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沉淀思考的过程,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提升计划。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相关的专家观点和研究成果。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一
贺信字体格式,贺信是表示庆祝的书信的总称,但贺信要怎样写呢看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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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贺信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和落款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
贺信的标题通常由文种名构成。
如在第一行正中书写“贺信”二字。有的还在“贺信”或“贺电”的前面加上谁写给谁的内容,或者写明祝贺事由等。个人之间的贺信、贺电也可以不写标题。
(二)称谓
顶格写明被祝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写给个人的,要在姓名后加上相应的礼仪名称如 “同志”。称呼之后要用冒号。
(三)正文
贺信的正文要交待清楚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结合当前的形势状况,说明对方取得成绩的大背景,或者某个重要会议召开的历史条 件。
第二,概括说明对方都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绩,分析其成功的主观、客观原因。贺寿的贺信 ,要概括说明对方的贡献及他的宝贵品质。总之这一部分是贺信的中心部分,一定要交待清 祝贺的原因。
第三,表示热烈的祝贺。要写出自己祝贺的`心情,由衷地表达自己真诚的慰问和祝福。要写 些鼓励的话,提出希望和共同理想。
(四)结尾
结尾要写上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祝争取更大的胜利”、“祝您健康长寿”等 。
(五)落款
写明发文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并署上成文的时间。
贺信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和落款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贺信的标题通常由文种名构成。如在第一行正中书写“贺信”二字。(二)称谓顶格写明被祝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写给个人的,要在姓名后加上相应的礼仪名称如 “同志”。
称呼之后要用冒号。
(三)正文贺信的正文要交待清楚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结合当前的形势状况,说明对方取得成绩的大背景,或者某个重要会议召开的历史条 件。
第二,概括说明对方都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绩,分析其成功的主观、客观原因。贺寿的贺信 ,要概括说明对方的贡献及他的宝贵品质。总之这一部分是贺信的中心部分,一定要交待清 祝贺的原因。
第三,表示热烈的祝贺。要写出自己祝贺的心情,由衷地表达自己真诚的慰问和祝福。要写 些鼓励的话,提出希望和共同理想。
(四)结尾结尾要写上祝愿的话。
如“此致——敬礼”、“祝争取更大的胜利”、“祝您健康长寿”等 。(五)落款写明发文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并署上成文的时间。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二
文章标题(2号黑体)。
作者姓名(3号仿宋体)。
(作者单位,地址邮编)(小5号宋体)。
摘要:(小5号黑体)摘要内容(小5号宋体)。
关键词:(小5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5号宋体)。
0引言(3号黑体)。
引言内容(5号宋体)。
1正文小标题(3号黑体)。
1.1(5号黑体)正文二级标题(5号宋体)。
1.1.1(5号黑体)正文三级标题(5号宋体)。
正文内容,通栏(5号宋体)。
图题(小5号宋体)。
表题(小5号宋体)(表格为三线表)。
参考文献(小5号黑体)。
参考文献内容(小5号宋体)。
一、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三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现实不容乐观,据统计,约58%的农民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根本不懂法;27%的认为在被逼上绝路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律帮助;只有15%的农民表示在利益遭受侵害时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可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
虽说家庭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并没有走出自给自足的局限。简单的经济基础抑制着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也降低了农民对法律学习的欲望。
(二)文化方面。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深受封建思想的荼毒,墨守成规和盲目的排外思想已经在农民的脑中根深蒂固,想要转变过来绝非易事。更有一些农民认为读书无用,即使考上大学顺利毕业还不一样出来打工,那还不如现在就去打工。所以说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三)制度方面。
1、立法环节。
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工作脱离了农村实际生活,没有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制定好的法律没有落到实处,很多法律农民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寻求法律帮助。
2、执法环节。
第一,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法律素养,执法过程中存在经验主义的不好现象。第二,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当及态度不友好,缺乏服务意识。20xx年5月,广西某乡村环卫工人蔡某按规定来每户收取垃圾清洁费,王某因下个月就要搬走为由拒交垃圾清洁费。第二天凌晨蔡某就把一车垃圾倒在王某的店铺门口,致使王某无法开门做生意。蔡某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既不能解决问题,又破坏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一)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基本观点,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上去,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发展农村经济首先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其次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由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再次是发展乡村企业。由一些乡村企业牵头,将分散的农户和市场有效的链接起来,这样就形成生产销售一体化。
(二)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一,加大基础教育投入。
一是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对农村教育特别是偏远农村教育应当予以倾斜,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师资队伍建设予以大力支持,每年择优录用一批优秀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三是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加强城乡校际间纵横双向交流,将城区教师的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与下乡支教挂钩,促进农村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第二,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
法教育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于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由于他们的政治觉悟较高,可以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领导表率作用,带领广大农民学法守法。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必须深入他们中去宣传和讲解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当地的违法犯罪活动实例讲解法律知识,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使农民容易并且形象地学习法律。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的需求和心声,协调好国家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其次,制定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后,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再次,要保障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四)改善基层执法状况。
在执法方面,要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执法经验和执法的灵活度;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摒弃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要加大对执法者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接受媒体与大众的舆论监督,实现阳光执法。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重要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1]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农学卷,2007,(2)。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四
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
毕业论文。
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只有这样,研究起来就会重点明确,方法和步骤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时顾此失彼和做重复劳动等情况发生。
(二)广泛收集材料。
广泛收集法学论文资料,是指广泛收集与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充分占有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雄厚基础。这是因为:。
1.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与论文有关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旧说但需要匡正,等。这样,就能明确自己研究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问题的视野并提高认识问题的整体高度,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过的问题的更高层次,为写出更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打下基础。
法学论文资料的来源,从大的方面观之,有直接地从社会调查、访问、实验中获取,也有间接地从书籍、报刊、文件、法规、电影电视、广播和其他文献中得到。收集法学论文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去查找;通过做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通过自己的平时观察和做实验获取。
1.自制资料卡片,上面写明资料的题目及简单内容,资料的出处、页码、年、月等;2.自己抄录;3.全部或部分复印;4.剪下自己订阅的报刊上的有关材料,等。在当今信息时代,收集资料的方法可购买有关资料的光盘,可从电脑上查阅或者下载,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关引文、法律条款、领袖的语录、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历史资料、数字、至理。
名言。
或
格言。
对立观点的论点和论据等。
收集法学论文资料应当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与自己的论文有关的材料;2.对资料进行整理、分类;3.再选择出写论文所必需的典型资料,以备待用。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自己被浩瀚的资料所困扰,甚至被它们搞得头脑发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论证论文主题的需要编写和制作该论文结构的框架和体系。实际上,它相当于由序码和词语所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制作论文提纲十分必要。这是因为:1.它能促使自己从宏观上对全文进行谋篇布局。由于编制提纲需要对材料进行选择;接着按论证主题的需要,对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和调整;对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爱,等,因此,这就促使自己对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论文的框架视觉化。好的论文提纲能使论文的中心论点、下属论点及论据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帮助自己在写作时,按已定的论文框架沿着先后顺序行文和避免重复。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详细的和纲目分明的论文提纲,能使自己按图索骥,流畅成文。
如果没有论文提纲,虽有腹稿,写作起来,由于写作时间较长,在论文写到中间或后半部时可能忘记前半部分已写的内容而又重复写上;或因时间长将应该写上的内容因遗忘而漏写,这样,就必定出现重复或漏写的情况,影响论文的质量。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准备:1.确定基本论点,就是确定全文的表达中心。在此之后,再确定下位论点,即阐发基本论点的若干个小的论点。下位论点最好写出论点句子,使其固定下来。确定下位论点时,应根据论证基本论点(上位论点)的需要选用与上位论点逻辑关系最密切、说服力最强的论据。2.选定材料。选定材料,就是选定将要写入论文中的材料。此项工作应从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选出最能证明观点(上位论点、下位论点)的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立论的依据。这些材料,应当少而精。选择和整理材料应当分清主次。在选定材料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几种办法:把选好的材料按问题分开;将证明每个问题的材料划分为一组;每一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经过对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与论点连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编制提纲。
编制提纲。要编制一份好的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提纲,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有合理的项目。
一般在法学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例如,写明: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第二和第三项的写法,既可用标题写法,即用简要语言,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又可用句子的写法,即用一个比较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者各有所长,各人可视自己的需要择一。
2.采用有效地编制论文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拟定标题,即自己给论文起名字。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名副其实,使读者看了一眼便知:论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内容。
(2)考虑构篇大小和顺序安排,既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全文的逻辑结构框架);又逐个安排每个下位论点,再依次考虑每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的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时使用。
(3)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论文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证据。一般说来,宜编制详细提纲。因为编制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自己在写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法学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初稿。起草,就是狭义上的写作,亦即论证论题。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论证的问题,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来。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创初成。这比在收集资料、编制提纲那个“十月怀胎”阶段的工作又前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二)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2.事理论证。所谓事理论证,是指运用经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事理论证可用一般的事理论证(讲清道理)和引证(引证经典著作中的论述、格言、
成语。
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3.比较论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1)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2)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论证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优越性时,可以采用对比论证中的纵比方法。(3)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在比较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民法与刑法的差异时,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4.因果论证。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2)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3)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4)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修改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古人云:“改章难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为如此,法学论文的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要有责任心和耐心,决不可有凑合和厌烦情绪。只有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对论文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的决心和恒心,才能把论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义: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2.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修改包括两个内容:1.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合拍”;论据是否充分、有力。2.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体方法是:增、减、删、换、移。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同行意见后再修改。
就是把已修改过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应用稿纸,一般以用20×20,每页400个格的稿纸为宜。眷写时,应用蓝色或蓝黑墨水眷写。眷文务必做到字迹工整。眷清时应当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眷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两至三遍,对不当之处还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认为没有任何错、漏和自己感到满意为止。目前,已广泛用电脑打印。印成后,也应当反复校对。成文后,最好留有软盘。只有使论文达到这个程度,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才算最后完稿。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五
(陈文鹰于2006年4月22日整理)。
检察长论坛。
研究检察工作应对入世的基本思路··„罗昌平(561)"wto”的基本原则与检察改革的若干问题·„王经长曾宪亚(577)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能迎接入世挑战抓住发展机遇„刘荣九董明亮(586)入世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价值取向影响的若干思考„„荆忠(598)入世后我国检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王洋(609)。
《福建法学》2000年增刊。
辩证看法治。
„„游劝荣(2)。
21世纪依法治国面临的五大难题。
„„陈祥健(3)20世纪西方行政法的发展。
„„顾越利(7)。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趋向。
„„廖益新(9)网络法律问题概述。
„„游振辉(14)21世纪可持续发展法律变革展望。
陈泉生(1b)台湾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徐平(20)新世纪中国社会的稳定问题。
„王章煌(22)当代犯罪问题研究焦点与未来犯罪趋势预测。
„„肖剑鸣(23)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周永坤(28)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
„„应松年(34)中国加人wto的若干法律问题。
„„曹建明贺小勇(41)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前瞻。
„„(57)对司法改革的种种议论。
„„(封底)。
《检察理论文集》(石家庄市检察官协会编,2005年7月)目录。
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同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机制研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探索与实践(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问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管理(石家庄市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在执行刑法、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石家庄市桥西区院专题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论职务犯罪的成因(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法律监督与人权保障(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石家庄市桥东区院专题组)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问题(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刑事赔偿与人权(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09)挪用公款罪研究(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48)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途径(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83)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问题研究(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501)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513)。
《闽东检察论丛》2005年第三期目录。
队伍建设。
2/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领导工作的认识„„张建国。
4/“以人为本”创新管理建设高素质反贪队伍„„郑惠建、陈宇青年论坛。
7/以案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林晖。
3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若干问题探析„„董斌。
39/如何定性旅社经营者违规安装热水器致使住客中毒死亡行为„徐晖。
《闽东检察论丛》2005年第五期疑难案例研讨目录。
刑事犯罪案例。
6/为解决纠纷教唆他人“单挑”该定何罪„刘雪峰陈厅。
7/借用他人车辆时恶意占有车内财物该定何罪„„陈厅刘小龙。
17/对存疑判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世琼张春瑞职务犯罪案例。
19/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林晖。
25/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定性„„徐晖。
28/本案应如何正确定性„董斌。
民事行政案例。
30/本案是定金还是保证金„„林莹。
35/夏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肖丽芳。
《闽东检察调研》2001年第一期目录。
1、关于逮捕条件有关问题的探析„郭卫平。
2、贪污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陈金发。
3、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史建生陈金发。
4、对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立案监督的作法与体会„„林融。
5、浅谈监狱违法拒绝收押罪犯的成因及解决办法„„蔡锦生。
6、浅探提问方式在反贪侦查中的正确适用„„李素?
7、浅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卢传清陈瑞麟。
《闽东检察调研》2002年第三期目录。
1、试论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林莹。
2、浅谈入世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的挑战...„„林海英。
3、试论入世后公正执法在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余晶。
4、检察机关应对入世的几点思考............„„陈梁。
5、民行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章勇。
6、渎职侵权案件中以事立案的几点思考..„„雷惠忠。
《闽东检察调研》2002年第四期目录。
1、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刍议„市院研究室。
2、略论民行检察建议„„林莹。
3、对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计算机和软盘保密工作的分析„„黄玉娇。
4、加强打击职务犯罪确保反贪工作顺利开展„李素?
5、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余养仙。
6、浅谈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叶守华。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罪量刑情节的界定亟待解决„„董斌。
8、是被告故意伤害还是被害寻衅滋事„黄爱兰余深画。
《三明检察论坛》总第一期(2002年)目录。
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健全工作机制之思考„„饶世和(8)浅谈视听资料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车根源(11)浅谈渎职、“侵权”案件主观故意证据的认定„„钟鸣(13)强化金融监管,预防金融犯罪„„姚建辉(16)刍议非法传销缘何屡禁不绝的原因及对策„„郑清贤(20)[检察实践]树立案件意识,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郭建武陈路生(22)追诉漏罪漏犯,维护司法公正„„永安市院起诉科(25)。
我市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工作的做法和体会„„三明市院起诉科(28)浅谈如何完善控申部门首办责任制„„陈昌进(31)。
浅谈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罗鸣春刘春凤(34)[探索与争鸣]失火毁林案件立案标准刍议„„吴木火(36)。
关于对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及处理的思考„„罗德羽(39)。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修改„„余启辉(42)对事后贿赂犯罪认定的探讨„„陈文泉(43)[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蔡文铭龚祟伟(46)此案应如何定性„„余惠漩(48)。
《三明检察论坛》总第二期(2002年)目录。
[检察长之页]探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路子„„张弘(3)加强守法心理培养,预防青少年犯罪„„沈有国(5)[检察官论坛]浅析“以事立案”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梁维川黄德传(8)论监所检察与自侦部门的配合„„肖玲芳(11)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魏洁(13)对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考„„屈国建(16)家庭暴力若十问题探析„郑开兵(19)当前林区犯罪预防工作初探„余鹏(21)浅析“小金库”引发的经济犯罪„„田有彬(24)[检察实践]树立“窗口”五个意识,提高控申工作效率„„黄春官(27)强化法律职能,开展两个监督„„三元区检察院起诉科(30)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宁化县检察院起诉科(33)[探索与争鸣]建立新的反贪侦查机制及运用侦查对策与侦查谋略的探索和尝试„„叶新陈必富(37)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初探„„蒋原成(42)。
试析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的适用及完善„„茅瑞云(45)[案例分析]暴力手段收购赃物如何定性„„郭建武陈路生(46)。
《检察新时代》2000年第3期目录。
对一审判决中缓刑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佟莉莉3析秀英区农村群体上访的主要特点、原因及对策。
林辉7当前我市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
杨翔11关于执法不严的思索。
张明德13谈撤销案件与刑事赔偿问题。
常世界杨年雷邓君民16证券犯罪初探。
贾展平钟振纪19论放行偷越国(边)境罪。
陈运光22对审理盗窃案件有关解释的几点质疑。
蔡汝乐24析“明知”
陈春海。
蔡萍27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权利。
张远南30谈主诉检察官的“捕诉一统制”
符国英3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造就过硬检察队伍。
琼海院33提前介入在报请环节上把好监督关。
琼山院28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条件的认识。
葛君35议时效延长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德文38实施“二三四”工作方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儋州院40如何健全反贪侦查协作机制。
李德萱43交通肇事自首问题一见。
王干。
符飞45。
莆田市第一届检察理论研讨年会论文目录(2000年)。
..2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贵任制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研讨/卢春鸿。
„„29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企改革/林育霖。
„„40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原则和途径/陈瀚。
„„45对当前治安问题的几点思考/张成坤。
未成年人犯罪探析/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
59职务犯罪的侦查防范机制/陈朝海。
„„68关于初查的几点浅见/翁元珍。
„73浅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对策/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当前司法腐败的特点、成因、危害及对策/陆双廉。
„„81浅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林志雄。
„„87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析/黄如荣。
„„106浅谈讯问过程的逻辑控制/王磊。
„113刑事诉讼庭审改革存在的公诉问题/陈国春。
浅谈庭审改革后公诉案件遇到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蔡枫金。
„128出庭公诉的几点体会。
欧泉灿。
„„135关于抗诉案件庭审程序、举证方式的探讨/齐路平。
吴剑武141民事抗诉功能及抗诉对象/蔡文懋。
蔡福华。
„172。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六
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另起一行,特此证明。
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
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 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
(1)单位证明信格式: 证明居中,二号黑色加粗字体 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另起一行,特此证明。
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 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 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 (2)如何写作证明信 证明信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证明信”,写在第—行正中位置。
第二部分,正文。开头顶格写送达机关名称;接着写要证实的具体事实,说明材料来源等。
第三部分,结束语。一般用“特此证明”。有的开头没写送达机关名称的,可用“此致xx单位”。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七
关于策划书字体格式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策划书的格式给大家参考用途!
一、活动策划书与活动总结的封面
1、首行上方居中:第一行为学院全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一)。
空一行,第二行为活动名称,如:xx年xx活动(或第x届xx杯xx活动),(居中,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一)。
2、空一行,中间(竖版):表明本材料的类型,如:策划书、活动总结、学期计划、学期总结等(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初号,加粗)。
3、下方居中左对齐:写明主办单位全称,如共青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主办单位下一行写明承办单位,如学生会xx部门或xx协会;承办单位下方写明协办单位(体现有冠名权的企业或个别赞助较多的企业名称)书写原则仿照主办单位。
最后注明活动时间即计划实施活动项目的时间。
(字体为宋体,字号为三号)。
二、活动策划书的内容
包括:标题、引言、正文、落款四部分(全部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
1、标题:关于举办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xx年(第x届“xx”杯xx活动的策划书(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二号,加粗,居中)。
2、引言:说明活动目的,举办活动所能起到的作用, 150字以内。
(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
3、正文:正文通常包括以下10个部分内容(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各层标题的序号顺序为:( 一、(一);1、(1))
一、活动名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xx活动 〔如有商家赞助根据协议,可冠名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xx杯”xx活动,如: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xx年“动感地带杯”大学生辩论赛〕。
二、活动主题:简炼明了,具有概括性或号召力。
如:让青春在志愿服务中闪光。
三、活动时间:x年x月x日 。
如有多场,应表明每一场的时间 如:
初赛:x年x月x日
复赛:x年x月x日
决赛:x年x月x日
四、活动地点:如活动在两个校区,要分别写出活动地点。
如:
天麟校区:院礼堂
江南校区:篮球场
如系列主题活动的策划要注明每一场活动的地点。
五、活动内容及要求:
(一)比赛类:
1、比赛内容:具体写明比赛的内容、项目。
2、参赛对象:如全院学生(xx系全体同学或xx校区全体同学等)。
3、报名方法:包括报名的方式以及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地点。
或者作品上交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
4、活动时间:活动举办的时间范围,活动进程的各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
5、评比方法:如单循环、双循环、淘汰制、打分制等。
如果为打分制,应清楚写明评分细则。
如歌手音色2分、演唱技巧2分、舞台效果2分、服装2分、情感2分。
以及算分方法,例如去掉最高分、去掉最低分然后平均。
6、评奖方式:写明取前几名,或取几等奖。
7、比赛规则:如有采用官方的竞赛规则要说明(如采用由哪级部门颁布实施的、的哪一年的'比赛规则,如:国家体育总局xx年颁布实施的《xx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二)晚会类或演出类
1、征集节目类型
2、征集方式
3、活动时间和地点:包括筛选节目时间、地点;彩排时间、地点;晚会时间、地点。
4、参加人员:策划书后面附观众坐席安排表(分布图)
六、活动的宣传方式:
1、横幅:内容,条数
2、海报:内容、张数
3、其它宣传方式
七、出席活动的人员:嘉宾、评委名单
八、活动人员分工:
活动承办人员分组分工情况,活动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各项工作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九、活动注意事项
1、应急方案:即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应急措施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2、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十、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中应包括活动所需的道具、用品,交通费;如比赛类还应包括获奖选手的奖金;每一项经费的支出要具体、明细,最后要有金额的合计。
获奖选手的奖金要按照学生活动单项奖的相关文件标准设定金额和奖项数量。
如有对外商家赞助,则单独写一份对外经费预算附在策划后面,对外经费预算由院学生会外联部,根据外联商家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一、基本策划书模式:
1、策划书名称。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活动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2、活动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活动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
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
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
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3、活动目的及意义。
活动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活动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4、活动名称。
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活动的名称。
5、活动目标。
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6、活动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
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
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活动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7、经费预算。
活动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8、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9、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则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
二、社团活动策划书格式要求:
1、策划书名称
写清策划书名称,简单明了,如“xx 活动策划书”,“xx”为活动内容或活动主题,不需要冠以协会名称。
如果需要冠名协会,则可以考虑以正、副标题的形式出现。
避免使用诸如“社团活动策划书”等模糊标题。
2、活动背景、目的与意义
活动背景、活动目的与活动意义要贯穿一致,突出该活动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
活动背景要求紧扣时代背景、社会背景与教育背景,鲜明体现在活动主题上;活动目的即活动举办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陈述活动目的要简洁明了,要具体化;活动意义其中包括文化意义、教育意义和社会效益,及预期在活动中产生怎样的效果或影响等,书写应明确、具体、到位。
3、活动时间与地点
该项必须详细写出,非一次性举办的常规活动、项目活动必须列出时间安排表(教室申请另行安排)。
活动时间与地点要考虑周密,充分顾到各种客观情况,比如教室申请、场地因素、天气状况等。
4、活动开展形式
协会须注明所开展活动的形式,比如文艺演出、文体竞赛、影视欣赏、知识宣传、展览、调查、讲座等。
5、活动内容
活动内容为活动举办的关键部分。
活动内容要符合时代主题旋律和校园文化建设内涵,健康向上,富有教育意义与启示意义。
杜绝涉及非健康文化的消极内容。
要详细介绍出所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如影片放映要写出影片的性质、名称和大致内容。
6、活动开展
作为策划的主题部分,表述方面要力求详尽,http:///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数据等,便于统筹。
活动开展应包括活动流程安排、奖项设置、时间设定等。
涉及到奖项评定标准、活动规则的内容可选择以附录的形式出现。
活动流程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活动准备阶段(包括海报宣传、前期报名、赞助经费等);
(二) 活动举办阶段(包括人员的组织配置、场地安排情况等);
注:须注明开展活动的阶段负责人、指导单位、参加人数等信息。
(三) 活动后续阶段(包括结果公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等);
注:如有涉及校园卫生、环境等情况,应及时清理。
7、活动经费预算
预算要尽量符合实际花费;写出每一笔经费预算开支,以便于报销处理(报销时附正规发票)。
如果大型活动需要资金赞助,联系社团联外联部。
8、活动安全
对于大型活动和户外活动,要成立安全小组,指定第一安全负责人,充分考虑安全隐患,把人身安全放在活动开展的首要位置。
在策划书的结尾,除写明策划单位、策划时间以外,协会负责人须亲自签名,并盖上协会印章,以示责任。
附:注意事项
1、 本策划书格式要求只提供基本参考方面,为必须内容。
在此基础上,社团策划书可以根据活动大小与类型适当添加、灵活书写,做到内容充实、版面安排得当。
2、 本策划书格式要求只对策划内容作出规定,策划书字体、版面排版得当等不作统一要求,但各社团要保证策划书样式规范、美观。
3、 如有附件(比赛规则、评分标准、奖项设置等)可以附于策划书后面,作为附录部分。
4、 策划书电子版须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5、 活动策划书应尽量于5-7天前上交活动管理部。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八
[摘要]德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学生“成人”。而使学生“成人”要比使学生掌握知识复杂得多,它主要不是靠“教”,而是靠“导”。因此,德育必须实现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通过各种形式的“导”达成德育的目标。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要求教育者要实现角色的转换,即由“教”师到“导”师的转换,由“经师”到“人师”的转换。
[关键词]德育;学生;教育者。
按照传统的观念,教育者的职责就是“教”学生,而所谓“教”就是“把知识或技能传给人”。[1]以现代科学的德育观看,这种观念是落后的。它混淆了德育与智育的根本区别。德育与智育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智育突出知识、技能的传授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德育最根本的使命是育人,使学生“成人”。而使学生“成人”,要比学生掌握知识复杂得多,仅靠知识传授是无法实现的,它主要靠教育者根据具体的德育目标及学生品德发展状况和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导”——引导、指导、疏导、诱导、开导、辅导、劝导、领导、督导、因势利导。因此,德育中,教育者必须更新观念,实现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是教育的必然要求。“教育”最本源的意义是引导、指导。“教育”一词,英文为education,德文为eduiere,它们都来自拉丁文eduiere。拉丁语eduiere,又是从动词educere变化而来的,“e”在拉丁语中有“出”的意思,“ducere”有“引”的意思,因而教育一词,含有“引出”的意思。英语education有“抚育、自身生成”的意思,德语eduiere则有“引导、唤醒”之意。可见,教育的本源意义就是教育者的引导和学生的自主建构。杜威更明确地指出:“教育即指导。”[2]教育如此,以“成人”为目标的德育更如此。因为道德情感、道德信仰、道德意志、道德行为不具有传递性,教育者无法将它们像知识一样灌进学生大脑。只有在教育者的各种形式的“导”的引领下,由学生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去建构。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是由德育的本质决定的。德育的本质“是对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其属人的精神性和精神性生活的一种有意识的帮助”。[3]也就是说学生的精神性的品德是其自主建构的,教育者作为一个外因,只能是在旁边对学生进行“帮助”,提供各种形式的“导”。
一、疏导。
疏导原意指开通堵塞的水道,使水流畅通。德育中,疏导是对学生思想、情感障碍的疏通和引导。学生的思想、情感如同流水,是不断地“流动的”,遇到障碍,就会出现问题,甚至“泛滥成灾”。因此,当学生思想、情感出现“障碍”、遇到“阻塞”时,教育者就要予以疏导。“疏”就是疏通,即解开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扣”,使学生的“思想流”“情感流”畅通无阻,让学生的思想、情感向教师确定的目标发展。所以,德育中的疏导就是疏通学生的思想认识,引导他们前进的方向,指导他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教育者期望的方向发展。
要疏导,首先要了解学生,摸清学生的思想情况,把握学生思想变化的脉搏,找到出现思想、认识问题的症结。这是进行疏导的前提。关心、了解学生才能使疏导有针对性。教育者关心、了解学生还能增进彼此间的亲近感、信任感,而这又为学生接受教育者的疏导创造了情感方面的有利条件,使学生由“亲其师”,而“信其道”。疏导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一,讲清道理,论理疏导。疏导的关键在于论理,论理的目的在于以理服人。论理疏导可以消除认知障碍,疏通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进步。其二,以情动人,感化疏导。学生的许多思想、行为问题是由于情感障碍引起的,所以,在对学生进行疏导时,要动之以情,以情感人,进行感化疏导。情感障碍消除,思想、行为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疏导的形式还有分步而导、分散而导等等。
二、引导。
引导就是“带着人向某个目标行动”。引导突出的是对学生的前进方向、行动方向和目标的引领,是为学生的品德发展定向的。引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导学生找准发展的方向。教育者要帮助学生制定适宜的发展目标,帮助学生找到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鼓励学生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不断在其成长的道路上设置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第二,引导学生自主提升自己的道德需要。学生的道德需要有高低层次之分。高层次的道德需要有利于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引导表现为对学生需要的引导,提升他们的德育需要,“使个体从无道德的需要发展到有道德的需要;从非道德的需要发展到道德的需要;从低层次的道德的需要发展到高层次的道德的需要。”[4]252第三,当学生迷途时,教育者不轻易告诉学生方向,而是引导他去辨别方向,把他们引向正路;当学生无路时,教育者要引导他们自己铺路搭桥,走向彼岸。
引导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一是目标引导。即教育者给学生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或让学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年龄及思想品德发展实际制定自己的发展目标,让学生根据目标建构自己的思想品德。二是内容引导。德育内容对学生具有引导作用。德育中任何德育内容都内在地包含着一定的德育目标,都体现着教育者的意图。教育者通过德育内容的选择作用于学生,引导学生思想品德朝着社会期望的方向发展。三是言行引导。教育者的言行特别是行为具有示范性,对于具有“向师性”特点的学生具有引领作用。教育者通过自己合乎道德的语言特别是行为能对学生发挥引导作用。
三、指导。
指导是对人的活动的方法、步骤等的具体指点。德育中的指导突出的是对学生道德生活的指导,即对学生做人、做事、处世、立身的指导。第一,做人指导。中小学生还不成熟,对于如何做人还不十分清晰,特别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如何做人方面存在不少疑惑,这就需要教育者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具体指点,使学生明白做人之道,形成被时代赋予新内涵的仁义礼智信的为人之德,学会做人。第二,处世指导。学生是一个社会人,必须学会如何处理与他人、与群体、与社会的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才能在社会安身立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处世指导要求教育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学生在处世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学生在处世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学生以指点,让学生在处世中把握处世之德,形成良好的处世品德,学会处世。第三,做事指导。为人在世,做人、做事是人生两大主题。教育者要指导学生明白所做之事无论大小,都要从对社会、集体、家庭承担的责任出发,对自己的选择及行为负责,要为学生做事提供咨询、指导,提高学生的做事能力。在指导学生做事过程中,让学生明白行事之规,学会做事。第四,立身指导。指导学生在做人、做事、处世的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形成自主、自立、自强、自信、自爱、自律、自制、自重、自尊的品格,打好立身之基,学会自我完善与发展。
四、开导。
“开导”在德育中有多种涵义:开发学生道德智慧;激发学生道德思维;以道理启发劝导;解开学生思想上的“疙瘩”。德育中开导的方法有:第一,开启学生道德智慧的大门。“道德智慧是一种知人、知己、知物的综合意识和能力;是人能恰当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己之间关系的综合意识和能力”“是一种最高境界的道德”“道德智慧与先天的潜能有关,可以被激发”。[5]开导,就是要开启学生道德智慧的大门,使其具备明是非,辨善恶,识美丑的能力,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前,对人们言论、行为的善恶做出道德判断,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破解各式各样的人生难题。第二,开动学生思维机器。让学生开动脑筋,对人对事有自己的看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对自己、对人们的言行进行分析,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过程及结果不断进行内省、反思、调节和矫正,改过迁善。第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类型的问题,根据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思想、行为问题。第四,解开学生头脑中的疑惑。学生在学习、交往、生活,以及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等方面,经常会遇到难以解决的疑惑,这时,就需要教育者给予开导,将解决问题的钥匙交给学生,让学生运用它打开“心结”。第五,心理开导。在当代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使学生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学生的道德问题有一些是与心理问题有关的。要解决这些道德问题,需要运用心理开导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心理开导,解决具体的心理问题。
五、诱导。
诱导即“劝诱教导”。诱导的理想境界是“循循善诱”。“循循”即有步骤、有次序,“善诱”即善于诱导。德育中的诱导的要求是:第一,要“循循”,即有步骤。诱导要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一般应按照知—情—信—行的顺序诱导。先从学生易于接受的开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第二,要“善诱”。表现为:一要考虑学生的接受心理。要诱导,就要有“诱饵”,“诱饵”应该是学生感兴趣的,乐于接受的。二要善于营造学生乐于接受诱导的氛围。良好的氛围、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学生接受诱导的前提。同样的'内容、方法,师生关系和谐,接受的氛围好,学生就愿意接受教师的诱导,反之,就不愿意接受。第三,要有耐心。这是循循善诱的基本条件,是循循善诱的必然要求,因为“循循”就是一步步前进,不毕其功于一役。
六、督导。
督导即监督指导。督导主要用于对学生道德行为与习惯的培养。德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形成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道德行为与习惯。要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与习惯离不开教育者的督导。德育中的督导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督”与“导”。首先是监督。教育者向学生提出行为要求后,需要进行经常的、始终如一的监督,促使学生将道德要求付诸行动。没有教育者经常的监督检查,道德行为要求往往会落空,德育目标就无法实现。因为“青少年发展初期,由于自我意识不完善,往往不善于控制、调节、支配自己的行动和行为,他们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主要是受外部力量的支配,……这时他们正处于以他律为主导的初级发展阶段。”[4]514所以,由教育者对学生实行外部的监督是必要的。其次,在指导与引导中形成学生自我监控的能力。只有教育者的外部督导难以从根本上形成学生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与习惯,难以培养学生自我监控能力和道德自律品质。所以,督导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自我监控的能力,让学生学会行为的自我监控、调节与修正,使其在自我监控下自觉地运用道德规范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道德自律品质。
七、因势利导。
“因势”,即根据事物发展的状态及趋势,“利导”,即向有利的方向引导。因势利导就是顺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向有利的方向加以引导,将事物导向正常发展的道路。德育中,“势”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现状、趋势,学生的兴趣与需要,学生缺点错误中包含的积极因素等。因势利导要求:第一,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趋势加以引导。学生的某一思想、言论、行为并不是孤立的,它往往预示着学生的思想品德发展的动态、路径、方向。因势利导,就要善于分析学生思想、言论、行为所表现出的其思想、行为的发展趋势,并顺着这一趋势加以引导,使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成熟,形成学生新的思想品德。第二,根据学生品德发展规律加以引导。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教育者根据这些规律因势利导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因“时”利导。事物的发展总是和时间、时机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因势利导就要善于抓住事物发展的时机,促成事物的发展。德育中,因势利导就是要抓住德育时机,促进学生品德的转化和发展。德育时机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兴趣点、兴奋点、利益点、荣辱点、热衷点、情绪点、求异点、殊遇点、疑惧点、变化点。[6]教育者充分利用这些教育的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引导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要求教育者要实现角色的转换,即由“教”师到“导”师的转换,由“经师”到“人师”的转换。“经师是供给材料的技术家”(郭沫若语),是以知教人的人,强调知识的传授。“人师是指导精神的领港者”(郭沫若语),是能够对学生的道德品质、精神人格进行影响、引导的人。德育中,教育者主要是做人师,而非经师。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32.
[2]杜威.道德教育原理[m].王承绪,赵祥麟,顾岳中,张伟建,檀松贤,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45.
[3]檀传宝.德育原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61.
[4]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九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1]周一虎。我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论[j]。金融发展,2009(10)。
[2]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政法论坛,2010(03)。
[3]解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8(04)。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真正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
但是杜摩林的学说主要是指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与现代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差甚远。
随着学说的发展,法律行为制度的创立使意思自治有了更大的适用余地,意思自治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并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乃至意思自治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一起被认为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的出现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兴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要求在价值层面确立平等和自由的理念,意思自治是主体自由的一种体现,这样看商品经济对意思自治的要求当属必然。
甚至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之导源于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就绝非偶然。
本质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这是建立在哲学上“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的。
例如在合同法上,当时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消灭之根据,法律不得对此进行粗暴的干涉。
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
根据自由经济学派的观点,应当提倡和保护经济中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各种经济力量之间的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样才能创造最大之效益。
也就是说,自由是达到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的最好方法。
自由经济理论认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
建筑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
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很显然,从根本上讲,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人们实际上也在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
这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观点支持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兴起的肥沃土壤。
这体现了马克思的观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面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随着自由主义经济的兴起而确立的。
意思自由还有其人文理论基础。
产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人的自由、平等,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等级,主张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
启蒙思想家认为,只有自己才对本人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透,因而个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的绝对自由。
从个人出发时人类整体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出发点,社会作为个人的集合体,没有个人的充分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存在。
这种人文思潮也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确立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二、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表现――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在民法上有诸多表现,例如所有人得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的所有权自由,个人得于生前自由为遗嘱处分财产的遗嘱自由,个人可自由决定是否结婚和与谁结婚的结婚自由,以及投资者自由决定投资的投资自由等等。
意思自治的表现很多,这表明其在民法中的广泛运用和重要地位。
而在意思自治的诸多表现之中,最主要的是契约自由。
诚如德国学者海因?克茨等人所言:“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当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缔约与否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契约或者不缔结契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其有缔约义务。
前半句被倡导契约自由的自然法学者看来是不容置疑的,是当事人最大的'选择权。
后半句则是法律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与何人缔结契约。
这是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可以实现的。
反之,如果缺乏竞争,陷入垄断境地,这种自由也无从谈起。
新出现的所谓强制缔约义务对其形成冲击。
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契约的内容,决定权利义务的分配。
当事人有权决定契约的具体条款,不论其内容如何不公正,如确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契约当成立并生效。
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法理论上“约因不必充分”的原则即出自这一思想。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如我国法律中常出现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即是对当事人这一自由的认可。
但现代社会的格式合同乃是其例外。
4、选择缔约形式的自由。
是指对于订立契约所应采取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应强行规定当事人缔约所采取的形式。
契约原则上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
因为强求当事人完成某种特定的“仪式”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
任何神圣的形式都有可能阻碍当事人完全自由地表达其真实的意志,而社会通过某种神圣的形式,就等于说已经把某种超越当事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一
论文摘要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事申诉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二
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
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
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
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
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三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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