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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一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二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总局28号 令,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 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我们注意到,根据该条,相比以前的案卷制作程序,还 应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那么该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制作流程以及制作内容又有何要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个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一、法律意义
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 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之规定,办案机构并不需要制作相关《行政处罚建议书》,而是只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 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核审即可。法制核审完毕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局领导签发 《发文稿纸》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卷制作程序基本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 处罚决定应该是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正当履行之后才能依法作出。但我们看到,按照原操作程序,分局负责人未作出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之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就已经通过法制核审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了。既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分局批准了,那么下达相关告知、听证程序就谈不上依法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的执法程序。
二、制作流程
那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卷的制作流程应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操作:一、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 卷相关材料一并交与分局法制核审,法制核审完毕后交由主管局长审阅,并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同意处罚建议或者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罚建议处理意见;二、行政处罚建议通过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根据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制发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书》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依法放弃或履行了上述权利后,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 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后递交主管局长审阅,最后交与机关负责人审批;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之后,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提请机关 负责人签发,法制机构编排处罚决定书文号,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名义对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制作内容
《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近似,但两者在文书制作上应有区别。两者相同点为:都应简述“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审批栏都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以及“局领导意见”;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建议书》格式内容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格式内容应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制作时应着重注意“建议”和“决定”的区别。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三
本文目录。
(行政赔偿用)。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返回目录。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
委托书。
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担保人是牛,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与牛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四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五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六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七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建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八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人民法院:
贵院(20xx)×刑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x年十月十九日。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九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
大家知道司法建议书怎么写吗?在书写司法建议书时一定要注意格式哦!以下是司法建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建〔20××〕××号
×××人民法院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xxx年九月十三日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
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
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
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
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
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
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
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
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一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所谓直接送达,学理解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写《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均将直接送达定义为,是指由人民法院派专人(一般是司法警-察)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但在该案中,某区法院并未采取任何法定送的送达方式送达该案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书》中的“多次通知”也仅仅是口头通知而已。
此外,遍查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执业规范,也未规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据此,同济律师事务所认为: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的工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司法文书,任何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命令律师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不是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绝不可能严重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已收取法律文书特快专递邮费180元,且正逢律师在外地出差,要求邮寄送达并无不妥。因此,本案承办法官的行为和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从本质上看是错误的。
2003年3月5日,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就这份《司法建议书》致函某区法院。省直律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因此,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是人民法院法定的职责。当然,受送达人(包括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代理人)亦可主动配合到人民法院签收诉讼文书。如果律师拒绝至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依然可通过邮寄等法定方式送交。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无律师应当亲自至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之规定。
至于法院所称陈新敏律师拒绝代理且已严重扰乱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省直律协认为,如果是拒绝代理,根据代理合同规定应当由委托方提出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诉讼协商解决;如果确有扰乱诉讼活动的情况存在,协会将作出严肃处理,但本案裁定书已下达,诉讼活动已告终结,将律师拒绝直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视为扰乱诉讼活动,于法无据。
司法建议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依法提出的建议,是一种严肃的司法文书。它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本文中出现的这份《司法建议书》似乎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律师与法官一样,都是法律从业人员,其工作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任何一方无需以权压人,以势迫人。法律的天平应该永远都是公正的。
2003年1月23日,浙江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在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曾语重心长地指出,审判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和司法水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强化对审判权的纪律约束。我们期望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对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律师,每一个公民都同样的重要。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二
(行政赔偿用)。
x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xx(抄送单位名称)。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三
商报讯(记者 谢祯 通讯员 凡夫 蓝水凤)本报14日报道,一少年与同学相约在马銮湾游泳不幸溺亡,家属状告月美池公园管理方集美区建设局,最终水闸实际管理单位水电工程厦门局因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少年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判赔偿死者父母54160.4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从官司程序来说,已经结案了。但杏林法庭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向集美区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提醒集美区建设局,涉案事故地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不及时处置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损害,一旦由此引发诉讼,将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集美区建设局对辖内市政设施安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管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管理职责;建议设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范设施等。
6天后,集美区建设局就回复杏林法庭,称接到《司法建议书》次日就根据这些建议采取措施,对全区市政设施安全问题进行一一排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昨日记者在马銮湾月美池公园水闸旁看到,现场已经新增了安全设施,同时设立了警示标志。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一案过程中,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近日,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回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2003年至2007年10月期间,谢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收取出租房租金的职务之便,采取给租赁户开具白条、开虚假收据以及从财会室偷领空白收据私盖公章的手段,在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后,未及时上交财会,直接截留租金不上缴,共计截留租金人民币539549.22元。法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财会制度管理方面,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给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租金的'人以可乘之机。为此,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了“你单位应当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及时健全完善财会管理制度,以避免公司财产继续遭受损失”的司法建议书。
近日,该院收到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函。复函中该公司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着力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值增值,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四
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第二,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三,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就提,没有必要一案一建议。
司法建议书的意义篇十五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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