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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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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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篇一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海南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木水,男,73岁,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36公里处,系上诉人许汉朝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汉朝,男,50岁,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机汽车修理厂工人,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36公里处,系上诉人许木水之子。

委托代理人许衮辉,男,64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退休干部,住该院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符跃兰,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兆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副局长。上诉人许木水、许汉朝因被上诉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琼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琼中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根据该县1993年进行城建的总体规划及建营红路用地规划而作出的,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持原有 1的《琼中县国土局征用土地批准书》要求被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木水、许汉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许木水、许汉朝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l、上诉人持有1987年6月30日琼中县国土局颁发的第362号《琼中县国土局征用土地批准书》(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批准书》"),符合琼府(1995)50号《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条件,被上诉人县政府应对上诉人《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确认土地使用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1993年营根镇总体规划规定上诉人《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所在地段,是建商住楼地段,上诉人要求县政府对修建营红路剩余的宅地给上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有能力按总体规划的要求修建三层以上的楼房,城建总体规划不能成为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依据;

3、营红路远景规划设计道路宽度为32米,目前上诉人尚剩余约9米土地可建两格楼房,县政府以营红路道路规划用地为由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毫无道理;

4、琼中县建环局(1998)23号《关于县营红路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的通知》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五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理由;

5、县政府(1999)109号《关于许木水同志建房用地争议问题的批复》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

2能作为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依据;

6、上诉人许木水及其妻等家人是从业多年的工商户,许汉朝是下岗工人,县政府应按照《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二上诉人进行原地安置,县政府除了应对修建营红路后剩余的宅地给上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还应在与剩余宅地相连或邻近可建房的土地上,补偿安置与被征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给上诉人使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l、撤销琼中县人民法院(2000)琼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2、判令县政府对修建营红路剩余的宅地给上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在与剩余宅地相连可建房的土地上,补偿安置与被征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给上诉人使用,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琼中县人民政府答辩称;

1、上诉人许木水所持有的并据以主张权利的《征用土地批准书》仅系证明其当时占用的土地经过清查的凭证,但并不是合法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上诉人《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已被规划在营红路42米控制红线以内,该用地依法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汉朝是原琼中县汽车修理厂工人。由于汽车修理厂职工宿舍不足,1979年,上诉人许木水、许汉朝即在县汽车修理厂处建起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6月30日,琼中县国土局对非农业用地进行清查,上诉人许木水根据县国土局的要求,补交了土地费、管理费及查丈费共计596.65元,取得了县国土局核发的《征用土地批准书》。该《征

3用土地批准书》批准上诉人许木水使用土地面积168m2,四至为:东至汽车修理厂水井、西至海输公路界止、南至粮食局车队宿舍排水沟、北至滴水止。1989年10月23日,上诉人许木水向县国土局申报土地使用权,缴交了土地申报费5元。此后,上诉人许木水多次要求县国土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没有统一印制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国土局无法颁发。1993年底,琼中县开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许木水再次要求县国土局、县建设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以该地属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为由,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993年至2012年营根镇总体规划,决定修建营红路[琼中县政府1998年4月28日《关于县城营红路横断面规划方案的批复》批准营红路红线设计总宽度为42米,上诉人《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大部分位于营红路42米红线总宽度内]。该路前期工程涉及拆迁上诉人的部分房屋,由于琼中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未解决好上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上诉人许木水于1997年9月24日书面要求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在原住宅相接的空地上批准上诉人重建168m2住宅及补偿拆迁费、青苗费。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批转县建环局处理。1998年6月14日,县建环局对许木水作出《关于县营红路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的通知》,内容为:(1)许木水简易房及用地除路面及喇叭口征用外,剩余部分土地不同意许木水私人建房,该地要统一规划安排给单位建设;(2)许木水的房屋,应在6月15日前自行全部拆除,否则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3)在县民中球场临县电信局用地旁安置许木水宅基地一格面积100平方米.同时许木水

4应缴纳土地平整费7000元。二上诉人不服该《通知》,向琼中县政府申请复议。1999年5月11日,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针对县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关于许木水同志建房用地的批复》,该《批复》称:该同志住宅大部分在新规划的营红路上,不能继续作为建房用地,予以拆迁安置……。二上诉人仍不服该《批复》,申请琼中县政府复议,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于1999年12月19日以《关于许木水同志建房用地争议问题的批复》作出答复:位于县营红路与海榆路交叉口南侧面积为52.8m2的闲置地属于县粮食局和许木水的争议地,县政府将该地有偿出让给县粮食局使用;城建规划部门要尽快落实许木水同志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二上诉人认为,其已取得《征用土地批准书》,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至今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二上诉人于2000年1月27日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琼中县政府立即给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

另查明,被上诉人琼中县政府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以琼中府办函(2000)22号《关于许木水宅基地安置问题的批复》同意在县中路段、变电站以西规划住宅区内安排规格为7x17m、面积为119平方米给许木水作为住宅用地。许木水、许汉朝认为县政府安置地点太偏僻,不宜做生意,不予接受。

本院认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1995)50号《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诉人持有琼中国土批字第362号《征用土地批准书》符合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条件。但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993年至2012年营根镇总体规划和琼中府函(1998)27号《关于县城营红路横断面规划方案的批复》,上诉人第362号《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大部分位于营红路道路建设用地之内。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是每一个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因此,二上诉人仍要求被上诉人琼中县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如此,被上诉人琼中县人民政府仍须对上诉人许木水、许汉朝给予适当的补偿安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许木水、许汉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篇二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海南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山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住址:琼山市灵山镇法定代表人吴忠德,所长。

委托代理人汤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家铭,又叫吴家铭,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光来,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与陈家铭系夫妻关系,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亚海,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家铭的长子,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梅,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与陈亚海系夫妻关系,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运一,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系陈亚海和陈梅生育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陈亚海,与吴运一系父子关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业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系陈家铭次子,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玉花,女,1967年2月5日出生,与陈业波系夫妻关系,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亚康,男,1994年2月6日出生,系陈亚波和梁玉花生育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陈亚波,与吴亚康系父子关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亚勇,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系陈家铭的第三子,现住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社。

上述九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峻,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家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黎明,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琼山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陈家铭等九人与被上诉人琼山市灵山镇民联二经济合作社因户籍迁徙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二000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1999)琼山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二000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4月17日,被告仅根据管区意见,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批准将第三人陈家铭、甘光来、陈亚海、陈亚波、陈亚勇的户口从琼山市东营镇外堆村迁入民联二经济社,落户登记在吴家程户上。后陈亚海与陈梅结婚生育儿子吴运

一、陈亚波与梁玉花结婚生育儿子吴亚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及未呈报琼山市公安局审批,仅凭灵山镇灵山管区意见,于1995年12月批准将陈梅户口从灵山镇麻余村迁入民联二经济社,将梁玉花、吴亚康的户口从旧州镇迁入民联二经济社。1998年民联二经济社以第三人迁入户口未经经济社同意为由拒分土地款及安排责任田给第三人。陈家铭等九人于

同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终审民事判决于1998年11月23日送达给民联二经济社。原告于1999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判认为,被告未按规定给予审查和核实,未经原告许可及报琼山市公安局审批,擅自将第三人陈家铭等九人户口迁入民联二经济社,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不合法。陈家铭等九人于1998年7月提起民事诉讼直至终审民事判决送达之日,应视为本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原审判决撤销被告琼山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办理第三人陈家铭等九人户口迁徙于民联二经济社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随案移送的证据有:

1、陈家铭等九位原审第三人的《户口迁移申请表》、《户口迁移证》;

2、派出所作的调查笔录;

3、琼山市人民法院1998年8月15日作出的(1998)琼山灵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4、本院1998年11月9日作出的(1998)海南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琼山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上诉称:

1、原审判决认为陈家铭等九人于1998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终审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这段时间应视为本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诉权的是陈家铭等九人,不是本案原审原告,陈家铭等九人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影响本案原告民联二经济社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以民事判决送达的第二天即1998年11月24日作为行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诉讼时效应是三个月,原告应在1999年2月24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混淆了“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限”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误将“最长保护期限”当作“诉讼时

效”计算;

2、上诉人依法为陈家铭等九人办理户口迁移,实体上依据充分,程序上手续完备。上诉人依据职权审查认定陈家铭等九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规定,即给予批准办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及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会议精神,本案陈家铭等九人的户口迁移,无须报请琼山市公安局审批,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上诉人陈家铭等九人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与上诉人琼山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一致。

被上诉人民联二经济社答辩称:上诉人灵山派出所批准将陈家铭等九人的户口迁入本经济社并未告知本经济社,即使推定本经济社于1997年10月15日知道陈家铭等九人已办理户口迁入,至1999年4月本经济社提起行政诉讼,亦在两年时效内,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在经济社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灵山派出所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有:

1、国发

[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以此证明本案陈家铭等九人的户口迁移情形无须报请琼山市公安局批准;

2、琼公发户字[1997]35号《琼山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登记、迁移的通知》;以此证明同样的问题;

3、海南省公安厅三处2000年6月15日出具的《公民在市、县户口迁移办理手续》便条。

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查,上诉人灵山派出所、陈家铭等九人及被上诉人民联二经济社对原

审判决确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对上诉人灵山派出所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被上诉人民联二经济社的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据此,对上诉人灵山派出所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是证明事实问题。

根据上述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本院审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前身是生产队)是农村最基本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中成员的各项权利和福利待遇是以户口的登记落户地作为法定依据的,陈家铭等九人作为经济社成员依法必然主张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利和待遇。上诉人灵山派出所未经被上诉人民联二经济社同意,擅自批准将陈家铭等九人的户口从外村迁入民联二经济社,侵犯了经济社的合法权益,其批准办理户口迁移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判决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于1999年9月1日作出的(1999)海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对此又认定为时效中断,原审原告民联二经济社于1999年4月提起本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上诉无理,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灵山派出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翁知用

审 判 员 龙籍忠

审 判 员 王东史

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蓝海燕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篇三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黄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 刘家忠,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月,女,1960年7月出生,黎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陵城镇府前打字室业主,住该打字室。

委托代理人陈家扬,海南省团委干部,住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宜照,男,1945年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农业中心副主任,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玉照,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黄才华,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海南文昌市人,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工作,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茂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撤并单位县科委,曾于1994至1995年12月止,在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均未交纳现金,共拖欠费用人民币3214元.1995年12月26日,第三人王宜照(原县科委主任)委派第三人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到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对其欠款条据进行核算,写下承认拖欠原告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撤并原教育局和原县科委后,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均移交由其统一管理,对外行使权利义务,是有法可依。原告陈亚月凭着欠款条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拖欠原告陈亚月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亚月。

判决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不服,以原县科委欠陈亚月3214元,此债务对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来说确实是无明债务,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承担是完全不合理的,而应该由实施个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为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欠款人民币3214元由原科委法定代表人承担。被上诉人陈亚月辩称原陵水县科委在我处打字 复印共欠款3214元,应当由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原审判决时合理合法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宜照 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12月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在陈亚月开办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尚未付款,共拖欠打字 复印费用为3214元1995年12月7日,科委与县教育局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1995年12月26日原县科委主任王宜照委派工作人员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与陈亚月核对打字 复印资料尚欠的费用,并写下壹张欠条给陈亚月,内容为:县科委从94年至95年12月26日止共打字 复印欠款叁仟贰佰壹拾肆元整(3214.00元)。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均在欠条上签名。陈亚月凭此

欠条多次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追偿欠款,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以审计局在对原科委的财务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县科委拖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复印费为理由,拒绝给付欠款。案经审理,经传票传唤,王宜照 黄才华 张茂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尚欠陈亚月的打字 复印费3214元是实,有欠款条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县科委撤销后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县科委的权利义务亦由合并后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享有和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3214元欠款给陈亚月,是合情合理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在上诉中称原县科委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 复印费系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经本院审理认为其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原判正确,上诉无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刚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篇四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高一政治试题(1-20班)

第i卷

本卷共20小题,每小题3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7年,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压力依然存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下列对人民币汇率贬值现象认识正确的是()a.有利于我国对外投资 b.出国留学和旅游的成本将下降 c.我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竞争力上升 d.有利于我国进口外国商品

2.2017年9月6日上午,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对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进行回应: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解决右图中大学校园“网贷”乱象需要()a.大学生增强节约意识,坚决远离贷款消费 b.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理性安排收支 c.高校严格加强管理,禁止“网贷”进校园 d.政府要监管“网贷”市场,杜绝市场风险

3.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绝大多数国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传统的大众一般需求普遍持续下降,迫切需要新的供给生成并由此创造更多更新的需求。材料说明()①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②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 ③消费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 ④商品需求决定商品供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国资委通过对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减少了中央企业的数量,并将其中一些中央企业培育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这样做()①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 ②有利于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③有利于国有资产质的提高 ④有利于巩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a.①③ b.①②

c.②④

d.③④

5.在劳动争议中,权益受侵犯的经常是青年农民工、女工、私营企业职工,争议的内容经常是劳动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安全无保障,解决争议时经常是劳动者缺乏维权的依据。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是()a.履行劳动者义务 b.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c.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d.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6.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小明和几名同学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公司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下列能有效解决资金短缺的是()a.发行股票,公开募股集资 b.树立良好资信,申请商业贷款 c.发行国债,寻求政策支持 d.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经营风险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7.我国居民购买国债势头连续攀升。居民购买国债看中的是其()a.收益率高于其他投资方式 b.具有信用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点 c.由政府发行,没有投资风险 d.具有流动性强、灵活方便的特点

8.“年终奖”是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谈论的比较多的一个话题。2017年某国有大型企业一位普通员工获得了1.5万的年终奖,这里的“年终奖”收入属于()a.按劳动要素分配 b.按劳分配 c.接资本要素分配 d.偶然所得 9.到2020年,要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为此国家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①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②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③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分配中的比重 ④再分配更加注重效率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0.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来看,这强调了()a.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b.效率提高意味着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c.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 d.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

11.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12月20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定调2018年中国经济工作,明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列属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措施有()

①减少税收,刺激总需求 ②增加税收,抑制总需求 ③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 ④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

a.①② b.①④

c.①③

d.②④

12.2017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38万亿元 赤字率保持3%不变。下列关于财政赤字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 b.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不应出现赤字

c.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d.只能用发行国债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

13.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结构简化,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

①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 ②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

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④杜绝企业的偷漏税行为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14.霸王单,是指有些乘客乘坐“网约车”下车后不结账,手机号失联现象。调查发现,原来这些别有用心占便宜的乘客,用的多为手机临时号。现有不少软件可免费申请手机临时号,即在不换本号的情况下,再得到一个可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的小号。上述问题的出现()

a.是市场经济自发性的表现 b.是市场经济盲目性的表现 c.是市场经济竞争性的表现 d.是市场经济滞后性的表现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15.2017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已高达5.16亿人,但各种不断翻新的网络陷阱让人防不胜防,为此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行为的治本之策是()a.形成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b.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c.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d.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16.为进一步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其中,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a.经济手段 b.法律手段 c.行政手段 d.财政手段

17.为提升陶瓷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消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佛山将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控制。该措施的实施()①有利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②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③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④目的是实现创新驱动,推动城乡一体化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②④

18、继2016年,阿里巴巴收购东南亚电商巨头lazada之后,2017年8月,阿里巴巴再次投资了印尼的电商应用tokopedia。这体现了()a.生产全球化 b.资本全球化 c.贸易全球化 d.信息全球化

19.之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因为通过市场可以()

①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

②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 ③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 ④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20.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和第一大出口国。但同时也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成为全球受贸易保护措施伤害最重的国家。为此,我国企业应()①树立规则意识和利用wto规则应对 ②采取贸易保护主义保护自身利益 ③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④放慢“走出去”的步伐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第ⅱ卷(共40分)

21、经济全球化一直由发达国家主导并获利巨大。但是,近几年发生了一些变化,全球贸易年均增速从1990到2008年间的7%降到2009至2015年间的3%;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由1990年的1.6%提高到2015年的11.9%;发达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由1990年的73.3%下降到2015年的52.3%。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只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利,出现了“逆全球化”甚至“反对全球化”的思潮。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倡导建立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机制,努力推动经济全球化平衡发展,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得到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同。

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逆全球化”言论,有网友提出“中国应该积极扛起经济全球化的大旗”,也有网友表示坚决反对。你的意见如何?请你运用“经济全球化”的有关知识,结合材料发表见解。(14分)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22、2017 年 3月28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经全国人大批准的《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2017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8612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同口径增长3.8%,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5745亿元,增长6.1%。

《预算》体现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特点,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效,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加大财政支出优化整合力度,保障重点领域支出。比如:在中央基建投资方面,中央基建投资安排5076亿元,集中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中西部铁路建设等方面;在科技方面,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项民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比如更加注重保大病,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年450元和180元;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等。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以上材料体现了财政的哪些作用?(12分)

23、过去20多年,华为公司从一家初始资本只有21000元人民币的民营企业,稳健地成长为年销售规模超过2880亿元人民币的世界500强公司,华为成功的秘诀是坚持聚焦战略,对电信基础网络、云数据中心等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以客户需求和前沿技术驱动创新;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构筑全球化均衡布局,在德国、美国等地设立了16个研发中心,2015 年华为研发投入为596 亿元人民币,研发投入占到销售 额的15%左右,如此大的研发投入使得华为专利申请总量累计位居全球第一。

结合材料,运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的有关知识分析华为公司成功的原因。(14分)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高一政治试题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5 cbbab 6-10 bbbac 11-15 ccaad 16-20 acbaa

二、非选择题

21、(14分)答案一:我赞同。①促进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推动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4分)②国际分工水平的提高,促进各国生产力的发展。(4分)③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各国经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4分)④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扛起经济全球化大旗,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中国自身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发展。(2分)综上所述,中国不应该积极扛起经济全球化的大旗。

答案二:我反对。①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发达国家具有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掌握着推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现代信息技术,主导着世界市场的发展,左右着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4分)②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两极分化更加严重。(4分)③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4分)④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国发展的根本基点,中国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本国的资源优势来发展本国经济。(2分)综上所述,中国不应该积极扛起经济全球化的大旗。(该题如有其他观点言之有理也可酌情给分)

22、(12分)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项民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如国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投入体现了国家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4分)②国家在基建投资方面的投入和科技方面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开发研究的投入都体现了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4分)③ 2017年财政预算中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且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是我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体现了国家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4分)

23、(14分)①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华为集团坚持聚焦战略,对电信基础网络、云数据中心等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以客户需求和前沿技术驱动创新,在通讯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4分)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华为投入巨资设立了多个研发中心来开发技术,以技术专利申请总量累计位居全球第一形成了竞争新优势。(4分)③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华为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技术创新,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4分)④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华为集团以客户需求为创新动力,根据客户需求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或华为 海南中学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一政治试题

命题老师:高一备课组

集团积极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华为集团到德国、美国等地设立了16个研发中心,利用国外的技术优势研发技术。)(2分)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篇五

关于我公司承建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的核算

审核意见的意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六化建承建飞行集团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我方在其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7、8、9、10条四点意见:

1、关于新旧定额套用及取费,我方意见:关于土建工程新旧定额之差,依据已按的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计算的总造价再下浮4%;

即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0566550.05元*96%=19743888.05元

安装及电仪工程新旧定额使用划分按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基建处下发的《关于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新老定额执行问题》的会义纪要执行,总造价不应再下浮。

2、包干系数的计取,我方意见:包干系数的计取执行建设施工总合同(合同号phec-96-01)第3条的3.5条中的第(5)条规定“预算包干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取2.6%”。计取办法按规定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11页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2页有关规定;包干费不应该扣减。

3、土建工程类别的划分,我方意见: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4页问题8的回答,我方承建的年产八万吨合成氨工程应按所有单位工程中类别最高的单位工程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此类别取费;压缩工程为一类工程,按合同规定降为二类工程

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我方所报结算书已按此规定计算,不应扣减造价。

4、总造价优惠中的甲供材料部分,我方意见:关于甲供主材不优惠按1996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明确规定甲供主材不优惠,所以此费用扣减的不合理。

5、关于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扣款,我方意见:根据化肥厂改扩建工程合成氨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中规定: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审标准部级优良工程等级。建筑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主要的分部工程(建筑室内采暖、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电讯等)必须优良。而我方施工的所有土建工程中,分部工程均已达到这一条件。其中冷冻站分部工程优良率为87.5%氨库操作室及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空分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71.43%压缩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外管架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所以土建单位工程已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应不予罚款。安装工程方面:

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上显示:压缩、冷冻站、全厂给排水管网工程均评为合格工程。其中压缩工号中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四个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优良,优良率为100%(见交工资料6.02.04-139-41第682页);冷冻站中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绝热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均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评为合格。优良率为83.3%(见交工资料6.02.04-139-52第84页);全厂给排水管网中管道安装分部工程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合格,优良率为50%(见交工资料6.02.04-139-5第140页);而防腐蚀工程均是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防腐施工单位施工的,是与业主方直接签定的施工合同。根据业主方和归档要求,单位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时必须将其纳入。(质量上仍执行谁发包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我方认为:防腐施工并不在我合同范围内,防腐蚀工程的合格评定参数影响了我方单位工程优良率的指数,导致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优良工程。应剔掉此项,剔掉此项后,我方施工的该三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已达到合同中规定优良工程条件。故不应罚款。

6、施工用水电费的扣除,我方意见:水电费扣除办法按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号yhec-96-01a)第33页第7.2条规定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5页第7.2条规定“乙方使用甲方水、电按甲方规定的办法装表计量并按预算价每月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飞行化工集团公司的“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中提到的我方所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甲供材料进价已核对完毕;我方要求对已核对完的内容双方签字认可

8、关于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把合成氨装置中各单位工程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中“建设单位不得把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

及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30页规定,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应为56.77万元;实际施工中我方为防腐、保温公司提供了配合,如负责通知、提供场地、电源、脚手架等。

9、电气仪表工程结算中缺少部分设备随机资料的问题,根据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4页第4.2条规定“图纸提供份数,与本合同及施工有关的技术附件、协议书等一式二份”;实际施工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仅提供设备随机资料一份,部分资料在施工中已损坏,结算时缺少随机资料的部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现场实物及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依据)。

10、利息: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以上综述我方工程总造价为5764.69万元,甲供主材为2977.11万元,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已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1949.80万元;所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为

5764.69万元-2977.11万元-1949.80万元=837.78万元(不含利息)。此致!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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