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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一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 建筑面积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 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第七条 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_________。
第八条 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___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___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___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_________。
第九条 承包方义务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协助条款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_________。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二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日是指历法日。
1.29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解释。
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单数和复数。
3.1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一般规定。
5.1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雇主的工作范围。
……。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2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工程师代表。
9.1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书面指示。
10.1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
12.1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分包。
13.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语言和法律。
15.1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和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展中断。
18.1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26.1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
27.1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现场视察。
30.1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遵照合同工作。
33.1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天。
第三十六条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的监督。
37.1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的雇员。
38.1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测定并标示。
39.1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雇主的责任。
42.1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的照管。
43.1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雇主的风险。
46.1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47.1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投保范围。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除外项目。
50.1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第三方保险。
53.1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人员事故保险。
55.1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保险的充分性。
57.1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遵守法令、规章。
60.1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化石的保护。
61.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专利权。
62.1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矿区使用费。
63.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避免损坏道路。
65.1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费用。
71.1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检查和试验。
72.1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暂行停工。
73.1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工程的开工。
74.1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
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竣工时间。
76.1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七十九条施工进度。
79.1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有关条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管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条误期赔偿费及其减少。
80.1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7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峻工期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80.2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并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第八十一条移交证书。
81.1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或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经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颁发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此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81.2同样,根据第81.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十一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缺陷责任。
82.1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81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82.2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a)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如果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第82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十二变更。
第八十三条变更。
83.1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三
安装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二、国家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
四、工程地点: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____元的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七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四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二、国家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
四、工程地点: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____元的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五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编号: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期限。
2.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
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_________)项供应方式办理。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1.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2.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
第八条附则。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工程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六
发包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2、瓦工:包括水泥,沙子,打墙做墙抹灰,铺砖,找平及人工费(不包括瓷砖);。
4、油漆:包括清水漆,强面漆,所须材料及人工费。
二、工期要求:
1、必须保证在开工后两个半月内完工。
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停电,停水,及其它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工期给予顺延。
三、工程造价及费用:
预算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分期结算,第一期,在开工1天付整个工程款的40%,第二期,木工进厂时付到80%,第三期全部完工验收后一次付清余款。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积极准备应备材料,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3、如因质量,工期达不到要求,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其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七
工程名称:
发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现就广州xx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
2、工程地点:广州。
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870002,(其中地上面积700002,地下面积约170002)。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进度、包辅材、包工具、包施工过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1、按甲方提供的广州设计图纸的内容和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不含消防、送排风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设计更改、甲方通知书、图纸会审纪要等确定的水电内容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消防、送排风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信、有线电视、电力、自来水、市政雨、污水、燃气等有关部门有交叉的须无偿做好配合工作。
四、工程量计算及计价方式。
1、工程量计算:按____省版《建筑水电安装定额》及计价规范的规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计价方式: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____省版《建筑水电安装定额》及计价规范规定的一类地区取费标准进行计价后,不含税总价下浮22%作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3、税费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内扣除后统一缴交。
五、合同工期: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配合土建统一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单独安排工期。
2、工程进度进入装修阶段后,以不影响装修施工进度为准,配合装修统一排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单独安排工期。
3、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乙方应提供如何保障安全、施工质量的方案及根据土建工期和装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劳力、机械、材料进场施工。
4、乙方在与其它分包施工单位施工配合过程中,造成后续分项工程工期延误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每延误一天元的罚款,造成本工程总包工期延误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工期和进场施工人数均符合施工进度的要求,若因乙方入力不足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合同履约金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金:
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元)。
2、合同履约金待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7天内无息退还。
(二)工程款支付:
乙方带资进场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甲方支付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的70%给乙方作为进度款,结构封顶后甲方每月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造价的70%支付乙方月进度款。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并通过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造价的90%,在本工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后,支付总工程造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________年后7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全部款项。
(三)付款条件。
1、所完成的工程经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工程量。
2、在各段进度款支付时,要先扣除处罚的金额和所承担的费用后才予以支。
(四)工程款支付手续要求:
1、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送甲方主管、施工员确认,并附甲方现场施工员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否则甲方不予以办理。
2、以上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予以检查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款项可付,情况不属实的拒付。
3、本项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有全部施工人员签名及打好手印的劳务收款委托书及相关证据交给甲方验证,否则甲方不予以发放。
4、乙方将工人所得劳务费按时按额发放到全体施工人员手中,发放劳务费当天必须将全部施工人员签名确认收到劳务费的凭据送交给甲方备案。
(五)工程款结算:
2、办理结算后乙方对所提交的水电资料伋有向业主和档案管移交和义务。
七、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1、按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合格。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八
(2012)。
甲方:
乙方:
乙方作为一家独立具备空调、热水器、空气能、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灶、拖排产品安装资格的单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独立承包甲方销售的空调、热水器、空气能、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灶、拖排等产品的安装及相关顾客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对甲方指定区域内所有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燃气灶、拖排、空气能的安装,及其他售后相关工作负最终责任。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产品和市场的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支持、配件支持和培训支持;
4、甲方无需经乙方事先同意,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需要,对《2012年顶豪电器服务管理手册》中的部分条款或下发相关文件、条件进行补充说明,但甲方必须将修改的内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在服务范围内负有维护甲方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2、乙方服务行为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电器安装、维修操作规范和设备及人身安全要求,还应保证按甲方规定的安装、维修服务规范为顾客进行服务,并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满足服务工作需要。
3、乙方对其承包的商品产生的售前、售后安装的及时处理承担最终责任;
9、乙方有责任每天向甲方反馈安装完成情况、商品质量信息;
自行承担,同时愿意接受甲方服务质量监督和稽查管理;
14、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3天内支付甲方30000元作为服务押金;
16交单而造成的无法结算,其损失自行承担,同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标准进行安装,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7、因甲方产品售后的特殊性,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月,甲方返还乙方服务押金;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服务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手机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九
其它:雨棚、。
2.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主材及辅料由甲方提供,施工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施工要求:
四、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责任分工: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把安装图纸、加工资料及空白安装资料及时交给乙方。
2.负责向乙方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随时向乙方提供安装技术指导。
3.按合同及时付款;配合乙方竣工验收。
4.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依实给乙方进行工程结算。乙方责任:
2.负责工程分部验收,保证资料齐全,工程竣工后交回工程部。1。
六、其它: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执行;。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安装_________________学校教师公租房及学生宿舍三相电,以及维修维护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学校教师公租房及学生宿舍。
二、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学校教师公租房及学生宿舍三相电的安装与维修。
三、工程造价。
门行架_________________套_________________元,三相闸刀_________________把_________________元,电能表_________________只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变头_________________个_________________元,水管_________________米______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税务发票交学校报账,报账经费划拨到学校后一次性付清,税款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十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达州凤凰国际大酒店,本工程中央空调系统项目发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达州凤凰国际大酒店。
工程地点:四川达州。
工程规模:
签订地点:
第二条工程发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中央空调系统施工图纸进行工程包清工施工。施工中如需变更或工程返工的则以现场甲方确认的变更通知单为准。增加的包清工费用按甲方项目部工程量清单和预决算部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
2、甲方具体发包内容:水管保温;。
3、承包方式:包清工、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
4、合同订立方式:固定单价乘实际施工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按日顺延。乙方必须配合业主的室内装修进度室内工程施工。
第四条结算固定单价及合同标的。
水管保温dn100以下单价元/m,dn100以上单价元/m。
第五条劳务费的预付。
乙方进场施工10天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本合同劳务费估价款的10%,此款项在此后工程进度劳务费结算中分两次扣完。
第六条工程进度与劳务费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按工程进度拨付。每月按审定后的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在次月1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劳务费,该进度劳务费由甲方按乙方人头数和出勤天数,用工资表形式进行发放。当付至该工程劳务费总价的6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劳务费。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结算,结算后30日内付至该工程劳务费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内保修金额不计利息。仍依照竣工结算办法办理结算,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清。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十二
电表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任县城区更换预付费式电能表工程,现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
方责任,本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工程质量,按工期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达成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价款计算方式工程概况:任县城区更换预付费式电能表。
1、协调乙方现场工作。
2、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材料(不包含施工用具)。第三条:乙方义务。
1、负责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2日内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安装协议合同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新澳海底世界防护网安装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范围:承包方包工不包料,安装海底世界前厅景观雨搭防护网。
二、施工期限:自开工之日起天内完工如遇特殊原因工期顺延。
三、承包价格: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含税)。
四、付款方式: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五、责任和义务:
甲方:
(1)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
(2)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验收。
(3)负责及时拨付工程款。
乙方:
(1)负责按时开工,及时交工。按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提供保护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施工期间乙方工人。
所发生任何事故乙方自负,如对景观造成安全危害由乙方负责。
(3)负责工程完工后的维修。
六、保修期和保修范围:
(1)保修期六个月。
(2)保修范围:保修期间防护网无脱落,前雨搭破损件无坠落。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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