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主体需在诊疗主体中登记注册;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师资格。具有二年以上美容护理专业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具有二年以上美容护理执业资格,或从事医学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工程的主治医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登记机关注册。
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手术项目的人员应具有6年以上美容整形临床工作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具有5年以上口腔美容临床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和皮肤科项目的人员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中医和皮肤科临床工作经验。
经专业培训或医学美容培训合格,或已从事医学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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