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2015/04/20 09:30:00文/网编1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号(邮编:3623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3年进行招生的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应用心理学。

第七条 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也予以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教高【2013】3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起,学院的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和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转为艺术类进行招生培养。专业考试成绩为各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各省省控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如有问题,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2013年各专业学费标准为: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城市管理、广告学、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3500元/生·年;数字媒体艺术、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其它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有1200元/生·年和800元/生·年等几种类型标准。以上收费标准若遇物价调整,以物价局审批的为准。

第十七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类别的学位。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26990996

传真:0595-86698989,86654241

联系人:朱老师 林老师 陈老师 汪老师

E-mail:zjb@mnkjxy.com.cn

网址:http://www.mnkjxy.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我院招生网站):http://zsjy.mnkjxy.com/zsw/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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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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