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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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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探讨研究并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__________浮雕及圆雕方案。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浮雕________平米,圆雕________,委托给乙方进行规划设计。
甲方对设计初稿认可后,乙方再进行深入的设计图纸创作。甲方可提出修改要求,至满意为止。(设计图纸比例__________)。
乙方以浮雕______元/平米,圆雕______元/个收取设计费。(包含设计草图,最终设计图纸)。
该雕塑设计时间___________天。(收到第一笔设计款开始计算时间。如有意外情况,日期顺延。)
2、最终设计图纸完成并经双方认可后,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款的60%(即__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艺术品质进行设计工作,按质保量完成上述雕塑设计图纸,并达到甲方相关要求。
双方应履行上述针对各自的职责,乙方按时完工,甲方按时付款,共同推进此项目的顺利进行。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双方确认按本委托书执行。
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三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xxxxxxxx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四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28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六
本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申报消防相关事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前往贵大队办理消防申报与之有关的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____。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委托日期:
日期:年月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七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八
______仲裁委员会:
本人因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办理医疗纠纷调解事项,兹授权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日期: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九
以指名设计竞赛的方式进行ci设计开发时,应明确公布以下内容:
(一)ci设计开发的目标。
1.记述该公司为何以ci为开发对象?其背景、理由及课题。
2.记述在ci的设计开发过程,应谋求解决什么问题?
(二)事前调查结果概要。
1.记述关于调查的目标及实施过程。
2.说明调查结果的主要重点“该公司以往的形象及其问题点”。
3.记述调查结果中关于设计部分的评价。
4.记述该公司以往的设计系统、识别要素及其问题点。
5.详述有关该公司项目的特性。
(三)ci总概念。
1.明确表示最后决定的ci总概念要点。
2.表示企业理念系统。
3.叙述该公司今后所应具有的企业形象。
(四)该公司的基本识别系统。
基于总概念而言,明确表示该公司的新识别系统。
(五)指定应开发的基本设计要素及展现的形态。
1.明确设计开发应有的基本设计要素,并尽可能地详述其所属必要的条件。
2.叙述有关各设计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3.指定在展现资料时用的形式、规格等。
(六)基本要素的设计标准。
明确表示有关标志要素及标准字等基本设计要素的设计标准。
(七)有关作品的截止期限及审查日期
1.明确提出作品的截止期限。
2.如果可能的话,就表示作品的审查方式。
3.明确记载审查日期、公布结果日期及通知结果的方式。
(八)关于设计竞赛的奖金。
要明白表示参加设计竞赛者,入选者奖金多少、不入选者又可获多少奖金。
(九)被采用的作者,今后的任务及作业内容。
明确表示关于被采用的设计者,今后的任务、作业内容及作业期间设计开发方式的契约及报酬。
(十)在不被采用的情况下,其有关的资料及权利。
1.明载不被采用者的设计样本的归还情况。
2.明载关于没有被采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发表权、构想权的权利问题。
…………。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十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1、工程地点:
2、建筑面积: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为每平方米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共:元。
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予乙方方案设计定金为元。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后,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由甲方审阅。
4、在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图后,乙方在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平面图,水电图施工图。效果图(效果图张),立、剖面图等设计图纸。
5、施工图和效果图经甲方确认同意,确认后甲方在索取图纸时,须支付所有剩余下设计费用,剩余设计费元。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设计费。
6、施工图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施工图才算正式有效。如单方面签字,则应为无效,乙方也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
7、现场施工时,乙方应认真提供专业的设计知识及现场指导,做到确包现场施工与设计图纸力求完美。并不时提醒施工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保证甲方权益,利益出发点应从甲方方面着想。待施工过程中,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搭配室内软硬装饰服务,包括地砖颜色搭配,整体色彩效果搭配,及家具色彩搭配等室内搭配服务,力求做到专业,专注,专心,达到最大的室内效果。
8、本委托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到乙方单位上访关于本设计事项,甲方不得向乙方单位任何人透露本委托书任何内容,本委托与乙方单位无关,属于甲方与乙方的`个人委托,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作保密事项,如甲方违反上述内容并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本委托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9、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期本委托立即生效,本委托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名称(签字):乙方名称(签字):
签订日期: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十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_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工作,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设计收费:
本合同项目的总设计费为: 。(大写: )
第二条 设计范围及包含内容
1、 市 室内装修设计。
2、 室内装修施工图纸
3、 强电点位示意图纸
4、 弱电点位示意图纸
5、 给排水点位示意图纸
第三条 设计阶段的分部
第一部分——初步设计意念
1、 乙方要熟悉项目的地点、项目规划、基本结构图纸和说明,同时须知道不同功能和操作方面的要求。
2、 乙方在充分了解项目主题、设计细则和设计预算后进入概念上的设计。
3、 协助甲方制定装饰设计工程的工作流程安排及时间计划,乙方设计出图将按甲方同步施工次序先后提交。
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协调工作。
5、 上述部分完成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当收到甲方书面确认后进入第二部分工作。
付设计总款的 35 %给乙方(人民币 : 元 )
第二部分——设计深化
1、 根据已确定的概念和甲方的调整,乙方开始进行室内深化设计。
2、 乙方提供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图(含标高)、照明点位示意图和主要细节的说明文件;效果图和相关说明文件。效果图定为 张之内(具体表现位置由双方协商而定)。
3、 乙方提供所用材料名称及材料样品或样板图片。
4、 上述部分完成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当收到甲方书面确认后进入第三部分工作。
(此部分在甲方发出书面确认第一部分的日期后 10 日内完成)
第二部分完成,乙方交图纸同时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当日付设计总款 30 %给乙方
(人民币 : 元 )
第三部分——制作施工图
基本灯具的型号、规格明细表;特别的施工工艺要求。
2、 上述部分完成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当收到甲方书面确认后进入第四部分工作。
(此部分在甲方发出书面确认的日期后 15日内完成)
第三部分完成后,甲方书面确认 7 天内付设计总款 30 %给乙方
(人民币 : 元 )
第四部分——施工筹划和施工阶段的跟进工作
与招标会,向投标单位解释设计意念和细部要求。
致。
3、 乙方提供特殊工艺的具体施工方法和特殊材料的具体采购来源。
4、 进入装修施工阶段后,按甲乙双方要求乙方指派设计人员负责与甲方及施工方的沟通工作。
代表解释说明图纸,解决例会提出的有关合理设计变更、追加设计等。
置。
7、 上述部分完成后,甲方应于作全部设计内容完成。
第四部分完成后,甲方书面确认 7天内付设计总款 5 %给乙方(人民币 : 元 )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1份。含分区平面详图、室内立面详图、装饰节点详图、装饰剖面详图。
2、装修施工图全套的电子文件(光碟)一份。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停止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与乙方有争议,甲方应出面协调,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顿时与乙方无关。
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本委托书第三、四条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一天,赔偿乙方伍佰元
进行设计交底和参加竣工验收。
权索赔。
工期拖延,相应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其他
(一)乙方不参与施工组织和各施工工种协调工作,甲方委派 专责与设计
方案图及施工图纸沟通工作,与甲方对设计过程中有图纸上的疑问,应由该专人将问题整理
后交与乙方解答。如甲方要求进行局部图纸更改,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双方的图纸交
收,应由该专人签收。所有图纸及方案确定,由该专人签订。
视改动情况,追加相应费用。
(三)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配合和解决有关问题时,乙方收取
的费用,乙方人员往来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
要求乙方提交超过本委托书规定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乙方另收工本费。
由甲方承担。
(六)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委托书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八) 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方履行完委托书规定的任务后,本委托书即行终止。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十二
xx公司:
xx市xx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公司进行xx区“xxxx”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概况:
xx住宅区位于xx市xx区北部。该址北临南堡制碱厂,环境污染较为严重,需通过规划的手段改善或回避此弊端。由于该址地处城市边缘,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均就近解决,为该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方便条件。
住宅小区由xx市xxx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工程占地面积109575m2。小区拟建有品质高雅的中高档花园住宅:拟建有幼儿园、商铺、体育健身等基础设施,小区绿化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让人感到是生活在绿色的大自然中,使人们拥有一个四季如春的家。
2.开发意向:
住宅小区的方案设计理念: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突出文化内涵。设计风格和谐统一。面向中层消费群体(碱厂职工与村民)。
住宅小区的方案设计宗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修养的提高,对住宅的要求,尤其是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住宅的通风、采光、安静、绿色、美化等舒适度的要求相当迫切。
住宅小区的设计主题: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特点,建筑风格整体高雅大方,能在周围环境中脱颖而出。户型以舒适经济为设计前提。
二、规划设计依据。
1、利用xx空地规划;
2、国家有关居住规划设计和住宅设计规范;
3、xx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冀唐国用[20xx]00511号文;
三、规划设计要求。
1、本项目一次规划设计,分两期实施。每期均具备独立完整的实施方案,以利用于分期投入及灵活的滚动销售。
2、根据开发意向,须重点体现小区住宅特点,使人一见即想入住,激发人们购房的欲望。
2.1根据所取得地块的背景,地形地貌等制定有排他的整个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形成独特的风格和形象。
2.2在平面布置方面注意避开市场的常规思维,在实用和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出奇、出新。
2.3户型设计在顺应市场的同时还要能够导引市场需求,指导人们的新生活、新思维。
2.4充分利用地形,适度改造,适当开挖土、石方后,加以利用。楼体可联体、可双拼、可独栋,根据实际需要设计。
2.5在小区智能化或综合配套方面采纳最好的或最有特色的规划,增加模仿难度,突出唯一性。
3、道路系统。
3.1小区主大门布置注意与主干道的冲突,小区内场地水流流向布置,要求雨、污分流;
3.2小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的要求和适应人车分流,停车场形式可以多样化;
3.3小区内的房屋布置应注意南北向略偏东18°为宜。
4、建筑布局及构造。
4.1住宅楼以5+1式的多层住宅为主,一梯2-3户,错落有致。底层为停车库或商业网点,最高层为复式结构,屋顶设私家屋顶花园,以提高绿化面积,增加卖点;中间点缀11层的小高层住宅建筑作为标志性建筑。
4.2宜采用现代建筑风格为主流的形式,线条流畅,富有诗意和个性;
4.3建筑布局及结构应合理规范,充分考虑住户需求,同时要考虑降低造价的问题,真正体现房美价廉。
(1)多层住宅。层数拟为5+1,标准层层高2.8m。2-5层为标准层。首层做商业用途时为3.6m,6层设露台。住宅进深不超过13m。全部为明厅。
(2)小高层。以11层为主,搭配电梯。住宅进深不超过13m。全部为明厅。
4.4户型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市场对户型的需求情况,安排好大、中、小户型和复式结构的比例数量。
4.7设置排烟道及管道井,卫生间可考虑下沉式结构并设置排气管;
4.8楼宇的入口应特别注意设计醒目,以增强第一印象;
4.10供暖采用市政集中供热;设计时需考虑(每户一台)太阳能的安装。
4.11外墙色调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突出质感和文化底蕴。
5、小区环境:
5.1多层次的立体绿化;
5.2儿童娱乐设施和戏闹空间;
5.3园林小品、雕塑、设立小区标志性雕塑;
5.4重点体现水景,水景要使之活水防臭。
6、配套设施:
6.1拟建有大众活动场所、体育健身等基础设施;拟建有营业面积约1万平方米左右的商铺、幼儿园等服务设施:
7、指标要求:
7.1建筑容积率小于1.67,建筑面积不小于16万平方米;
7.2绿化率要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应达到30%。
7.3建筑间距符合消防、日照、通风、卫生要求;
7.4外观异同,小高层每单元一部电梯。
四、成果要求。
2、总平面图;
3、平、立、剖面图;
4、各户型平面布置图;
5、公共空间和街景环境分析图;
6、景观透视图;
7、彩色效果图(包括彩色总平面、单体透视图等);
8、小区鸟瞰图;
9、功能分区图(分别用不同颜色色块表示出绿地、多层建筑用地、小高层建筑用地、商业建筑用地、水系、道路、公共活动场所以及煤气、供热、自来水加压、配电、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用地。)。
10、小区道路布置图;(表达主、次干道分布,调车场位置等。)。
11、投资估算及经济指标分析。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十三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3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突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货款32000元。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按照现行合同法所采严格责任原则,罗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合同性质仍属运输合同,罗某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罗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罗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罗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罗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罗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归责的一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罗某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罗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罗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委托合同纠纷篇十四
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建筑专业:
1.总平面图。
2.相邻建筑物关系。
3.建筑物市内外自然高差。
4.建筑物自然地面确定。
五、建筑物内外装修要求:
其他间: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4.地面: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6.其他:____________。
结构专业:一、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二、相邻建筑物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基础宽度:
三、建筑场地内是否有隐蔽物如:旧建筑基础、坑、井、地道、墓等,并提供位置和走向:
四、场地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基础上部结构要求:
1.各层是否有特殊设备;设置位置,型号,荷载:_________________。
给排水专业:
一、建筑物给水、排水,人口、出口方向:
二、是否要求供应热水及其他要求:
三、消防供水情况:
四、建筑物处给水管网管径、压力情况:
五、给水调节间位置:
六、给排水专业其他要求:
采暖专业:
一、采暖方式,周围采暖条件,采暖人口方向:
二、市政统一供热时,建筑物处给回水管道压力差值:
三、是否有特殊通风要求:
四、其他要求:
电气专业:
三、建筑物处的市网线径及电压情况:
受委托单位(章):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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