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在编写合同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变数,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一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二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三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 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四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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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五
1997年10月被告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
2010年5月被告与赵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归女儿(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电脑归男方,剩下的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存款”。
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父母于某荣、张某花为甲方,以被告、赵某、于小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约定“2004年甲方购买某小区11号楼12号现交给乙方居住,乙方只有居住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为于小某,于小某若处置房屋须经甲乙双方所有人同意,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若于小某擅自处理,则收回继承人的继承权归甲方”。
2013年1月20日被告与赵某进行复婚登记,并于同年3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部分约定“现有住房一套某小区11号楼12号按之前协议执行”,所指协议即为2013年1月15日的“房屋处置协议”。
2014年7月,原告于小某以其本人及其母亲赵某被被告于某从诉争房屋中赶出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故被告又对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故被告对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解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1.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代替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
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以上讨论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单独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比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
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
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
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本案诉争房屋进行了处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归女儿于小某,该离婚协议经被告于某与赵某签字已生效。
此后被告与赵某复婚又离婚,并在其二人于2013年3月7日再次离婚时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但对其二人首次离婚时已处分的房屋如何处分并无权改变,新的财产约定亦无效。
被告与赵某在首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性质,该赠与财产虽未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赠与财产的赠与人系被告与赵某二人,现被告于某未提出撤销该赠与。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让原告及其母亲赵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本案应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于小某,让其继续居住,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六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
与其他合同相比,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
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
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
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
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形。
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表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193条第1款还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论是任意撤销还是法定撤销,作为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物,以恢复原状。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义务。
赠与合同中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赠与合同的终止履行。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以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七
甲方: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______教育基金会。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八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三点行为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民法理论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将合同区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态,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典型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反,借贷、寄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那么,赠与合同究竟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一种观点是从保护赠与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若规定其为诺成性合同,则赠与人一旦承诺,受赠人即可要求交付,并得强制履行,这对赠与人不公平,故应将赠与合同定为实践性合同。另一种观点是从保护受赠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赠与的合意达成以后,受赠人通常要为接受赠与而做出必要的准备,支付一定的费用,若赠与人承诺之后可以不交付标的物,受赠人会受到损失,这对受赠人不公平,故赠与合同宜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我国法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因为该条款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而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它须以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即赠与法律关系形成以后,才会产生“撤销”的问题。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权,是以法律承认此时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前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在保护受赠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对赠与人利益的维护,赋予赠与人撤销权。
另外一点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承担的义务。有时,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这样很不利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肯定与倡导。
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这样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这一点为立法的不足之处,还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九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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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
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其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对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认可的。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里的借贷直接体现的就是借款合同,变相借贷所形成的也无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诸如明为联营或者投资入股实为借款、名为垫资实为融资等等。
19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5号),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款通则》。
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述国务院颁布的第247号文件当属行政法规。因为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认定是否有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将企业间的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认定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签合同也就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维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修订一次,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19号《〈合同法〉解释(一)》),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19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贷”的措辞,而统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称谓。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没有把借贷行为界定为金融业务,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并且《合同法》还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之间有些借贷行为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合法解决。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当年的2月9日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其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2月9日,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依附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典当合同就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按规定,从事融资活动,必须遵从有关金融法规。典当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应视为非法机构。然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
典当行自复出以来,其主管部门历经央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仅属于部门规章,层级和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8月,典当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似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随之取消,但本质上仍属金融业务范畴。目前《典当管理条例》已处在国务院的积极研制之中,或许有望在明年出台。
20,我国修订通过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资金不可借贷给关系企业。另外,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其中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虽然已被后来的国税发[2009]29号文件予以废止,但上述规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据介绍,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个与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来,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协调而又各有侧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一些取长补短、调剂余缺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金融毕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不能游走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前述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质是行政法,属于公法,不能直接当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据。尚且该办法,已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企业之间借贷,其借款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贷用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不是转手放贷。此贷非彼贷,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多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完全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自主安排。大量、经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无效,必将灭杀市场活力,浪费社会资源。如若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应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如何适用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解决了正确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立法意志,严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也要防止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滥用,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损害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当属有效。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二
黑白合同所谓“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为双方办理网签登记时登记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维护交易秩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立了网签程序,即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产生备案效力,不能再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国家征税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价的前提下,依据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故当事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往往故意降低价格,造成两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2、双方为什么要签订黑白合同?
(1)买房者为多贷款。
由于银行贷款是按照房价的成数来放贷的,所以如果房价越高的话,即使成数不变,买房者下家的首付就会越少。
(2)卖房者为少交税。
很多为投资而买房的人都会遇到营业税的问题。
按规定,出售购买不足两年的房屋,要交纳一笔费用不小的营业税,这大大地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买房者想在两年内出售房屋的话,就可能会动减少成交价的脑筋,达到少交营业税的目的。
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首先要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某特定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说,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师认为应从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同时间及其目的来进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讼争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
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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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
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
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
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
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
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
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
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
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
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
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
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
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
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怎么签。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有很多,特别是因为每个人的需要不一样,总结起来,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金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二)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租房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免向出租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出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
(四)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如家具、电器等设备一并转交承租人,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五)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出租人自己承担,交房后由承租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七)房屋租赁合同何时生效。
三、简单的租房合同模板。
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延安市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作使用。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万仟佰拾元整,并于每个月的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四
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
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形。
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表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193条第1款还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论是任意撤销还是法定撤销,作为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物,以恢复原状。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义务。
赠与合同中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赠与合同的终止履行。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以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五
[案情简介]。
月,杨某看中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房子套型、结构、朝向、环境等都很不错。但当时,开发商尚未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担心该房子会被人抢先买走,杨某便和开发商签订了非正式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最迟于20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按每天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杨某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除退还宋先生已付房款外,还要双倍退还定金。随后,杨某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该房屋买卖款首期10万元。
年12月,开发商拿到了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售楼处要求杨某再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正式签约时,发现正式合同中,交房时间被推迟到了年11月30日,并且,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处理方式变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此,售楼处工作人员解释,这只是为了办理购房手续,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杨某于是签约,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后来该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小区规划,杨某于是不准备再购买该房屋。2001年10月,杨某向开发商提出,该房已经逾期交付一个月,按原合同规定,自己有权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而开发商认为,杨某既然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应该接受新合同的约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规定,自9月1日起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退房和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就此问题无法协商解决。
1月,杨某依法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在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时,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月,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正式契约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提醒]。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程序步骤,简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师调查开发商信誉及资质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交纳定金前,了解将要签订的买卖契约并确定全部条款;交纳定金时须约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对契约达成一致意见,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等。开发商签约时的所有承诺,应当明确写入正式合同。同时,购房者应当注意保存好买房过程中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要盲目听信开发商没有书面保证的所谓承诺。
[律师分析]。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方法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情形。下面,就该案中两份合同的效力逐一进行分析:
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非正式契约(我们简称其为旧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样呢?客观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卖房,并与客户签订自己拟订的认购书或买卖合同,这是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通行的做法。不出问题,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出了问题,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解决。
[1][2]。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六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七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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