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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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专业15篇)
时间:2023-11-13 18:25:07     小编:文轩

制定方案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技术、人力等,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目标和要求,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请看一些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方案范例,或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一

第三十五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二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三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四

通过调查显示,员工跳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认为自己所赚取的薪酬与自己的能力不符,因此对企业产生不满,最终通过跳槽的方式赚取高薪,这其中,虽然会有员工对自己能力高估的情况发生,但更多的是因企业薪酬制度不合理有关。

员工对薪酬不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是内部环境。a认为自己很有能力,产生的绩效也不错,但获得的薪水却总比同部门的b低,这就很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2是部门之间的分歧,涛涛国际接触众多企业,就经常遇到一个部门抱怨说,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很轻松,压力又笑,但拿到的工资却比自己部门高很多。最后是外部的竞争,员工认为自己企业工作压力大,不仅经常加班,而且很难获得休息时间,但获得的薪水却比竞争对手少很多。有时候企业为了应对这样的不满情绪,于是采取薪酬保密政策,但薪酬无法做到绝对保密,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已。要解决这些不满,就要发现问题的根源,进而解决问题。

如果企业能够完美的解答这四个问题,那薪酬即便是公开,所造成的影响也会很小。因为员工会感觉自己处在一个公正的氛围内,会淡化掉对薪酬数字的重视度。

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如何做到公平公正,每个部门因岗位和职责的不同,对绩效的考核标准也不同,企业该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另外,员工的能力很难量化成一个具体的数值,如何保证员工对自己能力的评估和企业对其能力的评估保持一致,这些才是真正的关键。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有企业和员工的衡量标准达成一致,才能维持平衡。要想维持这种平衡,就要对各种标准进行细致化,既能够符合企业的利益,又能让员工接受。

对于薪酬是否保密这一问题,其实,薪酬既然无法做到绝对保密,不如反而适当公开,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员工之间互相打探的行为,还可以将被动变主动。但企业切忌不可做到过度公开,健康的薪酬制度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创造更多的绩效,过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虽然化解了员工的不满情绪,反而可能提升了竞争对手的实力。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五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六

《实施方案》是广东省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一环。2014年8月起,广东省即率先展开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适用范围、薪酬改革方向和目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以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严格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执行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加强细化落实。

其中,备受关注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调整方面,将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收入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

方案还对企业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行政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性亏损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年度综合考评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这一办法亦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方案还明确规范了福利性待遇。要求省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等。

《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度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兑付将参照《实施方案》精神,在2015年操作落实。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七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八

企业薪酬怎样管理才不影响劳资关系呢?以下是企业薪酬管理方面的禁忌:

1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

市场上的薪酬水准是影响企业薪酬水准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企业自身的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同时又没有与之相配合的措施如较高的福利、便利的工作条件、有吸引力的培训机会等,就很难避免员工流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

2执薪不公,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如果这是一名普通的员工,他的做法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不会太大,但有可能是公司的名声受损。如果这是一名优秀的员工或是一名高级主管,他的消极工作态度,甚至是辞职离去,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将会不小。

3劳逸不均,人力资源运用不当。

如果一家企业中,有的员工一天到晚忙得连喘息的机会都没有,有的员工却无事可做,喝茶聊天,其薪酬管理系统肯定存在问题。长此以往,该公司的员工都将是牢骚满腹,造成内部不团结,影响士气。

4管理层薪酬远远高于基层员工。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的主要干将即基层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疏远甚至僵化,基层员工情绪低落,士气下降,整个公司将回出现死气沉沉的局面。

5没有依据绩效调薪,或绩效评核不公平。

毫无根据地随意调薪,或绩效评估不公正,都回导致企业员工对企业的薪酬系统产生怀疑,以至不满。

了解。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九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政府3月11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改革后,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下降幅度超过20%,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将缩小到6.5倍左右。有省属企业负责人表示,按照实施方案,如绩效较差乃至不及格,则总薪酬下降幅度可能达到50%。

据了解,广东省是全国首个通过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率先发布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省份。实施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度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兑付参照方案精神在202019年操作落实。

降至员工均薪6.5倍左右。

据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和其他党委、政府部门监管的所有省属企业,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同时还明确高校、集体类企业要参照《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制度不留死角。

从实施方案看,此次改革后,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经过几年努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平均薪酬与职工平均薪酬的差距已逐渐缩小,倍数从12.8倍降到9.3倍。通过这次薪酬改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职工的薪酬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据初步测算,薪酬制度改革后,负责人薪酬下降超过20%,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将缩小到6.5倍左右。

“干不好”总薪酬可降50%。

虽然按照实施方案,国企高管薪酬呈现普遍下降。但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并非简单“降薪”,而是一方面降低基薪,另一方面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提高绩效考核比例,从而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激发企业市场活力的体现。

有省属企业负责人表示,按照实施方案,如绩效完成优异,按照方案规定的最上限计算,则总薪酬能与此前基本持平。但如绩效较差乃至不及格,则总薪酬下降幅度可能达到50%。

据了解,方案对企业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行政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性亏损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年度综合考评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这一办法亦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薪酬改革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依然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本次薪酬改革并不是淡化市场化,而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在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做增量,鼓励逐步增加市场化选聘人员比例。

员工薪酬不涨领导不得涨。

此次改革是否会导致国企普通员工的收入也随之下降?对此,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薪酬制度改革将通过确定领导人员新的薪酬管控机制,缩小负责人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同时要求省属企业对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属下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薪酬进行调控。但也要求防止出现企业内部搞员工薪酬层层压缩、层层降薪。

下一步,国资委也将出台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营效益联动的相应制度,引导省属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

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在完善企业收入分配机制过程中,将突出“限高、活中、提低”的工作主线。除了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集团本部等收入相对较高人员的薪酬“限高”之外,也会对一线员工收入进行“提低”,确保收入分配向一线企业和基层员工倾斜。具体措施包括:要求企业适度提高一线员工薪酬增幅,规定员工人均薪酬不增长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不得增长。

“活中”方面,则会支持企业探索创新激励分配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具体措施包括下放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权限、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工效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实现形式等。

企业负责人兼职不得领报酬。

国有企业的福利待遇,一直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施方案规定,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要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的货币收入。

实施方案明确省属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方案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也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同时,结合之前下发实施的规定,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企业负责人对外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等,确保企业福利待遇能够规范合理地发放。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

1、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管理的基本工资,将原在编正式职工和聘用职工,纳入统一的岗位工资序列,按照岗位价值确定各类序列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以岗位级档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资标准的设臵上,既体现员工岗位的责任贡献大小和原在册正式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又考虑原聘用职工收入水平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逐步缩小收入差距的改革目的。绩效工资设臵十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十三级为最低级。绩效工资等级与岗位工资级档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详见《绩效工资标准表》。

4、协议工资。协议工资适用于服务类岗位人员,参照银川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水平、社会保险等因素确定协议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宁夏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离岗退养职工待遇。凡是离岗退养的职工,从离岗退养之日起发放生活费。正常离岗退养的职工,离岗退养生活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正常离岗退养的员工,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岗员工岗位工资初次套级套档。为打破原在册正式职工与聘用员工的身份界限,逐步淡化身份、资历等因素对工资分配的影响,岗位工资初次套级套档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所任职务和改革前工资收入水平,专业管理类按照对应的岗位职级、岗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一次性套入;业务类和操作类按照对应序列的岗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一次性套入。初次套级套档时,没有担任基层以上负责人的原聘用职工按以下办法套入:

3、工作时间满八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类岗位工资套入五岗六级三档;业务类和操作类套入对应序列的六级三档。原聘用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是指从第一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截止2017年月日止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在岗员工绩效工资初次套级。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有效激励”的原则,参照改革前员工所在岗位和工资收入水平,分别套入对应的绩效工资等级。

(三)新进员工套级套档。新进员工是指市局(公司)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后新进企业的员工。套级套档的条件是:

1、新进员工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按照试用岗位序列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新进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岗位工资套入相应岗位序列工资标准。其中大专以下学历的岗位工资套入对应岗位序列的六级一档,大学本科套入六级二档,绩效工资套入十三级;硕士毕业套入六级三档、博士毕业套入六级四档,绩效工资套入十二级。

龄不满十年的,套入六级三档,军龄满十年以上的,套入六级四档,绩效工资均套入十二级。退役士兵参照相应学历,按照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套入。

4、通过区局(公司)调入的行业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聘任的岗位,参照同等条件的职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本着“打破收入分配隐性大锅饭、彰显网络建设功能,激励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做细做实做精各项工作,减少考核人为因素,构建科学考核体系”的改革思路,建立完善绩效管理体系。注重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自主管理与目标管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将绩效管理从原来偏重考核奖惩向绩效沟通、绩效改进、有效激励、员工个人能力培养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方面转变。绩效考核得分与职工绩效工资挂钩,其中: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得分在科室范围内进行第一次调整,确定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考核得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整,参与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年终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与岗位工资级档升降和绩效工资等级升降挂钩。

工资级档升降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匹配,通过竞争上岗、绩效考核、职级评聘,实现工资调级调档升降管理。

(一)竞争上岗,级档升降。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

依据岗位变动情况,岗位工资实行“岗变薪变”;绩效工资以原绩效等级为依据进行升降。

1、职级晋升。通过竞争上岗,职级晋升的,岗位工资以晋升前岗位工资的职级、等级和档次为依据,对应套入晋升后的岗位工资职级、等级和档次。如:专业管理类的五级管理员(原普通职工)晋升到三级管理员(原正股级)的,岗位工资由五岗六级一档,晋升到三岗六级一档;业务类营销序列的客户经理晋升到专业管理类序列三级管理员(原正股级)的,岗位工资由六级一档,晋升到专业管理类三岗六级一档;凡是职级晋升的,绩效工资以原绩效等级为依据晋升一级。如:原绩效工资为十三级的晋升到十二级。

2、落聘降级。原担任中层或基层管理岗位职务的,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岗位工资以降级前的职级、等级和档次为依据,对应套入降级后的岗位工资职级、等级和档次。如由专业管理类的三级管理员(原正股级)的降级到五级管理员(普通职工),岗位工资由三岗六级一档,降级到五岗六级一档;绩效工资以原绩效等级为依据下降一级。如:原绩效九级下降到十级。原绩效等级高于所在岗位最高封顶等级的,直接降到封顶等级。

(二)绩效考核,级档进退。绩效考核,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级档进退,由市局(公司)绩效管理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研究确定。

的进档比例,不得超过各类序列岗位员工总数的10%。员工个人当年绩效考核评定成绩在进档比例之内评为“优秀”的,岗位工资进一个档次;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岗位工资晋升到上一级对应档次,不能晋级的,直接进两个档次。岗位工资达到所在序列职级的一级四档后予以封顶。

2、绩效工资进档。绩效考核评定成绩在进档比例之内,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绩效工资在原等级的基础上,进一个等级。其中:专业管理类岗位等级为五级管理员和四级管理员的,绩效工资最高为五级封顶;岗位等级为三级管理员的,绩效工资最高为四级封顶;岗位等级为二级管理员的,绩效工资最高为三级封顶;岗位等级为一级管理员的,绩效工资最高为一级封顶。业务类和操作类,绩效工资最高为五级封顶。

3、岗位工资退档。岗位工资退档仅限于在本序列职级范围内,采用螺旋式下降的方式进行。年度各类序列岗位员工岗位工资档次的退档比例,控制在各类序列岗位员工总数的3%以下。员工个人当年绩效考核评定成绩在降档比例之内评为“不合格”的,岗位工资退一个档次;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评定成绩为“不合格”的,岗位工资降到下一级的对应档次,不能降级的,直接退两个档次。

4、绩效工资退级。绩效考核评定成绩在退档比例之内,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绩效工资在原等级的基础上,退一个等级。

按有关规定执行。待岗培训期满后,仍然上不了岗的,按照宁夏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级评聘。鉴于目前业务(技能)类专卖、营销、物流序列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认证、评聘没有同步进行的原因,业务(技能)营销类序列人员有分级职业资格证书,业务(技能)专卖类序列人员统一为执法资格证书(没有分级别),业务(技能)物流序列人员无职业资格证书,暂时无法实施业务类人员职级评聘晋升管理。随着业务类序列岗位职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将逐步把职业技能资格纳入工资动态管理。

1、截止2017年月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后,取消年功工资和知识分子津贴,将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学历,体现在《岗位职务说明书》中,作为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2、截止2017年月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后,取消原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起点工资岗位的评定,按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执行。

年期内仍达不到学历条件要求的,继续待岗,按照宁夏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专业管理序列岗位、业务序列岗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员工,目前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应在4年之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期未能达到的,进行待岗学习,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时间为一年,一年期内仍达不到学历条件要求,未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继续待岗,按照宁夏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操作类序列岗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员工,目前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应在3年之内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期未能达到的,进行待岗学习,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时间为一年,一年期内仍达不到学历条件要求,未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继续待岗,按照宁夏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

1、《专业管理类序列岗位工资标准表》。

2、《业务和操作类序列岗位工资标准表》。

3、《绩效工资标准表》。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一

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整个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与企业如何保持竞争力有很大的关系,它不仅涉及企业的经济核算与效益,而且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相关,是员工维持与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民营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意义更为突出。民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受很多限制,它们是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如何搞好企业利润在自我积累与员工分配之间的关系,如何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回报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如何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成为企业自身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是为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长期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广大的民营企业应该本着“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再根据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自己的企业并具有自己特色的薪酬制度。

其次,我们还应该:一、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同步。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长期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二、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技能、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和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的关键岗位倾斜。这样就做到了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同步。三、逐步构造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薪酬档次落差,建立激励机制。

再次,我们应该。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利益公平分配问题。民营企业薪酬水平的确定必须符合公平理论,所谓公平理论就是:人们往往通过与他人所受待遇的对比来评价自己所受待遇的'公平程度。根据这个理论,一个人会把自己的收益与他付出的投入两者之比,同作为参照的其他人的同一比率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来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待遇。如果自己比率小于其他人的比率,那么报酬不足的感觉产生了,就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就会想办法去恢复公平。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须先解决薪酬水平的公平性,只有以公平性为前提,才能做到安抚人心,才能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广大的民营企业法人提出一个小小的建议,就是我们注意到很多老板在设计薪酬方案时,总,这也是最为忌讳的。我们知道,。比如,销售不好的时候,我们可以制定依据实际销售量计算的薪酬方案;产量上不去的时候,我们可以制定以产量为主要依据的产量工资等等。薪酬是一个“杠杆”,员工是一个“车轮”,要向撬动车轮快速向前滚动,必须有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我们的切入点。所以,切入点多了不是好事,当我们面面俱到的时候,员工的思想可能早已经模糊了,思想模糊的员工不仅不会找到目标、而会迷失方向。

总之,薪酬制度一直是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重点,薪酬激励是人力资源激励的核心和基础,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来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满足感和成就感,达到吸引、开发和保有人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民营企业中还需广泛采用其它人力资源管理的技术和工具,追求人本管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必将在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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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二

为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我区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秩序更加合理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与我区国有企业实际相结合,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程序规范、公正公平的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监管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形成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五)本实施意见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营利类企业、功能类企业。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1)营利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主要以完成自治区战略任务、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意图为宗旨,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导向。

3.金融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4.文化类企业。是指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企业功能性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其功能定位应与考核指标、管理模式等确定的类别一致。

(六)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七)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营利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3)功能类和文化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8倍以上的。

(4)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

(5)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营利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

(2)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5%,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4.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外再额外单列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八)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个至4个,最多不超过5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

1.营利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功能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或拨备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偿付能力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6.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参照营利类企业确定。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市场对标原则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选用更高的对标标准。无行业市场对标主体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的其他行业。

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指标,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九)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区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备案制:

(1)营利类和属于商业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2)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以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核准制:

(1)功能类、公益类、文化类和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2)营利类、属于商业性的金融类企业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4.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十)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十一)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规模性增减人员增减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初始预算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或前3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原则上当地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和各岗位人数确定工资总额,也可按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效益指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与工资总额联动的初始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2)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主要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

(3)劳动生产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内的同行业劳动生产率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4)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既要与同行业的平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等相应指标对标,也要适当结合企业成长阶段、企业战略目标、企业人员结构等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目标值。

(十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不得超过周期内年均效益增长幅度。

(十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五)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合理评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适当缩减。

(十六)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明确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七)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级监管责任,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自治区负责指导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地级市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各县(市、区)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十八)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九)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6月30日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内容和材料包括:企业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市场对标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劳动工资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核准制、备案制实施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并督促落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十一)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息披露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检查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下发。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四)统筹推进改革。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于20-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粮食和储备局、宁夏农科院等履行出资人监管机构应于20-年1月底前报送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年2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二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全区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六)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三

中国嘉陵集团是集科研、生产、贸易、投资为一体的高科技、多元化、国际化的国有大型综合企业集团,是国家摩托车定点企业,全国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基地。集团从1979年开发生产摩托车以来,为了做大、做强这一主业进行了一系列的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嘉陵集团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感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每一个企业集团在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党的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允许、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此为契机,嘉陵集团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工资分配中着重进行了“面向市场,突出效益、绩效考核、挂钩计发”、“技术项目工资制”等方面的探索,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变化、突出效益的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使企业的工资分配面向市场、适应市场,让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让员工人人感到市场跳动的脉搏。嘉陵集团在2000年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对分配形式进行了完善,实行了六种分配模式,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集团公司在制定2000年分配政策时,按照“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的分配思路,根据各二级单位和各级各类人员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地位、作用、工作绩效的不同,实行了“含质计件+内部利润分成”、“岗位绩效工资”、“技术项目工资”、“基薪+销售提成”、“目标责任制”、“工效挂钩、自挣工资”等六种分配形式。打破了单一的分配模式,提高了工资分配的针对性,达到了工资分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目的,促进了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鼓励分厂降低成本、加强质量管理,集团公司对生产分厂实行“含质计件+内部利润分成”的工资分配形式。分厂的含质计件工资主要与产品数量、产品质量挂钩。计提金额=计件单价×产品数量(发出数)×质量等级系数(合格品为1、代用品为 0.8、不合格品为0);内部利润是指内部模拟利润,是各二级单位在一定经营活动期间内所取的经营成果。内部利润分成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15%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基数,按照本单位所适用的'分成比例予以兑现,既挂盈、也挂亏。分成比例按工艺性质划分为投料型12%、装配型20%、综合型16%三大类型。由于工资分配与利润挂钩,对形成联利、联销、联成本的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调动了分厂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对形成分厂的收入一靠数量、二靠质量、三靠成本的分配管理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

“含质计件+内部利润分成”的分配形式,一方面体现了员工的收入直接与市场挂钩。市场需要多少公司就安排多少、员工就做多少、工资就发多少,改变了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下工资“旱涝保收”的发放模式,另外变更了计发指标,按发出数和质量等级核算计件收入,使员工关心市场的需求,以及品种型号的变化,强化了员工的市场意识,只有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自己的收入才能增加,使员工自觉地关心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各专业处室紧紧围绕市场组织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工资核算指标调整为产品发出数,意味着生产的产品未发出前,员工将拿不到计件工资,这就要求生产管理部门按市场规律组织生产,合理调配产品结构,达到通过分配引导专业处室按需下达生产计划,追求零库存的生产管理模式,尽快将产品变成商品的目的。“含质计件+内部利润分成”的分配形式,抓住“成本”这一决定企业经济效益的“牛鼻子”,突出一个“否”字,促使分厂加强管理、挖潜革新,改进工艺及操作方法,降低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来获取更多的内部利润分成,以提高员工的收入。实施这一分配模式,强化了员工的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激励员工生产优质车和精品车,2000年各分厂取得内部利润4000多万元。

二、以人事制度改革为载体,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调整分配结构,稳定骨干队伍

技术、业务管理处室的管理、技术人员以人事制度改革为载体,进行分配方式的调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业务处室的考核工作是企业的一个难点,为了推进此项工作,集团公司首先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了集团公司员工的“三工考评”暂行条例。运用人事绩效考评方式,实行“优秀员工”、“合格员工”、“试用员工”的升、降和淘汰的动态考评体系,对员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实施末位淘汰。人事绩效考评的指标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三个方面,权重比例为1:2:7。考评方采取复数考评(即直接上级和更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处兑现。集团公司规定优秀员工的绩效工资比合格员工高20%,合格员工的收入不变,试用员工的待遇按临时用工标准支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进行岗位调整。通过“三工”考评使机关处室的考评工作进一步量化,建立了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也为处室调整分配结构,顺利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为稳定公司骨干人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集团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和知识含量的竞争。技术要素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集团公司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践工作,完善了技术项目工资制。产品开发人员的收入与其成果挂钩,通过项目工资、销售提成等措施,确认技术要素增效的作用,鼓励新产品开发人员及员工尽快将设计变产品、产品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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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四

根据《什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工作要求的实施方案》(什安办发〔20xx〕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即: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务必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到一线管理者层面、务必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定落实到最基层工作层面)的工作要求,努力推动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再上台阶,经局党委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各科室、站、所、中心要深刻领会20xx年1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三个务必”内容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局网络、橱窗、信息等平台,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三个务必”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确保知晓率达100%。二是局安全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将“三个务必”工作要求融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确保每位干部职工应知尽知,切实落实“三个务必”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为切实加强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工作要求的领导,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三个务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三个务必”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制度,强化考核。

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把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以考核奖励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三)有机结合,统筹规划。

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各科室、站、所、中心要把贯彻落实“三个务必”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尤其要与20xx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结合。二是总结与规划相结合。在“三个务必”具体指导下,认真总结分析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科学规划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前瞻性。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各下属事业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初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细化与“三个务必”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修订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制。

局下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由局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坚持每个月深入到下属事业单位和各敬老院开展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排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检查人员隐患排查责任,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问责机制。

(一)调查研究,细化任务阶段(20xx年1月中旬—20xx年2月上旬)。认真研究,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工作要求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2月下旬—20xx年10月)。按照本单位贯彻落实“三个务必”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三个务必”各项要求的落实。

(三)督促检查,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认真总结“三个务必”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总结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部门。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篇十五

如何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作质量与技能、热情直接挂钩,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收入、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反映职工动态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又能体现职工潜在的劳动差别和合理的工资差别,建立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制度是一种尝试,努力促进和搞活我们企业的内部分配。

从我们企业实行了岗位工资制,为劳动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几年来的操作实践看,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存在着一些与资产经营责任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岗位工资与职工的技术水平、工作热情相脱节。技术水平、工作热情不同,岗位工资却相同。出现了工资高技能低、态度差等劳动报酬不合理现象。

2.岗位之间工资差别小的格局仍然存在。岗位工资没有拉大不同类别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工资差别。岗位与岗位间,同一岗位间利益均分现象严重,合理的工资差别没有体现出来,同一岗位同一标准工资,形成了岗位“大锅饭”,干好干坏岗位工资都一样的现象大量存在。

3.岗位工资是反映职工工作岗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热情等差别的工资单元,岗位间相对工资差距过小,使职工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使职工不愿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风险大的岗位流动。并且工作积极性无法提高。

4.工资结构单一既削弱了岗位工资的力度,又增加了基层单位内部管理的难度,许多车间为提高职工工作热情伤透脑筋,不仅致使职工工作热情不高,还导致某些领导管理热情不高。

为了把劳动的过程与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让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过程及成果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质量意识、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使职工自觉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风险大的.岗位流动,必须拉大职工工资与岗位重要性的分离现象。

为了加强职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质量,应增加考核工资部分并提高考核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比例,进一步拉开岗位收人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因而,推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充分体现质量优先,效率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以劳动过程及结果决定收入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就是要取消岗位工资考核力度过小的弊端,加大岗位工资区别,并在岗位工资中分等,拉开其差距,实行新的达标工资标准和考核工资分配。

岗位分级的特点。一是沿用了原岗位工资标准;二是拉开了同岗位之间考核工资的差别,加大了考核分配力度;三是职工技能、企业效益、达标工资三者之间既联系又对应,执行时有据可依;四是按职工技能对应达标工资,保证了职工技能等级越高得到的达标工资越多,有利于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达标工资标准。其原则是:一是职工收入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二是去除基本工资外,达标工资控制在60%左右,考核工资控制在40%为宜;三是根据职工的工作过程与结果,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有上下调整达标工资的空间。四是单位分配时可内部进行再调整。

效益工资。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效益工资基数。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必须与责任成本核算相联系,与单位经济效益完全挂钩。以充分调动职工为企业争创效益的积极性。

考核工资是达标效益工资中对岗位责任、工作质量、工作热情进行考核的部分,也是确立的达标工资高低的主要依据。

实行考核工资主要根据所任职务、水平、责任大小、岗位难易程度等的区别,确定考核系数。可按主要领导、副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岗位不同进行不同考核。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应注意。高技术与低技术差别的关系。在同一岗位中,存在技术高与低的差别,应以通过考核考评来确定达标分等,必要时可将等次拉得大一些,以鼓励职工学习技术,爱岗敬业。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后,在同岗位工作,技能与热情不同时工资的无差别仍然有可能存在,为了克服同岗位工资平均分配的倾向,必须建立起一种经过严格、长期的考核办法。杜绝照搬硬套现象的发生。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这种工资二次分配政策是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最有效最直观的分配形式,是促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作质量与技能、热情直接挂钩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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