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报告时,我们需要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充分调研,以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20报告的撰写要遵循逻辑思维的原则,确保观点的连贯和推理的合理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一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5〕49号),特制定本方案。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1.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00)、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15)。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执行。
3.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2、2015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15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15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二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0日大队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即大队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落实责任,股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股室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着装亮证进入经营场所,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三、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同时作好记录。
四、卫生监督员对所辖片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拉网式检查,食品安全以城区餐饮单位为标准,医疗安全以城区医疗服务单位为标准,监督覆盖率须达100℅。
五、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奖惩,凡每月未达到监督检查覆盖率要求一次的,扣直接责任人2分,股室负责人1分,分管领导0.5分,主要领导0.2分;累计三次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每年累计六次以上,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因监督员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有分值计算的,按分值扣分,没有分值计算的,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0.5—5分。
九、分值计算以全年或半年所发奖金或津贴予以折算,实行每半年由稽查股进行一次评查。
十、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因大队特殊安排延误时间的除外。
本制度自2007年4月3日大队职工会上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三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四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五
(1)是否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法人代表(或校长)是否明确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是否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5)是否建立健全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上岗前食品卫生管-理-员是否询问当班从业人员有无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并作记录。
(4)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是否头发外露,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5)从业人员是否有在加工场所内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情况
(1)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是否完整、齐全,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2)食品原料采购时是否索取食品及其原料供货单位的有效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据。台帐是否齐全,并逐日登记。严禁采购加工四季豆、东北扃豆(别名宽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3)食品原料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出入库时是否进行登记,作好记录。采购、验收人员是否分开。
(4)食品库房是否有通风、防潮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5)食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10cm以上,使用时是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是否及时清除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是否有明显区分标志,并定期清洗、维护和校验。
(7)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记录。
4.加工场所、设备卫生情况
(1)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25米内无污染源。
(2)有无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3)学校食堂是否设有粗加工间或区域(分别设有动、植物性食品清洗池)、洗消间、切配间、烹调间、备餐间、凉菜间、仓库、餐厅等基本功能间及区域。
(4)食品加工、贮存、销售、供应场所的建筑布局、设备条件,地面、墙壁(裙)和天棚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基本卫生要求,有无防尘、防蝇、防腐、防鼠措施。
(5)食品容器、设备、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是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是否有坡度、便于清洗,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8)排水的流向是否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9)排水沟出口是否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0)是否配置密闭的`垃圾容器。
5.加工过程卫生情况
(1)是否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2)是否及时清理操作台面及地面上的废弃物。
(3)垃圾桶是否做到密封,垃圾日产日清。
(4)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是否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
(5)是否存在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的情况。
(6)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是否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7) 食物是否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8)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
6.餐饮具卫生情况
(1)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洗净和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2)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保洁柜是否专用、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
(4)使用的消毒柜、消毒剂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5)消毒人员的消毒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7.环境卫生情况
(2)食堂、备餐间、凉菜间、蒸煮间、墙壁、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是否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及时处理。
(4)杀虫剂、灭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存放在厨房以外的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专人保管。
8.食品留样
严格按照规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自备供水、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桶装水及分散式供水等生活饮用水。
(1)是否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是否建立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剂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并索取使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4)是否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
(5)是否建立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自备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设计供水能力(吨/日)。
(3)实际日供水量(吨)及供水人口(人)。
(4)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6)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防护设施。
(7)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8)采用何种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9)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10)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11)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卫生情况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供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4)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5)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二次供水卫生情况
(1)水源类型(市政供水、自备供水)。
(2)供水人数。
(3)供水设施数量(供水设施指蓄水池、水箱、增压泵)。
(4)蓄水池或水箱是否专用,是否加盖加锁,溢水管与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是否有污水管道及污染物。
(6)设施是否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7)设施是否每年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
(8)供水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验是否有卫生部门参加。
5.桶装水卫生情况
(1)饮水机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桶装水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件及水质检验报告。
(4)使用的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
6. 分散式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供水人数。
(3)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4)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
(6)水箱是否加盖加锁。
(7)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措施等。
1.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
(2)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规章制度,并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是否将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
(6)是否开展传染病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2.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情况
(1)是否设置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
(2)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是否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是否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是否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5)学校医务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行医。
(6)是否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
(7)体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8)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3.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
(2)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3)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
(4)是否建立疑似传染病学生、病源携带者的管理登记本或卡。
(5)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6)小学及托幼机构新生入学是否查验预防接种证。
(7)对学生预防接种情况是否进行登记和记录。
(8)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的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是否符合要求。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六
三、班组值班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所有执法检查管理工作。?
五、各班组执勤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管理。?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各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检查站负责人进行汇报。?
八、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山西省芮城风陵渡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消毒制度??
一、凡途经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须停车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消毒。
二、严格按照《山西省省境动物检疫消毒站运载工具消毒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对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消毒工作,保证消毒设施齐全,做好消毒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三、配制消毒剂时,严格按其说明书的使用浓度配制,做到随用随配,并认真填写消毒剂配制使用情况记录表。四、对车辆消毒时要计算好消毒的面积及所需消毒液的用量,确保消毒剂有效浓度和消毒效果。
六、消毒结束后,做好消毒记录,清理冲洗消毒台,为下次消毒做好准备。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基本原则
1.1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具体承担所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2、稽查职责
2.1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检查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2.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3、稽查程序
3.7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3.12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4、附则
4.1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会计行为,根据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城建委系统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襄建办发[20xx]20号)精神,及《关于对处属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的通知》(襄市政管字[20xx]24号)要求,20xx年5月11日至20xx年5月16日,由处财务科和监察审计科组成检查组,对处属二级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设置帐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准确填制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能正确认识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较好地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处所属拨款单位,都能按年初处下达的预算支出计划合理安排支出,并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明确了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按月编制实际支出与计划支出对比分析表,从目前来看,总体控制良好。
物业公司及市政监察队,着重对代收代缴水电费、房屋出租收入、排水服务费等资金的收缴流程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查看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通过购电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来确定金额的完整性;针对收入上交是否及时,有无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则重点检查每笔收入是否都按财务制度及时开具相应发票或收据,是否严格执行“以票控收”的要求。
泵闸所、排水所主要以各类物资的登记、领用、库存管理,以及设备维护保养等内部审批流程作为检查重点,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材料采购申请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材料收发记录是否完备;是否对库存物资建立了定期盘点制度;账实是否相符等。通过检查,两单位均设立了材料物资收发台账,并按月详细编制了材料消耗明细表,坚持了材料定期盘点制度,如泵闸所对相关费用实行分泵站明细核算;排水所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实行单车核算,使核算的精细化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大道、为民和路平三个独立核算的维护管理公司,能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凭证装订整齐,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帐实相符,反应出会计基础工作较为扎实,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上权责明确,保证了道路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如大道公司制定了《招待费审批表》并严格了执行“一餐一单一报”制度;路平公司根据每月维修工作量编制了《工程量认定表》,保证了维修费用的及时归集反映;为民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会计记账规则记账,账目记载工整、准确、无涂改,会计资料整理整齐、规范。
粒料拌合站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财务核算规范性上有了很大提高,收入按类别设有相应明细账,其中:外协收入基本上都签订有合同,附有派车任务单,材料出入库手续完备,设备维修保养均通过处设备科审核,并按月随报表报送成本计算单,按月编写财务情况说明。
通过此次财务检查,处属各单位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方面都有了一定提高,但在应收账款及时清收、预付账款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流程、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做好当期费用确认和归集、保证财务收支平衡、按《会计基础工作》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等六个方面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路平公司重点要完善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特别是外协工程欠款,同时将收取的广电押金及时入账。
(二)为民公司要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流程,对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的支付应通过处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对各类往来资金的管理要规定相应的报销期限,及时进行清收。
(三)大道公司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做好当期费用的确认和归集工作,并且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四)泵闸所管理所要加强防汛物资的管理,及时向处相关业务科室反馈结存情况,各类材料的购买、领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排水管理所账面登记的固定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
(六)市政监察队截止目前上交排水服务费收入1万元,年初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完成目标为6万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目标完成。
(七)物业公司截止目前上交门面房租金13万元,代收代缴水电费18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八)粒料拌合站重点要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清收和保证单位经济效益的提升,截止四月份内外部应收金额已达149万元,累计亏损29万元。
(一)路平公司要将张湾截污干管道路修复项目及市一医院外欠工程款作为清收重点,安排专人负责催要,同时将收取广电中心的'道路修复押金及时缴存银行。
(二)为民公司及大道公司要严格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对检查中出现的领款单和借支单无分管领导签字的情况,要及时办理补签手续;对于为民公司出现预付款金额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催要发票,办理相应结算,做好费用的归集。
(三)排水管理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成立时划拨的资产要向处设备科申请办理调拨手续,清查核对后于6月15日前办理入账手续。
(四)市政监察队及物业公司要加大排水服务费和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保证年初目标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五)粒料拌合站近期要组织专人及时清收欠款,制订出相应成本控制措施,通过强化成本管理,弥补现有亏损,提高单位效益。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认真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教育内容与形式组织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的学习,并加大对《会计法》等制度法规的宣传力度,强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到平常的执行中。
(二)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感。同时加强各级财务人员间的沟通和协调,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经营情况。
(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努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通过会计核算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收支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九
国庆节日期间,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严格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我局在本系统内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以及公款旅游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及时召开局党委会,传达市纪委文件精神。二是召开节前廉政谈话会,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预防“节日病”的发生。三是领导干部节日期间带头落实公车封存和节日值班带班制度。
节前,我局及时召开了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围绕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系列规定,要求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带头抵制不良风气。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严格落实车辆封存制度,节日期间封存车辆实行定点停放等。从而使全局领导干部绷紧了廉洁自律这根弦。
“国庆”节日期间,局领导班子组成七个小组,轮流值班,并对值班车辆做了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同时,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监督小组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监督,并设立了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监督举报。
局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亲自带队,六个人组成两个检查小组,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进行明查暗访,不定时突击检查。严格按照市纪委文件精神及节日期间公车“休假”等制度,在本系统内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以及公款旅游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节日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节日期间,我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由于领导重视,反应迅速,有效地防止了“节日病”现象的发生,无一例奢侈浪费行为,无一人违反规定,从而促进了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营造了廉政的节日氛围。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xxx通知要求和xx财务工作大清查实施方案,我中心于20xx年2月上旬组织对各下属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此次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经费预算开支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中心原有5个下属单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共有5名会计人员。20xx年,经xx批准同意,xx、xxx、xx、xx江4个中心的财务收回xx统管,仅保留xx中心独立财务。
为搞好此次财务检查,中心专门召开党委会进行了研究,就检查标准和检查方式进行了明确:仍有独立财务的xx中心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财务工作已经统管的单位采取集中清查凭证的方式进行。经过认真检查,我们感到各单位都能按照xxx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较好地坚持了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大项经费开支逐级报告,填制凭证真实准确,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规范,能按要求执行现金管理和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无设立小金库的现象,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较好。
1.未办理公务卡。因种种原因,各下属单位均没有办理公务卡,平时经费结算及纳入公务卡强制目录开支的项目仍然使用现金支付,不符合相关规定。
2.账目结算程序不够严格。部分接待费支出没有事前审批单,个别账目结算存在笼统票据和收据入账情况。
3.资金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有坐收坐支现象,个别往来款项没有开具统一票据。
4.银行账户不合规定。xx中心存在2个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原xxx的银行账户没有妥善处理。
1.加强专业学习,提升能力素质。学习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中心将认真组织学习各类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教育引导全体财会人员充分认清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自觉加强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做到“既能干事,又守规矩”,促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2.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中心要求各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进一步强化支部理财,严格预算管控;2月底之前办完公务卡,做到办事人员人手一卡;有效控制现金使用量,完善接待费事前审批手续;加大对资金管理力度,收到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往来款项及时入账;对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清理,撤销不用的账户。
3.认真做好财务工作指导。进一步加强中心与各级间的沟通和协调,经常性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下属单位财务情况,积极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多方面加大指导和帮带的力度,切实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整体水平。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一
为了加强厅直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厅直单位财务检查的通知》,我处20xx年x月1x日至20xx年x月x日组织对厅直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此次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厅有行政机关x户,事业单位x户,单独设立会计机构x户,共有x名会计人员。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设置帐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真实、准确的填制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较好地坚持了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大部分单位能按照财政要求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能执行现金管理和核算制度,无设立小金库的现象。xx单位能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凭证装订整齐,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帐实相符,特别值得肯定的是财务科长或会计做好银行对帐调节表的做法及固定资产做到三级明细账的建立,反应出会计基础工作较为扎实,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xx单位也能做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
各单位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相对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明确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1、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单位的现金报销及使用中,不能做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保险库内每日存放大量的现金,给我们的资金管理带来隐患。在硬件的管理上因受人员等原因的`限制,硬件与票据没有进行分开管理,使资金的使用没有受到相互的制约及监督。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存在侥幸心理,使建立的完善制度形同虚设。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环节薄弱。很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时未能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复核,并未按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在装订会计凭证时不能保证装订干净、整齐。
3、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每个单位都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在执行中并没有认真遵守,很多单位受到人员的限制,使经办人与记账人、审批人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间没有制约,在管理中,大家都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存在的问题都回避,使我们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很大弊端。
1、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责任感。我们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从各方面提高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感。加强各级间的沟通和协调,全面了解和掌握直属单位经营情况,听取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加强与事业单位的沟通,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2、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努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是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各种漏洞的发生,以达到明确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止舞弊。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二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精细化的轨道,5月19日至25日,我局组织对全县中小学20xx年1-4月份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采取“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查阅帐目和调查了解相结合、分组交流和整体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形成详细的检查记载,提高了财务检查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为了总结经验,改进不足,进一步提升教育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现将这次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遵守法规意识普遍增强。
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局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建设项目能做到了先立项后开工,并按审批意见做好统一招投标,限额以内的项目主管局立项审批,在主管局监督下学校招标,大宗设备采购方面各学校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上报采购计划,安排采购资金,集中采购由县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授权的分散采购也都在采购中心批准监督下进行。坚持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纳入年初的统一预算,杜绝了小金库和坐支收入情况的发生。
(二)会计基础工作较前扎实。
会计报表综合、全面地反映单位的财务运行情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掌握单位财务状况的直接资料。学校所有帐目集中到会计审核支付中心报帐后,会计人员能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对票据进行分类汇总,避免了以前将维修费记入办公费、招待费记入其他费用,将奖金、福利记入其他费用的随意现象,保证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20xx年大多数学校报帐手续完备,经办、内部审核、负责人签报、结算中心稽核程序逐步规范,合同、协议、批文等业务资料较全。会计人员大多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准确报帐记帐,及时装订单据等会计资料,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财务监督,精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一)少数学校债务风险增加。
除极少数校没有债务外,绝大多数学校或多或少都存有一定的债务,通过省债务化解,多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债务在可控范围内,但校与校之间不平衡,少数学校不但没有偿还债务,日常运转又产生了新的债务,负债越来越高,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资产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少数学校固定资产账不全、不实,多数学校固定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未配备到位,有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学校,也未能完全按照局下发的《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行增减登记、定期核实检查以及与结算中心账务处理的衔接工作。
(三)内控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
部分学校虽制订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有些环节执行流于形式。如报销票据“三签”手续不全,差旅费贴假的发票,招待费多头签单、打印费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以及附件不符、大额发票无附件,采购物品和辅助用书无领发手续,公用经费不按规定列支,会计档案管理有待提高等等。
针对这次财务大检查中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切实做好整改,进一步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要强化预算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年初预算的支出标准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和日常资金混用,项目建设确需负债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要控制债务规模。
当年的日常收支必须确保平衡,严格控制招待费、交通费等消费性支出,公用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出现举债开支运转费用和新增债务情况的发生。债务较大的学校要多方筹措资金,压缩“三公”支出和利息支出,积极稳妥地消化债务,同时细致地做好债权人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往来清理。
每年至少要和往来单位核对一次余额,有不符的要查清原因及时调整。对帐龄较长无法回收的债权要履行核销手续,对应付不付的债务按规定结转。代管资金该解交的解交,该清退的清退,不得挪作它用。
(四)要完善内控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布置的有关要求,制定落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密程序。会计人员更要加强学习,用新知识、新办法,创造性地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增强增收节支意识,营造良好的理财氛围。
(五)要做好资产管理。
要切实转变“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状,发挥资产管理员的作用,抓好登记、管理、报废等关键环节,确保固定资产在单位行政帐上得到全面准确的反映。每学期要清查一次固定资产,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四
根据《关于印发xx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xx〕307号),结合各市县、各地方金融企业20xx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季度快报的报送情况,我厅对各单位20xx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度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对象为19家市县财政局及32家省级地方金融企业。
总体来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编报质量比20xx年度有了较大提升,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地方金融企业认识到位,责任落实,财务报表报送及时,资料齐全,数据质量有所提高:东方市财政局、文昌市财政局编报组织得力,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数据质量较高;三亚市财政局、儋州市财政局财务报表分析报告较为详实,报送及时性较高;海马财务有限公司、xx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报表质量较高,财务分析报告较全面;海口市财政局、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汇总单位户数超过18家,但仍保质保量地完成报表编报工作。
但是,也有小部分市县及个别企业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力的问题。白沙、保亭、临高等市县财政局及xx新凯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报送纸质报表、季报分析报告,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省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一)市县财政部门。
获得一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获得二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获得三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二)省级金融企业。
获得三等奖的单位是:xx盈众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泰林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xx农垦财务有限公司、海口罗牛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以上获表扬的市县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企业珍惜荣誉,勤奋工作,再创佳绩。未获表扬的市县财政部门及企业应认真查找差距,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财务监管工作基础,争取好的成绩。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五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自身行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目标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抓好粮食普法工作。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自身的学习,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执法行为、规范文书档案管理四方面入手,狠抓了监督检查基础工作。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明确职责,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树立依法管粮的观念,尽快实现职能转变,为搞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体系。
继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了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坚持规范执法形象、言行和办事规则等执法行为,扩大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障了群众利益。
1.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宣传面。
切实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张贴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对粮食经营者开展贴近生活实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我局组织了一次职工深入全县各乡镇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节前节后还进行粮食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宣传和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了深刻的认识,提高了个体粮食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在人员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20xx年我局开展粮食监督检查39次数,出动人员134人次,检查企业39个次。从检查情况看,没有发现通过不正常渠道收购粮食现象,其次检查粮食质量情况,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要看有没有过期变黄、变质和霉变的粮食。在工作中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着力在全县范围内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有力的为全县粮食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环境。
为给粮食监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与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如主动积极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地方储备粮执行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xx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州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工作上有了新的起色,宣传上有了新的成效,有力地保护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今后工作中,将继续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力度,保障粮食市场监管到位,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粮。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六
5月初,会计法规股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和部署,将《市财政局2020年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被检查的三个股室;截止5月26日,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按时完成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了局会计法规股;5月27日,会计法规股将检查通知书下发到三个股室,抽调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三个股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账本、传票和文件档案资料及问询等方式开展,对三个股室2020年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一查看。从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方面入手,检查预算股2020年预算、决算编制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综合股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和社会基金专用票据等从领用、登记、以旧换新方面进行了逐一核查,全面了解财政专用票据的管理情况,以票管收核查了2020年政府非税收入数额;从国库2020年全年总预算会计预算内-明细账入手检查了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收支管理情况,通过翻阅总账报表、明细账报表、和原始凭证了解会计核算管理情况,核查了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程序。检查结果形成工作底稿,底稿履行了签字手续。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七
我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成立清查小组后,局领导要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按照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及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财务自查自纠报告。
1、我局所有财政资金均按预算用途使用,支出真实合规。
2、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行为。其中某些工作性的专项资金接待支出略微偏高。
3、非税收入征收合法合规,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非税收入的`行为。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无以支抵收和坐收坐支的现象。
5、认真执行规范津补贴政策,无在政策规定之外发放奖金、补贴的行为。
6、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核算规范,无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截留处置收入的行为。财务自查自纠报告。
7、我局单位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8、我局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
通过自查,我局在某些工作性的专项资金招待费略微偏高。清查小组提出在以后的接待工作中一定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八
为了了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我支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部门管理好自己的人和物,形成了“安全工作三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支行行长、各科室主任、员工都签定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对各项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实行层层把关。制定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紧盯元旦、春节期间节日节点,切实强化教育监督,加强对局机关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加强“四风”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两节前,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干部职工大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向干部职工传达中央、省、市两节纪律要求,强化教育引导,切实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约束自己。开辟廉政宣传栏、廉洁文化墙宣传上级精神。同时将中央围绕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放在局共享平台,让全体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切实做到真正融会贯通、知行合一。
开展了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公款吃喝等问题的专项检查;
开展了专项整治利用地方特产谋取私利问题,并集中签订不利用地方特产谋取私利问题承诺书。因公出差严格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标准搭乘交通工具和住宿,坚决不搞特殊化。严控车辆租用成本,接待客商按照级别确定车辆使用,不超标准使用车辆。严禁单位工作人员未经组织同意擅自外出学习培训。崇尚节俭,商务接待厉行节约,有效遏制铺张浪费。强化平时对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教育,及时了解决他们的.思想状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提醒早预防。
三、坚持案例教育,做好警示提醒。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公开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让全体党员干部认识到对“四风”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要求,认识到不敬畏、不在乎、屡搞“四风”必定付出惨痛代价的严重后果,不以“看戏”心态看通报,不当置身事外的观众。认真对照自身进行检查,督促党员干部严守纪律、改进作风。通过发送节日廉洁短信,宣传廉洁文化,督促党员干部职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知敬畏、讲规矩、明禁令、守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四、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真抓真管。为防范“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工作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对科室、中心人员及风险防控点进行监督检查。在局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里及时发布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在重大节假日时间节点发送廉政短信,做到提醒教育同步进行。同事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局公告栏公布举报电话。确保了各项决策部署全方位无死角的贯彻落实。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篇十九
按照《中共xx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纠正“四风”的通知》精神和省厅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xx领导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工作,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容易发生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xx领导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把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廉洁白律,严格纠正“四风”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及早加以防范。一是认真学习《中共河北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纠正“四风”的通知》,并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对加强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纠正“四风”工作进行部署。二是节前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全面把握八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意识。三是大力提倡俭朴、廉洁过年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和纠正“两节”期间易发的各种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切实把广大党员干部引导到坚定理想信念上来,大力营造廉洁从政、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xx领导班子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工作外,班子成员都能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抓好“两节”期间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防止和反对铺张浪费。单位一把手还主动同其他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进行谈话,围绕“两节”期间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早打招呼、早提醒,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年前,按照有关要求,单位领导带头,走访慰问送温暖,为单位生活困难党员和退休干部送去慰问品,表达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竭力为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xx党支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开支,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本着从简、节俭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活动。在“两节”期间,没有组织或参加以会议、学习、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没有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走访和拜年;没有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和报销任何费用;没有发生其它坚决禁止的问题。同时,xx还进一步加大了公车使用管理和值班履责管理,严防各种问题发生。
xxxx年春节期间我馆严格按照规定,狠抓工作落实,节日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问题,过了一个廉洁、文明、祥和的春节。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0719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