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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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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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一

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险销售禁提“预期收益”

我要评论。

2016年09月07日08:13:15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曾引起6000亿万能险退市谣言的人身险新规终于正式出台。昨日,保监会网站正式挂出备受关注的人身险两项新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保险回归保障,保险姓“保”原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要求人身保险市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表示,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人身险销售后10日内需备案。

保监会重申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新规要求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还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险企回溯报告需提交备查。

新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险企宣传禁用“利息”“预期收益”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此外,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万能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

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

此外,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热点关注。

针对万能险、中短存续期保险如何加强监管的问题,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

保监会将密切关注对新规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新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保监会要求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下一步,保监会将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人身险两项新规昨天推出。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

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

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蔺丽爽)。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二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美国100多万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体系。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分为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寿险公司所采用。独立代理人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非寿险公司采用。美国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方式。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其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从事有关业务,在寿险和非寿险领域广泛采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是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地方代理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内的独占权力,主要是提供续期保费和拓展业务等服务。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主要活跃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经纪人中,有独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在美国有些州,当财产保险的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如全美乃至全球排名第一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工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保险中介机构除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及各州保险监管局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全国公共保险公证人、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等。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

纵观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牢牢占据着保险销售的主渠道。发达国家的保险销售基本上都是靠保险中介来实现的。如英国劳合社只接受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日本市场上90%以上的财产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店获得的,美国除少数业务是保险公司直销外,其余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完成的。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完备,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通过设置不同的考试等级制度,确保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了完备的培训体系,各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自己开办学院,还聘请相关院校和保险、法律专家等来培训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

三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另外发达国家已实现高度市场化,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职业化的保险中介人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业开始起步,为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特点有: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扩大专业中介机构。

市场准入,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5年10月末,共批准设立专业中介机构1755家,处于经营状态的1699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231家,保险经纪机构253家,保险公估机构215家。

(二)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指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保险经纪、代理、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保险中介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些专业中介机构找准了进入保险市场的切入点,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了保险业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保险中介业务规模增长较快。2002年9月末,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所实现保费收入只占总保费的1.26%,到2005年9月末,提高到3.89%,计145亿元。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有比较大的差距:

其一,市场占有率低。目前,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内的中介公司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不4%,市场影响力小。

其二,专业化水平较低。专业中介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特色不明显,没有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很强的从业队伍。

其三,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目前保险公司的关注力多放在渠道建设上。大多数中介机构倾向于代理手续费高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和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形成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其四,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多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基本以出卖其拥有的人际关系资源为代价获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市场的竞争核心指标仍然以人际关系的深浅和多少为计量。而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保险产品的应用设计、国内国际保险市场支持、承保技术的实施等只作为经营的辅助手段操作,忽视了保险高附加值的服务和教育培训,在繁荣增长的局面下产生巨大成本。

三、对发展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拓展保险中介发展空间。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抓住核心优势,调整工作重心,剥离部分职能,借助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产业发展。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互惠双赢。

(二)加强专业品质,注重诚信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强,甚至有欺骗客户的行为,就会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的不信任。应大力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和诚信建设,努力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行业信誉。

(三)实施人才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加速保险专业中介与国外接轨。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经逐步开放了保险经纪机构与外资的合作。目前,已有韦莱浦东和中怡两家合资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开放保险经纪业,一方面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建议进一步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的对外开放,准予我国保险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与国际知名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实施保险中介人才战略,强化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业中介技术人员资质考试制度,建立中介高管人员强制培训制度,引进国外优秀中介人才,不断提高中介队伍素质。

(四)改善监管,强化自律,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和谐发展。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立足于我国中介市场,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政策。一是严格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二是鼓励中介机构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推进市场竞争;三是严格监管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严格查处,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成立独立的全国性中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中介主体的媒体作用,增加社会大众对中介机构的信心。(吕宙、高晓辉)。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四)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五)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三)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展保险业务的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终止某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收取方式、网站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投诉及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四)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拥有自办网站的,还应当。

在自办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和配送方式;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列明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站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并注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详细列明应由投保人自主、如实填写的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保险标的、保障额度、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等。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投保人所填写的全部投保信息能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站上发布、登载不良和违法有害信息;

(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

(四)在网站上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五)在网站上伪造保险产品并对外销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委托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互联网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合规经营义务及相应责任等内容,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预防和纠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确保电子保险单的全部内容合法、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并为投保人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网上在线等方式实现每天24小时自主查询保险单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确保互联网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与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积极化解矛盾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系统故障、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或者全国性媒体上及时予以公示。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依法对申请在本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与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合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发生销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需要网站主办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予以配合。网站主办者不予配合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并协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互联网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第四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利用互联网站从事涉嫌制售假保险单、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四

据《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比例更高,达到56.1%。研究报告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住房条件的改善,以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进入老年期,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从发达国家独居与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首先,意外险必不可少。

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特别是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事故,对老年人的伤害更严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因跌倒造成的高龄者死亡率,约占住宅内意外事故死亡率的25%。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作为老年人保险的首要选择。由于老年人比较容易患骨质疏松症,万一摔倒就可能花费不少医疗费用,因此在给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时,最好选择有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津贴的险种。其次,养老规划可选分红险。

空巢期家庭的中老年人,一般对于健康问题都比较关注,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都有年龄限制,超过60岁基本上无法购买重疾保险,即使部分保险公司的投保年龄可以到65岁,但也可能因被保险人体检不过关、或者价格比较高,而无法买到满意的保险。因此对老年人而言,这方面的保障可通过对养老资产增值来达到相同的效果。

在养老保险的选择上,应选择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产品,即到退休年龄就能保证有每年可以固定领取的年金,并且确保活多久领多久。带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年金产品是不错的选择,这类产品的红利可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贬值。只要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就开始固定给付,活多久就可以领多久,这是这类保险产品专有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五

6月27日至28日,以“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保险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家财网协办。与会嘉宾围绕保险与科技相结合的多个层面进行了探讨。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现在我国保险业已经深入推进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深入研发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的功能和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保险+科技将成为保险发展的未来。他进一步指出,构建保险科技新生态,仅仅靠保险、保险行业、保险市场是难以形成的,必须加强同方方面面的合作,包括传统的保险公司、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金融市场专家俞平康认为,现在保险也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供需总量不平衡,二是区域不平衡,三是结构不平衡。解决总量不平衡的途径在于以社会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为导向,扩大保险有效供给。解决区域不平衡可以发挥保险优势,助力精准扶贫,改善区域不平衡。而“互联网+”可以促进保险行业转型,互联网保险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场景化、渠道多元化、服务优化的方式升级价值链,改善结构不平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执行副总裁王和表示,发展互联网保险,打造科技创新能力要花钱,但不能简单烧钱。“创新的本质是提高效率,创造价值,所以我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绩效问题,也是要?p注投入产出,要回归到一个价值的本原来看投入产出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郝演苏表示,简单标准化的产品应该成为互联网平台主流,而沟通复杂化的相关产品,互联网只能是一个辅助,针对有一些需要沟通、而且复杂化的保险产品不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主流。因此保险的属性决定了传统保险销售与服务方式,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互联网保险共存。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科表示,“保险人的使命是把保险做好,而不是把技术做到高精尖;当然为了把保险做好,我们是可以充分运用科技的手段和方法。”他进一步表示,科技在保险的运用不在多高大上,而在于是否实用,是否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从整个保险行业看,中国大约有1000万人,美国有250万人,但我们的保费是他们三分之一,效率比他们低很多;财险行业与其他发达市场比体现的是低赔付高费用,这是一种低效的表现;寿险全行业80%以上保费是储蓄,但销售加管理费用占保费大约15%,效率也有待提高。”张科表示,运用科技提升运营效率空间巨大,包括在大数据风控方面等也有很大的运用空间。

“信息建设,重塑保险企业服务”主题论坛上,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刘健表示,智能顾问成为代替人工保险代理经纪的新趋势,这点非常重要。泰康在线信息技术中心大数据部门总经理崔蓝艺表示,我们从过去的互联网1.0时代、以线下为主线上辅助的模式,变成了线上为主、线下辅助和线下加深的一个模式。华海保险信息技术部总经理邬金华表示,这几年互联网保险在蓬勃发展,也存在了很多的问题,比如,it投入浪费的现象特别严重。

《中国经济信息》综合报道。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六

(一)业务迅速发展的合作时期。

1.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脱光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同意中国银行收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12亿元购买金盛人寿60%的股权。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2012年11月,农业银行获批控股嘉禾人寿。此外,其他各家银行也纷纷效仿,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中邮保险、招商银行收购招商信诺50%股权、民生银行成立民生保险、光大银行全面控股光大永明、北京银行有效控股中荷人寿。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2.专业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3.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四、结论。

我国互联网保险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取得的初步成绩,我们有目共睹。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却并不理想,随着银保新规的发布,我国银行保险进入了转型期,银行保险市场正在进行着重新洗牌。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导向在市场未来发展模式上起着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中,国家会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牌照,然而未来什么时候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保险公司会走入全面竞争的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传统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现有的优势,认清并弥补不足,才能在我国未来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梁东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七

以服务为重点的银行业来说,利用网络更能为顾客提供全面的服务。银行服务的最大特点是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

因此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顾客为寻求服务,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等待和奔波,基于互联网的实施则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顾客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不同的顾客不仅可以了解信息,还可以直接参与整个过程,最大限度满足顾客的个人需求。一方面银行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扩大服务市场范围,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可以加强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因此,要提升服务,银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顾客需求,将网络营销服务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利用网络推出新型产品。

利用网络优势提升银行服务,最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在现阶段主要有: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以现有的银行业务为基础,利用intemet技术以3a(anytime,anywhere,anyway)方式为客户提供综合、安全、实时的自助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我国当前的市场发展阶段,网上银行主要被定位于新兴的低成本营销渠道来加以应用,因此,网上银行可提供的业务基本上取决于现有的银行业务范围。从表面看,电子银行只是增加了服务渠道而已,但实际上,通过搭建多渠道、一体化的电子金融服务平台,使银行实现了与客户随时随地的互动,通过收集客户信息,挖掘客户需求,设计高附加值、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大大提高银行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彻底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促使银行经营模式实现了由“从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革命性转变。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必然要求对银行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内部协调、沟通渠道,流程再造,才能保障客户自助式服务的成功进行。我国银行企业大都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如中国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体系已经逐步形成包括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95566客户服务中心在内的三大类产品架构的电子银行服务体系。以个人网上银行为例。目前中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27家省级分行投产个人网上银行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网上外汇交易、银券通、银证转账、黄金宝、基金等投资理财服务。

此外,网上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服务相结合,还形成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多渠道的综合服务界面和服务体系,顺应了多元化、多渠道的市场需求。电话银行是一种与电话网络联网的银行电脑系统,客户通过音频电话拨通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对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选择,从而完成客户所选定的服务,最后电脑将处理结果通知用户。越来越多的中资银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客户热线。工商银行的“95588”、中国银行“95566”,这些集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服务方式于一体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让银行客户享受到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手机银行又称为“移动银行”,是利用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设备办理有关银行业务的简称。作为一种结合了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崭新服务,手机银行不仅能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而且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以便利、高效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已有和创新的服务。在具有网络银行全网互联和高速数据交换等优势的基础上,手机银行更加突出了移动通信随时随地的独特性,使它成为银行业一种更加便利、更具竞争性的服务方式。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络技术不但能使银行为客户提供高效快速的服务产品,更能够通过网络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包括三个方面:服务时空的个性化,在人们希望的时间和希望的地点得到服务;服务方式的个性化,能根据个人爱好或特色来进行服务;服务内容个性化,这种服务不再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而是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互联网可以在上述三个方面给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传统的服务模式中,银行与客户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以有限的产品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而网络营销中,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可以演变为一对一的关系,进而对千差万别的个性化需求快速做出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起一个可供客户参与的金融产品设计系统,并在各个加工设计单元中迅速传递需求信息。客户和银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定制信息的交互式沟通,达到双向互动。银行按照客户给定的初始条件,以具有集成化、智能化、柔性化特征的先进制造技术为支撑,立即将按模块化设计的各种解决方案进行组合,高效率和高质量地完成产品的定制。这里,商业银行营销人员更多地扮演的是用户解决方案服务商的新角色。

由于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差异,银行营销人员必须打破按需求类别对客源市场进行群体分割、积聚的传统细分方式,将市场细分到终极限度,即把每个具有独特个性的客户视为一个细分市场,并将其作为企业的目标市场。经由网络,不论是语音、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上网等多元化接口,商业银行都将直接接触到每一位客户,而对客户而言,可借此渠道与商业银行进行一对一的互动。这里,在工业化时代视为禁区的终极市场细分已成为现实。如,美国大通银行的客户细分是按照客户规模大小,与此相适应,在网站首页在中心位置上呈现了这样五类关系:个人、小企业、中型企业、大企业及富裕的个人和家族。实质就是大通银行的五类客户。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优质的服务赢得顾客忠诚,企业应建立及管理好客户数据库系统。银行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数据库方式建立客户个人档案,以便在客户生涯的全过程中,持续追踪其需求的发展变化,为其提供终身化的定制服务。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在掌握客户资料方面有着先天的优越性。但是,银行还应该不断完善客户资料库,比如在设置银行账户时适当增加一些适应个性化营销的项目,并将这些客户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内容丰富的数据库,可以为银行提供一种强大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据此设计出完全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产品,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所推出的某项业务,寻找出可能需要此项服务的群体或个人,进而发掘新客源。如信息化了的花旗银行的crm软件系统,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职位、偏好、交易行为、什么时候使用了他们的产品、交易时间有多久等等。统计分析资料,包括客户对银行的态度和评价、信用情况、潜在需求特征等。银行投入记录,包括银行与客户联系的方式、地点、时问,客户使用产品的情况等。数据库的基本资料不仅靠人工输入,它还在客户使用银行产品的过程中,自动被数据库记录下来,减少了信息调研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此外,客户管理系统还具有智能挖掘功能,它可以根据所储存的客户信息,综合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客户、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由于实现了数据化,这种分析和沟通相对于人的大脑来说,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这就为银行的营销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在花旗银行,它客户存第一笔款或者更早的时候,就成了客户管理系统中的一名客户了,顾客的一举一动都难逃它犀利的眼睛。顾客刷卡了、刷了多少次、取钱了、取了多少钱、贷款了、贷款做什么用了,甚至顾客三个月后想买什么,系统都一清二楚。每个客户都有一些消费习惯,这些习惯也会被客户管理系统捕捉到,并根据一点点蛛丝马迹,分析预测出顾客将来的消费倾向,以便及时跟进营销活动,选择合适的产品推荐给他。正如一位银行高管所说:“如果我们看到某个客户在分期付款购买汽车时很快就要付最后一笔款时,我们就可以根据客户的消费模式预测出这位客户很可能在六个月之内再购买一辆汽车。于是我们便可以及时准确并且抢先让这位客户知道,我们银行会有特别优惠的汽车贷款利率给他。我们马上便会寄去我们银行购买汽车分期付款的宣传品。”

流程再造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银行在流程再造中,首先流程的设计应以客户为中心。在产品设计开发之初,组织营销或客户关系部门对客户体验和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并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明确产品发展的方向。在业务流程设计中,请专家和客户进行客户体验交流,使产品满足交易目的的同时能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针对不同目标客户对产品进行不同的组合包装,按照目标客户特点,采取有差异化、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和推广方案进行市场推广。

服务流程要以“流程”而不是以一个专业职能部门为中心进行设计。一个流程是一系列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体现于为顾客创造有益的服务。对流程运行不利的障碍将被铲除,职能部门的意义将被减弱,多余的部门及重叠的流程将被合并。

效率为先,改进后的流程要明显提高效率,消除浪费,缩短时间,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公司竞争力,降低整个流程的成本。美洲银行作为领先的网上金融服务供应商,拥有25万的长期网上用户。美洲银行在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创新的在线解决方案。用户一旦登记注册,“我的美洲银行”就可以自动地将该用户现有的网上银行账户与美洲银行的账户进行集成,使客户可以把上百个不同机构的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账户、贷款、抵押贷款集中在一起,访问集成的网上信息和金融规划工具,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对站点进行定制,获取根据个人情况定制的股票行情、市场数据和企业研究报告等。这种安全、准确、高效的服务流程是银行网上制胜的根本所在。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八

内容提要:银保合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双赢的金融创新举措,在发达国家已十分盛行。但是,我国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作者在回顾国内银保合作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就在现有金融和法律环境下,银保如何携手合作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以期促进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金融市场综合经营银保合作。

欧洲银行保险的典型是法国国家人寿cnp公司,它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以上。

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尚处初级阶段,主要开展方式是以代理销售协议的形式在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通常被银行称作“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在国内,银行保险一开始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为主要内容,2000年开始逐步开始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近年的低利率金融环境下,凭借销售储蓄性的分红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开始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大量的寿险公司和银行开始进入并迅速拓展银行保险业务。

一。很多新兴的寿险公司更是把银行保险作为进入市场并迅速提升保险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其保费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银保保费收入。

仍然偏低,但呈现稳步增加趋势。在目前蓬勃开展的银行保险中,银行方凭借客户、网点、信誉等优势占据主动地位,代理手续费节节攀高,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较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工商银行,就从中受益匪浅。作为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早在1992年左右就开始积极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将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视为有效实现金融创新和利润突破的新型中间业务。2000年开始伴随着国内银行保险的“井喷”式发展,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速。据工商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提高很快,到2005年其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至138亿元,年增幅达20%,相对2000年累计增长了5倍。相关统计显示,2005年工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量达到了853亿元,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已经达到了8.64亿元,在全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为7.7%,成为了该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创新增长点。目前该行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业务规模稳居代理保险业务市场首位。

在银行保险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原本掩盖在繁荣背后的弊端日益突出。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市场远没有达到“相互渗透”、“一体化”的要求,仍然存在业务模式初级、竞争点过分密集的情况。目前银行保险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由银行主导的银保市场环境越来越明显,由于双方缺乏深层次资源整合,银行保险产品单一,竞争的焦点多集中短期的竞争点上,例如产品价格、收益率、手续费率等。由于竞争者众多,直接的结果就是竞争过度,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而客户的需求、银行销售能力却得不到明显的满足和提高。

较,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小得多。

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

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束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三、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银行、保险公司携手共促银保合作的深化。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过的《保险法》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这一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是不是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可以放弃银行保险发展,等到金融环境成熟时再去发展呢?其实不然,无论从目前金融环境的变化趋势还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分析,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尽快发展银行保险的深刻动因,银行保险也被证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银行业和保险业都需要主动抓住时机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这样才能在将来的银行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动地位。

在现有的金融环境下,要想摆脱这种银行保险目前的困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跳出现有对双方长远发展均不利的市场竞争框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析研究银行保险的现状和未来趋势,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共同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

1、保险公司和银行充分利用。

较低的模式发展到更为高层次的模式。

合作双方还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初级的品牌策略可以是双方联名,例如保险公司与银行的联名信用卡;高级的品牌策略包括品牌联盟、专有品牌的产品等。

在销售模式上,也可以合作尝试出柜面代理之外各种创新模式,如保险顾问或理财顾问模式,即面对银行客户,将保险作为一种理财产品为其提供理财建议。还有银行电话行销模式,即从信用卡资料库中抽取客户名单,由保险公司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将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并通过电话追踪并予以确认成交。

2、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合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

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对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产品应该针对银行客户的细分区隔进行开发,以达到与银行享有产品充分互补的效果。

产品上双方的合作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保险公司根据银行普遍的销售对象,结合保险产品自身的区隔,针对银行的业务特点,细分出各类客户,如储蓄存款客户、贷款客户、信用卡客户等,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虽然缺少银行的实际参与,缺少特定银行的针对性,但开发出来的产品也可具有普遍的适应性。第二个层次是银行参与到产品开发的过程,把该银行特有的销售对象、销售习惯等特点融入产品特性中,有效地实现产品的互补性和不同银行的专属性。

3、双方在银保的后援支持方面加强合作,全面提升银保合作水平。

(1)双方加强培训合作。培训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需要充分重视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职员进行悉心培训,同时,把握住银行建立“理财中心”的机遇,为银行职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知识培训,并从中渗透保险营销理念。这样的培训可以使得银行职员更全面掌握金融知识,同时由于逐步了解并认同保险营销文化,在销售过程中更具主动性。

(2)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行政管理系统,包括开发适合银行保险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为银行保险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平台。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以合作建立动态、持续的监控系统,定期评估销售的变化,把握市场机遇,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提高各自的业务运作水平。同时还要把客户服务纳入双方的行政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和银行必须理解顾客的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客户服务。如双方根据客户状况共同制定综合理财产品计划,让客户享受真正“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协助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客户留存率。

(3)共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银保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有足够的激励引导银行职员主动销售保险产品。当然,激励是一把双刃剑,短期内能推动销售,长期可能损害业务发展。所以,在长期内,双方应该把激励与培训结合在一起,运用“软”激励,例如提供资助让业绩优异的银行职员参加高级金融理财课程,或者资助他们考取有关认证等,辅助他们进行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发展,而非简单地给予金钱、旅游等“硬”激励。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九

2013年以来,市场上屡有互联网、电商等软件信息服务业厂商进入金融行业的传闻,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新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也对外宣布成立金融集团。种种迹象表明,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形。

为了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调研走访,深度解析资讯,最终梳理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在今年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的分类也仅仅是一个阶段的粗浅分类,即使在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归入第三方支付这一模式之后,六大模式也无法包容诸如比特币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物。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一方面将持续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将联合相关金融投资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融资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模式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模式2:p2p网贷。

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出现了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另外,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

模式3: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模式4: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天使汇”、“创投圈”、“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但是国内更多的是以“点名时间”、“众筹网”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还有以“淘梦网”、“追梦网”等为代表的人文、影视、音乐和出版等创造性项目的梦想实现平台,以及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互联网知识型社群试水者——罗振宇作为自媒体视频脱口秀《罗辑思维》主讲人,其2013年8月9日,5000个200元/人的两年有效期会员账号,在6小时内一售而空,也称得上众筹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但很难具有一定的复制性。

模式5:信息化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模式6:互联网金融门户。

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软交所科技金融超市、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

1、安全心系你我他,保险就投保保集。

2、保得全家安,方可保天下。

3、保险保证保收益,专家专业专注力。

4、保保集,汇集天下优质保险。

5、保保集,专业让生活更美好。

6、保险全方位,真诚惠万家。

7、保保集,为您精挑细险。

8、保险全方位,幸福零距离。

9、保安全避险,集幸福美满。

10、保险有计划,男女老少集。

11、保保集,为你的人生加保险。

12、聚万千保险,成万家无忧。

13、保保集,一切保险以客户利益出发。

14、买份保险,常回家看看。

15、平安“保”中取,富贵“险”中求。

16、保险,不止是几张纸的承诺——保保集。

17、千甄万选,最美保险。

18、这的保险,不坑爹——保保集。

19、保险新时空,服务一点通。

20、有险就有保保集。

21、保你没问题,保险集大成。

22、轻松买保险,快乐享人生。

23、保保集一诺,胜券已在握。

24、买保险,还是自己家的好。

25、保一切——保保集。

26、买保险,保保集更保险。

27、买保险不用急,先去问问保保集。

28、精挑细选,只为适合你的一险。

29、保保集,让世界充满爱。

30、保保集:您买的'舒心,用的放心。

31、保保集,保一切,总用一款适合你。

32、集保险品牌,赢精彩未来。

33、小投入,大保障——保保集。

34、保险好帮手,万家保护伞。

35、保险无极限,服务心体验。

36、万千保险,精挑细选。

37、明智之选,实在保险。

38、集聚大爱,温暖常在。

39、全家保保集,品质有保障。

40、保保集温暖,家家保平安。

41、保保集,让爱不再迷茫。

42、最有爱的保险——保保集。

43、选一份安逸,给家人放心。

44、手拉手,保保集。

45、保险定人生,就选宝宝集。

46、集保险,供优选。

47、急你所急,我们是保保集。

48、保保集,不保寻常险。

49、优质保险,尽在其中。

50、保保集,样样齐,贴心只为你。

51、理财与保险同步,财富与安全共赢。

52、在这里,怎有一份保险适合你。

53、专业实惠,对症下药。

54、万种保险怎么选?保保集为您精准定位。

55、保保集保险,集你所急。

56、火眼识保险,保保送平安。

57、水如烟文案供稿,满意请列为中标。

58、保保集,咱自家的的保险。

59、保险有秘笈,尽在保保集。

60、啥险适合你,行家告诉你。

61、保险真情无限,专业精彩有约。

62、投保高速路,理赔直通车。

63、慧眼识保险,保保集平安。

64、保险量身打造,保你幸福平安。

65、保保集,与你生活同行。

66、啥险最划算,点我找答案。

67、善待自己,关爱家人——买保险,就上保保集。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一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监会于7月27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销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洪蕾)。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二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societyofchina,缩写:isc。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三

1.引言8-12。

1.1研究背景8。

1.2研究意义和目的8-9。

1.2.1理论意义8-9。

1.2.2实践意义9。

1.2.3研究目的9。

1.3研究主要方法9-10。

3.1.2天气指数保险的外延19。

6.1我国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情况55。

7.1我国目前天气指数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63。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82。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四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的情况。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二是检查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三是效果有限。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五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六

1.行业发展迅速。

2.经营主体扩张。

经营主体上,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财险公司56家,人身险公司61家),比2015年(110家)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5.97%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

3.险种结构分化。

按照产品结构划分,互联网保险包括互联网财产险和互联网人身险两种,其中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占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收入的份额,从2012年的91.15%下降至2016年17.17%;与此对应,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占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收入的份额,则从2012年的8.85%上升到了82.83%,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远远高于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

(二)渠道合作现状。

1.渠道结构多元。

互联网保险平台日趋多元化,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自建的官网营销平台或依托电商建立的销售平台;以天猫、淘宝、苏宁、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慧择、中民等专业第三方保险中介平台;众安、泰康、安心、易安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2.平台合作为主。

3.市场初现寡头。

2015年互联网财险保费,排名前两位的人保财险和平安产险分别占据40%和30%的市场份额。

互联网模式下,保险产品偏同质化,并且大型保险公司/创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地位正在强化。传统中小保险公司产品没有鲜明的创新特色,经营模式没有与互联网融合的独到之处,将很难经营,而大公司的优势得以充分体现。

4.产品轻且趋同。

在经历“场景化、碎片化”的轻产品创新热潮后,互联网保险产品趋于同质化,大多数保险公司渠道趋同、产品趋同,未能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5.发展前景广阔。

渠道合作具备“低成本、广覆盖、交易便捷”的优势,能够迅速扩大业务来源、发掘潜在客户,目前多管齐下、建立多种形式的销售渠道并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安排主次仍适合多数保险公司,且第三方平台为盘活客户资源、构建平台生态、变现平台流量,也日益需求保险产品丰富平台产品品类、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平台竞争力,未来互联网保险渠道发展前景广阔。

(三)渠道合作趋势。

1.合作强调价值。

随着第三方电商平台、专业保险中介平台对保险产品需求日益强烈,同时保险公司纷纷触网带来的更加激烈的同业竞争,未来渠道合作双向的选择范围更加宽广,渠道合作将不仅注重规模保费产出,也将逐渐注重合作的业务价值,对保险公司而言,将更加注重业务的可持续性以及获取的客户资源价值。

2.合作更为深入。

互联网保险渠道合作将进一步增加合作双方的了解,为建立深度合作打下基础,渠道合作未来将从单一的产品销售合作、技术服务合作,深入到企业/集团之间更为广阔的合作上,双方资源整合将上升到战略合作,跨界融合的保险网络生态,才能在互联网时代建立新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客户日渐增长的需求。

3.线上线下结合。

重型产品,保障全面、多元,保险条款相应复杂,投保手续较为繁琐,需要线下服务促进成交,而且还需要线下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为全面的专业素质,未来在轻型产品无法满足用户增长的保障需求的情况下,线上与线下结合模式将更适合保险业务。

而第三方电商平台缺乏专业的线下业务人员,即便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也需要保险公司提供培训、督导,且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线下机构资源,因此,未来渠道合作可能延伸至线下,并结合线上充分发展。

4.产品趋于全面。

随着互联网用户保险意识的崛起,以及互联网保险购买习惯的养成,未来渠道合作产品将更加全面,才能满足客户需求,机遇伴随挑战,需要在众多的保险产品脱颖而出,保险公司的市场定位、保险产品的差异化以及保险服务将更加重要。

互联网渠道合作优劣势明显,优势在于平台流量高、覆盖人群广、业务见效快,劣势在于渠道约束明显,个性化空间、改进灵活性不足,为避免过度依赖第三方渠道而出现“挟渠道而令险企”现象,应该明确渠道合作定位,广度、深度合作,实现短期业务价值、建立全方位战略合作,同时助力自营平台长期建设,双线发展驱动业务可持续性增值,渠道合作可从如下方面进一步切入:

(一)广铺渠道抢占市场。

开拓合作渠道,覆盖市场主流平台,提升渠道合作广度、渠道合作价值、同业竞争力,同时建立品牌知名度,丰富未来渠道深度合作的可选性;除电商平台、保险中介平台,好买基金、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具备拓展价值。

(二)渠道分级差异运营。

根据平台属性、平台特色、平台合作价值及合作程度,建立平台运营等级,严控平台准入、平台管理,同时合理分配渠道运营资源,差异化商务推动渠道合作。

(三)深度挖掘提升价值。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商务推动机制、平台调研机制,深度维护合作渠道,充分挖掘双方发展需求,整合资源建立深度合作,选择优质渠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战略合作关系,能够进一步在同业竞争中凸显竞争力。

在产品销售合作外,可以尝试线上线下结合合作、机构+平台+总公司三方合作、资产端的通道业务合作、品宣的联合营销合作、客户资源共享互换合作、大数据、金融科技借鉴共享等合作。

(四)创新产品优化结构。

明确公司在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定位,扬长避短,注重细分市场竞争,优化业务结构,同时深度挖掘第三方网络平台需求,打造专属定制化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如目前车险业务占比高达85%,且车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车险盈利情况不乐观,可以建立互联网产品体系,扩大其他险种业务结构占比,以短期健康险、意外险为品牌打造、客户获取、渠道抢占的主力产品,以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险为客户需求挖掘的产品,以此二次开拓用户车险需求,实现车险市场弯道超车。

(五)借助科技提升服务。

可关注互联网金融科技发展,形成定期调研机制,推动依托互联网新技术,提升公司服务,实现咨询、投保、缴费、理赔等全流程的电子化、远程化操作,实现服务能力的深化延伸,提高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降低客户获取服务的难度和成本。

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篇十七

三是继续发挥好网站和内部刊物的信息交流作用。要充分利用协会网站和期刊,促进信息交流,为会员、企业交流沟通提供平台。重点要在办好办活上下功夫,扩大信息量,加强针对性。改进内部刊物的形式,增加电子版,不定期向会员发送,以提高内部刊物的时效性。

四是广泛开展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拓宽与市内外兄弟协会联系、交流的渠道,积极开展与国内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多方面获取新的信息,吸取别人的长处和经验,增强自身的活力,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引导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是互联网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今年,协会将在推进行业自律方面,开展更多的工作,发挥更好的地作用。要充分发挥在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充分整合行业自律的社会资源,发挥行业自律综合效应。要把规范经营、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治理互联网环境作为今年行业自律的重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已出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基础上,要根据宁波的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自律规范,今年将考虑制定《宁波市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促进信息服务的规范化。

二是积极推动自律规范的贯彻落实。协会要号召从业者自觉遵守自律规范,增强从业单位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组织开展互联网服务自查自纠,引导会员单位建立自律机制,倡导互联网诚信服务,以高品位、高格调的信息服务赢得公众的信赖。

三是接受社会监督。在加强正面引导,评先推优,弘扬正气的同时,要在协会网站接受社会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并在我市的主要网站开辟受理“窗口”。同时,要对恶劣的不良行为,通过媒体进行暴光。并为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和查处各类网上违法行为提供支持,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做出贡献。

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积极推进我市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是会员利益的代表者,只有做好服务,协会才会有生命力。因此,在新的一年里,协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围绕行业的发展,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为会员单位多办实事。

一是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今年,协会要针对我市互联网行业在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焦点,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围绕我市、我国互联网发展中的技术、管理、应用、经营等领域的新趋势、新问题开展专题论坛、讲座等活动;并组织团体会员参加全市、全省和全国性的有关活动;组织团体会员进行考察学习活动,拓宽我市互联网界的视野。

二是参加电信发展规划的编制。根据我市“十一五”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要组织编制“十一五”电信发展规划。协会将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发挥协会的优势,充分反映行业的愿望和发展需求,组织有关会员单位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并承担必要的编写工作。

三是开展互联网知识宣传与推广活动。根据我市互联网的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牵头或者支持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推广活动,并利用世界电信日等时机,组织好互联网宣传推广活动,共同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四是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抓住企业难点、行业热点和监管重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组织开展调研,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撰写出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针对近几年来我市互联网发展很快的情况,今年协会将组织力量,开展互联网基本状况调查,力求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互联网网站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掌握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依据。

五是继续组织力量开展科研合作。要发挥协会的优势,聚集我市互联网各方面的人才力量,对关系我市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课题进行攻关研究,并注重成果的转化,争取形成产业规模。

四、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协会的整体战斗力。

一是加强协会秘书处的建设。要努力改善目前秘书处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增加工作人员,并实行聘任定岗、考核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扩大协会规模。目前协会团体会员还不多,规模小,影响力不够大。要继续遵循积极稳妥的发展原则,吸收我市互联网行业的从业机构和知名人士加入协会,不断扩大协会队伍。要通过增强协会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吸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增强协会的影响力。

三是健全协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协会日常工作,健全协会工作的决策机制,坚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作用,使协会的决策程序走上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今年要组织召开协会理事会议,讨论协会理事会成员变更及增补问题等工作。

四是增强自我发展的物质基础。探索通过成立服务中心,扩展服务领域,通过走中介有偿服务的路子,解决协会活动经费不足的困难,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做好会费收取工作,壮大协会财力。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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