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热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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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热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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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总结,我们只能在经历中迷失,总结可让我们从失败中汲取教训。总结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过去的经验。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作出的[]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4月3日[]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三

文献资料是多类型的,包括是学术著作、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政府部门的资料与数据汇编、国家政策文件等。

当前,很多毕业生写论文参考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期刊论文、学术著作和学位论文,对国家政策文件、研究报告、研究会论文等关注不够,因此参考的文献类型较少,出现比较片面、或研究不典型的情况。

从学术研究上来说,这两者是同等重要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专题来说,研究后者可能更有价值。

比如国家政策不仅包含过去的研究成果,也包含目前研究的热点、前沿问题,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文献。

所以,文献综述要尽可能参考不同类型的文献资料,做到全面有力。

二、过度依赖已有的研究成果。

学术研究是渐进的过程,新的研究要依赖于过去已有的'研究成果,但是,过度依赖就成为一种简单的重复。

目前,不少研究生写文献综述时,很难跳出别人的研究思路框架,不自觉的重复别人的观点,或者用目前已有大量参考文献的研究领域作为选题,这些都是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过度依赖的表现,这也导致很难有学术创新成果。

所以,写文献综述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文献综述是为了找到的研究起点。

在文献综述写作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已有的研究理论或观点,大胆的做出突破。

三、否定已有研究成果。

有些研究者在表达自己观点时,热衷于否定已有研究成果,并以此来凸显自己研究的原创性。

要知道,文献综述要坚持全面性原则,批判与肯定同时进行,当方面的批判或肯定都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客观的。

目前,很多毕业论文总是喜欢说自己的研究填补了空白,对别人的研究不能给予客观的评价。

然而,其所谓的空白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研究意义重大但实在太难没人研究;二是研究没有意义或价值所以没人研究。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研究空白是有风险的,更何况,为了凸显自己而极力否定他人研究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理性的,没有价值的。

所以,我们在写文献综述时,应该客观的评价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对其局限性大做文章,这是对研究者的尊重,也能保证自己研究的客观性。

四、简单罗列文献。

文献综述应该是通过寻找各种文献的内在关联来实现学术增值,而不是对已有文献的简单罗列。

有些研究者在写文献综述时,会不自觉的将文献罗列在一起,将各种没有关联的文献罗列在一起确实会比较容易,但这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描述型文献综述,很难获得审稿人的认可。

由于文献繁多,很多原始文献是比较凌乱无序的,所以,作者写文献综述时,首先要对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即订正那些错误的材料,补充那些缺漏的材料,区分哪些材料是有用的,哪些是没用的,哪些是过时的。

其次,要对原始材料进行强有力的关联论证,即找出这些原始材料之间的内在关联,诸如今天的研究跟过去的研究有什么关联,未来的研究同今天的研究有什么关联。

最终在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引导下来写文献综述。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四

[1]陈竺。《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落实医改和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r],2012.

[3]刘跃,张圣泉。医患和谐十法[j].现代医院管理,2006,4(2):6-10.

[4]李华。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优化策略研究[m].重庆:第三军医大学,2012.

[8]刘振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

[10]姜世瑞,郭全民。浅议医疗纠纷的防范[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14(4):78.

[11]张元宇。某医院医疗纠纷成因216例分析及防范措施[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10):2479.

[12]王汝哲。浅谈《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告知知情同意制度[j].临床误诊误治,2011,24(11):98.

[13]李国俊,宋广军,赵栋。86起医疗纠纷原因的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3,23(1):36.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五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应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问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有多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用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六

[1]崔卓兰,赵静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创新——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

[2]王峰.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2010(1).。

[4]黄泓.重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现状与问题.重庆出版社.2006.

[5]何淑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重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开发研究.2008(2).

[6]周辉.试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

[7]李铮。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0(4).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七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2012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八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指针对企业阶段性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准确、全面的账目分析、计算和处理等工作,具体包括账目记录、账目核算和账目报销等。会计核算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进步,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核算工作能够为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会计核算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关系到企业最关键的财务问题,能够全方位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具体问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有助于管理人员牢牢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科学经营决策,避免出现因为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财务危机。

(2)会计核算工作能够有效地控制企业风险,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进行会计核算时会对企业经营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的归纳整理,有利于决策者寻找近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必要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实现良好的风险控制。

(3)会计核算工作能够为地方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的有效信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该作用对于上市公司影响更大,会计核算信息能够使监管单位及时了解企业财务、资金和债务等信息,进而掌握企业准确的资料信息。

1.管理机制不完善,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作用显著,一个科学严谨的管理机制能够确保核算工作的可靠性,有利于核算人员行使职权。但目前我国各企业存在对会计核算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缺乏有效管理机制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或者管理机制执行力差、形同虚设,造成核算工作混乱,难以取得有价值的核算结果等现象。在此种管理机制下,会计核算工作往往无法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实际情况,导致核算工作的监督职能丧失,达不到会计核算的预期效果。

2.核算人员素质低,核算观念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核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低下的情况企业仅仅重视财务工作的效率却忽略了会计人员的培训,导致核算人员无法接触到最新的核算方法和手段,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差,严重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进度而且由于专业能力不足,核算人员对于核算工作的认识往往存在偏差,只是简单地进行财务的收入和支出登记核算,未能将会计核算深层次的内容展现出来以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也缺乏正确的会计核算观念,片面认为加强核算工作无法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从而减少对核算工作的投入,甚至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核算工作失去原有功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3.核算信息依据少,核算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核算工作中一般将企业日常经营、物资采购和销售支出的发票作为核算的必要参考依据。但在当前形势下,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税务制度问题,这些单据发票的获取可能存在违规现象,导致用于核算的原始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正常进行,对企业造成了财务隐患,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而且新形势下企业会计核算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规范行为,例如会计部门未按照法定配比安排财务管理人员,导致会计人员结构混乱,员工所属任务不够明确,核算工作难以顺利实施等。此外,核算工作的不规范现象还表现在账务方面,建账时很多企业为图方便较为随意,格式更是五花八门,甚至存在账目缺失情况,规范性极差。

1.完善核算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监管。

完善的核算管理制度是会计核算工作实施的重要保障。管理制度首先明确了会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设立会计稽查、总账、明细账管理以及出纳监督等,分工科学合理,避免出现核算上的失误导致财务管理漏洞的产生,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提升自我核算意识,保证会计核算提供决策信息、控制企业风险和监管企业财务等职能的顺利执行。

2.强化核算人员培训,树立正确的核算观念。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会计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换代,科学化水平明显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就必须跟随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注重强化核算人员培训力度,开展核算人员核算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的锻炼,与时代接轨教授新型核算技术,以此来培养新型、高素质的核算人才;另外,也要加强核算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保证核算工作在诚信和谐的氛围下开展。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阶段性地引进高级核算人才,成立核算小组团队,争取培养出一支踏实肯干、积极进取、业务精湛的会计核算队伍。在进行人员培训时,要注重为核算人员树立一个正确的核算观念:核算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核算需要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撑、严谨的工作态度护航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保障。

3.建立规范的核算流程,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规范的核算流程能够大幅度提升核算效率和准确度。因此企业应制定相关规定,建立起一整套核算流程供核算人员学习使用。规范的流程首先要求账目格式、发票单据的规范性科学合理;其次是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的工作流程要实现规范化;最后是核算资料的保存管理要规范。同时,核算流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紧密结合市场和企业自身实际,进行流程的优化、创新,不断提升会计核算质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财务信息。结束语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又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着诸多困难,任重而道远。因此企业管理者应着重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核算管理机制,有效监督财务行为;加强会计核算人员培训力度,明确核算观念;同时规范化管理核算流程,注重核算质量的提升。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决策的制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九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

以xx医院的系统为例,设备管理系统的主界面如图1所示。

[1]。

一般来说,医疗设备管理系统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户信息修改、入库管理、设备检定信息管理、定期保养管理等方面,如图2所示。

[2]。

3.2各模块功能说明。

用户信息修改:目前登录用户个人信息修改,包括密码以及用户名等操作。

入库管理:入库管理比较复杂,包括了新设备的信息录入、当前设备的信息管理、淘汰管理等。

定期保养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了定期的保养计划、保养信息的录入和查询等。

设备检定信息管理:包括了检定计划、临检管理等内容。

3.3运用效果。

此系统的运用是从医院的维修、保养等实际工作需求而设计的,在投入使用后可以达到比较好的预期效果。

运用设备管理系统前,主要是靠手动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因此有时在查询、登记记录时间等会超过维修和检定的工作时间,造成资料不全的情况,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但是,管理系统投入后,如果想要查询某台机器的资料以及相关信息时,只需要对机器的基本内容进行检索即可,检索后可查询到本台机器的所有信息,包括了检定记录、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等,同时还能显示出生产厂家、销售公司、联系号码等信息。

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设备的有关管理,提升了设备维修、检定的工作效率,为医疗的设备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马成钢。

[2]扬斌,张美,袁钟清,等。

【2】强化医疗设备安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

论文摘要。

医疗设备的安全是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头等大事。

在上海召开的第一届中国医院院长设备管理高峰论坛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17%的医疗事故是和医疗设备相关的,在与器械设备相关的医疗事故中,有30%左右是设备本身的原因,还有60~70%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

1医疗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原因。

医疗设备在原设计中由于客观条件、技术条件的限制,会存在一些考虑不周到的地方,使用前很难发现,在使用中可能会出现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良事件。

另外,很多设备由于使用年份过长,尽管还能工作,但是存在的风险隐患较多,使用中突发的故障,可以给病人带来伤害,尤其是急救设备,会危及到病人的生命。

一些诊断类设备由于元器件老化带来检测数据飘移不准,使诊断结果发生误差,严重影响临床医生对患者病情的治疗,给患者安全带来隐患。

对医务人员来说,学会按操作规程熟练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一些生命支持系统、急救设备如呼吸机、监护仪、人工心肺机、除颤起搏器、麻醉机等。

一旦发生设备使用不当,也会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2强化医疗设备安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

全球医疗机构认证标准(jci)把以患者为中心作为两个论证指标之一,把患者安全放到一切医疗工作的首位。

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强调全员参与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医疗设备应用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防范医疗设备引起纠纷的重要手段。

2.1对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的培训我院对新进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一直非常重视,要求设备原厂工程师对使用部门所有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一些操作比较复杂的设备,使用人员还需到国内三甲医院培训1周甚至两周,直至所有使用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为止。

从去年开始,我们对参加操作培训的使用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上机操作的资格。

2.2对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不断培训培训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通过日常的维修工作不断积累经验。

二是公司维修人员来院维修时的互相探讨交流。

三是通过科内定期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维修心得。

四是通过自学业务书籍丰富专业知识。

五是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六是可以到其他三甲医院进行短期培训。

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医院工程技术人员的动手能力,切实解决医疗设备在使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2.3改变被动维修的工作模式采取有效的预防性维护的方法。

我们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到科室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大型设备定期除尘。

今年设备科还根据临床科室的工作特点,适时推出了“驻点工程师”责任制,由各位工程师在自己分管的片区中选择设备比较集中、设备使用率较高的1-2个点,在高峰时段提供驻点服务,现场解决临床科室在设备操作以及维护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设备维修情况,听取使用部门对设备维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还引进了专业的医疗器械检测设备,对医院在用设备进行质控。

例如通过对输液泵的质控,实时掌握输液泵实际滴速与设定滴速是否相符等情况。

通过对监护仪的质控,实测监护数据与患者实际情况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对一些误差范围超过规定值的设备立即停用,经及时维修调试直至检测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4建立以质量保证为核心的医疗设备管理模式把物资管理模式逐步转变到质量管理模式上来。

规范医疗设备应用安全管理流程,建立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首先从与患者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急救类设备入手,同时应有一套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考评标准。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一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二

本律师根据自己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从患方角度出发,就如何打赢医疗纠纷案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正处于医疗纠纷中的网友、博友有所帮助。

第一、要求律师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或者有专业的医疗专家做顾问,律师能运用医学、法学知识全面解读案件。

法官不懂医学,医鉴专家不懂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能在医疗专家鉴定会和庭审中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行为,论证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或过错,让鉴定专家和法官清楚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什么?只要医鉴专家或法官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难逃其责,就要承担其赔偿责任。

第二、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明价值和证明权威,它是医疗机构客观状态的体现。通过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做出有利于患方的明智的选择。

首先,是正确选择案由。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选择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可以通过认真仔细研读病历资料,正确选择案由,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的利益。

本律师代理一个关于产前诊断的案例。患方是40岁的高危孕妇,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之规定,负责产检的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孕妇做产前诊断,但产检医生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孕妇没有做产前诊断,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在这个案例中,患儿的唐氏综合症和先天性心脏病是先天的,并不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患儿的唐氏综合症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医方在患方的产检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方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患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本律师依法提起医疗过错侵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x妇幼保健所和x医院在孕妇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对x妇幼保健所和x医院的违规过错行为与孕妇的患儿不当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通过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产前检查)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规之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某妇幼保健所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的唐氏儿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患方的赔偿请求有了依据。

其次、要尽可能绕开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其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值得商榷。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寻找病历的瑕疵,绕开医学会鉴定。把病历的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结论。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医疗鉴定的观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医方因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找出医方的过错。这一点最重要,最能体现打赢医疗纠纷案件的真功夫。通过仔细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从入院记录、化验单、ct诊断报告书、x线诊断报告书、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一字不能漏掉。从中找出医方的过失或过错,然后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资料,准备医疗鉴定的申请书和书面陈述材料。

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患者因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到医院就诊,入院当天验血显示:患者crea肌酐为299.000umol/l,bun尿素氮为19.620mmol/l。入院治疗后,给予患者应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头孢呋辛钠注射液等。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后,患者出现腹胀,呼吸困难等症状。转到某市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化验报告单显示:患者的crea肌酐为798umol/l;bun尿素氮为56.15mmol/l。本律师通过对两次化验单的对比发现了医院用药存在的错误。第一次化验结果已经表明患者的肾功能不好,但医院仍错误的给患者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头孢呋辛钠注射液等药。对于肾不好的患者,头孢呋辛钠要慎用,肌酐清除率在10%-20%之间,用药剂量为0.75克,间隔期12小时。而某某医院用药剂量为1.5克,日滴两次,连续7天。属于严重超量。某某医院的错误用药是造成患者肾功能损害的直接原因。医方最终不得不承担责任。

最后、避开当地法院管辖。对于在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有时也可以决定案件的胜败。选择法院是为了避开当地法院管辖,打破地方保护,当地医院的保护网没有了,患方胜诉的把握就大了。

第三、用足鉴定程序权利。

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进入鉴定程序后,对鉴定专家的选择要慎重。代理患方选择鉴定专家应该根据个案不同,通过研读病历资料,认真选择。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都要认真对待。

第四、从不利的医疗鉴定中寻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不能进行重新法医鉴定,就要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在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不足“、”缺陷"等用语,法官会把这些用语理解成法律上的过失。

以上是本律师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几点体会,希望对网友和博友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愿意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田丽律师,

电话:15104147706,13841481084,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三

[4]甘汉,水资源合理配置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博士论文,.。

[12]n.伯拉斯著,戴国瑞等译,水资源科学分配,水利电力出版社,1983年.。

[15]华士乾主编,水资源系统分析指南,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

[22]安徽省水文总局,.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送审稿),1982.。

[23]北京中水新华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25]肥东县发展计划委员会,2009年肥肥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用公报,.。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四

班主任不仅要做学生的良师,更要做学生的益友,应成为学生可敬、可亲的朋友。这就需要注重师生感情的沟通,深入到学生之中关心他们,了解他们,和他们一起谈人生,谈社会,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教育影响学生,做到身教胜于言传。班主任对学生以关心为纽带,用情感做载体,是融洽师生关系的有效途径。

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一定要纠正家长把孩子往学校一送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开学时,召开家长会,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家长不能溺爱孩子,但对于他们的缺点,不能态度粗暴,打骂说教,只能启发诱导,督促他们改正缺点。要经常通讯,了解孩子的思想情况,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班主任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甚至家访与家长交流,对学生的优点和进步,要及时表扬与鼓励。

2.3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都需要他人的理解。师生之间同样需要理解。理解学生能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归属感,能得到解决安慰、支持和友情。班主任要通过和学生平等对话,相互探讨来建立感情,达成共识。爱迪生说:“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自尊心。尊重学生就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在工作中,不仅尊重表现好、学习好的学生,而且对表现学生,在处理问题时更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让其从思想上真正认清错误,在行动上彻底改正错误,促使其自“我”觉悟。只要他们有进步,哪怕极微小的进步,也要给予鼓励和肯定。

2.4加强对学生的修改分析,帮助学生树立信心。

注重学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征都存在差异,即使同一个学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班主任只有经常和他们谈心交流,才能针对各种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使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把握住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才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上进心。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正确认识成才路,知道每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只要树立信心,勤奋学习,就有了前进的动力,成功的希望。并且,注重中职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品质的培养,让他们在认知、情感、意志、自我意识、人际交往等方面得以提高,逐渐完善人格,使学生的信心不断得到提高。

2.5班主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班主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就是应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思想品德,较高的理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处事公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善改革,思进取,要有丰富的创造性。这样,学生才会认为班主任与自己有共同点,是朋友,学习和工作才会自然充满信心和生机。

参考文献。

[1]彭剑飞,冯周卓主编.班主任心育艺术[m].湖南人民出版社.

医疗纠纷论文的参考文献篇十五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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