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合同在商品买卖、服务提供、劳务分包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合同的执行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确保双方权益。提供一些常见合同范本,供大家进行修改和定制。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一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专业版,欢迎大家分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二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给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展和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故本文旨在对特许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三个角度即特许人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对策。
一、招募加盟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特许人有偿输出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独特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诀窍等一整套知识产权。因此,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从招募加盟阶段即已存在,如特许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未能处理好上述问题,则可能给日后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下面笔者分述之:
1、特许人应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即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直接关系到企业规模的扩展,一个存在权利来源瑕疵的特性经营权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许人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保证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首先,特许人必须保证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特许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因此,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出现如下情形,势必影响到特许授权的开展。第一,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第三,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第四,授权商标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已丧失有效性。如果特许人将上述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在特许授权经营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为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同样,在特许人授权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的,特许人同样应保证其为合法权利人。
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权利瑕疵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特许经营业务的顺利运行,就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其次,如已为注册商标,特许人应该具有防御意识,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利益;如为知名商标,则特许人应考虑使用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另外,特许人应及时发现授权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发生权利转让的要及时办理核准转让手续;作为特许人,一定要了解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中是否包括再许可使用的内容。特许人还应注意,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许人在经营合同终止后虽已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权利,但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等却并未拆除,仍延续原店门装修设计进行经营,这导致消费者易误认为其仍是特许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据法律规定,装修设计风格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上述加盟商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保护特许人权利不受损害,特许人应该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法允许“将可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只要不属于禁止注册范围的加盟店外观形象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以保护特许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许人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商号与商标都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防止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在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将来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止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从而保证日后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
另外,相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特许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实践中,该部分资料一般包括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文件。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的。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但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专业机构享有受托编写的有关资料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特许人虽然花了钱,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资料的使用权。因此,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的,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所以,特许人应采取的防范对策就是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
2、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具备必要的资金基础、物质条件和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外,更需要有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业经营体系而成功经营是一个特许企业能否发展扩大的关键。因为,加盟人员的素质往往限制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人才严重缺乏,专门培养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的学校也是凤毛麟角,很多特许人一般对招募进来的加盟商仅进行一些知识方面的培训就开始运作,以至于在经营中缺乏技术,不能成功推销产品,错失商机。反观国外,其许多特许经营商都出自一些专业学校如麦当劳在汉堡大学开设了18门专业课程,从业务座谈讨论到市场评估、管理技巧等题目的教学,让学员们了解麦当劳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对于特许人而言,如果不能选择到合适的加盟商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特许人在选择加盟商时,主要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批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批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与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特别是面对那些并非以经营为目的恶意加盟商。另外,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否则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三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x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四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五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六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七)_________。
第六条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七
1、甲方在乙方合同经营期间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或转包他人,否则按合同法论处,负责赔偿1万元人民币给乙方做为违约金。
2、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不得擅自终止或转让他人,否则按合同法论处,负责赔偿1万元人民币给乙方做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如违约者,按《合同法》论处。
八、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产品清单》各一份。
九、本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把甲方原有的设备原有的产品和原有的经销商客户全部交回给甲方。
十、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承包。
十一、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益,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将“江门市滘头五星新村12号底层铺位福利彩票店”商铺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间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滘头五星新村12号底层铺位的“第44120239号福利彩票店”商铺及内部设施(福利彩票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固定电话一部、台桌2台)交给乙方承包经营使用。
1.2乙方承包“第44120239号福利彩票店”后,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
1.3承包期限为1年,从11月23日到11月22日止。
第二条承包形式上交利润、保证金的支付。
2.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保证承包期限内将乙方当月福利彩票电脑销售的利润于次月10日前返还给乙方。
2.2利润计算方式:按照上月销售额的7%计算。
2.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交风险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合同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用、水、电、电讯等各项费用,甲方商铺验收合格后应如数返还乙方。
2.4乙方承包该商铺后需要支付给第三方(铺位产权人)场地租赁费用,及水、电、网费等费用。
第三条债权债务承担。
3.1在乙方承包前商铺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2承包经营期间,商铺实行独立核算,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收到付费账单或付费通知单后应按时清结各项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1乙方负责商铺经营、人员的配置管理,并对经营中所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1.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不得以其他方式交他人经营,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3乙方经营期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广东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相关处罚和奖励条款。如违反规定向甲方赔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双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只用于此次承包经营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八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甲方带给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_________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_________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带给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带给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状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务必合法经营,主动理解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职责。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职责。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违约职责。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_______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_________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职责。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职责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职责。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构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透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透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__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宗旨。
1.1甲方将自己享有的商标和经营模式等以加盟经营的方式授权许。
可乙方在合同期内有偿使用,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加盟并按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加盟经营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二条加盟条件。
2.1乙方应为年满18岁及以上的合法公民。
2.2有长期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事业并将其发展壮大的意愿。
2.3乙方拥有经营本项目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组织类型。
3.1乙方独立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税务、服务、卫生许可等相关执照手续,采取自主经营、独立完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和个人。
3.2若乙方或乙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涉及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承担其民事和经济责任;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加盟荣誉,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或解除加盟合同关系。
第四条责任。
4.1乙方不得将甲方加盟提供使用的商标加盟、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更改、污损甲方的商标、招牌、徽匾等。
4.2乙方在加盟合同期内不得加盟其他加盟。乙方底料、专用油碟香油产品必须经过公司渠道采购,需先付全款后发货。不得私自与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采购,违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加盟合同关系,并收回加盟,乙方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4.3乙方在经营中所有品、调料及添加剂,必须按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使用操作。反之,责任自负。
4.4甲方提供的原包底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
1.1甲方在加盟乙方加盟后,仍拥有该商标和图案的权利。
5.
1.2甲方拥有加盟专用配方底料、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及锅底配方的全部权利。
5.2甲方的义务。
5.
2.1维护加盟、保护加盟。
5.
2.2提供本加盟项目有期限的商标、字标的合法使用权,制作费乙方自理。
5.
2.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专用底料、专用油碟香油、企业荣誉铜牌、专用锅具、用具、专用调味品及相关辅料物品的配送,费用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6.1有权在加盟期内、加盟范围内经营甲方授权的项目,使用相应的加盟商标、图案、专用配方底料及原辅料、广告宣传等。
第七条加盟条款明细及收费。
7.1一次性加盟费零元。(公司本年度给予前10家加盟商的优惠政策)。
7.2加盟培训费零元。(公司本年度给予前10家加盟商的优惠政策)。
7.3本年度前10家加盟商收取加盟费每年叁仟元;管理费每年贰仟元。
7.4加盟费和管理费签合同时所签年限费用需一次性全部交纳。
7.5甲方专用油碟香油每厅2元。
7.6乙方现经营地址:,面积约平方。如需变更地址及面积,须向甲方申请备案。
7.7乙方若需增加加盟店,须向甲方申请并协商缴纳管理、加盟及加盟费等(原则一次加盟一个店铺)。
7.8乙方在开业前期或后期的经营途中,若需甲方到乙方现场指导培训,乙方应给甲方提供所到人员的路费及宿费。另需额外支付甲方人员工资每人150元天。
7.9乙方若需派相关人员来甲方进行现场培训,甲方提供培训,乙方路费及宿费需自理。
8.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诉讼代理合同都要写明甲乙两方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持该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须真实的写清楚事情的缘由,并且提供有效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如果有什么异议一定要及时说出,双方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四
原告靳××男38岁汉经理西大直街××商店。
被告××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
一、请求事项: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柿×公司。
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
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
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
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
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
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
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
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
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
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
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
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
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
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
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
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
经营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物业部门的负责人,亲身经历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此,我将分享我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内容繁杂。一个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往往会引发争议。例如,有些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或者质疑物业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地支付供应商的费用。因此,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共识,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的权益需要平衡。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以维护业主的权益。而业主作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来保证服务的提供。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双方的权益进行权衡。对于涉及到费用问题的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达到权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及时有效。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应尽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有效的结果。
第四,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预防更为重要。预防胜于治疗,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双方应充分沟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纠纷案件的研究和探讨,我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只有双方积极沟通,权益平衡,及时处理和预防纠纷,才能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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