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大学对300多名研究生被开除一事作出回应:根据管理规定,该校从2017年开始实施退休计划,但本着“关爱学生”的原则,推迟至今。
四川大学8所学院先后发布《关于研究生退学决定的公告》,对100多名未在学校规定学时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作出退学决定。在这些研究生中,招生最早的是2002年,最晚的是2015年。
这次被开除的学生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5月以来,已有300多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和“联系不上”的研究生退学。部分来校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的研究生不在公示名单之列。
2017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退学”,其中明确包括“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在学校规定的学时内完成学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退学
(1) 不符合学校要求或者未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的;
(2)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者学籍中止、保留期满未经复试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残疾,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报名,未履行中止注册手续的;
(6) 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退学后,根据其毕业学位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研究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用人单位的,办理退学、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归还给他们的家庭。户籍所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至原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
对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结业证书或者现实学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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