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1) 经考核或者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雇于有关单位的;
(3) 适应继续教育的需要;
(4)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1)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3) 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条件的;
(4) 受过刑事处罚,尚未执行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未逾五年;
(6)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满三年的;
(7)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被吊销登记证未满2年的;
(8) 申请登记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理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本单位要求的;
(10) 65岁以上;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被具有建设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聘用;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建设厅提出登记申请。
三。申请人应提交材料、一级建造师初次注册申请表、资质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以及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5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6建设部发布成功注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批准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建设厅负责在登记证照片上加盖钢印。
@xuefen.com.cn 2013-2022 闽ICP备2023010389号-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