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专业测试是体育生用汗水和努力拼搏换来的,这个分数是他们不分三伏三九的训练换来的。
2015年河北体育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河北体育学院1956年始建于天津,1984年恢复重建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1985年由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建院,是河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本科体育专业院校。学院学府路校区位于石家庄市北部生态区、美丽的滹沱河畔,占地面积500余亩;正定新区校区占地200余亩,毗邻河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校园内繁花似海,绿树成荫,错落有致,相映成趣,为莘莘学子学习、训练、生活、成长创造了优美的环境。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院普通本科(含单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
河北体育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123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
我院今年普通本专科拟招生1700人,其中本科计划1500人(含免试生、单独组织考试招生计划),高职(专科)计划200人。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体育单招不列分省计划。
第四章 录取工作: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文史理工类(英语、运动人体科学、物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运动康复和学前教育专业)要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政策择优录取。
2、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休闲体育专业)考生录取对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专业成绩使用武汉体院在河北省的校考成绩)、舞蹈表演专业健美操、体育舞蹈方向(专业成绩使用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联合校考成绩)、舞蹈学专业(使用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方向录取,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省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文化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按比例、分项目以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综合得分相同,按照体育专项成绩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网球运动方向)调剂生源限定在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考生。
6、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采用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其他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如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文化(含加分)成绩都相同者,英语专业依次比对英语、语文、数学,其他专业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五章 学费:
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英语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费3500元/学年;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体育经济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物业管理专业学费6125元/学年;网球方向学费10000元/学年;高尔夫球方向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500元/学年。(学费若有调整,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河北体育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联系电话及学校网址: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邮编050041)
招生办电话:0311-85337658 85337585(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hepec.edu.cn
招生专题网页:http://www2.hepec.edu.cn/zsxx
第八章 招生监察:
学校纪检监察室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十公开”的要求。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监督电话:0311-85337562
本章程由河北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本章程若与国家新出台有关政策和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以国家新政策、规定为准。
@xuefen.com.cn 2013-2022 闽ICP备2023010389号-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