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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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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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一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李金磊)。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二

您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第一,宽鲜米粉在我市有较长的历史,它是武汉人早餐的主要品种之一,市政府早在20xx年开始,花了很大的气力,做放心米粉工程,直到现在的早餐工程,都是为了让广大的市民,吃上安全味美的食品,随着我市人口不断的增加,常驻人口已接近千万,日需宽鲜米粉14万公斤左右,还有面条、细粉、年糕、糍粑、豆丝、手工粉、合粉等多种产品,我厂前身是:xx有限公司(厂址:xx)是我市米粉行业中最大的厂家,岳市长于20xx年10月带领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来我厂视察,并做了重要讲话,他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广大市民生产,供应优质安全的食品。品种要多样化,努力成为我市食品行业最大最强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古田四路无法发展,故迁移到现在的厂址,该工业园内有十几家工厂,厂房、场地都受到限制,制约了我们的发展,为此我们申请购置亩地,建一个华中地区最大的食品工业园,为市政府做出一个亮点工程,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让广大市民吃上更安全的食品。

我们的具体规划是:

第一期工程:以现在的宽鲜米粉为主,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立一个日生产能力18万公斤的十四条生产流水线,主要生产宽鲜米粉、合粉、手工粉等品种,以满足武汉三镇得需求。主体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车库、办公生活。绿化带共用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第二期工程:围绕宽鲜米粉这个主导产品,生产细粉、年糕、糍粑、豆丝等辅助产品,日产量达到五万公斤,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第三期工程:各种面条是武汉市民早餐品种中销售量最大的品种之一,建二条生产各种面条30万公斤的生产流水线,实现生产、销售配送一条龙,保证武汉市场供应。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我们的一二三起工程完工能预期完工,它标志着武汉市食品行业的`一个新起点,它有利于广大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督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要求市政府大力支持,批准土地亩,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早日实现市政府多年的愿望。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达到。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三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2.23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1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4.11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位。

4.2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4.3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4.5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四

黎塘镇房管所:

小区共有334套房屋,现已出售完毕。根据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xx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工作。在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xx年3月21日公示了《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并告知了黎塘镇政府、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开发商、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

xx年3月28日召开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在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监督之下小区业主在大会上进行投票、验票、统计等工作,《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草案获得通过,同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一名):董泉宏副主任(二名):王雪莲、何发军

委员(十名):蓝春丹、何保盛、黄华生、磨长升、梁增奎、

廖顺严、李戎玺、韦春岳、韦冰、韦小梅

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请黎塘镇房管所给予登记。

特此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五

注:1、房屋性质主要有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公房)、已购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建房、自住私房、承租私房等;2、此表一式五份。

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注:住房性质指承租公房、租住私房、已购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建房、自住私房。

单位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审批表

附: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单位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清册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区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

(部门填写)

附件:区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六

一年来,我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了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移交、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工作,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2个多月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各项业务衔接顺畅,到12月6日至,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共收17922件,登簿17273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6798本,证明发放7693本,查询8767件,到现在全市各县市区平阳发证量居全市第三,这是我们全体不动产登记人努力取得成绩。经过2个多月的磨合期,我们局决定在11月1日起对抵押首次登记提速,由原来承诺6个工作日缩短3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场办结,这也是全市首创,解决了时下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岗位设置、业务培训、业务水平、人员不足、硬件设备缺少,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衔接、信息共享、办理时限、数据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现将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6到位)。

1、机构职能到位:2015年11月13日,我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在2016年3月3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内设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中内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科、下设6个分中心、)、人员编制(原住建人员划转30名、林权2名目前还没到位)。

2、资料移交到位:按照我们县编办文件规定,整合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住建部门管理,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承担,但原住建部门登记资料影像数据已在登记整合之前分2次全部移交给我们。

3、流程再造到位:我们对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的表单进行梳理、调整、归类,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流程和收件标准目录,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发放到各个分中心。

4、系统建设到位:我们委托技术开发单位是臻善公司,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总体还行,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公司也正在修改和完善中。

5、人员培训到位:利用双休日时间,我们对登记人员集体培训,包括业务培训、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战培演练。

6、舆论宣传到位:2016年8月15日平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不动统一登记的公告》,连续10天在平阳县报刊上该公告,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项。

二、存在问题(4困难)。

1、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平编(2015)140号文件,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划转30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总86人,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40多人,现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从事不动产登记共76人,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除文成、泰顺外,我县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最少的,因为文成、泰顺全县只有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我县有6个分中心2个办证点,业务量全市第三,目前从事登记一线人员紧缺,窗口设置太少,群众排队过长,意见很大,我们已经向贵办打报告要求增加临聘人员15名,目前市登记中心也正在招临聘人员80名。

2、档案管理问题:经过2个多月,我县共发证6798件,目前各类档案正在扫描和装订中,但由于原来国土档案室太少,已经无法存放不动产登记档案,大厦13楼原计划作为档案室,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原来设计承载力每平方米300公斤,而档案室要求设计承载力1200公斤,需要进行加固。目前各类档案只能暂时存放在各分中心,不方便群众查询及管理。

3、业务培训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动产登记首发之前,我们只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经办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项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导致收件速度很慢,排队时间过长,群众意见很大。

4、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房产证已过户,土地未过户;土地审批与规划审批不一致;房产证上建筑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属地基过户,但房产证已办等诸多历史留问题有待妥善解决。

三、明年工作计划(8计划)。

1、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创设疑难问题会审机制。

2、邀请知名专家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技术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3、努力打造不动产信息平台开发和建设,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与法院、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实时共享。

4、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开通网上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业务,昆阳、敖江、水头三大分中心在大厅显要位置设立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6、明年初争取增加15名临聘人员,使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力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三审制(目前二审制),减少行政风险。

7、力争明年初档案室装修落实到位,各分中心及时对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档案进行影像扫描和装订到位,及时移交县档案室整理上架,方便群众查询。

8、坚持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工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专设批量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延时服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七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人(单位)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一、委托事项包含以下第项:1、代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3、代为领取受理单;

4、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5、代为缴纳不动产登记中所需缴纳的费用;

6、其他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均需本人(单位)确认。

三、

本人(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八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九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十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十一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十二

1、【放心,旧本依旧有效】新证启用,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2、【“小产权房”不会“洗白”】不动产登记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3、【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十三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无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名称曾用名船籍港。

初次登记号码船舶呼号船舶种类。

imo编号船体材料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01.身份证件。

02.委托书。

船舶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船舶抵押权三:船舶抵押权(84字)。

海事局(处):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盖章)抵押权人名称(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十四

为充分发挥房屋登记机构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受住建部房地产业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组织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请全局房屋登记岗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该《草案》,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全面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助力反腐。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不动产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重起炉灶另开张,而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进行整合、融合,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邹晓云也表示,国土部主导的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一个整合的角色,解决过去多头、重复登记等问题。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定期逐级备案,实现国家与地方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有关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严金明说。

正如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所介绍,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不是反腐败、遏制房价,但客观上有些关联。

不过,在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看来,虽然技术上对于掌握、查阅官员房产信息没有太多障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具体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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