来了2017年文艺部主要工作的尾声。总的来说,这一年中文艺部的工作还是很顺利和成功的,从上半年五月文化季的顺利举办到新一批部长的竞选,再到下半年干事的招新到新生汇演,三国语言小品大赛等等。在文艺部的生活是繁忙且充实的,多彩且缤纷的。这一次的工作总结主要分为:各类活动、日常工作、部门管理、部门展望四个版块。

一、 各类活动

1. 校级品牌活动

部例会进行初赛的分工安排。

前队伍跟进,决赛现场场控,决赛串场节目,新闻部联系人四个方面。其中串场节目选出了三个节目负责人,分别负责唱歌,跳舞和走秀三个版块并邀请舞道和十佳冠军的出演。

11月5日,文艺部召开决赛准备会并邀请晋级队伍参加,为晋级队伍讲解了

决赛流程以及中间的工作划分和时间截点,并且抽签决定了彩排和决赛的队伍顺序。

11月5日至11月23日,文艺部委派的十名联络员定期与参赛队伍联络收集

ppt,剧本,音频上交部长审核,并及时对不合格的环节进行反馈的修改。部长这边完成了主持人的挑选和串词的撰写与修改,以及主持人服装的挑选。两位副部长负责的节目和礼仪也都进行的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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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下午,在学院楼c楼大厅文艺部与体育部,宣传部合作完成了三

国决赛的第一次彩排,文艺部主要负责对各个队伍的舞台效果以及表演力进行指导。虽然寒风凛凛,但是工作人员和表演队伍们都很尽心尽力。

11月26日,下午进行了最后一次彩排,晚上三国语言小品大赛顺利举办,

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从观众中得来的反响都说这一次三国的举办还是非常成功的,各个队伍的舞台效果都很不错,服装音箱灯光都很到位,节目之间的安排也很合理。这些评价都是对文艺部工作深深地肯定。在这次三国中比较让人遗憾的就是走秀环节还有一些薄弱,文艺部礼仪队的仪态还需要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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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四

目前所在:

年龄:xx岁。

籍贯:

国籍:中国。

婚否:未婚。

民族:汉族。

身高:xxcm。

体重:xxkg。

简历求职意向。

求职职位:交通运输服务:乘务员,交通运输服务:调度员,交通运输服务:站务员。

工作经验/年:无专业。

职称:无职称。

工作类型:实习。

就职时间:随时。

期望薪资:1500——20xx。

求职地区:xx。

工作履历。

广州xx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xx—09—01~20xx—10—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导乘员。

工作描述:导乘服务,免费送水服务,扶老携幼服务,便民药物服务,为乘客排忧解难。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东站起止年月:20xx—04—01~20xx—05—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本站。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xx火车站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展览中心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影视/媒体/艺术。

担任职位:导购。

工作描述:加强站内秩序管理,引导和培养乘客遵守站场秩序的自觉性。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教育简历。

毕业学校: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大专获得学位。

毕业时间:20xx—07—01。

第二专业:无。

20xx—08—01———20xx—07—01广州市xx中学。

计算机一级,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优秀。

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能吃苦耐劳,团结友善,敬业奉献,勤俭节约,手机版自强不息;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平易近人,善解人意;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善于思考,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勤奋塌实,热情大方,乐于助人。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五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学院,20xx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珍贵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大学生活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思想方面,我追求上进,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觉得一个人的价值是由他对社会对别人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我认真学习党的各种理论,并努力把他们付之于实践,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学习方面,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文化知识。虽然我的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我考进大学时,脑子里想的是好好放松从重压下解放出来的自己,然而很快我就明白了,大学仍需努力认真的学习。看到周围的同学们拼命的学习,我也打消了初衷,开始大学的学习旅程。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我觉得自己的事情就应该由自己负责,别人最多只能给你一些建议。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不要急躁。不轻易的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年轻也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

恕冒昧,如果我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定当用我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去。请相信:你们所要实现的正是我想要达到的!如果我能喜获您的赏识,我一定会尽职尽责地用实际行动向您证明:您的过去,我来不及参与;但您的未来,我愿奉献我的心血和汗水!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

年月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我的自荐信。我叫姜xx,现年18岁,身高174cm,来自四川峨嵋,是成都铁路运输学校精品班-城市轨道专业2015届毕业生。今天我怀着而又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自荐信的。之所以激动,我决定到贵公司,实现共同的辉煌。

三年的中专生活中,我勤奋刻苦,力求向上,努力学习基础与专业知识,三年来,各学科没有补考的记录,专业学科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普通话达到国家标准水平,计算机已拿到国家四级等级考试证书,同时英语也达到了国家四级水平。

三年的学习生活,铸就了我勤奋诚实,积极热情的性格,培养了我拼搏向上的精神,提高了自我判断、策划、协调等多方面能力,为自己注入了全新的营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以上情况本人适合担任地铁站务员工作,能与外国人交流,为他们指引方向。哪里谁叫随到,需要就往哪里跑,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让乘客井然有序上下车,老幼病残有专人护理,到地铁站就像到自己家一样幸福温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每年我利用放假时间参加了春运、暑运!了解到整样工作才能让乘客满意,旅客放心。并且参观了地铁设施,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地铁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都比较清楚!我想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服务于社会,有利于社会,让效益来证明自己,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自身价值!虽然现在应聘的只是一名普通的站务员,但我坚信,不久后的将来我一定会有惊人的进步和提升,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通过我的这封自荐信,能使您对我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我愿意以极大的热情与责任心投入到贵公司的发展建设中去。您的选择是我的期望。给我一次机会还您一份巨大的惊喜。

此致

敬礼!

尊敬的上海铁路局领导:

您好!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我叫周志明,是一名即将毕业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的学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毛遂自荐,愿意接受贵方的考核和挑选。

我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上海铁路局承担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铁路工程建设、运输经营业务。我生在农村,明白交通运输落后之苦,深知交通运输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上海铁路局是我梦寐以求加入的单位,我希望能在贵局的动车段或车辆段谋得一职。

在大学四年中,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曾获得学校奖学金,虽然我们学习的是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方面的知识,但老师常常将城轨车辆与国有铁路作比较,对于车辆机械电气方面的知识,我有了较系统的认识。制造技术实习、电工实习以及实验课锻炼了我的动手思考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基础实习、认识实习让我学会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与此同时,我学习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熟悉auto cad、ug,努力掌握计算机知识。

在课余生活中,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参与阳光大联赛跳绳比赛,学习游泳、网球等运动,热爱篮球、健身;我积极参加社团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我去农民工子弟学校参与支教,在家乡为农村孩子举办假日学校,也曾积极参加献血活动为他人尽一份力。

我最尊崇的是严谨的做事态度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个人力量永远无法抵挡团队的'智慧,只要抱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必能有所成就。

作为一个应届生,我深知理论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且空有理论也是无力回天,希望上海铁路局能给我一个平台,尽我所学,并不断学习,全力以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必以铁路事业为己任,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做出贡献。期待您的回复!

最后,衷心祝愿贵局发展蒸蒸日上!

自荐人:周志明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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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资料。这对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子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我是西安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11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还你一个惊喜? 此致

敬礼!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七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环境污染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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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八

  1、对有些部位的施工细节不熟练。例如:

  (3)在基坑开挖的施工作业中,要实时关注地连墙是否侵线以及开挖标高的控制,每开挖出一段就要及时跟进测量及支撑,以便及时处理,在顶板作业过程中控制好垫层厚度,脚手架高度;防水材料的铺设问题,搭接要求满足规定;尤其是钢筋制安过程中钢筋的机械连接,各种规格的钢筋车死长度的控制,钢筋的搭接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钢筋的锚固长度、钢筋数量及位置,预埋件的位置及环框梁数量,暗柱的位置、数量以及钢筋的规格;梁的尺寸及要求;焊缝的焊接长度及饱满度;模板的平整度;浇筑混凝土时的振捣,快插慢拔及标高控制,浇筑完成后的养护;预留孔洞处的配筋及尺寸位置等等。这些施工中的细节问题都要及时总结及时发现,避免每一次的主观错误。

  能及时改正。这样的小错误也反映出我们年轻技术员在平时施工中没有严格按程序施工,这在我们今后的工作重要严格规范遵守。

  3、对现场的一些工作考虑不到,有些工作没有及时上报给领导,导致一些没必要的麻烦。对于现场的工作,我们年轻技术员要学着多角度的考虑问题,而且要多向经验丰富的领导、老师傅学习,对于初次接触的施工问题要多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

  4、现场工作交接班不清楚,有时候由于白班和夜班之间没有及时交接清楚导致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养成现场交接班的习惯,对于施工作业、施工台帐及资料有涉及到多个部门要及时沟通,做好口头与书面的技术交底。

  5、施工日志记录有些地方不够详细,对于施工日志我们技术员要足够重视,做好每天的记录可以了解整个施工的情况和进度,有便于我们以后对下道工序的安排,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计划,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得更好。

  6、有些现场交底不到位,有时候跟班作业不到位,这就需要我们每个技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自己分内的事情一定要按质按量的完成。

  二、交际协调方面:和施工队交流协调缺乏经验。在不断的交流磨合中还是进步很大,在后期中有问题还是可以及时配合解决。相信在以后的处理问题中可以不断进步;在和部门之间的交际协调方面也需要不断的加强,做事要更加主动。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九

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无障碍建设是帮助残障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在残障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一座“金桥”.2008年中国成功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特别是残奥会,加快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市对轨道交通、景区、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大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新建地铁都按要求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同时对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地铁1号线、2号线进行了无障碍改造,8条轨道交通线新增42部爬楼车和109部升降平台,123个车站都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能满足轮椅乘客从地面到站台的出行需求,基本实现了轨道交通车站通行无障碍.

作者:邢冬梅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刊名:北京规划建设英文刊名:beijingplanningreview年,卷(期):2009“”(3)分类号:u2关键词: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十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12月25日印发。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十一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在车厢内进食;。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车厢、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市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审核,界定其营运的合理成本,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第四十二条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施工单位作业时,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及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十二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我是昆明铁路机械学校20xx级城轨车辆班的学生张*,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自荐材料,翻开我人生重要的一页。

在校两年学习生活,为丰富中专生活,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养,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好铺垫。学习之余,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社团组织,珍惜每次锻炼机会。在学生会劳动部锻炼期间,我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锻炼,有效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交能力。在与同学交流合作过程中,我谦虚诚恳,乐于助人,学到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与技能,懂得很多与人相处的方法,大幅度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我成长。回顾中专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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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礼

自荐人:张*。

20xx年四月六日。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十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其建设条件的复杂(地质条件不确定、交通疏解多变、涉及部门多协调难道大等),特别是地下工程,导致其容易发生变更,而一旦这种变更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多方的利益损失,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而有的承包往往会利用工程变更来追加经济效益,增加投资成本,所以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工程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造价控制阶段的最后阶段,是本工程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措施。

1.加强招标管理。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是选择优秀承包商,降低工程造价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坚持施工图设计招标,这样可以减少在施工阶段产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减少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加强工程造价的可控制行。其次合理、细化合同专用条款,对施工工期、材料供应模式(甲供、甲控)、工程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现场条件、合同变更管理(变更的提出、变更价格的确定等)、暂定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等,明确后期处理原则,避免、减少双方矛盾。再次需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进行复核,避免后期数量差异较大、漏项情况发生;制定相应详细的计量规则,避免后期对哪些项目计价不计量,哪些项目计价计量产生矛盾;明确项目包干的方式,对影响工程大又不可控或难确定的因素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对难以计量的措施性项目或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的项目(参考招标图纸、结合现场条件根据以往施工经验自行计算工程数量并进行报价的项目)采用合价包干方式,通过合同条款的合理优化,激励承包商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成本。此外加强评标阶段对商务标、经济标部分的评标管理,不仅仅关心投标总价,需对投标人项目报价的平衡性、合理性化进行分析,对其不平衡的项目单价或不合理的单价分析或招标中明示应含的费用而投标文件中未明示的等等问题提出澄清,避免后期才被发现,被提出索赔追加投资。最后在招标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与主业管理者密切配合,商务标和技术要求相吻合,减少招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择优选择优秀的承包商。

2.加强材料的采购及现场管理。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选用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业主统一采购还是由承包商从经业主指定的供货商名单中自行采购。尽可能地对材料实行计划、供应、结算、管理、调度的全过程统一。提高材料的管理效率,加强对入库的材料的验收、清算及保管,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管理等方面对材料费进行控制,实现材料零库存,降低材料的管理成本和采购单价,减少材料消耗损失。加强对材料质量、供应进度的检验与监督,以及对现场设计和施工现场变更材料的管理,减少不合格材料和材料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控,合理地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和实际计划使用数量,实现按计划合理提前采购,减少材料采购成本。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合同变更的性质、工程变更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变更管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合同变更流程等,控制工程变更发生,所有的变更必须要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走程序,避免变更的随意性和杂乱性。完善的合同条款是控制工程变更的基础,合同应对变更的条件变化进行明确界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特别是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管理费、利润的费率)。加强设计合同的管理,工程变更实际很大一部分是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限额设计或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

4.竣工结算。建立完善的结算操作流程,明确结算的审批流程和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直接参与最后的竣工结算,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充分发挥工程审计的作用,对工程数量根据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认真核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现场签证任何核实;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各种费用按合同条款严格审查;认真核查各种资料的真实行和完整性,对有疑问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多方了解,把好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三、结语。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是非常必须和必要的,施工阶段的每个过程,控制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通过本文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造价控制措施研究,将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其造价管理产生较大的指导意义,并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轨道交通工作总结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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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能熟练的应用计算机完成word文档、excel的电子表格及制作精美的ppt等。在专业实践时,我刻苦钻研、虚心请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巩固了专业知识,体会到做成每笔单子都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坚定的毅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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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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