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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一
供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结合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突发事件分类
镇、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5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3)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4)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5)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镇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派出所、水利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医院、学校、各村
(三)防疫部门:青山镇卫生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忠武任主任,张梦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相应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镇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紧急情况下,启用应急供水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落实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五)成员职责: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突发事件调查及安置组:由余忠武任组长,张梦贤同志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发布消息等。
2、医疗救护组:由蔡文慧任组长,蔡文慧和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青山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疫情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疫情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3、治安保卫组:由蒋崇玖任组长,派出所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供水设施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发生。
4、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集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
对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集镇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四)应急处置
1、对于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2、出现严重干旱,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如打深井等。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集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4、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或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处理主管网断裂事件中,供水单位应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它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它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二)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集镇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供水单位在迅速切断污染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它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三)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各社区要备足沙土、编织袋及排水设备,严防主管道出现问题,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联系供水单位,快速抢修,确保供水安全。
为确保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本预案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三
xxx县水务局:
按照你局下达的《关于关于做好xxx县20xx年度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涉及考核项目进行了认真自查,现作报告如下:
为切实提高我乡农村安全饮水风险防范能力,我乡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提升工作开展力度。
1、宣传与协调:大力宣传农村安全饮水相关知识,积极协调落实安全饮水项目实施。
2、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各村设立农村安全饮水自行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管理。
3、抓好水质监测:按照水务局的安排及要求,及时将下发的消毒药剂投入消毒,并建立使用台账。
4、认真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各村安排专人对水源点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农饮安全。
一年来,我乡认真落实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相关要求,致力推进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建设,全年未发生农村人饮安全问题。
xxx县x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四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县级水利局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农村饮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水厂在供水中出现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水厂供水故障应急预案
根据停水时间长短,将水厂供水故障分为四级,其中一级的级别为最高。
1.1 四级:短时故障停水,时间在二小时以内。
1.1.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过3ntu,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1.1.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负责人。水厂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及时判断故障种类,迅速报告所在镇、村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与县农村饮水管理站联系,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1.1.3 抢修措施
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故障原因,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完成,撤离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村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技术负责人
1.2 三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四小时以内。
1.2.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5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1.2.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后,判断事故等级,将发生故障情况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1.2.3 修措施
厂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
1.3 二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内。
1.3.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3.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发生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
1.3.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作出事故是否升级的判断。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通知供水,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办)分管责任人
1.4 一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
1.4.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4.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1.4.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主要负责人
2 供水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2.1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级及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县实际情况,将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的级别最高。
2.1.1 三级:指管道口径在dn50以下的爆管,关阀后影响50户以内正常供水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技术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确定影响供水范围。
(2)抢修负责人:水厂技术人员。
(3)抢修措施: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立即开阀送水。
2.1.2二级:指管道口径在dn75~110之间的爆管,关阀后影响整个村庄或影响1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水点在重点地区、重要道路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
(2)抢修负责人:水厂厂长。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并报村主要负责人。
2.1.3 一级:指管径dn110的爆管,停水影响2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点在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2)抢修负责人:镇分管负责人。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人员参与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关阀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
2.1.4 应急响应
(1)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由水厂厂长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抢修指挥部的设定
抢修指挥部设在水厂。
(3)事故升级
在抢修工作中,抢修负责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认定事故等级,需要三级升二级、或二级升一级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升级后,及时根据相应的级别,增加抢修人力、物力。
(4)要做到“三要三随”
要备足备品备件,做到随用随取;
要保障抢修设备正常完好,做到随到随用;
要抢维修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喊随到。
(5)备品备件及责任人
pe100管材:dn200、dn160、dn110、dn75、dn50、dn25、dn20各储存不少于300m, 各类管件各储存不少于30件。
3 水源水质事件应急预案
3.1 水源水质事故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3.1.1 三级:一般水质事件
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但经过水厂正常处理,出厂水水质可以达标时。县疾控中心和农村饮水管理站要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
3.1.2 二级:较大水质事件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恶化、污染物严重超标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接到报告或发现原水水质问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加强对水源水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并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尽快查明原因。同时水厂要提高液氯投加量,增加杀毒效果,采取必要的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如果水质不达标,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直到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1.3 一级:重大水质事件
源水水体发生突发投毒性化学污染事故时,接到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迅速了解清楚污染物的种类、包装、数量及出事地点等有关情况,并立即对水质进行监测,若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或化学检测超出允许浓度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直至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2 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状态时,各部门要立即到位,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一般水质事件,水厂第一负责人向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报告,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保证正常供水。发生较大水质事件,立即报告镇主要负责人,由镇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并会同县水利局和县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明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重大水质事件,镇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向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在上级领导的指挥下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五
供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结合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突发事件分类
镇、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5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3)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4)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5)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镇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派出所、水利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医院、学校、各村
(三)防疫部门:青山镇卫生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忠武任主任,张梦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相应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镇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紧急情况下,启用应急供水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落实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五)成员职责: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突发事件调查及安置组:由余忠武任组长,张梦贤同志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发布消息等。
2、医疗救护组:由蔡文慧任组长,蔡文慧和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青山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疫情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疫情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3、治安保卫组:由蒋崇玖任组长,派出所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供水设施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发生。
4、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集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
对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集镇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四)应急处置
1、对于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2、出现严重干旱,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如打深井等。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集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4、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或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处理主管网断裂事件中,供水单位应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它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它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二)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集镇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供水单位在迅速切断污染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它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三)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各社区要备足沙土、编织袋及排水设备,严防主管道出现问题,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联系供水单位,快速抢修,确保供水安全。
为确保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本预案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六
摘要:近些年,国家加大对农村各项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力发展农村建设项目,其中在农村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就是国家各项惠民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项惠民工程,因为这关系到成百上千农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所以说,大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是保障农村人民饮水安全的关键点,是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核心。但是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建设和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相应的、合理的改进措施。
实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这是关系到当地民生建设的头等大事,与农村百姓的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将农村水利建设落实到实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农村用水需求,重视农村饮水安全。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广大地区缺水、饮水不便的现象得到了改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有效解决,以下将简单谈一谈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改进方式:
1.饮水工程后期维护资金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兴建水利设施,大大缓解了农村地区缺水的现象,但是在饮水安全项目的后期管理上存在较多问题。由于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资金大部分是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支持的,所以在实际建设中,这些资金可以满足当时的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完工,却不够工程后续的维修和管理。尤其是最近几年,一些偏远农村或贫困县,当地的饮水工程修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使用至今,很多饮水设施出现老化、磨损、无法使用的现象,而当地政府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修缮,导致当地居民出现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的问题。
2.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国家的大力发展,使得如今的饮水工程建设多采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但是由于很多农村地区没有配备专业的维修和管理人员,甚至只是聘请临时人员进行管理,使得部分农村水利设施或管道出现问题时,没有办法及时、正确的维修,保障安全供水。除了缺乏专业的维修人员,农村地区同样缺乏相应的水质检测人员。一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或者工业发展等原因,导致当地饮水易受到污染,但是因为缺少专业的检测人员,水污染现象已经发生却仍不为人知,人们依然在饮用不达标的水。
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因为没有专门的安全饮水管理措施和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合理使用化肥、规范牲畜饲养,使很多地区因为过度使用农药化肥、随意放养家畜等问题致使当地的饮用水受到不同情况的二次污染,水质难以保证。进而导致人们安全饮水的区域愈发减少,出现用水困难、无安全水可用的现象。
1.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后续项目建设管理。
充足的资金是保障农村顺利实施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维护的首要前提。所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除了积极向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持以外,也要从多角度筹集资金保障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比如可以和乡镇、城市企业合作,得到相关资金赞助。在丹寨县龙泉镇杉木村小学就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兴建了链接城镇的饮水设施,为学校铺设了新的管道,使校园师生不用再外出挑水,直接就可以在校园内喝上放心安全的饮用水。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专项的资金账户,定期将农村部分财政预算划拨到饮水安全建设的账户中,保障项目建设和后期维修均有专项、充足的资金,不会出现需要维修的时候却没有钱的情况。
2.配备专业管理、检测人员。
在农村各地区要尽量配置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进行管理,保障饮水设施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维修,避免因维修拖延造成水资源的污染,并且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水利检测人员到各村储水点对水源水质ph值、浑浊度等进行检测,保障村民用上安全放心的健康水。同时,还要对聘请的相关人员定期做专业方面的培训,充实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强化意识,使管理、监测的工作人员敬岗爱业,对农村饮水问题认真负责。
3.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宣传。
当地部门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符合当地情况的管理措施或规章制度,形成健全的饮水、供水管理模式,保障农村的饮水管理有序进行,出现问题有专门部门解决。同时,在日常还要向村民积极宣传相关饮水安全的知识,让村民配合管理,做到不随意放养牲畜、滥用农药造成水污染,不饮江河湖水等安全无保证的水源。总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大工程,地方各部门要重视起来,提高农村饮用水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质量,确保村民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七
同志们:
去年秋冬季以来,我县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其目的就是,要对我县一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对在此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县农村饮水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可持续发展。今天的会议,也标志着新一轮的饮水安全改造工程胜利告捷,提前六年完成了国家饮水安全改造项目。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改造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喜庆县长就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同。一会儿,高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自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出三年内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方便不安全问题的目标,当年投资1500多万元实施了安全饮水工程,使唐家、西安等部分乡镇群众彻底告别了饮用土井水地表水的历史。20xx年秋冬季以来,饮水不安全矛盾突显,县委县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安全饮水工程改造,采取一年干事、三年还款、物资集中采购、统一供应的形式,在可控范畴内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确保节资保质。各乡镇各部门都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向上争取、广泛筹集资金,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都亲自部署亲自上手,广大干部职工都不惧艰苦,昼夜奋战在工程改造一线,抢工期、保质量,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打赢了这场硬仗,取得了全面胜利。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以人为本的民生观、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各级干部的一次锻炼、一次考验,实践证明,我们的干部是讲政治讲民生、作风过硬的,是讲奉献、善于攻坚克难有能力干事创业的,是拉得出打得赢、值得县委县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在工程改造的日日夜夜里,无论是材料采购、争取资金,还是规划设计、施工推进,都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忙碌的身影。喜庆县长经常亲自调度亲自检查,指挥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互相支持,协调配合,高书记也多次到施工现场亲自解决问题,给大家打气鼓劲。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是满意的,是肯定的。希望大家能够一如继往地扎实工作,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县属于严重缺水地区,地表水污染严重,浅层地下水为苦咸水,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作为饮用水源的只能是埋藏于千米之下的上三系地下水,而且水量有限,补给困难。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的关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节约用水的意识,积极参与节水行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切实增强全县人民的节水意识。我县通过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使农村饮水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跑冒滴漏”现象基本得到解决。目前,我县正在积极推进大伙房水库输水项目建设,总的想法是要利用大伙房水库输水来提供生产生活性用水,届时全面加强地下温泉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温泉城等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使用,实行两条腿走路,既要有效缓解水资源匮乏问题,同时还要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益。这是立足长远的大事,我们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目前管线已到市里,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利用工程改造管网与其接头,确保沿线乡镇和辽滨沿海经济区生产生活用水,使更多的群众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我县下大决心、下大气力、不惜一切代价斥资解决的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民生工程,能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重在管理,重在运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一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监管。要按照“明析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积极探索、借鉴企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来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实现有偿供水、独立核算、透明服务,共同创造饮水安全、供水高效的和谐环境,确保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受益。平安乡、新开镇、东风镇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其他乡镇可以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地搞好饮用水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卫生检疫部门要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检验和检测,从源头上防止我县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切实保证广大群众放心用水。三是县委、县政府将对各乡镇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实施长期跟踪问责制,这次会议之后,个别乡镇还有不完善、不彻底的要切实抓好收尾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长久发挥良好效用。四是县、乡镇饮水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保持良性的运行状态。五是要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供水,有条件的乡镇要实现全天候供水,让群众满意。六是要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各乡镇、相关各部门要更多的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确保工程没有欠帐。
同志们,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常抓不懈,让全县40万人民都喝上安全健康的放心水,促进全县安全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1.1饮用水水质超标问题。
由于无序的资源开发使许多地区水源遭到严重的破坏,水源枯竭,水质变差,矿物质增多。部分水源由于长期受腐生植物的浸泡,微生物远远超出了饮用水卫生标准,加之大面积种植橡胶、茶叶及经济作物,我市不仅是坝区连山区也大量的施用农药、化肥等,因此造成我市各乡镇的水源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严重超标,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受到严重污染。
1.2水源保证率、用水量的问题。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由于受资金的制约,农村供水工程普遍标准低,缺乏水处理设施,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供水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较低水平,明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1.3工程技术问题。
1.3.1饮水工程缺乏科学规划。
目前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技术问题主要是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在工程建设上并没有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等诸多因素,工程建设仅局限于解决短期饮水困难问题,缺乏区域性的统一筹划,供水规模普遍偏小,用水成本普遍偏高。
1.3.2水资源信息资料缺乏。
在工程建设中,地方上往往缺乏水文、地质方面的相关资料,建井的随意很大,只凭着经验确定井位,因此出现了许多报废工程,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九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南江县万达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在人民政府、’南江县水务局等有关人员监督下,经村委会“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采用指定专业队伍承建一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人)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饮水安全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图纸和预算内的全部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规划、设计图纸和预算内的全部内容。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四、工程验收与质量保修。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及时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如质量不合格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征期为童一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其保修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支付、设计预算控制价款:元。
2、结算价款:按实际竣工验收收方工程量(含工程变更)和实际结算单价进行计算,结算总价款不得超出预算控制价款。
3、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由中选施工单位(人)垫资修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完善相关报账手续,经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到发包人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施工单位(人)凭相关资料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程款结算总额的95%,下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待运行一年后,凭发包人开据无质量问题证明后再全额支付下余的5%。
六、双方职责。
1、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负责将进场道路、工程占地、青苗补偿等协调到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指定接入位置。
2、发包人负责政府采购材料的保管,管网管槽开挖、埋设、运输(村保管室至工地)和管道铺放,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承包入应按有关建筑安全操作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注意防范事故的发生,出现施工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不能损坏,如有损坏,由承包人照价赔偿(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4、承包人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管道材料的安装、运输(县城材料库房至村保管室),工程所需其他设备、材料的采购(采购时需出据“材料自行采购单”),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不得延误工期,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认可后,相应顺延。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一天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办理好签证手续。
7、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取得正式书面通知,其费用列入工程价款的调整。
8、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村委会办公室。
九、其他。
1、本合同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合同中未尽事宜及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条款及本工程补充协议如有冲突以最后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如存在违约,其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程度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工程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支付完本工程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县水务局、人民政府各执壹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帐号:
鉴证单位: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15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15〕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 (或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一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然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生活、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笔者对农村居民生活中的饮水状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农村居民饮水的现状。
县是一个山区小县,共辖7个乡镇,111个村,乡村户数49700户,乡村人口157100人。地处鄂西山区向江汉平原过渡的地带,西部以中山(海拔800米以上)为主,东部以低山(海拔500米以上)为主,中部为河谷丘陵,境内有沮、西、漳3条大河和43条支流。因而,农村居民饮水形成了集镇吃自来水、沿河吃井(竹杆井)水、丘陵吃堰水、山区吃山泉水、困难地区吃工程水的格局。
(一)饮用自来水。全县共有12个自来水厂,解决了全县29个村,7744户,25339人的农村居民饮水问题,普及率为16.13%。分乡镇看,荷花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0万吨,有4个村的665户,2155人饮用自来水;旧县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7万吨,解决了4个村的1506户、4460人的饮水问题;花林寺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1万吨,5个村的764户、2414人饮用自来水;茅坪场镇:2个自来水厂,年供水量3万吨,为2个村的419户、1460人供给自来水;河口乡:1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2万吨,3个村的310户、1050人饮用自来水;洋坪镇:1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1万吨,为3个村的1800户、6000人解决了饮用自来水问题;鸣凤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300万吨,8个村的2280户、7800人饮用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最高为2.00元/吨,最低为0.95元/吨。
(二)饮用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水。由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抢抓国家实施渴望工程和解困工程的历史性机遇,加大对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步伐。自至年,全县共修建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1514处,解决了6047户、22770人的饮水问题,占乡村总人口的14.49%。其中,修建天河水窖1279处,初步扭转了农村过去吃水贵如油的局面。
(三)饮用其它水。在县农村,除了部分居民饮用自来水、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水以外,还有69.38%的农村居民仍以饮用井水(包括竹杆井、河边简易井)、堰水、渠水、山泉水等为主。沮河沿岸大多数农村居民基本上都是饮用竹杆井抽取的地下水;低山区丘陵地的农民,往往都是饮用堰水、渠水;而交通不便的中山村庄,则靠山泉水。
近几年来,虽然中央、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政策,县亦在农村饮水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解决饮水问题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因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饮水安全堪忧。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据调查,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饮用河水、渠水的水质,从未经卫生部门检测,据卫生检测部门抽检,实际上其水质大多未达标。二是吃堰水的农户,往往是吃用一体、人蓄共用,不仅水质不卫生,而且相互传染疾病。如原花林寺镇安宁村一人患肝炎,全片得肝病。三是吃井水(竹杆井)的不仅卫生成问题,而且还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卫生方面,由于水井周围10米以内,大多有厕所或粪坑、牲畜圈、污水沟等,而且不少水井只是几米深的浅水井,地表的污水及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渗入地下水中,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多。在资源方面,由于开挖竹杆井是农户自我行为,并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无序取水,破坏地下水资源已成事实,对此不少用户早有体会。四是自来水的水质安全难以保证。乡镇自来水厂大多已改制成私营,由于利益的驱动,该投入的少投入。不少用户反映,乡镇自来水厂未严格消毒,检测时就按标,不检时则减料(药)。
(二)无序开采矿物资源。县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截至年,全县采矿业共有121家,无疑这些企业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无序的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使水位下降、水质污染。据调查,旧县镇自来水厂的水源水位下降,致使该镇居民饮用自来水陷入困境,老百姓反映正是因为周边开采铜矿所造成的。
(三)水资源浪费严重。一是使用自来水的农户,由于乡镇自来水厂对农户大多实行的是定额包干式水费,并不是按实际用量抄表计算,导致不少的农户吃用自来水、洗用自来水、灌田用自来水,甚至有的日夜开着流,成了长流水。二是使用饮水工程水的农户,由于是国家投资修建,联户共用,未按商品化运作,不仅在卫生保洁、清泥上相互推诿、无人负责,而且在用水上从无节约意识。三是自来水厂改制后,企业经营者往往无资金投入,而农村供水管网长,且所铺设的管网大多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管网老化,加之有的因主管道口径小,超负荷运转,造成突发性爆破,致使漏损严重。
(四)供水价格偏低。全县12个自来水厂,其价格除个别外均为物价部门核定,基本水价均在0.95元/吨至2.00元/吨之间。物价部门在制定这些水价时,虽然进行了成本监审,但往往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受历史习惯和周边价格的影响;二是受老百姓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左右;三是要召开听证会,水价方案要获得多数听证代表的认可。因而,出台的水价偏低,不能有效地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同时,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不少农村居民的水是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的错误观点仍根深蒂固。
三、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安全饮水的意识。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安全饮水的宣传力度,树立水资源是宝贵的理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破除不干不净吃了不生病的传统错误观念,使农村居民不仅知道要有水吃,而且还要明白吃好水、吃安全水的道理。
(二)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一是对自来水厂,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自来水厂大多都改制卖给私营,维修管理应由企业主负责,这当然不错。问题是自来水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自来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具有共用性、公益性。加之,不少的私营老板根本无资金投入,尤其是对陈旧老化的成套管网改造无能为力,有时已影响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乡镇政府不能一卖了之,否则出了问题老百姓找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二是天河水窖、饮水工程深受农民的欢迎,但扶持不够。一方面,现阶段在资金扶持上具有局限性,符合饮水困难四个条件的国家才可按人每人补助100元,扶持面过窄。另一方面,扶持标准过低。据调查测算,修建一口天河水窖仅现金投入高的达2700余元,少则也要1500元左右,按照家庭人口4人计算,国家补助也仅有400元,农民至少还需投入千元以上,这对一个山区农民家庭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笔者建议,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由过去的100元/人调整为200元/人,以解决更多农民能吃上工程水。三是水利技术主管部门要从技术上加强支持指导力度,切实解决蓄水池不达标的问题。四是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源的检测密度,不仅要检测自来水厂的水质卫生,还要加强对各种饮水渠道点的水质检测。按照现行标准,仅检测源水需缴费850元/次,这对农民来说又是一个负担,农民宁愿不检测。卫生监督部门应减免相关费用,本着亦减则减、亦免则免的原则,来帮助农村居民吃上安全水,使安全饮水工程落到实处。
(三)提倡集中供水,实施协会式运作。
(四)有计划地取谛竹杆井和关闭无序开采的矿井。利用竹杆井抽取地下水破坏地下水资源,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因地制宜,逐步地、有计划地取谛竹杆井,对于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的竹杆井,应采取果断措施。而矿井的无序开采又使水位下沉、水质污染,应关闭无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井。
(五)合理定价,使居民用水与节水双赢。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水价,必须包含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二是必须适应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四是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五是符合法定定价程序。建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指导性意见,切实扭转定价不合理,价位偏低的局面。
(六)保护森林资源,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森林不仅是生物的制氧机、土壤的保育员、环境的美容师、空气的过滤网、噪声的消音器、阻拦风沙的绿色长城,更是天然的蓄水池。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二
1、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2、科学供水保民生,真情服务构和谐。
3、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4、建饮水工程,创和谐社会。
5、实施水库除险加固,保障农业受益群众安全。
6、安全饮用,一生健康。
7、共享清洁水源,同建和谐农村。
8、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水。
9、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人类生命。
10、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
11、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12、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全人类。
13、切实保护饮用水源,让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水。
14、饮水工程,善行天下。
15、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误解,同心协力成就农村集中供水大业。
16、农村饮水工程进万家,幸福生活伴同你我他。
17、实施饮水工程,享受幸福生活。
18、保护饮用水源地,守护市民生命线。
19、为了百姓生命健康,请您保护饮用水源。
20、安全优质供水,用心服务社会。
21、开发水电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2、水,生命之源泉,水健康之本。
23、保护水源,健康你我。
24、保护河口生态湿地,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5、山清水秀、河畅湖美、人水和谐。
26、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27、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生活健康。
28、安全供水,利国利民。
29、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30、舍小家,为国家,集中供水利大家。
32、保障饮水安全是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
33、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34、饮水安全人人参与,安全饮水家家受益。
35、饮水工程进农家,健康伴随你我他。
36、共享健康(清洁)水源,同建和谐农庄(农村)。
37、集中供水,造福子孙。
38、保护饮用水源,保障饮水安全。
39、对自己健康的负责,就是对家人幸福的承诺。
40、保护饮用水源,造福遂昌人民。
41、加强农村水利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2、倡优质服务,建惠民水业。
43、共享健康水源,同建和谐农庄。
44、保护饮用水源,共建生态文明。
45、喝安全水,走健康路。
46、用心服务,满意你我他;优质供水,惠泽千万家。
48、保护饮用水水源,让百姓喝上干净水。
49、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50、农村饮水工程,好水好生活。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三
水是生命之源,同时又是载体,是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主要介质。我县饮水卫生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县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程度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舟卫监(20xx)2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年度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已圆满地完成了嵊泗县20xx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我县共有行政乡镇7个,总人口8万多人,共有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9个水厂,其中县自来水公司下属3家水厂,乡、镇办企业水厂5家和企业自建式集中式供水单位1家(宝钢马迹山港水厂)。9个水厂均取得卫生许可证,持证率100%。参与直接制、供水的从业人员共73人体,参加健康体检73人,体检、培训、持健康证率均100%。
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平均日供水量随海水淡化工程和乡镇海水淡化厂建立较往年有很大提高,共计达到了日供应2.15万吨左右水平,覆盖人群数量6.5万余人(约占全县总人口数的81.25%),基本能提供日常用水所需。平均日供水量最大的为县自来水公司,为1.6万吨,采取供水方式为水库水及海水淡化为主,地下水为补充、分时间段供应,供水覆盖人群数量大约有3.3万多人,其他6家均为小型集中式供水。菜园城区共有二次供水设施224只,总容积1364m,供水人口17749人。
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淡水资源匮乏,我县居民饮用水问题已被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整个泗礁本岛管网并网工作基本完成,五龙乡、基湖村、石柱村等管网铺设均已入户,但目前自来水价格等原因还未开始供水。待管网铺设完成后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具体铺设情况设置新的管网水检测点,扩大监测范围。
(一)卫生许可情况。
20xx年1月-12月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办理8家,其中延续3家,变更5家,新发证1家。
(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1、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20xx年,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了4次卫生监督执。
法,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7人次,车辆16车次,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21户次,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中在10年2月初,春节节前市场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1次,现场查看了水源防护、制水工艺、检测等情况。4月下旬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县辖区内饮水卫生安全,我监督单位再次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了直接从事管、供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相应制度以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调查了管网分布情况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供水情况、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7月对嵊泗县自来水公司设置在基湖景区的水塔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采集水样2份。10月国庆前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再次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均落实了水源防护措施,未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故。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建立了水质检测化验室,具备相应的自身检测能力。通过多年来的不断监督,供水单位不断改进,我县的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卫生状况和制水工艺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有部分管理者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认识不够和资金不足等相关因素,仍发现水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具有程度不一的一些问题:
(1)消毒设备不到位,少数乡镇水厂还在使用人工加药方式消毒,消毒效果较差;
(2)部分区域早期铺设的管网陈旧,供水水质容易受到污染。
2、二次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在20xx年5月开展对全县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8人次,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51户次检查发现我县二次供水水箱均属水泥建筑材料,尚未使用防护涂料,少数单位的水箱未加盖上锁,开口处与地面平齐,水箱清洗消毒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等问题,我监督人员对其出具了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同时采集二次供水水样10份。
20xx年9月,根据《舟山市20xx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人次,车辆1车次对我县使用二次供水的三星级及以上(包括准三星级)宾馆、饭店2家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2家单位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索证情况、清洗消毒登记等资料。同时到现场查看了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和清洗消毒落实情况。检查结果表明2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水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清洗、消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问题我所要求(1)各单位制订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和水质污染应急预案。(2)增配水质余氯监测仪器,对清洗消毒后水质进行检验,做到每日测试水质余氯并有专人负责测试及记录。
3、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xx年3月上旬,组织检查了我县学校的饮水卫生管理情况,共检查了学校14家,检查发现14家中小学校中,有1家学校学生的课间饮用水为桶装饮用水,3家为集中式供水,其余的未提供饮用水。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均有“qs”质量安全标识,能做好饮用水的索证工作,并开展对饮水机的消毒工作;使用直饮水设备的学校有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人员要求提供桶装水的学校做好饮水机定期消毒、并及时记录。
4、水厂量化分级管理。
为规范我县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促进饮用水供水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转变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局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水厂进行复查。并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县自来水公司海水淡化厂、菜园水厂和基湖水厂继续评审为量化分级管理b级单位。
(三)水质监督监测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12月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单未出,包括20份管网水和10份二次供水),全县共监测各类水样169份,合格115份,合格率68.05%。
1、水源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5月(丰水期)和20xx年11月(枯水期),全县共监督监测了20份水源水,合格16份,合格率为80%,其中市政供水水源8份,合格8份,合格率100%;企业自建供水水源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乡镇水厂水源水10份,合格7份,合格率7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氟化物、铁、锰和粪大肠菌群指标。
2、出厂水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共监测了出厂水16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68.75%,其中市政出厂水采集5份,合格5份,合格率100%;乡镇出厂水9份,合格5份,合格率55.55%。
企业自建供水出厂水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出厂水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氯化物。
3、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监督抽检了123份管网末梢水,合格78份,合格率为63.41%,其中市政供水末梢水68份,合格56份,合格率为82.35%,乡镇水厂末梢水43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23.25%;企业自建供水末梢水12份,合格12份,合格率为1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铁、肉眼可见物、色度、锌、锰指标。
4、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共抽检二次供水10份,合格2份,合格率20.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浑浊度、色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指标。
(四)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1、检测结果整体反映我县城乡源水水质和市政供水水质城市优于乡镇。乡镇的制供水设施、设备等卫生技术条件较为落后,水处理工艺较为简单。特别是乡镇水厂,有的只经过简单沉淀、过滤,消毒剂还需要人工投放,消毒灭菌达不到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2、检测的不合指标反映乡镇水源水防护措施不够完善,供水设施设备对水处理不完善,存在余氯投放量不足,杀菌效果不理想,供水管网腐蚀等现象。
3、二次供水单位对水箱的清洗和对水质的消毒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大多数没有消毒剂投加记录,有的虽然有但记录不完整。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二次供水单位的输配水设备、管网防护材料、水处理器无卫生批件;部分无化学水处理剂、消毒产品卫生批件;个别供水单位的化学水处理剂和消毒产品已过期但仍在使用。
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县委县政府对饮用水建设工程的重视度,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标准到位,形成了浓厚的饮水安全意识,把水质卫生安全从源头上抓起。
2、整体规划,合理开发。科学选择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慎重开发地下水进行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统筹考虑水量与水质、统筹安排近期与中远期布局、统筹安排城镇与农村供水工程,完善管网的更新和维护。督促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增加投入,增添必备的水处理和水质检验等设施,逐步提高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自检能力。
3、探索机制,长效管理。一是明晰管理职权,落实管护责任。集中供水单位由水利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独立供水工程由投资者承担管理,由管理者负责主体工程的运行、维修及水费征收,真正落实管护责任。二是合理计收水费,保障工程运行,拓宽供水范围,达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效果。
5、强化监督,高效管理。一是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对各供水单位有关人员就卫生知识,法制法规进行了培训和指导。二是督促并指导全县所有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完善相关卫生制度,并及时上墙,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要按规定对出厂水进行消毒,做到按时投放,按量投放。抽水和消毒剂投加记录要完整,建立健全水池、管网清洗记录。三是加大对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四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确保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4名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县本级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看县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二次供水。目的是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让老百姓喝上卫生安全饮用水,确保不发生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检查内容主要是看企业是否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及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规章、有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等。执法人员每到一处都耐心地向企业负责人及水管人员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检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
目前已对我县县水厂、大山镇水厂、大闸、精忠中学、科苑小学、行知中学、春晖小学、慧智小学二次供水等多家单位进行监督检测,采集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进行采样监测,共采集43个样品进行理化及细菌检验。从8个单位检查情况看,除二家水厂外,二次供水单位软件条件较差,如没有清洗、消毒和检验记录、无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从事供管水人员缺乏应有的卫生知识、健康检查。但水箱及蓄池设施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结束后,我县卫生执法部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清理、总结分析、建立卫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饮水卫生的执法力度。我们力求通过这次检查提高工作效力,增加执法力度,使我县百姓真正喝上安全水、卫生水。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五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按照地下水流向,在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施工、运行和维修方便。
(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井壁管管径宜为200〜600mm井深宜在300m以内,管井的结构、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
大口井应就地取材,用砖、石等砌筑,也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沉井法施工。
3)渗渠主要用于集取浅层地下水、河流渗透水和潜流水,适用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集水管(渠)断面宜按流速0.5〜0.8m/s^)、充满度0.4〜0.8计算,可进人的管渠内径或短边长度应不小于600mm,管(渠)底最小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2%。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3〜4层,每层200〜300mm,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两相邻反滤层的滤料粒径比宜为2〜4。
4)泉室适用于泉水露头,流量稳定,覆盖层厚度小于5m。泉室容积视泉涌水量和用水量确定,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
(3)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防止地面污水渗入的措施。
2)滤过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3)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措施。
4)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5)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刷和防淹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地实施xx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确保工程施工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2)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有权责令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无偿返工;。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池壁砼必须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密;。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项目经理(签章):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七
按照市水务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就近期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进展。
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立即开展城乡供水工程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x月xx日县水务局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农村安全供水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务局副局长杨博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xxx和改水办主任xxx两位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改水办,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上下协调,汇总资料并上报。领导小组针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具体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抽调全系统x个单位xx名业务骨干,组建了x个排查组和x个抽查组,对全县x个镇办供水工程进行排查,其中店头镇由灾害应急保障服务中心、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双龙镇由河道管理站负责,xx街道办由水政水资源管理局负责,xx镇由农村改水项目办负责,xx镇由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xx镇农村供水工程排查由水库管理处负责。
x月xx日至x月xx日,按照聚焦贫困、聚焦偏远、聚焦行政交界处的原则各组展开扎实排查。截止x月xx日,全县xxx个行政村xxx个组全部排查到位,现场整改问题xx个(麦角地更换水龙头和安沟村水源地水池加锁及对未启动消毒设备的供水工程责令启用等),我局连夜对当天排查情况进行汇总研判,整体来看:目前我县农村饮水运行现状整体情况良好,农村饮水安全的水量、水质、方便程度和保障率符合国家人饮标准,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重点排查情况。
(一)源头保护方面:围绕城乡供水安全,我县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全面保护,涉及供水工程xxx处(其中一处为分散式供水),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共xx处,单一村供水水源保护xxx处。为了将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我县加大投资力度,先后累计完成县级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郑家河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王庄河、百子桥、侯庄湫分别完成了围网、界桩、警示牌、监控等水源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单一村xxx处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建设了围墙式保护措施xx处,围栏式保护措施xx处,全部完成水源地围网保护及标识标志等措施。
(二)龙头安全方面:我县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高标准、规范化建设了一批调水、提水工程,彻底消除供水空白点和盲区;完成了中心水厂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成泵站提升、机井、大口井、龙头入户等xx处;维修供水设施xxx余处,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xxx%,有效保障了农村供水安全。
引进供水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措施,提升供水质量。供水工程建设中引进无塔上水设施、变频加压泵、超滤设备、防冻退水阀、防冻水龙头、人工智能蓄水机器人等新技术。xxxx年以来,全县已安装自动上水系统x套,智能卡式水表和防冻水龙头xxx余户;对单一村供水设施实行净化消毒处理,安装新能源消毒设备xx台,拉电式臭氧消毒设备xx台,分散式家用净化消毒设备xx台;对于毒理性超标的个别村组采用直饮一体化分质供水设备,确保了水质安全达标,全县供水工程实现消毒设备全覆盖。
(三)服务标准方面:x.三个责任已经落实到位,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县级维修养护基金xx.x万元和水质监测相关费用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全县农村供水制定应急预案、组建x支维修抢修队伍、储备有供水材料物资,三个责任已在各镇办和政府全部公示,明确了饮水工程的主体、监管和运行责任,并公开有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排查中在群众家中均留有农村饮水安全明白卡。x.切实做好全县镇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我县于xxxx年xx月完成水质监测中心的资质认证工作,制定了xxxx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计划,要求对中心水厂对出厂水进行日常x项自检,水质检测中心对中心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每年进行两次全分析检测;并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检、抽检,对单一式供水工程每年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每年各予以检测一次,全县供水工程检测做到全覆盖,检测结果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x.落实了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务局配套制定了《xx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xx县农村饮水安全防冻抢修应急预案》、《xx县农村供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做好监督落实。x.积极应对舆情处置:对群众在各监管平台或通过微信、微博等公众媒体反映供水诉求,能够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处置、限时办理、及时回访,避免了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四)建长效机制方面:坚持落实“三个责任”及“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x.落实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县政府先后制定了《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xx县农村供水工程“量化赋权”改革工作方案》等,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经营者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x.落实了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责任。镇办集中供水工程统一由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单一村供水工程由村级协会运营管理,每个工程落实x名水管员,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市场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全县农村供水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x.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力确保群众日常生活用水。各中心水厂均设立服务热线、举报电话、抢修电话等,确保全天侯接受和处理用户的业务咨询、报户、报漏、报修、投诉和求助。同时建立微信群,及时对用水户发布水质信息及停水公告,提高实时供水知晓率,方便群众监督和故障保修。组建了专业维修抢险队伍,实行xx小时抢修,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连轴转”。抢修装备齐全,并配有专用维修抢险车辆和应急送水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拉得出、用得上,减少因停水事件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存在问题。
我县配备的消毒设备供电模式大致为两种,分别太阳能板和插电式,安装为插电式的消毒设备,再排查中发现店头镇水沟、田庄镇杨尧科两处供水设施的臭氧发生器运行不正常的情况,我局立即联系厂家对故障进行了排除,已于x月xx日维修到位,供水正常。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把“立即改”与“限期改”相结合。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对当下无法立即解决的,逐项列出了问题、整改、责任清单,针对问题症结和制度漏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力争于x月xx日前全面完成整治整改到位。
2全面落实“三个责任”的要求,督促各镇办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村级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安全饮水管护长效机制,将村级管护责任夯实到人。
3.积极开展全县村级水管员业务培训,提高全县水管员业务水平和简单的故障排除能力。
4将以督办函的形式把这次排查出的问题反馈给镇办,限期整改到位。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篇十八
设计工作一般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四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由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主管部门或本地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
2、可行性研究。
3、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书、主要材料设备表和设计图纸。
4、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和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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