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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一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区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狠抓落实,分析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建设、规划、房管、国土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现将2015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年2015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组织对柏树小区基础设施、3号楼内部装修工程进行安全施工,现工程已接近尾声。
2、完成新建3座公厕的建设验收工作,于元月份投入使用。
3、道路人行道改造2015上半年共投入资金11万元,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步开展,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出行条件。
4、配合区建发公司对阳光大道行道树进行移栽,为工程顺利进场施工做好基础工作。注重绿化日常管护,注重节点亮化管理,努力提升绿化管护,为全同安居民生活创造了一个优美舒适的绿化环境。
(二)务实创新,加快推进“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遗留户补偿拆迁工作。
针对遗留户的特殊情况,办公室严格遵守拆迁程序,加强宣传,做到阳光拆迁。表苗、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标准、评估价格公开、透明,政策依据再次宣传到户、到家庭每一个成年公民,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被拆迁户不以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进行搬迁。由于此次补偿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一旦出现偏差,不但会引发矛盾,留下隐患,而且将增加巨大的工作量,延误工作进度。为此,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进度,坚持一段一研究,一段一部署,特别是针对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现场办公、现场研究、现场解决,避免了走弯路,有效地加快了工作进度。
(三)重视农村,抓好农房现状普查及国土工作。
1、4月至6月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农房现状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建委[**]110号文件要求,对村(社区)全部农业人口的住房现状情况进行普查。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全街办农民的住房情况,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普查,登记落实全街办农村危房现状及农民改造意愿,理清全街办现有农房分布及聚居状态,摸清农村遗存有保护意义的传统民居建筑现状。
2、4月份,邀请省上地质灾害专家给街办及村社区地质监测责任人授课,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辖区内在地质灾害多发时期安全,无大小责任事故。
3、完成20xx0年至**年同安耕保基金的核查补漏工作。
(四)、认真梳理房管工作。
1、认真整理农集区基础资料,积极协调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证,扎实推进房管工作。
2、抓好房产法规宣传、矛盾纠纷协调,做好资料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积极协调上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加强巡查,做好建筑安全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做好街办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安全巡查,协同街办安监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巡查,组织安全检查6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24处。
2、为确保圆满完成区规划局的年终目标任务,我办在今年加强了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安排专人不定期对集镇进行乱搭乱建巡查,发现乱搭建行为,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限期拆除,减少了后期拆除工作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2015上半年共张贴治违宣传标语90处,悬挂宣传横幅18幅。
3、制定《同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实行街办、村、组的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设专项资金对抓好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每月25日前村社区上报治违月报表,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2015上半年来共巡查30余次,加大巡查宣传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苗头。
二、2015下半年主要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街道**年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多途径推进“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补偿拆迁后续工作。我办将吸取优秀办公室的先进经验,剔除不足,按时完成明年工作目标任务。
(一)抓好柏树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3号楼的装修工程收尾工作,严格组织验收,整理资料按程序送审。
(二)多途径做好“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后续青苗、房屋补偿拆迁工作,提前做好“丽阳实践”项目分房前的基础数据核实和分房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三)对大河小区外围路灯进行改造,完善忠诚路、忠北路路灯设施。
(四)做好绿化改造工作。重点配合建设单位对阳光大道、幸福路延伸段进行绿化改造。加强市政绿化管护工作,达到美化场镇,提高人居环境的目的。
(五)做好在建工地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巡查,针对扬尘、降尘、施工打围、安全施工等,做到及时监督、整改。
(六)配合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做好同安城区污水管网接平安污水处理厂相关工作。
(七)继续努力做好地质灾害点监测防治工作及人员转移工作。
(八)认真开展治违巡查,指定专人加大对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九)认真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加强房管工作建设,协调办理农集区房屋产权证。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二
现已完成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测量、规划设计32个,复垦总面积5256亩,涉及11个乡镇。已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26个项目,面积4266.8亩,预计可新增耕地3527亩,其中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2194亩。上报立项的项目均已完成房屋勘测评估和地上附着物清点,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只有14个项目,面积1765亩,进场施工仅4个项目(高禹八角塘、余石界冲、小溪口前庄、溪龙后河),面积496亩。今年项目主要特点有:
一是区域相对集中。今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主要集中在递铺(1418亩)、良朋(887亩)、皈山(688亩)、高禹(636亩)、梅溪(460亩)五个乡镇,面积达4089亩,占今年拟实施项目总面积的77.8%。
二是注重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在立项前,乡镇组织专门班子实地踏勘,了解现状,征求群众意见,在取得群众基本许可的前提下,进行项目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和房屋勘测评估,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是实施大项目的积极性有所增强。今年乡镇在确定实施的项目上改变了以往怕大做小的思想,注重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项目的充分论证,不怕项目内拆迁户数多,重视大项目的实施。如递铺镇垅坝村范家庄项目,拆迁户数达160余户,项目面积769亩;皈山乡孝源村磨刀坑项目,拆迁也有26户。
四是矿山复垦的数量增加。我县在去年梅溪石龙石矿复垦项目的成功经验推动下,加大了矿山复垦的力度。今年确定矿山复垦项目5个,总面积557亩,其中天荒坪镇占据4个。
从上半年项目推进分析,实施进度十分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乡镇财力紧张。前阶段项目选点、测量和规划设计工作较快,但由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难度较大,前期需大量资金,现阶段乡镇财力又较为紧缺,无力筹措,乡镇领导实施项目顾虑重重,造成拟实施项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进展缓慢。目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只有14个项目,进场施工仅4个项目。
2.镇村有畏难情绪。由于建设用地复垦投入成本高、工作量大、政策处理难,与土地整理相比,利润收益又相对低得多,乡镇政府对项目实施的利润达不到预计的目标,有的甚至出现了亏本的情况。因此面对成本更高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政府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
3.工程难度大。宅基地整理项目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保证土地平整的质量,而且还要做好项目区内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以及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工程难度也不同于原来的农田整理,项目区内的地形地貌通常都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建设用地、水塘、坟墓以及房前屋后的土地、树木等。
4.集中安置难。到中心村或城镇集中安置都难免要跨村跨组,且集镇和中心村附近往往地段较好,接受安置的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将有限的土地资源提供给外来村民,可用于农户拆迁安置地的空间很小,集中安置用地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移民也有恋土心理,在不能接受过高的安置用地价格的同时,还有就业出路、子女教育和生产资料管理等后顾之忧。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三
同志们:
"三夏"大忙刚刚结束,非典疫情也有所缓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召开这次"万户安居"工程现场会议,主要是学习、总结和推广牡丹区的做法,抓紧时间,集中力量,真抓实干,迅速在全市掀起"万户安居"工程建设的热潮,让还住在危房里的困难群众早日搬进新居,解除他们在雨季到来之后的后顾之忧,也让始终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的各级领导放心,确保今年的"万户安居"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今天,我们参观了牡丹区"万户安居"工程的现场,听了牡丹区和何楼镇的经验介绍,我与大家一样,感触很深,他们强化领导、实行多方联动、拓宽筹资渠道、精心组织实施的做法非常好,非常值得借鉴。总的看来,有这样四点体会: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牡丹区的"万户安居"工程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开展起来,并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最根本的原因是区委、区政府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提到了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纳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他们时刻牢记以民为本,与民同心,为民谋利,把落实好"万户安居"工程当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切入点,高度重视,紧抓不放,进展快,效果好。
二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大家都很清楚,目前市、县、乡各级财政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有的困难还相当大,而要落实好"万户安居"工程,必须要钱、要物、要人,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牡丹区的财政状况也不好,但是他们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在筹资方式上采取"八个一点"的做法,使"万户安居"工程开展得有声有色。
三是职能部门真抓实干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民政部门作为实施"万户安居"工程的职能部门,积极给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构划基本工作思路,认真协调各方面关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可以说,民政部门特别是在基层工作的民政干部,在实施"万户安居"工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实践了"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
四是"万户安居"工程是民政工作在实践中的一大创新。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政工作只有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勇于创新,在探索中不断改革,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牡丹区"万户安居"工程在全市的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一项创新,他们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使困难群众安居乐业,这是实现民政工作"重点工作要有新进展,改革探索要有新突破,’三个转变’要迈出新步伐"总体目标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我相信,通过今天的现场参观学习,大家一定能把牡丹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带回去,使全市的"万户安居"工程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下面,我再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万户安居"工程的实施。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真正解决所有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问题,曾提出明确要求:"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一要抓好落实,二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突出矛盾。"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问题。"万户安居"工程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省厅已经把我市作为全省农村特困户建房专项救助的试点。陈书记和杜市长对此事也十分关注。陈书记在20xx年春节慰问时发现农村有些贫困户仍住在危房里,心情十分沉重,感慨万端,他说,时至今日,群众仍住在这样的房子里,这是我们的失职。他专门安排市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抓紧搞一个专项调查,摸清情况,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根据陈书记的指示,20xx年我们在全市开展了农村住房特困户的调查,并写出了专题调查报告。陈书记在调查报告上批示:"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采取措施,逐步解决。(1)向省计委、财政厅报告,争取一部分;(2)市、县、乡财政每年挤一部分;(3)向国家、省民政部门争取一部分。(4)村出一部分,包括义务工。(5)发动群众捐助一部分。(6)危房户亲戚朋友凑一部分。请搞一个方案。"根据陈书记的指示,我们拟定出台了《菏泽市"万户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把此事列为今年全市民政工作的十件大事之首。因此,大家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大局的高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参加今天现场会的都是县、乡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希望大家回去后,认真学习推广牡丹区实施"万户安居"工程的经验,把本县、乡的"万户安居"工程扎扎实实地开展好。
二、争取主动,多方筹资,圆满完成"万户安居"工程任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我们这次建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三个服务",遵循"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本着关注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办实事的基本原则,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困难。按照这一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已根据不同情况,把建房工作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县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县区对"万户安居"工程的实施都非常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部分新房已经完工,有的工程已开始着手建设,有的正在筹资、筹料、组织实施,但也有部分县工作进展较慢,离市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任务非常艰巨。大家回去以后,要认真学习借鉴牡丹区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县、乡、村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具体业务科室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调度情况,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在资金的筹集上,要按照陈书记"六个一部分"的要求,以县、乡、村各级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救灾资金在保证灾民吃粮的前提下,可部分用于灾民特困户的建房补助,优抚款的自然减员部分可用于优抚对象特困户的建房补助,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有的县工作进展较慢,主要原因就是强调资金筹集困难。对此,大家不要单纯依靠、等待上级补助,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争得工作的主动权,圆满完成"万户安居"工程任务。
三、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万户安居"工程,工作具体,任务艰巨,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打好这场硬仗。在实施过程中,除抓好资金筹集这一点关键环节外,其它方面也不可忽视。在建房对象的确定上,主要是优先考虑因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无建房能力的"双缺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及病残人家庭。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的办法,经乡镇批准后,县(区)统一备案、建档立卡。新建房屋要本着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不片面强求高标准。对有关管理环节的费用,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能节省的一定要节省,但对偷工减料者一定要严肃查处。在建房安排上,可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搞好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当前,麦收已经结束,要抓紧这一有利时机,抓紧组织人员、安排施工,确保雨季之前完成首批建房任务。7月10日市政府要统一调度情况,请行动较慢的县区回去以后马上安排,不要再拖延等待。今年的第二批建房任务安排在冬季到来之前,11月份全市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也请大家及早作出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四
半年已经过去,要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时间很紧,任务更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配合,抢时间、抓进度、保质量,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在难点突破上下功夫、见成效。今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推进的难点是拆迁安置。为突破难点,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政策既要体现科学性,又要具备可操作性,考虑综合平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既要教育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又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让群众参与到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来。要讲深讲透建设用地复垦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包括相应的补偿标准政策,以此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由此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在整体推进上下功夫、出成效。全县已上报立项的26个项目、4266亩面积中,仅高禹八角塘、余石界冲、梅溪小溪口前庄、溪龙后河四个项目启动,面积仅496亩,占全县立项面积的12%,工程进展十分缓慢,工作进度十分不平衡。围绕11月底工程结束、12月初迎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倒计时安排,我们必须创新破难,加快进度,整体推进。各乡镇要对照目标任务,在抓紧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个月内确保完成。在拆迁过程中,其它前期准备工作如工程招标基础资料等抓紧跟进。要求所有已立项项目9月底前能招投标完毕并进场施工。没有项目的乡镇下半年必须至少立项1个项目,今年可以先行启动前期工作。
(三)在资金筹集上下功夫、见成效。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难度大、投入高,开发成本大大增加,筹融资渠道亟需拓宽。县政府对所有已立项项目,经国土、财政审核,可预支30%的启动资金,在各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进入实质性地拆迁阶段,县政府视情再给予30%的资金,用于拆迁安置和项目的实施。在把县政府启动资金用足用好的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工程建设不因资金问题受到影响。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管理),严防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在强化合力上下功夫、见成效。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协调、重点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破难,做到多沟通、多协调,不推诿、不扯皮,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林业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林地征占用采伐等审核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快宅基地复垦村庄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程;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把好项目的设计关,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监、公安部门要从建设用地复垦的实际出发,简化审批程序,为工程实施主体提供便利的服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乡镇政府是主体,项目不允许机关干部和国土人员入股;财政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五)在强势推进上下功夫、见成效。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点乡镇,要及时派出专人进行督查;对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要重点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政府将对乡镇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的乡镇实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同志们,这次会议既是思想再动员的会议,也是工作再推进的会议。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着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审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咬定目标不松劲,抓住重点不松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安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五
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市委市政府按照这一战略部署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创新举措,这为我县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这一新的形势和背景,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一)建设用地复垦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建设用地复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平衡的重要举措,宅基地整理更是改善山区农民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农民建房难问题,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积聚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了村容村貌。通过项目实施,获得了一定的资金,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二是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实施退宅还耕,不仅破旧的村居得到了改善,治理了“空心村”,而且对成片的旧房统一进行退宅还耕,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合理利用,为实施“一户一宅”创造了外部条件。三是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通过退宅还耕,使得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走出深山,被安置到中心镇和中心村,打破原来行政村的格局,他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逐步融入中心村、中心镇市民之中,村民的城市意识和生活质量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由此给我县农村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生产能力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变化,大家有目共睹,农民群众也有切身体会,已经成为一项“民心工程”。而且,在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投入农村,既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也为锻炼基层干部,塑造基层政府形象,改善党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建设用地复垦为我们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突出贡献,必将有效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建设用地复垦是保障城乡发展用地的现实途径。土地对于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大家一谈发展,必谈土地。城市建设、工业发展需要土地,农业发展也需要土地,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土地支撑。钱坤方书记在调研时多次强调,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我县一号工程的一号工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都决定了建设发展空间的大小,直接影响“”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形势下,在严格的用地指标管理政策面前,保障发展用地的途径只有两条。其一是充分利用已农转未利用土地,走内部挖潜之路。其二就是要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走外延拓展之路。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保障用地需求的最现实途径。因此,各乡镇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利用已有建设用地,更要大力开展以建设用地复垦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从而有力保障城乡发展用地。
(三)建设用地复垦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是要充分利用、高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少用耕地。其次是要引导建设用地向废弃矿地或低丘缓坡地转移。再次就是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把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我县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山、砖瓦窑很多,加上我县农村零散村落、“空心村”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就可以充分利用好这部分资源,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实现既增加建设用地,又减少耕地占用的目标,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六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xx年全市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作暨作风建设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市“两会”精神,总结20xx年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重点工作。市政府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黄市长参加会议一会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xx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大力推进百城提质、棚户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筑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
(一)着力稳增长扩投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x.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展顺利。编制完成了《xx市第四版城乡总体规划(20xx-2035年)》,评审通过了清丰县等x县的新一轮城乡总体规划,印发了城市“四治”方案。全市百城提质开工项目x个,完成投资.x亿元;x.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绩明显。我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套,开工率%;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建成套,建成率%,居全省前列;x.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增长.x%,居全省第x位;x.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全市共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x个,项目总投资.x亿元;x.清洁取暖城市建设稳步推进。成功创建北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确定试点区域万平方米,投资x万元。
(二)立足工作实际,聚焦聚力三大攻坚战。
x.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处置化解了一些问题楼盘,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x.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大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清零行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x户,超额完成目标任务%;x.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效果明显。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全市x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实现“三员”现场管理、开复工验收制度等管理制度全覆盖。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做大做强建筑业。
x.做大做强建筑业。全年完成建筑业产值.亿元。全市在建工程x项,x个单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造价.亿元;x.全面加强招投标监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监管项目x项,x个单体工程,总投资.亿元;x.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我市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居住建筑新开工项目xx个、面积.万平方米,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节能标准实施率达到%,所属县节能标准实施率达到%;x.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组织上报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x家企业,荣获省级装配式建筑培育基地;x.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房建工程x项、面积.x万平方米;安全监管工程xx项,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监督率达到%。
(四)助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x.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顺利。南乐县x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建设;xx县xx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开工建设;x.公厕建设目标圆满完成;20xx年县城建设改造公厕座;全市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新建改造厕所座。x.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明显。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机制,xx县座、清丰县座垃圾转运站建成投用,五县农村生活垃圾通过了省政府达标验收。
同志们,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住建系统各单位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城镇化水平不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百城提质和棚改项目进展不够快,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任务繁重等等,对于这些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七
城市规划是事关城市整体发展和全局利益的一项大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以及政策性。规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规划工作的承担者和领导者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在选择谁来做xx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费了一番脑筋。经过多方比较,最后选择了省城乡规划设计院。高院长亲自牵头做这个规划。这一轮城市规划不追求数量,不追求速度,追求质量和品位。xx县城建设过去走在其它区市县的前面,现在落后了,但我们不后悔。我们一定要搞好规划,把未来发展的“定海神针”定准。
这个规划到底怎样定位?我们四大班子参观了仁寿,大家认为仁寿城市建设搞得很不错,是欧式风格。选什么风格,我想应该和历史文化相一致。自古就是盐马古道,卓筒井发源地就在。我看了xx县志,县志上的古城非常漂亮,历史文化很厚重,城市建设应有自己的特点。成都市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定位非常准确:西部民居。我们和高院长研究,认为城市规划有没有生命力,要看管多少年。我们这一轮规划出来的建筑,如果20xx年就淘汰了,说明我们的眼光就短浅了。城市的生命力与规划的素质、眼界是密切相关的。我们一定要高起点搞好规划,要防止因为规划的失误造成浪费土地资源,破坏城市布局,危害城市环境,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xx县城山环水绕,山青水秀,茫溪河穿城而过,非常有灵气,而且还很温顺。如果我们把建设成为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应是很美的。所以我们提出要把茫溪河两边15米到20米要整体控制起来,要真正体现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这样一种特点。xx城市中心的几座山,要好好地保护好、绿化好。
关于城市建设的问题,蒋县长已经讲了意见,我同意,不再重复。
xx城市建设的欠帐是比较多的。从规划建设的角度,我们落后了,但从管理看,县城是一年比一年好。尽管我们县城很小,但很干净,很整洁。随着旧城改造的步伐加大,随着新区规划的加快,xx城市的品位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我强调是硬碰硬。任何单位,只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积累的矛盾就会很少。问题积累就象一个垃圾桶,我们打开一看,这么多,盖上盖子。下一届揭开一看,这么多,再盖上盖子。都这样做,问题留给谁解决呢?我们现在要釜底抽薪,要倒出来彻底地清一清、理一理。
在城市管理方面,玉忠同志付出了很多心血,吴泽安同志也付出了很多心血,但我们依然还面临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研经镇殷家河,县城人民的饮用水源,研经镇全镇人民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殷家河。今天上午人大常委会开了会,要求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保护好居民的饮用水源,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水。这是政府的职责。研经镇政府一班人、机关干部、居委会,要实地看一看是怎么回事,一定要认认真真地解决这个污染问题。政府也要全力地支持你们,把这个问题解决好。xx县城邻山而居,但看看山上扔的垃圾,半边山都白了。很多老百姓在茫溪河两岸休闲,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环境,但往对面看看,环境很差!还有我们的市场,垃圾、废弃物都往河里扔。茫溪河搞糟了,主要原因就在于县城的直接排放,没有治污。今年城市污水处理要提上日程,我们就是要硬碰硬解决这个问题。凡是新修的小区必须要有化粪池,必须要解决污染问题,不能直排,这要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如果茫溪河水质恶化到了五类标准,不可能搞工业园区。这一件小事,会坏了全县一盘棋。我们一定要爱护自己的母亲河,要通过几年的努力,把xx县城的污水治理好,再加快左干渠建设进度,把大佛水库的水引下来,解决工业用水问题,给茫溪河每年换几次血,茫溪河一定会有清亮的那一天。我想,通过旧城改造,下游再把水坝修好,河里放上游船,老百姓在船上游玩,我们的县城还是很漂亮的。
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要把城市管理好。
几点要求和希望。
今天,我们的乡镇长来了,你们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想强调几点:一要搞好规划。二要配套好政策,落实好政策,一定要讲诚信。不讲诚信不行!王村的问题,马踏的问题,政府定了的问题,不管是哪个领导定的,不管这个领导在位不在位,都要确保政策到位。下来以后,我们地税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三要切实帮助业主解决旧城改造当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应该说,马踏、三江、王村在旧城改造中先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很不错。尽管有些问题不尽人意,缺什么我们补什么,不完善的我们就完善它。
今天,城建部门的中层干部来了,你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珍惜信任,要为我们的业主,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多一些服务,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难的言辞,少一些拖延的行为,少一些索取的心理。要真正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排忧解难上面去,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的效率上面去,高效务实地为业主服好务,真正形成亲商、重商、扶商的氛围。
今天,我们邀请了企业界的朋友们参加这个会议。我想讲这样四点:
第一,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投资。我到北京,把籍的人士组织起来成立了同乡会,20xx年只有9个人,20xx年是50多个人。20xx年我们在成都成立了同乡会,当时只有300多人,20xx年500多人,今年人就更多了。我们成立同乡会的目的是什么呢?关心自己,关心家乡;发展自己,发展家乡。这是主题。xx人要关心xx人,要关心家乡。我们真诚希望xx人在外面发展得非常好,也真诚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投资。
第二,真诚希望大家多为家乡的发展提一些建议和意见,把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意识带回来,多给县委、县政府说心里话、说真话,4点半我们就把时间留给大家,特别是对服务部门,你们觉得哪些还不满意,直接向我们讲。
第三,政府和企业家应该共同遵守诚信和公平。今年是乐山的项目年,也是项目年、建设年,县委、县政府全力招商引资,不仅仅是城市建设方面的项目,我们有很多的项目。我们把招商引资提上重要日程,把工业强县提上重要日程,把兴城活商提上重要日程,也是想通过产业的发展为各位建筑企业家们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和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要找好一个着力点:公平和诚信。该政府做的事情,政府要做到位;该你们尽的义务也要尽到位。
在20xx年的时候,贷款非常困难。因为乐山市金融亏损额50%在,成了一个高风险区。再加上我们诚信意识不强,造成了融资“死穴”。因此历届县委、县政府提出要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现在我们提出构建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努力,金融环境有了一个大的改善。20xx年乐山贷款增长9%,而贷款增长了19%,贷款额净增1亿7千多万。20xx年我们的金融存款大幅增长,达到21个亿。如何用?拿什么项目来用?不是金融部门不贷款,现在我们没有项目。明天,我们就要开银政、银企座谈会,乐山市各个商业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要来。工行一直被撤了,降格为办事处,这次我们把它升格为分行,商业银行要进入。推出什么项目,明天我们要进行对接。政府提供一个平台,为你们创造环境,但你们要拿出项目来。而且有了项目以后,我们还要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没有这样一个平台,今后不可能与金融部门长久合作下去。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大家要理解。
我提出公平的问题,就是说在座的每一位企业家在投资机会均等,政府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企业家。在这个地方,我尤其要作一个说明,就是土湾桥小区问题。土湾桥小区拍卖已经两年时间,现在即将启动。应该说,这个业主在进入土湾桥小区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番痛苦,最后用时间换来了共识。这个项目的实施,不是哪个业主一个人的事情,涉及兴城活商的一盘棋。希望大家给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土湾桥小区的改造工作。
第四,我想给各位业主提一个希望,共同关注关心“留守儿童”。我们xx9万多人外出务工,2万多娃娃留在家里没有爹妈关爱,占了在校学生的近50%,叫“留守儿童”。为此,中央电视台花了28分钟时间专门做了一个报道,标题就是《关注留守儿童》。为了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调查,有1.6%的娃娃没有爹没有妈,而且代养人也丧失了能力,非常贫穷。怎么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从县委书记、县长开始,从所有领导干部开始,每人都领养一个娃娃,启动社会关爱工程。我想,只要我们大家都伸出一双友谊之手,给“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不仅可以使外出打工者安心,而且有利于下一代的发展和健康成长。因此,我真诚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能够领养1至2个“留守儿童”。虹宇制药刘历枚同志就领养了8个。我们这次评选“感动、感动百姓”风采人物,5万多人参与,17000多人投票,刘历枚同志高票当选,非常感人。今年正月十五的颁奖晚会,李佳副市长到参会感动得热泪盈眶,她一再说会全力支持。因此,我们希望各位并通过各位组织募集社会友好人士,对“留守儿童”给予一些关爱,帮助政府把关爱工程进一步抓好落实。
今天这次会议,各位领导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大家抓好落实。我利用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作一次沟通,就是希望大家要认识到,通过这次会议,兴城活商将提上重要日程。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推进兴城活商,共建美好家园。这就是这次会议的主题。
谢谢大家!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将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坚持和把握为人民管理城市的总基调,下定决心,瞄准目标,坚持不懈推进新时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管理新路,有助于明确新方向,创造新经验,建设美好城市。城市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城市管理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足创新和与发展优化城市管理思维和布局,努力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
一、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城市环境问题。
城市发展进入新时代,首要目标就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过去粗放型、运动式的城市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适应新时代要求,必须走集约型的现代智慧城市治理模式,以高科技信息手段为依托,聚焦城市环境中的现实问题,树立智慧城市新思维,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从数字城管实现向智慧城管的跨越。以“互联网+城市管理”为平台,坚持网上和网下为人民管理城市,是推进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实现新飞跃的关键。伴随城市发展的扩张和人口的聚集,必须看到城市功能、公共服务和城市环境,与人民群众的需要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城市管理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解决突出的城市环境问题上,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积极探索精细化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模式,推进治理城市违法建设、扬尘污染等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重大现实问题,克难攻坚,强化宗旨和服务意识,大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建立保洁保序长效机制,维护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要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对标对时,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思考和提出解决人民群众最需要、最关切的城市管理方案,理清思路任务,做出新时代城市管理工作的新贡献。让城市更加美丽宜居,让人民更加幸福生活,是新时代城市管理者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以更加崭新的姿态,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和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坚持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谋事,精心谋划城市管理战略布局,精细推进城市管理项目建设,精准发力城市管理改革创新,努力在为人民管理城市的事业中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握新时代的新坐标、新要求,在新的起点上创造新气息、新辉煌。
二、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着力推动城市执法改革取得新突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城市管理离不开法治,必须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细化量化分解任务,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坚持走内涵式改革发展道路,立足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把为人民管理城市与坚持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定改革意志,明确改革方向,提高改革站位,立足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实现城市治理体现现代化,坚决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推动各项改革落地落实。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城市管理执法改革的考核评议中,依托数字城管接受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提出理性公正文明执法的系统解决方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落地到位,能够有效服务和保障为人民管理城市的主业。新时代的城市执法改革,需要改革者有新姿态、新担当、新作为,改革才能有新成效、新突破、新跨越。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xx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0xx年底前实现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领域相关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势在必行,必须结合20xx年以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经验,充分发挥整合协调资源的优势,建立协调机制,规范综合机构设置、划转编制职能、明确执法边界,以高效、便民、务实为原则,把握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方向,统筹全面推进,务求实效。
三、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模式。
城市管理执法,必须创新执法模式,改进执法方式,健全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既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总要求,也是城市管理执法的硬任务。按照中央部署,到20xx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因此改革推进需要有创新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方式、方法的新思路、新举措,在现有法治体系下创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模式的创新升级。针对过去城市管理执法在执法现场易形成矛盾冲突的实际,必须尽快推广普及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形成规范的执法实操制度,依托执法规范化约束执法人员的所有现场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言行,坚持阳光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积极探索和广泛运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利用监控、录像、图像处理等技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记录并形成图像资料证据,提出有效化解现场执法矛盾冲突的规范执法流程,创新执法体制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律师驻队”,实现律师参加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发挥律师在服务保障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辅导员、监督员、宣传员、办事员职能,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按照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素质高、能力强、人民认可、群众点赞的总要求,巩固“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努力培养有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四、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城市管理者的初心,就是为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民谋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事关城市管理方方面面,城市管理需要更加奋进提质增效。坚持绿色发展的城市治理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管理,让城市更美好,必须从城市管理部门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提升智慧环卫装备水平,建设高科技环卫运营平台,全面加快垃圾分类,推进绿色环卫建设美丽城市。立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区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社会治理、政府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落实到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治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就是要动员公众参与,变管为治,打造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找到更多群众参与的好办法,落实更多吸引多方治理的好措施,与城市管理者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密切相关。要积极探索实践复杂社会条件下的城市治理新路,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社区治理格局为突破口,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发挥街道、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共治共建共享中的作用。坚持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体现服务,优化大数据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市民的制度设计,切实立足城市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城市服务人民的现代城市管理体系,努力创新城市治理改善民生,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共同建设美丽城市。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首发仪式,这标志着我市的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正式启动了。
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其住房困难,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一样,是政府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化为特征的住房新体制已成为加快我国住宅发展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根本动力。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愈显突出。因此,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20xx年12月19日,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5部局第120号令和省建设厅、民政厅建房〔20xx〕246号文件精神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制订政策层面建立了我市的廉租住房制度。为了认真落实17号令,切实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5月22日出台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为了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就设在市房产局(房改办)。
今年是我市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一年,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情况,现阶段我市只实行了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今年就有150户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首次享受到了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这是市委、市政府面向困难群体的一项惠民工程、德政工程,其目的就是要改善“双困家庭”的住房条件,努力解决我市广大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由于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受理、审核部门人手少、政策新、任务紧、工作量大等原因,造成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逐步加以完善。明年的廉租住房受理工作从元月份就开始,对于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及时给于办理、审核。让“双困家庭”能够及时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爱。使我市的廉租住房制度深入人心。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学科,它负责对城市和农村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和管理,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期,在我校开设了城乡规划管理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同时也体会到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分享一下对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城乡规划管理不仅要考虑到城市和农村的整体规划,还要兼顾到各个细节,因为一个合理的城市或农村规划不能只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更应该是全体居民都能够共享的。在课程学习中,我们了解到城乡规划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包括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等。这些方面的规划和管理必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实现整体的规划效果。
其次,城乡规划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在过去的城乡规划中,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发展。例如,过度开发土地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长期来看会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我们需要注重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注重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注重建设绿化带、公园和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在农村规划中,应注重保护农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注重民众的参与和沟通。城乡规划管理不仅仅是专家们的事情,也应该是广大民众参与的过程。因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决策关乎到每个居民的利益,所以他们应该有权利参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学习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城乡规划实施中的案例,其中成功的案例往往是通过充分的民众参与和沟通来实现的。所以,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必须注重与居民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注重科学技术的支持。城乡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大量的科学技术手段来辅助决策和实施。例如,现代的城乡规划常常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来收集和分析各种空间数据,以实现精准的规划和管理。在学习中,我们学习了GIS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了解到它在城乡规划中的重要性。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城乡规划的效果,推动城乡规划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最后,城乡规划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工具和方法。在城乡规划管理中,需要充分运用各种管理工具和方法,以实现规划目标。例如,可以利用市场调节机制来引导和促进城乡发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城乡建设行为,通过经济手段来调控资源的使用等等。在学习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发现综合运用各种管理工具和方法是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目标的关键。
总之,通过学习城乡规划管理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城乡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性。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系统思维、可持续发展、民众参与、科学技术支持和多样化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希望将来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城乡规划管理做出贡献。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三)一般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九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点镇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三)一般镇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乡规划、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市级和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五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区(市)县专项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镇和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工业集中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十五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2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乡规划的修改,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市级、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编制修改方案。
区(市)县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向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内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管理机构审核。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规定报审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可用于建设的地块的规划条件。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属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重新取得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开敞空间内进行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未予明确,确需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1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二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全国已有160多所高校开展了该专业的高等教育。这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主要学习资源环境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检测及地理地质等相关知识的边缘学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意在适应近年来城市建设,房的产业,旅游业等方面的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它所涉及的地球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科学等课程的实验环节,以及区域规划模拟、遥感图像处理,地理信息系统试验、城市工程规划等课程的上机实验。学习该专业的要求较高,需真凭实学,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
专业的培养目标。
该专业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与科学科技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能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社会需要,具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和环境咨询的各项基础知识的人才。
在校期间将系统学习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学,以及有关的基础理论,如: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区域经济学、城乡区域规划和规划管理学的理论基础。毕业后能在地方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城乡、区域的环境规划与管理及其科研和技术开发部门从事国土资源整治,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管理,成为高级环境规划技术咨询与管理的人才。
学习该专业的要求。
本专业学生要求以地理学科为平台,全面掌握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技能,要求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学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遵纪守法,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的学风,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
二、系统的掌握地理学、资源与生态环境科学、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制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科学实验和基本训练;具有从事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城市与区域问题以及城乡区域规划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熟悉文献检索和其他获取信息的方法;具有一定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
该专业的现状。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是地理科学中应用层次的专业,目前全国已有多所高校开设这个专业,大多是依托本校原有的地理科学、环境科学、测绘工程或城市规划等学科基础开设的,所以该专业的发展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该专业的培养。
目标是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专门人才,该专业学制四年属于本科阶段的教育。从目前市场需求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用人的学历门槛不断提高,需要的至少是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级专业人才,而政府机关容量更是有限,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逐渐提高,现在也开设向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倾斜。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最大问题是在市场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这个问题的产生不是学生个人能力不够,而是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所致,所以该专业对口就业困难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专业定位过高,脱离市场需求必然影响该专业的发展。
二、专业方向不明确。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该专业的主干科学、课程设置横跨。
了地理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四门科学的内容。而这些不同科学课程之间缺少一个核心,缺乏一个主导方向,它们之间是一种简单组合,缺乏内在有机的联系,课程设置范围广而不精,缺乏主干方向课。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实力,开设若干“专业方向”。这个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但又带来另一个问题,这个方法设置在全国专业目录中有特定的专业,学生毕业时必然与其他相近的专业的学生发生就业竞争,在竞争中,该专业的学生由于受到本身专业课程的限制,无论是在专业基础还是在实践能力上明显不占优势。所以该专业发展的出路必须立足于本身专业优势,明确发展方向。
该专业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新农村的建设给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在我国农村一直都是传统规划的盲点,国家十一五计划中明确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的背景是以自然环境为主,所以乡村规划除了传统规划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科学等问题,而这些都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迫切需要绿色的城乡规划师。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全球进入新一轮能源危机的周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一个高耗能的模式,能源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尤为重大,中国经济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取得的。传统的城市规划是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造成今天城市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现在和将来迫切需要的是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的注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划师。而建立在地理学、环境学基础上以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根本规划理念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正顺应了这种需求。
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总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通过对培养目标的调整,新课程体系的构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在规划领域找到自己的位置,摆脱目前进退维谷的局面,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是广阔的。
学习该专业我的努力目标与发展方向。
作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初学者,通过专访调查等其他方式对该专业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该专业所必须掌握的学科课程,以及该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展望。我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学习该专业的要求与该专业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努力学好该专业所涉及的各种学科课程,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达到所学专业的要求。
虽然该专业所面临一些就业问题,但是根据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在市场上仍然占据着一定的优势。所以我将会在自己的四年大学生活中努力完善自己,争取在毕业时是自己成为一名在该专业各方面合格的有用人才,将来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而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三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度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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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四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xiexiebang,25岁,身高170cm,团员,身体健康,是**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工程学院的好范文,学的专业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学四年来,我勤勉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与实践,掌握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
我生性乐观、大方、正直、合群;思想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识能力和社交能力;爱好广泛,具有管理方面的特长。我由于出身于农民家庭,家庭境况不是很好,因此我在校期间连续三年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此过程中,锻炼了我的自力、自强、自信的性格,并且锻炼得的方面的能力。
在校期间,我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掌握了《c语言程序设计》、《autocad》、《arcview》、《foxpro》、offiece系列软件等计算机基本理论知识。
在这个人才日益走向市场,求职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本着锻炼自身的能力和展示自己才能、与同事们携手并进、服务于企业的目的,我来了!在众多的应聘者中,我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我仍很自信,如果带回的将是失败,我决不会因此而灰心气馁,因为心中已牢固的记住了一句话:错过太阳,你在哭泣时,那么你也会错过星星。这只能代表的是我自荐书写得失败,而不能证明是我做人的失败。
请给我一次尝试工作的机会,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比别人做得更好!
此致
敬礼!
求职者:xiexiebang。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五
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政府权力表征的城乡规划行为,其合理与否,关系到城乡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有效实现。下文是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六
负责规划信阳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和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办理的协调和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受理、审查、登记、传递各项目用地与建设申请;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制订业务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对进入信阳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备案登记;负责办理结果的公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通知和“一书两证”;负责收集、归纳、整理社会各界关注的规划方面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工作。
电话:7639012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和用地申请;负责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和调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的核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的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电话:7639013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涵洞、铁路等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给水、排水、电力输送管线及地沟、直埋电缆、通讯管道杆线、有线电视杆线、集中供热、燃气、微波线路、无线电通道等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市政道路管线布置;负责城市防汛工程、人防工程、城市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申请;参与建设工程的实地勘察和调查,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查各类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交通管线工程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
电话:7639015
负责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和报批;负责对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城市的户外广告、各类标志、亭、牌等建(构)筑物的选址定位和市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的选址规划进行审批;负责对中心城区、临街及城市入口重要建(构)物的风格、色彩进行审核。
电话:7639021
拟定全市村镇规划的地方性政策和村镇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建制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国家村镇建设试点和省、市重点镇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电话:7639020
负责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的规划监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
电话:7639017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度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八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规划条件。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
第四十七条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十八条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执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五十七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以及未按照详细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六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十一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是指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需要配建的具有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县城是指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镇是指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中确定的重点小城镇。
本条例所称一般镇是指除县城、重点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九
一是加强了对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组织领导。
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年初,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城建和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具体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情况,10月份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资金、物资管理通知》和《关于印发三套班子工程项目资产规划监督管理专题会办纪要的通知》,再次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二是狠抓了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建设。
对项目建设实行“五制”,即:集体领导会商制、开工建设审批制、全程跟踪监理制、实施情况通报制、竣工审计验收制。集体领导会商制,就是所有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方案、预算后,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集体会商同意;开工建设审批制,就是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方可开工;全程跟踪监理制,就是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节点和质量要求,聘请工程监理,由工程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实施情况通报制,就是对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四公”的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公示公开;竣工审计验收制,就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最后竣工由验收组分阶段组织验收。并规定单项工程总投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要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
三是规范了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编制预算(资产处置通过评估),经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经中心会商,报领导同意后办理完相关手续交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并在《今日大丰》、政府政务公开栏及项目建设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招投标公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全程跟踪,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结束后,经质量验收组集体验收合格结算工程费用。项目的招投标由纪委牵头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总审核由会计站牵头负责,项目的竣工审核验收镇纪委参加。所有程序形成相关表格和文字材料,由镇党政办、财政所、村建中心、农经中心、纪委和建设单位分别保存。今年以来,xx、xx、xx村的沙石路,xx村的泵站,政府综合服务楼配套设施工程,xx村的村部建设,xx村新农村建设改厕、道路修筑、绿化工程,镇农技站门面房以及xx、xx、xx、xx等村的农业项目招租均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由于严格办事程序,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如狮子口改厕工程,中标价由标底价的`每户500元降低到400元,下降了20%;在农业项目的招租中又增加了镇村集体收入,xx村80多亩的鱼塘由每亩300元的基价抬高到了每亩560元。
一年来,该镇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通过规范化运作,全过程监督,所有操作全部公平、公正、公开,得到了领导、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满意,未发生一起在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加强了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二十一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球自然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近来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学习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训练,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及初步的教学、研究和资源开发、规划管理的基本技能。主要学习地质学、自然地理学、城市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三者的联系又十分紧密。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资源的使用,环境的保护。所以出现一个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专业是非常必要的。本专业有很好的发展和就业前景。
养的毕业生具有制图、建筑设计、计算机应用等基本技能,掌握对城乡空间组织进行研究和规划设计,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熟悉有关城乡资源与环境、城镇建设及规划管理的政策法规的专门人才。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还可以到国土局、环保或其他政府部门工作。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具备必要的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区域经济学、城乡区域规划和规划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能在地方(区、县)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城乡区域规划部门及工矿企业与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整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要求掌握地理学、资源与生态环境科学、规划学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制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具有从事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城市与区域问题以及城乡区域规划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管理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熟悉文献检索和其它获取科技信息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农村一直都是传统规划的盲点。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的背景是以自然环境为主,所以乡村规划除了传统规划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科学等问题,而这些都是资城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全球进入了新一轮能源危机的周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一个高耗能的模式,能源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尤为重大。中国经济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传统的城市规划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造成今天城市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现在和将来迫切需要的是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的注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划师。而建立在地理学、环境学基础上以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作为其根本规划理念的资环专业正顺应了这种需求。城市规划学作为一门学科脱胎于建筑学,我国城市规划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全部是以建筑学为学科基础。国内规划领域的人才亦以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居多。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在形体规划、详细规划领域,它的建筑学的学科背景,手绘制图功底,景观设计等方面有它明显的优势;但在总体规划领域以及更宏观规划领域,掌握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学、管理学知识的资城专业不论是学科基础还是技术手段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优势领域是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我们国家的规划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从区域规划到城市规划再到村镇规划,门类齐全,特别是区域规划和村镇规划刚刚起步,这些工作需要各学科人才参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和城市规划专业各有侧重,各有优势,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携手合作定能为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总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通过对培养目标的调整,新课程体系的构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在规划领域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摆脱目前进退维谷的局面,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是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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