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周密的计划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安排时间,合理分配资源。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坚定的决心,在困难和阻力面前坚持执行计划。计划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它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生活效率。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计划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一
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当前,在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服务保障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促进法治上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遵循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随着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落实,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都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上海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实践(一)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精神,注重转变观念,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最高法院为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强调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保障企业规范退市的重要性。对此,上海法院注重从转变观念入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突出强调通过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将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各种矛盾及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高院为此单列破产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各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意识。(二)依法受理精心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审判的独特功能1、稳妥审理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大破产案件。上海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整体部署,本市两家中院陆续受理了北方、亚洲、中富、德恒四家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其中中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已顺利审结。此外,上海法院还依法受理了三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这批案件涉及到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精心审理,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律制度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2、妥善审理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上海法院依法受理相关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使一批资不抵债的传统国企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例如,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国企破产案件中,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重、涉及400多名职工等复杂情况,按照破产法程序妥善解决了财产处置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切实保护了各方利益。
申请“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工作,如高院通过推出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全市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好这类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也努力克服审理困难,依法受理“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一批“三无企业”破产,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最大化,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作用。
(三)延伸破产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法院就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警示并积极建言献策。如市二中院针对该院几年来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运作、财务管理、行政监管等问题,专门编写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深受相关方面欢迎和好评;黄浦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针对一些国企因债权账龄过长、依据不足、性质不明等原因致上千万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发送《规范国有企业债权管理的司法建议》,引起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企业界积极回应。(四)加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能力上海法院注重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破产法官队伍。如,上海高院近年来每年组织“破产审理案件实务研修班”,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和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全员参加,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前瞻性问题,高院通过整合三级法院智力资源,圆满完成了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转化成果形成“司法解释建议稿”,以此达到拓宽破产法官视野和提升专业素养的目的;高院通过组织全市三级法院破产法官共同编写《法官智库丛书——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专业书籍,来带动专业审判队伍建设。该书已正式出版。
二、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九项重点工作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公平清偿债务、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对破产审判工作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去年,在沪部分_代表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就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代表们在肯定我们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就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法有效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上海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高院崔亚东院长专门主持召开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律协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更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着力推进以下九项重点工作:(一)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标准,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等审查把握不一的突出问题,制定受理审查操作指引,规范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流程,确保破产申请能得到依法、及时地受理。(二)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加强对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七、八条规定,不接收申请、不出具收件凭证、拖延告知需补充补正材料、额外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和垫付破产费用,以及不及时作出裁定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者由上一级法院迳行作出裁定。高院也将通过12368等途径听取意见,督查不规范行为,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崔亚东院长在专题座谈会讲话中,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抓住制约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深层次问题,以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把破解“受理难”等各种难题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中予以推进。高院正在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探索建立符合破产案件审理需求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制订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理顺管理人与法院的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提高办案质效;细化管理人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管理人工作业绩;强化管理人业务培训。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二
住所地:
被申请人: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_。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__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__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20__年4月8日。
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三
祁阳法院民二庭现有干警7人,2004年来共审结破产案件52件,涉案标的亿元以上,共处置资产6000余万元,安置下岗职工6000余人,没有发生一起上访、群众性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真正做到县委、政府放心、企业称心、群众安心。该庭具体做法是:
一、协调好与县委、政府的关系,努力争取支持。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容易激化矛盾,单靠法院的努力是无法搞好这一工作的,祁阳法院民二庭非常注重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如永州市最大的乡镇企业祁山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该企业内有职工1580人,欠债6100余万元,该企业破产成功与否,关系着县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民二庭深感责任重大,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县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县委王芳柏书记非常重视,亲自来为干警们鼓劲。在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该企业仅花个多月时间,便顺序改制完结,新企业迅速投入了生产。
二、处理好合议庭与清算组的关系,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与清算组关系的处理上,做到主持不包揽,放手不放任,协调不妥协,尊重不盲从。如市属企业黎家坪塑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市二轻局局长亲任清算组组长,主动接受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也积极主动进行指导,两者关系非常融洽,该企业资产处理后,部分职工不满意,在黎家坪供水公司对宿舍楼改装时,哄抢水管,清算组束手无策,祁阳法院由院长带队到厂,找到带头闹事的职工李元生,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从而扫除破产障碍。
工。在处置资产时,为了开拓资产变现市场,一方面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发动职工,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
四、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扫除破产障碍。如文明铺供销社破产还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破产清算组与文明铺七一村和羊古脑村为征地补偿发生纠纷。原文明铺供销社对这两个村的所征土地已经补偿,村民要求重新补偿,准备到清处组闹事,民二庭通过调查了解,对村民进行说服教育,平息了闹事。又如晶玻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厂区拍卖后,为了方便厂区后职工宿舍楼的出入,企业在围墙上开了一道门,并修筑了一条简易人道。厂区外浯溪四、五、六组的村民认为简易人道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土地补偿,在民二庭多次协调下,得到妥善处理,由企业清算组补偿给三组村民2万元,并将简易人道硬化,方便厂内职工和厂外群众。
收收入,租赁户赢得利润收入,鼓励桂争取资金,多方融资,积极参与投标。最后桂以1688万元买下企业,使该企业平稳过渡,改制后的企业目前已投入生产。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段:引言(120字)。
在过去的几周,我有幸参加了法院民事审判培训课程。这是一个宝贵的机会,让我深入了解了法院审判的过程和要诀。在培训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这些对我作为一名法官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知识的拓展(240字)。
在培训期间,我们首先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是法官履行职责的关键。我们深入研究了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这些环节各自都有其独特的要求和程序,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应用和运用它们。此外,我们还学习了各种审判的技巧和方法。例如,如何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如何应用法律条款来解释和裁决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证据等。
第三段:技能的提升(240字)。
在课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还进行了各种模拟训练和角色扮演。这让我们有机会实践所学的理论知识,并提升自己的技能。通过这些练习,我们了解了如何准备法庭辩论,如何提问证人,如何辩护和反驳等。这些技能对于我们在法庭上顺利进行审判非常关键。通过不断的练习,我们逐渐掌握了这些技能,并在模拟法庭的环境中有机会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240字)。
参加法院民事审判培训不仅仅是为了学习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正确的心态和态度。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保持公正、中立和冷静的原则。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辩论,思考了伦理和职业道德等重要问题。通过与同学和导师的交流,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秉持正直和诚实的原则。这些心态和态度的调整对我们日后的工作非常关键。
第五段:结束语(360字)。
通过法院民事审判培训,我收获颇丰。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法院审判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我从内心深处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心态和态度。培训过程中,我结识了许多优秀的同事和导师,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对我来说是非常宝贵的。我坚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将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民事审判者,为公正与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在这篇文章中,我分享了我在法院民事审判培训中的心得体会。我提到了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及培养正确心态和态度的重要性。参加这个培训对于我的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__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18.5%,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__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2%,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24.3%,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__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3.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__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__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86.9%,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__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__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2011年,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__年,新收589件989人;20__年,新收594件1033人;20__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会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再做新贡献!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六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预交费用将作为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报酬。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七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的责任重大,民事商事审判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为了能够积极稳妥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工作中,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热情的服务态度,认真审理每一起民商事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最大限度的调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细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
民事无小事,事事牵动老百姓的心。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工作中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一件案件的审理,对法官来讲,只不过是他每天工作的一部分,但对当事人来讲,可能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件难事。比如一件简单离婚案件的审判,离与不离可能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今后婚姻及生活的美满与幸福,涉及家庭的和睦与安定。这就考验着一个法官的智慧与法律知识的运用及专业水平。所以我们在对每件案件的审理上都严格把握案件的质量关,注重从程序到实体每个环节的审理。近一年下来,我们全力以赴,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审判指标任务。我们全庭同志一手抓办案进度,一手抓办案质量,把每件案件的审理,都看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看待,经常加班加点制作修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宣判,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所有案件都在审限期内审结。
2020年度到目前为止,本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含旧存19件),审结326件,结案率91.57%,收案比上年度同期下降2.67%,结案上升9.35%。我本人收案176件(含旧存8件),结案167件,结案率为94.88%。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判决76件,调解56件,撤诉26件,移送3件,裁定驳回起诉5件,调撤率为52.69%。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公开审判率为100%。在所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35件,普通程序审结32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0.84%,涉诉信访案件为零。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八
首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素养。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业务储备,定期组织庭内人员学习指导性案例、评析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更加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其次,组织庭内干警认真开展以“忠诚、干净、担当”为主题的活动,重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打造平安xx、法治xx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传达区委、人大、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会议精神,带领全庭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支持庭内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更新知识储备。优化配置庭内审判资源,以老带新,提升庭内青年干警的业务素质。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人性化管理,提升庭室综合素质,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任务。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九
自己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深深的体会到,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不仅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如要破解审判执行诸多难题,传统的依靠法院自身的资源,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特立独行是行不通的,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的听取社情民意,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的各项权利,确保人民群众对案件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全社会都能理解、帮助、支持、参与法院审判及执行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各项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坚决维护人大权威,围绕审判主业,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效,我们主动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对我院的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人大代表及时掌握了解我院民商事审判的动向。努力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上述举措,自己深深的体会到,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但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而且有利于规范自己的审判行为,纠正和预防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各种问题。通过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我们的审判不偏离方向。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
在工作中,我深刻的认识到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也更有利于法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自觉加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效,我主动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对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研究、整改。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矛盾在社会中产生,其防治也应该回到社会中去。我作为民一庭的负责人,与其他法官一道积极争取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互联互动、标本兼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我院出台的大调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过程,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格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一
在2020年进行的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员额制改革中,我积极报名参与,并通过了上级法院组织的笔试、面试及内蒙古自治区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考核,最终成为一名员额内法官。改革后,民一庭现有两名员额内法官,两名司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
截止2020年11月30日,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72件,审结各类案件239件,结案率87.9%。其中判决142件,调解66件,撤诉19件,裁定结案12件,调撤率35.6%;所结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181件,适用普通程序58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97.3%。上诉案件中,发回重审2件,改判3件。
截止2020年11月30日,我本人收案180件,结案147件,结案率81.6%。所结案件中,判决72件,调解52件,裁定结案9件,撤诉14件,调撤率44.9%;所结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115件,适用普通程序32件。上诉案件中改判3件,无发回重审案件。今年因特殊情况,我作为庭长,收案数比庭内另一名法官的收案数多出近一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为此我严格按照改革的要求,在工作上对庭内人员合理分工,团结协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以上这些看似简单的数字,却是民一庭全体审判人员用辛勤的汗水和努力的工作凝结而成的,很好的诠释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二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一、取得的成绩。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
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三、
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累诉。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责,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调解的不诉讼,能和解的不判决,能劝解的不强制,努力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三
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情况汇报2010-06-2918:18:3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情况汇报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情况汇报(2)。
一、取得的成绩。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县法院牢固树。
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三、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法院的民事审判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责任。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要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我将就我的个人体会谈一谈法院民事审判的困惑和心得。
第二段:案件事实及调查(250字)。
在法院民事审判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询问,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证人的作证、相关的文件和物证的展示,我们可以对案件的真相有更加准确的了解。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困惑。有时当事人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词,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循循善诱、反复核实等方法,来查明真相,保护公正的裁判。
第三段:法律适用及分析(350字)。
一旦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下一步就是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的适用和分析。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审判员的核心工作。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会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找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以确保我们的判决能够做到公正和合法。然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困惑和挑战。法律的适用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会不断的演变。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更新法律知识,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保证自己的工作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第四段:庭审及裁决(250字)。
庭审是法院民事审判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当事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律师会进行辩论和辩护,我作为审判员会对双方的观点进行综合考虑。庭审是一个充满争议和矛盾的过程,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听取各方诉求,并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进行裁决。裁决的过程也是充满责任和困惑的。我们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兼顾公平和正义,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的裁决。
第五段:总结及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法院民事审判,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官的责任和担当。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展望未来,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总结(150字)。
法院民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在我参与审判的过程中,我经历了很多困惑和挑战,但也收获了很多经验和成长。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审判员的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篇十五
为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毒品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毒品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死刑适用问题。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3.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涉案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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