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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二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参加社区会议的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以下人员可列入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社区的户按以下办法确定: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四)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设下属委员会,其职能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社区居委会会议要提前1天通知成员开会,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开会,开会人数要达到4人以上,否则另行确定时间开会。会议要做好记录并每人签字。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社区居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除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五)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
(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事业活动;。
(五)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居委会通过的决议;。
(六)履行社区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六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居民。
第十四条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五章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居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居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两委干部、居民小组长及本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干部管理、居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本居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居两委,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居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居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本居划分为19个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居民代表中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居社区建设。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居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居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由居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凡居住本居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居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本居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五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外来人员在本居居留的,应向居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居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本居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居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镇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居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居居民承包使用,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八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在办理好本居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居委会要将各项居务定期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居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居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居道两侧属居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六条全居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居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居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居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居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凡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由支部书记审核并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居委会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一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居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本居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居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三十四条居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居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居两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8月20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宣传。
第三条: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七条: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八条: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四章措施到位。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议事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区(镇)、办事处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五条社区居民是指在本社区常住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定的居民及户籍不在本社区的但在本社区购买住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人员。租住在本社区的暂住人员除无选举权和无被选举权及另有规定外,同等适用。
第六条本章程一经通过,本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选举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原则上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十条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在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
2.罢免权。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不称职和因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由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公共事务以及跟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事工程改造等。
4.监督权。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1.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社区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镇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全镇第四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社区于11月20日依法组织开展了第五届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由史析清等五位同志组成的xx社区新一届的`居民委员会。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共5人,其中女性占40%;大专以上学历占80%。通过换届,社区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增强,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现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社区党总支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了由社区书记为选举委员会主任,党员代表、退休干部和居民代表为成员的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指导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使选举工作做到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时间程序、统一检查验收。
社区积极依托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广泛开展动员工作,认真抓好宣传发动、提名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和总结四个阶段工作。同时,精心组织,策划实施好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有关程序,做到严把候选人提名关,做好正式投票关。
1、社区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了“两委”会议,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座谈会等,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组织学习换届选举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加镇关于换届选举方面的培训。力求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要求。
2、利用宣传橱窗等宣传媒介将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规定、要求、信息告知社区居民群众,营造氛围。同时将换届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公告。同时,走访重点成员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获得他们的支持。
1、在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经民主推荐、充分讨论协商,推荐产生辖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等,共53人。其中,女性代表17名,中共党员17名。
2、根据选举办法,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区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本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推荐产生2名主任候选人、2名副主任候选人和,4名委员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3、组织召开社区换届选举大会。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大会正式开始,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夏英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有44名,占本社区应到选民总数的83%。共发出选票44张,收回选票44张,其中有效票44张。大会选举产生了xx社区新一届的社区委员会,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并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了张榜公布,上报湖塘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4、由新当选的社区主任主持召开了xx社区五届一次会议,协商产生了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通过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名单。
在镇党委、政府和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党总支和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精心组织下,经过社区成员代表的共同努力,选举产生xx社区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为下阶段社区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
20xx年10月19日、20日,xx路街道所辖的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第六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共产生出社区居委会主任4人,社区居委会副主任8人,并同时选举产生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16人。街道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工作全面开始了,现就街道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本次选举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动员会要求各社区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把握重点和关键环节,做深、做细准备工作,真正选出居民心目中最满意的社区当家人。街道办事处为每个社区选派专门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员,对换届工作进行详细指导、严格监督,保障了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另外,街道还在程家墩社区首次试行了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通过观察员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整个换届选举全过程。
二是选举过程公开民主。一是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xx街道各社区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了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并产生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4人,副主任:4人,委员:19人,候补委员:6人。选举委员会产生后,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推选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共推选出居民小组长102人,各社区还推选出居民代表295人,并进行了张榜公布。三是认真搞好选民登记。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选民以户籍所在社区为准,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共登记选民26633人,选民登记率55%。按时张榜公布,并以社区为单位统一颁发选民证;四是候选人的提名。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提名、居民代表10人联名提出和组织提名等方式,共产生出主任候选人8名,副主任后选人12名,委员32名,并于10月xx日张榜公布。五是依法进行民主选举。xx街道4个社区居委会选举均采取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投票选举时,各社区设立1个中心会场,若干个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9月底启动,历时一个月。选举过程公开公正,选举结果令人满意。据统计,推选产生新一届居委会成员28人,其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1人;我街道4个社区均实行直选选举,直选比例达到100%;xx辖区有选举权的选民共有26633人,参加登记的选民xx555人,选民登记率达到55%,高于省、市要求xx个百分点;参加投票的选民10503人,投票率达到72%;社区“两委”交叉任职12人,交叉任职率为43%。
三是宣传发动广泛深入。各社区利用宣传橱窗、横幅、电子显示屏、发放致居民一封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出了人人关注、参与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
xx街道4个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了,这次选举过程中,街道保证了每个居民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充分尊重了广大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赋予了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竞争的权利,使广大居民群众社区自治主体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信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七条: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八条: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居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五条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二十七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三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四条鼓励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居委会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居委会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居委会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三十六条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02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8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8月5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二次修正。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节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年度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年度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六
xxxx镇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xxxx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政府、市民政局、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我镇选民人数1244人的实际情况,推选出49名居民代表。xxxx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间接差额”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并确定20xx年4月18日为选举日,围绕选举日,我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3月22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
xxxx镇政府以八政发(20xx)14号文件写了“关于撤消xxxx居委会建立xxxx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并经市政府审批通过。以3月31日成立了“xxxx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通知”进行了代表名额分配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20xx年3月23日—27日为选民登记阶段。选民登记按“三增三减”原则,即对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1986年4月18日以前出生)的我镇非农业户口的选民1244人进行登记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20xx年3月28日至4月5日为推选社区居民代表阶段。根据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由12个村委会退休工人483人公推选出19名居民代表,社区30个企事业单位选派30名代表产生,其中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妇女代表五分之一,少数民族代表2人。
第四阶段:20xx年4月6日至10日为酝酿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制表发给49名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由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征得大多数社区成员代表同意后产生。经研究,xxxx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共2人组成。
第五阶段:20xx年4月18日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在18日前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打印好各种材料印制好选票,布置了选举会场等,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xxxx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委员候选人各2人,实行差额选举,一张选票,一次性选出主任、委员。
通过4月18日现场选举,计票应到会人数49人,实到会人数42人,发出选票42张,收回选票42张,曾卫民以40票当选xxxx社区居委会第一届主任,杨秀兰以37票当选xxxx社区居委会第一届委员。xxxx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指导下选举工作圆满结束。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七
往往居民的需求、利益和矛盾都集中在社区,为此近年来,社区在逐步改变观念,同时致力于引导、培养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充分让居民在社区建设、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发挥积极参与,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来推动社区整体稳妥和健康的发展。
根据社区的特点,为此社区首先将小区内居民代表和许多热衷于小区建设的志愿者,根据各自爱好和能力,组成;平安巡逻队、文艺团队、帮老助老、市民学校、为民服务队等居民组织,由居民代表具体负责各小组活动,例如常年坚持的平安巡逻队伍;使小区的治安情况良好,安全稳定;九九重阳敬老活动,更是许多志愿者做了很大努力,让社区老人们过上了快乐的节日;市民学校的道德讲堂、家庭影院等,吸取了许多居民的参加,受到了教育,增长了知识。以上种种活动,推动了小区的建设,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质大大提高,社区形成了良好的氛围,许多居民代表、志愿者在为他们义务工作和奉献后,从中得到了锻炼,在社区搭建的平台上一展伸手。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小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因此今年来,小区发生涉及居民家庭和邻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社区从不充当主角而是在这些问题上,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在环境、楼道卫生的清洁工作,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八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自治逐渐成为深受重视的话题。社区居民自治不仅体现了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还有助于提高社区的整体素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长期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社区居民自治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社区居民自治要求每个社区成员都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承担相应责任,并与其他居民建立紧密的联系。这种互动和交流促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形成了和谐的社区氛围。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下,居民才会更加热心地投身到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去。
其次,社区居民自治有助于解决社区内的各种问题。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是居民在社区事务中的主动参与和管理。只有社区居民了解并关心居民的需求,才能积极解决社区内的各种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治安问题、交通拥堵等。通过居民的自治行为,社区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三,社区居民自治有助于提高居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社区居民自治要求居民对社区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从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社区成员参与自治,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承担一些社区事务的责任,这样的参与不仅可以培养居民的责任感,还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参与能力。
第四,社区居民自治有助于提升社区的整体素质。社区是一个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共同体,社区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社区居民可以对社区环境、设施以及公共秩序等进行自我管理和整治,提升社区的整体素质。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使社区成为一个宜居、和谐的环境,也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最后,社区居民自治有助于增进邻里友好关系。社区居民自治促使居民建立起紧密的邻里关系,形成一个相互帮助、互相支持的社区网络。在自治的过程中,居民会一起参与社区活动、分享资源和信息,并在困难和问题上给予彼此支持。这种邻里友好关系不仅可以增进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还为社区带来了更多的团结合作力量。
总之,社区居民自治在提高社区的整体素质、增进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长期的参与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相信,只有每个居民都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发挥自己的力量,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够真正取得成效,使社区变得更加繁荣和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社区居民自治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篇十九
随着城市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作为社区居民的我们,积极参与并且主动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对社区的发展与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居民自治需要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社区居民来自不同的背景、文化和经验,彼此之间的理解与协作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基础。我曾经参与了社区居民自治项目中的沟通小组,负责与居民进行面对面沟通,收集他们的想法和建议。通过这一过程,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尊重并且尊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够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目标,并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次,社区居民自治需要有团结与共识。社区居民自治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需要社区居民的团结与共识。在一个团结和谐的社区中,社区居民将一起协商并且决定社区事务的管理和发展方向。我曾参与一次社区居民自治大会,会上我们就社区的项目和发展方向进行了讨论和决策。通过大家的合作与共识,我们能够快速且有效地解决社区中的一些难题,并且推进社区的发展。团结与共识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团结与共识的基础上,社区居民才能够共同为社区的美好未来而努力。
再次,社区居民自治需要有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的意识。社区居民自治的最终目标是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认同感。我曾参与社区居民自治项目中的自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居民参加各类培训和教育活动。通过这些培训和教育活动,社区居民们学习到了许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不仅提升了自身素质,也提高了自我管理的能力。只有通过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够真正地落地和发展。
最后,社区居民自治需要有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民自治可以说是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一次新型的合作模式。作为社区居民,我们需要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实施。政府需要给予居民足够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同时也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我曾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过沟通与合作,我们就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实施与政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通过与政府的合作,社区居民自治得以顺利推进,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总之,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通过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我深刻体会到了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团结与共识的价值、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的意义,以及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必要性。只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够真正地取得成果,并为社区的发展和谐做出贡献。我相信,在社区居民自治的推动下,我们的社区将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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