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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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1-13 06:31:31     小编:念青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做一些计划和安排。写总结时,要突出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以及自身的反思和改进。以下是一些时间管理的实用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合理安排时间。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2、与国际接轨,创造先进的管理文化。 

二、以人为本,推动企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构筑企业良好的形象,推动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首先是服从与服务的关系,同时一个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还体现在对社会义务的履行程度上,体现在能否实现企业员工、股东与社会的和-谐共赢。

 

一. 演出时间(暂定): 17:50 – 20:00   

17:50  ----   18:50   (演出时间)  

18:50  ----   19:00    (休息时间)  

19:00  ----   20:00   (演出时间) 

3. 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如对现场的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13.演出人员在活动现场外,发生的任何事情,与本次活动无任何关系。   

15.全部演员务必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按排,不得带不良情绪演出。  

16. 以上规定望各位演员自觉遵守,服从按排。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外出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司的印章、收据、合同。

和票据,不得乱开或外借。

2。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及时向对方催收款项,保证资金的.及时收回。

3。在收取款项时,对于5000元以下的,采用现金方式收取,超。

过5000元的,以转帐的方式收取。

4。转帐和现金收取的当日,应及时把资金汇往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号,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不得私自拆借和挪用。

5。建立资金管理帐,及时核对收入、支出、及时入账,发现不。

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使资金的流入和支出一幕了然。保证资金的安全。

6。建立物品保管帐,物品的入库和发出情况,月末及时核对库。

存数,安全的保管好物品,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损失。

7。每月25号之前要把当月的票据汇往公司财务部,于财务部及。

时核对,使票据能够及时入账。

郑州中秦科技有限公司。

203月15号。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欢迎您成为中山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员。在这里,公司将为您提供广阔的事业舞台,使您的人生更精采、更绚丽。公司真诚希望您和其他员工一样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创造辉煌!

通过这本员工手册,您可以对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您可以了解作为公司的一员应享有的权益,您可以明白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更重要的是您能看到公司对您的期望,我们希望的是:通过对这本手册的了解,您能以先进的思想和理念实践本职工作,以文明、团结、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去展现我们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形象和风采。为此,大家需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所以,包括您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阅读本手册,并遵守其中这些最基本的要求。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业就是我们大家的事业,相信您加盟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您人生的最佳选择,也是您精采人生的又一个起点,相信您在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努力,会获得最满意的收获。

祝您工作顺心、愉快!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导言

1.1.为维护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秩序,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创建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优秀企业,特制定本员工手册。

1.2.公司有权更改手册内之条款。修改之内容将以内部通告形式通知各员工。

1.3.本员工手册的解释权属中山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此员工手册属本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时,需将手册归还公司。

2.聘用制度

2.1.聘用

2.1.1.本公司招聘基本原则及必须具备的资格是,视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岗位的标准及特殊要求而定。

2.1.2.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向社会招聘,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履历清楚的应聘者,通过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招聘录用的可能。

2.1.3.公司所聘用员工采用合同聘用制。

2.1.4.受聘员工,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

2.1.5.员工被聘后,公司将暂时收取300元的工服费,员工在正常离职时,公司将按全额无息退还。

2.2.保证:

2.2.1.从事公司保安、仓管、财会等特殊岗位的人员需由本市户籍有固定住址的人员担保。

2.2.2.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2.2.3.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得解除担保责任。否则造成损失由被保人承担。

2.2.4.担保人如发现被保人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2.2.5.本公司如发现担保人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2.2.6.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离职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担保书。

2.3.入职细则

2.3.1.录用人员需将能证明本人身份、学历、专业资格等真实有效证件原件交由人事行政部验查并复印备档。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2.3.2.出具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体验证明和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

2.4.试用期

2.4.1.试用期的目的是确认受聘人是否胜任应聘职位和适合本公司。

2.4.2.对试用期满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2.4.3.试用期满后,经所属上司考评认为技能和工作成绩良好者,经人事行政部审查和总经理审定,成为正式员工。

2.5.合同期

2.5.1.普通员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半年,再次签订合同均为半年或一年,到期之后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

2.5.2.优秀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签定1年至3年合同。

2.6.终止合同

2.6.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6.1.1.试用期经上级考核评估认定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2.6.1.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2.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

2.6.2.1.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有必要调整员工数量时。

2.6.2.2.经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态度、业绩或能力为差者。

2.6.2.3.患有传染病,给公司其他员工造成身体危害不适合群体工作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工作者。

2.6.2.4.公司如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6.3辞职

2.6.3.1.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2.6.3.2.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6.3.3.经公司出资培训而又未达到培训协议规定服务年限的员工,公司将按培训协议要求员工偿还公司出资的培训费。

2.6.3.4.员工辞职离开公司或公司辞退时,必须将公司物品交还公司。例如:制服、文件、文具等,否则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相当金额作赔偿。

2.7.员工培训

2.7.1.为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职业技术,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如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2.7.2.需参加培训的员工应预先得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以便妥善安排时间。

2.7.3.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自行选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课程,以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技能。

2.7.4.所有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记载及审定,培训记录和评估记录将在升职、工资调整、试用期和年度考评时作为考虑的内容。

2.7.5.员工经过相关培训后,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如没有合适的职位时,公司可以终止其用工合同。

2.8.年度考核

2.8.1.每年年底,公司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评核,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发展潜能。

2.8.2.由直属上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个人长处作客观的评估,并向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2.8.3.公司将根据评估意见作出职位或薪酬调整。

2.9.晋升与调职

2.9.1.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内部晋升的机会,升职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技能、品德及学识等。

2.9.2.根据实际需要,公司保留调派员工到其它岗位工作的权利。

3.薪酬制度

3.1.薪酬金额的确定

3.1.1.员工的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

3.1.2.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并通过考核员工岗位的工作量饱满程度和业务处理能力,来评定每位员工的基本工资。

3.1.3.根据员工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来领取职务津贴。

3.1.4.全月考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现象的员工可领取全勤奖。

3.1.5.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

3.2.薪金支付办法

3.2.1.公司根据员工的出勤记录,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工资划入员工的`银行帐号。

3.2.2.离职月工资以现金支付。

3.3.薪酬调整

3.3.1.每位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的高低及工作成绩的好坏都直接影响其晋升及薪金的调整。

3.3.2.员工的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公司将根据生活指数、公司营业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员工薪金作出适当调整。

3.3.3.在以下情况,可进行临时或个别调整:

3.3.3.1.工作表现出色之员工。

3.3.3.2.试用期满或职位发生变动时。

4.工作时间

4.1.正常工作

4.1.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

4.1.2.每周上班时间:上午:00—:00

下午:00—:00

4.1.3.个别特殊岗位上下班时间由公司同员工商定。

5.假期

5.1.节假日

5.1.1.员工每年可享有10天法定节假日,见下:

元旦一天(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5.1.2.每周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全日可照常休息。

6.考勤制度

6.1.部门经理以下的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考核员工出勤以打卡时间为准。

6.2.公司所有员工之间不能相互代打卡,凡违反规定者在受到警告后,若再次被发现将做罚款处理,严重者将被解雇。

6.3.特殊情况未打卡者或未及时打卡者,须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领导在卡上签字注明。

6.4.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在接待处登记,并在记录本上注明细节,如不登记而私自外出,则视为缺勤。

6.5.员工上班晚于5分钟,视为迟到。下班早于5分钟,视为早退,此两种情况皆处以元/次罚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处以元/次罚款,超过30分钟,扣例假1天。一月内迟到超过5次当旷工1天,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每年旷工累计15者当自动离职,取消当月工资。

6.6.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6.7.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7.员工福利。

1. 员工守则:

(1) 遵守客户、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调动。

(2) 热爱工作,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实事求是,工作积极。

(3)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不拉帮结派,损公肥私;不得擅自离岗、脱岗、迟到、早退。

(4) 上班时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5) 上班时统一说普通话,不准讲粗话、脏话、家乡话。

(6) 上班时不能随地吐痰、吃零食、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聊天或看书、看报、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 员工代表公司形象,在与你所服务的人员发生冲突时,不得顶撞,尽量保持克制,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去而有损公司形象。

(8) 在岗位上要认真工作,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与同事和上司相互配合,努力做好上级安排所定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失职或不安全因素,保持工作效率达标。

(9) 不得盗窃公司、客户、同事的财物,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和承担全部处罚,扣除当月工资作抵押,并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公司和客户的机密。

(11) 如在检查卫生不合格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奖金、辞退处理。

(12) 在工作时,如遇水灾或火警时要及时通知保安人员或现场主管,并积极协助处理好善后工作。

(13) 积极接受上级和客户考评,相互沟通、廉洁自律,增则节支,学习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司效益和企业形象,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2. 员工因清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作记过处理。

3.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将作警告、记过罚款处理。

(1) 员工上班工作服不整洁、不干净、皱折、破烂的。

(2) 服装的纽扣没扣好、领口、袖口、衣下摆等处的内衣外露、外翻、鞋子不干净的。

(3) 工作牌没有在正确位置佩戴整齐,脏、旧、破烂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4) 头发没有按标准进行整理的(男:短小,最好为寸头、无胡须;女:束扎整齐洗净、梳顺)。

(5)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15分钟之内的。

(6) 员工在工作范围内说粗话、随地吐痰、穿拖鞋、相互闲聊、呆站、大声喧哗、清洁工具、清洁材料随处乱放、随便舞弄清洁工具或其它棍棒的。

(7) 员工在上班工作中收集纸皮、易拉罐等废品的。

(8) 员工将清洁工具晾晒、摆放在公共场地,经教育仍不更改的。

(9) 对装修工人任意抛洒、堆放装修垃圾时,员工与装修工作或住户争吵的(遇此情况要立即告知项目点管理处,由项目点管理处进行处理)。

4.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记过或辞退处理

(1) 员工因清洁质量或者言行举止被管理处投诉的。

(2) 本公司员工相互争吵的,或与管理人员、客户发生争吵的。

(3) 员工擅自移动客户或顾客放置的物品、杂物的。

(4) 员工在工作中引燃易燃易爆物品的。

(5) 员工谩骂或威胁他人的。

(6) 员工在工作时间擅自接私话的。

(7) 员工故意浪费材料的。

(8) 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清洁工作,在清洁工作中对不易做干净的地方借故推托的(遇此情况如自己不懂时应向主管或班长请教怎样处理,根据所需材料和工具要主动班长或主管提出,由班长或主管到公司去领取进行处理)。

(9) 员工在工作中,对主管指出的不足之处没有立即改正或因客观条件不能及时改正,但又没有按期完成的。

(10)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未严格执行着装要求的。

(11) 员工迟到、早退15分钟之上者。

(1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外出超过15分钟之上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13) 员工在工作中躺坐休息、看书、看报、睡觉、乱添乱画、抽烟、吃东西的。

(14) 员工旷工半天或半天以上的。

(15) 员工不服从管理的。

5.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记大过并辞退处理,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1) 员工随地大小便,严重影响公司和客户形象的。

(2) 员工因玩忽职守,影响工作和造成损失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 员工私自使用甲方或客户办公用品(电话、传真、复印等),按偷盗论处。

(4) 不爱护并损坏、丢失清洁工具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5) 员工如引燃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原因)启动火警系统,造成人为惊慌和混乱的。

(6) 员工在清洁各种玻璃、金属表面、木质地面、石材表面时乱划或腐蚀其表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7) 员工故意损坏或偷藏他人财物、偷吃他人食物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8) 员工殴打他人的。

(9) 员工在上班期间,与项目点所在单位发生非工作性接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和形象。

(10) 员工因病、事请假者,如没有准假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11)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开的(需提前一个月上交书面报告,经主管签字同意,交经理审批同意后,待公司安排接替的人到位后方可辞工)。

6.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 工作认真负责,清洁工作做得好,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或所在工地被评为区、市、省卫生文明小区、清洁先进单位的。

(3) 员工如遇突发事件(如火警、水灾等)立即告知客户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的。

(4) 积极举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如偷盗等),经查证属实的。

7、其它事项

(1) 公司员工如有特殊情况(急病或交通意外) 须请假者,应尽肯能的提前告知公司。假期满或未满都不得擅自上班,必须先到公司报到,由公司安排其上班,否则不计工资。

(2) 在清洁过程中,发现电梯不锈钢、地面花岗石、墙面、天花、灯饰及其他物品(如不锈钢烟灰缸、垃圾桶、花盆、消防栓、报警器、开关等) 遭严重划伤、损坏、丢失,要立即告知主管。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四

目前,快递行业市场化运作,在我市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由于政府对快递行业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缺乏规范管理.从而使快递行业形成了一个无序的竞争市场.作为快递公司想要在这恶劣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就必须以高品质的服务和低价位的资费在行业中拼杀.其合法的利益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确保.员工的付出和收入几成负比投资人的回报更是无从谈及.狭小的利润空间严重的束缚着公司的发展.再加上公司内部企业管理 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流程没有规范操作程序无章可循不正之风在公司里泛滥等等外忧内患使公司的发展更是举步维艰,一个没有规章制度的企业就如同一个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让人无所适从.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将来必定会产生一个成熟的快递行业市场.最后能在这个市场里生存下来的快递公司,必定是高素质.高品质有实力的精英团队.我们公司虽有十年的辉煌,但成就只能代表过去,问题却会影响未来.像目前这样混乱的局面发展下去,将来必定会被市场淘汰.

在下面的制度中公司将会从员工的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作出适当的规范标准.在这里首先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和敏感话题做一个解释性的说明.

要想有一个完善的员工福利待遇首要问题是强化企业管理用卓越的服务品质稳定现有客户,开拓新的市场.在市场中寻求机遇,在管理中挖掘潜力,夯实企业的基础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规范,实力逐步增强,福利待遇逐步完善,使员工在巨龙公司这个大家庭里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第九条快递车辆服务质量标准:

一、车身(包括前后保险杠)颜色鲜亮、无明显擦痕,漆面无脱落或单点脱落但面积不超过1cm2,线条和车门字迹清晰、无缺损。

二、机盖中央黏贴专用图案标志平整、无卷边、无破损。

三、仪表板、内饰板、顶棚、后隔物板完好无伤损且洁净无积尘。

四、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有效。

第二章服务质量控制

第一条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贯彻公司“安全快捷满意,诚信规范温馨,确保顾客满意,追求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

第二条公司建立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营部经理执行、办公室主任监督、后勤保障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助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服务策划、服务评审、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各职能单元履行如下职责:

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动态地组织调查顾客期望、评审顾客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分析反馈信息,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保证体系协调运转。

2、安营部负责贯彻服务规范、监控服务提供过程、执行督察制度和纠正措施、评定快递员服务质量等级。

4、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快递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故障或事故救援、车容车貌整改等服务支持。

5、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条公司各岗位尤其是监控岗位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快递员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 及时高效地处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稽查组定期就快递员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分类整理作为快递员考评和评价管控手段适宜性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公司对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等级管理,安营部依据相关记录对快递员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服务质量等级为动态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从《快递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之规定。

第三章持续改进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应关注服务过程,抓点带面,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内部刊物、行业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及时表扬先进、暴露不足,营造并保持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激励员工创优争先。

第二条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积极策划、认真组织相应的活动,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和推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要拟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并会同信息服务部予以实施。信息调查的时间间隔应能满足公司及时获取阶段性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设专人值守公司公众网站的公开论坛,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并筛选归纳出有效信息以供制定改进措施的参考。

第五条建立队务会和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提供内部交流沟通、互教互学的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开动脑筋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达到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营运一线去发现培训需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针对性培训满足这种需求,并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正规评审确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作修订。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则/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励/第三条。

奖励范围。/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8.

全年出满勤的;/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第四条。

奖励种类。/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1.

精神奖励/(1)。

记大功;/(2)。

记小功;/(3)。

嘉奖(奖状、奖品);/(4)。

授予荣誉称号。/2.

物质奖励/(1)。

一次性奖金;/(2)。

加薪;/(3)。

晋级;/(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第五条。

奖励规则。/1.

记大功对象。/(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2.

记小功对象。/(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3.

嘉奖对象。/(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6)。

拾金(物)不昧者。/第六条。

奖励标准。/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3.

称号;/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5.

奖励程序。/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第三章。

罚/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1.

精神处罚。/(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记小过;/(4)。

记大过。/2.

物质处罚。/(1)。

一次性罚金;/(2)。

降级、撤职(减薪);/(3)。

留用察看;/(4)。

辞退。/第十条。

过失分类。/(一)。

甲类过失。/1.

记大过后仍再犯;/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9.

有重大泄密行为。/(二)。

乙类过失。/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5.

泄露公司机密;/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三)。

丙类过失。/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7.

连续旷工2天;/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9.

造谣生事。/(四)。

丁类过失。/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5.

浪费公司财物;/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1.

员工旷工。/(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4)。

旷工超过5天,辞退。/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3.

事假。/(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7.

处罚程序/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2.

各类处罚的过程。/(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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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基本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四)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

(五)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升级业务:

(一)发行金融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如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境内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试点。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三)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是根据摊提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第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第六条  商务部是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

(六)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七)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实际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

第十二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融资租赁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应过度依赖于控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模式设计,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变动应当登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承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出售标的物时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十八条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为了防范和分散风险,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关联交易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占比等不应过高。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确保交易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资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应当建立健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制度,对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内资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违法放贷,或以虚假融资租赁合同为名变相从事信贷活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就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要,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每年应当检查一次本辖区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检查后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全国范围内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并视情况需要,委托审计机构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商务部上报上一年度本辖区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项资料,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整改或进行现场检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安装和使用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在经营过程中,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情况:

(一)每季度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三)其他资料和信息。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上报后30日内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5日内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变更事项如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主营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变更企业住所或办公场所;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十一)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解散: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出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解散前一个月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在5日内通报商务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应当快速反应、迅速查处、及时反馈,加大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是全国性融资租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商务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变相贷款等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向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情况、隐瞒应当上报的重大事件的,或者对于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未予报送的。

第三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获批后,在1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一、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二、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三、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四、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五、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六、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七、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八、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九、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十、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十一、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17. 认真配合监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反馈异常现象。任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改动(如探测器编码号改动)都应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及配置更改记录》并及时送给监控管理中心。

18. 已经确认为误报的信息请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中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浪费。

19. 经常检查联网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对故意破坏监控设备和报警设备的值班人员,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要求用户单位严肃处理。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

3 、向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提高投资效益;

4 、厉行节约,合理调配资金,降低资金成本;

5 、合理归集、分配公司成本费用,为绩效考核提供财务依据;

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由董事长、总裁、财务总裁、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分层分级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财务总裁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以及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持续完善事项等依法依规共同负责和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条 公司员工办理财务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下组织和实施。

统一管理是指统一岗位称谓、统一财务管理报表、统一费用开支标准、统一会计核算政策和财务政策。

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整体资金计划、资金的内部调配与调剂、融资与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控等。

第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人员的素质应当能满足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有明确的职权和职责,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设置虚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 、组织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管;

6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财务总裁,财会机构的日常管理;

2 、组织制订财务管理的具体规章;

3 、评价、考核财务总裁履职情况和会计机构的运行情况;

4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5 、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总裁,决定财会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6 、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7 、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裁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5 、作为公司的最高财政总规划师,根据公司发展和增长速度,做出有效财务安排;

11 、对财务系统组织和人员,不断优化财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提高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和团队士气。 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并考评财务总监(含副总监)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能:

1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审核、汇编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分析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3 、参与、执行项目的筹资方案以及协助、执行其他融资业务;

4 、为子公司提供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5 、收集、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组织子公司共同进行税收筹划,提出优化的纳税方案;

7 、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合并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类统计报表;

9 、做好公司资产的管理、清查和盘点工作;

10 、负责草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1 、做好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备用金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做好往来款的核对,及时回收各种应收款;做好项目开发与建设款及其它应付款的支付工作,防止超额支付;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助解决经济纠纷;检查各子公司财务业务,维护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投融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能:

2 、负责建立融资渠道,保证公司的资金需要;

4 、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从财务角度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防范投资风险;

5 、遴选、确定购养老公寓客户的个人贷款银行;

6 、负责售养老公寓收款以及银行按揭工作及租售养老公寓台账。对售养老公寓款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2 、依法保证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等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4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组织监督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5 、草拟公司利润分配分案并负责依据程序上报审批;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下级会计人员,负责评价下级会计人员的工作绩效;

8 、依据制度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

9 、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具体规章的执行性办法和实施细则;

10 、协助财务总裁处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上的工作;

11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投融资总监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公司年度运营目标和全面预算,预测公司资金需求;

2 、负责对公司的对外资金统存、统贷、统借、统还工作;

3 、负责协调银行关系,办理银行授信、信用评级工作;

4 、拓展公司融资渠道,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和偿还贷款;

6 、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和资金计划,办理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

7 、 负责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8 、 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9 、 建立公司资金管理体系,监督和管理公司下属企业日常资金的结算业务;

11 、协助财务总裁处理投融资战略层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及投融资总监以下会计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具体分工和上级的工作安排履职,对经办的具体业务依法依规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共同职责:

1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 、公司资金除公司特别批准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7 、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会计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总监交;财务总裁的交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监交。

第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需要对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的,由公司财务总裁征求子公司的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总裁,财务与投融资总监,主管会计人员,会计(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账务会计、项目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出纳(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财务内勤等)。会计、出纳的具体岗位由财务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或者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选聘和任职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回避制度、岗位牵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不受上级领导,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廉洁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循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秉持审慎、严谨和致力维护公司利益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与投融资总监、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裁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会计、财务管理、及相近的管理类、经济类专业。公司按照“择优选聘,人尽其才,公开公正”的原则调整、优化会计人员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会计人员的选聘由财务总裁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财务总裁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子公司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制度的,参照本制度实施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 职业道德

·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 、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敢于坚持原则,抵制和拒绝一切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

·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 。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业务要求

·学习《会计法》及相关业务知识,以《会计法》为标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掌握开支标准及范围。

·认真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定期检查、分析、执行情况;加强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定期对往来帐进行清理,了解资金的营运情况;定期向领导如实、全面地汇报和提供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

·负责单位的报帐工作。收到报帐员的报销单据后,必须对会计分录、报销标准、以及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然后及时报送会计核算中心。

·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做好算帐、记帐、报帐工作。各种会计凭证,一经取得或填制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传递,及时报帐,不得无故延迟、积压。记帐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由制证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 及时、正确、完整、清晰地编制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进行申报纳税,不偷税漏税;实事求是记帐,不做假帐;并及时将报表上报给单位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

·按会计档案的要求,装订好有关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到定期装订、及时归档,不得散乱丢失。

·保管好印章及有关票据,其领用、缴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移交时,所经管的各种帐簿,经过核对无误后,应连同有关凭证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不得封包移交,更不能随身带走。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及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反映真实情况。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1.      目的:为使公司员工休假时间得以保障,特制定出本管理办法。

2.      范围:公司内所有员工的日常假期管理。

3.      假期分类:

3.1       以是否有薪方面进行分类:

3.1.1     有薪假期;

3.1.2     无薪假期。

3.2       以假期名称进行分类:

事假、病假、年假、公休假、补休假、法定节假日、工伤假、婚假、丧假。

4.      法定节假日:

4.1       本假属于有薪假;

4.2       法定节假日期的分类:

4.2.1     元  旦:一天

4.2.2     春  节:三天

4.2.3     劳动节:一天

4.2.4     国庆节:三天

4.2.5     清明节:一天

4.2.6     端午节:一天

4.2.7     中秋节:一天

4.4       员工法定节假日的积休假应由人事部门统一造册登录;

4.5       享受法定节假日的员工如中途离职的,只补发未休假天数的日基本工资。

5.      公休假:

5.1       本假属于有薪假;

5.2       公司员工每工作满六天,可享有一天的公休假;

5.3       新入职员工七天考察期间,同样可享受公休假一天;

5.4       所有员工的公休假具体时间,依据部门排班进行确定;

5.5       员工在公休日无法正常休息,应及时填写调休申请单;

5.9       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管理人员当月无法休假的,一律不予补休。

6.      事假:

6.1       本假属于无薪假;

6.2       公司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履行事假相关手续;

6.4       所有在职持证人员如财务人员、司机、电工等职务因证件年审或参加等级考试而须请假的,凭有效证明经批准,当月可请事假三天,事假三天内无须扣除因请假造成的考核扣分。

7.      病假:

7.1       本假兼有薪与无薪假的两种状况;

7.4       凡员工因病休带薪病假外请假五天(含五天),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上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员工劳动保险管理办法》执行,按公司相关规定不能进入医疗期的,且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的,可延长请假时间。员工连续经公司批准请假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将决定给予全市最低基本工资,作补助医疗费,其他待遇不享受,并取消其的劳动合同。

8.      年假:

8.2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8.3.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8.3.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8.3.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8.3.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3.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5       员工确实无法安排休年假的,需书面申请,经权责人员批准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9.      补休假:

9.1       本假属于有薪假;

9.4       春节(即:除夕、大年初一、初二)日在公司在岗工作的员工,公司补助有薪假日3倍(即1:3天的补休假)。

9.5       员工的平常加班补休假必须在次月二十日前休完,否则到放弃处理;

9.6       凡法定节假日所积的补休假,必须在本年度七月份休完,否则当放弃处理。

10. 工伤假:

10.1  本假属于有薪假;

10.3  公司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给予安排工伤假期,休工伤假一律须提出书面的假期申请,并由部门直属主管审核,经理/店长审批后交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人事文员凭据医院的诊断来确定工伤假期时间,后报公司副总批准后方可休有薪工伤假。

11. 婚假:

11.3  公司员工在办理婚假手续时,必须提供个人有效婚姻证明书,经人事部验证属实后,方可享受有薪婚假。

12. 丧假

12.2  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丧假3天,经公司人事部查验属实后,即可享受有薪假期待遇。

17.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电施工基础管理,规范机电施工总结管理行为,提高和促进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机电施工总结的分类、编制、管理、考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域公司、各项目部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机电施工总结分为:

(二)技术总结:对某个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所采用的先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进行总结。

第四条  机电施工总结包括(见附录a):

(一)个人年度总结、个人项目总结;

(二)项目年度总结和项目最终总结。

第三章  编  制

第五条  年度机电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主体(个人、项目或管理部门)本年度从事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工作的概述:

(二)本年度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所取得的成绩、值得推广的施工管理经验与施工技术;

(三)本年度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所吸取的教训。

第六条  项目最终施工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三)本项目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所吸取的教训。

第七条  总结的编制应采用规定的基本格式,见附录b《机电施工总结》(基本格式),总结表述应避免“流水帐”的形式,做到语言简练,逻辑性强。

第八条  总结的编制,如能形成规范化的专项施工方法(即工法)、或应用了四新技术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应按照《中建五局直属公司施工工法管理办法》或《中建五局直属公司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单独进行编制。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机电施工总结编制责任分工(见附录a:《机电施工总结编制责任分一览表》)

第十条  年度施工总结编制规定:

(二)项目机电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本项目年度机电技术总结;

(三)从事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的一般管理人员编制个人年度机电施工总结;

(四)年度机电施工总结编制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5日。

第十一条  项目机电施工总结编制依据:

(一)项目机电副经理/工程部主管负责编制本项目最终机电管理经验总结;

(二)项目机电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本项目最终机电技术总结;

(三)从事项目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的一般管理人员编制项目机电个人施工总结;

(四)项目机电施工个人总结和项目机电最终施工总结在项目竣工后两面个月内编制完毕。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全公司机电施工总结的管理,具体工作为:

(一)规范全公司机电施工总结的管理行为;

(二)建立全公司机电施工总结的管理台帐;

(三)负责区域公司年度机电施工总结的评分;

(四)组织全公司机电施工总结的审核和评比;

(五)建立健全全公司机电施工总结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机电施工总结并建立台帐;

(三)负责本单位机电施工总结评审及总结的报送、推荐工作,协助公司做好机电施工总结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机电副经理(或机电主管)负责本项目机电施工总结的管理,协助区域公司做好机电施工总结的评比活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机电施工总结的评分标准参照附录c《机电施工总结评分表》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区域公司的年度机电施工总结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结果进行强制排名。

第十七条  区域公司机电主管(即机电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机电施工总结(除区域公司的年度机电施工总结外)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分类,按第十五条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资料整理后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十八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区域公司报所报送的机电施工总结分类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分排名。

第十九条  评分结果分四个档次: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一般(60分-79分)、较差(60分以下)。

第二十条  年度机电施工总结的评分结果是公司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人员内部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无总结或总结较差的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人员在当年机电内部资格等级认证中不得晋级;总结达不到优秀的机电施工管理与技术人员在当年机电内部资格认证中不得破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评分的结果将作为对全公司机电施工管理技术人员按岗位分类进行排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集中在每年12月中旬,进行“优秀机电施工总结”的评比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三)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按已审批的“优秀机电施工总结评比方案”组织评比。评比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评比方案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比的优秀机电施工总结将在公司网上发布,形成共享资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为生产服务,保证员工的人生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鑫城锰业机电维修班

3、 内容

3.1 牢记一切以生产为主的方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任务。努力做到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修理相结合。

3.2 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工作应在留言板上注明工作地点。

3.3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机电的损坏。

3.4 机电维修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生产部下达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5 要经常巡查机电设备 , 发现一些不影响设备运转的小问题 , 留待设备停机时再处理 , 发现大问题应及时抢修 , 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

3.6 上班时必须集中精力 , 坚守岗位 , 不准饮酒、睡觉,在生产区内不准吸烟,严禁寻衅闹-事,不许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生产区。

3.7 严格执行交接-班和卫生值日制度,保管好自己的工具,搞好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3.8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外聘员工行为,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聘用

第三条 员工聘用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三)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公司聘用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招录的员工,除满足招聘岗位特殊要求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合法居住证明;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知悉安全常识和安全标志;

(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原件;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照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应试或笔试记录;

(八)员工引荐担保书。

第六条 外聘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三)需对外公开招聘时,公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

(四)由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笔试等考核程序筛选;

(六)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试用;

(八)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雇用工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二)用工部门根据用工期限、用工人数、岗位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用工条件雇用临时工,并将招雇的临时工名单及工期时限、工资报酬等基本情况报综合部与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外聘人员待遇

第八条 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的薪酬,执行公司《薪酬制度》,或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确定其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在编职工一同纳入绩效考核。

第九条 试用期满并经公司正式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从试用期满第二年一月起,公司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原单位已缴纳的除外。

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包括以工时计酬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业务为期限的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其工资水平按照工作时长和实际工作量经考核确认并参照本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工资发放须经用工部门(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造表计发。

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外聘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自行管理,综合部会同督查中心对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所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培训教育。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强化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防范工伤风险。因对用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xxx等劳务项目,应对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及其招雇临时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承包方依法行事,避免连带责任风险。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外聘人员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公司视其情节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二)非法或无故解除用工合同或强行要求他人解除用工合同、阻碍他人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应-招资料中有故意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行为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公司工会负责协调,用人单位与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后,综合部做好案件归档记录。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单位)、分(子)公司及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对聘用人员的招录、考核、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存在重大失误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用工合同无效,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凡因工作需要由市气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公司聘用的员工,实习期一般为两个月,实习期满与中心所属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岗取酬,实习期间的待遇按中心及所属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2、迟到: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算迟到,迟到一次扣罚人民币10元。每月累计迟到3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早退:未经同意提前下班作早退处理,每次扣罚人民币20元。每月累计早退2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旷工:无论病、事假,或未经同意私下擅自调班不到岗,作旷工处理,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上班时间严禁频繁、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第一次视情节扣罚人民币50-200元,第二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上网聊天、打游戏,第一次扣发人民币50元并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规定,上报办公室,并扣发人民币50元。第三次不听劝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业务工作计算机不得擅自装入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7、参加中心及所属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它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的第2、第3、第4条处理。

8、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请假规定

凡因休假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

病假在3天以内,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2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4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6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20天以上,当月只发基本工资。

2、事假:按每天50元从工资中扣除,每月事假不超过5天。

经领导签字同意的事假,必须先冲低“年休假”。

3、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未休“年休假”的员工每天按160元进行补助。

4、婚假: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出示结婚材料方可休假,假期7天。

5、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辞职和解聘

1、辞职:正常离职须提前1月递交辞职报告,未提前1月交辞职报告擅自不到岗者,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不享受经济补偿。

2、解聘:凡因发生重大事故使中心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解聘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中心对被解聘人员不作出经济补偿;中心及所属公司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中心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一次性补助500元:

a.员工(或者员工的配偶)生小孩;

b.员工(或者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

c.员工生病住院三天以上;

d.员工因公受伤。

六、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结合中心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从培训之日起一年之内,接受培训者不得提出辞职。(接受职业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凡员工请假,必先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最后送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市气象服务中心,属于市气象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公司与员工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已经本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并向该部门员工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气象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二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回到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回到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理解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光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状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善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推荐;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九条。

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将必须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状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

对于有期望有客户,应填写“期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依据。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状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户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当日预定访问的客户卡,以免遗漏差错。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状况,若库存不足,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对指定经销商,应予以援助指导,帮忙其解决困难。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有职责协助解决各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销商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第二十二条。

若遇客户退货,销售人员须将有关票收回,否则须填具“销售退货证明单”。

第二十三条。

财会部门应将销售人员每日所售货物记入分户账目,并填制“应收账款日记表”送各分部,填报“应收账款催收单”,送各分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以加强货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向销售人员交付催款单时,应附收款单据,为避免混淆,还应填制“各类连号传票收发记录备忘表”,转送营业部门主要催款人。

第二十五条。

各分部接到应收账款单据后,即按账户分发给经办销售人员,但须填制“传票签收簿”。

第二十六条。

外勤营销售员收到“应收款催收单”及有关单据后,应装入专用“收款袋”中,以免丢失。

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收款状况,填入“收款日报表”和“日差日报表”,并呈报财会部门。

第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应定期(周和旬)填报“未收款项报告表”,交财会部门核对。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业务填入“工作日报表”,逐日呈报单位主管。日报资料须简明扼要。

第三十条。

对于新开拓客户,应填制“新开拓客户报表”,以呈报主管部门设立客户管理卡。

第三十一条。

销售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交通工具由公司代办申请,但须填具有关申请和使用保证书。

第三十二条。

销售人员用车耗油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应填报“行车记录表”。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 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4.1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4.2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4.4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4.5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做到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    车辆购置的管理:

5、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

6、购置旧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7、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二、    车辆使用的管理:

1、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2、对车辆管理实行司机负责制,未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使用。

3、严禁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4、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车,必须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备案,十一时前必须返回指定停车场停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须同时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及主管业务副总同意。

5、分公司各营业部因工作用车驶离特区时,必须提前向分公司业务部报告并保持与车辆管理(调度)员联系,以便车辆管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6、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使用货车时,必须报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后,由车辆管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7、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书面同意。

8、分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分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4、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损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6、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四、车辆保养的管理

1、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2、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3、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4、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度审同时进行。

5、每年5月及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五、车辆维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3、总成大修: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4、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各总成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6、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六、车辆用油管理

1、广州、深圳地区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广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怀化分公司实行实用实报的管理。

2、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3、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4、公司车辆管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七、司机管理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当地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规则,安全驾驶,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丢失损坏;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4、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掌握适当的车速和车距,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

6、行驶中注意各仪表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性能状况,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查排除,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长,不带故障行车。

7、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8、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9、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注意休息,并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堵气车”和酒后开车;文明开车,行驶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10、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通讯工具(手机或传呼机),对公司的传呼应尽快回复。

1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xxxx服务的精神。

1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在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常见故障排除技能。

13、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接受交通民-警的检查,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确保行车安全。

14、司机的业务学习、考评和日常工作由车队统一安排,随车司机做好行车记录。

八、安全管理

1、车辆是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也是公司的贵重固定资产,任何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都会给国家及公司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和痛苦。因此,车队的安全管理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

2、综合部要把安全管理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定期检查。

3、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司机安全学习分析会,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反复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防止事故的重要性。

4、定期组织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及交通规则,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5、定期总结安全工作,每月一小结,每季一大结,年终全面总结。

6、车辆以防机械事故为主,要求手脚制动器灵敏,后视镜齐备,各种仪表健全,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7、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查”工作,出车前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查制动机件是否灵敏。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一百公里即应停车检查主机和各零配件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返回后检查车辆的完也状况,及时进行保养维修。

8、司机应做到“四不出车”:(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不出车;(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3)安全设备不齐不出车;(4)司机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

9、车辆管理(调度)员应组织经验丰富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对短途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对长途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全行驶。对每次安全技术检查结果,应建立档案。

10、鉴于汽车驾驶作业分散、单人操作、上下班时间不正常、生活不够规律等特点,应给予司机充足的休息时间;特别对于出远途司机的家庭生活,应予关照,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九、交通事故处理

1.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管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

2.对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或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总经办和车辆管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该事故。

十、    赔偿责任

1、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的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4)因工外出办事或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50%。

2.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公司索还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公司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百分之十。

3.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还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和责任承担: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4)凡发生交通事故私下解决者,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驾驶员不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检查,违反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发生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十一、奖惩

1.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司机有过错的,扣发司机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根据情节写出书面检讨,视情节严重情况可调整岗位,并扣6-10分。

2.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出书面检讨,并作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司机负责赔偿,并扣10-60分。

3.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防盗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丢失,除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赔偿外,扣除全年安全奖,写出书面检讨,并作行政处罚,扣3-10分。

4.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借给他人学开车的,扣发司机三个月的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司机负责,情节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扣6-60分。

5.深圳地区车辆离开特区未向车辆管理(调度)员报告的,扣发司机三个月安全奖;如发生责任事故由部门经理与司机各负50%责任,并扣6分。

6.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情况由司机所在部门与车辆管理(调度)员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部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

7.工作时间及所有外出的司机未经批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睡觉、办私事、兜风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理,并扣6-60分。

8.所有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规造成的闯红灯、超速等各类罚款,由驾驶人自负。

9.驾驶员每个季度内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遵守本规定和公司制度,未被公司考核,公司发给安全奖100元。

10、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未被公司考核,给予年终安全奖励500元。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财物部、运输部、外来各施工部门。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部门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外包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部门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部门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企业安全委员会同意,主管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部门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部门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部门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部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部门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部门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部门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部门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企业安全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部门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企业安全委员会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企业安全委员会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包部门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1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部门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部门负责。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目的爲确保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均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以示识别,并严禁赤足或穿着拖鞋。

员工上下班时,应行自觉排队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如经发现依考勤管理制度 规则处分。如携带物品,应自动出示在安检门处接受检查。

第五条因公事需要经常出入本公司的员工。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司机。

第六条公司在职员工:

第七条

(一)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须填写“出门申请单”一式两份,且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在门卫处登记“外出员工登记表”,写明事由,员工返回后核签返回时间。“出门申请单”第一份存放于门卫处保管,另一份存放于部门负责人保管,并于月底统一交与办公室核查。

(二)员工上班时间因私外出的,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打卡后方可离开公司。第七条非公司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公司时须填写“来宾登记表”以及“出入门证“后,由保卫人员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出入门证”出示并由保卫人员签注出厂时间后方可离开。(贵宾来公司洽商事务除外)。

第八条工作证管理

1.工作证由办公室负责监制。

2.出入公司应佩挂工作证,对未按规定佩挂工作证者门卫有权纠正。

3.遗失工作证应即时向办公室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5元。

4.使用他人工作证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5.公司员工因工作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工作证前,应由办公室出申请证明。

第三章车辆、物品出入管理

(一)进公司: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薄以及出入门证”后,方可进入公司。

(二)出公司: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公司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或开具的“入库单”和签字的“出入门证”,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后方可出公司。

2.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出库单”和签字的“出入门证”,门卫核对签注时间后方可出公司。

第十一条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入公司。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第十二条亦同。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五条 

因公事需要经常出入本公司的员工。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司 机。 

第六条 公司在职员工: 第七条  

第七条  非公司人员:  

第八条   工作证管理  

1. 工作证由办公室负责监制。 

2. 出入公司应佩挂工作证,对未按规定佩挂工作证者门卫有权纠正。 

3. 遗失工作证应即时向办公室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5元。 

4. 使用他人工作证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第三章  车辆、物品出入管理 

第九条   外来车辆  

(二) 出公司:  

第十条  公司车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了公司的发展和维护公司的利益,让公司员工有一个公开公平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xx商贸公司内勤人员的规章制度,共分为行为规则和工作纪律两方面。

行为规则:

1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2 、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 、服从分配,服从领导,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尽忠职守,保守业务秘密。4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信誉。5 、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6 、努力学习文化、业务技术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7 、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8 、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司形象。

9 、 公司任何人不允许把情绪带到工作中,如对公司有意见者,当面和领导提出。

10 、 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用公司便利条件进行个人行为。

11 、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如经公司调查属实罚款 1000 元。

12 、公司实行 “ 工龄工资 ” 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工龄的增长高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并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13 、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工作纪律:

1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旷工和无故请事假。迟到早退每次罚款 元,事假超过 3 天,扣双倍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2 、上班时间应保持环境的安静,不要高声喧哗、闲谈和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工作。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3 、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要经主管人员批准。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4 、上岗工作要注意仪表,不得披头散发,穿拖鞋和躺卧在床上。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

5 、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自觉维护和保持环境卫生。6 、接电话须用礼貌用语,通话力求简明扼要,禁止用电话或电脑聊天、发短信或长时间占用电话。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7 、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8 、 认真做好录入单据工作,实时调整公司进、销、存记录 , 认真做好门市客户接待和外埠客户的电询工作,记录和确认客户订单,准确开据提货单,并做好客户、消费者反馈记录。9 、勤俭办公,节约用水、用电,杜绝一切浪费现象。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

10 、 保管各类文件档案,及时登记清理客户档案

11 、要做到货款一致,不得贪污公-款。如有违反,公司将处以罚款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12 、对销售明细账与应收款账进行记录,并作好处理与未处理的标记,与上级主管进行核对。 违反规定每次罚款元。

13 、认真做好电脑、打印等设备管理与维护工作。设备因保养不当引起的故障,公司将对责任人罚款50~200 元不等,并赔偿公司损失。

14 、对于不服从领导,屡教不改者,公司将处以罚款 100~500 元不等,并有权对其开除处理。

以上管理制度作为内勤人员的考评标准,对于完成情况好,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同志,公司视情况给与奖励,对于完成情况差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志,公司会根据情节给与经济处罚。

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控制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坚决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八)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人员的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九)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十)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第二条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公司员工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保障公司利益免受损害,维护公司对外形象的整体统一。

第三条公司员工须按照《池州市海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勤及请假规定,违者按制度进行处罚。

(一)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星期日及法定假日休假,打单员、送货员、库管、销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可补休(特定部门和岗位除外)。

(二)根据业务需要,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轮班制、多班制。中午休息时间必须保证店面正常运行,实行轮流值班制,每周由总经办排轮值表。

(三)上、下班员工需本人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外需出办理业务,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经理同意方可,未经许可擅离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值日值宿。

(六)员工的考勤情况,由总经办进行监督、检查,对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四条公司特定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货物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制度,如专用电脑、汽车、库房货物等,尤其不得乱用电脑,上班期间不得上无关网站、看视频以及电影等。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实行登记保管负责制,相关责任人或保管人要注意维护好公司财产和利益,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用特定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货物的将视情节严重处以至少200元以上罚款,如有人为损坏,公司将视损坏严重和情节原因进行追责。

第五条员工工资发放、费用报销、奖励规定及福利,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使用银行转账至员工工资卡里,不以现金发放。员工费用报销按每周一统一报销,报销票据必须齐全,事由必须写明,否则不予报销。员工在日常表现突出,或者业务表现突出,公司将按照其业绩,给予应有的奖励。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员工餐费补贴,中午值班人员由公司按每人10元标准发放餐贴,每月15日现金发放。员工私自外出就餐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任何员工无权向外泄露公司财务、行政、人事、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公司员工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做好公司宿舍、公司门店等地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当值计划表的安排严格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以保持公司及宿舍的整洁美观;公司员工要加强节能环保意识,在降低公司成本和维护公司利益方面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对于出现的浪费行为屡劝不止的,公司将按照情节严重处以相应罚款。

第七条员工离职需办理申请手续,由公司经理批准后可视为离职,离职办理期间需配合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完成后视为正式离职。

第八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扣发工资奖金、解除劳务聘用合同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七

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因为任何的疏忽都会造成公司财务的混乱,所以,无论是从外在的管理还是个人内在的培养,会计人员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公司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1.公司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

(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一般3~4年轮岗一次。

(2)公司财务部的科级干部,一般2~3年轮岗一次。

(3)一般会计人员,一般2~3年轮岗一次。

(4)出纳员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年者,必须轮岗。

(5)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2.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监交。

(2)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监交。

(3)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 ,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4.3 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4.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3.4.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3.4.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3.5存货的管理

3.5.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钢板、焊材、钢管、原料油等;辅助材料如扎丝、油漆、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扳手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

3.5.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3.5.2.1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3.5.2.2原材料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3.5.3原材料的购入

材料购入必须持有生产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3.5.4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5.5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3.5.6 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3.5.7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送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3.5.8材料出库管理

3.5.8.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设计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统计员填制,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生产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处的用料由生产部长签批,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非生产性的用料属售后服务的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会计开票经总经理签批后,仓库方可发货。

3.5.8.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

3.5.9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要会同仓库、质检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生产令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3.5.10产成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3.5.11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账或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3.5.1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权债务,以避免发生账外资产。

3.5.14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生产用具由生产部长签批,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3.5.15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的责任倒查制度,属于生产部门、质检部门、销售部门或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货物销后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5.16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全面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处理并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物资能查明原因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5.17代销商品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代销商品明细账和保管账,及时与对方对账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同时要与代销单位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3.5.18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外销产品所用包装采用押金制度,本市区内押金期限为15天,市区外30天,过期包装物原则上不再退款,企业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3.5.19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本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3.5.19.1企业需外出加工材料时,必须办理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到财务部门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联。财务、仓库、供应设立专账,月底核对。

3.5.19.2业务经办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财务部门。

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持发票到检验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及核销事宜。

3.5.19.4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按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

3.5.19.5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

3.5.20其他存货物、资管理。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3.5.21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生产用由生产部长签批,不得带出公司大门以外,需带出或外单位借用时,按3.5.19.1办理手续(注明用途、单位、经办人、地址、电话及归还日期),并由总经理签批归还时由仓库检验无损,办理有关部门核消手续,到期不还先由仓库督促,通知二次不还时报总经理。

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

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 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6.1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6.2本公司产品按订单生产,以生产部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为核算依据,以批量法为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6.3生产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生产通知单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生产批号。车间统计以生产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物料,月末以生产批号为基本单位汇总原料、动力和人工的消耗。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科学合理的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及计件工资和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消耗联系起来,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6.4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x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 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8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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