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评估和调整是确保其有效性的关键步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方案,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请大家注意,以下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方案制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一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县区征迁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xxxx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范围所涉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乙方村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甲方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南至;
西至;
北至(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
3.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户(可另行签订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其他建筑:
平方米)。
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y政秘〔2020〕120号)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等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人。乙方应在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
四、本协议未定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协议在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履行。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被征收(用)村民组负责人(签字、签章)。
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涉及户数较多的可以附表形式签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xx〕74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宋寨村、黄集村,邓襄镇张庄村和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英杨村。征收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土地4.0754公顷,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土地8.5704公顷;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土地5.7407公顷、宋寨村土地0.3154公顷、黄集村土地4.9668公顷,邓襄镇张庄村土地,0.5748公顷,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土地0.3212公顷、英杨村土地1.5995公顷,总面积26.1642公顷(其中耕地24.6320公顷)。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xx〕1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xx〕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xx〕72号文件执行,计13.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xx年7月6日。
集体土地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三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第二条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四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七)补助和奖励标准;(八)签约期限;(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公布。
2、《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五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7]145号“
关于
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17]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17]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
生活
出路。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
其他
用地。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17]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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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华泾镇农用地71.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乔文高联系地址:龙吴路2443号。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__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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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八
拆迁人(以下简称四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单位名称_______;邮编___,电话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单位名称_____;邮编:__,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i)。
(2)。
(3)。
(4)。
(5)。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九
征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政发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洞政发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旱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林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建设用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未利用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
2、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徐泾镇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联系人:陈康联系地址: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十一
项目部(建设用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________府发【_______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土地,现就用地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及用途:乙方临时使用的土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二、四组。
二、用地面积:总用地___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__亩,林地________亩,其他农用地____________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___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亩。
三、使用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耕地按小春一季计算,林地按半年计算)。
四、补偿费用:乙方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好临时用地的补偿,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制定复垦方案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复垦后的耕地需经市、区国土所、农业和镇、村、组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六、用地限制:乙方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得在所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如遇国家建设需征收该宗地,乙方应自行拆除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并将土地无偿交还甲方。
七、临时用地到期后,如需再用,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用地手续。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报当地政府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办)人民政府一份。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因xxxx工业园发展需要,在丙方管辖村乙方境内征用土地 亩,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7〕43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x政办发〔2017〕1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xx政发〔2017〕16号)、《关于印发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x政发〔2017〕25号)的规定,在监证方的指导下,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各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乙方所在丙作为征拆工作执行主体的条件下,现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征地位置和范围
1、以被征地村认定征地红线图界线为准。
2、征地红线图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
二、征地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和金额
注: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付款方式
甲方自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结算完毕之日起15天之内向丙方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丙方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青苗和设施补偿由丙方监督乙方依照xx政
〔201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五、双方责权
1、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有关征地补偿款项,不得擅自拖欠征地补偿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依照协议约定领取有关征地补偿款项后,必须协调好群众关系,及时腾地,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施工,影响甲方建设,否则,甲方、丙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以本次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不再申请举行征地补偿听证。
2、本合同的履行按照职能和分工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为:丙方向甲方负责,乙方向丙方负责。丙方对整个征地拆迁实施负责。监证方负责征拆程序到位及补偿款项数据核实。具体事项的办理,乙方应直接和丙方联系,丙方直接和甲方联系,甲方直接和监证方及丙方联系。无特殊情况,未经直接联系单位牵头,不得跨单位联系。
3、乙方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甲
方使用,与乙方再无其他关系。
4、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5、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国土资源局及丙方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月 日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协议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十、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协议效力。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篇十四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 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17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7、8、9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仙游县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六、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海洋渔业部门制定的用海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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