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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一
1、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3、挡车工不算特殊工种,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981年4月30日)纺织挡车工以暂不实行提前退休为宜。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二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四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五
1.目的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1。
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工、储存保管员;
(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安全保障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保障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综合部及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综合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4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保障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保障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保障部联系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办理复审、初审等相关手续。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保障部。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保障部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7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5.12.8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5.12.9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全保障部负责。
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0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公司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部及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2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六
20xx年x月xx日我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的特种设备视频培训,通过一天的培训学习,课程学习结束感受颇深,切实的感受到了对特种设备简史、安全法及使用管理的理解和深刻的掌握,在此感谢上级领导安排的此次培训活动,感谢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讲解,此次的培训学习,是自己的理论基础、业务水平等都有比较明显的提高。现将此次培训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即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围绕这一宗旨,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创设的多项制度,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入围保障特种设备的本质质量,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要试试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采用的新材料,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等等,这些规定重在事前把关,防止不合格设备进入使用环节,防止不安全设备继续使用,做到防患于未然。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强调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障安全,法律设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安全责任体系。在完善现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三项基本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明确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要建立设备信息档案;二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是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三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是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区必要措施消除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以上从制度上保证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陷阱对民众生命和财产的侵害,体现了一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宗旨。
特种设备安全关涉多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齐抓共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中特别突出三点:一是突出强化各方面责任,特别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二是突出强调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三是突出强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享有使用特种设备权利的同时还负有监督这些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企业安全的责任,同时对政府的履行责任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立足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监管经验,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执行性。该发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对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提高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整体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七
20xx年06月03日,根据公司持证上岗的要求参加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本次培训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经过40个学时的.学习,并通过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顺利完成了训任务。现将培训情况总结如下:
培训的主要内容桥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2、对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相关法规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对特种设备管理有了新的认识,进一步了解随便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学习桥式起重机的操作、维护检查注意事项,以保证设备安全健康运行。
4、通过认真学习,经过笔试和现在操作考试,取得良好成绩。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发现我们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理论学习有一定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2、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拒绝违章操作。
3、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强化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隐患,处理和消除隐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进一步加强业务操作水平和设备维护能力,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八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九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
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内容。
3.1安技科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技科同意,方可变动。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1)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技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技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技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技科,证件发放由安技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技科。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技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6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一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二
从xx月4日到xx月11日,我们参加了区局培训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断续教育培训班。在这短暂的学习生活让人觉得意犹未尽,几位老师深入浅出的细致讲解,使我受益良多,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许多工作中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以下是我的几点学习心得体会。
每个人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认真的聆听,适时地记录,学习的气氛十分浓厚。老师们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来自检验一线的.老师,把自己在检验中的经验体会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让人久久难忘。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的业务知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扩展,这对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更好地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极大的帮助,知识日新月异,不学则惘。当今社会快速发展,虽然我们身在基层,也不难感觉到知识爆炸的巨大威力。通过这次学习,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维,使我对规程、规范有了更深的了解,为今后更好地从事检验工作储备了知识。
通过短暂而丰富的学习,的确是获益匪浅,更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在这个终身学习的时代,必须要坚持学习,不断学习多方面的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同时要学以致用,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不断提高自己,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清楚地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重于泰山,做而不学等于蛮干,学而不做等于白学,我们学习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所学的知识来指导我们的业务工作,为检验工作服务。
最后,感谢区局培训中心精心组织和安排,希望培训中心能多组织这样的培训班,给我们与其它省、市的检验单位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水平。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三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四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 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 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 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 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 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 入职 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 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 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1〗〖2〗〖3〗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 或以上文化程度;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http://)。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 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 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 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 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 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 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六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国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复审及再培训等工作要进行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本单位现有的特种作业工种确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时组织具备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送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3、每年按规定制定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4、每二年(炊事人员一年)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内容的身体健康检查。按《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和炊事人员中实行健康证制度。具体做法是:由施工现场(或企业)组织以上人员持省统一印制的“健康检查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查体,经医师、医院签章,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盖章,健康证存放工地。查体内容范围按“健康检查证使用规定”的说明进行。
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对安全用品及用具进行定期检验,要标明检测时间。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公司要统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工地执行。
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企业内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要分类造册登记,有计划的进行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只保存在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须记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时间及从事本工种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4、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七
兹有(申请人姓名)于年月至年月,在(公司单位名称)从事(作业项目)作业实习。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使其已经具备必要操作设备所需的技能和业务知识且身体健康适合本岗位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八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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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十九
为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稳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安全科是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特员配备和培(复)计划,并进行组织落实。
2、凡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服务期限,另行与矿签订服务协议,否则,必须按服务时间扣减培训费用。
3、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实行岗位固定工资制的特员,一律实行服务押金制。即以培训费用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从工资中扣出培训费用。服务期满后,全部退还。同时对工作认真负责、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一倍返还服务押金,以示对工作的奖励。
4、为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岗位工作,对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特员实行特种作业工龄工资制。其工龄工资标准,瓦检员为30元/年,其它特员为20元/年。
5、与我矿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所发生的特员奖励及工龄工资费用,由工资发放的单位或区队进行支付。但为确保支付兑现,统一由矿财务进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队负责人是特员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需特员认真进行选拔配备。严禁不经考核而随意选拔任用特种作业人员。否则,经矿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处罚500至1000元。
一、 煤矿电钳工
1、机电维修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检修流程、标准,
3、检修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电气设备停电闭锁挂牌;
4、检修时会正确使用工具、仪表。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设备结构、性能原理、参数;
2、应知设备完好标准,按工艺标准检修;
3、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地面变﹙配﹚电所值班员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安全设施齐全、保护装置灵敏、穿戴绝缘用具操作带电设备;
3、必知地面变电所供电系统、停电倒闸应急处理方法;
4、检查电气设备停电、闭锁、挂牌,执行“两票”制度、复述制度。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地面变﹙配﹚电所负荷、运行状况、保护、安全设施;
2、会处理一般电气故障,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掌握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
3、充电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电解夜浓度的调整;
3、佩戴相应防护用具,通风良好;
4、确认充电插销连接及蓄电池完好,仪表显示正常,并做记录。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充电机车性能、结构及原理;
2、应知蓄电池完好情况,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应知蓄电池使用周期及充电频率。
4、电气焊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焊接物件的属性;
3、必会使用工具、焊接方法,做好防护设施;
4、必会检查工具完好,调试电流、气压;
5、做好收工结尾工作。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焊接设备性能、结构及工作原理;
2、应知设备安全规定、安全防范、焊接标准;
3、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外线电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地面杆塔分布;
3、必会登高作业、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4、会线路架设、安装、检修、维护;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设备、线路安装、结构;
2、应知电器知识、会使用电工仪表;
3、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矿灯充电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须巡视充电架及矿灯、确保充电正常;
3、必知地面变电所供电系统、停电倒闸应急处理方法;
4、保证矿灯台台好,做好发放记录及交接班制度。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矿灯及充电架性能及工作原理;
2、应知矿灯的摆放位置及数量;
3、熟悉掌握矿灯的完好状况,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电话维修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通讯设施齐全、保护装置灵敏;
3、必知通讯线路分布、电话用户、在重点岗位要有直通指挥中心电话。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井上下通信系统图;
2、会处理一般通讯故障,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掌握通讯设备的完好状况。
8、电气试验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电气设备试验标准;
3、必知试验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4、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出试验报告。
应知、应会、应做
1、应会操作仪器仪表;
2、应知试验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3、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井下变(配)电所值班员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安全设施齐全、保护装置灵敏、穿戴绝缘用具操作带电设备;
3、必知地面变电所供电系统、停电倒闸应急处理方法;
4、检查电气设备停电、闭锁、挂牌,执行“两票”制度、复述制度。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地面变(配)电所负荷、运行状态、保护、安全设施;
2、会处理一般电气故障,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掌握电气设备的完好状况。
二、煤矿排水工
10、主排水泵司机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安全防护装置、保护装置齐全;
3、开机器必须对水泵、管路、阀门进行确认;
4、开机时,观察指示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汇报。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水泵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及其保护、防护设施;
2、会处理一般故障,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掌握设备的完好状况,供电系统及管路、阀门。
11、水泵司机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知水泵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检修流程、标准;
3、检修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电器设备停电闭锁挂牌;
4、必知水泵管路阀门用途,水泵是否上水。
应知、应会、应做
1、应知水泵构造、性能及工作原理;
2、应知水泵设备、管路、阀门的完好状况;
3、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煤矿安全检查员
12、采煤工作面安检员
必知、必会、必做
3、具备处理瓦斯、顶板、水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4、必须知道不同灾害情况下的避灾路线,当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突水、冒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按规定路线组织撤人,并汇报矿调度室。
应知、应会、应做
1、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熟悉采煤工作面生产工艺;
3、熟悉采面支护、上下端头支护的基本参数;
4、熟悉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突水、冒顶预兆。
13、掘进工作面安检员
必知、必会、必做
3、具备处理瓦斯、顶板、水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5、跟踪“先探后掘”的进度,认真填写管理牌板,防止超掘。 应知、应会、应做
1、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熟悉掘进工作面施工工艺;
3、熟悉本工作面支护基本参数;
4、熟悉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突水、冒顶预兆。
四、煤矿瓦斯检查员
14、瓦检员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须能正确使用瓦检仪,按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
3、必须熟知所在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监测、抽采、防尘及防灭火等情况;
4、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必须做到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
6、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假汇报。 应知、应会、应做
1、熟悉所在工作面瓦斯排放措施、“先探后掘”等相关规定;
2、熟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熟知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
4、熟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五、煤矿通防工
15、煤矿通防工
必知、必会、必做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必须熟知矿井的通风、瓦斯、监测、抽采、防尘及防灭火等情况;
3、熟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应知、应会、应做
1、熟悉采(掘)工作面瓦斯排放措施;
2、熟知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掘进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通风设施构筑物符合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二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根据国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复审及再培训等工作要进行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本单位现有的特种作业工种确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时组织具备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送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3、每年按规定制定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4、每二年(炊事人员一年)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内容的身体健康检查。按《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和炊事人员中实行健康证制度。具体做法是:由施工现场(或企业)组织以上人员持省统一印制的“健康检查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查体,经医师、医院签章,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盖章,健康证存放工地。查体内容范围按“健康检查证使用规定”的说明进行。
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对安全用品及用具进行定期检验,要标明检测时间。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公司要统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工地执行。
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企业内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要分类造册登记,有计划的进行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只保存在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须记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时间及从事本工种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二十一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是技术性强、危险程度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高危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能,才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安全管理职责。
(一)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 电工作业;
二、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 起重机械作业(含信号指挥、挂钩作业、电梯操作等)
四、 厂内机动车驾驶;
五、 压力容器作业;
六、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等)
(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
a)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
b) 负责按照各单位提供的年度复审人员名单,编制复审培训计划;
c)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持证上岗及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管科
1、负责组织拟定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审定和新入厂的职工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
2、负责对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龄满18周岁;
二、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a 器质性心脏病
1、风湿性心脏病
2、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
3、心肌病
4、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b 血压高于160/90毫米汞柱或低于86/56毫米汞柱;
c 精神病、癫痫;
d 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e 晕厥(指近一年内有晕厥发作者);
f 男性血红蛋白低于9克%(90g/1),女性血红蛋白低于8克%(80g/1);
g 肢体残疾,功能胺限者;
h 慢性骨髓炎;
i 耳全聋及发音不清。
j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听力小于5m者;
k 色盲者。
(四) 凡参加办理《操作证》培训的人员应履行下列手续: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复审。逾期未参加复审或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人员,其证件超过使用期限,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六) 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复审程度序
一、即将到复审期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各单位安全科或专人负责提前三个月收集上报安全监察部,并按时向相关人员发放复审申请表、体检表,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与相关发证机构联系,安排复审事宜。
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相应工种、项目的特种作业独立操作,无证不准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七)特种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八)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可独立从事限定范围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科统一保管,个人持复印件随身携带,随时接受各级领导及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检查。
(九)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丢失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否则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十)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教育,加强日常检查工作,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基础管理工作。
(十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十二)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者,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停止特种作业,由管理部另行安排工作。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第一炼铁厂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罚:
一、未持证上岗者;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范围作业者;
三、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四、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者。
(十四)因违章作业不服从纠正、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管理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厂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十五)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有违章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科签注违章记录。
(十六)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考核与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二十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
(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国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复审及再培训等工作要进行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本单位现有的特种作业工种确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时组织具备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送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3、每年按规定制定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4、每二年(炊事人员一年)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内容的身体健康检查。按《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和炊事人员中实行健康证制度。具体做法是:由施工现场(或企业)组织以上人员持省统一印制的“健康检查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查体,经医师、医院签章,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盖章,健康证存放工地。查体内容范围按“健康检查证使用规定”的说明进行。
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对安全用品及用具进行定期检验,要标明检测时间。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公司要统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工地执行。
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企业内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要分类造册登记,有计划的进行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只保存在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须记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时间及从事本工种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篇二十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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