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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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9篇)
时间:2023-11-10 16:01:24     小编:文轩

方案的灵活性对于适应变化和应对挑战非常重要。较为完美的方案应该考虑到长期发展,具备可持续性和适应性。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制定方案的技巧和方法。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一

全县少年儿童朋友们: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以其丰富的内容、开阔的眼界、快捷的方式,呈现给了我们一个美丽而精彩的崭新世界,使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内外大事,学习各种文化知识等。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目前的网络管理还不够规范,网络管理手段还有一些技术难题,网络上既有健康美好的事物,也有低级庸俗的内容。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难以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沉溺于网吧,沉迷于网聊、网恋、网络游戏大战等,逐渐变得不守纪律、厌学逃学、夜不归宿,纯洁的心灵受到了毒害,眼睛、身体受到了损害,学习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而有些网吧受利益驱动纵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一直以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杜绝未成人进入网吧仅靠执法部门的查处是不够的,广大少年儿童们要真正认识到登陆、浏览不健康网站和进入网吧游戏的危害性,自觉做到远离网吧。

为此,我们特向全县的少年儿童发出以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端正自己的言行,加强自我修养。

二、远离网吧,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节假日,决不踏进营业性网吧一步。

三、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无论在何时何地上网,都只上一些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绿色网站。

四、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对继续上网吧的同学,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劝导和帮助。

五、树立崇高的理想,增加学习的进取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的学业成功,为了让我们的老师、父母安心,为了祖国的美好明天,让我们从我做起,远离网吧,倡导健康上网观念,不浏览不良信息,不沉溺虚拟时空,珍惜光阴,勤奋学习,共创一片明净蓝天!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二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进入本省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对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或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应根据其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

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

第八条。

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

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对打击拐骗、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促进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的研究和生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出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用品。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卫生保健条件。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积极预防、治疗未成年人的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适时进行生理、心理卫生和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遗嘱继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和监护人都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家庭和监护人不得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业余活动时间。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继续升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鼓励其升学;不能继续就学的,劳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对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招用的未成年人,录用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特点安排工作,按劳付酬。禁止让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或危险性作业及过重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注重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时,应进行教育和劝阻,予以纠正:

(一)阅读、观看、收听有色情、淫秽、恐怖和反动内容的书报、杂志及音像制品;。

(二)赌博;。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吸烟、酗酒;。

(五)旷课、弃学;。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危险房屋、场所进行教学或组织未成年人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文体场所,应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作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下列作品:

(一)宣传反动内容的;。

(二)宣扬色情、淫秽的;。

(三)渲染暴力凶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的;。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影视、音像、书刊、图画、文艺节目等精神产品的审查制度,依法进行管理。未成年人不宜观赏的,应严格限制发放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侮辱和歧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关心和帮助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他们在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对于考试成绩合格,又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应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就学的权利。任何组织、家庭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有残疾的或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家,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

对无法查明身份、流浪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关心有特殊天赋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并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拒绝他们就学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逃夜、擅自离家远游等行为时,应加以管教。

治安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发现深夜在户外游荡、形迹可疑的未成年人,应查明身份,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未成年人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第三十三条。

家庭、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拥有或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凶器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时,应进行劝阻或收缴,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向他们提供犯罪条件。

第三十五条。

家庭、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受违法犯罪分子引诱、胁迫而无力摆脱的未成年人应予保护;已经或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报告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下列方法矫治:

(二)有轻微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符合入工读学校条件的,由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和处罚;。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教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设立、管理等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其特点的方式方法,进行询问、审查和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羁押、教养、服刑期间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四十条。

少年犯管教所、劳教单位对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等有关部门应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其辱骂、体罚。

第四十二条。

新闻报道及其他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其他纪事资料。

第四十三条。

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撤销时,已撤销的行政处罚资料,不载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八)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设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

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捐资兴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奖励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现突出的;。

(五)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第五十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奖金、奖品;。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虐待家庭未成年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拒绝、阻碍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七)向未成年人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宣布其非法婚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宣布买卖关系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买卖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本条例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行政处理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几个部门都有权处理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

因案件行政处理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送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或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三

为认真做好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形成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理论、政策、制度和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丰富和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和关爱体系,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困难、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和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坚持从源头抓起,构建基层防线,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保护和关爱工作合力。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多措并举,通过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生活帮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就业扶助等延伸救助,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行动的成效,决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村(居)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王北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关爱和保护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对象。

将救助保护对象从传统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向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延伸。包括正在流浪乞讨流浪经历,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诈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

1.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行全覆盖、网格化管理,在村设立网格员。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重点了解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的基本情况,早发现、早预防。对有可能受到侵害或者面临重大困难,需要提供保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报告镇公安部门、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2.积极发动群众,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强化村委会、教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二)建立动态分类评估机制。

1.科学划分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困(伤害)程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2.开展动态筛查分类评估。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高风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台账。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建立台账,建立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与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三)建立家庭监护干预和服务机制。

建立镇、村问题家庭预防干预服务档案,网格员、公安民警等人员定期走访问题家庭和流浪未成年人,约谈监护人,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监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査评估,对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不履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予以劝诫、制止;对不听劝诫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训诫、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预防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家庭暴力、遗弃等问题发生。

(四)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帮扶机制。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帮扶。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或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困境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建立未成年人辍学、失学信息档案和通报制度,由学校、家庭或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和不良习气的矫治工作。对低保及因大病、突发事件致贫家庭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高中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申请普通高中国家救助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由政府统筹安排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五)建立培训、宣传服务机制。

分别对村委会及不同的参与主体,进行儿童权利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生活技能、疾病预防、防拐报警知识自我保护等培训。设置宣传专栏增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充分营造爱护、尊重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职责。

村委会建立村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问题家庭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未成年人个案服务档案、贫困家庭监护监督服务档案、贫困家庭及未成年子女帮扶档案等,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宣传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社会事务办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及汇总统计全镇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组织召集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协调会议;负责考核与评估总结工作;负责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做好相关帮扶、安置等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残疾人家庭服务进社区活动;对贫困未成年残疾人家庭进行扶持,改善其生活条件;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残疾有教育和家庭残疾成员就业安置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接处报警电话、网上身份比对、查询援助、家暴处置;负责协助将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至助保护机构;负责同镇或村一起将被遗弃的智力障碍未成年人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安置;负责为无户籍的受助未成年人依照政策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负责协助防拐知识、自我保护宣传和打击拐骗、拐卖行为,负责解救被拐骗拐卖的未成年人工作,负责严厉打击残害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学校卫生院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了解在校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防止退学、辍学现象发生;对学习有障碍的未成年人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学校就读,支持普通学校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加强统筹协调,为适龄流浪儿童、失足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及疾病预防急救知识培训对受到家庭暴力致伤的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治和保护服务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建立社区患有精神障碍、重病未成年人家庭医疗及巡诊制度;开展为未成年人送医下乡服务活动。

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査、建档、帮扶工作;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帮助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保障、返校复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并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综合治理办公室妇联指导村建设“儿童之家”,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开展家庭教育服务进社区工作,指导各村依法开展贫困及题家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强化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帮助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团委开展青少年保护服务进社区工作,指导村委会建设青少年之家,着力解决困境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失管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带动引领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帮助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及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联席会议时,联席会议全体成员需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须经工作组组长批准同意。

2.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合力。

3.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各村(居)、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律不提交联席会议。

4.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稳妥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推进措施。

明确责任主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并抓好组织落实。各村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做好入户走访、调查摸底、监护干预、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四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经营、谁所有、谁负责”;坚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监护责任;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体系,构筑安全防护防线,有效遏制溺亡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办事处成立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各部门、各居委会(社区)、济水中心校、社区警务队、团委、妇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综治信访办。

1、综治信访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督查,督促落实工作职责。要将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作为当前平安建设宣传的一项突出任务,通过进居委会(社区)、进楼院、进学校,采取电子屏、宣传栏、板报等固定阵地,确保宣传无遗漏、无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2、济水中心校(含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学生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专题教育,增强老师、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溺水时正确的自救施救方法。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校园网、教育网等网站,播放公益广告、微电影、微视频等,开展网络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利用校讯通、家长微信群、家长会、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与学生家长互动,及时发出安全宣传警示语,增强家长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社区警务队负责组织辖区民警在走访活动中,积极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兼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干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配合政府在学生经常嬉水、游泳的重点区域安排专人或组织志愿者、退休人员进行巡查和劝阻。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亡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4、社区办负责牵头抓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完善留守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体系,确保留守儿童不失管、不失控。

5、团委、妇联要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尤其在暑假期间要开展符合留守儿童需求、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溺水的防范工作。

6、宣教办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媒体负责向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全社会宣传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等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安全知识与技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关注学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1、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底-5月31日)。各居委会(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机关各部门要明确联系人,进行专门安排。要健全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预防溺水安全责任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集中治理阶段(20xx年6月1日-9月底)。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在5月底前成对所属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建立健全台账。

6月初至9月,办事处综治信访办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进行集中专项治理。

3、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0月10日前,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自下而上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准备迎接省、市综治办的验收。

1、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济水中心校要将预防溺亡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计划、课时、教案、作业“四落实”,教学计划、专门教材、教育培训、教学检查“四统一”。教育活动要突出效果,以实际案例警示,加强救护基本常识教育,强化教育部的“六不一会”纪律要求(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或到水边玩耍嬉戏;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盲目下水施救;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提升学生自律水平。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渠道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制作黑板报,悬挂或张贴宣传标语,校园广播播放预防溺水警示教育片,召开主题班会、开展演讲比赛、编写手抄报和漫画等形式,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

宣教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

2、加强水域隐患排查和治理。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水域安全普查,对因建筑施工形成的水坑、水沟及所属地方、单位、责任人、安全隐患、设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等,建立台账。由办事处综治信访办协商相关部门,分类进行抄告、督办。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对预防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工作。由办事处综治信访办、中心校、社区警务队、各居委会(社区)、社区办、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联动,组织中小学教师、各居委网格管理员、安全监管员、巡防队员等开展义务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阻止未成年人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下水。

中心校要主动衔接,做好学校、村居、巡防队员沟通协调工作,科学安排巡查时间、巡查力量,确保重点明确、不留盲点、工作到位。

对留守儿童,要开展“一对一”、“一帮一”接对帮教,防止脱管漏管。学校附近、村居附近、学生放学回家道路沿线等,未成年人喜欢玩耍的水域,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安全问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爱未成年人生命是各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要将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统筹协调,强力实施。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两级综治中心的作用,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防止工作棚架。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1、建立周报告制度。在专项治理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出现溺亡事故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建立月督查制度。在集中治理阶段每月专项督查不得少于一次,重点检查“三清三明四到位”的要求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查“三清三明”:一是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因建筑施工形成的水坑、水沟、水井等重点水域是否都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隐患问题明;二是低龄低年级段学生,特别是对留守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等对象的.未成年子女是否登记造册或掌握,做到底数清、监护情况明;三是重点水域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巡查人员是否登记造册,实行定时间,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做到底数清、看护责任明。

查“四到位”:一是未成年人防溺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是否到位;二是未成年人在校以及放假期间的管理、监护是否到位;三是水域警示、提示标识标牌设置、危险路段防护设施整改、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是否到位;四是部门职责是否履行,联动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

(三)严格奖惩,落实问责。

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凡发生溺亡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xx〕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促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预防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感情缺失、心理失衡、生活失助、安全缺保、学习缺教等问题而轻生,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一)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成立以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阳山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乡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镇村儿童专干覆盖率达100%,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名,共有村(居)委会儿童主任167名。

   (二)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镇村三级须及时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以及三留守系统的信息录入,实行每月更新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1、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阳山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阳民发〔20xx〕2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活动,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情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为提高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农村重点帮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2、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阳山县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民发〔20xx〕1号),确保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得到有效救助保护,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粤民规【20xx】10号文件精神,20xx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为11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2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益。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活动。全面落实好针对孤儿的助学优惠政策,对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予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助学金1万元,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六)开展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xx〕3号)文件精神,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了解智力残疾女童和精神残疾女童的监护人事实监护和落实社会救助情况,切实维护困境女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应对辖区内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女童分类进行救助,按政策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一对一帮扶,为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七)开展民政领域困境儿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民政领域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依法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监护职责,提高我市儿童保障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有效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xx年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形成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和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八)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xx〕43号)的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严格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关心关爱工作落实到各项活动中去。

   (二)积极行动,多方帮扶。要切实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投入,形成合力,优化环境,推动关爱帮扶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使他们切实收益,促进未成年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六

为认真做好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形成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理论、政策、制度和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丰富和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和关爱体系,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困难、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俊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坚持从源头抓起,构建基层防线,建立完善覆益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餐,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保护和关爱工作合力。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多措并举,通过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生活帮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就业扶助等延伸救助,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的重点、难点问题。

将救助保护对象从传统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向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延伸。包括正在流浪乞讨,或有流浪乞讨经历,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

1.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行全覆盖、网格化管理,在村设网格员,在镇设网格长。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重点了解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区的基本情况,早发现、早预防。对有可能受到侵害或者面临重大困难,寄要提供保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报告镇、公安部门,协调民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2积极发动群众,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信息。强化村委会工作者、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3以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单位、组织、人员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电话,与公安机关、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二)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快速响应机制。

建立镇、村、组三级响应机制。如遇特殊情况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原则,快速响应,及时提供教育。医疗、司法、报警查询援助和生活救助服务等保护。

(三)建立动态分类评估机制。

1科学划分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困(伤害)程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2.开展动态筛查分类评估。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高风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台账。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建立台账,建立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与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千预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家庭监护千预和服务机制。

建立镇、村问题家庭预防千预服务档案,网格员公安民警等人员定期走访问题家庭和流浪未成年人,约谈监护人,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监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评估,对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予以劝诫、制止:对不听劝诚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训诚、责今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预防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家庭暴力、遗弃等问题发生。

(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帮扶机制。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帮扶。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或临时生活救助。通过项目,资金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安置就业等扶持措施,帮助16周岁以上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帮助困境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建立未成年人辍学、失学信息档案和通报制度,由学校、家庭或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和不良习气的矫治工作对低保及因大病、突发事件致贫家庭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高中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申请普通高中国家救助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由政府统筹安排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六)建立安置机制。

对家庭监护缺失、孤儿、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泰力、困境家庭的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通过敬老院代养福利院代养、家庭客养、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七)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帮扶保护体系。学校、医院、民政办、司法所负责监测、预防及报告工作;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教育、民政、卫生院、司法等部门负责转介服务和干预处置;公安、民政、卫生、教育、司法、团委、妇联、残联及时做好帮扶保护工作。

(八)建立培训、宣传服务机制。

分别对村委会及不同的参与主体,进行儿童权利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生活技能、疾病预防、防拐报警知识、自我保护等培训。设置官传专栏增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充分营造爱护,尊重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九)建立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不断深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逐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面向所有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的有效运行机制。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受侵害问题多,工作推诿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镇政府:依托“110”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求助报警服务电活,建立监测监护网络,即邻里爱心监护、网格员即时监护,镇网格长月回访监护,做好社区预防和帮扶工作:建立贫困家庭关怀帮扶制度,抓好源头管理: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开展各种培训进社区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村委会:建立村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问题家庭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未成年人个案服务档案、贫困家庭监护监督服务档案、贫困家庭及未成年子女帮扶档案等,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民政办: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及汇总统计全镇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组织召集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协调会议:负责考核与评估总结工作;负责建立环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做好相关帮扶、安置等生活救助工作。

派出所:负责接处报警电话、网上身份比对、查询援助、家暴处置:负责协助将离家出走,流浪气讨的未成年人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同村或镇一起将被遗弃的智障未成年人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安置;负责为无户籍的受助未成年人依照政策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负责协助防拐知识、自我保护宣传和打击拐骗、拐卖行为;负责解救被拐骗、拐卖的未成年人工作,负责严厉打击残害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夕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中小学: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了解在校困境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防止辍学、退学、失学现象发生:对学习有障碍的未成年人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学校就读,支持普通学校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加强统等协调,为适龄流浪儿童、失足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卫生院: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及疾病预防急救知识培训;对受到家庭暴力致伤的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治和保护服务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建立社区患有精神障碍、重病未成年人家庭医疗救治及巡诊制度:开展为未成年人送医下乡服务活动。

就保中心:负责年满16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就业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未成年机构工作人员和工资的倾斜政策。

财政所:将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资命纳入财政预算,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给予资金援助。

司法所: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档、帮扶工作;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帮助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保障、返校复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并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讲行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妇联:指导村建设“儿童之家”,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开展家庭教育服务进社区工作,指导各村依法开展贫困及问题家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强化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帮助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团委:开展青少年保护服务进社区工作,指导村委会建设青少年之家,着力解决困境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失管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带动引领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帮助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及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残联:开展残疾人家庭服务进社区话动:对贫困未成年残疾人家庭进行扶持,改将其生活务件: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残疾人教育和家庭残疾成员就业安置等工作。

(一)调查准备阶段(2021年1月-2021年4月)。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全面摸底筛查,获得未成年人及困难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基础资料。

(二)运行阶段(2021年5月-2021年6月)各村要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总结工作经验,整体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体系。

(一)明确责任主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各村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做好入户走访、排查摸底、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要明确镇、村干部具体负责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建立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及时掌握上级要求,反馈基层信息。

(二)强化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话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成立村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试点工作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排查。评估介入,使之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社区可以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

(三)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制度体系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服务。

(四)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兹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工作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促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预防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感情缺失、心理失衡、生活失助、安全缺保、学习缺教等问题而轻生,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一)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成立以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阳山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乡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镇村儿童专干覆盖率达100%,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名,共有村(居)委会儿童主任167名。

   (二)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镇村三级须及时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以及三留守系统的信息录入,实行每月更新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1、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阳山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阳民发〔2019〕2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活动,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情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为提高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农村重点帮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2、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阳山县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民发〔2020〕1号),确保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得到有效救助保护,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粤民规【2019】10号文件精神,2020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为11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2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益。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活动。全面落实好针对孤儿的助学优惠政策,对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予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助学金1万元,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六)开展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3号)文件精神,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了解智力残疾女童和精神残疾女童的监护人事实监护和落实社会救助情况,切实维护困境女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应对辖区内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女童分类进行救助,按政策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一对一帮扶,为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七)开展民政领域困境儿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民政领域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依法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监护职责,提高我市儿童保障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有效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20年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形成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和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八)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20〕43号)的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严格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关心关爱工作落实到各项活动中去。

   (二)积极行动,多方帮扶。要切实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投入,形成合力,优化环境,推动关爱帮扶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使他们切实收益,促进未成年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八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以维护广大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为未成年人服务为根本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两法”。进一步增强我校教师和家长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切实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20xx年5月23日——5月29日。

1.全校要开展“七个一”活动,即一期板报(校、班)、一次班团队会、一场法制报告会、一张手抄报、一次升旗仪式、一次教职工大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要让广大教职工掌握“两法”内容,并贯彻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要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掌握“两法”,并通过他们对其家长进行“两法”宣传。

2.泰兴市电视台将播放“两法”的部分法律条文,增强“两法”的宣传力度,班主任要提示家长收看。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识,确保本次活动扎实、有序、有效的开展。

2.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学校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推动本单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合本地特点长期开展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九

响应今年全国法制宣传月的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加强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和育人实践,组织教职工学习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意识与水平,促进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的积极实施者和有力促进者。

1、法制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由学校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中向全校师生发出“增强法制意识,共建和谐校园”为主旋律的倡议,以促进学校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2、营造校园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利用国旗下讲话、橱窗、法制宣传图片、标语、广播室、多媒体“法制教育”专栏等,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

3、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法。利用周四政治学习时间,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4、抓好法制教育的日常化。每位老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有机渗透法制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要充分发挥学科教育优势,结合法律案例,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5、组织学生学习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和竞赛活动。各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课组织学生重温《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亮兵中学学生一日常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及禁毒、环境保护、互联网上网等相关知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抓好行为习惯教育。

6、各班要认真开展好“五个一”评比活动,要重视活动过程和质量,帮助广大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赋予青少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自护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五个一”评比活动是:

(1)出好一期以“法在我心中”为主题的专题黑板报。

(2)充分利用好《法制教育》课程资源,认真举行一次“学法用法”的主题班会。

(3)开展一次“与法同行”征文。各班学生都要参与,征文送教导处。

(4)开展一期“我是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手抄报比赛。(7.8年部)(要求:8k纸,单面,主题突出,排版合理,色彩美观。选送2张优秀手抄报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评比)。

(5)开展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良行为”大排查活动,并建立档案。欢迎广大同学勇于举报,杜绝不良行为在校园内的蔓延。

7、学校方面将安排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

(1)法制副校长将为广大师生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2)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普法知识竞赛。

(3)多媒体教室播放《与法同行》、《今日说法》、《为了明天》等法制教育影视片,提高学生约束自己行为和自我保护能力。

(4)学校文明监督岗活动,将继续加纪校规的检查和管理,以促进广大学生提高守法守纪意识,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5)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学法”活动。构筑社会、家庭、学校法制网络,形成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学校将让学生“带法回家”、“家长会”等形式与家庭多联系,教师也要与家长多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全方位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

(6)积极联系综合治理部门,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

一、广泛宣传,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由于妇联组织自身资源十分有限,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区妇联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吸收和运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合力。xx年,建立了由区政法委、区人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妇联等12家单位组成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每年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维权实际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区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区儿童发展规划(xx-xx年)》,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联合公、检、法、司等单位,以每年“三八”维权周为契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xx-xx年××区儿童发展纲要》在内的有关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10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xx份,提供法律咨询357人;印发法制宣传手册1200多本,发放宣传单2万余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场、“法律知识进家庭”讲座3场。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对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知晓率。每年在“六一”节开展纪念活动的同时,以“小公民道德建设”为主题开展实践活动,宣传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儿童工作。

二、深化家庭创建,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与区教育局开展家教论文评选活动,将入选论文装订成册,不断提升家教的水平。

三、开展帮扶活动,加大妇联组织的关怀力度。

近几年,区妇联充分挖掘资源,积极争取支持,加大了扶弱帮困的力度,通过办实事办好事,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妇联组织对他们的关怀。每年春节和“六一”节前后,都拿出一定的资金组织节日慰问,平时,对特殊对象不定期地开展重点慰问。共慰问特困儿童150余人,捐款5万余元。为让更多的贫困女童能跟其他同龄人一样安心上学,区妇联通过深入农村、学校、家庭,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贫困女童情况,并造册备案,向省市妇联及其他各种宣传媒介推荐、宣传尚待资助的困难女童的情况,发动“巾帼文明岗”、个体私营业主、“巾帼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春蕾女童捐资助学。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春蕾女童和资助者的事迹,让社会更多了解“春蕾计划”。近几年,共帮助12名失学女童重返校园。

四、做好农村流动和留守儿童工作。

在抓好儿童基础工作的同时,全区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承担起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任务,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为农村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区妇联发动全区各级“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五好文明家庭”和女党员、女干部、女教师、巾帼志愿者带头报名,组织广大爱心人士争做留守儿童的“爱心妈妈”,通过电话辅导、通信交流、面对面等方式帮助留守儿童,让他们得到关爱得到帮助。区妇联经常深入到基层看望留守儿童,为留守儿童送上少儿书籍等。xx年开始启动“关注留守儿童、建立情感通道”公益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进一步摸清了全区的留守儿童底子,建立了爱心档案,联系邮政局、教育局为1000名留守儿童免费赠送双程挂号专用信封和专用信纸,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深入展开。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一

1、完善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维权工作力度,团市委及时调整和充实了**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领导。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开展了首届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了资金、人员、办公场所“三落实”。

2、创新工作形式。借**市惠民帮扶中心青少年事务服务窗口建设之机,对原青少年事务服务热线12355热线进行了全面升级,在原服务内容基础上,新增加了青年就业创业指导、留守学生关爱、青年志愿者注册、流动团员登记等4项服务内容,规范事务处理流程,构建起了涵盖全市青少年的综合服务平台。

3、开展调查研究。为不断深化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市未保委、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

1、广泛开展青少年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市未保委始终把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注重青少年自身素质的提高,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通过组织开展“五月的花海”、读好书故事演讲比赛、“我与祖国共奋进”、“光荣红领巾,和谐少先队”、“树正确荣辱观,做守法小公民”团队主题学习活动和举办书信大赛、征文演讲比赛、讲座等系列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倡导“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

2、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在6月维权月期间,团市委组织全市各级团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街头巷尾、学校、厂矿、社区开展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我委统一部署下,还通过广泛开展赠送法律书籍、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集中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3、积极促进青少年法制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法制建设、家庭科学育儿等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家长和孩子的道德和法制素质。全年举办家庭教育专题讲座101场,聆听家长达63000人;制发家庭教育光碟120盘、书写标语500余条,设家庭教育咨询点50个;在公共场所播放家庭教育专题片56场,观看群众及家长达13万人;召开家庭教育研究年会,培训家庭教育骨干70名;评选示范家长学校13所;建立“三优”图书室16个,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22个。

4、深入开展“青春自护”活动。通过开展“消防安全自护体验教育演练活动”、“社区未成年人远离毒品行动”、“青春红丝带”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的自护体验,推进青少年的自护教育。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二

初赛以班为单位进行测试。四五年级每班挑选三名学生,代表班级参加学校的预赛,预赛选出4个小组参加学校的决赛。

第一阶段:5月22日—6月5日为准备期,在各班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各年级组组织初赛,选出班级前三名参加预赛。

第二阶段:预赛时间6月10日下午进行预赛,选出4个小组进行决赛。

第三阶段:6月16日下午进行决赛。

奖项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4名。

组长:温逸洪。

副组长:张旭升。

组员:黄静宜、魏国勇、欧阳苑东、李梦、肖源源、四五年级班主任。

(一)“争分夺秒”:

(1)本轮的`竞赛题目为必答题(每组6道),题型为判断题。

(2)每队在限时1分钟内答题,每答对一题加10分,答错不扣分。

(3)答题时,各参赛队选派1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不得提示。

(二)“眼明手快”:

(1)本轮的竞赛题目为抢答题,题型为单选题。(20道)。

(2)在主持人尚未喊“开始”就抢答的或答错的每题倒扣10分,答对的每题加20分。

(三)“各显神通”:

(1)本轮的竞赛题目为风险题,题型以简答题为主。

(2)风险题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20分题、30分题和50分题。各参赛队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得分情况在作答前自行选择分值,分值越高,难度越大。作答时,各队选派1名队员回答,本组其他队员可以补充。

(3)限时1分钟内答完,答对获取相应分值,答错或超时要扣去相应分值。

(4)每个参赛队只有一次选题作答机会,只能选一题作答。

(四)“有奖互动”:现场观众参与答题,答对者获得精美奖品一份。

(五)加时赛。

(1)上述比赛结束后,如出现名次并列情况,则进行加赛,直至分出先后名次。加赛只决定并列队之间的名次,不再另行加分。

(2)加时赛的题目为抢答题,题型为单选题。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三

为切实做好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共凤冈县委平安凤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20xx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凤平安办通〔20x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气氛。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王寨镇成立以党委书记、镇长为双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中心学校、中学、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人社中心、退役军人事务站、卫生院、计生办、各村(社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于镇综治办,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需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七大类群体:。

1、因父母离异、病故、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2、因家庭贫困等原因失学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3、有流浪乞讨、违法犯罪经历及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

4、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致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5、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6、因拐卖、非法雇佣、传销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7、因家庭原因由父亲、爷爷或其他男性亲戚照顾的未成年人女性等。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做好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大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群众会、院坝会、班会、书写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和学生宣传,强化未成年人自身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预防教育引导,压实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确保法治教育效果。通过各成员单位认真摸底排查本辖区、本单位需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建立工作台账,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司法所、学校、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各村(社区)、派出所)。

(二)加大信息工作研判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各成员单位摸底排查上报的台账,由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召开会议进行研判,掌握工作动态,适时进行研判调度督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包保责任人,开展走访座谈,了解家庭和相关情况。确保未成年人得到足够保护,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包保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走访一次,掌握动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落实保护措施。一是各村(社区)要利用自身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发动群众主动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起各村(社区)、镇两级救助保护网络。二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多渠道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村支两委等人员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要进行先期救助,同时要认真落实好检察一号建议中的强制报告义务。三是各村(社区)要动员和组织群众主动提供线索,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员向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五是建立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合作共享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有效开展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向镇综治办报送工作小结。(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一)社会积极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其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责任包保。对于安排包保的具体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履行未成年保护工作义务,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根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强化督导考核,增强责任意识。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增强相关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四

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立法规制有缺失。

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二)组织体系不完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公安系统内部未构建一支专职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任职警察队伍,这其中有经济支撑力度不足的原因,有公安系统内部案多人少现状的制约,但根本原因是公安机关视维稳为主旨,以打击犯罪为指标的一种理念的悖离。二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系统内部的部门设置断裂。在部门构建中,绝大部分地区仍未建立专门的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正是归因于这种部门设置的断层,导致检察机关内部上下指导的断裂,专职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人员地位很低,同时受到专职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较低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效果。

三是审判机关指定管辖的不足。指定管辖主要是为了解决少年法庭设置浪费、法官队伍缺失稳定、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但是指定管辖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极大的不足之处。首先造成司法资源和案件数量的失衡;其次有人为延长羁押期限之嫌;最后,造成社会矫正系统的絮乱。

(三)各机关工作配合力度不足。

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依然发生了执法力度标准各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彼此措施的脱节等问题。在有关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公安机关以办理团伙案件的个数为内部考核指标,这直接造成在司法资源缺乏与案件众多这个矛盾体中,未成年人案件往往也按照团伙案件处理,而未给予特殊处理程序。同时,作为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最后机关,人民法院内部的结构调整太过繁琐,造成作为公诉部门的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与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及时衔接。同时,司法机关欠缺与作为未成年人教育主体的学校、社区等部门的联系与工作配合,在有关未成年人教育方面各顾自己,导致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正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极大降低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理想效果。总之,正是因为各部门间彼此工作配合的欠缺,导致在横向与纵向中都无法保证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良好效果。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性失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需求较大的司法资源投入且案件处理的进度相较于一般性案件较慢,因此,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其工作考核的顾虑而往往选择回避此类案件,导致一些制度仅仅停留在理想状态。同时,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仅仅是"作报告",缺乏实践效益,因此极度缺乏此类案件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少之又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不起诉的条件相对苛刻,并且检察机关面临人多案少的压力,再加上"不起诉"案件需要繁琐的审批,这势必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为此检察机关大多选择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查机制,但是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及帮教体制的欠缺等,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后期教育成为一种奢望,进而大大降低了检查机制的构造意义。同时,对于暂缓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良好的办案途径,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的缺失以及实施条件要求过于苛刻而被抛弃,造成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实践。

(一)司法保护理念的缺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坚持何种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司法理念,实务界仍未有定论。同时,理论界对该领域的研究也是一个空白点。因此,实务中,司法机关只能依案办案,从未站在超前的角度来思考"未成年人是未来希望"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已加入《北京规则》,并且这些年来,在探寻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层面也借鉴并创新了一些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理念,但汲取并融合于司法实务过程取得的成果甚微,表象多于内涵。未成年人触犯刑法是一种社会症结,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即为融合一切资源面向未成年人的单独症结和社会症结采取司法纠正的程序化、司法化的流程。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个体人格、社会责任方面的欠缺,因而需求未成年人给予帮扶协助。但是,用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医不了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社会症结;将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来采用司法纠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就无法得到制度支撑及实践的论证,就更不要讲教育、挽救的效应。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作用不着眼于借助社会整体预防犯罪,而是着眼于纠正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评判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尺度与实践体制应与成年人司法相剥离。

(二)司法保护机制的欠缺。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移植、制度推进、考核等问题,也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首先是国外体制借鉴的本土意识不强。司法实践中,各地开展的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体制建设,大多数都取自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总结,但是由于传统意识、传统文化、司法理念土壤的匮乏等原因,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很难符合预期效果。其次是各项制度建设不均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管理理念、案件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导致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建设很难在全国推行。

主要体现为:

(2)各地各个司法机关间的资源配置不均匀;

(3)司法机关各部门工作考核机制导向存在误区。

(三)与社会帮教体制对接的不足。

社会帮教与教育资源的不足,导致未成年罪犯被无情的剥离于社会矫正系统。"两高"颁布的司法文件中,均将有效监护或社会帮教作为非限制自由性措施适用的核心条件,这种必要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都已经严于成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人口流动性大,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保证人,对于非限制自由性措施的适用根本达不到法定的要件,更不要提以财力相担保,这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低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时,由于欠缺一个国家保障的管护部门,对于"两无"(即无监护人、无固定居所)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很难适用非限制自由性措施。

(四)司法活动配套机制的欠缺。

尽管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构成时间不尽相同,但大都经历了萌芽、滋长、成熟这几个犯罪行为滋生的过程,一旦达到了成熟期,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极有可能被惯性化,再加上犯罪后期社会矫正措施的缺失,根本无力防止未成年人后期犯罪行为的滋生。现阶段,我国各地政府都已经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与教育以力量,但是"协调部门"远远多于"专职部门",并且只注重阶段性的矫正与教育效果,缺乏永久性事实方略,这明显背离了有关未成年人教育非"一日之寒"的规律。

(五)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文化智力支撑的不足。

理论是制度的根基,制度是理论的实践。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已经建立,但在制度的牢固性上经不起理论的推敲。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丰富资源并未充足运用到此方面中,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停滞不前,并且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实践状况有关数据获取等都存在种种桎梏之处。文化是精髓,制度是体肤,实践是表象。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文化是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亲权、帮教等为核心,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土壤中唯独缺乏这类文化的种子。

(一)转变司法理念,谨慎立法完善。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化的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改变,一定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社会的不适应性。因此,法律制度也要紧跟与时俱进的探索步伐,对于满足司法正义的新机制,就应当被吸收到法律制度中,用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化。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因此,立法产生与司法实践,立法是对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并予以法律条文规范化。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机制的构建同样也离不开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探索经验的总结。当前立法层面的建设应当着眼于突破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司法框架桎梏,聚焦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设计一套完全不同于成年人司法实践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规,以充实既适应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机制。

借助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将未成年人的整个成长过程的教育都吸收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中,保证其合法利益不被剥夺或者被侵犯后可以获得及时的保障。当然,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有关的立法运作,也要与联合国规则相衔接,除了遵循国内立法的规则之外,也要注重与联合国的有关规则相融合,做到国内、国际规则相统一。

更新未成年犯罪的定罪量刑准则,确保"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理念的实现。

从整体上1缓刑为主心骨,注重"矫正"立法目的的实现,而对于惩罚机能的羁押刑适用率极低。我国目前的法律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只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有关未成年犯多适用非羁押刑的规定是处于空白状态,这直接造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量刑中的差异性极小。未成年犯的刑罚结构也以监禁为核心,更多体现出惩罚的目的,缓刑等非监禁刑所代表的教育、矫正功能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据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关未成年犯的严格区别量刑规则,以便重建我国未成年犯的定罪与量刑系统。

(二)注重人性化执法。

治病救人这个词语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常切合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的立法目的,遵循教育、帮扶、挽救的理念,推进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制的与时俱进,构建一套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要最大限度的借助刑事政策,以此达到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双重保障。依据"辩证法治"的司法规律,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万万不可依案判案,应当在查清案件缘由,确定帮教方向的基础上,处理各类未成年犯罪案件。为此,当前我国急需在此层面中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力度,实施相关的社会调节等一系列保障活动。

同时,通过立法设计一条"简易"的未成年犯罪诉讼"通道",即一种全方位的既讲质量又讲过程的审理程序。这种程序设计应当建立在不受请求、审批的阻碍,真正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限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由主审法官亲自办理。当然,效率与公正作为一个时常的矛盾体,稍有不慎便会导致司法不公。为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的"简易通道",在保证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着眼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简易通道"的设计必须要求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深化刑事司法保护体制。

"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落实,既是我国当前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的需要,也是复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将"宽严相济"方针政策在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实践中予以实践,既有利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改造未成年犯罪,并且也是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理论研究的经验保障。要深入分析未成年犯罪的起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基本原则,既严厉处罚不思悔改的未成年犯罪人,也要加以差异分析,表现特殊司法保护的理念。

同时,也要完善社会矫正制度的不足之处。尽最大可能矫正犯罪人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目标,哪怕对于不能矫正的罪犯,也要极力改造他以不危害社会。

因此,笔者赞成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配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以便帮扶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进而形成审前社会调查、案中帮扶教育、案后行为指导的全方位社区矫正体系。具体到制度层面,应当建立监狱、社区、学校、家庭、政府等立体化的互动帮扶机制,最终实现心理、职业和人格的一体化效应。

(四)构建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而设计的一种轻缓刑事政策,但相较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适用比率,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刑事处理方式的适用条件明显过于苛刻,直接的表现为检察官在此类案件处理中的自由裁决权的限制,这直接导致轻缓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很低。因此,司法实务中,很大部分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但是基于适用条件的苛刻和程序的繁琐,导致大部分案件仍被起诉到法院。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大胆开展全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以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地再融入社会。检察机关在进行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范围大胆探索的同时,也可以开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此既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可能追回,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重新融入社会,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然,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原则、条件、适用程序等作出明晰化的规范。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帮扶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这在本质上与"维持家庭幸福美满、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目标相统一。未成年人恰似夜空升起的月亮,不可因其月缺而否定农历十五的幸福月圆。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既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全体社会所应充分顾虑的问题。持续创新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规范和途径,应当以化解矛盾为目标,以和谐共处为价值。

促进全局思维、责任思维,强化社会治理革新,大力倡导青少年法制教育和法治理念,充分结合社会各阶层的资源,构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有效机制,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五

xx年,我社区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关于《双水碾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继续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以社区主任为组长,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律,关注我社区、学校等领域德育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策划、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报道。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紧密联系广大青少年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深入小区、学校,及时宣传报道我社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案例、好典型,充分展示我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进展、新气象、新面貌。

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文化图书音像市场、网吧及互联网服务场所等集中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采集、编报及宣传力度。另外,要结合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对社区内的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心理、法制等各种教育活动,以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实践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积极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升我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六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和__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为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宽流浪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流浪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分析报告机制、分类保护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工作保障机制、评估督导机制”七大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严格分工责任制,准确掌握全区未成年人基本概况,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各职能部门、各区镇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汇总分析各类情况及数据,指导工作开展,督促监护干预保护。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各区镇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区域特点,划分重点区域,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处理困境未成年人各类求助电话及各种信息,积极主动提供救助保护。完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困境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全面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xx〕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促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预防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感情缺失、心理失衡、生活失助、安全缺保、学习缺教等问题而轻生,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一)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成立以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阳山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乡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镇村儿童专干覆盖率达100%,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名,共有村(居)委会儿童主任167名。

(二)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镇村三级须及时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以及三留守系统的信息录入,实行每月更新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1、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阳山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阳民发〔20xx〕2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活动,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情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为提高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农村重点帮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2、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阳山县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民发〔20xx〕1号),确保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得到有效救助保护,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粤民规【20xx】10号文件精神,20xx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为11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2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益。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活动。全面落实好针对孤儿的助学优惠政策,对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予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助学金1万元,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六)开展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xx〕3号)文件精神,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了解智力残疾女童和精神残疾女童的监护人事实监护和落实社会救助情况,切实维护困境女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应对辖区内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女童分类进行救助,按政策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一对一帮扶,为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七)开展民政领域困境儿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民政领域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依法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监护职责,提高我市儿童保障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有效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xx年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形成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和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八)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xx〕43号)的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严格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关心关爱工作落实到各项活动中去。

(二)积极行动,多方帮扶。要切实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投入,形成合力,优化环境,推动关爱帮扶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使他们切实收益,促进未成年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八

各科、室、所、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和创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县文明办对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兰考县文明办《20xx年兰考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三)刑侦部门。

(四)交警部门。

(五)网警部门。

(六)消防部门。

(七)法制部门。

(八)宣传部门。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篇十九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巡警部门要加强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三)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查处拐卖、诱骗、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非法使用童工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落实专人进行办理,以减少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心理健康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

交警部门要在县城中小学大门口设立“护学岗”,强化对未成年人学习、活动、聚集场所周边重要路段的交通秩序维护;严格校车及司乘人员的定期检验、审核,杜绝人、车带病上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及时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事故。

(五)网警部门。

网警部门要以“净网”专项行动为契机,针对网上突出问题,持续不断地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坚持不懈地破大案、捣网络、追源头,集中查处网络和手机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违法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以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同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加强对辖区内校园周边网吧的严格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严肃查处。

(六)消防部门。

消防部门要定期加强对校园、幼儿园等未成年人聚集、活动场所防火工作的安全检查,注意发现火险隐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涉及未成年人聚集、活动场所单位适时组织防火演练,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要加大法治进校园工作力度,充实完善校园法制辅导员队伍,定期对辖区内校园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组织集中培训,不断增强法制辅导员素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八)宣传部门。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专题片、宣传栏、横幅标语、电子屏幕等各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经典案例、典型事迹。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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