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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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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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是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制度。

一、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认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理论上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但由于行政职权的广泛和普遍,行政纠纷案件数量繁多且数量庞大,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部交由法院审理:同时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两者的关系,而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专业胜和紧急性的性质决定它不可能无限制的接受司法审查。为了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国家权力架构和运作机制的平衡,也使得行政相对人明确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争议范围,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有效地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关于受案范围内容的规定集中于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上采取的是混合概括和明确列举的综合方式。其中第2条使用概括的方法规定了将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界定为“行政具体行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看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第11条的第1款以肯定列举式方法规定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明确界限,并在第2款中概括性的规定了除上列举之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范围。第12条则以否定的方式排除列举了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的范围。

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对将受案范围的对象紧紧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等其他行政行为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司法审查,而是只限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司法救济。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改的迫切性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只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的规定将大量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都排除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虽然有《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即“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兜底性条款对第1款的列举的做了补充,但其对“其他行政案件”的.表述过于笼统,却导致受案范围本身存在广泛的灰色地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自区。

行政机关作为我国行使权利最为广泛的国家机关,每年要做出数以万计的行政的行政行为,然而行政案件的受案数却与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及其不成比例。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 6万件,同比上升5. 1,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但是,即使是这样,其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也完全不能相比: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身民事案件(含知识产权案件)达662. 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 7倍。形成如此夸张对比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门槛的过于狭窄,即使行政相对人愿意提起诉讼、行政主体愿意作为被告,法院也无法受理,从而导致许多行政法庭门前“门可罗雀”,不得不同时从事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

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弊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增加的纠纷类型而日益突出起来。理论上看,抽象行政行为是不针对特定人和事物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不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作用和影响。但实际上许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除了针对事项、人群的多寡和产生时间存在先后之分以外,实质上并没有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往往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更大的侵害。同时,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许多行政机关将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做出,成为逃避司法审查、扩大行政权力的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无审查抽象行为职权,便无从审查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一部分根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如果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无从判断。

除此以外,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保护的相对人的权益范围仅限定于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不合理的,相对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岂仅仅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局促的规定使得相对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教育权、选举权、劳动权、休息权、相邻权等无法得到有效地法律保障与救济。

三、如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扩大与重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的出现是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初级阶段相一致的,反映出了特定历史时期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也反映了我国当初司法审查和救济能力的有限性。然而,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标准体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和单一性,己经无法满足公民对在行政领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的要求。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与重构的问题己经不容拖延。

(一)改变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对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即对可诉行为予以概括式的规定,而对不可诉行为予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同时,立足于我国当今的发展现状,随着行政方式与手段愈加地丰富,因此也应该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数量较为庞大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等新型的执法方式通过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围内。这样,既可以明确行政诉讼的目的,以保证没有被列举出的行政行为不会因为立法技术和立法者的主观因素等原因而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二)将界定起诉权的界限由“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争议”,完善《行政诉讼法》用词的准确性,取消对非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进行司法审查的限制,并且将不作为行为、事实行为等囊括进来。然而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被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确认具有法源性质的行政立法,因此对于这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所以对于范围广泛和数量庞大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纳入只是有限的纳入,只能将规章以下的直接影响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这样一来,对于非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在保持现行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制的基础上,还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使我国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更加完善。

(三)由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现有的保护范围框架己经不敷使用,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应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继而扩大到教育权、选举权、劳动权、休息权、相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律权利的核心要素。公民在行政领域内所享有和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绝不只有人产权和财产权两项,如此一来,将行政司法救济限制于这两项权利之内未免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虽然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己经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做出了扩张性解释,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纳入了司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但由于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使得更多的合法权益仍旧无法得到有效地救济。因此在对受案范围进行修改时,应当明确只要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被列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去。

总体来说,虽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己是大势所趋,但是也不能无所顾忌的无限扩大。行政权与司法权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权力,一方面,将所有的行政争议统统纳入司法救济范围会大大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造成案件审理效率过低,并不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一部分行政行为带有典型的主权特色(例如国防、外交等政治行为),法院审理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密的泄露。再加上许多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及时性,将这些案件交由司法审查往往并没有行政内部进行处理来的快捷和便利。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2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论文

1990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标志着我国逐渐将国家的部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体系中。20 多年以来,行政法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取得长足进步,人民群众在行政法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司法救助,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步突显,最为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问题,其认定规则设计的科学性不断遭受质疑,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也较为复杂。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以行政主体理论为依托,与行政诉讼被告对应的是行政主体。社会进步的同时,行政主体也呈多样化发展,不断出现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而行政诉讼制度中强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必备条件,即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此一来就排除了部分公共行政组织成为被告的可能,其后果是行政相对人无法将这些组织不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诉至法院,人民权利的保障遭遇瓶颈。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有效解决理论和实务界中存在的疑惑,构建新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一、何为行政诉讼被告

在我国,公权力一方独大的局面往往导致的是行政公权力有意无意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政救济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会选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需要在庞杂的行政组织系统中确立某一行政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前提。任何诉讼中的原、被告都不可或缺,如果无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形式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最为复杂也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被告。本文囿于篇幅,并未深入展开对行政主体理论的论述,仅以该理论为基点探讨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的适格行政诉讼被告分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正常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日本有学者认为,当事人适格应当是具备法律规定能够参加诉讼程序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为适格,反之则不适格。法院对于被告不适格,通常的做法是建议原告重新起诉确定正确的被告,或者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我国对行政诉讼被告下的定义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后,被通知参与应诉的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我国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见相关学者的观点。简单来说,我国对被告资格的确认往往与行政主体资格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

(二)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采用了总结式和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初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及经过复议而被列入被告的范围。并且从《行诉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行政机构和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后,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具备三个条件即为法律上的行政诉讼被告:1.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受到侵害;3. 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向其发出应诉通知。具体来说,我国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两个规则:1.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才能是行政诉讼法上的被告;2.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同时还必须是行政主体。即是说,我国在行政主体理论支持下确立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导致的问题是某一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未必就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而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在某些条件下却又能够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应是何关系

(一)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

1990 年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伊始就面临如何设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难题,面对这一个新鲜事物,当时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比较茫然。在发展过程中,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以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切入,学术界慢慢认同了这一观点。可以这样说,这种思维方式是受到实用主义动机的影响,自《行政诉讼法》纳入国家法律发展体系之始,行政主体也就等同于行政诉讼被告。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发展在前,而后才有了行政主体理论,加之我国理论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不够深入,进而导致了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畸形发展,其理论基础并不坚固。行政主体理论认为,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须是法律上认可的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能够在国家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并具有能够为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独立责任的能力,即权、名、责相统一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是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如果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无论其通过何种手段,都不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诉讼被告。但是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应该能够清晰辨别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两者之间的区别:行政主体理论需要解决的是实体法上的分歧,需要明晰的是法律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为了确定主体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律权限问题,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集中在程序法上,关键解决的是主体的行政行为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关系问题,其目的是要找出不合理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这两者一个是实体法问题,一个是程序法问题,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行政诉讼被告并不必然就是行政主体,司法实践中适格行政诉讼被告标准以行政主体标准为准,将两者混为一谈是不可取的。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规则以行政主体理论为依托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实体与程序的矛盾:行政主体属于实体法问题,程序法解决的是被告资格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要解决的是程序法的问题,也就是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主体的问题更应该是放在后面的实体法适用来解决,这种将行政主体放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模式,已经超出了程序法的权限,这就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矛盾。

(二)国外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

面对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两者模糊不清的情况,我们须通过一定的方法使这两者的关系明晰开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并非完全等同于行政主体。如耶林所说,从别国借鉴来的法律制度仅仅是简单的适用和必要的手段。我国发展的行政法理论不可否认是受到域外成功经验的影响,如果能够深入了解域外的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必将对我国此类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与国外不同,我国在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上较为复杂。受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影响,当今世界划分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的设置上各有不同,但行政主体并不与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谁行为,谁被告”主要是指某一组织只要在行使公共权力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论其组织性质如何,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要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均可以成为法律上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行为主体规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只要存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权力的情形,一旦这样的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权益,在被提出诉讼时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适格被告。“谁行为、谁被告”实现了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笔者通过研读国外资料,认为国外在行政诉讼被告认定上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不是一码事,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是基于其行为,而不是基于其行政主体的身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决条件并非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日本,行政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在德国,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主体。2.行政诉讼被告必然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这样能够迅速找到适格被告,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法国,行政法院采取对被告资格宽松的解释方式,就是为了给他人带来便利。英国大部分的机构都可以成为被告,英王除外。3.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具备法律上的被告资格,但最终法律责任的归属者是行政主体。换句话说,即使行政机关或组织被撤销或者被合并,但是行政主体却是稳定的,法院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总能找出行政行为的最终责任者。

(三)行政主体不应等同于行政诉讼被告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是“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法律实务层面上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行政主体固然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其成为适格被告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适格被告仅仅是形式上的被告,这样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原告的诉权能够尽快的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最终裁判由谁来承担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才是实质上的被告,程序法所要解决的仅仅是程序上的被告。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是舶来品,在引进之初仅仅是用了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术语,而将其本来的内容剥离出去,塞进的却是我国自己的东西,对其原来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改变,这就导致了国内理论不同于国外。国外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制度中规定的适格被告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了。国外采用的是“谁行为,谁被告”的模式确认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并不要求适格被告一定要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但行政主体并不因此而无需承担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我国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混为一谈,缩小了被告范围的同时也意味着能够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权力也很少。而行政相对人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对哪一机关或组织是适格被告作出正确认定,这无疑导致了诉讼程序复杂化。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谁主体,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不断凸显其弊端:1.按照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做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并不一定是适格的被告,如果需要诉讼的话,则由其背后的行政主体出庭应诉,行政主体忙于应付完全不了解的诉讼,无疑对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我国的广大民众还是不想到法院打官司,行政诉讼复杂的程序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2.行政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行使行政公权力的主体也朝多元化发展,不仅机关、组织可以行使行政公权力,而且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个人也可能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一味的坚持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一旦非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那么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就无从谈起。3.“谁主体,谁被告”的制度易导致行政相对人诉讼无门,对那些违规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实施者就没有了法律上的监督,司法监督的缺失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就难以实现。

三、对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建议

正如费希特所言,真正的.学者应该是高度重视人类的,并能够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表率。现代社会中,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笔者认为有必要改变这种不适应当代需要的制度,适时引进国外“谁行为,谁被告”的理念,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第一,“谁主体,谁被告”这一理论主导了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20 多年,不可否认这一理论引进之初为我国行政法领域做出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看到,理论需要实践,更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行政审判案件也趋于复杂。笔者认为,应适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采用一种新思路来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认定难的问题———采用“谁行为,谁被告”的模式来认定行政诉讼被告,即以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诉讼被告。

“谁行为,谁被告”要求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相分离,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将这两者等同起来,不但使得行政主体受制于程序法的条条框框,导致其无法促进我国行政公权力的理性发展,而且受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影响,行政诉讼被告被披上了实体法的外衣,其程序法的色彩无法突显出来。实施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争议行为的实施者能够成为法律层面的被告,是否得到授权均不影响其是适格的被告。虽然不排除个人行使行政公权力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出现,但从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来看,将自然人列入行政诉讼被告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采用“谁行为,谁被告”的模式来认定行政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牵制行政公权力的滥用,必要时需进行一定的制裁。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事后司法监督机制之一的行政诉讼,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保护合法权益,也牵制着行政权力使用者的欲望。确立“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将使得行政权力的实施者在运用公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时候,不得不认真审视自己的行为,必将会更加注意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做到“三思而后行”,尽量避免因为不当的行政行为把自己推向被告席,如此一来,这必将能够有效遏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出现,也有助于我国建设责任型政府。

第二,确立“谁行为,谁被告”的认定规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为者为被告首先就解决了原告状告无门的窘境,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寻找哪个部门为被告更为适宜,更加不用担心错列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是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而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行政主体,将行为者列为被告,并不会影响法律责任的归属认定,原告的诉权并不会受影响。同时,行政相对人与行为实施者对薄公堂,双方当事人都能更好地陈述事实,法院也能够更好地还原事实,进而作出正确判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谁行为,谁被告”意味着行政诉讼被告范围的扩大,行政相对人也能够迅速判断何者为被告,无需再考虑行为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院也不需要因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起诉,这就提高了诉讼效率。行政行为实施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创造者、实践者,其对这一行政行为因何而设非常清楚,由实施者到法院参与庭审能够避免由其他主体来应诉却不懂涉诉行为设立的目的,导致需延长举证期限、休庭请示等尴尬情形的出现。

总之,将“谁行为,谁被告”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资格还原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原本之意,不但方便了行政相对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让不当行使行政公权力的主体遭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性评价,也有利于遏制行政公权力的滥用。

四、结语

通过前文的叙述,笔者相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基本上对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有了初步的构想,这说明我国已经有了确立“谁行为,谁被告”认定规则的土壤。第一,从我国近些年的行政理论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重新构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内在条件。在行政法理论发展之初,行政主体理论满足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需求,不得不承认,时至今日,行政主体理论仍然与行政诉讼被告紧密联系在一起。但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带来的功利性同样也导致我国法律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存在漏洞,人们逐渐发现了行政主体理论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缺陷,随之而来的就是一场司法改革的讨论。人们在探讨如何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时,更加注重实用性,而“谁主体,谁被告”这一旧有的判断标准在实践操作中不断遇到困难,人们急需新的确认规则来指导实践。实践中,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上,法院也在不断进行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肯定,这无疑是在实践中给了提示———“谁主体,谁被告”的标准已经无法解决当今社会不断出现的新型行政争议,需要进行革新。同时理论界也在不断为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献言献策,以薛刚凌教授、杨伟东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也不断在对我国的行政主体进行反思,呼吁尽早确立“谁行为,谁被告”这一新的标准。

国外关于“谁行为,谁被告”认定规则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理论界也对国外的先进理念做出了合理性的分析,引入新标准并非不可行。从国外的做法来看,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并非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了给行政相对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往往把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分离开来,这样就减少了法院在确认被告的时间,提高了诉讼庭前效率。理论上说,行为实施者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最为直接的接触对象,如此也能够方便行政相对人针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合理请求,行政相对人也能够更加准确地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来说,也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作出哪一具体的行政行为,由行为实施者参加庭审更加了解行政争议的缘由,如此就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批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国外的审判实践可以看出,法院通过判决认定适格的被告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这个适格被告却没有法律承担能力,但通过一定方式,总能将隐藏在适格被告背后的“行政主体”找出来,让这个“行政主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前文已经分析了国外运用“谁行为,谁被告”标准的经验,我们可以把这些经验用于实践,改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标准。可见,现行采用的“谁主体,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标准在实践中缺乏科学性,适时引进“谁行为,谁被告”的认定规则能够方便当事人起诉,也能够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者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质证,新认定规则能够解决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混淆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帮助我们厘清两者的关系,能够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程序,为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3

社会心理学以经验社会中的文化现象作为自己的分析要素时,社会心理学走上了对以后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经验论”之路;对于文化现象的关注还促成了精神分析学说由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理论向社会心理学理论的转变,使精神分析理论成了最为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理论流派之一;在社会行为的研究中,文化向度的引入不仅使社会心理学更为深刻地把握了社会行为的本质,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心理学的学科体系。

一、社会心理学独立形态的确立

当社会心理学以经验社会中的文化要素作为自己的基本话语时,社会心理学也就走上了对以后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经验论”之路。而首先迈出这一步的典型样板则是在这一时期社会心理学的最初形态———民族心理学。民族心理学通过对文化要素的分析证明,“除个体意识之外,还存在着表征团体心理性质的某种东西,并且,个体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这种东西决定的”。这也就是个人心理与群体心理或社会心理的关系问题。尽管现代社会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已经截然不同于民族心理学,但是,个人心理与社会心理或个人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一直就是社会心理学的中心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心理学作为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知识源头,对今天社会心理学的科学研究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文化研究与精神分析理论的转向

对于文化现象的关注,不仅使社会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得以确立,而且还促成了精神分析学说由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理论向社会心理学理论的转变,从而使精神分析理论成了最为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流派之一。安德列耶娃指出:“不考虑精神分析的影响,就不可能理解现代西方社会心理学的整个面貌及其某些根本特征和方向。”这足以说明作为社会心理学理论流派之一的精神分析理论在整个西方社会心理学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但是,如此重要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在它创立之初却与社会心理学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它甚至都算不上是一种心理学理论,而仅仅是一种关于神经病的治疗学说。因为“精神分析思潮不是在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的内部产生的,它的发源地是精神病学的临床治疗”。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在它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及其追随者们把注意力转向文化时它便获得了社会心理学意义,直至成为一种足以引起所有社会心理学家(不管是反对者还是赞成者)都给予高度重视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在弗洛伊德晚年的著述中,他把对原始社会文化的研究推广到了对人类社会的普遍文化与人性本能的关系的考察上。之后在阿德勒、霍妮、弗洛姆等这些后期精神分析理论家手中,精神分析运动全面转向了社会文化领域,形成了有声有色的精神分析理论中的社会文化学派。总之,不管是精神分析的古典理论还是后期理论,都是由于对文化因素的高度关注和对文化研究的高度重视,才使得这一理论学说真正获得了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从而也确立了精神分析学说在所有社会心理学理论流派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社会行为研究中文化向度的引入

多数社会心理学家都承认,社会心理学是以社会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但是,在对社会行为的研究上采取什么立场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社会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家重视的是社会群体及群体中的相互作用与社会行为的关系,而心理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家考虑的则是社会活动中的个体的态度、情感、价值观念等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虽然这两种取向在社会行为的研究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但这并不是对社会行为的全部解释。因此,在社会行为的研究中社会心理学必须要考虑文化因素的作用,这是正确地把握社会行为本质的关键所在。而文化向度一旦被纳入社会行为的考察范围,立即就使社会心理学关于社会行为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广阔的领域。一个社会的男性和女性以什么样的方式行动,完全看这个社会中的文化是如何对他(她)们提出要求和有什么期待的。当然,由于文化的不同,在不同的社会里便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同样,一个社会中由于拥有某种共同的文化,其成员便对某类特定的事物作出相对一致的反应。这种结论对于社会心理学来说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启发意义:第一,在某一特定社会中所获得的关于社会行为的结论不能简单地推及到整个人类社会;第二,社会心理学必须将建立在文化模式基础上的社会行为模式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这既是正确把握社会行为本质的需要,更是建立完整的社会心理学学科体系的需要。

四、结语

从中我们已经看到,没有对文化的研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对于众多文化成果的吸收都是通过文化人类学来实现的。文化人类学的诸多理论知识已经被有机地组合到了社会心理学之中,成了社会心理学理解一切社会心理现象的基点之一。当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文化人类学是在本世纪初才从人类学中分离出来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社会心理学从“人类学”或“民族学”的文化研究中汲取营养。所以说,文化人类学作为社会心理学的母体学科,是社会心理学的历史发展与学科属性的必然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4

1社会心理学的学科来源

19,心理学家麦独孤的《社会心理学导论》和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心理学》两部划时代著作标志着社会心理学的诞生,关于社会心理学的争论也由此而生。正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墨菲所阐述的:“当社会心理学成形之时,它趋向于分为两支,一支是心理学家的社会心理学,着重社会情境中的个人;一支是社会学家的社会心理学,着重团体生活。”①周晓虹教授指出社会心理学是一只由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支撑起的三脚金鼎,主张走出单一的心理学取向,从社会学、心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取向出发研究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②心理学家的社会心理学侧重于研究个体的社会心理现象,以观察、实验、测量、统计等为主要研究方法;社会学家的社会心理学则更侧重于研究群体问题;文化人类学则认为社会心理学应着眼于全人类各种族各文化的研究,强调文化渲染的力量,提倡采用跨文化研究方法促进多元化社会心理学的发展。③所以说,社会心理学应该是一门指向个体、群体、大众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研究全人类的科学,它不局限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学科领域,而是多学科体系相互整合、相互吸收,比如引入符号互动论、④本土化研究。⑤

2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纷繁复杂,有偏重于个体心理和行为研究的心理学取向,有偏重于群体和社会互动研究的社会学取向,有偏重于跨文化和全人类研究的文化人类学取向等等。在社会心理学发展的历程中,心理学取向一直占据首要地位并主导着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向。直到近几十年,社会心理学家提出应加强对群体心理与行为的研究。

对于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划定,阎力在《当代社会心理学》一书中主张从个体、个体之间、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大众五方面入手研究社会现象。更详细的说,个体社会心理现象包括社会知觉、自我概念、态度、印象、归因、角色等;个体之间包括人际关系、人际排斥、人际沟通、人际吸引、喜欢、友谊、爱情等;群体包括群体影响、群体思维、群体极化、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等;个体与群体包括从众、服从、社会助长、社会惰化、竞争、合作、反社会行为、亲社会行为等;大众包括时尚、谣言、流言、传闻、社会恐慌、偏见、宣传、舆论、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国民性等。

此外,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角度也备受广大研究者关注。文化人类学期望通过文化熏染研究文化环境对行为的影响,进而整合为民族性格。国家、宗教、种族、民族、文化的差异都可能使特定群体形成特定群体行为,这些行为是社会心理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社会心理学还应重视不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和某些特定文化问题的研究,例如中国特色的“面子”、“人情”等问题。

3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具体来说,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有以下三方面的局限性:

(1)社会心理现象难以数量化、操作化。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是个体、群体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社会心理现象,这些现象不能够通过一个客观的尺度来加以测量,也不能同一个特定的经验操作紧密相连,因此它是无法准确定量并操作测量的。

(2)实验假设的自我实现。由于社会心理学实验存在主观性,实验者常常根据自己的实验目的需要选取实验材料并设计实验程序,甚至进行人为操控,证实自己的实验假设。“期望效应”、“霍桑效应”、“安慰剂效应”等均表明心理学实验假设产生自我实现效应。自我实现效应又往往导致一种实验现象的多个对立面的证实,进而使实验结果矛盾化、虚假化。而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心理学实验中是无法避免的,因此,社会心理学实验的严谨性需要受到关注。

(3)社会心理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因此,实验结论的外部效度需要实践验证。性别、宗教、种族、社会阶层等等都是社会现象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现象的重要影响因素,因为人不可能脱离其中任何一点而单独考虑某两些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自然实验法要求我们尽可能控制一切无关变量,摆脱时间、地点、社会和文化,剥离自变量和因变量,并观察两者间的因果变化。因此,其实验结论在现实生活中的推广性需要科学严谨的论证。

因此,实验法作为社会心理学研究是必要的,但同时必须注重该方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如何在保证研究内部效度的同时扩大外部效度成为社会心理学家必须关注的问题。现代心理学开始逐渐关注诸如民族志、档案研究、准实验研究、跨文化研究、群体头脑风暴等行之有效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以扩大社会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外部效度。

4社会心理学的道德伦理诉求

(1)关注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心理学要着眼于人际互动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与行为表现,不能够将个体孤立研究,也不能为了研究而破坏个体与他人、社会所建立的亲密联结。⑥

(2)尊重他人的信仰。人的存在不仅仅是肉体的存在,而且也是精神信仰的存在。⑦信仰的不同也就需要社会心理学在研究过程中充分尊重他人信仰,在尊重伦理道德和信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

(3)道德养成。实验者在实验设计过程中要注意被试的道德养成问题,如果是好的品质固然是好,但如果是坏的品质,实验者应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机遇与挑战并存,这要求社会心理学工作者敢于突破创新,勇于吸收接纳其他学科的突出之处,立足于我国五千年文化传统,理论联系实际,脚踏实地,同心协力,就一定可以改善社会心理学目前的困境,促进社会心理学的发展。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5

一、社会心理学“本土化”研究综述

(一)何为“本土化”

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在学术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国家的学者都在思考如何发展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研究体系,“本土化”这一术语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

而“本土化”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学术运动,则是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美国一举跃升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国家,也成为在政治、经济、军事和学术上的头号大国,因此引领了“本土化”的发展,要求各国和各地区的社会学者从自己的国情和社会需要出发,针对本国的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设想,采用有效的本土化研究方法,去揭示社会行为的客观真相。

一般而言,对于“本土化”的理解,就是让我们的研究具有自己的特色,让它和我们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有很高的契合度。

(二)为何会出现“本土化”

为何会出现“本土化”运动?总结有以下三个原因:

1.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信息交流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所谓能够超越时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社会行为科学知识并不存在。所以,学者们认识到研究社会行为的方式以及由此创构的理论通常会受到社会与文化背景的影响。

2.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中心发生的现代社会心理学危机,使许多曾经过度崇拜美国学术的发展中国家学者开始反思,他们看到美国社会心理学尚且不能解决自己国家的问题,更不可能解决其他国家的问题。

3.民族自尊心及对美国文化霸权主义的不满,也是本土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并积极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社会心理学的“本土化”

中国台湾和香港的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首先提出了社会心理学的本土化或中国化问题。在1982年台湾地区召开的“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讨论会上,杨国枢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提出“心理学研究中国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并指出了中国化的四个层次和方向。

香港的社会心理学家也颇为关注“本土化”。从20世纪70年代起,何友晖已经围绕孝道、面子问题进行了许多和本土化相关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并提出过“亚洲心理学”的设想;高尚仁则聘请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杨中芳回港任教,推动香港地区的社会心理学本土化运动。

二、社会心理学本科教育模式“本土化”的现状与研究意义

(一)社会心理学本科教育模式“本土化”的现状

在“本土化”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对于社会心理学本科教育的本土化改革研究却少之又少。从20世纪初社会心理学在西方诞生到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的大学课堂,30多年来,社会心理学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但是现行的大学本科专业社会心理学教学普遍地采用教师讲授型的教学模式,并且在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学时分配上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甚至无实践的现象。另外,由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来源于西方,解释的许多社会现象并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无法对社会发展起到作用。因此,思考如何在本科教育中将西方理论融入中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改革成为笔者研究的一个重点。

(二)社会心理学本科教育模式“本土化”的研究意义

在社会变化迅猛的当代,研究人类社会行为及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心理学,对人类社会生活和人类本身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具有意义。这门学科是在社会学、心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等母体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带有边缘性质的独立学科,既有极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又有十分广泛的.应用价值,它力求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及其规律做出科学的解释。

作为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学的必修课程,“本土化”教学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各种舆论及传媒不同的价值输出过程中,许多本科大学生面临着基本价值观缺失,对社会对生活感到困惑和迷惘的情况,所以如果能将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与中国实际国情结合,解释社会现象,探讨人类行为,将对大学生的人格塑造、逻辑思维能力的养成、正确世界观以及客观公平社会态度的形成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三、改革的措施

(一)重新分配课程的教学时间和内容

对于课堂教学实践和内容的重新分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基础知识和理论讲授阶段,以教师的讲授为主。讲授的第一个部分是社会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如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取向、历史与现状、研究的一般方法及拓展等。第二个部分是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如社会学取向方面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宾塞的有机学派,心理学取向方面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华生的行为主义学派和勒温的场论学说,文化人类学方面是跨文化研究等。这个阶段的学习,主要沿袭传统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流派和研究方法,引导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本学科的由来与发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阶段是开展“本土化”主题研究,以学生的自主研究为主。首先可以征询学生的意见,搜集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感兴趣的关于社会心理学本土化的主题,如“中国人的面子问题”、“中国人的孝道”和“中国不同社会阶层的心理”等,以小组为形式,引导学生利用观察、文献、社会调查和实验等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学生在研究的过程中,以阶段汇报的形式,每个小组分别在课堂上和老师同学们讨论研究思路和研究进度。

第三阶段是“本土化”研究的总结和创新,以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讨论为主。这个阶段,每个学生小组都完成了本组对“本土化”主题的研究,并以调查报告或者研究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教师和学生们可结合国情共同探讨所研究问题“本土化”的现实发展和未来走向,甚至还可以有自己的创新,以专题集的形式构建“中国社会心理学”的课程架构。

(二)改革教学形式,由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形式转变为理论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

由于现行的大学本科专业社会心理学教学普遍地采用教师讲授型的教学模式,并且在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学时分配上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甚至无实践的现象。另外,由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来源于西方,解释的许多社会现象并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无法对社会发展起到作用。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规划本科培养方案的时候,增加社会心理学实验课程的学时数,开展各类经典实验如罗夏墨迹测试、阿希从众实验和晕轮效应实验等,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实验中,扮演实验者与被试者的角色,在融入兴趣的同时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验相结合,加深理解。

另外,可合理分配教学与实践时间的比例,增加实践教育。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土化教学,不仅要在课堂中将西方理论融入中国国情,更应以实践的形式引导学生观察、思考和总结,如带领学生外出观察社会现象,研究社会行为,了解社会心理等,从而对学科的本土化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三)改革研究方法,将定量研究方法引入社会心理学本土化教学

社会心理学融合了心理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发展出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研究方式。在传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教学上,把更多的重点放在了实验研究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步,社会学中的定量研究方法越来越显现了自身的优越性。特别是在本土化改革的过程中,如何解释中国社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成了社会心理学教学和研究中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此环境下,定量研究方法凸显其优越性,可以通过对各类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以数据、图表等形式展现和解释本土社会现象。

因此,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应将“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统计学”及“数据分析和统计软件应用”等课程作为社会心理学的先修课程,并在课程教学中重复和深化相关的知识,让学生熟练掌握调查方法和统计技术,并将其更好地运用于本土化的研究中。

(四)以其他课外形式进行本土化改革的拓展

以阅读、讲座、机构探访和社区调查等课外形式,将“社会问题”、“城乡社会学”、“社区工作”和“发展社会学”等学科与“社会心理学”的教学结合在一起,放眼中国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开展基层问题调查,发挥老师和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投入专业的学习活动中,也能更深刻地了解中国社会现有的主要问题,思考解决方法,加强课程教育的效果。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6

幼儿园感恩教育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感恩是当前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意识,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之一。感恩也是在感受到他人、社会和自然所给予自己有利方面的影响之后,在心理上产生的一种认可并想要对其进行回报的情怀。“感恩教育的本质目标就是完善人的生命,特别是完善人的精神生命。”具体而言,感恩教育意指教育者运用一定的教育方法与手段,通过特定的教育内容对受教育者实施识恩、知恩、感恩、报恩和施恩的人文教育。

幼儿园的感恩教育是幼儿园对幼儿进行的一种人文教育,它以完善幼儿的人格为目的,通过对幼儿展开一系列的教育活动,使幼儿能够从日常生活、学习当中感受到自己受助于人,然后学会理解关心身边的人,并产生回报恩情的情愫。尽管感恩教育已渗透入幼儿园保育工作中,但在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感恩教育并没有受到幼儿教育工作者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由于部分家长不理解幼儿教育的真正内涵,盲目跟风,缺乏正确的教育心态,错误地把幼儿掌握学科知识的程度作为幼儿智力水平高低的标志,同时也作为衡量幼儿园办园水平高低的标准。幼儿园为迎合家长,提高入园率,把幼儿对学科知识的获取作为幼儿园唯一的追求。在这样的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幼儿的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成了一句空话,幼儿的感恩教育更是无从说起。

二是感恩教育的目标不明确。对于幼儿园感恩教育来说,感恩教育的目标制约着感恩教育的内容编排、活动设计、方法和途径的选择。幼儿的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幼儿园应该根据这些特征来制定感恩教育的具体目标。但由于对具体年龄阶段的幼儿应该从哪些方面和角度去形成感恩意识并产生感恩行为的认识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教师并没有把感恩教育划分成不同的阶段目标,而是笼统地向幼儿灌输感恩教育的知识内容。虽然有些幼儿园开展了感恩教育,但违背了幼儿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极大地影响了幼儿园感恩教育的效果。

三是感恩教育过于形式化。在感恩教育的实施过程中,不少幼儿教师都是通过讲一些关于感恩的小故事或是通过教唱一些感恩歌曲来开展感恩教育,片面注重感恩知识的讲解,不重视感恩的行动,单纯从观念层面强调感恩,使得幼儿只有“学”,没有“做”,不利于幼儿感恩行为的养成。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对幼儿园的感恩教育进行重构。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于感恩教育的重视程度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颁布和幼儿园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必然要求幼儿园转变教育观念,从只重视文化知识的传授,转变到“幼儿无小事,事事是教育”的新理念。教师们要树立正确的幼教观念,深刻认识到自己所应尽的教育责任,一切以幼儿的发展为中心,把培养幼儿体、智、德、美的全面发展作为幼儿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幼儿感恩教育的比重,使幼儿能够在一日生活中接受到感恩教育。在各个领域中渗透感恩教育的思想,培养幼儿的感恩意识,让幼儿了解感恩,学会感恩,确保感恩教育的成效。

二、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制定感恩教育的专门化目标

朱小蔓教授认为:“个体道德的发展不仅是道德认知学习和教育的过程,也是道德情感学习和教育的过程。幼儿道德启蒙首先是情感的启蒙,幼儿的道德教育要以道德情感的教育为核心和基础。”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幼儿在这个时期接受的教育会对他们以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教育目标的阶段性和系统性会让幼儿从认知到情感到行动上都能够有所发展。幼儿感恩意识的获得并不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感恩行为也不是短短几天就可以养成的,感恩教育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幼儿园须保证幼儿感恩体验的连续性、一致性。

根据维果斯基的理论,幼儿各方面教育发展目标的制定,要符合幼儿的“最近发展区”。由此,幼儿的各项潜能才会被逐渐开发出来。幼儿园在制定幼儿感恩教育的目标上要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提出的各领域教育目标为基础,根据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幼儿感恩教育的目标。在设定不同的感恩教育目标后,要赋予它们以切实的内容和形式,帮助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获得相应程度的感恩教育。

例如:对于小班的幼儿,教师可以让他们初步了解自己同家长的亲情关系;大体上了解感恩的具体内容,逐渐学会用语言来表达对父母的感激之情。对于中班的幼儿,他们的人际关系结构渐次有所变化,同伴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上升,这就要求教师根据幼儿的这些变化对幼儿的感恩教育做出相应的调整,从了解感恩的内容过渡到主动关心帮助同伴;对于大班的幼儿,他们各方面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成熟,基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活动,教师要根据这些特点制定出新的感恩教育目标,让幼儿懂得感恩幼儿园、社会、自然等一些范围较大的内容,同时幼儿也应当学会一定的施恩行为。

三、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充实感恩教育内容

一方面,幼儿园可以开展专门的感恩教育活动。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从基本的感恩知识入手,逐层深入进行感恩教育。在一系列的主题活动中,可以将感恩作为活动主题,把感恩教育予以突出,也可以将感恩教育融入其他活动中,让幼儿在学习各领域内容的同时也能够接触感恩教育。此外,还可以利用节日推进感恩教育,“母亲节”“父亲节”“教师节”等节日都是对幼儿开展感恩教育的良好契机。通过节日让幼儿感受到父母、老师的辛苦,感谢他们在自己成长道路上的付出,增强幼儿的感恩意识。另一方面,幼儿园可以通过随机教育的方式对幼儿进行感恩教育。晨间活动的时候可以随机导入感恩的话题,让他们明白什么叫做感恩。在幼儿游戏的时候,提醒幼儿要学会分享,关心同伴。根据幼儿的兴趣,教师也可以随机创设一定的情境让幼儿换位思考,参与感恩活动。如开展“我当袋鼠妈妈”的活动,让幼儿通过抚养小袋鼠感受到自己幸福的生活是跟爸爸妈妈等长辈的关怀分不开的,从而学会关心他人,尊重他人;在吃糕点或是午饭的时候,提醒幼儿不要浪费,要感谢给我们提供食物的人。 在幼儿园中,我们还有很多地方可以利用起来,对幼儿进行随机的.感恩教育,将感恩的思想渗透于幼儿的生活当中。

四、开展家园合作,树立家园共育理念

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幼儿园也应当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感恩教育需要幼儿园、幼儿教师、家长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较快地促成幼儿感恩行为的养成。

具体说来,幼儿园可以开展一系列的亲子活动,让家长参与进来,让幼儿在同家长的游戏中真切地感受到父母的爱,感受到人间亲情的温暖,学会感恩与回报。与此同时,搜集一些有关感恩的历史故事或事件供幼儿和家长一同阅读欣赏,如《饮水思源》《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等,使幼儿在故事中接受感恩思想的陶冶,促使幼儿感恩心理的形成。幼儿园还可以定期开展感恩教育活动,如“今天我当家”,让幼儿当家长,家长扮演幼儿,让幼儿体会到爸爸妈妈的不易,感谢他们的付出。

在家园共育的形式方面,幼儿园还可以通过开展家长座谈会、幼儿园开放日、建立家园联系卡、社交网络等方式,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感恩教育情况,帮助家长更好地进行家庭感恩教育。幼儿园可以利用家园联系栏定期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中的表现,让家长根据幼儿的表现对幼儿的感恩教育做出调整。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家长的意见来弥补当前幼儿园感恩教育中的欠缺之处。

五、创设感恩环境,营造感恩氛围

幼儿园和谐友好的环境对幼儿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陈鹤琴先生曾说:“怎样的环境就得到怎样的刺激,得到怎样的印象。”因此,幼儿园要给幼儿创设良好的感恩环境,营造浓郁的感恩氛围,以便发展幼儿的感恩意识和行为。

在精神环境方面,要发挥幼儿教师与幼儿同伴的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幼儿的思维特点是直观行动思维,模仿能力强,同伴和幼儿教师的一举一动都是幼儿模仿的对象。幼儿教师的行为对幼儿各方面的发展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幼儿教师要表现出感恩的行动,要处理好与同事、家长之间的关系,礼让互助,给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一方面要求教师也要关心爱护幼儿,让幼儿感受到教师的爱,做好感恩的表率。另一方面,同伴之间的感恩对幼儿的感恩教育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要发挥同伴的榜样影响力。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7

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的仲裁机构,更需要科学的仲裁制度来支撑,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已经实施多,但是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尤其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上。对仲裁的不予执行,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措施之一,这种监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病,对这种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也是完善仲裁制度、维护仲裁权威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对仲裁不予执行规定的弊端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与司法的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司法不干预仲裁、司法对仲裁过度干预与管制、司法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仲裁等三个阶段。②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的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错误的裁决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错误的裁决予以撤销;二是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对错误的裁决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经执行中的被申请人申请,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71条又强调:“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目前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存在如下弊端: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前不听取仲裁庭的意见,压滤机滤布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范围内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否则,我国的仲裁事业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整体而言,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及各方面素质要比法官好,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不能仅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就作出裁定,应当征求或者听取仲裁庭,即仲裁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掌握裁决是否有错误。但根据现行的司法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却将仲裁庭排除在外,不听取仲裁员的任何意见,也不与仲裁机构事后交流意见或告知仲裁机关,完全在审查和听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提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裁定。这种司法监督的作法,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因为仲裁裁决一旦被错误地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势必影响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造成诉讼的扩张和仲裁的萎缩。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错误裁定,没有法定的救济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以及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等,包括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也不可以提出抗诉。换言之,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时,不受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制约,当事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包括错误的裁定。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时错误在所难免,剥夺当事人对错误裁定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就不能充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很难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实质上推翻了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共同意愿,无形中限制了仲裁案件的数量;第三,司法实践证明,不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也不适应审判实际。通过案例分析,就可以得出如此结论,即在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对错误的裁定再次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我国现行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对国内外当事人不一,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对国内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设立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的报告制度。即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执行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而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即纯国内当事人的仲裁)则不需要由高级法院审查或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各级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且不能上诉和抗诉。这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对国人的不公正对待。

(四)双重审查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导致了司法与仲裁的对抗,进而演变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仲裁是一种替代性解决方式,无论从性质还是宗旨来看,仲裁是独立于法院而非从属于司法。因此多数国家只允许以仲裁庭无管辖权或仲裁程序不当为由,向有关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实体问题提出异议,即只允许法院对仲裁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而我国采用“双轨制”的司法审查机制,对涉外仲裁,大体上采用适当监督原则,而对国内仲裁,则是严格监督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时,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对程序的审查,又包括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实体方面的审查。这种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审查的做法,有悖于国际上逐步弱化法院对仲裁干预的发展趋势,也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一致。施米托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同意法院对裁决实体问题的审查,就意味着使仲裁程序服从司法程序,仲裁裁决服从法院判决,这是违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其指定的仲裁庭审理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确意愿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制约的初衷是保障仲裁的公正性,而当法院以此来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动辄用对实体审查标准的自由解释作为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时,则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在目前法院不能摆脱地方束缚的前提下,当仲裁裁决结果不利于地方利益时,法院往往会倾向于对仲裁裁决严格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以期保护地方利益。另外,与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相似,法院出于对自己利益考虑,力图削弱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即与仲裁机构争案源,为此,法院往往会利用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来削弱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另外,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特权也为个别法官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尤其是在《仲裁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不仅浪费了仲裁资源,也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五)加重法院负担,且不符合中国国情。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双重审查标准不可避免的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并且会影响法院的办案质量。另外,双重审查会使仲裁员和审判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取舍方面因认识出现较多差异,使仲裁裁决迟迟得不到执行,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第三,将仲裁的实体审查权交给法院也不符合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在法制不健全,法律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仲裁员与法院审判员对适用法律、证据采信上出现差异不可避免,而这些差异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2.将仲裁裁决审查权交给法院,在案件执行时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审查(可能是基层法院或中院),由合议庭审查,滤布但应由哪级法院合议庭进行审查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基层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屡见不鲜。这样难免会出现从事审判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专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最后要交给缺乏办案经验的年轻审判员进行审查,并由其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把关审查,这样的审查结果难以让当事人放心,也难以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的空子,在“一审终审”的情况下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

3.我国仲裁与司法发展不平衡。我国仲裁机构虽然成立较晚,大多数是在《仲裁法》颁布后才正式成立,但是仲裁机构发展迅速,业务发展很快,主要原因在于仲裁机构有一支专业化较强的专家、学者队伍,而法官的职业化才刚起步,法官还处于提高学历、能力的非职业化阶段,法官不能独立审判,但仲裁员可以独立仲裁,因此,当前法官的水平不足以监督仲裁裁决,监督不当,则损害了法院、仲裁的各自职能,浪费了仲裁资源。

二、目前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不正当性的法理剖析

(一)剥夺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诉讼权利。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对不予执行裁定上诉,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完全实现了法院的“一裁终局”,这是违背两审终审的立法原则的,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对当事人有切身利益的权利,各国都规定两审终审原则。我国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恰恰未规定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这种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仲裁不能执行使当事人对仲裁失去信心和信任,当事人虽然不愿选择法院,但还是被迫诉至法院,在这种被动司法的情况下,司法的效果难以取信于民。

(二)执行机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不具有科学性,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因为执行机构拥有的应为程序性裁决权,而不是实体裁决权,如果执行机构有权直接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实质上是执行权行使审判权,把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用形式审查的形式简单化了,正如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决一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执行机构不能主动拒绝执行,同样法院有何理由主动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呢?从西方国家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看,对国内仲裁裁决,主要由法院的立案机构进行审查,不同意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诉,而不象我国这样由执行机构一“裁”终局。虽然诉讼法赋予法院的是程序审查权,但行使的结果是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执行机构的权力行使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协调,应把通过审判权裁决的权力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结果的不明确性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不符合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本原理。不符合仲裁效率原则、司法效能原则、两便原则和司法为民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专横,不利于对仲裁权的保护。仲裁是与诉讼平行的纠纷解决手段,各自应遵循保持其权威的原则。仲裁的一裁终局体现了仲裁的效率,司法的二审终审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同样应体现这一特色。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导致仲裁效力不明,仲裁与司法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三、对仲裁不予执行救济的补救措施

建议可采取如下措施改变现行局面:一是取消对仲裁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来实现,保证司法的二审终审;或者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执行机构裁定仲裁不予执行的权力转交给立案庭,由立案庭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应执行,对于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上诉,通过二审终审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保障司法监督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①参见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载于《法律适用》第2期。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律释译》第91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8

成人教育研究的反思与前瞻论文

一、成人教育研究反思:缺憾与原因

自从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对成人教育正式立项以来,己过去。回望20年历程,成人教育研究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不凡的成果。其重要标志就是:其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科研建制,研究活动不再是一种仅限于个人的自发行为,而是一种由社会组织起来认识、发展成人教育的活动;其二,建构了专门的话语表达空间,研究活动有了对话与互动的平台,研究成果有了传播与交流的机会;其三,积累了一定的科学研究成果,成人教育开始有了自己一定的理论基础与知识体系;其四,逐渐成为推动成人教育发展的力量,各项研究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活动,研究成果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只要其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客观需要,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成人教育实践与发展产生了有效的推动或正面的引领作用,并构成为成人教育图景中的科学知识总合。

然而,过去的20年又终究是成人教育研究混沌初开的20年。正是在这跌宕起伏之间,留下了它的诸多幼稚与不足,即便时至21世纪的今天,其种种缺憾还在依然继续着、蔓延着。

(一)成人教育研究的缺憾

从相对比较深入的层面来看,其缺憾主要表征为以下方面。

第一,“管窥研究”多于“全景研究”。为使成人教育获得理解与认同,故其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曾经一浪胜过一浪,目的大都为了张扬它在社会进步中的意义与作用,进而标榜其价值,彰显其地位。此举固然打开了成人教育与社会对接的窗口,有利前者从社会认知与社会行为的边缘地带移向中心位置。但凭心而论,这类研究往往仅属基于成人教育某个领域与社会发展某个侧面相对应的“管窥研究”,而失去“全景意识”的研究活动决然无法对双方整体证明太多,引领太多。

第二,“临摹研究”多于“原创研究”。随着学位授予点的建立与扩大,成人教育学科建设研究悄然而起。但到目前为止,袭人故智、萧规曹随的倾向依然严重一所有结果当中,留下更多的便是对一般教育学科框架的临摹与推演。原创研究的匮乏显然使成人教育学科建设还没有真正找到属于自己的逻辑起点,而逻辑起点缺失,必定导致路向迷茫,路向迷茫又必定导致结果谬误。

第三,“教的研究”多于“学的研究”。汗牛充栋般的研究着述表明,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教”的研究偏好远远胜于“学”的研究兴趣。“教师中心”、“教学中心‘学校中心”俨然没有太多松动,“学生中心”、“学习中心”,至少是‘教一学双中心”理念依然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单相意愿、偏颇选择的结果,留有余地说,是事倍功半,尖锐一点说,是缘木求鱼。

第四,“一般思辨”多于“深度研究”。在成人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限于浮面的一般思辨性研究多如牛毛,而真正能够渗透其中、切入内里的深度研究则寥若晨星。“浅论意识”导致潜思缺失,“泛论倾向”导致精思沦丧,加之这些研究又常因社会本位意识超强而脱离教育主体,因求证意识淡薄而缺乏转化行动。没有深度、远离精湛的研究结果,其生命力、经久性必定难遁折扣大打的命运。

第五,“封闭研究”多于“开放研究”。成人教育研究还更多地陶醉于自身较为狭隘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而较少能在一个更加开放的背景下和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社会三大理念交叉起来进行探究,以致迄今无从捕捉其与此三大理念的紧密对接,无从发现其与此三大理念关系的深入破译,更无从感受成人教育促进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以及推进学习社会的社会认知与民众认同。在倡导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以及创建学习社会的时代进程中,成人教育研究若依然游离对此三大理念的积极探索,忽略它们之间互动关系的主动思考,便完全可能使前者与其他类型教育之间的关系永远难以澄清,而其地位作用、价值意义、发展动力、前进方向等也许永远只能是模糊一片。

(二)成人教育研究缺憾的原因诊断

通过对来自研究者主观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说到底,所有缺失、所有抱憾,最根本的缘故,就是因为对成人生活世界的远离,最深层的缘起,就是因为对成人精神家园的漠然。

因为“远离”,导致研究者“职业意识”式微,无法使研究田园变得肥沃;责任意识”失落,无法使研究空间变得开阔;使命意识”丧失,无法使研究事业变得生机盎然。易而言之,脱开成人,远离其缤纷世界、无视其斑斓生活,聊以自得地大谈“教育”,其实质只能是一粧粧弃“成人之本”而不顾的“买卖”。毫无逻辑前提、无源之水般的作为,所能留下的,也许除了空洞还是空洞。

因为“漠然”,致使研究者“研究热情”萎顿,不可能对深入探索奉献力量;研究激情”脆弱,不可能对不断追求奉献执着;“研究豪情”匮乏,不会对新的开拓奉献毅志与坚定。换而言之,脱开成人,漠视其纷縕而鲜活的精神,澹然其灵动而闪亮的灵魂,聊以自娱地空谈“教育”,其实质只能再一次成为一笔笔舍“成人之本”而不顾的“交易”。毫无逻辑根据、无本之木般的作为,所能呈现的,也许除了苍白,也只能是苍白了。

二、成人教育研究前瞻:纲领与行动

成人教育研究的价值在于实现对成人学习现象的真正认知,对成人教育实践的正确引领,对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乃至创建学习社会、促进人的终身全面发展产生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一)成人教育研究新纲领

成人教育研究以往所存在的“缺失”与“抱憾”及其根源一旦被确认,那么,攻克其缺憾的未来“良方”,即必须重构其研究纲领: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

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就是要求成人教育研究走出庭院深深的书斋、跨越高墙巍巍的校园、摆脱相沿成习的束缚、冲破传统戒律的藩篱,能够义无返顾地“回到事物的本身”,即“回到事物发生的本源”“回到事物存在的本体”“回到事物演进的本位”。也就是说,未来的成人教育研究必须直面成人一直面他们最真实的社会境遇与最本真的社会生活,直面他们最真切的发展需求与最真实的人生向往,基此洞察、了解、分析和阐释他们的教育与学习问题,从而真正形成现实生活与教育的对接,真正实现人生发展与学习的契合。总之,凝聚在这一纲领核心部位的精髓,就是奉献给成人教育主体以义不容辞的生存关切和深切入微的生命关怀,并将关于教育与学习活动的一切思考与行动去服务于其生命延续的不同阶段,覆盖于其生命发展的整个过程;去服务于其生命构架的所有侧面,归宿于其生命存在的全部意义。

首先,从根本上杜绝仅仅抓住成人之概念,全然忽略成人之存在的现象,从而使成人教育研究的人本精神与人本关怀、民本精神与民本关怀真正弘扬开来,使“学习中心”、“学习者中心”理念切实张扬开来,并将此真正融入到成人教育实践与发展设计之中。

其次,为成人教育“研究什么”、“到哪里去研究”、“如何进行研究”和“为什么而研究”等一连串疑问找到最为适切的答案。也就是说,它必将清除经验重复的陋习,克服闭门造车的弊端,清除步人后尘的拙劣,消解蹈常袭故的无奈,结束“重教薄学”的惯性,击溃追名逐利的歪风,制止进取意识的颓丧,真正建立起逻辑演绎的原点与基础、土壤与空间、途径与方法以及目标与方向。

再次,重构研究者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与使命意识,必定重燃研究者的探索热情、追求激情与开拓豪情。由此,成人生活将得到生动的诠释,困境将得到深刻的洞悉,而其精神将展现它的希冀,灵魂又将表扫它的期求。

最后,进一步明确成人教育研究的神圣职责与崇高使命。职责的神圣与使命的崇高,决不允许漠视成人教育主体社会境遇、社会生活之任何借口的存在,更不能容忍“忽略成人教育主体的身体、性别、智能、情感、社会以及精神等各方面存在”?及其发展困境、发展需求之任何行径的出现。

总之,无论是对成人教育一般研究活动而言,还是对成人教育学科建设而言,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决然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灵魂所在,也必定是其未来一切研究活动所应采取的基本态度与方法论首选。唯如此,成人教育研究才有可能真正找到它的理论原始动力,提升它的理论解释能力;切实改变它的理论面貌,漾溢它的理论神韵。同样,也只有高举这一纲领,才有可能真正找到它的学科建构依据,获得它的学科发展生机;切实确立它的学科个性,彰显它的学科风骨。基此,不失本原地构筑起它的话语体系,以最终为成人教育实践的未来发展奉献真正的理论智慧与巨大的逻辑力量。

(二)成人教育研究新行动

新纲领必然约定新行动。为了使成人生活世界与教育世界真正胶着,为了使成人精神家园与学习田园切实交融,前瞻成人教育研究未来,它必须采取一系列新的行动。

1.解析成人群体结构

成人世界庞杂而纷繁,不同的社会角色、生活状况构成了不同的成人群体。成人群体结构解析是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需要采取切实行动的第一选择,更是深入研究成人生存境遇以及一系列教育与学习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当成人拥有教育权、学习权己为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同,并当认知发展到现今水平一成人群体多元构成需要教育有所不同作为的角度来分析,若仍然简单地通过与儿童及其教育的比照,来呼唤成人一般的教育需求与强调其一般的社会意义,或仍然一味通过这种对比方式来揭示成人整体的心理、社会与教育差异,显然己经变得过于笼统与含糊,己不足以切入到成人世界构成的内里,以更显多样性、更具指对性、更见真实性地发现并确认成人群体因其不同的构成而面临不同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教育与学习问题。

当今中国的成人世界,其构成极其复杂。若要真正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未来的成人教育研究就必须首先解析、梳理成人群体结构之纵横,了解、熟稔不同的成人群体及其特质,并关注他们的演进与变化。不失动态意识地先行解析,厘清成人群体的构成,是实践成人教育研究新纲领必须迈越的第一道门植,其意义全然在于促使富有人本、民本精神的光芒充分张扬它的透射能力,富有责任、使命意识的关怀充分显示它的切入能力,从而能够真正细致入微地发现不同成人群体的不同社会境遇与生活境遇、不同需要与不同追求。

可以预见,成人教育研究完全可能还会因为新视角的出现而形成对成人群体与儿童群体进行整体对比或讨论的需要。但是,更可以深信,为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而采取实际行动必须首先落脚于其不同的构成,而这一行动又必然会对成人群体的整体认知产生更为深入和完整、更为真切与有力的支撑作用。

2.关怀成人生存境遇

成人群体的实际生存状态表明,其境遇同各种社会元素及其变迁之间有着极为广泛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既可能是一般的联系,也可能是特定的联系;既可能是直接的联系,也可能是间接的联系。据此,可以举例、设问,并与成人教育链接起来形成如下追问。

科学技术进步、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制度更新、职业环境嬗变、生态环境透支、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生活数字化,等等,从总体上说,它们正在使成人世界面临怎样一种科技境遇、经济境遇、文化境遇、生态境遇,正在使其生成怎样一种企盼,孕育怎样一种追求,而所有这一切又正在赋予成人教育怎样一种崇高的使命?它们正在使不同劳动者群体处于怎样一种特定的就业境遇、创业境遇、职业境遇、发展境遇,正在使之萌生怎样一种特定期待,酝酿怎样一种特定希冀,而所有这一切又正在规定着成人教育应当担负起怎样一种特定的责任?

社会转型、经济变革、文化更新、价值观念更迭、城市版图扩张、居住方式改变、社区建设加速、老龄社会来临、代际关系嬗变等,它们又正在间接或直接地对成人群体的城市、社区、邻里、家庭生活以及劳动、文化、精神生活等境遇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并导致其在职业生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精神生活、人际关系以及自我发展的意义与价值范畴中正在期待怎样一种新的前景,守望怎样一种新的未来,而所有这些热望与憧憬又正在规定着成人教育必须承担起怎样一种艰巨的任务?

总之,给予深切入微的生存关照与生命关怀,必定使得成人群体特别是转型时代的平民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其社会境遇、社会生活能够得到生动的诠释,其生存困境、发展需求能够得到真切的表白,其精神追求、心灵向往能够得到深刻的洞察,也必定使得对于其教育与学习问题的探索和演绎,能够真正确立起切实的逻辑起点与逻辑空间。

3.解读成人学习行为

放眼成人学习需求,可见它们主要生成于如下四大空间。

社会变迁空间一社会构成元素及其变迁,在对不同成人群体生存境遇产生不同影响,使之面临新遭遇、新困境或形成新憧憬、新向往的同时,它们又由此对其乃至其中的每一成员提出了不同的适应与发展要求,从而生成为一个个真切而鲜活的学习需求。这些学习需求既可能生成于社会变革与因应遭遇之间,也可能生存于社会变革与摆脱困境之间;既可能形成于社会变迁与发展憧憬之间,也可能形成于社会变迁与未来向往之间。总之,任何成年群体及其每个成员在社会变迁条件下,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各个领域发生飞速而深刻变化的时代,谋求“智力”上与“精神”上的不断装备,増进应变能力、发展能力、创造能力,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将成为永续的学习需求。

社会角色空间——任何成人群体的任何成员,都在社会舞台上扮演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俨然规定着不同的角色任务,而履行不同的角色任务又必将引发不同的学习需求。作为劳动者,必在职业世界变幻中确立特定的学习需求;作为文化承载者,必在文化承传中产生特定的学习需求;作为国家公民,必为履行职责与义务而形成学习需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必为胜任父母角色而发现学习需求;作为社会中坚,必为应对纷繁的社会生活而萌生学习需求;甚至到了老年,还有一个如何回应晚年生活变化的问题。至于一生中人生角色可能发生的不断转换,又必定形成新的角色任务,而其又必再孕育出新的学习需求。

终身发展空间一人是生理方面的“早产儿”,也是心理与社会成长方面的“早产儿”。情况就像埃德加?富尔所说,“人和其他生物的不同点主要就是由于他的未完成性从人的发展来看,个体进入成年及其不同阶段,都有可能使原有的知识、技能、态度和生活模式与新的生存境遇或新的发展要求产生巨大的差距,而这些差距恰恰又成了繁衍学习需求的巨大空间。

人生经历空间一人,需要走过具有普遍特征的发展阶段,但又会有其特定的人生经历。这些特殊的`人生经历或者说人生变故,如职场变化、职业中断、婚姻解体、意外事故、罹患绝症等,同样会演化成一个个奇特的需求空间,演变成一个个难以预想的学习需求。

来自不同方面的学习需求固然可能发生重合,但纷繁需求必然来自多元空间,多元空间必定产生纷繁需求,这是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而成人教育的实践恰恰从一开始就源于不同成人群体、不同成年个体的学习需求,并且可以预见,它的未来发展必将更加仰赖于此。故而,对于成人学习需求及其变化的关注,不仅是解读成人学习行为这一行动的核心任务,更是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的重要体现。

自从人类对“自我再生产”一教育与学习问题有正式研究以来,谁也不曾反对过‘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等原则。可以说,只有充分辨识成人学习风格、学习方式与学习空间的“同”与“异”,如此原则才能真正得以体现。由此,在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的大前提下,关照成人的学习风格、学习方式、学习空间又成了成人学习行为解读行动中的重要任务选项。

然而,说到底,关注成人学习需求、学习风格、学习方式与学习空间等,往低端说,即是关照每个成年群体及其所有成员在不同生活空间与生存境遇下,其学习行为基本而特定的元素;往中端说,即是关注他们的学习权利与学习机会;往高端说,即是关切他们的生活模式与生活质量;而往终端说,即是希望社会所有成年人员都能够成为自我存在、自我生活、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主人,都能活出生命的真谛与生命的精彩。

4.构建教育支持系统

成人教育研究于此呼之欲出的再一项重要行动,就是坚持以坚定的人本、民本之魂,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去设计与建设四大支持系统。

其一,坚强的理论支持系统。教育界,甚至是成人教育内部,常闻一种让人郁闷的声音:成人教育,实践丰富,理论匮乏。虽难以苟同“理论匮乏”即“一贫如洗”,但是,它的薄弱、不足确实显而易见。尤其重要的是,在成人教育实践发展面临更多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时代,又多么迫切需要获得更加适切的“理论解释”与“理论引领”。所以,成人教育研究时至今日己刻不容缓地需要建设一个坚强的理论支持系统。而最具先行启动意义的三条路径选择是:经验提升、学科跨越与国际比较。

①广泛实践而积淀的丰富经验,必须经由精心筛选、理性思辨,以提升到具有充分解释与引领能力的理论界面,甚至通达到充满逻辑与智慧力量的理论高度。当下应特别坚守的是:将成人教育置于人与自然、社会共同和谐、持续发展背景下研究的原则;将成人教育置于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社会思想指导下研究的原则;成人教育与社会变革、发展俱进,与个体成熟、发展共进研究的原则。力求杜绝那些或“实”得不予任何理性思考的糙物,或“虚”得不见任何实践印证的泡沫。

②成人教育与社会以及人的各种存在范畴有着极其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必须放弃简单演绎教育学概念的做法,而更多地深入到哲学、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乃至有关自然科学等广泛涉及成人世界研究的学术领域以宽阔的学科视角去洞察、诠释鲜活的成人生活田园,以多样的研究途径去探寻成人教育实践及其学科发展的方法和话语。

③成人教育堪称一项“世界运动”,但中国有中国的实践与传统,国外有国外的探索与创造。在其研究的跑道上,不否认发达国家走得更快、行得更远。既重本土情感的理论畅想,又具国际视野的学术对话;既专心致志于本土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又浓彩笔墨于整个世界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新世纪的成人教育实践必定能够寻找到更加明确的路向。

总之,生产无可替代的话语体系,己经不存在任何拖沓的借口;建设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系统,已经不存在任何迟疑的托辞。

其一,和谐的环境支持系统。成人教育半个多世纪留下了蹒跚、蹀躞乃至颠簸、坎坷的脚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宏观生存环境还远未为之提供足够的支持力量。换而言之,构建法律支持系统、政府指导与协调以及社会参与并互动的组织支持系统、劳动与教育或工作与学习交替进行的时间支持系统、时空充分利用且媒体广泛参与的舆论支持系统、学有所获或学有所成的评鉴支持系统等,都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成人教育研究需要对之作出重点选择的课题。这些课题一旦有所突破,那么,就有可能为成人教育创建出一种洋溢和谐气氛的宏观生存环境。

其二,有力的运作支持系统。打造财力、物力、人力三足鼎立的成人教育运作支持系统势在必行。因为,以时下微不足道的集资途径、差强人意的教学设施、战斗力脆弱的人员队伍,是无论如何难以真正支撑起我国近十亿成年人口之教育大业的。现实的目标就是:为财力、物力与人力资源建设寻求出路,打造有力的成人教育运作支持系统,是摆在成人教育研究面前又一项实实在在需要攻克的重大课题。

其三,科学而艺术的教学支持系统。“成人教育学”在国际社会被定义为是“一门帮助成人进行学习的科学与艺术”。如果认同这种解释,那么,许多与成人学习特征格格不入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都必须加以“回收”与“清空”,从而奋力构筑起一种充满科学神思与艺术神韵的成人教学支持系统。对于这个教学支持系统,此时此刻的想象与诉求就是:其灵魂必须实现“以教为中心”转向“以学为中心”;其目的必须实现‘唯学历、唯文凭”转向“促进人的终身全面发展”;其目标必须实现“唯知识、唯技能”转向“重态度、重素质”;其起点必须实现“以既成的知识框架为出发点”转向“以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其方法必须实现“以教师讲授为唯一”转向“多种方法兼容并蓄”;其手段必须实现“以书本、教师信息传播为唯一”转向“多种信息传播途径综合利用”;其时间必须实现“以定时制为主”转向“以弹性制为主”;其空间必须实现“以学校为唯一”转向“以社会为课堂其评价必须实现“以教师为唯一判官”转向“教师、学生、伙伴与组织的共同评价”;其功能必须实现“囿于知识、技能的教”转向对于成人学习者学习过程乃至生命旅程更大范畴的“激励、促进、咨询、帮助与引导”。

显然,形成一门帮助成人学习的科学,完善一门帮助成人学习的艺术,需要完成的命题还远非以上所列,但即便如此,也足以让人感受到其任之重,其道之远。对于这些题目如若等闲视之、轻描淡写,科学而艺术的教学支持系统决然无法矗立起来。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9

关于我国单片机技术的研究现状与应用范围的论文

摘 要:单片机技术的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定的帮助, 发展科研事业, 用于医疗设备, 更能应用于教育事业, 日常中使用的家用电器也都应用了单片机技术。由此可见, 单片机技术已经在人们的生活范围中得到了普。同时, 单片机技术发展迅速, 在多个行业中被重视应用, 逐渐为提升工业生产的效率,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其应用范围相对较广,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可以减少工作时间与成本的支出, 使生产体系更加完善, 单片机技术将会逐步成熟, 从而更好的应用于我国多个行业中。随着我国信息技术迅猛发展, 单片机技术在教育、科研、生活、医疗设备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工业生产的效率提升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简述了单片机技术的发展现状, 对其应用范围作了分析, 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单片机; 技术发展; 应用;

一、 引言

单片机技术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 单片机技术在多个行业领域得到了应用, 可以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工作时间与成本支出, 从而使生产体系更加完善。未来单片机技术将会更加成熟完善, 可以为各行各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及服务, 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 为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 单片机的发展

单片机属于一种集成微处理器。在日常生活中, 能够提升社会生产工作的效率, 单机片大多是在集成电路或存储器芯片中出现, 由于单片机具有轻巧、方便的特点, 所以成为了很多行业的首选。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 单片机技术发展也将更好的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 可以确保信息的存储质量, 为人们提供更大的方便[1].

三、 单片机应用

1、 在教育行业中的应用

单片机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中, 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有着一定的重要作用。其中教育行业就在广泛应用单片机, 因为单片机具有更加灵活, 不会消耗太多的功率, 使用起来方便, 体积相对较小等优点, 像教学中通常使用的投影仪就是应用单片机, 单片机技术在课堂的使用, 不仅为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帮助, 还能够让学生通过单片机的应用更加直观的学习知识, 从而使教育事业迅速发展,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2].

2、 在生活用品方面的应用

单片机应用于生活中, 这主要是由于单片机的自身特点, 不仅电压低时使用的时间更长, 消耗的电量也相对较低,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洗衣机与电视机等都是应用单片机, 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 提升人们生活的质量, 是生活中非常好的选择[3].

3、 在医疗设备中的应用

大部分医疗设备都在应用单片机, 使医疗设备有了更好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单片机技术发展非常迅速, 具有强大的可靠性与便利性, 医疗设备中的超声诊断仪器、监护仪等医疗设备都在应用单片机, 在为病人带来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更好的促进医学发展, 成为了医学设备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4、 在科研中的应用

单片机技术已经被应用于科研行业, 为了能使科研工作发展更加顺利, 将单片机作为一种小型的计算机, 应用于部分专业的控制系统中, 有助于专业设备的研发。单片机技术的发展能够被更好的应用于科研事业方面。

四、单片机的市场选择分析

单片机在市场中占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 主要产品为16C8位单片机, 运行速度相对较快, 价格适中。单片机有节约成本的作用。NEC单片机属于自成体系, 属于32位单片机, 采用内部倍频技术, 最大程度上降低频率, 还有部分单片机采用内置操作系统, 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群众, 在技术开发方面可以开发多种产品[4].其中单片机是广泛选择的一种, 大部分公司通常的都是制造液晶显示器, 单片机的驱动部分相对不错, 消耗的电压相对较低, 能够更好的应用于生活中。

五、 结束语

单片机技术的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定的帮助, 发展科研事业, 用于医疗设备, 更能应用于教育事业, 日常中使用的家用电器也都应用了单片机技术。由此可见, 单片机技术已经在人们的生活范围中得到了普。同时, 单片机技术发展迅速, 在多个行业中被重视应用, 逐渐为提升工业生产的效率,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其应用范围相对较广,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可以减少工作时间与成本的支出, 使生产体系更加完善, 单片机技术将会逐步成熟, 从而更好的应用于我国多个行业中。

参考文献:

[1]韩晓雷。单片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讨论[J].通讯世界, , 1 (18) :249.

[2]高春旺, 张钧赫, 赵晗。单片机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研究[J].通讯世界, 2016, 3 (2) :28-29.

[3]陈黄飞。单片机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探析[J].软件导刊, , 10 (6) :5-6.

[4]林凯旋, 史树新, 白国庆。基于计算机并行口的多路数据采集系统设计[J].南方农机, , 48 (7) :96-97.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0

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反思与重构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反思、重构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视角审视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的状况和进展,指出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高职院校重构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主要原则。

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被称为21世纪经济学革命的先声。这场由法国学生率先发起的请愿得到法国一些教授、法国教育部乃至英国、美国一些学生和教授的声援,引起世界性反响。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的兴起对新古典主流经济学意味着一次深刻而广泛的挑战。本文试从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视角探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问题。

一、研究综述

国内学界直接讨论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教学内容建设的学术文献比较少,以下对有关研究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以探求本文研究之方向。

在选择教学内容的原则方面,刘记红主张经济学教学内容应尽量简单明了,根据学生专业需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和模块式整合,不同专业的经济学教学内容应各有侧重,把握经济学教学内容与专业课程内容的衔接关系。金春良主张按照“必须、够用”原则整合经济学教学内容,既综合考虑理论宽度和深度,又保证理论系统的完整性,根据课程目标、专业需要以及学生接受能力阐述原理、原理运用和政策分析。姚晴霞主张高职院校经济学教学要以能力培养为出发点,既要注重知识传授,更要加强学生能力培养。

在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刘记红以经贸类专业为例,主张经济学教学内容应包含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原理、均衡理论、消费者理论、生产理论、市场理论、分配理论和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理论、凯恩斯的就业理论、通货膨胀理论、宏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春良主张,经济学教学内容应以微观经济理论为主,以宏观经济理论为辅,微观经济学主要介绍供求理论、弹性理论、效用理论、产量成本理论、市场理论,宏观经济学介绍总供求理论、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周期理论。姚晴霞主张微观经济学应主要介绍价格论、效用论、生产论、成本论、市场论,宏观经济学应着重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以上分析表明,国内学界有关高职院校选择经济学内容的研究,选择的原则倾向于强调应用,强调对教育对象的能力培养,选择的内容主要限于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本文将在前人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在更广泛的视野中观察、探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教学内容建设问题,关注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对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教学内容建设的意义。

二、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的现状与反思

目前,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下面从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视角审视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问题。

(一)现状调查

笔者对近年来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教学内容的建设状况进行抽样统计调查,以把握该课程建设的现状。调查采用列表统计方式进行。调查范围为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和精品课程网站,涉及公开出版发行的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18部、高职院校经济学基础精品课程网站11个。教材发表和网站建设的时间均在至期间。调查内容设计有作品类别、作品名称、作者、作品来源、时间、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研究方法、课时、特色等几个方面。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在作品名称方面,被调查的18部教材中,12部称为“经济学基础”,4部称为“经济学原理”,2部称为“经济学”,11个精品课程网站均称为“经济学基础精品课程网站”。

第二,在教学内容方面,被调查的18部教材和11个精品课程网站的教学内容均选择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包含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微观经济学部分的篇章设置在6至9章之间,以设置7章或8章居多,均介绍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一部分作品还介绍生产要素理论、微观经济政策理论。宏观经济学部分的篇章设置在2至7章之间,情况比较复杂,比较多的是介绍宏观经济变量、短期宏观经济波动(一些作品分解为失业与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开放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少数教材列有专章介绍一些比较高深的.宏观经济模型供使用者选学。

第三,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被调查的18部教材和11个精品课程网站选择的教学内容均为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作品中介绍的经济学基本分析方法也主要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比如供求分析法、边际分析法、均衡分析法。

第四,在作品特色方面,被调查的18部教材和11个精品课程网站最大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强调应用,强调对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应用。一些作品还强调将教学内容模块化。如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基础精品课程网站(省级)就主张将教学内容模块化、教学实践项目化、教学资源立体化作为经济学基础课程设计的主题与贯穿始终的创新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中不同模块的设计作为后续专业课衔接的主要依据和实践基础。

(二)进展

上述对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和精品课程网站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取得一些值得肯定的进展:

第一,一批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的出版为高职类学生学习理论经济学提供可以选择的学习载体,一批高职类经济学基础精品课程网站的建设推动高职类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交流和学科建设。

第二,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和精品课程网站在与实践结合的方向上大大向前迈进一步,为经济学课程摆脱抽象、枯燥的教学作出努力。高职类经济学基础教材和精品课程网站的建设由于不受理论推理的束缚,反而能够在活跃经济学教学方面表现得尤其出色。

第三,高职院校经济学基础课程介绍市场经济基本理论,促进市场经济理论的普及,极大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

(三)存在问题

站在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的高度审视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可以发现,现有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第一,以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为蓝本的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先天不足。调查显示,被调查高职院校的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属于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实践史、经济思想史和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表明,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正受到严重的冲击,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20世纪,经济学发展出许多新学派、新理论、新观点,如交易费用经济学、博弈理论、产权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家庭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新政治学等。因此,以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为蓝本的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自然先天不足。

第二,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中微观部分和宏观部分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以个体理性作为微观部分的一个基本假设,主张消费者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由此还发展出一系列观点和理论,如显示偏好、跨期选择、风险选择、交易成本、产权、x效率、资产组合、资产定价、合同或契约、非对称信息、次优、对偶性等。宏观部分却以市场失灵作为起点论证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微观部分和宏观部分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

第三,一些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有关企业功能的论述有较大缺陷。由于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的教学侧重在应用方面,尤其是面向微观单位的应用,因此有关厂商行为的内容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占较大的比重。但是,一些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在阐述企业功能时,只关注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忽视企业的其他功能。在一些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中,有关企业性质方面的探讨甚至被完全忽略。在这种教育中,受教育者也必然只关注企业的经济功能,天然地把企业当做赢利的工具,而不能完整把握企业的功能,在意识中构建正确、全面的企业观念。

第四,忽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研究生产关系,不能完整地讨论生产方式。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中,教学内容一边倒向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教学中只教授供求论、效用论、生产论、成本论、市场结构论、要素论、市场失灵论等微观经济学内容,以及国民收入核算、总供求模型、失业、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等宏观经济学内容。可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五,一些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跟不上经济实践的步伐,不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多年来,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建设经过努力,在反映经济现实上取得不少进展,但相对于快速变化的经济实践而言,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建设仍然显得滞后。重基本理论、轻分析方法、弱经济学派介绍的教学内容设置模式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形成。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虽取得一些进展,但同时又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需要教育工作者予以重视。

三、高职院校重构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原则

针对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中亟待改进的问题,以下主要探讨高职院校重构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从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的视角审视经济学学科,重构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经济理论与经济实践结合原则。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建设应当面向经济实践,既要面向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更要面向我国的经济实践。经济理论来源于经济实践,经济理论的发展也要依赖于经济实践的推动。在我国,经济理论更要回答我国经济实践中产生的现实问题。经济实践是检验经济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因此,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建设应当面向经济实践尤其是我国经济实践,回答经济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并在解决经济问题中提炼经济思想。

第二,保留与克服结合原则。虽然实践的发展和思想的冲突向西方现代主流经济学提出了挑战,但应该看到,西方现代主流经济学经过长期的演进,已经发展出许多值得继承发扬的思想和方法。因此,既应清晰地认识新古典主流学的局限性,也应注意新古典经济学的优秀成果,吸收西方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有益成分是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选择教学内容的内在要求。同时,还应探究异端经济学各流派,关注经济学多元主义的发展,吸收非主流经济学学派的思想。在对待古今中外经济思想发展成果上,应全面、完整地理解各流派、各种方法的发展成果,不能只看到某一个派别而忽略其他学派,应做到既保留其积极部分,又克服其消极部分。

第三,共性与个性结合原则。经济系统的运行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经济系统运行的一般规律反映一定条件下各国经济运行的共性,因此,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当充分、准确体现这种共性。此外,任何经济系统的运行都依存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国情,因此理论经济学教学内容的选择也要体现个性原则。在我国,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应面向我国国情。国情是历史选择的起点。无论西方现代主流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经济学,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都要接受我国经济实践的检验。应结合我国经济改革实践和深含于经济改革实践中的中华传统文化,构造理论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因此,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建设中,应结合我国经济的现实问题来选择和发展教学内容。

综上所述,本文从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角度探讨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建设,审视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的状况、进展和存在问题,进一步讨论高职院校重构理论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三项原则。本文对高职院校理论经济学课程重构提出的只是初步设想,也未及探讨实施有关设想的具体对策,这些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paul.a.samuelson,william.d.

nordhaus.economics(18thedition)[m].mcgraw-hillpresshouse,

[2]姚晴霞.高职院校经济学基础课教学改革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

[3]刘记红.高职经济学课程教学的改革[j].职业教育研究,(8)

[4]金春良.高职院校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之我见[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4)

[5][英]爱德华·富布鲁克.经济学的危机: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最初600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6]贾根良,徐尚.“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钱津.国际金融危机对现代经济学的挑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8]陈英杰.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史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

[9]白永秀.建国60年中国经济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学家,2009(7)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1

【摘要】近30年来,我国语文美育在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研究、自身学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确立“人”“生命”与语文美育的关系为主要研究主题、与研究力量开始向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的同时,注重研究思维方式的转型,结合本土实践与积极汲取和整合外来研究成果并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但我国语文美育研究在专业化水平、自身学科体系构建与贡献、对实践的关注上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关键词】学科教育语文美育研究研究发展

语文美育是语文教师充分挖掘和利用语文课程资源中的美学因素。在语文教学活动中,以审美化的教学方式,通过听、读、说、写的言语实践,有意识、有计划地结合语文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主动获取语文知识、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审美感知力、审美创造力和情商,完善学生的主体审美人格的教育活动。语文美育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追根溯源,它的首倡者是蔡元培先生。蔡元培先生早在1922年《美育实施的方法》一文中,就曾非常清晰地描述过美育的图谱,语文美育和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美育一起,赫然名列于学科美育之中。但由于时代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学科美育思想自蔡元培先生提出后,一直少有阐述和响应。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历史性的转折,才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形成热潮。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2

1.研究格局:研究力量开始向若干重点领域集中

语文美育研究已恢复近30年了,但对于一个学科来说,这段时间并不算长。特别是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大量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学科的自身建设与拓展面临各种问题,以及学者个人兴趣的限制,学术研究格局处于不断发散、不断展开的过程中。但对语文美育近30年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发现其研究重点更为明确,力量更为集中,并出现了学术对话的趋势,学术旨趣、研究行为、研究力量开始向若干重点领域集中。上述情况大致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语文美育价值、途径的研究,是语文美育最为集中的研究视角;

(2)语文美育的意义问题,是最明确的学科意识;

(3)对多媒体与语文美育的关系的讨论,表明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拓展;

(4)从人生论的角度探讨语文美育与人生的关系,反映了语文美育研究的新趋势。

2.研究主题:“人”“生命”与语文美育的关系深受关注

语文美育是直面人的活动,对人与生命的关注始终是其内含的研究主题。近30年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很多是对如何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陶冶其情操等方面的探讨。随着相关研究地逐步深化,在对学生审美情操的培养持续关怀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把目光投向了如何使教师的价值引导与学生自主建构相统一的研究视角上,还增添了有关“生命美育”与语文教学的关系和如何潜移默化式地渗透美育思想等问题的讨论。

3.研究方法:研究思维方式出现了新的走向

语文美育30年的研究在方法论上也出现了新的走向:研究主体的思维方式不断从旧的框架中解放出来,实现对研究对象的重新认识和发现;研究主体的知识结构、方法意识和运用方法的水平、对研究活动的整体策划和反思等方面的研究能力不断提高,使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纵观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语文美育研究人员的思维方式,主要经历了两大步的转变:第一步是努力冲破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思维束缚,转向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横断科学提供的思想方法和具体研究手段来重新认识、研究教育现象,指导教育实践;第二步是一部分学者力图冲破只关注宏观、整体、旁观式研究的局限,走向关注具体、微观、丰富、动态、多质美育实践过程本身,关注研究主体直接参与或介入的复杂思维模式。 4.自身建设:本土化与积极汲取和整合外来研究成果并重

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学者的努力下,西方一些语文美育研究成果被相继介绍到中国,大开国人的眼界。以朱绍禹的《美日苏语文教学》为代表,一批著作相继面世,使国人对国外语文美育理论与实践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随着对西方语文美育研究评价工作的开展,我国对西方语文美育研究有了较准确地把握之后,结合本国实际状况,出版了一些相关著作,如程钧的《语文审美教育论》;彭田翼的《语文美育论》;杨斌的《语文美育叙论》等。大量的著作、文章使国人了解了当前国际语文美育研究的.趋势,也刺激了人们的深入研究。其中,美国盛行的“重视经验、创造性与教育自由”尤其受到关注。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3

1.语文美育研究的专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近30年的语文美育研究呈现出某些全新的格局与更为深入的学术探究渠道。我们有理由预期语文美育研究的未来发展将更趋于成熟、更趋于完善,但我们也有必要指出,我国语文美育研究的未来发展尚需认真审视某些自身的不足之处。如语文美育研究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表现为低层次重复研究较多。无论哪个学科,都需要把握研究的前沿,语文美育也不例外,这种对学科前沿的把握要求我们做任何一项研究时对以往的研究予以梳理。近30年对语文美育价值、途径的研究始终是语文美育界的热点问题,从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两大主题中的重复、雷同、相似现象也最多,缺少深层次的整合与分析,因而难以带来整体的推进。语文美育研究需要踏着他人的脚印前进,既借鉴他人,又不拘泥于他人。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2.语文美育自身建设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语文美育的自身建设是每一个语文美育研究者必须面对并加以思考的问题。近30年的研究很显然缺乏这方面的研究。以上所谈到的语文美育研究,大致有三种倾向,即:艺术教育作为美育;情感教育作为美育;从属于其他形式的美育。无论哪种理解,语文美育的价值总是通过语文教育的过程和内容表达出来,总是和教育活动中的艺术活动和艺术训练相联系,甚至同化,语文美育的价值追求,在教育观念上追求的是寓教于乐的原则。从语文教育的现实性上和教育内容上看,尽管在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中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都得到全面发展的规定,但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语文美育并不存在自己的载体,没有真正独立话语权。从长远看,显然研究问题很重要,但是缺乏对自身理论体系的探讨,缺乏对自身存在载体的反思无疑会使人感觉语文美育犹如浮萍,语文美育独特的质在哪里?

3.语文美育研究对实践的关注还需进一步加强

语文美育主要通过三种形态来体现其存在,即专业的语文美育、大众的语文美育和个人的语文美育。从本质看,语文美育终究是一个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关注实践始终是语文美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如何关注实践,语文美育界一筹莫展。这种思维定势必须要打破。语文美育目前进入了一个剧变时期,旧的运行机制已被打破,新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语文美育与社会互动的矛盾与冲突大量存在,语文美育的差异性和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把理论探讨与解决现实问题结合起来,突出应用性,才能使语文美育研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4

近十年我国大学美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论文

[论文摘要]近十年来我国在大学美育的功能、课程设置、实施途径、评价、改革与发展趋势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尚存在研究内容缺乏深度与宽度、研究方法缺乏整合与创新,以及大学生审美形成过程研究的缺失等问题。今后应重视大学美育的整体性研究,加强大学美育的元研究,注重大学美育的历史研究,倡导大学美育的实践取向研究。

[论文关键词]大学 美育 回顾 反思

与近年来中小学美育研究的热闹繁荣相比,我国大学美育的研究显得比较冷清和薄弱。其实,大学美育更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它不仅关涉大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关涉大学内在精神品格的提升,而且关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实现。本文主要利用“中国知网(CNKI)”,以“大学美育”、“大学审美教育”、“高校美育”和“高校审美教育”为主题检索词,对~的文献进行复合检索,共获得文献186篇。通过对近十年我国大学美育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和梳理,反思和探讨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美育进一步研究的对策趋向。

一、近十年我国大学美育研究的回顾

1.大学美育功能的研究

大学美育的功能是指美育在大学教育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或功效,这是大学美育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为此,学者们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大学美育重在通过感性关注成全人的生命、通过情感激发完善心理结构、通过引导体验走向自我超越、通过人文关怀发展个性。有学者从个体价值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大学美育能提高大学生的审美素养,优化审美趣味;能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形成创新品格;能赋予大学生人文关怀,建构精神家园;能塑造大学生审美人格,促进和谐发展。还有学者基于大学美育本质的认识,指出大学美育本质上是以提高人的审美素质为目的的文化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它更加注重人的价值观念、人格境界、精神个性、趣味修养的培养与训练;作为一种个性教育和发展教育,它的宗旨不在于传授谋生的本领,而在于帮助人探索和寻找一条发展之路、向上之路,使人在精神的自我建构上发展个性和完善人格。

2.大学美育课程设置的研究

大学美育课程设置主要解决大学美育“教什么”,因而也是大学美育的核心问题。有学者指出,大学美育课程设置不仅包括理论学习与艺术欣赏两部分,还应把课内课外的实践活动纳入美育主体框架之中,从而形成三者前后呼应、承上启下、纵横交错的结构模式。也有学者对大学美育课程设置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层次设计,认为第一个层次是美育理论课程,包括“大学生审美修养”、“美育学概论”、“美学原理”等,主要讲授美学、美育学、艺术史、美学史、艺术评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第二个层次是艺术鉴赏课程,包括“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中国传统艺术鉴赏”等;第三个层次是美育实践课程,它是美育理论课程、艺术鉴赏课程的继续和深化,是提高大学生审美素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3.大学美育实施途径的研究

大学美育的实施途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也是大学美育能否卓有成效的关键。对此,有学者指出,大学美育的实施一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大学美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二要结合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体悟美的理念和美的人生;三要积极开拓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新载体;四要结合各种社会资源,努力营造大学生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保障美育的有效实施,形成大学审美教育与社会文化建设相整合的良好态势。也有学者认为,应加强美育的师资、设备、设施建设,巩固美育工作的支撑点;寓美育于大学教育的各环节之中,拓宽美育的实施途径;依托艺术教育和课外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审美情趣;倡导读书优良传统,学习文化经典,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

4.大学美育评价的研究

大学美育评价在本质上是一种审美价值判断过程,它直接针对的是大学美育的价值和效果。对此,有学者指出,大学美育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思想认识评价、条件建设评价、活动组织评价和活动效果评价四个方面,评价的原则和方法应坚持以定性评价为基础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观察为基础的观察与访谈相结合和以自评为基础的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美育评价首先要选准评价的维度,包括大学美育的构成维度和效果维度;其次要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因为大学美育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评价的特殊性,不能用一般的评价思路或方案来评价美育,应致力于探求适合美育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如观察评价法、追踪调查评价法和访谈评价法等。

5.大学美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的研究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大学美育也要不断改革,才能彰显其活力和魅力。但对于大学美育如何改革,看法不一。有学者指出,大学美育改革要树立具有整体性、全育性、多内涵、高功能的美育理念;建立完整、开放、互动的美育体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渗透美育;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在教师的言行中渗透美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美育改革首先应提高认识,建立完善的美育管理体制;其次要加强和完善美育课程体系建设;第三要重视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第四应增加资金投入,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最后要充分发挥优秀大众文化的积极作用。也有学者在对大学美育发展历程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大学美育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美育理论系统化,美育地位法规化,美育对象个性化,美育内容多样化,美育手段现代化,美育标然时代化。

二、近十年我国大学美育研究存在的.问题

1.研究内容缺乏深度与宽度

纵观近十年来我国大学美育的研究,虽然众多学者发表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大学美育的本质、特点、功能、课程设置和实施途径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却存在着大同小异、低水平重复的现象,缺乏既符合大学生审美发展特点又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颖独特的理论,影响了大学美育科学化的进程,制约了大学美育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大学美育研究必须注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仅要对已有成果做进一步深化研究,而且还要不断拓展其新的研究领域,如大学美育的结构问题、大学美育的过程与规律问题、大学美育与大学其他各育的关系问题、大学美育的模式与方法问题、大学美育的师资培养问题、大学美育的科学评价问题等,从而使大学美育理论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2.研究方法缺乏整合与创新

研究对象的性质决定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又必然会影响研究结果。方法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理论发展的主要标尺。任何理论观点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都源于研究方法上的细微差别。反思近十年我国大学美育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微观研究,即从某一视角、某一侧面进行研究,而宏观和整体性研究则相对缺乏;理论研究、经验总结研究较多,但实证研究则比较欠缺。研究方法的相对陈旧和单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大学美育研究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注重大学美育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创新,以大学美育基础理论的研究带动重大实践问题的研究,以单纯进行大学美育研究走向大学美育的整体性研究,从而推动大学美育研究的深入有效开展。

3.大学生审美形成过程研究的缺失

大学美育是由教师和学生两种最积极、最活跃的人的因素组成的,它既包括教师传授美的过程,也包括学生接受美和形成美的过程,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但是,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以往有关大学美育的研究明显过于重视教师对美的教授和灌输,过于重视教师在美育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而忽视了大学生对美的接受和生成,忽视了大学生在美育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导致大学美育的低效甚至无效。对大学生审美形成过程进行研究,由于更接近大学美育的本质和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因而更有助于大学美育功能的发挥和任务的实现,这也将会成为今后大学美育研究的突破口和热点课题。

三、今后大学美育研究的对策展望

1.重视大学美育的整体性研究

大学美育研究的整体性,首先是指必须把美育放在大学教育整体层面上进行研究,亦即美育是大学教育整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大学德育、智育、体育等有何区别,又有何联系?怎样以美育为纽带实现大学各类教育的紧密结合,促成善、真、健、美的辩证统一?它对大学人才培养任务的达成究竟有何价值,对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究竟如何发挥作用?只有清楚地知晓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大学美育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是指必须从大学美育课程体系的整体构建、大学审美环境的整体营造、大学审美文化(包括教师审美文化、课程审美文化、学生审美文化等)的整体建设、大学美育手段方法的整体运用、大学教职员工的全员参与等诸方面进行研究。最后是指应从学科综合与交叉的角度进行多学科整合性研究,这不仅能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拓宽研究思路,而且能克服单一化研究视角带来的盲点和误区,从而有助于大学美育研究的深入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催生新的大学美育理论。

2.加强大学美育的元研究

元研究是指对研究的研究,也就是对研究活动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反思性研究。元研究的兴起,带来了科学研究的逐步科学化。大学美育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也应加强其自身的元研究。大学美育研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与这种元研究的缺失有关。进行大学美育的元研究,应以大学美育研究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形成大学美育理论自身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其研究内容包括大学美育研究逻辑起点的确定,大学美育理论逻辑结构的建构,大学美育研究过程的回顾和梳理,大学美育研究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反思等。大学美育的元研究能使我们形成清晰的认识和定位,有利于大学美育研究科学有效地推进。

3.注重大学美育的历史研究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大学美育也不例外。历史研究就是从各种现象、事件和过程的具体性上考察对象发展的自然进程,在揭示对象历史的基础上再现对象的发展。从12世纪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建立兴盛到今天,大学已经走过了近千年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在大学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学者们对大学美育这一领域进行了多视角、全方位思索和探究,形成了丰富且有价值的美育思想和理论。研究大学美育,就要对历史上已有的这些美育思想和理论进行回顾和梳理,寻找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为今天大学美育研究提供借鉴和思路,使我们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取得更加科学的研究成果。

4.倡导大学美育的实践取向研究

大学美育既是一种教育理论形态,更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充满着实践智慧。注重大学美育的实践取向研究,首先是由于大学美育体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必须坚持以点带面,通过大学美育基地的实验和实践,总结其内在的规律性,然后以典型带动全局,层层推进;其次是由于美育本身就是一个实践过程,通过实验和实践基地建设,解决美育的实践疑难和困惑,使师生都有机会体验和探索美育的实施策略和方法;最后是由于通过实验和实践基地建设,可以使那些有较高艺术天赋的大学生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一些高素质的艺术人才。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篇15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与发展的论文

本文重点阐述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和转型期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发展和创新的方法:系统的经济法学研究要将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的需求,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的反思和发展成为了当前法学研究必须完成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目前的国情引导下,我们必须要深化经济法学的研究,运用多元研究方法,注重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帮助国家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基本经济法系统。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分析

1、现有经济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和现实有了一定的冲突。首先,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由于传统经济法学研究的禁锢,经济法学研究忽视了基础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学的实际情况,没有深入研究构建经济法学系统。第二,研究方法单一。目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单一,主要是运用法律史分析方法。而经济法学是要研究社会中的具体问题,同时,经济法学研究讲究的是多学科研究,学科之间互相影响。因此,必须以现实生活作为研究核心,运用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才能有效地构建适合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学。

2、现有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

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问,它的理论构建仍然属于初级阶段,对经济法的不断反思探讨,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必经之路。而经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际情况作为基石,从实践出发,实事求是,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构建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在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对现实情况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都缺少理论总结。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由于没有理论总结,很多时候又只能再次研究,造成了严重的脱节。对经济法学进行研究总结时,也要时刻注意“主导性”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研究对象首先受到的是哪个因素的影响,其次才会受到哪个因素的影响。我们要时刻保持反思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正确的研究总结能够有效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添补当前我国对于经济法学研究的部分空缺,为推动社会主义发展做出贡献。

二、转型期的经济法学研究问题

1、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经济法问题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国内,更是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法反思。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经济法的研究问题依托的政治制度不同。对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从经济的自由放任到国家的强制干预;而以中国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从国家计划经济到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相结合的部分放开政策。对于市场失灵来说,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中国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矛盾的出现所导致的。目前世界上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法学研究上表现为基本趋同,但由于制度和经济发展过程的差异性,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转型期,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还是要以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先导,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局内进行一定的研究总结。

2、基于特殊性的研究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中国的经济发展路程是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它区别于欧美的资本主义放任经济,又不同于朝鲜的国家计划经济,它是在自己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路线。要想进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首先,必须承认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由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中国经济市场有着自身的价值和规律。其次,遵循市场发展的趋同性。市场是有关联性的,能够解决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失灵”的政策理论同样也适应于中国市场。因此,综合国外的发展经验,研究出适合中国市场的发展方法,在跨学科的基础上对中国市场进行法学研究,能更好的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和创新

1、系统的经济法学研究要将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相结合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是法学研究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进行法学研究,转变思维观念,完善经济法,是经济法学转型期必须完成的课题。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盲目化,不能只注重表层研究和制度编制。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有一个系统,要将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相结合,分析经济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问题。一方面,注重经济法理论研究,注重实践中得真知,尤其是注重对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另一方面,注重对制度的研讨,分析我国当前情况下的现有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并对方法进行总结,形成系统稳定的制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一定要追求稳定性,对中国目前所处的实际情况做出冷静的分析,能够帮助构建出一套系统的、强预见力的理论制度,可以给经济社会带来稳定持久的模板。

2、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

中国目前存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单一的问题,重点表现在只注重运用法律史分析方法来分析问题。但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不止一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能够从多个角度认知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帮助有效的分析和解决问题。为了确立一个正确的.、有效的、成熟的方法论,就必须采取合适的研究方法。“两个发现”——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比如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能够对当前的经济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并设计出合理的法律体系来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发展。

3、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式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不是光靠“格物致知”就能够做到的。科学的研究方法要求我们,抓住学科之间的联系点,建立他们的互动关系,从联系的角度发展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研究一定要注重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注重与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互动。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更广阔的研究天地,能够了解到各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动态,能够让经济法学的研究甄别和借鉴其它有用的法学制度,推动经济法学的实质性进步。在经济全球化的巨大背景下,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将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等学科进行多元化研究,能够促使经济法学研究充分适应转型期的需要。

四、结语

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需要更大的反思与发展,目前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依然存在着研究方法单一和缺乏系统的研究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进行系统的法学研究、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进行跨学科研究,在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注重理论和制度的构建,让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转型期获得更多地发展和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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