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师二级考试即将开始。考生现在能记住一点了。时间型考点比较多,很容易混淆。小编整理了复试中的难点时间点,希望能给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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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因侵犯专利实施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权机关处理;专利权机关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对采取欺诈等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立即注销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前进。
(4)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市排水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 在建设项目或者农业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7)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共媒体上声明无效,方可申请补发。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要立即制止。
(10)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1) 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13)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要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大型、危险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离开危险区域。
(15)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监测时,发现异常情况,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6) 大型危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7)应严格按照特殊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施工。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要立即整改。
(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9) 发生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的班组长、班组长、调度人员应立即按预案规定组织人员停产、撤职。
(20)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十一)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二十三)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十四)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五)在行政强制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执行的决定。
(二十六)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办理批准手续。
(二十七)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即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等。
(二十九)仲裁裁决和第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0)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场开标,招标人当场答复。
1小时
(1)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
(2)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监察部门逐级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时间:各级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3小时
加班时限:在特殊原因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8小时
(1)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2) 若因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在一周内,由于工程师的原因,工期相应顺延,累计停机时间超过8小时。
24小时/1天
(1) 因紧急情况需要暂停施工,监理人未及时发出暂停指令的,承包人可以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逾期不作指示的,视为承包人同意暂停施工。
(2) 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 在建设项目或者农业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 非全日制就业: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7) 申请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8小时/2天
(1) 诉讼证据保全:紧急情况下,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期间,抢救后猝死在48小时内无效。
(3) 市住建主管部门向省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变更证明材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 企业需要更换或者遗失《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补发、遗失的《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5)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6)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请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请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工程师未在48小时内答复的,承包人可以自行决定复工。
72小时/3天
(1)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至少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天。
(2)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答复如有异议,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受理时间:行政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6)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5天
(1) 申请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施工单位。证明文件齐全后,审批时间可相应延长。
(2) 建筑工程师初次注册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销售时间,自销售之日起至停止销售之日起不少于5天。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资格预审文件停止销售之日起5日。(即从销售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在5天以上,不得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相混淆)
(5) 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招标人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6)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退还。
(7)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双方拒绝并说明理由。
(9)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被告人。
(10) 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请求书移送原审理的人民法院。
(11) 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并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宣读。
(12)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网上变更。
(1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被公示的招标人认为公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可以书面向公告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7
(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备案信息发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
(2) 建设项目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在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施工的理由和要求。
(3) 在建设项目或者农业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 生产安全事故补充报告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7日内。
(5) 受理民事诉讼: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注: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签证,内容包括劳动力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的材料和金额,发包人签字后施工。发包人不签字,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
(1) 建筑工程师申请初次登记: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
(2) 申请变更登记和延期登记: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
(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4) 投诉时间:除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他过程中的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投诉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 上诉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
(9) 民事诉讼执行(执行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作出撤销或者更正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 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证件并送达。
(11) 行政许可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1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其财产发生变化,影响被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14
(1)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日内未提供或答复不明确的,发包人有权对现有资料进行复核,由承包人负责复核。
(2) 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按照合同内容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定金退还承包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误后14日内将保证金退还承包人。逾期不退还定金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3) 争议评审组应当在收到双方报告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召开调查会议,对争议的细节进行调查;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争议评审组应在调查会议结束后14天内,不受任何干扰地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4)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审查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诉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日内将仲裁或诉讼意向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监理人。但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予执行。
(5)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转送注册建造师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号
(1) 批准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接收人。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立即生效。
(6)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期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 女雇员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假;15天难产假;每增加一个婴儿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
(1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决定。
(11)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评估。
(12) 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下达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3)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4)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拆除工程应在施工前15天备案。
注:报告主体为施工单位;提交资料为: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②拟拆除及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建构筑物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措施清除废物
(16) 承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结算款,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市区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出工程名称,项目开工前15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地点和期限,环境噪声值和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8)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9)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0)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二十一)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被告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
(二十二)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上诉法院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十三)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四)执行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对于分机。
(二十六)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20天/工作日
(1) 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出售投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备案。
(4)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管辖范围列出欠薪人员:①无故扣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且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的;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造成的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逐级、分地区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8) 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期: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内,按以下期限审核(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8天/工作日
合同中双方对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和审查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约定的期限为28天。
30天/1个月
(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2) 建筑工程师证书注册:注册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期满30日前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事故处理时限: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7) 安全事故补充报告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8) 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9)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
(10) 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1)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 在建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注: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建一年的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在《建筑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 注册建造师变更用工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申报未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聘用注册建造师的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5) 工程价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的审计意见的,承包人收到审查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认可。被代理人不表示意思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在合同被强制承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应通知。
(17)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8)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第二个月至第十一个月)。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第十二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
(二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2)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期: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以下期限审核(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500万元至2000万元。
第45届
(1) 采取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2) 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期: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以下期限审核(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4月起45天。
2个月/60天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2) 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最长可延长60日。
(3)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注: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6) 高危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指导下,实习2个月以上,能独立工作。
3个月/90天
(1)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 商标注册审批:初步审定的商标,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4)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 评估期内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保险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加收保险费。
(6) 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接管工期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注:在保证延期申请的前提下,施工许可证最多9个月不开工,将自动注销。)
(7)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续展。
(8)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市、县以上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9) 被吊销《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以在撤销资质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批准低于原等级的同类资质。
(10) 对被认定存在转包、非法转包、挂靠、转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限制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参与违法行为,并检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11) 合同解除程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12)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3) 需要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4) 职工在旷工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自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7) 行政机关自行政法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或者自行政法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强制执行的。
120天
(1) 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兼任的情形: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120天以上(含120天),并经建设单位批准。(注:其他两种情况:①同一工程分段或分期施工;②合同约定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6个月
(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机构或者(三)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技术会议内容的。
(2) 对初步审定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为商标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商标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应当书面通知。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5) 开工报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备案信息的公示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7)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期超过六个月的,以公告期为准。
(8)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9) 有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0)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招用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11)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 劳务派遣:临时工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工。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 丧葬补助是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4)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一)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主要建筑材料的现场试验报告,(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设备保修书
(15) 中止时间: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②致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注:诉讼时效期间自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6个月后届满)
(16) 第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 申请再审的时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六个月后发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撤销、变造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在审理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18) 诉讼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7个月
(1) 注册建筑工程师: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和有关材料。登记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2) 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
1年/12个月
(1) 施工许可证:暂停施工一年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 企业申请提高或者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至作出资质许可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十二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提升或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得受理或者拒绝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资质。
(4) 撤销权的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以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的。
(5) 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7)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失业前已缴纳1年失业保险费。
(8)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例不能达成或者确定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随借款一并支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的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随借款一并清偿。
(10) 租赁期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和说明,建立记录和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
文物保护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和说明,建立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2)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14)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保修)保证金约5%,工程交付使用后1年质保期满后结算(合同另有约定,以协议为准)。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从质保(保修)基金中扣除。
(15)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属地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住所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
(16) 海上货物运输中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一年。
(17) 临时行政许可实施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8)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19)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20)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22)停工工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市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年/24个月
(1) 未办理建造师登记的,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逾二年;
(2)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
(4)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6)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两年。
(7)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再就业后,职工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结合上一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年
(1) 初次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次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三年后。
(3) 一般来说,良好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4) 建筑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情况:(一)因非职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3年;(2) 在申请登记前3年内,主管项目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 有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受雇企业,向企业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国家范围内有效。
(9) 施工企业应当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10) 一般时效期间:3年。
5年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5年;
(2) 申请犯罪活动登记之日起至未满5年的;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续期手续。
10年
(1)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2年
高收入者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不超过12年。
20年
(1) 专利保护期:发明20年。
(2) 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
(3)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自然人:生前加死后50年。② 法人:自公布之日起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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