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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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模板13篇)
时间:2023-11-10 03:57:13     小编:BW笔侠

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能够让我们不断进步。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例和案例,以增加可读性和说服力。下面列举了一些写作总结时常见的错误和应注意的问题。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一

职业病因为有明确的致病因素一般是可以预防的。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减少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常见的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措施、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等等。铸造生产中的型砂采用低游离二氧化硅替代高游离二氧化硅的石英砂、水溶性涂料替代酚醛树脂涂料、二甲苯溶剂替代苯溶剂等等。这些措施均较大程度地降低了物料对作业者身体健康的危害,从源头上消除或降低危害的产生,属于工艺措施。矿山破碎过程生产产生的粉尘是导致矽肺病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粉尘的产生从工艺上是难以解决的,多采用除尘系统将粉尘通过除尘器净化除尘;许多噪声设备多采用隔音板将噪声隔离;炼钢系统为防止热辐射对作业工人的健康危害常采用的隔热装置;这些措施均为工程技术措施。如果工艺和工程措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采用比较被动的防护措施,即危害因素接触者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来减少或降低各类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如佩戴防尘口罩防尘、佩戴耳塞耳罩防噪声、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物接触等。

还有一些危害因素,劳动者接触后可能会导致体内某些代谢物质丧失,从而能产生代谢功能紊乱,如劳动者如果接触强高温会导致体内失去必须的盐份,而产生中暑、休克等严重危害,这种情况可采取为接触者适当地补充盐的摄入,从而控制或减少高温中毒的发生,这些措施成为卫生保健措施。

我国几十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总结出了许多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如“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等防尘“八字方针”,在建国以来的防尘工作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革”既是革新技术,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以低毒粉尘代替高毒粉尘,是防止粉尘危害的根本措施;“水”为湿式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来降低作业场所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密”即密闭尘源,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风”是通风除尘,通过合理通风来稀释和排出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护”即个体防护,为接尘工人佩戴防尘口罩来减少粉尘接触;“管”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防尘的规章制度,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教”即宣传教育,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尘工人应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工人认识到尘肺病是百分之百可防的,只要做好防尘、降尘工作,尘肺病是可以消除的;“查”即加强对接尘工人的健康检查、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和各级监管部门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首先应了解你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哪些健康危害,如何有效地防治这些危害的发生,是保证我们健康、快乐、体面工作的前提和条件。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二

1基于某种特定标准来评价学生对与教学密切关联的具体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的评价是()。

a.形成性评价。

b.总结性评价。

c.常模参照评价。

d.标准参照评价。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题干是标准参照评价的定义。

2形成价值观念指学生将特殊对象、现象或行为与一定的价值标准相联系,对所学内容在信念和态度上表示正面肯定,相当于通常所说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形成价值观念的学习结果是将对所学内容的价值肯定变为一种稳定的追求。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态度”和“欣赏”。

3教师领导风格对课堂管理()。

a.有直接影响。

b.有间接影响。

c.没有影响。

d.不一定。

参考答案:a。

4根据皮亚杰的观点,可以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角度思考问题,这一特征是儿童认知发展水平达到()阶段的重要标志。

a.感知运动。

b.前运算。

c.具体运算。

d.形式运算。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具体运算阶段的儿童的思维具有多维思维、思维的可逆性、去自我中心的特征,可以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角度思考问题。

5儿童在家庭中养成了爱劳动的行为习惯,这种习惯也会在学校中表现出来,这是()。

a.知识的迁移。

b.技能的迁移。

c.行为规范的迁移。

d.学习经验的迁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爱劳动是一种行为习惯。这种行为习惯在家养成了,而后在学校中表现出来,这是行为规范的迁移。

6学校情境中的问题解决主要是通过()实现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学校情境中的问题解决主要是通过迁移实现的。

7下列有关操作技能的特点正确的是()。

a.物质性、协调性、简缩性。

b.适应性、协调性、简缩性。

c.物质性、外显性、展开性。

d.观念性、协调性、适应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操作技能属于技能的范畴,具有一般技能所有的特点,但又具有与其他技能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有:动作对象的物质性、动作进行的.外显性和动作结构的展开性。

8解决问题的最高表现形式是()。

a.获得规则。

b.理解概念。

c.创造性。

d.知识迁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问题解决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9对遗忘原因的一种最古老的解释理论是()。

a.消退说。

b.干扰说。

c.同化说。

d.动机说。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消退说是对遗忘原因的一种最古老的解释理论。

10“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这样的学习动机属于()。

a.近景性内部动机。

b.近景性外部动机。

c.远景性内部动机。

d.远景性外部动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内部动机是由内部心理因素转化而成,近景、远景是由学习动机与学习活动的关系及其作用来划分的。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三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四

一、判断题(每小题1.5分,共36分)。

1、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劳动者可以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消声,控制噪声的传播,合理规划厂房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噪声源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5、通常所称的职业病即为法定职业病。()。

6、高温作业时,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7、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各种有毒物质。通称为工业毒物。()。

8.电焊工人除应注意眼睛防护外,还应防止焊尘、焊烟对人体的危害。()。

9、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损害听觉,引起各种病症,引起事故。()。

10、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

11、噪声卫生标准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应小于85分贝。()。

1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3、在低温环境下工作时,应多食用高热能食物,增加体内代谢放热。()。

14、一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

15、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变化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正常生理机能,引起某些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变,称为中毒。()。

16、能够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17、在化工生产中,产生工业毒物的状况,有的作为原料,有的是中间体或副产品,有的作为辅助原料,有的为夹杂物,还有的是反应产物或废弃物等。()。

18、工业毒物的形态,可以是固体、液体、气体、蒸气、雾、烟和粉尘。()。

19、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工业毒物引起的中毒病变叫职业中毒。()。

20、在有毒岗位进食不会得慢性职业中毒。()。

21、在有毒岗位工作,下班后可以将工作服穿回家。()。

22、氨气体中毒后,呼吸道黏膜和眼结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

23、在存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作业,应采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加强防护。()。

24、对逸散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要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散。()。

二、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42分)。

1、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

a、棉纱口罩b、防尘口罩c、防毒面具。

2、长时间接触噪声容易引起的.噪声性耳聋,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a、75db(a)b、85db(a)c、88db(a)第1页。

3、一旦发现有人晕倒在有限或密闭容器内,下面最适合的急救方法是()。

4、尘肺病主要是由于吸入()粉尘引起的。

a、煤尘;b、石棉尘;c游离二氧化硅。

5、我国《职业病目录》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种法定尘肺。

a、11;b、25;c、13。

6.在产生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下列()做法是不当的。

a、通风排尘b、密闭尘源c、有作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接尘作业。

7.生产性噪声不包括()。

a、空气动力噪声b、机械噪声c、电磁噪声d、空气传播噪声。

8.《职业病目录》规定,职业病有()类。

a、九b、十c、十一d、十二。

9、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a、粉尘、物理、化学因素b、粉尘、物理、放射。

c、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d、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b、警示标识c、警示说明d、警示语言。

11、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a、呼吸道b、皮肤c、消化道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1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方向疏散。

a、下风b、上风c、顺风d、原地。

13、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a、防毒面具b、眼镜c、手套d、口罩。

14.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种。

a99b105c115。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单位职工b用人单位c劳动者。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的原则。

a不分开b分开c适当分开。

1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

a高温作业b机加工作业c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婚女工b女职工c未成年工。

19.患有()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a活动性肺结核b慢性胆囊炎c心脏。

2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防尘口罩也能用于防毒b防毒面具也可以用于防尘。

c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

21.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主要损害人的()系统。

a呼吸b消化c神经。

22.工业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3个,即()。

a口、鼻、耳b食物、空气、水c呼吸道、皮肤、消化道。

23.()是电焊作业人员常见的职业性眼外伤,主要由电弧光照射、紫外线辐射引起。

a白内障b红眼病c电光性眼炎。

24.化学性皮肤灼伤主要由于()等化学物质引起。

a强酸、强碱、氢氟酸和磷b强酸c强碱。

25.接触性皮炎是职业性皮肤病的一种,根据发病机理分为原发刺激性皮炎和变应性皮炎。变应性皮炎是由()物引起。

a腐蚀b刺激c致敏。

26、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中较少见的是()。

a、呼吸道b、皮肤c、消化道。

27、对于接触毒物的操作工来说,下列()行为违反了个体防护制度。

a、不在操作场所吸烟b、将工作服带回家中c、班后不在作业场所洗澡。

28、大多数急性中毒事故的原因是(),约占全部事故的60%-70%。

a、下班不洗澡b、违章操作c、设备陈旧造成毒物跑、冒、滴、漏。

三、简答题(共22分)。

答案:

一、3x5x20x21x,其余均为v。

三、略。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五

答:幼儿教育即以幼儿为对象的教育。

其长远目标是培养幼儿适应未来社会的基本素质,特别是幼儿的主动性,独立性,合作精神,使幼儿学会学习,学会关心。有自我教育的能力,以便将来在社会上自律,自控。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幼儿教育的最典型的形式是幼儿园教育。

2.幼儿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幼儿学习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答:(一)学习内容(1)知识的学习(2)技能的学习(3)态度与社会规范学习。

(二)(1)发现学习(2)接受学习。

4.幼儿游戏的特点育作用是什么?

答:(一)特点:(1)自由性(2)趣味性(3)虚构性(4)社会性(5)实践性。

5.什么叫德育?应该样对幼儿进行教育?

答:德育:就是教育者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品行施予有目的的影响的过程,使教育者形成良好的心理结构。

(二)参与活动,反复实践(1)家庭实践活动(2)幼儿园实践活动。

(三)合理应用奖惩,强化规范行为(1)奖励(2)惩罚。

(四)培养良好环境,树立良好榜样(1)营造环境(2)树立榜样。

6.幼儿常见的传染病有哪些?

7.幼儿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品德?

答:(一)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恪守职责(二)团结互勉,善于合作。

8.什么是运动技能?它的作用是?

答:运动技能有时也称操作技能,动作技能,是有有组织的,协调而统一的肌肉动作构成的活动。

作用:(一)促进幼儿体格的健康发展(二)促进幼儿的心理发展。

9.什么是智育?在幼儿阶段智育的目标是什么?

答:幼儿智育是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知识技能形成的逻辑特点对幼儿实施的一种教育,是通过发展语言,传授知识与技能来开启幼儿智慧的教育。

智育的目标是:发展幼儿的智力,培养正确运用器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10.幼儿健康评价的三个指标是什么?

答:(一)形态指标(二)生理指标(三)心里指标。

11.幼儿需要几大营养素?

答:蛋白质脂肪糖类无机盐维生素和水。

12.怎么预防幼儿肥胖?

答:预防肥胖可以从进食入手。注意科学喂养,谷物辅食不宜过早,牛奶不要过多,少饮糖水或含糖多的饮料,少食油脂类食品,每日需进食一定量的粗粮,蔬菜和水果。每天应保证适当的活动。定期测身体,若发现超重及时采取措施。

13.怎样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

答:不可以。因为浓碱具有很强的腐蚀性,能腐蚀皮肤。在室外,小朋友被昆虫叮咬后,在没有肥皂水活氨水的情况下,可涂上一些唾液。

15.吃到嘴里的米饭为什么越嚼越甜?

答:人的唾液中含有一种能够分解淀粉皮肤的蛋白质,叫做淀粉酶。米饭的主要成分是淀粉。吃到嘴里的米饭嚼的时间越长,既能使饭粒变小,又增长了饭粒在嘴中停留时间,诗淀粉酶能更有效地把淀粉分解成葡萄糖。所以,米饭在嘴里越嚼越甜。

16.为什么纯酒精杀菌效果反而不好?

答:纯酒精能使蛋白质凝固。如果用纯酒精消毒,乙醇能使杀菌表面的蛋白质凝固,形成一层保护膜。这些膜保护细菌,阻碍了酒精的进一步渗入。,所以,用纯酒精杀菌效果反而不好。

17.怎样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

答:(1)家长和教师要做好表率(2)要求幼儿定时定量定点进餐细嚼慢咽(3)幼儿进餐时间每次控制在半小时,不宜过长。(4)养成幼儿不偏食,不挑食,不剩饭的好习惯。

18.怎样给幼儿鼻部止血?

答:帮助幼儿止血时要注意:(1)安慰幼儿不要紧张,安静躺着或坐着张口呼吸,头略低。(2)一般捏住鼻梁10钟可以止血,用湿毛巾冷敷幼儿鼻部和前额(3)出血后2—3小时内不要做剧烈涌动(4)出血较多时可以用脱脂棉卷塞入鼻腔填塞紧才能止血(5)若无法止血或幼儿经常出鼻血,应去医院诊治。

19.如何鉴别麻疹和麻疹?

答:麻疹发病初期有发热流鼻涕等感冒症状,2到3天后可在颊粘膜及唇内侧出现科氏斑。

风疹发疹期间常有耳后和枕部淋巴结肿大,发病期间无科氏斑。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六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是本行业的重中之重,必须长抓不懈,石料厂一直坚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要求每个员工都能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举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将教育培训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果。

开展了安全技术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常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等。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生产技能,防止误操作,掌握一般职工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技术知识,适应对各种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预防和处理,进一步掌握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防止受危险因素的危害。

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虽说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离公司的安全教育目标还有差距,且在培训中还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有时候生产比较紧张,难以按期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因此,教育培训的时间难以保证,培训的质量也打折扣。

2、有计划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时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参加培训员工第一是个别有缺勤现象,第二是生产繁忙走不出来,有部分人员的本职工作基本上与安全工作无关。

3、培训的内容有待于继续完善,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4、职工参与安全培训的积极性不够,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或不想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有安全培训教育,但是在操作中,仍然出现麻痹大意。

三、下一步工作。

1、继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安生生产的基础,并实现合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全员接受安全教育的目标。

2、创新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在培训教育中,更加侧重安全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积极深入现场,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既保证了培训计划的落实,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从而提升了培训质量。

4、进一步抓好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采取因人、因工种施教的方法,根据不同工种、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满足不同层次学习人员的学习需求,保证培训质量。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七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八

田某在1997年1月被某公司录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元,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因田某工作能力强,公司在1999年5月决定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2002年1月,违约金为4000元。但变更合同书未送劳动部门鉴证。田某在2000年2月1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未予答复。一个星期后,田某不辞而别。田某走后,公司的一部分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于是公司要求田某回公司上班,被田某拒绝。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田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田某认为变更合同书无效,因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原合同至2000年元月已停止,不存在违约问题。

请问:

(1)田某是否违约?

(2)田某是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田某行为违约。因为田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又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的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所以在本案中田某要受变更后合同的效力的约束,要为公司服务到2002年元月。只有在法定条件具备时田某才可以不承担此项合同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该公司可以不予答复。因此田某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没解除。田某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

(2)由于田某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案例2】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能得到支持吗?

1998年2月15日,甲厂与李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债务尚未结清,甲厂未将李某档案材料及时转出。2002年2月15日,李某认为档案材料仍在甲厂,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甲厂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同意给付基本生活费。为此,同年3月15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

请问:

(1)甲厂与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甲厂应否给付李某两年基本生活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参考答案】。

(1)甲厂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也未续订。

(2)甲厂不应付李某两年基本生活费,甲厂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此义务。

(3)据上述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3】县职业介绍机构是什么行为?

2003年5月2日,某县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一则招工广告:受广州一服装厂委托,在本县招收20岁至30岁的女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试用期3个月,每月保底工资6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至少1000元。陈××等27名女青年见广告后前来应聘,被录用的20名由县职业介绍机构送到广州,但没有将他们安排到约定的服装厂,而是被安排到私人企业手袋厂工作。该厂工作条件差,每天工作10个小时,月工资最多400元。陈××等20人认为待遇太差,于6月10日返回家乡,以县职业介绍机构所做职业介绍与广告不符为由,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县职业介绍机构坚持认为:“此次介绍是受人之托,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现已为陈××等20人介绍了工作,陈××等人已实际接受了工作”,表示拒绝陈××等20人请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查县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

请问:

何处理?

(2)若陈××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所为属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因为县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招工广告与其实际介绍的用人单位和从事的职业及有关待遇不同,并且该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虚假信息行为,除了依法予以罚款外,对陈××等20人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某县职业介绍机构应予赔偿。

(2)陈××等20名应聘人员与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是平等主体间因职业介绍发生的民事纠纷,并非是劳动争议。因此,陈××等20名应聘人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县职业介绍机构所做职业介绍与广告不符为由,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由于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因此应由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判令某县职业介绍机构直接返还陈××等20名人员的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

【案例4】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2003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03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企业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这样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拖欠钱某6个月的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03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给付。钱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

请问: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补签不成,则应裁决终止这种劳动关系。

(2)钱某要求补发拖欠的半年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因为,依据劳动法有关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钱某前4个月被拖欠的工资已过申诉时效(60日),因此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5】该商标属于谁?

天津某仪表电器厂于1986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日本某公司于1985年12月31日向美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1986年7月5日日本某公司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并要求了优先权。经过审查,中国商标局于1986年8月1日公告了天津某电器厂的“飞燕”牌商标,北京仪表电器厂发现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申请的注册商标“飞燕”牌与其已经注册的“飞燕”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并且是在同一种商品上,遂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异议。

请问:

(1)商标局为什么初步审定并公告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的商标?

(2)北京某仪表厂应在什么时间提起异议?向哪里提起异议?

(3)如北京某仪表厂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天津某仪表电器厂“飞燕”牌商标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申请采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授予谁商标权。本案中,天津某仪表电器厂向商标局提起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这1986年7月1日,而日本某仪表公司向中国申请商标申请的日期是1986年7月5日,虽然日本公司要求优先权,但是从日本公司第一次向美国提起“飞燕”牌商标注册申请(1985年12月31日)到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1986年7月5日)已超过6个月,即已超过享有优先权的有效期,因此,日本某公司不能再享有优先权。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的商标。

(2)北京某仪表厂应在1986年11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异议,要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3)北京某仪表厂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6】张某和郭某为追讨报酬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对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司法部对此问题的标准答案是: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九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四)徇私枉法罪。

1.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疵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疵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错案的行为、本罪与诬告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此外,还应当正确处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1.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故意过失d.过失。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a.严重不负责任b.不负责任。

c.徇私舞弊d.滥用职权。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a.玩忽职守b.滥用用职权。

c.徇私舞弊d.行贿受贿。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

a.国家秘密b.国家的保密制度。

c.国家的保密法规d.国家安全。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利用职权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a.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d.检察、审判工作人员。

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a.滥用职权b.伪造检疫结果。

c.造成检疫结果错误d.造成严重结果。

9、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

a.海关工作人员b.负有查处走私犯罪职责的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d.边防武警。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根本区别是()不同。

a.犯罪客体b.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d.主观罪过。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十

1.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a.刑法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刑法修正案d.附属刑法。

2.对于现行刑法第116条的“汽车”一次,学理上往往解释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b当然解释c限制解释d扩张解释。

3.对于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法应当采取成文法的形式,禁止习惯法。

b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c禁止溯及既往。

d在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的内容。

5.某国驻华使馆一等秘书某甲,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抢劫犯罪,对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解决()。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被改判无罪。法律应当如何处理()。

a驳回申诉、维持原判b释放并给以国家赔偿。

c撤销原判改判无罪d考虑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予以释放。

7.外国公民某甲曾在越南、缅甸、泰国等国家多次进行国际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某甲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甲以非中国籍公民,也从未在中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其采取哪些措施()。

a无权进行刑事追诉,应当立即驱逐出境。

b因其是国际犯罪,应交国际法院制裁。

c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依据是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d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但审判要有甲某所在国、越南、缅甸、泰国等的共同参与。

8.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d.减轻的犯罪构成。

9.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10.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a.犯罪行为b.犯罪结果。

c.犯罪目的d.犯罪动机。

11.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

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

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

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12.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扶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13.下列哪一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c.甲给乙购买了机票请他到外地旅游,希望其乘机发生空难事故而死于非命,乙果真因空难死亡。

d.甲意欲乙死亡,扎一小稻草人,用开水浇、针刺小稻草人七七49天,企图将乙咒死。结果第50天,乙果然被车撞死。

14.甲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强奸乙,审讯时甲精神病发作,对甲应如何处罚?()。

a.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

c.甲事后发作,不能理解庭审意义,待其恢复正常时予以追究。

d.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15.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十一

(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第三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改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四十三、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修改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技术、工艺、材料”修改为“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者终止”。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如实告知”修改为“书面告知”。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认证”修改为“认可”。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十二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篇十三

a公司给b公司发出订单(要约)购买电器,b公司完全接受订单,签字盖章了,但是他又附一张纸——这张纸记载了b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a公司一看,不予理睬。但b公司不知道,到期就发货,a公司一看,货送来了,还不错,就收了。

请问:

(l)a、b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a、b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成立,根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之地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b之间的书面合同未成立,因为b公司在“承诺"中附了一个免责条款,这属于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在此时,a、b之间因为要约与承诺未取得一致,合同不成立。

(2)a、b之间的合同最终成立。b公司发货,是要约,a公司受领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当事人就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两个表示的意思取得一致。a、b公司以行为达成合意。《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之时,是a公司受领之时,成立之地,是a公司受领之地。

【案例二】百货公司的广告是要约吗?

成都市一个百货公司发出一个广告:在4月1日这一天,凡是到我百货公司一层柜台购买a牌化妆品的顾客,统统单价销售(原价160元一瓶)。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天。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到了4月1日这天,许多百姓聚集在百货公司门前要求购买,但百货公司拒绝出卖,理由是4月1日是愚人节。

请问: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是什么?

(2)百货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3)百货公司拒绝出卖,其行为性质是什么?百货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广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有两个:其一,内容具体确定;其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百货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因为该广告符合要约的两个要件。4月1日按半价销售,是行为人受其约束的表示。《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百货公司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撤销要约。百货公司无权撤销广告,因为该广告是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期限为一天)。《合同法》第19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案例三】甲方的要约何时生效?

甲方在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却忘发了,他在l月3日才发出。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1月10日才由邮局投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

请问:

(1)要约何时生效,依据是什么?

(2)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依据是什么?

(3)承诺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

(4)承诺要求在承诺期间内发出即可,还是要求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要约在10日送达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期限是从1月3日开始计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甲方要约乙方在15天之内答复,最后一天是18日。

(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案例四】该技术合同如何处理?

2002年4月l日,韦伯公司与北京某高校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韦伯公司提供400万元开发经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4月10日(200万元),第二次是5月10日(200万元)。高校负责研究开发某种新型塑料薄膜。签订合同一年内完成开发任务,报酬为500万元。

请问:

(1)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根据是什么?

(3)韦伯公司与高校未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正确。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是拒绝履行(中止履行),而高校是继续履行,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此案构成双方违约。

(3)归高校。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应当退回。因为,研究开发经费并不是报酬,且当事人对研究开发经费并未约定包干使用,因此节余不能归研究开发人。

【案例五】甲、乙两公司对银行的借款要承担责任吗?

甲、乙两个公司合并成丙,未办理手续,就向银行借了500万元,后甲、乙不再履行合并协议。甲、乙两个法人继续存在。

请问:

(1)从现象上看,甲、乙属于何种合并(不考虑是否合并成功)?

(2)银行的债务由谁偿还?

【参考答案】。

(1)属于新设合并。

(2)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等于合伙借款。

(3)公告并不导致债权的消灭,因为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但公告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六】张某是否应该支付手表价款?

张某在金五星商城看中一块标价600元的手表,犹豫不决。商贩李某允许其试戴三天。张某在第二天,被冒充非典病人的王某抢走。变卖后予以挥霍。

请问:

(2)张某是无偿试戴,还是有偿试戴。

(3)如果未遭到抢劫。至三天期满,张某未作任何表示,会产生什么效果?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某应当向李某支付该手表价款。因为手表已经交付。所有权未转移不影响风险的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手表已经交付。

(2)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和交易习惯,试用买卖,是无偿试用。因而,在没有特约的情况下,张某是无偿试戴。

(3)至三天期满,张某未作任何表示,是以沉默的方式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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