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主要是考察考生自身的实际表现。
1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当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学校、无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或省招办设立的专项附加表中。对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应当提供详细、准确的材料,如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对错误的理解和改正的实际表现等对它们的真实性负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对错误的理解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违反刑法,严肃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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