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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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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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注意避免合同中的漏洞和可解释性模糊的条款,以免引发纠纷。合同条款的设置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一、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合同”指本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约、协议、契约等。“合同文件”是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文书。

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4、《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合同。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所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除外),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签订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合同相关执行、审查部门的承办人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对合同负责,财务部负责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财务内容的审查,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业务合理性、经济性、技术指标、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审查。

1、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2、做好合同文本管理,制定公司常用业务合同范本,指导公司各部门使用合同范本;

3、审查合同,提示合同风险;

5、协助业务经办人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公司职能部门对外业务中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单》,详细填写申请的事由、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依次报部门主管、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八、财务部负责根据业务性质、风险控制,结合审批通过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起草《法人授权委托书》,并负责办理法人签章手续。

《法人授权委托书》分为一般授权、特别授权。一般授权限于进行洽谈、谈判、办理程序业务,不能代表公司涉及实体利益的决定。

特别授权是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就授权事项做出权利、义务的实体利益决定的授权。办理特别授权《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需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签署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可简化为见履行完毕审批手续的《合同审批单》即可办理。

九、其他需要报经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业务需要,指定业务承办人负责业务的谈判,参照合同范本和《合同制定指引》起草合同。

十一、业务承办人根据谈判结果和合同范本或《合同文本制定指引》起草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由总经理批准的授权签约人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1、经办人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单”时间、审批单编号、经办部门、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相对方、合同金额、合同标的、招标比价总结等。

2、需要提交有关技术部门会签的,交相关技术部门会签意见;

3、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财务领导签署复核意见;

4、总经理审批:对重大合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会审。

十二、上述审核承办人审核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十三、印章管理人员核实完成上述审批手续及审批人授权的签约人签章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单份合同两页以上的,合同各方均应当加盖骑缝章,或逐页签章。合同正式签订后,由业务经办人将合同原件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十四、未履行完毕合同审批手续,不得对外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十五、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统一刻制,并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由他人保管。

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直接由财务负责人临时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十六、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合同专用章到公司外使用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十七、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十九、公司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公司交易习惯,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申请财务部协助进行资信调查:

2、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

1、调查对象的注册资料、历史、股东及行政人员资料、所在地址,经营状况;

2、法律诉讼、抵押记录等影响公司业务状况的记录,以此作为考察其资信状况的重要依据。

资信调查后,由具体负责的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上报计划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对于合同履行有资质要求的,业务经办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要求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3、工程建设企业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审查相对方有关生产规模、技术实力、施工或供货能力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其履约能力。

相对方不能提供需要的资质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资质材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业务经办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之签订合同。

二十三、对重大合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会审。合同会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查其资质和履约能力。

2、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企业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违约责任条款、价款支付等的审查,包括违约金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4、对于经过会审的合同,应当由业务经办部门制作会审记录由会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

二十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合同履约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业务经办部门、合同履行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做好记载,保存相关会议纪要、验收单、催促函等履约证据,由业务经办部门制作合同台账。

本公司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合同变更的审查需由业务经办部门参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进行。

本公司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解除条件,同意解除的。因解除合同导致损失的,应当及时相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合同解除的审查需由业务经办部门参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进行。

二十七、合同签订后进入履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二十八、针对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相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意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公司就有权要求违约相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该措施可以与继续履行一并要求。

合同相对方违约,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相对方收取或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相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财务部根据合同约定,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

二十九、本公司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财务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三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和上级领导。

三十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的审批,参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三十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协议管辖的,应当优先考虑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邻近的商事仲裁院管辖。

三十三、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三十四、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部门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

三十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会议纪要、函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卷内。

三十六、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三十七、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一份给财务部归档建立清单。

三十八、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经办部门将预立卷封卷,交财务部签署封卷意见后交档案室归档。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避免经营失误,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公司统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车辆等与供货方或者维修厂商签订的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合同谈判须由主管部门(或项目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公司负责。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经营活动信誉状况、工作或经营业绩、经济实力、有无违法行为等。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由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后,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对于重大合同以及对方草拟的合同,还需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涉及人民币金额的数据必须有大写。

第十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保时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外),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地点,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应力争在我方所在地签署。第十二条在合同协商或谈判过程中,凡合同对方承诺的各种对公司有利的事项必须全部写入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法人代表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要求对方应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总师”)初审,再由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确认。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三总师”、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做好维权取证工作,取得对方单位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按公司规定的权限上报合同。

第二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个人或部门名义与对方签订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如需签订此类协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给予合同对方补偿、赔偿、奖励或调整合同价格的,必须以合同书形式,严禁采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传真等各种非合同书形式。严禁以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严禁以变更合作单位名称、名为降价实为增加我方造价成本等形式变相调整合同价格及其包含的内容。严禁以甩项、分包等形式变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实际造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二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由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人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入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

(三)填写“合同签订情况月度统计表”。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一、遵守国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协助本部门领导搞好贯标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台帐,运用微机实现建设工程合同动态管理。分析汇总各时期合同签订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数据信息。

三、按照建设工程投标评审程序做好建设工程《合同评审记录》及《合同会签》,及时发送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到相关部门,并做好发送登记。完成每年度合同文本的装订、立卷、归档,做到建设工程合同台帐与文本档案相统一,完备、整洁、规范。

四、建立分包合同及各类经济合同台帐,整理备案分包合同及各类经济合同文本。

五、严格保守企业经济机密。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六

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附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七

1、制定目的。

使本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

2、适用范围。

3、权责单位。

(1)法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裁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4、合同分类。

(1)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3)担保合同;。

(4)委托合同;。

(5)租赁合同;。

(6)技术合同;。

(7)承包合同;。

(8)工程合同;。

(9)其他合同。

1、编号原则。

本公司合同的编号分为四部分,分别由合同分类代码、合同签订年月日、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合同流水号组成。

(1)第一组代码。

第一组代码代表合同分类代码。合同具体分类代码为:。

1)销售合同使用“xs”;。

2)采购合同使用“cg”;。

3)担保合同使用“db”;。

4)委托合同使用“wt”;。

5)租赁合同使用“zl”;。

6)技术合同使用“js”;。

7)承包合同使用“cb”;。

8)工程合同使用“gc”;。

9)其他合同使用“qt”。

(2)第二组代码。

(3)第三组代码。

第三组代码代表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分为:。

1)格式合同类使用“h”:公司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

2)协议类即非格式合同使用“x”:双方达成的标准合同以外的非标准合同。

代表字母外加小括号为准,示例:(h)或(x)。

(4)第四组代码。

第四组代码代表合同流水号,采用四位数字,示例:总第0001号。

(5)合同编号组合示范,以销售合同为例:。

xs200907(h)总第0001号或者xs200907(x)总第0001号。

2、编号管理。

督察部收到业务部门的合同编号申请后,对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5。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

总经理室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

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总经理室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合同,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合同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合同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附'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

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7。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合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肖钢。

日期:审核:

日期:批准:

日期:

《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

2、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合同,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

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合同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合同。

此类零星合同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九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合同审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合同审批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审批流程简介。

在企业内部,一条审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门、业务单元协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过程体现。

从审批流程的发起者开始,随着流程的流转,不断有新的人员参与到该业务中来,共同把关业务的质量,流程是业务诉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现。

三、合同审批路径。

在讲合同审批路径之前,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合同审批的时候,是审批过程还是审批结果。

一个合同从草稿拟定到定稿定义其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人员会有不同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草稿调整,最终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义其为结果,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审批路径会稍有差异。

1、审批过程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从拟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业务部门一同会签,所以该路径的第一段为:草稿会签阶段,可能需要反复修,。当合同定稿以后,走正常的合同审批流程;第二阶段为:合同审批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修改也会有,但是会比较少。

2、审批结果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审批结果即就是审批已经定稿的合同内容,从起草到定稿的过程则放在线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一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董事长负责标的3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负责各职能部门/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合同谈判。

4.合同的签订

4.1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合同的审批

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具体权限如下:

4.3.1.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标的超过3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3.2合同原则上由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签署。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4.3.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视情况是否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4不得与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法人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员工签订合同的,该员工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约。公司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公司负责。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权限签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4.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本制度有关规定严惩。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时结算付清款项的合同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4.8.1当事人的情况:记载清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个人的要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8.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说明材料如图纸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4.8.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8.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8.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8.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8.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8.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8.10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纠纷解决的约定:为了方便公司控制诉讼成本,合同纠纷统一约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员会处理。

4.9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2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所有的相关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等留存。

4.9.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签表报审批,由总经公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10

.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签表报批,审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规定执行,合同审批通过后再经公司签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4.10.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复印件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会审表交存公司总经办备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的经办员工应当负责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必须做好对方确认工作。

其中,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同时及时书面上报总经办处理,并报总经理。

5.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3.3丧失商业信誉;

5.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5.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人、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6.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

6.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总经办。

6.4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6.4.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6.4.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6.4.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6.4.4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6.5凡由总办处理的合同纠纷,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6.5.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6.5.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6.5.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6.5.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5.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6.6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仲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职能部门/项目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6.8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统一由总经办处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经办。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6.9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7.合同的变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变更、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7.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有关规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须继续履行。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合同的审批程序原审批人员报告情况。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3.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3.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8.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留存合同的复印件。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8.1.2.1建立合同档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8.1.2.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8.2公司的公章专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权委托书均由总办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并记录领取情况,业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

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合同有关的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职能部门/项目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总经办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总经办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总经办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二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项目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总经办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擅自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造成损失的。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6以上未明晰奖罚的行为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体现。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九、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十一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五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5.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

总经理室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

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总经理室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合同,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合同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合同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附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

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7.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合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肖钢

日期:20xx.4.22审核:

日期:20xx.4.28批准:

日期:20xx.4.30

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

2、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合同,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

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合同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合同。

此类零星合同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四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信守合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况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五

2.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销售部合同及协议的文本管理。

1.销售中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等相关销售协议,均由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

2.文本经主管部门确定无异议后提供给销售部使用。

1.《商品房认购书》《商品买卖合同》由销售主管定额分发每个销售代表,同时填写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范文填写,由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并加盖公章。

3.对于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补充的内容,根据主管部门及业主的协商进行补充。

4.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需经工程管理部与业主协商认定签字后方能由销售人员填加补充协议。

1.保证填写字迹清楚,数字。金额准确,确保无错填和漏写。

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每位销售人员各一份范文,其余由专人管理。

3.客户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人员必须向其出示合同范本,客户有异议时,销售人员必须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补充,需经销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与客户达成共识方可签字,并加盖公章。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收加商品房认购书并上交合同管理人员。

5.保证合同的填写份数。编号及归档有统一的管理。

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编号。保存,并确保销售部,业主。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各有一份。

2.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五日内由销售代表将其按揭资料上报给公司财务,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与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上报银行。

对错填或废除的各类合同文本,应上交合同管理人员做统一销毁。

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及文字承诺,我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由相应的销售人员或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完成,销售过程中承诺应书面化,合理化,公开化,不做夸大或恶意的口头或书面承诺。

1.因口头或书面承诺,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制。

2.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的差错率将做月底工资考核的依据。

1.合同签订后,应先由合同管理员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公司领导签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六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五。合同留存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民法典》(20xx.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加强合同审批管理,建立相应的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应该包括审批部门人员职责、审批范围、审批要点和审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审批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非常重要,因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确人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签订。

三、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在律师确审核认之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下列合同由律师审核确认后经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全体股东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合同的履行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合应按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合同的管理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由总经理负责,归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管理;

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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