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约束力强、法律保障的文件,对于商业交易至关重要。合同应该注重条款的层次与结构,使内容有机组织。合同案例集中展示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合同样式和内容要点。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一
这篇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是文书帮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二
第一条、保险。
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反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2019年、2019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三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四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正文: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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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五
甲乙双方根据《xxx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六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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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七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正文: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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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八
(一)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提出背景。
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最早由日本丰田公司提出。且在上世纪末的西方盛行一时。近些年来,随着财务管理理念的逐步提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财务精细化管理在我国企业中得到了普遍实施,成为了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逐渐被誉为了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成败关键的核心因素。然而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其改革严重滞后于企业改革等一系列原因,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始终没有形成完整而成熟的实施管理体系。2008年财政部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领域中首次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这同时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精细”是一种意识理念,“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意识和科学的管理理念。而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变革、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过程。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求我们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避免片面性,由表象到内涵的寻求事物内在联系及规律,通过精确、精密、科学的管理措施有效避免粗放式管理模式的弊端缺陷,切实提升财务工作管理实效,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务支持。
(三)财务精细化管理的特征。
1、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
财务精细化管理本质上是全面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突出财务精细化管理。强调“精”,对每一岗位、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在实践中,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管理“零”死角。在对事业单位的重点活动给予特别重视的同时,还要兼顾那些平时容易被人忽略的活动,客观真实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
2、专业化和系统化相结合。
专业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基础和基本前提,包括人员的专业化和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假使没有高素质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作为支撑,任何战略执行和管理活动都不能很好的得以实现。系统化则是精细化实施成功的基本保障。作为一项严密的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其涉及内容广泛,任何方面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整个管理工作的偏离。因此,我们只有合理明确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制度才能科学有序的实施精细化管理。
3、信息化和数据化相结合。
信息数据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管理标准。结论来自数据,只有将管理量化,才能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同时数据化也是信息化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面对海量的数据和不断提高的管理要求,唯有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才能实现管理的高效化、实时化和条理化。目前财务活动信息被整合于一个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外部系统进行实时连接,各种传统的静态财务报表数据被实时的财务动态数据更新。财务信息与财务活动同步,数据资源共享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和财务管理方法的实时性。
(四)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义。
精细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是创建绩效政府的必然性要求,实施财务精细化管理也是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同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行精细化管理能够实现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和账务透明,清楚明了的显示每一项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促使财务管理不断规范化。
通过“三个转变”即财务管理由从记账核算型职能向经营管理型职能转变;由事后的静态核算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的领域转变;由机关型的工作作风向服务型的工作风转变。使得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全新的理念参与管理,解决管理中精细与效率的矛盾,从而最终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精细化管理通过对预算实施管理,对重要的业务活动实施控制,能够全面地填补事业单位的各种管理漏洞,夯实管理基础,精化管理环节,提高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使有限的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从而创造最大的价值,为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
事业单位是保障社会公益性福利发展的服务性机构,是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福利的国家机构分支,主要任务是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动社会进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事业正在逐步的改进之中,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更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仍处于改革摸索阶段,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还处于粗略性建设、粗放式状态,这将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不适应事业单位的需求。其财务管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亟待改善的不足之处。
此外,由于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意识、制度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深入。因此,我们必须优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
(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要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理念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理念陈旧。部分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财务管理认识不到位、粗放型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境,普遍存在着“等、要、靠”的现象。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缺乏创新意识,对财务管理理论了解的不够深入,致使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严重脱节。
2、单位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定额体系不够科学、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大多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前缺乏对全年业务工作的充分预测与规划,预算没有建立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编制预算通常采用基数增长法和因素调整的方法编制预算,缺乏应有的科学性,造成预算编制质量不高。我国各个事业单位一般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情况。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一方面在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经费制定标准过低,与公务员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其无法满足正常运转需求;另一方面就是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定额的制定比较混乱,使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机可乘。此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机制。预算对支出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形成了预算对事业单位的软约束,降低了预算的权威性,预算管理并没有在基层事业单位发挥出应有的内部控制的作用。
3、单位内部成本核算存在不足。成本的核算意识缺乏、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事业单位低效运行,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得事业单位职工缺乏成本管理方面的意识。一方面,一些事业单位管理者甚至财务人员对于是否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本身也抱怀疑态度,他们认为事业单位不同于私企,不必要应对市场竞争,不需要成本核算;另一方面,全员成本控制意识淡薄,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事业单位上级和财务部门负责。这种不注重成本控制、没有危机感的现象,导致事业单位损失浪费严重。
4、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制存在不足。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与时俱进的发展性,无法发挥其在财务管理、监督和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单位内部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我国最新的财经法规以及财经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财务管理制度与单位运营、管理和发展的变化情况并不适应,制度体系的不切实际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权威性。
5、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财会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配置不合理,财务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实务经验较匮乏,管理水平和财务工作质量仍有待提高。长期以来受种种不良因素的干扰,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已习惯于按既定模式和具体要求来处理相关的会计事项,会计人员的会计职能发挥受到了限制,分配制度的落后也是造成业务技能单一、惯于套路、竞争意识差的主要原因。
客观来讲,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受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要求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不足和缺陷日趋突出,不仅影响其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影响。因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全面改革和完善成为事业单位运营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更是一种发展的必要趋势。
三、财务精细化管理在事业单位实行的具体措施。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精细化措施。
事业单位在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实现“三个转变”,即财务工作职能从记账核算型向精细管理型转变,财务工作领域从事后的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控制转变;财务工作作风从监督、控制为主项服务、指导为主转变。实现“三个转变”,需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真正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调整,特别是主动地学习、理解、掌握、执行新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自觉规范工作行为和操作方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提出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建议,财务人员以全新的理念参与管理,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我所属工作单位为天津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医院安全的行政后勤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我市的要求,每年我单位都要全面实行“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与单位间互查相结合,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坚决杜绝单位“小金库”的存在。这就要求单位人员积极发挥主人翁态度,维护自己和单位的整体利益。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措施。
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通过预算向上级申请的财政拨款。因此各个事业单位都应加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
首先,以预算指标为重点,细化预算定额。预算指标的核定必须科学、准确、切合实际,预算内容必须全面、充分。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预测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分析研究确定单位项目预算金额,如对日常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差旅费按人员测算人均定额,使单位收支指标更加切合实际情况,为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其次,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强化数据分析比较。单位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流程,厉行节约,科学管理,先有收入,后有支出,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结合部门预算计划和业务实际需要,科学、规范地执行,加强相似部门、各类相同支出结构的数据分析、对比。
最后,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管理的精细化。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以批复的预算项目文本为执行依据建立预算执行分析评价、考核机制,实现预算事后监督管理。预算只能的增强,意味着财务管理中心的前移,财务不仅仅是财务事项的客观反映,同时涉及预算事项的审核、评判,预算事项中的执行监控,预算执行计划的评估、考核、反馈。通过对预算执行的科学分析、评价和考核,可以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进行全方位的诊断,从而实现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精细化。
作为市卫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我领导非常要重视预算编制、执行及考核评价等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预算管理”为主导,设立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小组,强化预算约束避免预算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逐步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精细化。预算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由财务科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预算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预算的编制、审核;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审核预算的调整事项;考核、评价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绩效考评奖惩建议等单位主要领导和预算小组成员树立了现代的预算管理理念,适应预算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并积极向职工宣传预算管理的新理念,使得预算管理思想能够深入人心,增强单位预算法制观念,全面贯彻《预算法》。
(三)单位内部成本核算的精细化措施。
财务管理精细化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控制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事业单位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成本考核机制,建立成本核算、成本考核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探索内部成本核算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方法,研究推动内部成本核算深入进行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支出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成本核算是推进和深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体制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通过成本核算,可以更好地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准确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更加详实、全面和具体的基础信息,可以有效节约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单位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我认为事业单位应在不违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其内部推行一套能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核算制度,才能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体制的精细化措施。
管理制度的精细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用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持之以恒地建章建制,如制定《单位财务部管理手册》、处室级的《岗位业务手册》,把制度细化到每一项工作和业务之中,使每一项业务都有章可循。财务管理制度精细化主要体现在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操作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
(五)财务岗位人员配置的精细化措施。
1.人员管理精细化。
人员是管理的主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全体会计人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是实施会计委派制,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很重要一点就是经常调换岗位,所以要完善会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工资待遇、人事待遇、培训考核、任期轮换等一体化管理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必须要使得会计人员能够各司其职,既能够相互团结合作,又能相互牵制,建立其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事业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2.岗位设置精细化。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设置相应的财务岗位。如设置财务稽核、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报表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岗位。落实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采用确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量化工作任务等方式,合理制定业绩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程序和评议程序,要定岗定责绩效挂钩,真正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六)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手段,实行项目控制精细化管理。
事业单位有专项资金项目,可以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操作对项目进行控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以大大减少预算执行的工作量,为进一步细化预算、硬化预算控制提供了现代化手段。预算只要一经批准,就可以及时将批准的预算按项目名称、金额初始到计算机系统中,财务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各项目的支出结构情况,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基础,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增强预算管理应有的刚性,进而实现项目控制管理的精细化。
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集中式管理型财务信息系统,应用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于一体,在集中核算、集中管理基础上,依据业务驱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使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同步进行,充分体现了当前最新的财务管理理念。有效满足财务信息完整性和及时性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需求。
四、结论。
事业单位是服务性窗口,是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其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科学、有序与精细化是关系到整体单位日常服务管理事业高效、健康、快速运行的关键。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还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这不适应事业单位走向市场的需要。面对事业单位不断提升的管理需求及海量数据的发展趋势,我们只有全面树立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制定科学有效的精细化财务管理策略,才能真正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
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精细化正是适应事业单位的需要。事业单位实行财务管理精细化需要建立严格细致、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督察机制,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为平台,细化岗位职责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的,全方位的控制;要以“细”为出发点,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悟细微工作带来的巨大变化,对每一个工作任务,都要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的保障,精细化财务管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使事业单位各项实践管理更高效、更科学、更持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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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国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第三期。
[6]刘芳。《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初探》。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42)。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九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一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二、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2、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二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乙方打入帐户_________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_________×15%=_________)。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_________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一)帐户总额小于_________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三)帐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大于_________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_________+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_________+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三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四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五
现在有很多人为了要自己放心会买保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六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w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xx年、xx年和xx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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