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算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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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算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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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算法这个词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了。本着缩短算法与我们的距离的目的,我认真学习、思考、感悟。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讲述我对算法的心得体会。

一、算法是建立在严谨的数学理论之上的

算法的本质是解决一个具体问题的流程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逻辑思维、数学原理来解决计算机编程方面的问题。任何一个有效的算法都是建立在严谨的数学理论之上的。我们在使用任何算法的时候,要遵循严格的算法设计、实现、测试步骤,才能保证算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们必须秉承科学的态度去思考问题,不断地深入研究,才能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

二、算法是创造的产物

算法的本质是创造性的,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在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不断地追求新的算法,积极地创造新的应用场景。因为只有在不断地创新中,我们才能走在潮流的前面,引领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我们需要在创新过程中学会妥善处理失败,并从中吸取教训,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思路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

三、算法需要不断地优化

算法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需要不断地优化升级。因为每个问题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不同的算法在解决同一个问题上,性能效果是有差异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策划和执行算法的优化方案,使其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内解决问题。

四、算法需要商业化思维

现在,人们对算法一词的理解更多地由商业化思维带来的。算法不再只是学术专场的一种工具,更是现代业务运营中的重要工具。我们需要在理解算法原理的同时,学习如何通过算法创造商业价值。这时我们就需要研究商业模式,了解市场需求,探索算法应用的边界,想办法通过算法创造好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算法需要大数据思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我们进行工作和生活的重要载体。我们需要对大数据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加科学地理解、应用算法。只有在了解数据本身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应用算法。

总而言之,算法对于计算机程序员来说,是高度重要的一方面。在不断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思考和探讨如何通过创造性思维、商业化思维和大数据思维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算法。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算法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的准确描述。在学习算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算法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算法可以帮助我们高效地解决各种问题,提高计算机程序的性能,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在学习算法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算法设计与实现(200字)

在学习算法过程中,我认识到了算法设计的重要性。一个好的算法设计可以提高程序的执行效率,减少计算机资源的浪费。而算法实现则是将算法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是将抽象的思想变为具体的操作的过程。在算法设计与实现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分析问题的特点与需求,选择适合的算法策略,并用编程语言将其具体实现。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我对各种算法的理解,还需要我灵活运用编程技巧与工具,提高程序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

第三段:算法的应用与优化(200字)

在实际应用中,算法在各个领域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图像处理、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领域都离不开高效的算法。算法的应用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为了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内获得最优解。因此,在算法设计和实现的基础上,优化算法变得尤为重要。我学到了一些常用的算法优化技巧,如分治、动态规划、贪心算法等,并将其应用到实际问题中。通过不断优化算法,我发现程序的执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也增强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

第四段:算法的思维方式与训练(200字)

学习算法不仅仅是学习具体的算法和编码技巧,更是训练一种思维方式。算法需要我们抽象问题、分析问题、寻求最优解的能力。在学习算法的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一种“自顶向下、逐步细化”的思维方式。即将问题分解成多个小问题,逐步解决,最后再将小问题的解合并为最终解。这种思维方式帮助我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算法,我深刻认识到算法在计算机科学中的重要性。算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它不仅能提高程序的执行效率,还能优化资源的利用,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同时,学习算法也是一种训练思维的过程,它帮助我们养成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我们的编程素质。未来,我将继续深入学习算法,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将学到的算法应用到实际的软件开发中。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会取得更好的成果,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通过学习算法,我不但懂得了如何设计和实现高效的算法,还培养了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算法给我们提供了解决各类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工具,让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通过算法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计算机的力量和无限潜力,也对编程领域充满了热爱和激情。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与定义(200字)

算法作为计算机科学的重要概念,在计算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算法是一种有序的操作步骤,通过将输入转化为输出来解决问题。它是对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步骤的明确规定,为计算机提供正确高效的指导。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学习算法不仅帮助我们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培养了我们的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算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与应用(200字)

学习算法的第一步是理解其基本概念和原理。算法不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问题的艺术。通过研究和学习不同类型的算法,我明白了每种算法背后的思维模式和逻辑结构。比如,贪心算法追求局部最优解,动态规划算法通过将问题分解为子问题来解决,图算法通过模拟和搜索来解决网络问题等等。在应用中,我意识到算法不仅可以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应用。例如,使用Dijkstra算法规划最短路径,使用快排算法对数据进行排序等。算法在解决复杂问题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第三段:思维改变与能力提升(200字)

学习算法深刻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不再是一眼能看到结果,而是需要经过分析、设计和实现的过程。学习算法培养了我的逻辑思维能力,使我能够理清问题的步骤和关系,并通过一系列的操作获得正确的结果。在解决复杂问题时,我能够运用不同类型的算法,充分发挥每个算法的优势,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学习算法还培养了我的创新能力。通过学习不同算法之间的联系和对比,我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创新的解决方案,提高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200字)

学习算法也强调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团队成员之间需要相互协作,分享自己的思路和观点。每个人都能从不同的方面提供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为团队的目标做出贡献。在与他人的讨论和交流中,我学会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倾听他人的想法,并合理调整自己的观点。这些团队合作和沟通的技巧对于日后工作和生活中的合作非常重要。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学习算法,我不仅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还提高了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学习算法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计算机程序,还可以运用于日常生活和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在未来,我将继续学习和研究更多的算法,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为解决问题和创造更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通过学习算法,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逻辑思维的训练、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等。算法不仅仅是计算机科学的一门技术,更是培养我们全面素质的一种途径。通过持续学习和运用算法,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EM算法是一种经典的迭代算法,主要用于解决含有隐变量的统计模型参数估计问题。在进行EM算法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优势和局限性,同时也意识到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点。本文将从EM算法的原理、优势、局限性、应用实例和心得体会五个方面介绍我对EM算法的理解和我在实践中的心得。

首先,我会从EM算法的原理入手。EM算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求解带有隐变量的统计模型的极大似然估计,将问题转化为一个求解期望和极大化函数交替进行的过程。在每一次迭代过程中,E步骤计算隐变量的期望,而M步骤通过最大化期望对数似然函数来更新参数。这样的迭代过程保证了在收敛时,EM算法会找到局部极大值点。这种迭代的过程使得EM算法相对容易实现,并且在很多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接下来,我将介绍EM算法的优势。相对于其他估计方法,EM算法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EM算法是一种局部优化方法,可以找到模型的局部最优解。其次,EM算法对于模型中缺失数据问题非常有效。因为EM算法通过引入隐变量,将缺失数据变为隐变量,进而降低了模型的复杂性。最后,EM算法对于大规模数据的处理也有较好的适应性。由于EM算法只需要计算隐变量的期望和极大化函数,而不需要保留所有数据的信息,因此可以有效地解决数据量很大的情况。

然而,EM算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EM算法对于初值选取敏感。在实践中,初始值通常是随机设定的,可能会影响算法的收敛性和结果的稳定性。其次,当模型存在多个局部极大值时,EM算法只能够找到其中一个,而无法保证找到全局最优解。另外,EM算法的收敛速度较慢,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模型而言,可能需要大量的迭代才能够收敛。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方法来加速EM算法的收敛,或者使用其他更高效的估计方法。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EM算法,我在实践中选取了一些经典的应用实例进行研究。例如,在文本聚类中,我使用EM算法对文本数据进行聚类分析,通过计算隐变量的期望和更新参数来不断迭代,最终得到了较好的聚类结果。在图像分割中,我利用EM算法对图像进行分割,通过对每个像素点的隐变量进行估计和参数的更新,实现了准确的图像分割。通过这些实例的研究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EM算法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效果,也对算法的优化和改进提出了一些思考。

综上所述,EM算法是一种非常实用和有效的统计模型参数估计方法。虽然算法存在一些局限性,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仍然非常明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初值、加速收敛速度等方法来克服算法的一些弱点。同时,EM算法的应用也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需求来做出调整和改进,以获得更好的结果。通过对EM算法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深入理解了其原理和优势,也体会到了算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心得体会将对我的未来研究和应用提供很好的指导和借鉴。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三、建立预算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督一是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确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另外,新《预算法》建立了预算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新预算法(全文)

新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自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新预算法的详细内容。

以下是新预算法全文: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EM算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数据统计学和机器学习领域中的迭代优化算法,它通过迭代的方式逐步优化参数估计值,以达到最大似然估计或最大后验估计的目标。在使用EM算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优点和不足之处。通过反复实践和总结,我对EM算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我关于EM算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EM算法在参数估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在现实问题中,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观测到部分数据,而无法获取全部数据。这时,通过EM算法可以根据观测到的部分数据,估计出未观测到的隐藏变量的值,从而得到更准确的参数估计结果。例如,在文本分类中,我们可能只能观测到部分文档的标签,而无法获取全部文档的标签。通过EM算法,我们可以通过观测到的部分文档的标签,估计出未观测到的文档的标签,从而得到更精确的文本分类结果。

其次,EM算法的数学原理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和实现。EM算法基于最大似然估计的思想,通过迭代的方式寻找参数估计值,使得给定观测数据概率最大化。其中,E步根据当前的参数估计值计算出未观测到的隐藏变量的期望,M步根据所得到的隐藏变量的期望,更新参数的估计值。这套迭代的过程相对直观,容易理解。同时,EM算法的实现也相对简单,只需要编写两个简单的函数即可。

然而,EM算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EM算法的收敛性不能保证。虽然EM算法保证在每一步迭代中,似然函数都是单调递增的,但并不能保证整个算法的收敛性。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初始参数估计值选择不当,有时候可能会陷入局部最优解而无法收敛,或者得到不稳定的结果。因此,在使用EM算法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初始参数估计值,或者采用启发式方法来改善收敛性。

另外,EM算法对隐含变量的分布做了某些假设。EM算法假设隐藏变量是服从特定分布的,一般是以高斯分布或离散分布等假设进行处理。然而,实际问题中,隐藏变量的分布可能会复杂或未知,这时EM算法的应用可能变得困难。因此,在使用EM算法时,需要对问题进行一定的假设和简化,以适应EM算法的应用。

总结起来,EM算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参数估计方法,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它通过迭代的方式,逐步优化参数估计值,以达到最大似然估计或最大后验估计的目标。EM算法的理论基础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和实现。然而,EM算法的收敛性不能保证,需要注意初始参数估计值的选择,并且对隐含变量的分布有一定的假设和简化。通过使用和研究EM算法,我对这一算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实际问题中可以更好地应用和优化。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介绍BF算法及其应用领域(200字)

BF算法,即布隆过滤器算法,是由布隆提出的一种基于哈希函数的快速查找算法。它主要用于在大规模数据集中快速判断某个元素是否存在,具有高效、占用空间小等特点。BF算法在信息检索、网络缓存、垃圾邮件过滤等领域广泛应用。

第二段:BF算法原理及特点(200字)

BF算法的核心原理是通过多个哈希函数对输入的元素进行多次哈希运算,并将结果映射到一个位数组中。每个位数组的初始值为0,当一个元素通过多个哈希函数得到多个不冲突的哈希值时,将对应的位数组位置置为1。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快速判断某个元素是否在数据集中存在。

BF算法具有一定的误判率,即在某些情况下会将一个不存在的元素误判为存在。但是,误判率可以通过增加位数组长度、选择更好的哈希函数来降低。另外,BF算法的查询速度非常快,不需要对真实数据集进行存储,占用的空间相对较小,对于大规模数据处理非常高效。

第三段:BF算法在信息检索中的应用(200字)

BF算法在信息检索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搜索引擎中,为了快速判断某个词是否在索引库中存在,可以使用BF算法,避免对整个索引库进行检索运算。将词库中的关键词通过多个哈希函数映射到布隆过滤器中,当用户输入某个词进行搜索时,可以通过BF算法快速判断该词是否存在,从而提高搜索效率。

此外,在大规模数据集中进行去重操作时,也可以使用BF算法。通过将数据集中的元素映射到布隆过滤器中,可以快速判断某个元素是否已经存在,从而避免重复的存储和计算操作,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第四段:BF算法在网络缓存中的应用(200字)

BF算法在网络缓存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在代理服务器中,为了提高缓存命中率,可以使用BF算法快速判断某个请求是否已经被代理服务器缓存。将已经缓存的请求通过哈希函数映射到布隆过滤器中,在接收到用户请求时,通过BF算法判断该请求是否已经在缓存中,如果存在,则直接返回缓存数据,否则再向源服务器请求数据。

通过BF算法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代理服务器向源服务器请求数据的次数,从而减轻源服务器的负载,提高用户的访问速度。

第五段:总结BF算法的优势及应用前景(200字)

BF算法通过哈希函数的运算和位数组的映射,实现了对大规模数据集中元素是否存在的快速判断。它具有查询速度快、空间占用小的优势,在信息检索、网络缓存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数据量不断增长,BF算法作为一种高效的数据处理方法,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

然而,BF算法也有一定的缺点,如误判率较高等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选择合适的位数组长度、哈希函数等参数,以提高算法的准确性。此外,随着数据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优化BF算法的空间占用和查询效率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综上所述,BF算法是一种高效的数据处理方法,在信息检索、网络缓存等领域有着广泛应用。通过合理的参数配置和优化算法实现,可以进一步提升BF算法的准确性和查询效率,为大规模数据处理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根据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深入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位财政干部应尽的职责,通过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方面,以更好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在原预算法体系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比如第76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松江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游离于政府预算体系的财政资金,如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往来账户以及单位过渡户的资金等,截至20xx年底,区级各部门过渡户资金为2748.68万元,其他账户资金为44352.09万元,经过清理后,实际停留在单位账户的资金为5908万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发挥政府预算的作用,破坏了整体效率。

为此,新预算法重新界定了政府预算收支的定义,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不再有预算外这个概念。其中,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就从法律上真正确立了四本预算的法定性,使预算编制的全口径有法可依。此外,第5条还强调了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可见,新预算法彻底颠覆了以往单一预算的概念,代之以全口径预算的理念,实现了预算体系的新跨越。

为了贯彻新预算法精神,松江区在推进全口径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我区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科学性,并做好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及过渡户等资金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预算外资金,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三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形成畅通的资金流动渠道,改善预算缺口与预算盈余并存的局面,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预算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切实提高预算效率。

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尽管我区预算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预算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年初预算不细、执行中追加支出频繁、追加程序不规范、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等问题。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以上几点为我区预算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是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并在预算草案中体现临时预算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从源头上避免存量资金的产生,减少财政资金滞留。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基本支出要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基础上科学合理化,同时要加快推进对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探索研究,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对的基础支撑和源头控制作用。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减少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我区街镇接受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各区级部门直接拨付至街镇。而且,现在正处于由部门拨付向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渡的阶段。我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情况为:20xx年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数是2.28亿元,20xx年预算数是5.48亿元。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仍太低,因此,应当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四、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对预算细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到最末级;第75条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第14条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等情况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第92条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以上规定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我区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全区范围制定了《松江区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xx】25号)及《松江区20xx年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和工作要点》,规定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及主题,细化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在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了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以及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在人大会审议批准20个工作日后,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以及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但新《预算法》的要求更进一步,公开时间大幅提前,公开的内容继续拓展,公开的科目更加详细,对照来看,我们仍有差距。因此,下一阶,我区将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一改进,一方面完善区级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质量,另一方面稳步推进街镇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五、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由于审批程序复杂、预算资金下达滞后、前期执行缓慢等原因,许多支出项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两个月内完成,“突击花钱”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态。又由于时间仓促,很多项目都赶在短时间内完成,其应有流程和监督环节都流于形式,预算绩效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大背景下,松江区的财政支出也受此困扰,在一些刚性及人为因素的限制下,预算支出执行通常在前期较为缓慢,而预算法的硬性要求使得后期执行压力巨大。此外,匆忙的项目支出导致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不足,预算绩效更是明显不受重视。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新需求,新预算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同时,第41条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以上规定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奠定了基础。目前,松江区财政局正在积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致力于通过科学的分析与预测,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是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针对其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我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注重跨年度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相结合,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筹集方式,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立预算收入年度间以丰补欠的制度安排,从而为财政收支周期性平衡创造条件;三是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收支责任意识,完善收支信息披露,突出预算绩效管理,从而为跨年度预算提供详实的信息基础。

六、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原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我国的地方债由来已久,其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更是在20xx年金融危机之后进入鼎盛时期。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20xx年全国地方债存量为10.72万亿元,20xx年为15.89万亿元,20xx年6月底该数字则达到17.89万亿元。松江区的债务清理甄别结果表明,截至20xx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共计188.3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3.98亿元,专项债务94.34亿元。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张以及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将对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因此,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势在必行。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新预算法还体现了“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在有限“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规模、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从松江区20xx年的债务情况来看,本年共取得上海市财政局转贷的3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中6亿元为新增债券,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6亿元为置换债券,用于置换高成本的存量债务,这有效减轻了本区政府的利息负担,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降低了债务违约风险。

为了实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增长,下一阶段,松江的债务管理重点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严格甄别存量债务,进一步做好债券置换工作,优化债务结构,同时有效控制债务增量的产生,始终坚守举借债务的限额标准;二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活力,疏解松江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从而降低政府的债务融资需求;三是将政府债务作为预算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政府债务信息动态披露机制,真正做到政府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导言:BM算法是一种用于字符串匹配的算法,它的核心思想是在匹配过程中避免重复匹配,从而提高匹配效率。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这种算法的高效和优越性,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对BM算法的理解和感悟。

第一段:BM算法的实现原理

BM算法的实现原理是基于两种策略:坏字符规则和好后缀规则。其中,坏字符规则用于解决主串中某个字符在模式串中失配的情况,好后缀规则用于解决在匹配过程中发现的模式串中的好后缀。

第二段:BM算法的特点

BM算法的特点是在匹配时对主串的扫描是从右往左的,这种方式比KMP算法更加高效。同样,BM算法也具有线性时间复杂度,对于一般的模式串和主串,算法的平均和最坏情况下都是O(n)。

第三段:BM算法的优势

BM算法相对于其他字符串匹配算法的优势在于它能进一步减少比较次数和时间复杂度,因为它先根据已经匹配失败的字符位移表来计算移动位数,然后再将已经匹配好的后缀进行比对,如果失配则用坏字符规则进行移动,可以看出,BM算法只会匹配一遍主串,而且对于模式串中后缀的匹配也可以利用先前已经匹配好的信息来优化匹配过程。

第四段:BM算法的应用

BM算法多用于文本搜索,字符串匹配,关键字查找等工作,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字符串匹配。因为在字符串匹配中,由于许多场合下模式串的长度是远远小于主字符串的,因此考虑设计更加高效的算法,而BM算法就是其中之一的佳选。

第五段:BM算法对我的启示

BM算法不仅让我学会如何优化算法的效率,在应用模式匹配上也非常实用。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将更深入地掌握算法的核心概念和方法,以应对不同的技术挑战。同时它也更加鼓励我了解计算机科学的更多领域。我相信,这一旅程会让我获益匪浅,提高我的编程能力,为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

结论:通过BM算法的研究和应用,我对算法优化和模式匹配的实践经验得到了丰富的积累,也提高了自己解决实际工作中问题的能力。算法的学习永无止境,我希望借此机会虚心向大家请教,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算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根据2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习新《预算法》、宣传新《预算法》、遵守新《预算法》、落实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一名财政干部的应尽之责。据初步统计,新《预算法》在原《预算法》的基础上,共作了82处的修改,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新《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1条。通过集中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新理念,以更好地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体会之一:要改变过去“重资金分配、轻规范管理”的模糊认识,不断强化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新理念。相比较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新《预算法》的重大理论突破。从过去强调预算的分配和管理,变为强调对政府预算的规范和约束,这是立法理念上的深刻变化。同时,新《预算法》至少有7处条款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和约束性规定,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行为,对比以往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如第44条,“县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52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第80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因此,作为基层财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好预算执行与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避免过去的工作问题演变成违法违规行为。

体会之二:要改变过去“单一预算管理”的固化模式,不断强化“全口径预算”、“透明预算”的新理念。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着一定数额的公共资金,这些资金虽然大部分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总的来讲,其资金的“部门”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强化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全面建立全口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在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也就是说,今后政府的收支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我们将一些公共性质资金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新《预算法》在第5条、6条、9条、10条、11条等条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要求后三者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这也彻底颠覆了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单一预算观念。同时,新《预算法》还特别强调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内容,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会批准,预算、调整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公开。重点包括两个20日内公开并说明:一是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必须在经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见第14条第1款)。二是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必须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2款)。因此,我们财政部门要以此为抓手,让财政各项政策和资金“普见阳光”,特别是加大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信息的公开力度,让预算执行经得起群众质询,回答得了群众疑问。

体会之三:要改变过去“把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要求对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的问题。执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在经济过热时,应收不收或放到下一年征收。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第48条将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严禁违法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多征和提前征收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第41条第2款)。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66条第1款)。在此之外,新《预算法》还提出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第97条)。这为下一步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为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

体会之四:要解决过去“财政预算刚性不足”的问题,不断强化“无预算不支出、无支出不行政”的新理念。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强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口子,做到有预算才能开支,有支出才能行政。新《预算法》实施以前,在县级层面,支出预算编制比较粗放、预算执行调整较多、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干一件事要一笔钱,每年人大审查和审计部门例行审计都指出这些问题,要求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此,新《预算法》贯穿了对政府预算进行约束的精神,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原则(第12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第37条第3款)。并强调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37条第2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第68条)。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61条)。同时,新《预算法》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形和调整程序,并强调预算一经人大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67条、第70条第1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69条第1款)。对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第69条第2款)。

体会之五:要解决过去“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的问题,不断强化“政府债务必须可防可控”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各地出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了较大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大多数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给各级财政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但同时也作出了五个限制: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债;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债,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的同时,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第35条)。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既坚持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体会之六:要解决过去“对违法违规人员问责条款比较模糊”的问题,不断强化“对违法违规人员处罚处分的震慑力”。一方面,新《预算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就从法律上划清了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的责任边界,突出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较好解决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减少了财政部门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新《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全面充实和明确,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而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不仅对各级预、决算送审和批复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第92条至95条中,详细规定了违法调整预算、违法开设专户、虚列收支、违规担保、挪用骗取预算资金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如违法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2条、93条、94条、95条)。同时在第96条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对于原《预算法》来说,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和处分更加严格,更具有震慑力。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并吸收了原《预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的实践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新《预算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责任追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给各级政府、财政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我们财政部门要针对预算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抓好新《预算法》的贯彻与实施,主动适应预算管理新常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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