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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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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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篇一

防政办函〔2016〕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防城港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4〕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市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市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市机关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市机关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市机关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驻防城港以外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十条

市机关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机关局在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各单位不得出租(借)办公用房。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出租(借)的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收回并移交市机关局;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出租(借)合同及租借费用移交市机关局,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合同到期后,办公用房一律由市机关局负责回收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经市机关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收回。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标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中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市机关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二)超标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上缴市机关局。上缴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和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独立楼栋。

(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已达到300平方米,但仍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应报市机关局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市机关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市机关局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市机关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报批,并由市机关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建设。

各单位能争取中央或自治区专项建设资金新建办公用房的,可由各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报批,并由各单位申请立项建设。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行政中心5大楼、红树林大厦、林业大厦等)由市机关局统一负责;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物业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行政中心5大楼、红树林大厦、林业大厦等)由市机关局统一负责物业管理;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应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市场,全面实现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局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用房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市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由市发改委负责下达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预算。市机关局负责组织执行计划及预算,并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由市机关局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准列入部门预算;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市之前出台的关于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防城港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2016年10月19日印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篇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加快项目审批核准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业主要完成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设计等;同时包括发改、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申请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负责新建项目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改项目审批),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项目业主直接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等,项目业主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具体审批工作流程详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

政府各职能部门既要支持帮助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同时也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质的服务、最简明的流程为项目提供便捷的审批服务。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整合工作流程。项目审批单位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程。

(一)全程做好项目审批指导服务,加快审批速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申请,由各相关审批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负责人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当场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等,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对服务对象应耐心地做好指导、解释、说明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

2.委托授权制度。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不断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具有审批权的部门要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市政府公布保留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能够现场办结的委托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对于不能够现场办结的事项,由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受理,并明确告知办事人办结时限。各部门窗口负责人为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各审批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人员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审批业务。

3.重大项目代办制度。由市招商促进局牵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防城港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选择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担任代办员。凡在防城港市区域内、符合产业导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者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无偿(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全面推进项目审批流程再造,优化审批程序

具有项目审批权的各个部门,要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环节重新清理。一是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能合并审批的事项尽量合并,能减少审批的事项尽量减少,优化后的审批流程要制作工作流程图并对外公示,不得设置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无关事项和条件。二是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凡是审批、核准、备案等上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提供过的同一材料、文件,下一阶段的相关报批应当免予提供。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受理材料,必须在本部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对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现场办理,确保现场办结率100%;对需要作实质内容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及时移交到相关职能科室马上就办,限时办结送达窗口。应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叫随到,连续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

三、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一)市本级财政逐年增加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我市申请中央投资、自治区及市本级重大项目的前期经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项目前期经费和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确保申请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投资项目成熟达到申报要求,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完备。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项目经费。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制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五、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重点打造无障碍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通道。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由招商部门牵头,发改、经济、土地、林地、环保、规划、建设、水保等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实行项目并行审批。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用地审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批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等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等审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市长接待日活动,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篇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防政办发„2018‟15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 1 —

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各县(市、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市、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订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2018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防城港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篇四

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919

防城港市既沿边又沿海,又居西部,同时又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防城港市投资,享受国家及广西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边境地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应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一)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四)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在防城港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八)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资企业用地政策(摘要)

(一)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是西部沿边、沿海的开放型港口城市,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边境地区贸易给予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五)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含加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三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可先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的,可将征地拆迁费折股作为政府投资。第四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五条

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企业,其厂房所有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缓交。经政府根据该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确认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投资开发企沙深水港的国内外客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定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防城港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防城港市的上市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九)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摘要)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投资我市港口、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可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权。

鼓励和积极推进民营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重组。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企业,除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外,按本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

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外资企业经营。

(2)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外,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3)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请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注册资金等非关键性条件,一年内可以补齐手续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待完备条件后再按企业要求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请设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可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缴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税费项目有浮动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3)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4)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5)下岗或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的优惠。

(6)民营资本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如国家或自治区有专项资金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者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各专项资金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凡落户我市的民营企业,按其项目或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原用地为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将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电话篇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防城港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加快我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配套领域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高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向各金融机构承贷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持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凡以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持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向各金融机构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

(二)“谁收益、谁投资、谁担保、谁还款”原则:市直属项目业主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筛选融资项目,落实项目资本金,具体办理贷款的手续,提供担保和抵押(质押)手续,合理规范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偿还。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效益原则:利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

第七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初选和审核,并建立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库,及时将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审核情况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在项目申请时对贷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对指定借款人拨付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用于政府信用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14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40号)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定和项目业主的委托,与各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三)根据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部门的审批,及时拨付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虽有直接收益但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五)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业主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可研、环评、规划、土地、资本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二)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上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

(五)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及时编制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及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定。各县(市、区)、市直属部门和市直有关企业等单位利用市融资平台(即指定借款人)向各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委托指定借款人统一办理借贷业务。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信用贷款范围的项目必须是政府投资项目,即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含市直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含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建设主体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负责融资项目审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必须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从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上报的项目中筛选融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征求融资银行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融资项目选定后,由市金融办统一建立融资项目库,并统筹协调全市融资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项目业主要按时报送给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凭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出具的书面通知书,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第十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需要变更的,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金融办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最终变更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的完善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业主要加快推进项目的可研、环评、规划、土地、资本金筹措、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要求,完善项目贷款手续。各级各部门要简化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提高项目成熟度,争取早日签订借款合同,实现贷款项目早开工,贷款早投放,早产生效益。

第五章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手续的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借款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定和项目业主的委托与各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项目业主是贷款项目的用款人。指定借款人、项目用款人共同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项目贷款手续的办理主要由项目业主负责,需要以指定借款人名义办理贷款手续的,由项目业主负责收集相关材料提供给指定借款人并由指定借款人加盖单位公章,指定借款人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担保由各项目业主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一条 指定借款人以“政府补贴权益”向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质押担保,市属项目业主以拥有权属的土地、经营权和经营收入等资产对指定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不实行担保或反担保,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利用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除了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贷款需要的条件外,项目所属各县(市、区)政府须向市人民政府和指定借款人出具委托指定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的书面文件,并提供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本级政府在项目用款单位无能力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偿还,或通过市财政抵扣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款和财政补助款偿还的书面决定议案。

第二十三条 委托借款手续费的收取,由指定借款人向项目业主收取。收取标准为:按贷款额度千分之二收取。

第六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有关金融机构、指定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有关金融机构根据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同时送指定借款人备案,开户银行和账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为使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及时掌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指定借款人和项目业主应建立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

金融办报送资金报表。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承建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认真填写“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用款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按以下程序报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用款单位)→指定借款人→市财政局。

第七章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指定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无直接收益项目和虽有直接收益但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指定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的项目,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项目业主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期还款时,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其补贴还款作为市人民政府增加对指定借款人的资本投入。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需根据项目业主还本付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贷款及时偿还,如项目业主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期还款时,先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再由县(市、区)向市财政局返还补贴资金,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付贷款本息的,按逾期贷款资金处理,由市财政局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措施,扣减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款和财政补助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确保政府信用贷款按时偿还,维护政府信誉。

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列入同期财政预算。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 指定借款人不作为用款人时,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由项目业主(即用款人)负有完全责任。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贷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项目业主有截留和挪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其工程竣工决算必须依法审计。

第十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转借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指定借款人将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转借给县(市、区)使用的,县(市、区)必须有明确的且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转借给县(市、区)使用的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项目的审批,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指定借款人将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转借给县(市、区)使用的,指定借款人要和县(市、区)签订贷款资金转借合同书,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转借贷款手续费的收取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转借贷款资金的偿还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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