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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一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具体要求。
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v^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二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三)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保险责任开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3,自始无效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三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v^采购法》、《^v^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在每个月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负责汇总《投保车辆保费结算情况表》、《投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并报告给甲方。
8、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有保险公司、甲方代表参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分析例会”;并撰写分析报告给甲方。
9、在第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v^通则》和《^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共同遵循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承包内容:内墙抹灰(包括润墙、摔浆)。
四、工程价款:单位价格元/m2,阳台个或元/m2.总价计大写元,小写元。
五、结算方式:墙的内门、窗、洞口、按双面计算面积,外窗和阳台洞口不扣除、柱子按展开面积计算,卫生间洗刷间及伙房间的瓷瓦底子墙面与房间墙面价格一样。
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层付款至95%,楼梯间抹灰前甲方付齐乙方的`所有分项人工费。
七、工程工期:分包单项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流程工作面不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因资金不及时,天气变化,停电,停料顺延工期。
八、质量要求: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按当地质检部门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出现单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安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生产事项,不违章操作,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分项工程完成15天内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且出具工程结算单,否则,本合同第四款所显示的总价款就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五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经纪人与客户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4、提供的产品数量不同。
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单一。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不同的保险需求。
5、立场不同。
保险代理人因为代理的产品单一,一般只会陈述自己产品的优点。保险经纪人可以代理的产品很多,所以能够客观地分析每个产品的优缺点。
6、投保模式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如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度不同,非健康体客户,一次性进行多家投保后,选择比较理想的结果承保。保险代理人则无法做到。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六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单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七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清扫保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双方进行清扫保洁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无偿提供保洁工作中所需水电。
2、协调在保洁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3、负责检验清洁质量及时支付乙方费用。
4、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保洁所需的设备及清洗原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所定的清洁卫生要求进行程序化服务。
3、保证清洁过程中无损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清洗过程中损坏应进行合理赔偿。
4、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洁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清洗保洁工作,服务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服务范围:室内一层、二层、三层地面,楼梯楼道,楼梯扶手,厕所,窗户及玻璃,墙壁,会议厅及公共设施表面。共计保洁费用元,支票结账,开发票。
四、违约责任:
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确有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需在终止协议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将按协议30%支付对方违约金。
五、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八
保險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為:第一,中介性。保險經紀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不在於實施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而是保險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其提供與保險人訂約的機會,即為他們的締約牽線搭橋,所以作為居間人的保險經紀人並不參加保險合同的具體談判;第二,有償性。當保險經紀人為委托人和保險人介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時,經紀人有取得佣金的權利。
保險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經紀人和投保人,在再保險居間情況下,則為再保險經紀人與分出人。保險經紀人是居間人;投保人或分出人是委托人。保險居間合同的效力表現為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的基本規則,當合同為雙務合同時,一方的義務往往是另一方的權利;反之,亦然。
1.保險經紀人的義務。
(1)忠實。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地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應按約定為委托人聯繫、介紹保險人,促成委托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阻撓委托人(投保人或分出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的訂約活動;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如實告知。保險經紀人應當如實地向委托人告知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事項,不得隱瞞,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或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功。
(3)不作為。保險經紀人不得為無訂約能力人、無支付能力人提供訂約機會,如不得為非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介紹業務。
(4)保密。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以防發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投保人要求保險經紀人對保險人不告知其姓名、名稱、商號,則保險經紀人有對投保人姓名、名稱、商號保密的義務。
如果保險經紀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由於保險經紀人的過錯,導致投保人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再保險經紀活動中,因再保險經紀人的過錯,給分出造成損失的,則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委托人(投保人、分出人)的義務。
(1)向保險經紀人說明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2)委托事項合法。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事項內附加有悖於法律規定的內容。
(3)償付有關費用。如果當事人就居間所需的雜費約定由委托人承擔,則對保險經紀人在居間活動中所花費的雜費,由委托人償付。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的佣金(或稱居間費)在委托事項完成後,即委托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訂約後,由保險人(或分入人)向保險經紀人支付,包括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九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v^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v^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汽车质量: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第三条: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
第四条: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车辆过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安户、过户手续,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六条: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第七条: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第八条: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一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
1、确定客户基础
2、客户风险的分析
3、对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服务质量、承保责任范围、灵活性、承保能力、地域范围、理赔服务、技术和销售服务、价格、勘查和风险管理、互惠交易、财务稳定性、连续性、声誉和经验等。
4、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评估。
1、风险调查服务
1)火险调查服务
2)盗窃险调查服务
3)水险调查服务
2、协助索赔服务
1)保险经纪人在索赔中的职责。
2)文件系统。
3)国内案件的索赔。
4)汽车保险的索赔。
5)责任保险的索赔。
6)重大财产损失的索赔。
7)理赔记录。
1、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管理概述
2、保险经纪人的资金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财务收支管理
4、保险经纪人的成本与费用管理
5、保险经纪人的会计管理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二
我国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1)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a、参加考试的报名资格
b、发证机关
c、执业证书
2)对保险经纪做作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a、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保险专业知识,尤其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b、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也应具有良好的综合基础知识。
c、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公关协调能力。
d、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服务至上原则、保密原则、遵纪守法原则)
2、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监管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形式
2)股东要求
3)任职资格
4)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认定
2、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管理
4、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管理
(四)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1、保险经纪人的行政责任
2、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
3、保险经纪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三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xxx,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所以就这了这封求职信,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
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在这个行业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谢谢您读完了我的求职信。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四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五
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优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客户风险管理的好帮手。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经纪人的表现形式。保险经纪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保险经纪人员在上岗前都要取得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接受岗前培训,对保险进行系统的理论和技能学习。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依法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险服务,通过对投保人的风险调查、风险勘验、风险评估,准确的识别和衡量客户面临的风险,运用保险专业知识为客户“量身定做”,设计风险管控方案。
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就某个项目达成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后,保险经纪人做出的任何决定要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失行为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服务的客户涉及多领域、多行业,保险经纪公司不但有专业的保险经纪团队,还有广泛的专家咨询团队及专家库,对不同行业的风险掌握都具备专业标准,是客户的风险管理专家。
保险经纪人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通过“保险经纪超市”,对各保险公司的费率政策、免赔条件、理赔服务均掌握在身,一旦客户需要投保,能及时做出合理分析,正确判断,为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在全面经纪服务的基础上,为客户组织专业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客户自身防灾防损的能力;随时为客户解答投保期间的保险咨询与问题,做好投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险经纪服务;出险后,及时协助客户索赔。
总之,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可以信赖的专业朋友。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六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unjs,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所以就这了这封求职信,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
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在这个行业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谢谢您读完了我的求职信。
此致
敬礼!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七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xxx,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人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人。
我很幸运的选择了保险这个专业,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我学习并掌握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等专业知识,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八
第1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3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5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四、身分证明。
五、营业计画书。
六、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第10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之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三)二、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所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
四、所聘经纪人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
五、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六、营业计画书。
七、发起人或股东清册,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所认缴股款。
八、公司章程。
九、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十、预定经理人之资格证明。
前项第七款发起人或股东,为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者,应另检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11条经纪人公司之经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保险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曾担任保险经纪人之签署人三年以上者。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工作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者。
第12条经纪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检具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经纪人公司组织增聘经纪人者,应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并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
第14条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之业务者,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三年内完成增资补足。
第15条经纪人经许可登记后,应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缴纳保证金之收据,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送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
个人执行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保证金应按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同时申领人身保险经纪人及财产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者,应分别依前二项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之缴存,得以现金、公债或国库券为之。
缴存之保证金须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并将其执业证书缴销后申请发还之。但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得于停止执行业务并缴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发还之。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且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个人执行业务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专业责任保险,每一保险期间之累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前项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之三倍。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每年续保后应报请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备查;有解约或终止保险契约改以缴存保证金情事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6条经纪人应自许可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并开始营业;届期未申请或未开始营业者,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
经纪人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申请暂停执业。但应于一年内聘有合格经纪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并重行营业,逾期由主管机关注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长。但以一次为限。
第17条经纪人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公会或协会之证明。
公司组织应另检附设立登记表、董事监察人名册,以及无第七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经纪人公司解散清算及个人名义执业之经纪人停止执行业务时,应将其执业证书缴销。
第18条经注册登记之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营与押汇及授信业务有关之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但应设置专部执行业务,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时,应聘有具备申领执业证书资格之人,报主管机关核准;其办理保险经纪之业务,应由报准合格之经纪人签署。
第19条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主管机关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年经纪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五、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协会之证明。
第20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其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
二、有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情事之一。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
四、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文件。
第21条经纪人同时具备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者,得同时申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22条教育训练分为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第23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执行业务前二年内参加职前教育训练达三十二小时以上。
职前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或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4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前二年内参加在职教育训练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在职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5条经纪人执行业务,应于有关文件签署,并依法负相关责任。
一、要保书。
二、批改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一项有关文件,在人身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26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再保险经纪业务。
经纪人公司经营前项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其与再保险人交易之重要纪录通知原保险人。
第27条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就再保险经纪业务专设帐簿,记载相关收支情形。
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之结算,得按月或季进行结算。
第28条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之宣传及广告内容,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
第29条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要保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30条经纪人受要保人之委托代缴保险费者,应保存收费纪录及收据影本,并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立即交付保险人。
前项应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为五年。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31条经纪人应有固定之营业处所,并不得设于保险公司总、分公司内;营业处所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副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
公司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检附变更登记表,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换发执业证书。
经纪人应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
经纪人执行业务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及服务证件正本或影本。
第32条经纪人应专设帐簿,记载业务收支,并于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汇报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其报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经纪人之营业及资产负债,或令其于限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第33条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登记后,以公司组织者应加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应加入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非依前项规定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领有会员证,不得申领执业证书执行业务。
第34条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成立或改选时,应将章程、会员及理监事名册,分报内政部及主管机关备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应订定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自律公约及电子商务自律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委托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办理相关业务。
第35条经纪人公司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令受主管机关处分者,得报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除应聘有具备经纪人资格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兼经纪人外,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并载明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二、董事会决议增设分公司之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负责人与所增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及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四、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五、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第36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
一、申领执业证书时具报不实者。
二、与未经核准登记之保险业洽订保险契约。
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重要事项。
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之便利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缔约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额外报酬或其它利益。
五、以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广告或其它不当之方法执行业务或招聘人员。
六、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保户退保、转保或贷款等行为者。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者。
八、以执业证书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行为受刑之宣告者。
十、经营执业证书所载范围以外之保险业务者。
十一、向保险人索取不合理之报酬,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规定。
十二、强迫或引诱保险人进行不当之理赔。
十三、其它违反本规则或政策性保险相关法令者。
第37条主管机关得视需要,核准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其本国业务种类相同之业务。
第38条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担任经纪人公司之股东或发起人之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者。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具有该国认定可从事经纪人业务者,或领有中华民国同类执业证书者。
第39条依前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及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之国籍证明文件及前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证明。
三、本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经其本国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执行业务之重要负责人姓名、国籍、职务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营业计画书。
五、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及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六、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之签证。但该国未有中华民国驻外单位者,得由邻近国家之驻外单位为之。
第一项申请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40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最低营运资金为新台币三百万元,保证金应按营运资金之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最低营运资金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发布后三年内完成指拨补足。
第41条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者,应依公司法规定,向经济部办理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分公司之登记。
依前项规定办妥认许及登记手续者,应于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后检齐分公司设立登记表及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向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者,其营业登记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42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者,应聘用领有中华民国经纪人同类执业证书之人至少一人执行业务。
第43条关于外国保险经纪人,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规则其它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44条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充任或升任者,应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其不具备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升任或充任后始发生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第45条本规则所定登记及执业证书规费,其费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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