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精选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17:30:14
最新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精选17篇)
时间:2023-11-11 17:30:14     小编:琴心月

报告是对某个问题、事件或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形式。通过报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相关背景情况,并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解决。报告通常包含引言、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部分,可以提供给上级领导或相关人员作为决策参考依据。想要写一篇完美的报告,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如果您对报告的写作还不太了解,不用担心,以下是一些范文,可以帮助您明确写作方向。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一

毋庸置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为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看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据悉,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以上。许多乡镇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是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这样长此以往,纪检监察人员不稳定,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到位、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监察机关各级人员的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要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时面临困境,而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由于应查处的案件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着重从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纪检监察人员管理机制。对全国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现行的纪检监察人员归属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使用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

(二)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均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行使。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二

(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三)提供激励机制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纪委常委、各部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为基层纪检干部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尽量少抽调和借用纪检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在政治上,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良好的,优先考虑提拔重用,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三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发展形势是良好的,但基层纪检监察面临的要求更加严格、领域不断地扩展、任务更加繁重、标准要求更高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缺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局限性,主要突出表现在乡镇纪委书记抱有自己的工作被“边缘化”的心态。大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集中于自己的专职,不去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事情,片面地认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和党委政府中心的工作不牵连的,所以情绪上出现失落,认为自己被“边缘化。”因此,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绩效,个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待工作产生松懈麻痹的想法,且习惯用老方法、旧观念、老套路来解决各样的问题,对反腐败在各个阶段呈现的各个问题认识不够充分,不擅长研究新的问题、缺少创新精神、对自身的工作认识在思想上存在缺陷,加上在对于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上单面认为只要增加人数就够了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忧患意识,不能够把反腐败现象放在社会经济环境下,放在党建设大局工作中,以为严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地区中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领导体制上的不适应。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尽管中央纪委书记多次明确授权给地方监督检察,但是对于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上还是难以实施。其次是对派驻机构管理的体制没有明确的区分,派驻机构说是双重的领导制,但是因人事管理在部门,且各样的事情都要依赖于人事部门,因而在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发生冲突时,就会发生倾向于重部门工作而轻纪检监察业务的现象,尤其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最后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导致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多数乡镇纪委与党委的办事机构和各个组织存在复杂的关系,工作关系不明确,难以集中精力解决各种问题。

(三)工作机制上的不适应。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科学工作方法尚未形成,且缺乏有效的实施,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片面的认为自己所做的工作只是“管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习惯用旧方法、旧观念,没有认真地研究工作方法,不注重工作策略,没有真正地以人为本。对于干部存在问题,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且没有真诚和他们交流,帮助他们发现存在的问题,只是简单地处理所犯的错误。

   二、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观念创新是创新工作的前提条件,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创造性,首先就要从创新思维方面入手,把正确的思想观念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努力做好“三个转变”,敢于创新,突破墨守成规的思想,针对反腐败现象勇于研究创新,提高工作质量。首先是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调控为主转变,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越是繁重繁忙,越要防止抓住具体的事物状况,要考虑各样事项,从长远和全面来考虑问题,为了提高纪检监察水平就要加强全局性的观念。二是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要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思想统一、工作的协调性、保证内部整体性,从而延伸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既要保证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性,也要充分发动群众参加各样的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参透性,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来抓好党风廉建设。三是由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式管理转变,既要努力掌握现代式的管理方式,又要讲究效率,以现代新科技手段来促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四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五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六

为深入了解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近期我们专题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通过调研不仅深度了解了基层纪检组落实“三转”工作取得的成效,也发现了基层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如何破解其履职作为所面临的困惑提出了对策思考。

(一)支持履行监督责任氛围不浓。一是部分单位的“一把手”支持纪检组“三转”态度不坚决,仍习惯用过去的思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组不能种别人的“田”的意识未得到全面树立。如有的党组虽然支持纪检组负责人按要求退出分管纪检监察业务外的工作,但是在工作推进中又总会时不时地给纪检组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业务,让纪检组负责同志牵头或协调落实。这种在分工上明确退出,推进中又要纪检组参与的情况,令纪检组很为难,不干是“违令”,干了属“越位”,尺度不好把握。二是党组成员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抓工作未形成常态,多数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里,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和督促分管领域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氛围不浓、力度不够,重业务、轻党务现象较突出。三是一些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监督的认识有偏差、不理解,认为纪检组是在找茬子,或多或少存在排斥和反感心态,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的意识不强,氛围不好。

(二)落实监督责任成效不够明显。按照中纪委和省、州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三转”的要求,各级纪检组均相应向单位党组提出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业务,但在退出后如何履行好自身应负的责任却没有清晰的思路,“三转”后抓什么?如何抓?很多没有找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座谈了解的情况看,众多纪检组的工作仍是停在教育预防和制度建设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未得到实质性落实,得罪人的事,很多人不敢、不愿、不想主动抓、积极抓,即使抓了也是避重就轻处理,生怕引起驻在单位同事的反感和误解。从执纪问责的效果看,目前相对抓得较好的工作就是作风建设监督,案件查办则都倾向于办理上级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自主深挖线索查处的案件很少。与此同时,对同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普遍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着手,同级监督工作效果不理想。

(三)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工作需求。一是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参加座谈的人员普遍反映,要落实好纪检组监督责任,单靠纪检组现有的人员力量是无法保障。从目前州直单位纪检组人员配备的情况看,重点职能部门一般有2人,同步配有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但也有受单位编制限制只配1人的,即仅有纪检组长本人。很多部门管辖的二级机构都未配有专职纪检员,纪检监察工作缺编、缺位现象突出。纪检组人员配备偏少、下属二级机构无专职纪检员等问题的客观存在,给落实监督责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纪检干部业务不熟。目前,很多选配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多是半路“出家”,业务不熟、不会办案等现象较普遍,一时较难适应执纪监督问责的基本需求。三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够。众多纪检组都没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所需开支均得向驻在单位申请,工作越多、申请越多,间接增加了纪检组履职的压力。

(一)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履职难。目前,派驻纪检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双重领导。纪检组长同时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的双重身份,必然影响其处理面对问题的态度和力度。身为纪检组长工作上得无条件服从和落实派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在自身福利待遇同驻在单位紧密相联的情况下,又得考虑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感受和单位的集体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当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和要求不大一致时,就时常令纪检组左右为难,给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带来影响。

(二)激励机制不优导致履职难。从现行的工作考核考评甚至干部任用机制看,对纪检组及其人员的考核考评等都是与驻在单位挂钩,必然导致纪检组考虑维护所驻单位的利益要多一些。如工作考评涉及的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一旦驻在单位获得好评,不仅能为单位干部职工带来福音,其本人同样也可享受应有的奖励。这就使很多纪检组因担心查办案件影响单位评先评优,而不愿深挖或上报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办驻在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又如纪检组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成长进步民主推荐等事项,都是在所驻单位进行,因担心评优获差评、推荐丢选票,进而使很多纪检组干部不想严格履职、不愿执纪问责。

(三)能力素质不强导致履职难。“三转”前,担任纪检组长往往被看作是解决政治待遇的岗位,对执不执法、监不监督、问不问责没有人过多过问,并且纪检组长还可分管其他业务,日子相对比较好过。“三转”后,随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主责的提出,一些纪检组的干部感受到了能力储备不足的恐慌,再加上很多纪检组的干部自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一直未参加过业务培训,执纪办案业务不熟,一时很难以适应“三转”后的履职需求,也就导致落实监督责任的成效大打折扣。

(四)思想认识不高导致履职难。少数纪检组干部片面地理解“有为才有位”,担心“三转”后如果专司纪检监察业务在单位会被边缘化,担心自己不管业务会减少进步的机会,说话办事会失去“话语权”,未转先怯,进而对落实“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持消极态度,甚至想尽快换岗转岗。有的虽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工作,但不是真心愿意,甚至有的还是带着情绪退出,心底还在留恋退出的分管业务。“要我转,不是我要转”的心态,致使一些干部对转后如何履职不愿动心思研究、聚精力落实,工作成效转与不转一个样,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思想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履职的效果。

(一)明晰职责,营造落实“两个责任”氛围。抓好纪检组的工作,光派出单位重视不行,还需要所驻单位党组的重视。要从严督促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着力为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强化责任落实督办。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最近省委下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对促进“两个责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纪委要围绕明晰的责任内容,安排领导分块分片对部门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对其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具体要求,让其明确职责任务,主动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宣传。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安排人员深入部门宣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让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全面融入到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心中,让干部从思想上加深理解,进而主动守纪作为,切实消除纪检组履职顾虑。要在地方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刊登刊发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作法,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两个责任”落实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曾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必须强化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朽案件的单位,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以此起到警醒教育的好效果,让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二)突出重点,细化提出履行监督责任任务。在当前纪检组主动履责面临压力大的情况下,纪委要在突出主业主责的前提下,紧密围绕中纪委、省纪委提出落实监督责任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基层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内容,力求通过一些更具体的工作要求,层层传导工作压力,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从当前纪检组履职面临的突出问题看,可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纪检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年度工作监督计划,经所驻单位党组审定后报上级纪委监察局备案,对未列入监督计划并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工作,所驻单位党组不得另行交由纪检组牵头或参与协调。二是纪检组每年应围绕所驻单位工作,突出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1-2个廉政风险防控岗位,重点加强监督;对被列入重点防控监督岗位的负责人,每半年须向纪检组书面报告一次廉洁从政情况,年终由纪检组牵头,对其履职情况组织测评,测评结果列为其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对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先征求纪检组的意见,经纪检组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研究。四是纪检组要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对监督发现属职权范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查;对超越查办权限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按规定上报纪委监察局,所在单位党组、纪检组不得压报、瞒报。违者,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明确这些内容,则可使纪检组的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为纪检组履职提供尽责依据,在追究监督责任时提供量纪参考,不至于使其应承担的责任无限扩大,面临无穷的责任而不知所措。

(三)健全机制,保障监督责任落实有力有效。改变惯性实属不易,但必须改变。在落实监督责任上,纪委不仅要带头作出表率,还要抓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着力保障责任落到实处。一要健全工作考评机制。要针对纪检组工作岗位特殊的实际,制定完善纪检组干部工作考评办法,争取将对其的考评协调由纪委来统一组织,让评价其工作的话语权由驻在单位决定向纪委主导转变,以便更好平衡纪检组工作考评。二要健全履职激励机制。要围绕调动纪检组干部履职的积极性,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履职激励机制。各级纪委每年应适度从纪检组中推荐或选调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体制外或纪检监察机关任职,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看到进步的希望,进而积极主动作为。对因严格履职受到冷遇的纪检干部,纪委要给予关心关怀,帮助疏导心理压力,排解工作负担。三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督查,除督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外,还要抽查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抓典型,严问责。对因履责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倒查领导责任,以此警示和教育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让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全局的事、大家的事。四要健全交叉履职机制。纪检组干部常驻一个单位,面对的不是领导就是同事,要其严格履职确实很难。在这种情况下,要科学整合外部力量帮助其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从基层的现状看,可将现行组建的办案联组的职责适当扩大,由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联组人员抓负责行业、系统单位的执纪监督。

(四)强基固本,务求纪检队伍更加适应需求。落实监督责任的前提,在于要有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针对基层纪检组干部普遍不熟悉业务的情况,各级纪委要采取集中培训、跟班学习、参与办案等多种形式,帮助纪检组干部抓能力素质的提升,使之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对拟新进或拟提拔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考察时要征求其是否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问其就岗后敢不敢履职和如何履职,绝不可让纪检监察岗位变成解决职级待遇的岗位。对现任的纪检组干部要争取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切实了解其真实所想所思、所顾所虑,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对想退出的纪检组干部,要创造条件让其退出;对不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要予以调整,切实保证纪检监察队伍的战斗力。与此同时,在目前基层单位增编难度大的情况下,要探索推行兼职制度,允许单位人员编制紧缺且设党组的部门和未设纪检监察职数的副处级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兼任单位纪检员,并帮助协调落实相关待遇,让其协助纪检组组长或副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抓纪检监察工作,确保所有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七

当前自治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开展怎么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需要怎么做?带着这些问题,2016年9月至11月,自治区纪委信访室调研组,深入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及下属企业纪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国有企业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01规范有序高效运作、制度健全、信访工作工作格局初步建立。

调研组发现,三家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层层落实、共同参与”的信访举报工作格局。内蒙古电力公司纪委结合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安排,绘制了信访案件办理、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申诉复议等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办理流程。并对从事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履职能力、工作职责等都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包钢纪委在下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派驻8个纪检监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和调查。制定了《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制度》、《信访举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制度,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严格程序等措施,保证了信访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森工集团纪委严把问题线索处置关,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快速处置,严把督办关,建立信访举报件办理台账,定期对账汇总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抽查,对交办、转办件逐件跟踪、逐个销号,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调卷督办等方式推动落实。

一是工作力量薄弱,硬件设施有待改善。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区属国有企业纪委普遍存在交叉任职、工作人员少、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距“精、细、深”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硬件建设上,各企业纪委之间也不平衡。如森工集团公司纪委,到目前为止,尚未配备专门的接访室,接访没有安检和录音录像设备。在信访件的录入和管理上,仍采用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相结合的方法,在安全保密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没有开通纪检监察专网,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上级纪委的精神和指示,以及工作动态和工作思路,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干部出口不畅,职能职责发挥受限。区属国有企业的主导产业、发展水平、经济效益不同,干部职工的薪酬待遇不相一致,客观上导致对外轮岗交流困难。在同一家企业内部,也同样存在流动不畅的问题,个别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长期不交流,有的父辈、儿女都在企业内部工作,受工作惯性、人情往来等因素限制,在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反映问题线索、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方面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其精力难以集中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此外,在职能职责上,国家颁布的《公司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也没有对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干着正规部队的活儿,享受的是民兵待遇”。在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尤其在调查取证环节,因为没有配备监察证,一些部门对其身份存疑,不予支持配合。三是业务能力不强,亟待加强培训指导。部分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多年没有参加业务培训,专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在日常工作中,自治区纪委存在“重盟市旗县,轻企业高校”的现象,业务检查指导相对较少。四是领导体制不健全,权责划分不清晰。相对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对企业的依附性很强,难以有效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相关制度,在一些改革环节上与上级纪委的要求难以一致。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国资委纪检组与国有企业纪委之间没有清晰明确的分工界限。

03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存在的困难怎么解决,调研组提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党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夯实从严治党的基础。建立健全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执纪问责到位。二是要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切实发挥区属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职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行“两为主”的精神,要积极探索推行区属国有企业纪检机构派驻制,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可以借鉴包钢集团的经验做法,向二、三级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整合纪律审查资源。在问题线索的处置方面,国资委纪检组与区属国有企业纪委要合理界定,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减少随意性,增强实效性。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来讲,要加强学习,不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纪律审查工作能力。从自治区纪委来讲,要把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每年度有计划地进行专题业务培训。要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为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开通纪检监察专网,把自治区纪委的文件直接发给各国有企业纪委,方便国有企业纪委第一时间了解中央和自治区纪委的有关精神。要在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大力推广普及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减少安全隐患和失泄密漏洞,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的“大数据”管理。四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考虑盟市、旗县、乡镇纪委,各级派驻机构和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对区属国有企业纪委的干部管理以及日常的业务规范、工作指导、调查研究、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注,投入更多精力。自治区纪委信访室要先行一步,从问题线索的转办、交办、督办、反馈、分析、通报、问责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了解新问题。自治区纪委负责联系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联系、指导、协调、督查”职能。要从国有企业纪委中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重大案件、专项工作,“以案代训”,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纪委的纪律审查工作能力。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八

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而加强党内监督,防治权力腐败,就必须有一支好的执纪队伍和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好机制。

毋庸置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为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看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据悉,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以上。许多乡镇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是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这样长此以往,纪检监察人员不稳定,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到位、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监察机关各级人员的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要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时面临困境,而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由于应查处的案件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 着重从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纪检监察人员管理机制。对全国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现行的纪检监察人员归属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使用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

(二)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均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行使。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九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第二轮修志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xx年以来,应该是《xx县志》(—1990)出版以后xx县地方志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期,全县先后编纂出版了《xx一中五十年》、《xx县外事志》、《xx县国土资源志》、《xx县交通志》、《xx县扶贫志》、《xx县林业志》和《xx县政协志》,整理出版发行了《富州县志点注及资料辑录》,完成了《边防一团团史》、《xx县军事志》的初审。可以说xx县地方志事业由此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xx年11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全面推进全县第二轮修志工作步伐,县委、县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xx县志(199l—xx)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xx县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范》和《xx县部门志和乡镇志编纂实施方案》等文件,正式启动全县第二轮修志工作。xx年6月举办了全县第二轮县志续修业务培训,组织志办人员参加了省、州地方志工作会议和修志业务培训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职责。为整体推进修志进度,促进各方的联动,县委、县人民政府于今年3月11日召开了有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撰稿人员参加的全县第二轮修志工作推进会议。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县志续修又作了安排和部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针对业务方面也作了培训。还汇编印发编写了《xx县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指导手册》和《xx县地方志通讯》等指导性资料。

从xx年6月全县第二轮县志续修业务培训以来,安排有撰稿任务的各部门(含省州驻富单位)、各乡镇共103个。截止xx年5月22日,按要求上报领导小组、修志机构的撰稿单位96个,落实撰稿员单位96个。民政、经济商务、气象、档案、食药品管理、森林公安、总工会、海关、团委等9个单位报送了初稿,分别占应上报数的`93%、93%和7.7%。国税、地税、工商、司法、法院、经济商务等单位还专门就修志问题,到县志办沟通、咨询和了解相关的情况和信息,十分关心和重视县委、政府对此次修志工作的安排。但仍有少部分单位是什么情况都没变,什么信息都没报,什么反应都没有。可谓“一片寂静,鸦雀无声”。直到现在连最基本的领导机构、撰稿员都没有落实。

现阶段修志工作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各承编单位对县志续修认识不一。

从参加会议情况看,有的是主要领导参加,有的是副职参加,有的是没有领导参加,有的是具体撰稿的修志人员参加,有的是凑合着人数顶替参加,有的甚至无人参加会议;从上报的修志登记表看,有的是主要领导分管,有的是副职分管,有的到目前为止登记表未上报,分管领导和撰稿员迟迟未落实;从业务方面的联系看,有的认为修志是志办的事,与本单位(本部门)没多大关系,采取应付式的态度。对县志续修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没有真正领会县委、政府的修志会议精神。会不开,事也不落实。这里面有领导的因素也有撰稿员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领导的认识问题。

(二)各承编单位工作启动迟早不一。

行动早的现在完成了初稿;滞后一点的,在撰写稿件;落后一点的,还在拟定方案、设计篇目;更落后一点的,还在落实机构和人员;最落后的是“按兵不动”,目前毫无结果。这同样和领导与撰稿员有关。领导重视、安排得早、行动快的单位(部门),工作启动就快,各项事宜安排妥当,人员就位早,效果也出得快。反之则不然。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视,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大幅度提升,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办案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少数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腐败及消极腐败现象在少数地方仍然呈上升的趋势,一些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质量不高,甚至个别乡镇多年来没有办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有案不愿办的现象。一是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在自己“一亩三分”地内,查办案件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自己的发展,对查办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二是班子成员认识不到位。所查办的案件涉及人员往往是基层党员干部,而他们平时与乡镇班子成员打交道多,长期建立了工作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办案和落实处理时,班子成员大都倾向于从宽从轻,往往不能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三是纪检干部自身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一些纪检干部存在着查案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得罪一批人的思想顾虑,致使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从而出现案源少,无案源,难办案,无案办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总认为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过几年自己也许就要换一个岗位,查不查案件无所谓。

2、工作力度不到位,存在有案不敢办的现象。一是乡镇主要领导工作力度不到位。有些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很好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平时对查办案件工作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在纪检干部有了案源后,不能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干部查处;在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处分上,也不能坚持从严处理,导致纪检干部有案不敢办。二是纪检干部本身力度不到位。纪检干部精力过于分散。由于乡镇在编人员少,工作事务繁杂,作为乡镇纪委书记,不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其他如信访、政法,甚至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这必然牵扯纪委书记的大部分精力,往往不能集中精力查办案件。有的乡镇尽管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但往往是名义上的专职干部,其在配合纪委书记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同时,还要从事统计、办公室、等方面的事务,对查办案件不热心,甚至想回避。

3、自身素质跟不上,存在有案不会办的现象。客观上,随着违纪违规的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目的,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办案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少数乡镇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时间跨度大,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有的还担任村和站所主要负责人,这些都为案件查办增加了新的难度。主观上,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尤其是部分乡镇新任纪检干部,上岗前没有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自身学习业务也不自觉、不主动,不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也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

1、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办案主动性。坚决查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任务,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要经常过问案件查办工作,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作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好是不称职”的思想,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加强队伍建设,为办案提供保证。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薄弱、配备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纪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强配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把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同时要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把对业务能力强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对办案出色的同志要予以提拔任用。

3、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办案责任。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乡镇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形成责任体系和网络。二是坚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帮助。三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4、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针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单位,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单位,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帮助选择查办案件的方向和突破口,然后集中力量,强化突破。上级纪委办案时,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委的同志参加,在办案过程中增加感性认识,不断提高查案工作水平。五是把好“两级协审”关,提高基层办案质量。

5、注重排查案源,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投诉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其次,要解决“如何查”的问题。要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严重违法违纪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一

控制环境反映出管理当局对控制的重视程度,设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调,影响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

1.组织结构不合理。

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成员高度重叠,机构臃肿,造成内部控制权责不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产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出现,导致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恶化。

2.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企业风险意识比较淡薄,缺乏风险应对、控制的有效机制,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就容易使企业陷入困境。

3.内审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内部审计可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确保良好的控制环境.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是,我国的很多企业虽然设置了内审部门,却没有具备真正意义的独立性,因此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4.忽视。

企业文化。

为核心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导致内控不完善。

5.没能合理的运用人力资源。

企业内部控制的成效取决于员工素质程度,因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由有设计水平和高素质的员工来贯彻执行,所以企业应在招聘、培训、考核、晋升与奖励等方面对员工素质的控制。但是很多企业没能很好的运用人力资源,没有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使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二)控制活动不完善。

控制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内部所有的职能部门,包括交易授权、不相容岗位、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业务记录、规章制度、独立检查和控制标准等多项内容。而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着权责划分不明确,没有明确建立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不相容岗位没有分离,各部门、人员之间权责分派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脱,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无法贯彻执行。有些企业缺乏独立复核制度,对一些重要的工作环节没有进行独立复核,无法确保经济业务的正确、真实及完整。从而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贪污舞弊的现象发生。

(三)内部控制监督不重视。

目前很多企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不能及时被发现,影响企业的健康运转。有的企业虽设立审计监察部门,但内部审计只局限于传统的“财务监督”与偏重纪检监察角色,不能有效发挥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

(四)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目前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仍采用手工,而忽视采用会计电算化,这样一方面使会计数据处理的速度缓慢,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程度不高,计算失误多;一方面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在新的环境中落后于形势,企业财产缺乏安全性,不能为企业决策提供完整的信息,也不能创造更高的效益。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二

摘要:纪检监察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党纪政纪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工作。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党性强、品行端、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开展。目前,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关键词:纪检监察反腐败党风廉政。

新的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催生了新的纪检监察机制与方法。纪检检测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课题,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来指导具体工作。下面就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纪检监察领导与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全局意识缺乏,认为纪检监察只是一般性工作,没有配备一支政治合格、能力过硬的干部队伍,导致纪检监察力量偏弱。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领导和同事,影响人际关系,伤了一团和气,甚至有推诿扯皮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待工作,造成有职不履、有法不执的现象。因此,建议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坚定思想政治认识。

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保持与党中央和上级精神高度一致,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以纪检监察部门的神圣职责为豪,做维护党纪国法和党的生命力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保持统一的思想和行动,加强对政治纪律遵守情况的监察监督,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准确制定提供有力保证。树立坚决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不惧危险,只求正气,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改革发展大局的思想意识。

(二)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克服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队伍编制上要内外向性格搭配、性别搭配、年龄结构搭配、专业能力搭配、籍贯和部门搭配,特别是重用一些复合型人才,精心选拔政治与业务都过硬的干部担任要职,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并形成“赏罚分明”的绩效考评制度,奖励一批敢于抓工作的优秀干部,对一些工作懈怠甚至徇私枉法的纪检监察人员要进行相关处理。

政治素质过硬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加之优秀的业务素质才能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纪检监察干部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纪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比较敏感,容易遭到不理解、不配合与非议;二是由于干部任用制度的影响,部分干部产生了不愿管的畏难情绪;三是由于自身素质不够全面,如对一些日常财务、金融、电脑常识不够精通,从而造成了对一些问题不会查,查不了。四是部分纪检监察岗位流动性强,容易使干部产生消极和不愿钻研本职岗位的不良倾向。因此,建议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意识引导。

注重从思想上正确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使其对自己手中的责任与权利有更深的认识,牢固树立纪检监察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敏感性和认真度,严格按照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工作。不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制度、教育、文化、监督并举的预防腐败和惩治体系。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作,工作要较真,不怕得罪人,不唯上、不唯强、只唯实,打造一支具有“忠贞志气、浩然正气、昂扬锐气、蓬勃朝气、过人才气”的纪检监察队伍。同时,各级领导从多方面给予工作上的支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

(二)加大学习培训力度。

坚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全面素质,打牢工作开展的基础。加强干部队伍“恪尽职守、精通业务”职业要求的终端落实,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努力干事业而不只是谋生的职业,从而提高其工作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内容上,要系统学习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并要加强其他方面如财务、税务、法律、心理学、计算机等知识的学习,提高其综合办事能力。通过集中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征文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工作业务,交流工作经验。在后备干部的培养上,实行帮带制度,形成业务上的“一帮人”或“一帮几”的长效帮带制度,业务能手帮助后备干部提高专业技能和查办案件的能力。在个人学习上,应通过营造宽松环境、优先晋升、报销学费等方面鼓励支持干部参与相关业务的函授、自学考试,开阔其视野,提高其综合能力。

监督的机制和方式方法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在与上级和同级的监督中存在畏难情绪,难以放手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整体开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理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且不考虑工作后果,造成整体工作的被动;二是工作上不与时俱进,对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深入研究,仅凭惯性思维,“拍脑袋”地开展工作。因此,建议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人员事业前景和福利待遇。

提升各级纪检监察单位和人员的编制规格,制定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提高其与家属的福利待遇,确保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干事业的热情,使其充分认清自身的光荣使命,培养纪检监察人员的浩然正气,克服畏难情绪以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同时,实行垂直管理的模式,避免在民主测评和人事任免中出现的“公报私仇”的现象,任用提升上优先考虑敢抓敢管的干部,从而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敢于伸张正义,坚决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二)深究纪检监察的突破口。

找到突破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工作开展的主要思路。突破口之一是权力监督制约。缺乏有效监督是滋生腐败的源泉,因此应当制订完善监督制度,加大监察力度,全面规范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的职责与权力。二是促进文明执法。部分干部目前的执法文明意识不够、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办事态度冷漠无情,从而为执法造成不必要的阻力。因此,要完善相应法规制约其执法行动,树立文明、热情、高效的执法办事规范,使其在守法的前提下履行法律程序。三是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职业权限和上级指示,对各项业务限定时间和标准督促其落实,并把工作完成效率作为人员考评内容之一,加强检查督促。四是解决难点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周密筹划、细致调查、一抓到底。

(三)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工作担负着为党和人民的光辉事业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时刻会面临复杂多变的斗争形势,是要以一身正气和智慧与各类违纪违法分子进行较量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名利、家庭、晋升、人际关系等,以大局为重,勤勤恳垦履职责、干事业,坚定不移把一颗忠心奉献给党和人民。把握好正确的政治航向,做党的忠诚卫士,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1]范德刚;浅谈纪检监察工作创新[j];管理观察;2009年03期。

[2]王宏琳;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d];吉林大学,2007。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三

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称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是政府部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检查机关,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受中共中央领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建设,又要督促检查,落实惩罚和预防措施。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这是基于党章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王岐山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而加强党内监督,防治权力腐败,就必须有一支好的执纪队伍和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好机制。

毋庸置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为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看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据悉,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以上。许多乡镇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是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这样长此以往,纪检监察人员不稳定,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到位、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监察机关各级人员的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要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时面临困境,而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由于应查处的案件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着重从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纪检监察人员管理机制。对全国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现行的纪检监察人员归属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使用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

(二)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均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行使。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建设,又要督促检查,落实惩罚和预防措施。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这是基于党章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xxx书记在中纪委x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近年来,xx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部署,聚焦主责主业,不断转变执纪观念,创新执纪方式,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以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工作发现,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短板,亟待解决,具体如下。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还需持续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配备虽然按编制要求配备到位,但面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政治任务,人员紧张、力量不足问题仍然突出,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懂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写作等专业人才缺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还不够丰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还不够强,在监督执纪中过程中存在发现问题难、甄别问题难、解决问题难的问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系统性业务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到有效补充途径较少;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开展。同时,少数纪检干部责任对“熟人”社会监督存在思想顾虑,担当意识不强,瞻前顾后、怕得罪人,容易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二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观念、工作方式还未完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纪检干部习惯于原有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仍用老套路,未能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认识还不全面,对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案促改推进动作还不够连贯,还没有形成以案“压责任、除风险、改制度、抓治理”逐步递进、制度化常态化的良性局面;有的习惯原有的工作模式,存在重案件查办,轻日常监督的思想误区,对查办腐败大案要案主动性强、积极性高、投入精力大,但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认识不到位,忽视了对苗头性、倾向和轻微违纪问题处理;有的政策把握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不高,不会或不善于党章党纪、理想信念和事实证据去教育说服党员干部,没有做到审查调查“力度”和思想教育“温度”的有机结合。

四是基层纪委监委执纪审查的力度不大,质量不高。受限于工作力量、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基层纪委监委执纪审查的力度还不够大,震慑效应还需加强。。如:近三年以来,xx纪委监委共受理信访举报xx起,其中,涉及扶贫领域信访举报xx起,占比xx%,分别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各类问题xxx起、xxx起、xxx起,xx起、xxx起,呈现递增趋势,反映出群众身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以案示警的震慑作用还没有深入人心。同时,乡镇纪委存在着日常监督“带电”不足,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不高等问题,今年以来,xx纪委监委受理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中,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有xx条,仅占比xx%,表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督乏力的问题,有的不敢监督,也有的不会监督,绝大多数乡镇纪委主要承办上级转办案件,本级受理或主动监督发现的问题较少,发现高质量问题线索的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有的执纪审查欠缺刚性,有时存在查不深入、查不彻底问题,容易因举报人对调查结果“结而不服”而造成重复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调查公信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舆情反馈、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中摸排线索,按照程序管理和分配线索,并加强跟踪督办,对受理问题线索逐件跟进核查,做到问题查清查透、追责问责到位,确保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手续齐备。同时,在同时案件质量上下真功夫,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确保查清查透,严格处理到位,切实提高成案率,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反腐败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找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好“监督的监督”的作用,督促各部门及时移送、高效处置在集中检查、督查调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共同推动形成严密高效的监督网络。

三要突出抓实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持续发挥震慑作用。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把查处问题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对查处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定期进行剖析,找原因、堵漏洞、压责任、建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要把严格追责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撒手锏”,严格追责到位,确保责任追究到事到人,坚持“一案双查”,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常态化。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开展多层次、多岗位业务培训,不断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学习思考能力,增强纪法思维、辩证思维,提高干部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锤炼严实深细作风。强化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加强对乡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以干代训、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干部培养,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让干部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壮筋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重大斗争一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完善内控机制,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范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据基层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四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新时代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改进和提升纪检监察工作。

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形势上看,客观面临着新变化,反腐败任务更加繁重,监督领域大大拓宽 ,法纪标准不断提高,履职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全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而且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导致在日常办案中遇到纪法衔接类的专业性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新军涌入纪检监察队伍,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大多为非专业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再加上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协调组织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面有时有心无力。

二、工作热情还不够高涨。主要是主观能动性不强,有时有畏难情绪,把问题上挂,矛盾上移,造成工作有安排,但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三、职能发挥还不够到位。因工作头绪多,工作量大,工作压力比较大,难免出现精力外移、投向偏移,不能全力聚焦主责主业,职能发挥作用不力。

四、力量配备还不够合理。受体制改革和编制限制的影响,各职能科室人员少,每个科室最多三个人,有的才配备二个人,致使工作迟滞,进度迟缓。

五、“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调整原因,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为加强干部履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素质和能力。

一、应该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采取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有计划的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开阔干部视野。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作业务培训,逐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

二、要提供激励机制保障。提高干部政治待遇,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解决部分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问题。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的给予提拔重用的机会,对纪检干部在本系统岗位可优先提拔重用,系统外提拔使用的,应作出硬性规定,从而达到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素质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创造良好执纪环境。纪检监察干部是一支不畏权势的队伍,紧盯各类作风和腐败问题,依法维护维护法律纪律的尊严,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但同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压力,甚至要面对打击报复,所以作为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好纪检监察干部及家人,在肯定他们成绩的同时也要帮他们撑直腰杆,消除忧患。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执行力,创造有效的同级监督体系,探索新时期纪检监察监督的新模式。提升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用实实在在的监督实效践行“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五

监督是纪委监督委员会的基本责任、第一责任。监管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管对象大增,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管对象。面对这么多监督对象,如何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督,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管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xx%,这表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

(1)车站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责任机构,其责任是监督纪律问责的监督法规定,监督委员会是履行国家监督职能的责任机构,其责任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律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督委员会,监督都是第一任务责任,坚决把监督放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律检查监察干部不能把握政治机关的定位,不擅长从政治上审查、分析和调查问题,重新审查轻微监督,认为事件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监督检查室和乡镇纪律委员会和派遣机构都忙于事件,不擅长监督,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足,监督的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出现,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足,监督容易惹人生气,监督变弱,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规则对纪委监督委员会各监督主体谁统一、责任分工、如何合作等没有详细规定。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

“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

报告。

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六

1.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许多单位的“1把手”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因此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抱着有与没有无所谓的态度。有的单位负责人简单地将财政的部门预算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认为有了部门预算就无所谓内部控制体系了;还有的单位干脆拒绝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2.对财务与会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功能是核算与控制(或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

3.对经费支出缺乏基本的控制意识。

调查中有1家单位,目前定期要支付1笔租赁费,经查询得知,该房产早已拆毁,根本不存在什么租赁费,但该项费用还是定期被支付出去,虽说金额不大,但竟然无人过问此事。更多的单位目前尚未为各项经费支出建立明确、合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不少经费支出(比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采用实报实销制度,致使财务监督与控制流于形式,只要有相应审批人员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就要实施报销。

(2)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有效的管理控制需要有坚实的基础,包括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但从调查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还需要进1步的强化。主要表现在:。

1.缺乏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有的单位会计人员对于其所处岗位的职责内容不详,还有的单位本身就没有岗位职责说明。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迄今还没有单独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是惯例,而没有相应的成文制度保证,谁也说不清应该怎么做,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虽有内部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很不完整。调查中发现,有家单位的内部财务制度仅有5句话,不足50个字。更多的单位内部财务制度陈旧,且相互之间不相协调配套。

3.印鉴保管上的漏洞较多。应该说这是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疏漏。有的单位将财务章和法人章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还有的单位将支票、财务章和法人章同时由出纳1人保管。

(3)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家底不清。

1.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审核粗糙,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如有的发票内容笼统,甚至没有售货单位盖章;手续不严密,购买实物的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签字,而且有的领导签字过于随意;1些单位甚至自制原始凭证,格式和内容都不规范。

2.账务核算处理不规范。比如预算外收入挂在往来账,以此来掩埋收益。有的单位在年终结账时,不将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科目,而是将收入和支出相对转,使“结余”科目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核算单位的结余状况。还有的单位,两套会计核算制度同时运行,支出核算混乱。

3.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存在账外资产。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有但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而实际使用着的某些固定资产却尚未作价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另外也存在着不同单位的资产转移,却未办理相应手续,也未反映到业务台账中的现象。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篇十七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乡镇纪委查处案件,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大幅提高。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得到了严肃处理,办案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少数农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依然突出,少数地方腐败和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呈上升趋势。有的乡镇纪委办案不多,质量不高,甚至有的乡镇多年没办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有案不愿办的现象。第一,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不够,对查处违纪案件认识不到位,认为查处案件不仅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自身发展,不重视和支持查处案件。第二,团队成员认识不到位。查处的案件涉及的人员往往是基层党员干部,平时多与乡镇班子成员打交道,长期建立工作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办案和实施过程中,班子成员大多倾向于从宽从轻,往往无法按照纪律和规定严格处理,影响案件质量。第三,纪检干部自身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一些纪检干部必须得罪人,甚至得罪一群人的思想顾虑,导致不敢抓违法违纪,不愿意管。不重视群众反映的情况,导致案件来源少、无案件来源、难办案、无案件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我一直认为是铁营,流水兵,过几年可能要换个岗位,查不查案子都无所谓。

干部本身力度不到位。纪检干部精力过于分散。由于乡镇在编人员少,工作事务繁杂,作为乡镇纪委书记,不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其他如信访、政法,甚至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这必然牵扯纪委书记的大部分精力,往往不能集中精力查办案件。有的乡镇尽管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但往往是名义上的专职干部,其在配合纪委书记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同时,还要从事统计、办公室、等方面的事务,对查办案件不热心,甚至想回避。

3、自身素质跟不上,存在有案不会办的现象。客观上,随着违纪违规的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目的,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办案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少数乡镇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时间跨度大,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有的还担任村和站所主要负责人,这些都为案件查办增加了新的难度。主观上,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尤其是部分乡镇新任纪检干部,上岗前没有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自身学习业务也不自觉、不主动,不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也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

1、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办案主动性。坚决查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任务,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要经常过问案件查办工作,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作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好是不称职”的思想,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加强队伍建设,为办案提供保证。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薄弱、配备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纪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强配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把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同时要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把对业务能力强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对办案出色的同志要予以提拔任用。

3、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办案责任。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乡镇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形成责任体系和网络。二是坚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帮助。三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4、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针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单位,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单位,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帮助选择查办案件的方向和突破口,然后集中力量,强化突破。上级纪委办案时,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委的同志参加,在办案过程中增加感性认识,不断提高查案工作水平。五是把好“两级协审”关,提高基层办案质量。

5、注重排查案源,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投诉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其次,要解决“如何查”的问题。要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严重违法违纪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0818195.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